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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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施行日期】2000.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2000年4月13日开始,征税期限不超过5年。

现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0年12月18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税则号列: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表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但下列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除外:(一)制造彩色显像管电子枪帽类零件用不锈钢带,规格为0.32毫米×110毫米、0.32毫米×120毫米、0.15毫米×10毫米、0.40毫米×110毫米等。

(二)用于生产剃须刀片的不锈钢,规格为:厚度0.1±0.0076毫米;宽度22.2±0.030毫米;不直度在1200毫米长度内,小于3.175毫米;每卷重量17-30千克,中间无接头。

(三)洗衣机、微波炉用不锈钢板,日本钢号SUS430BANO.4,规格0.5毫米;日本钢号SUS430NO.4,规格0.6毫米;日本钢号SUS430BA,规格0.4毫米、0.8毫米、1.0毫米。

(四)汽车排气系统用不锈钢薄板,日本钢号为SUS409(409L)、SUS436,规格为0.4毫米、0.5毫米、0.6毫米、0.7毫米、0.9毫米、1.0毫米、1.1毫米、1.4毫米、1.5毫米、1.8毫米、2毫米、2.5毫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1.10•【文号】税委会[2003]22号•【施行日期】2003.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关税正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2003年11月10日税委会[2003]22号)商务部,海关总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3]374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3年11月22日之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3年11月22日之日起的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291010项下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型号为TDI65/35和TDI100/0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描述如下:产品名称: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英文名称:TOLUENE DIISOCYANATE产品种类:有机化学中的含氮基化合物项下的异氰酸酯类产品的规格型号:TDI80/20化学分子式:C9H6N20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则号:29291010物理形态:常温下为白色或浅黄色透明的液体。

物理及化学性质:熔点14℃左右,沸点118℃易(1.33kPa),相对密度为1.22左右,易溶于丙酮、醚类,并与强氧化剂、水、醇类、胺类、酸类、强碱发生反应,燃烧并分解,生成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化氮、一氰化氢等。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1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1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1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1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3.06.10【实施日期】2003.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1号)根据2001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5月22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291010。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在案件调查期限内,经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裁决定商务部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一)日本1、聚氨酯工业株式会社(NIPPON POLYURETHANE INDUSTRY CO.,LTD) 28%2、三井武田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TAKEDA CHEMICAL,INC.) 19%3、其他日本公司:49%(二)韩国1、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 (DC Chemical Co.,Ltd) 22%2、韩国FINE CHEMICAL株式会社(Korea Fine Chemical Co,Ltd.) 6%3、其他韩国公司:22%(三)美国1、美国巴斯夫公司 (BASF Corporation) 28%2、美国拜耳公司(Bayer Corporation) 23%3、其他美国公司: 28%三、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商务部公布对进口甲乙酮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

商务部公布对进口甲乙酮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

商务部公布对进口甲乙酮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涂料》
【年(卷),期】2007(022)B12
【摘要】2007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

2007年第81号公告,公布了甲乙酮反倾销案的终裁决定,认定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大陆的相关产业造成了损害。

根据终裁决定,自2007年11月2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甲乙酮时,
【总页数】1页(P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22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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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1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1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1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3.07.24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41号
•【施行日期】2013.07.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3年第41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的公告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的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26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的进口氯丁橡胶按照调整后的反倾销税税率(20.8%)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以及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事宜,仍按海关总署相关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3年7月24日。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4.03.19•【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8号•【施行日期】202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8号关于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公告2018年3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27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其中,韩国公司税率为18.5%—32.3%,日本公司税率为45.0%—190.4%,南非公司税率为15.9%—34.1%。

2023年3月19日,应中国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9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复审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甲基异丁基(甲)酮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3月2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5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5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5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2.05.21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25号
•【施行日期】2012.05.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2年第25号)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5月22日起,期限为5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2年5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12年5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税则号列为2907291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4号和2009年第4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发布部门】商务部【发布日期】2009.11.20【实施日期】2009.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92号)2003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6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实施为期5年的最终反倾销措施。

该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分别发布2005年第115号公告、2006年第53号公告、2009年第2号公告、2009年第57号公告、2009年第58号公告,依法对措施进行了调整。

2008年9月1日,河北沧州大化TDI有限责任公司、蓝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两家企业代表中国甲苯二异氰酸酯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

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烟台巨力异氰酯有限公司支持本次复审申请。

2008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8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复审被调查产品与原反倾销调查被调查产品一致,即甲苯二异氰酸酯(型号为TDI80/20),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91010。

该产品英文名称为Toluene Diisocyanate。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对甲苯二异氰酸酯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并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自2009年11月21日起,继续按照2003年第61号公告、2005年第115号公告、2006年第53号公告、2009年第2号公告、2009年第57号公告、2009年第58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1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1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1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
【发文字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1号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3.11.22
【实施日期】2003.11.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商,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11月22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9291010项下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不包括该税则号下的型号为TDI65\35和TDI100\0的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对应征收的反倾销税的产品的描述如下:
初裁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对本案的调查已经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终裁决定(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国内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型号为TDI80/20)产业存在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9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9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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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9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
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标 签】进口氯丁橡胶,反倾销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9号
【发文日期】2011-05-09
【实施时间】2011-05-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关税征收管理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5月10日起,期限为5年。

在反倾销措施届满之际,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5月1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氯丁橡胶,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7号、2010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乐税网( / )邮箱: Jiufu@。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06.06.27【实施日期】2006.06.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44号公告(详见附件1)。

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6年6月28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又名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税则号列:2910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环氧氯丙烷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俄罗斯、韩国、日本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环氧氯丙烷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俄罗斯、韩国、日本或美国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俄罗斯、韩国、日本或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7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7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7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8.09.08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67号
•【施行日期】2008.09.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关税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08年第67号)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9月9日起,期限为5年。

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丁苯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9月9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和韩国的丁苯橡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2005年第62号公告、2006年第47号公告、2006年第48号公告、2007年第64号公告以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6年第14号联合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61号公告(略)
二○○八年九月八日。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6.06.27•【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环氧氯丙烷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44号公告(详见附件1)。

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6年6月28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又名1-氯-2,3-环氧丙烷、表氯醇,税则号列:2910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环氧氯丙烷的,必须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俄罗斯、韩国、日本或美国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环氧氯丙烷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俄罗斯、韩国、日本或美国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俄罗斯、韩国、日本或美国,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俄罗斯、韩国、日本和美国的环氧氯丙烷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号)--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号)--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2号)--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反倾销税税率表
【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税率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2001年第2号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1.06.08
【实施日期】2001.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2000年11月23日开始,征税期限不超过5年。

现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5号公告,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1年6月9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丙烯酸甲酯〔MA,化学式CH2=CHCOOCH3〕、丙烯酸乙酯〔EA,化学式CH2=CHCOOC2H5〕、丙烯酸正丁酯〔BA,化学式CH2=CHCOOC4H9〕和丙烯酸2-乙基己酯〔又名丙烯酸异辛酯,2EHA,化学式C11H20O2〕)除
按现行规定征收法定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根据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丙烯酸酯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商品编号和商品名称:
29161200.10丙烯酸甲酯
29161200.20丙烯酸乙酯
29161200.30丙烯酸正丁酯
29161200.40丙烯酸2--乙基乙酯
29161200.90其他丙烯酯酯
凡进口本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征收反倾。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6号――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6号――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6号――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1.07.20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46号
•【施行日期】2011.07.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46号)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7月22日起,期限为5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1年7月22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11年7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三氯乙烯(税则号列为290322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5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3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3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3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11.05.20
•【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3号
•【施行日期】2011.05.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平贸易
正文
海关总署公告
(2011年第33号)
2006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6年5月22日起,期限为5年。

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邻苯二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自2011年5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邻苯二酚(税则号列为2907291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24号和2009年第42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8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8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8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12.17•【文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8号•【施行日期】2003.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3年10月17日正式收到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水合肼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2家申请企业2002年度和2003年1-6月的水合肼产量之和分别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4、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3年12月17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被调查产品名称:水合肼(英文为Hydrazine Hydrate)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年版)中列为28251010。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反倾销调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反倾销调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反倾销调【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4-08-03【生效日期】2004-08-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海关总署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12月17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2003年10月17日,湖南株洲化工集团翔宇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和宜宾天原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水合肼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上述2家申请企业2002年度和2003年1-6月的水合肼产量之和分别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12月17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2年10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氢酸酯反倾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氢酸酯反倾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氢酸酯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裁定税率调整的决定
【法规类别】关税
【发布部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5.12.30
【实施日期】2005.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的甲苯二异氢酸酯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裁
定税率调整的决定
商务部,海关总署:
《商务部关于甲苯二异氰酸酯(TDI)反倾销措施期中复审裁定的请示》(商公平发[2005]711号)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

决定按商务部复审裁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的进口甲苯二氰酸酯(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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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
销税的公告
【标 签】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4号
【发文日期】2013-11-20
【实施时间】2013-11-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进出口货物监管
2007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3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3年11月2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甲乙酮(税则号
列:291412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3号和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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