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做好企业用工服务促进职工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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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龙政综[2017]35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2.28【实施日期】2017.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7〕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岩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为促进全市工业经济稳定增长和创新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一、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统计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2%以上,且实现税收总额增长4%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5万元、6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

所涉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50%,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经开区财政承担50%。

对统计快报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统计年报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的企业以及新罗区、永定区、经开区的企业,按上述相应标准的120%给予奖励。

二、扶持和鼓励企业上市继续落实《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15〕308号)(适用期2015-2017年),对后备企业从完成股改、工商变更、监管机构受理到成功上市(挂牌)等不同阶段,分别给予4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鼓励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增发新股或发行企业债券,并按所募集资金投资龙岩工业项目总额的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项目所在地属新罗区、永定区、经开区的,所涉资金由市、区(经开区)财政各承担50%;属县(市)的,所涉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承担。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20•【字号】龙政办[2013]178号•【施行日期】2013.06.2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龙政办〔2013〕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委、办、局,中央、省属驻岩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3〕69号)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全国、全省发生的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决定于2013年6月至9月底,在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全国、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批示要求,把集中开展大检查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紧密结合我市“安全生产重点整治百日行动”,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堵塞安全监管漏洞,强化安全生产措施;牢牢把握制定检查方案、进行动员部署、排查问题及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检查成效、建立长效机制等重点工作环节,并将检查督导贯穿于大检查的全过程。

通过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摸清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健全制度,彻底排除重大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生产行为,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

二、检查范围全市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以下简称“各单位”)。

重点检查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民航、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特种设备、食品药品加工、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6〕31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6〕31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办〔2016〕3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岩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8日龙岩市企业还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还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应急资金使用高效、安全,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应急资金是指2014年6月市政府设立,总规模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专门用于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贷款政策、贷款即将到期而足额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第一、二、三产企业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资金,仅限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由龙岩市汇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元公司”)运营管理,二、应急资金使用遵循“总额控制、封闭运作、滚动使用、注重安全”原则。

三、申请使用应急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经营,工商、税务登记证等证照齐全、有效;(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需转贷贷款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或承贷银行认可的其他担保方式;(4)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且贷款银行出具同意全额续贷承诺函。

四、申请使用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龙岩银监分局、汇元公司及申请企业产业归口部门〔第一产业归口市农业局(农办),第二产业归口市经信委,第三产业归口市商务局〕等单位组成,由市金融办负责召集。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发展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发展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发展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龙政办[2013]209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19【实施日期】2013.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发展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龙政办〔2013〕20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为促进工业加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岩委〔2013〕44号)和《关于印发龙岩市促进工业加快发展的扶持措施》(龙政综〔2013〕285号),市经贸委、财政局、外经局等15个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了加快工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19日加快工业发展的综合保障措施(龙岩市经贸委)一、全力推动“1+2”主导产业发展,指导一县一工业主导产业发展,支持产业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二、认真落实“百家千户”培育工程奖励政策,引导企业做强做大。

三、鼓励地产品开拓市场,支持企业抱团开拓省内外市场,开展网上销售。

四、认真研究国家、省级专项扶持政策,积极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申报国家、省技改专项资金及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

五、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市级技改专项资金,做好项目核查工作,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档,落实重大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和小微企业技改项目贴息奖励。

六、积极培育和组织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示范企业和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七、加强投资管理,实施技改项目绿色通道。

加强对上级补助资金运行的全过程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八、加强与供电部门协调配合,强化电网建设与电力调度工作,确保今年“不拉闸、不限电”。

落实省政府已公布丰、弃水电价,积极向省有关部门争取下一阶段丰、弃水电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发展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发展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发展工作任
务分解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6.28
•【字号】龙政办[2013]188号
•【施行日期】2013.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发展工作任务分解
表的通知
(龙政办〔2013〕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发展的意见》(岩委〔2013〕44号),现将《加快工业发展工作任务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按各自职能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28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23•【字号】龙政办[2008]137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08〕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制订的《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为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依法维护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254号)精神,结合我市建筑施工企业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扩建及拆除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含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企业),均应依法为农民工(含施工现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作业人员,下同)办理工伤保险。

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和渠道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含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承包企业)和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含劳务分包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向项目所在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其中:龙岩中心城市的工程项目,新罗区立项的由区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市属以上工程由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承办。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应提供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业主直接发包的工程应提供《施工合同》),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团体参保登记表》(见附件1),并按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金额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凭银行回执(工伤保险费专用帐户回执)到经办机构开具参保证明(见附件2)。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7〕3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7〕3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7〕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岩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为促进全市工业经济稳定增长和创新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一、鼓励企业发展壮大对年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统计年报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2%以上,且实现税收总额增长4%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45万元、6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

所涉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50%,企业所在地县(市、区)、经开区财政承担50%。

对统计快报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统计年报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的企业以及新罗区、永定区、经开区的企业,按上述相应标准的120%给予奖励。

二、扶持和鼓励企业上市继续落实《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15〕308号)(适用期2015—2017年),对后备企业从完成股改、工商变更、监管机构受理到成功上市(挂牌)等不同阶段,分别给予4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鼓励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增发新股或发行企业债券,并按所募集资金投资龙岩工业项目总额的5‰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岩委办发[2013]6号【发布部门】中共龙岩市委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8.14【实施日期】2013.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岩委办发〔2013〕6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各新区、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龙岩市委办公室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4日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组部、民政部等十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和省委办、省政府办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办〔2012〕49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为构建和谐闽西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加强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是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知识和技能,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扶贫济困、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扶、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群众文化等领域直接提供社会服务的专门人员。

充分发挥他们在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个性化、多样化服务方面的专业优势,对解决社会问题、应对社会风险、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具有重要基础性作用。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02•【字号】龙政综〔2016〕164号•【施行日期】2016.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综〔2016〕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龙岩市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四届十一次全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2日龙岩市化解部分行业过剩产能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切实做好我市化解产能过剩工作,拓展先进制造业发展空间,促进产业提质增效,根据龙岩市《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方案(2016~2018年)》,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转变发展方式,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遵循“企业主体、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依法处置”以及“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妥善安置职工,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为新旧增长动能接续与转换腾出空间,为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工作目标——煤炭行业。

到2018年底,压减地方煤炭产能164万吨/年左右,退出煤矿37处,全市地方煤炭产能控制在595万吨/年左右;全面淘汰国家确定的13类关闭对象,关闭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叠的煤矿,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167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167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农民工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农民工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共享、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继续增加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能力进一步提升,农民工与当地社会的融合进一步加强,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二)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市转移农业劳动力总量继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2万人次以上,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

改善就业结构,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吸纳就业,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2万人,努力实现70%左右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一)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建立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根据农民工个人特点和要求,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分类组织实施培训。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17•【字号】龙政办[2009]163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09〕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大中专学校: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提出的《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七月十七日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方案(市劳动保障局二○○九年七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就业促进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33号)文件精神,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将创业作为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好扩大就业再就业工作。

现就我市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1、指导思想: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引导、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

2、工作目标: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就业信息网络作用,依托全市各级劳动、人事、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组织等,鼓励成功创业人士的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大创业带动就业的宣传力度。

要大力表彰优秀的创业者,树立创业典型。

在全市倡导“创业光荣、创业致富、创业改变人生”的理念,营造勇于创业、扶持创业和促进创业的良好氛围。

从今年开始,每年至少对2000人进行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培训结业率达90%以上,经培训后的成功创业和雇佣就业达到1500人以上,实现带动就业500人以上。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龙政办〔2016〕275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16〕27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8日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促进我市家政服务业规范化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改善民生、扩大内需、促进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家政服务需求,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家政服务业补短板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40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促进我市家政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突出重点与全面发展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不断完善家政服务业发展政策,推动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发展的家政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进一步增加服务有效供给、扩大服务消费需求、提升服务质量水平,促进家政服务业标准化、职业化、连锁化发展。

争取到2020年,形成3~5个在市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家政服务品牌,建成省级示范性家政服务站20家以上,市级示范性家政服务站50家以上。

基本建成覆盖全市的家政信息网络平台,家政服务领域新增就业人员在全市新增就业人员中的比例有较大提高,基本满足我市家政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1.加快行业协会建设。

加大市、县两级家庭服务行业协会的组建力度,创新家庭服务业协会发展模式,引导协会组织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3•【字号】•【施行日期】201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44号)要求,统筹推进各类群体就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发展战略(一)将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合理确定经济增长速度和发展模式,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实施“四大天王、八大金刚”产业产值倍增计划,在培育壮大机械、有色金属、烟草、能源精化等产业中,开发更多就业岗位。

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电子商务、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旅游休闲、文化创意、医疗保健、养老健康等消费性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就业比重。

做强做优特色农业,激活农业经营机制,提高农业生产能力,进一步拓宽农村就业领域,引导更多劳动者根据市场需求到农村就业创业。

在安排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因素,充分发挥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对就业的拉动作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人社局、农业局、商务局、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二)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认真贯彻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为小微企业成长壮大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暂免小微企业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龙岩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龙政办[2008]135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08〕1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企业应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条块结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切实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市直负有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2、加强隐患排查。

企业是隐患排查的主体,要持续推进隐患排查工作,确保整改到位。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隐患整改要实行全过程跟踪督促落实。

3、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

各县(市、区)对应急救援管理每半年和年终必须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评估,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

高危企业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4、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要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同时,要加强对社会各界应急救援力量的管理,建立企业与企业之间、行业与行业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相互联动机制。

附:《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略)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8〕200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8〕200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8〕20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大中专院校:就业是最大的民生,稳就业是经济发展的重中之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十七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7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措施: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大力发展实体经济,稳住就业基本盘。

坚持高质量发展与实现总量赶超有机统一,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三大战略”,持续打好“三大战役”,高质量推进“双培育”行动计划。

全力推进“五个一批”项目滚动接续,持续深化项目落地攻坚,重点抓好辐射带动强、用工需求量大、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大项目、好项目。

持续实施成长型中小微工业企业培育计划,完善帮扶机制,积极培育一批“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加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

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区域金融环境,为营造良好创业就业环境创造条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金融办(二)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创造就业新岗位。

实施“十三五”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规划及有色金属、机械制造等9大重点工业产业发展行动计划,促进有色金属、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向中高端化、专业化发展,促进烟草、纺织、建材等传统产业向智能化、集约化改造,加大光电与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培育力度,加快推动一批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带动工业企业扩大用工需求,增强吸纳就业能力。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龙政办〔2020〕61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龙政办〔2020〕61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龙政办〔2020〕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开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扎实做好“六稳”、全面落实“六保”工作,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中的保障作用,在梳理各项人力资源服务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形势,现就加强人力资源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措施:一、支持企业用工需求1.支持企业发挥主体作用。

支持我市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订单、市场变化,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包括劳动合同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生产特点,实行标准工时、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等适应不同要求的工时制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满足企业用工需要。

2.支持企业吸纳就业见习。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来我市经各级人社部门认定的见习单位参加就业见习3个月以上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期满后留用且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3.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按每人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4.支持企业开展校企合作。

支持重点企业利用校企合作、新型学徒制的鼓励政策,充分发挥龙岩技师学院等技工院校作用,采取订单式、个性化等培训模式为企业培养人才。

5.支持企业社保补贴。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龙政办[2009]49号【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3.10【实施日期】2009.03.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2009〕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三月十日龙岩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实施方案为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企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安委〔2008〕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龙岩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实施方案(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强化“一岗双责”和行政问责;推动“平安企业”创建工作顺利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

使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特别是企业在主体合法、组织保障、宣传教育、安全权益、规章制度、安全条件、隐患治理、事故管理、应急管理和行业特殊要求“十个方面”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三、工作步骤第一轮分三步对全市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进行级别评定,针对不同级别的企业实施分类指导、治理隐患,2011年底前完成第一轮考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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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做好企业用工服务促
进职工队伍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龙政办[2012]307号
【发布部门】龙岩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10.08
【实施日期】2012.10.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本级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做好企业用工服务促进职工队伍稳定实施意见的
通知
(龙政办〔2012〕30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古蛟新区、永丰新区、龙雁新区、福建(龙岩)稀土工业园区、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单位:
《龙岩市做好企业用工服务促进职工队伍稳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8日龙岩市做好企业用工服务促进职工队伍稳定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帮助企业缓解用工短缺,促进企业职工队伍稳定,保障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企业用工短缺做好用工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2〕109号)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促进企业进一步稳定职工队伍
(一)根据省政府统一要求,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十二五”期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

(二)深入开展“诚信用工承诺”活动,扩大诚信用工企业的覆盖面,推动诚信用工承诺活动向小微企业延伸。

继续推进创建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示范单位、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和谐企业“三创”活动,引导企业以人为本、诚信用工,营造良好用工环境,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推进小微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推动小微企业合理确定劳动报酬,对小微企业独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且一线职工工资增长率达到10%以上并已经实施的,经当地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对积极开展以上活动的企业,在发布岗位招聘信息、安排招聘活动摊位、享受培训经费直补、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等方面优先安排。

(三)推行小微企业适用简易劳动合同。

对季节性用工和招用农民工的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用工淡季和农忙期间,采取不带薪休假或放长假发给生活费的方式,稳定企业用工。

指导建筑、餐饮服务企业对不满三个月的
劳动用工依法签订简易劳动合同或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每天工作不超过4小时的用工,指导企业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四)对稳定就业和留工率较高的企业予以表彰和奖励。

工业园区内企业积极促进员工稳定就业(企业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使员工在企业实际工作满一年以上,按规定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且稳定就业的职工人数占企业职工总数85%及以上、当年新招收员工数占职工总数5%及以上的,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审查后,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奖励标准为:企业用工规模3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奖励2万元,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奖励3万元,3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奖励5万元,500人以上的奖励8万元。

二、实行企业引工推介奖励制度
(五)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并推荐到工业园区内就业,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六)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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