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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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别

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票据受让人善意且无重有过失的情况下,取得背书连续的票据时,即使该票据的转让人并非真正的票据权利人,票据受让人亦取得该票据权利,而无向票据权利人返还票据的义务。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弥补票据转让权利的瑕疵,保护票据的善意持有人的利益,从而促进票据流通的一项重要制度。票据的善意取得源于一般的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但票据善意取得又有其特殊性。票据的善意取得与动产的善意取得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权力的性质不同

从权利的性质上来看,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动产的善意取得一个重要的依据在于对标的物的占有,无权处分人将动产装让给善意第三人时,行为人取得的是动产的所有权,是一般的民事权利。而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中,把票据“物化”。善意第三人虽然也取得了票据的所有权,但是其真实的目的并不是对票据的占有,而是取得票据权利。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不但取得了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而且再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可以享有对前手的追索权,所以善意第三人对票据的善意取得是基于一种票据所表征的金钱债权。

二、对第三人的要件不同

物的善意取得要求第三人善意取得的物必须是占有委托物,亦即基于租赁、保管等契约关系,由承租人、保管人等实际占有的,属于出租人、委托人所有的物。无权处分人取得物的占有是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占有脱离物,即非基于真实权利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盗赃、遗失物在我国也不适用善意取得。而票据善意取得体现的充分体现了票据的无因性,第三人无论票据的占有是否出于真是权利人的意思表示,无论票据是否为占有脱离物或者因盗窃等非权利人本意的情况丢失,都构成票据的善意取得。

三、构成要件不同

动产的善意取得要求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但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中考虑到票据较强的流通性,为了更好的保护票据的合法持票人,还规定了要求善意第三人依票据背书的连续性来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只有通过连续的背书证明自己合法持有人的身份,才能获得票据权利。这点说明了票据的善意取得比动产的善意取得要相对严格。

四、善意取得之后发生的后果不同

动产的善意取得中,在善意第三人取得对物的所有权之后,原来的权利人对对物

的所有权消灭,原来的权利人就不具备对该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在这过程中原所有人收到的损失应由无权处分人来赔偿。但在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中,票据发生善意取得之后票据原权利人让然可能享有票据权利。如果在付款人拒绝付款时善意第三人向前行使追索权时,原来的票据权利人仍然可能是票据的义务人,同时也享有票据权利,对于原来票据权利人的损失应当由无权处分人承担不当得利或者民事侵权责任。

五、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

动产的实际占有具有使公众相信占有人对动产享有物上权利的公信力,纵使占有人对占有的动产无处分权,自占有人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动产的善意取得人对动产的实际占有时就就意味着享有对物的实际控制权,从而充分享有对动产的所有权,无需再借助其他的行为来进行权利的实现。而票据的善意取得人在占有票据时并没有产生实质的权利,有的只是对票据的实质占有,票据所有人还需要通过形式付款请求权或者基于拒绝付款人拒绝付款而产生的追索权来最终实现票据上的权利。

六、受原因关系影响不同

在动产的善意取得中,善意第三人和动产的无权处分人之间是存在某种原因关系的,如买卖合同关系等。只有这种原因关系存在并有效的时候才能有构成善意取得的可能,当原因关系不存在或者无效的时候,自不适用善意取得。但票据行为属于无因行为,具有独立性,票据行为与作为其发生前提的实质性原因关系是相分离的,从而使票据行为不再受原因关系的存废或其效力有无的影响。也就是说无论善意第三人和无权属处分之间的原因关系是否存在或者有效,均不影响其票据善意取得的使用和效力,这一点也基于票据的无因性和流通性是对票据权利人的保护。

七、从善意取得的例外情况不同

动产的善意取得不存在在物上进行排除的可能,而我国《票据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这说明了票据的善意取得却可以由在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加以排除。如在出票禁止转让场合,作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加以记载使得票据成为不可转让,就不会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即使将票据转让也是无效票据。

综上,票据的善意取得与动产的善意取得是密不可分的但票据权利毕竟是一种债权,与动产风格迥异,票据权利善意取得与动产善意取得相比,具有鲜明的特异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基于动产的善意取得产生的,但票据的善意取得说受到的限制要比动产善意取得相对宽松一些,但对于形势上的要求却十分严格。对于票据善意取得的研究不能与动产的善意取得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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