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险一金社保知识培训资料_工伤、病假、医疗期与女职工”三期“最新政策解读与管理实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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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2 周某,51周岁,残疾员工。2005年4月进公司,在本公司工作8年多。自去年9 月请病假至今已满6个月。请假原因:检查结果患有脑溢血。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将在 2014年12月底期满。
请假期间本公司一直对两人发放基本工资。但实际已无法从事原工作。对方还一再 要求基本工资不够,希望加工资。请问工资有没有必要继续发放,还是现在就通知 对方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要办理的话做个怎么样的通知好?现在办理好还是 等12月底合同期满办理?哪种方案比较合适?
最新病假、医疗期、女工“三期” 及工伤政策解读与管理实务
病假与医疗期 医疗期的计算 病假工资计发 劳动关系处理 病假管理实务
公司有员工1 张某,40周岁,担任混料领班。1998年4月进公司,在本公司工作15年 多。自去年下半年请假至今,已请假8个多月。请假原因:检查结果患有尿毒症。与 公司的劳动合同将在2014年7月底期满。
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解除 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终止 医疗期届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 特殊情况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 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 病假与年休假的关系
病假的概念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企业批准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 合同的期限。
小李大学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从2011年9月至2014年9月的3年期 限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3月他生了大病。根据医疗期计算,他应当 有3个月的医疗期。
30年以上
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 (病假工资) 本人工资的50% 本人工资的60% 本人工资的70% 本人工资的80%
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 (病假救济费) 本人工资的40% 本人工资的50% 本人工资的60% 本人工资的70%
备注: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27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 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 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 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联系
医疗期以病假为基础 病假期限<医疗期,不得运用非过错性解雇、经济裁员解雇员工 病假期限≥医疗期,有权解除
《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 延长医疗期。
观点分歧
对于患特殊疾病的职工, 不管依法应该享受多长 时间的医疗期,均应首 次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 限,在24个月后不能痊 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 管理部门批准还可以延 长。
职工医疗期是根据其实际参加工 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 短来确定的,期限为3至24个月。 只有实际工作10年以上,本单位 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才能享受24 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因此,患特 殊疾病的职工的医疗期首先也要 按工作年限来确定,并不一定享 有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
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他,他最多只能请3个月的病假,即到2012 年6月必须上班,不能再病假了,若不能康复还需要休息,只有按事 假处理。
请问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说法是否正确?
病假
性质 生理概念
期限 根据病情、伤势而定
医疗期
法律概念
根据工作年限而定
内涵 强调劳动关系的存续
强调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
医疗期届满解除模式
具体要求
医疗期届满+劳动能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
力鉴定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高某2011年7月毕业,同年9月进入某企业工作。2011年12月21日起病 休,其中2011年12月休11天,2012年1月休31天,2012年5月休9天, 2012年6月休30天,2012年7月休31天。 请问,高某的医疗期是否届满?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 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 ◆员工享受资格医疗期并不是一次性全部享受,而是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计算; ◆医疗期中“月”的天数,按原劳动部规定是按30天核算; ◆医疗期满后,继续留用,或计算周期结束医疗期未满的,自下一次病休起可重新核定医疗期。
尿毒症可以作为特殊疾病。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患尿毒症确定医疗期限等问题的复函
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医疗期满尚未治愈确需延长医疗期的,凡实行医疗 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企业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未实 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所在的企业批准。
连续工龄
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20年 满20年不满30年
一般疾病的医疗期 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浙江关于医疗期的补充规定
总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10年以下
工作年限10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 年限
5年以下
5年以上
5年以下
5年以上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
医疗期
累计 病休周期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12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15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30个月
请假期间本公司一直对两人发放基本工资。但实际已无法从事原工作。对方还一再 要求基本工资不够,希望加工资。请问工资有没有必要继续发放,还是现在就通知 对方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要办理的话做个怎么样的通知好?现在办理好还是 等12月底合同期满办理?哪种方案比较合适?
最新病假、医疗期、女工“三期” 及工伤政策解读与管理实务
病假与医疗期 医疗期的计算 病假工资计发 劳动关系处理 病假管理实务
公司有员工1 张某,40周岁,担任混料领班。1998年4月进公司,在本公司工作15年 多。自去年下半年请假至今,已请假8个多月。请假原因:检查结果患有尿毒症。与 公司的劳动合同将在2014年7月底期满。
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解除 医疗期届满劳动合同终止 医疗期届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 特殊情况的处理
《劳动合同法》 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 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病假与医疗期的概念 病假与医疗期的关系 病假与年休假的关系
病假的概念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生建议、企业批准病休息,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 合同的期限。
小李大学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从2011年9月至2014年9月的3年期 限的劳动合同,在2012年3月他生了大病。根据医疗期计算,他应当 有3个月的医疗期。
30年以上
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 (病假工资) 本人工资的50% 本人工资的60% 本人工资的70% 本人工资的80%
连续病假6个月以上 (病假救济费) 本人工资的40% 本人工资的50% 本人工资的60% 本人工资的70%
备注: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27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 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 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 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联系
医疗期以病假为基础 病假期限<医疗期,不得运用非过错性解雇、经济裁员解雇员工 病假期限≥医疗期,有权解除
《带薪年休假条例》第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 延长医疗期。
观点分歧
对于患特殊疾病的职工, 不管依法应该享受多长 时间的医疗期,均应首 次给予24个月的医疗期 限,在24个月后不能痊 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 管理部门批准还可以延 长。
职工医疗期是根据其实际参加工 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长 短来确定的,期限为3至24个月。 只有实际工作10年以上,本单位 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才能享受24 个月的医疗期待遇。因此,患特 殊疾病的职工的医疗期首先也要 按工作年限来确定,并不一定享 有24个月的医疗期待遇。
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告诉他,他最多只能请3个月的病假,即到2012 年6月必须上班,不能再病假了,若不能康复还需要休息,只有按事 假处理。
请问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的说法是否正确?
病假
性质 生理概念
期限 根据病情、伤势而定
医疗期
法律概念
根据工作年限而定
内涵 强调劳动关系的存续
强调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
医疗期届满解除模式
具体要求
医疗期届满+劳动能 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
力鉴定
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高某2011年7月毕业,同年9月进入某企业工作。2011年12月21日起病 休,其中2011年12月休11天,2012年1月休31天,2012年5月休9天, 2012年6月休30天,2012年7月休31天。 请问,高某的医疗期是否届满?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 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 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 ◆员工享受资格医疗期并不是一次性全部享受,而是在一定时间内累计计算; ◆医疗期中“月”的天数,按原劳动部规定是按30天核算; ◆医疗期满后,继续留用,或计算周期结束医疗期未满的,自下一次病休起可重新核定医疗期。
尿毒症可以作为特殊疾病。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职工患尿毒症确定医疗期限等问题的复函
某些患特殊疾病的职工,医疗期满尚未治愈确需延长医疗期的,凡实行医疗 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企业提出意见,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未实 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市、县,由所在的企业批准。
连续工龄
不满10年 满10年不满20年 满20年不满30年
一般疾病的医疗期 特殊疾病的医疗期 浙江关于医疗期的补充规定
总工作年限 工作年限10年以下
工作年限10年以上
本单位工作 年限
5年以下
5年以上
5年以下
5年以上 10-15年 15-20年 20年以上
医疗期
累计 病休周期
3个月 6个月
6个月
6个月
12个月
9个月 12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15个月 18个月 24个月 30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