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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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
办制度》的通知
【标 签】税收违法案件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发﹝2001﹞231号
【发文日期】2001-09-06
【实施时间】2001-09-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稽查与处罚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1﹞87号)的要求,市局制订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纪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2001年9月6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一、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大案要案报告制度(试行)》,及时了解掌握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市局稽查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税收违法案件的督办工作,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科)负责具体承办。
三、市局督办的案件主要包括:
(一)市委、市政府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
(二)总局督办、批办的案件;
(三)在全国或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市局领导批办的案件。
(五)对各区县局、直属分局查办的案件,市局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查处需要进行督办。
四、对决定督办的案件,市局(稽查局)向相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发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并附有关资料,相关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应迅速按要求组织落实。
五、对督办案件负有查处责任的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接市局督办函后,对每一案件均应当确定一名稽查局领导做为案件负责人,并确定承办人员,制定查处方案。必要时,主管领导要亲自指挥或参加查处工作,案件负责人和承办人员要按照领导部署和查处方案迅速开展工作。按照市局督办函确定的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报告案件情况及查处进展情况。
六、查处督办案件必须层层落实责任制,要责任到人。区县国税局、直属分局一把手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案件负责人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根据各自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七、对督办案件查处不利,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或给查处工作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
(二)不按规定向市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
(三)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
(四)故意拖延不办而贻误查处的;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对主管税务局和承办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主管领导、案件负责人和承办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主管领导、案件负责人和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按照规定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于迅速准确完成督办案件查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九、为切实加强对督办案件的指导、协调,市局将根据工作需要随时派员检查督办工作,或选派人员参与办案,必要时要求主管领导来市局汇报。
十、《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由各局按所附格式自行制作。
附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略)
2.《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