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卫星定位信息注销备案表
《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
《关于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应用的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x年1月13日以粤交运〔202x〕48号发布自202x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强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责任和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控主体责任,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科技化水平,发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安全监管和安全事故的事前预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和《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是指使用卫星定位技术、无线传输技术和地理信息技术,实时记录和传输道路运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数据,具有定位、监控、记录、警示、指挥调度等综合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监控管理系统。
由监控平台和车载终端组成。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运输车辆是指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重型货车(总质量超过12吨的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教练车、汽车列车等,以及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为需进行监管的重点营运车辆。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建或者委托建设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道路运输企业自建或者委托建设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以下简称企业监控系统)的应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及企业监控系统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2x),并应根据车辆动态监管新的要求进行系统升级改造。
第四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建设及应用的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系统的具体应用和实施;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的具体监管工作。
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本级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控系统的负责部门和岗位职责,确定相对固定的责任人,并报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秦皇岛红日旅游客运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控管理制度总则为加强企业道路运输车辆GPS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55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范围:本公司运营车辆、监控平台安装、维护,相关人员职责与责任追究。
第一条定义1、道路旅客运输车辆: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
2、监控平台:以计算机系统为基础,通过接入通信网络对服务范围内的车载终端和用户进行管理,并提供安全运营监控的系统平台,主要实现对接入平台的车辆安全营运状态实时监控。
3、车载终端:安装在道路运输车辆上满足工作环境要求,具有卫星定位系统、移动网络接入、道路运输车辆行驶记录及相关信号采集和控制,与其他车载电子设备进行通信,提供政府平台和企业平台所需的信息,完成卫星定位系统对车辆控制功能的装置。
第二条监控平台建设标准和要求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 796);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
设立监控平台公司设立GPS监控平台,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公司营运车辆动态监控工作。
监控平台隶属公司安全委员会管理,负责监控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和管理;监控人员配备不少于2人。
第三条车载终端的安装及维护1、服务营运商负责安装或更换车载终端;新购置的道路运输车辆在出厂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载终端设备。
2、应当确保监控系统正常使用,保持对车辆运行实时在线。
监控系统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要对车载终端进行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测维护。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车载终端设备。
营运车辆GP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
营运车辆G P S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卫星定位(GPS)安全监管平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使用,加强对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监督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安全运行的动态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遏制营运车辆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提高车辆安全运营本质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卫星定位系统,是指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运行监控系统,以下简称GPS。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各委托公司所属营运车辆。
第二章GPS的监控第四条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职监控人员。
在全天候实施监控的同时,对车辆GPS监控情况进行抽查记录,如有必要,调取营运车辆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监控平台操作人员经统一培训上岗,必须能熟练操作监控平台,熟知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熟知安全操作规定和各项安全要求,能够随时纠正处理监控中出现的违规违章现象。
第六条监控平台须建立相应的运行监控数据采集、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监控车辆行驶速度的限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标准执行。
监控平台对监测过程中出现的不按规定线路运行、超速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在做好记录的同时,应及时向安全经理报告并迅速做出处理。
第八条监控平台要确保软件正常使用,保证网络畅通无阻。
第九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系统操作,定期参加上级技术部门的技术知识培训。
第十条监控平台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安排好替班人员。
第十一条营运车辆运行监控时段信息自行回传,如果车辆在运行过程72小时尚未收到回传信息,监控平台操作人员应立即与该车司乘人员联系,查清未回传原因,并做好记录。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平台服务商备案申请表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平台服务商备案申请表
备案时间:年月日
服务商名称
法人
注册地址
联系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手机
电子邮箱
本地运营服务场所地址
服务人员数
技术服务电话
管理制度
口终端安装规范口终端售后服务规范口终端维修管理制
度
口终端配件管理规范口平台监控制度口监控信息反监控平台名称
公司(盖章):
年月日
车载终端基本信息
厂家名称及编号
设备型号
终端检测机构名称
是否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9)技术标准
口是
口否
是否符合《汽车行驶记录仪》技术标准
□是
口否
适用车型
口客运
□危货口货运
定位模式
□GPS
□GPS/北斗双模
□北斗
通信模式
□移动
□电信
□联通
平台所在地
申请服务类型
口货运公共平台定位服务
□重点营运车辆公共平台定位服务
平台IP地址
声明
我公司如有以下行为,无条件接受退出卫星定位平台运营服务市场的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我公司承担:(1)以虚假、错误备案资料或弄虚作假行为欺骗管理机构、所服务企业和经营者;(2)服务能力、技术标准、安全级别无法满足服务和监管要求。
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系统简介
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系统简介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简介一、系统概述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监控福建省内各类营运车辆,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提供便捷服务而开发的一套系统。
该系统整合了卫星定位、通信、数据处理等技术,能够实时获取车辆位置信息、行驶轨迹等数据,并提供预警及紧急救援功能。
二、系统组成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由四个主要模块组成:车辆装载终端模块、基站管理模块、数据处理与存储模块、监控与服务平台模块。
1. 车辆装载终端模块车辆装载终端模块是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每辆营运车辆都会安装一个终端设备,并通过该设备实时上传车辆的位置、速度、行驶轨迹等数据。
同时,终端设备还能接收指令,如报警、通话等功能。
2. 基站管理模块基站管理模块负责与车辆装载终端进行通信,接收并处理终端上传的数据。
基站管理模块采用分布式布局,覆盖福建省内各个区域,确保数据传输的稳定与及时。
3. 数据处理与存储模块数据处理与存储模块负责对从基站收集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存储。
通过数据分析与处理,可以对车辆的运营情况,如运行状况、运营路线等进行统计和分析,为管理者提供决策依据。
数据存储部分采用云存储技术,确保数据安全和可靠。
4. 监控与服务平台模块监控与服务平台模块是系统的用户界面,提供给管理者和用户使用。
通过该平台,管理者可以实时监控车辆的位置、运营情况,并能进行远程指挥与控制。
用户可以通过手机APP或网页端,查询车辆位置和服务信息,如附近的加油站、维修站等。
三、系统特点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有以下几个特点:1. 实时监控:通过卫星定位技术,管理者可以实时监控车辆的位置和运行情况,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2. 报警与预警:系统能够根据预设的参数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如超速、疲劳驾驶等,系统会发出报警或预警信息,提醒驾驶员和监管人员采取相应措施。
3. 紧急救援功能:在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时,驾驶员可以通过终端设备发送求救信号,系统会及时通知相关救援机构,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营运性车辆登记表
重庆市营业性运输车辆登记表填表日期年月日网约车申办告知事项:1 .根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办理所属车辆的网约车营运手续后,只能由本人驾驶从事营运服务。
由此,建议个人办理网约车营运手续前,先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否则,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
2 .因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求接入的车辆和人员的标准可能不同,由此,建议企业或个人办理所属车辆的网约车营运手续前,预先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达成初步意向,防止车辆或人员不能接入平台公司给个人带来经济损失。
3 .根据《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应当接入合法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并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
由此,企业或个人办理网约车营运手续后,未接入合法的平台公司,或者接入未取得合法资格的平台公司从事经营的,由企业或个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企业或个人应当认真学习《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从事网约车经营。
以上告知事项,本人(企业)已知悉。
(提醒各运管处所:本句话,请申请人或委托人手写照抄一遍。
在向申请人提供的表中,不要显示此括号里的内容)被告知人(申请人):(签字或盖章)车辆新增:1.《重庆市营业性运输车辆登记表》;2.《机动车登记证》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3.《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客运出租汽车和主城区客运公交汽车可不提供);4.新增班线客运车辆提供“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5.教练车型技术参数及装置现场审核表;6.新购置的出租车要提供新车计价器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7.危货运输罐车提供罐体检测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8.危货运输罐车提供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的证明材料;9.危货运输车辆提供《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防护及应急处理器材设施设备配备情况表》;10.危货运输车辆提供《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原件及复印件;I1.已安装卫星定位终端的车辆须提供法人声明、行驶记录仪打印的5日内的数据单(含20条记录)一份。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备案服务指南
事项编码: 18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备案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变更卫星定位监控平台备案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二、事项审查类型备案三、审批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四、受理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决定机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六、数量限制无七、申请条件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八、禁止性要求:要求是须经省局备案的运营商九、申请材料:(一般与营运证核发或年审一并办理,故无需另外的申请表)1、运营商提供的安装证明十、办理流程:简易流程(当场办结)十一、办理时限:1天十二、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窗口申请联系电话:办公地址:传真:网址:十三、办理基本流程图详见(见附件一)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一般与营运证核发、年审合并十六、结果送达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电话咨询:网络咨询: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电话投诉:12328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办公地址:办公时间: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电话查询:网上查询:附件一:流程图:。
营运车辆Gps动态监管方案
营运车辆Gps动态监管方案方案背景近年来,随着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中国的交通和运输业迅速繁荣。
但是,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
其中一个显著的问题是,一些营运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存在不安全行为,如超速、疲劳驾驶、路线违规等。
为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监管,提高交通安全,许多城市开始采用GPS动态监管技术来对营运车辆进行实时监控。
本文将介绍一种基于GPS动态监管的方案,来对营运车辆进行实时监管。
方案内容1. 安装GPS设备首先,对于监管对象车辆,需要安装GPS设备。
这样,车辆行驶的时候,设备可以通过卫星定位系统,获取车辆位置、速度、方向等信息。
2. 设计监管系统在车辆装有GPS设备之后,需要搭建一个监管系统,来实现对营运车辆的动态监管。
监管系统需要包括以下几个模块:2.1 数据采集模块数据采集模块负责从GPS设备中获取车辆位置、速度、方向等信息,并将这些信息上传到后台服务器。
2.2 数据处理模块数据处理模块负责对采集到的GPS数据进行处理,包括位置信息转换、错误数据修正等。
并且,该模块还需要将处理后的数据存储到相关的数据库中。
2.3 数据展示模块数据展示模块负责将存储在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可视化展示。
例如:车辆实时位置监控、车辆轨迹回放、车辆报警信息等。
3. 微信监管平台除了监管系统外,我们还可以开发基于微信的监管平台,以方便监管人员随时随地对车辆进行实时监管。
微信监管平台需要具备以下几个功能:3.1 监管人员登录每个监管人员都需要有一个账号和密码,才能登录微信监管平台。
3.2 实时位置监控监管人员可以通过微信监管平台实时监控所有监管对象车辆的位置。
3.3 车辆轨迹回放监管人员可以通过微信监管平台查看车辆历史行驶轨迹。
3.4 车辆报警信息如果监管对象车辆出现超速、疲劳驾驶、路线违规等情况,微信监管平台会向监管人员发送报警信息,以便监管人员及时处理。
方案优势该方案具有以下几个优势:1. 实时监管通过GPS设备和监管系统,监管人员可以随时实时监管车辆的行驶情况,避免出现管控盲区。
交通运输管理注销、停、复业备案表
交通运输管理
1、本表适用于出租客运、省际客运、旅游客运、郊区客运、机动车维修、货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经营者注销本单位已取得的行业经营范围;
2、本表同时适用于省际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办理业户停业、复业,出租客运经营者办理停业;
3、申办单位为法人单位的,“申办内容说明及原因”栏中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省际客运、旅游客运经营者办理业户停、复业的,停、复业时间必须填写,且停业时间不能无故超180天;
5、货运行业经营者办理注销经营范围的,视具体运营车辆情况与《货运车辆变更登记表》联合使用。
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的备案工作,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高效、科学,依据《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2016年第55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江西省内从事“重点营运车辆”(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农村客运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的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备案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服务商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向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备案申请第四条从事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的申请人,应当向江西省行政中心集中办事大厅的省交通运输厅窗口提出备案申请。
第五条省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对备案申请内容和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具审核意见。
第六条服务商申请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A4纸质材料和PDF电子版扫描件各一套。
(一)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申请材料(见附件1);(二)法人营业执照(若非本省法人企业还应提供在江西设立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申请人无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材料,相关基础信息由审查部门从有关政府部门网站获取);(三)车载终端设备检测报告(需符合交通运输部和我省相关技术规范)原件的扫描件或盖有申请单位鲜章的复印件;(四)江西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社会化动态监控服务商备案申请承诺书(见附件2);(五)履行服务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1.企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的扫描件或盖有申请单位鲜章的复印件(若非本省法人企业还应提供江西公司办公场所证明);2.系统平台硬件(设备设施)部署在江西境内的证明材料,包括:机房信息、设备照片及设备清单等;若系统平台硬件设施设备托管给第三方的还须提供托管合同(或协议)原件扫描件或盖有申请单位鲜章的复印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10.11•【文号】交运便字[2011]169号•【施行日期】2011.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的通知(交运便字〔2011〕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0〕80号)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认真贯彻<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和<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两项标准的通知》(交运发〔2011〕158号)要求,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展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及系统平台的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
目前已有两批共46个型号的车载终端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也已同步展开。
为进一步推动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的重要性。
系统平台标准是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的基础标准,是动态监管工作的重要规范。
通过开展标准符合性审查,可以确保系统平台标准执行到位,从而明晰企业监控平台和各级监管平台的职责,规范企业的监控行为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行为,提高各类系统平台的动态监管能力及应用水平,真正发挥卫星定位系统的作用。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制定相应的推进措施,积极做好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尽早完成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任务。
二、切实做好监管平台标准符合性审查的准备工作。
为了使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企业监控平台顺利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各级监管平台要先期完成标准符合性审查工作。
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系统简介
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系统简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交通运输领域的安全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提高福建省营运车辆的安全性能,福建省政府积极倡导并建立了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
该系统的建立旨在通过卫星定位技术来监控营运车辆的行驶状况,提供快速准确的报警和应急救援服务,以确保福建省的交通运输安全。
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主要由定位设备、监控中心、应急救援系统以及管理平台四大部分组成。
定位设备安装在福建省营运车辆上,通过卫星定位技术实时获取车辆的位置信息,包括经度、纬度、海拔高度等,同时也可以获取车辆的速度、行驶方向等相关数据。
监控中心是系统的核心,通过接收和处理车辆传来的数据,实时监控车辆的运行状况,并发出指令进行报警、救援等措施。
应急救援系统则在车辆遇到紧急情况时提供快速有效的救援服务。
管理平台是系统的管理和指挥中枢,负责系统的整体运行和各个模块的协调工作。
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采用了先进的GPS (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技术,能够实时追踪车辆的行驶轨迹,并通过监控中心准确计算车辆的行驶速度、行驶里程等。
系统同时还可以对车辆进行油耗、疲劳驾驶等方面的监控。
当车辆出现异常行为,如超速、疲劳驾驶、偏离预定路线等,系统将立即向监控中心发送报警信号,监控中心则会根据情况发出指令,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车辆和乘客的安全。
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在应急救援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旦车辆遇到意外事故或突发状况,乘客或车辆驾驶员可以通过紧急报警按钮向监控中心发送求救信号。
监控中心接到求助信号后,会立即进行定位,并及时通知当地的救援力量进行救援。
通过系统的快速响应和准确定位,可以在第一时间进行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福建省营运车辆卫星定位安全服务系统的建立,对于提高福建省营运车辆的安全性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实时监控车辆行驶状况和提供快速有效的报警救援服务,系统有效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提升了福建省的交通运输安全水平。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4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为推进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公路营运的营运车辆。
二、监控设备备案所有营运车辆必须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GPS监控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监控设备备案包括设备型号、生产厂商、安装时间等信息。
三、位置数据采集监控设备应能实时采集车辆的位置数据,并通过安全加密的方式传输到监控中心。
营运车辆的位置数据包括经度、纬度、速度等信息。
四、行驶轨迹记录监控设备应能记录车辆的行驶轨迹,并保存一定时间,供管理部门查询。
行驶轨迹记录包括车辆的出发地、目的地、行驶路线等信息。
五、报警功能监控设备应具备报警功能,可以监测车辆是否发生异常情况,并及时报警。
异常情况包括超速、路线偏离、碰撞等。
六、数据保护监控设备采集的位置数据和行驶轨迹等信息应当严格保护,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使用。
七、监管责任监控设备的备案和管理工作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备案或无效备案的车辆进行处罚。
监控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工作由车辆使用单位负责,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八、处罚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营运车辆和相关责任人员,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扣除运营资质等。
九、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强化运输过程安全控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和省政府、省交通厅有关规定要求,认真落实客运、危险货物车辆(或统称‘营运车辆’)GPS(包括‘GPS’与‘GPS行驶记录仪’)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管理,实现对营运车辆运行的动态监控,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监控管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全面防控,重点控制”的原则,对车辆运营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和调度指挥。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公司内客运、危险货物车辆和经营、从业人员,以及负责车辆安全监控管理的单位(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
云南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企业监控平台备案登记表
附件1云南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企业监控平台备案登记表申请单位平台名称郑重承诺本企业现向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申请备案,并郑重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反映的情况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年第5号令)及《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备案工作的通知》(云交运管[2015]286号)等有关规定,落实动态监控规章制度,接入符合相关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做好平台对接,上传并接收相关信息;备案信息如有变更,及时在云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备案。
企业盖章年月日法人授权委托书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法人授权责任人姓名: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现委托上述授权责任人作为我单位在办理平台备案申请工作上的全权代表,代表法人签署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有效期为此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法人代表书面声明本授权作废为止。
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和法人授权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人名章或签名)。
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法人授权责任人:(签名或盖章)年月日说明:1.法人授权委托书所签发的代理期限必须涵盖代理人所有签字为有效时间。
2.委托书内容填写要明确,文字要工整清楚,涂改无效。
3.委托书不得转借、转让,不得买卖。
4.代理人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办理平台备案申请工作,并将此委托书提交给对方作为附件.表一:备案登记表表二备案平台基本信息表表三平台备案审查表表四云南省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企业监控平台备案资料清单。
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车辆卫星定位监控管理制度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本公司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的卫星定位系统进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1.公司的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全部纳入符合运管部门要求的卫星定位系统平台监管,并依据5号令的要求将实时运营数据上传至国家交通部货运监管平台。
2.公司对卫星定位系统实行部门专员负责制,部门负责建设并保障卫星定位系统的正常运行,部门配专职监管人员和专职工位,用以维护和保障卫星定位平台的正常运行。
3.当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出现问题时,专职监管人员须在第一时间报告相关技术负责人或卫星定位运营商,并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维修好,以保障本企业所属车辆的动态监管工作正常进行。
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1.公司所有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必须安装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装臵,凡未安装卫星定位装臵的车辆一律不得参与运输。
2.在日常生产运营过程中,严禁任何人私自修理、故意破坏或拆、拔卫星定位装臵的任何各部件;严禁覆盖信号天线;严禁重物堆压设备;严禁擅自修改设备的有效参数或数据;维护及做卫生时须使用干抹布,防止仪器受潮损坏。
3.驾驶员必须在“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对卫星定位装臵的工作状况进行检查,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发现故障或工作状态不正常,当班驾驶员应及时向监控人员报修,一时无法修复的,应向监控人员进行报备。
4.车辆在维修保养过程中需要电焊等作业的,驾驶员必须关闭电源开关,切断卫星定位装臵的供电电源。
因车辆维修需要将终端设备拆装时,必须报告请专业人员拆装。
5.公司将定位设备的管理、检修、驾驶员、现场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无故造成系统无法正常工作的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因不按规定使用、管理等原因导致定位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公共汽车运营车辆治安备案表(样表)
年月日
公共汽车运营车辆治安备案表(样表)
年月日
车牌码
津A*****
经营单位全称
按照《营业执照》具体公司、线路填写
运营路线
起始站
所属车队
按实际填写
所属场站
按实际填写
车辆品牌
按实际填写
车辆型号
依据车型填写
核载人数
**人
车辆注册日期
*年*月*日
发动机号
按实际填写
车架号
按实际填写
燃料类型
纯油/纯电/油电/燃气
车上安防/技防/设施情况
有无驾驶员防护隔离舱、破玻器、一键报警、摄像头、嗅探仪等设备及数量
车起始站
***站——***站
车队队长姓名
李**
电话
手机号码
治安备案有期至
至车辆报废日期
备案类别
1.增加公交车辆()2.注销公交车辆()3.遗失补办标志()
(依据备案类别勾选)
经营单位意见
同意,报公安机关备案
(签字盖章)
年月日
治安主管意见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营运车辆的安全监控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营运车辆的GPS安全监控管理。
第三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是指通过卫星定位技术和通信网络,对营运车辆进行实时定位、路径记录、行驶状态监测等功能的管理系统。
第四条经营营运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安装和使用GPS安全监控系统,确保车辆的运营安全。
第二章安装要求第五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具备以下基本功能:(一)实时定位:能够实时获取车辆的精确位置信息。
(二)路径记录:能够记录车辆的行驶轨迹和行驶历史。
(三)行驶状态监测:能够监测车辆的行驶速度、行驶里程、油耗等信息。
(四)报警功能:能够对车辆的异常状态进行及时报警处理。
第六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应当具备以下技术要求:(一)卫星定位功能:能够通过卫星接收器获取车辆的定位信息。
(二)通信功能:能够通过网络传输车辆的位置、状态等信息。
(三)数据存储功能:能够存储和管理车辆的定位、轨迹等数据。
(四)电源供应功能:能够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和长时间待机。
第七条车辆驾驶员应当接受相关的GPS安全监控系统使用培训,熟悉系统的操作方法和功能。
第八条 GPS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应当符合规定,并能够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和安全性。
第三章使用要求第九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应当实现全天候监控,并确保实时、准确、可靠地获取车辆的位置和状态信息。
第十条车辆驾驶员应当正确使用GPS安全监控系统,不得故意干扰、篡改设备数据。
第十一条经营营运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建立健全车辆GPS安全监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经营营运车辆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定期对GPS安全监控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营运车辆GPS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当妥善保管,不得非法使用或泄露。
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检查统计表
三类以上班线客车
总量/检查数量(辆)
/
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数量/装置的安装符合规范数量(辆)
/
其中,卧铺
客车
总量/检查数量(辆)
/
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数量/装置的安装符合规范数量/具备视频功能数量(辆)
/ /
危险品运输车
总量/检查数量(辆)
/
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数量/装置的安装符合规范数量(辆)
重点营运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监管使用情况检查统计表
类别
项目
客运企业
危险品运输企业
企业卫星定位装置、监控平台安装及建设
全部数量/检查数量(家)
/
/
安装使用监控平台(家)
监控平台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家)
监控平台接入联网联控系统(家)
责令限期整改企业(家)
车辆卫星定
位装置安装
旅游
包车
总量/检查数量(辆)
/
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数量/装置的安装符合规范数量(辆)
/
企业监控制度建立和落实
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企业(家)/监控人员(人)
/
/
建立落实车辆运行期间值班制度(家)
建立落实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家)
建立监控平台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家)
建立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家)
制定动态监控操作规程(家)
监
控
平
台
应
用Hale Waihona Puke 按照道路实际情况设置限速值(家)
按照要求分时段设置限速值(家)
/
/
旅游包车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未建立所属旅游包车、驾驶人员安全管理档案的运输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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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中心
负责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备注:此表一式四份,市运管处业务科室、监管中心、县运管所和卫星定位企业各存一份。
营运车辆卫星定位信息注销备案表
车牌号陕D车Fra bibliotek颜色黄□兰□其他□
车辆登
记日期
车属单位
车辆类别
班线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重型载货□
发动机号
车辆识别代号
车属单位
意见
销户原因:
负责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县级运管
机构意见
负责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卫星定位运营
企业意见
负责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市级运营
机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