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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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
裁判要点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是指在劳务关系中,劳务者因不当行为
被追究责任的案件。

这类案件在我国劳动纠纷案件中居多,因此有必
要提供一些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审理思路:
1.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劳务关系,是否属于合同违约纠纷或劳动
关系纠纷。

2.查明被追究责任的具体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3.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公平原则,判断是否有过错
行为,并确定过错和责任的程度。

4.在判决责任的同时,要考虑其合理的经济赔偿或其他教育惩戒
效果,使其具有震慑作用。

裁判要点:
1.对于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盗窃、敲诈勒索等,应追究其刑事
责任,同时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对于不履行工作职责或失职行为,应明确其责任以及产生的具
体后果,如造成经济损失等,给予相应的赔偿或惩戒措施。

3.对于违反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等轻微行为,应尽可能采取教育惩戒的方式,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避免以后再犯同样的错误。

4.在确定责任和赔偿金额时,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民事责任承担情况,以及案件的社会影响等因素。

总之,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以公平原则为依据进行裁判,同时也需要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案例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案例

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案例
最近,有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赔偿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件中,某公司雇用了一名劳务者进行建筑工程,但在工作期间,该劳务者因操作不慎受伤。

虽然该公司已经购买了劳务者意外伤害保险,但保险公司却认为该劳务者的伤情不属于保险范围内,因此不予理赔。

该劳务者和其家属认为公司应该为其受伤负责,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在这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公司需对该劳务者进行赔偿,因为公司在雇佣劳务者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虽然公司已经购买了保险,但仍然应该对劳务者的安全进行充分保障,避免发生悲剧。

同时,公司也应该为劳务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其在工作中遵守安全规定,保障其人身安全。

这起案件给企业提出了警示,提醒企业在雇佣劳务者时要注意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和培训。

对于劳务者受伤的情况,企业应该积极承担赔偿责任,确保劳务者和其家属得到公正合理的赔偿。

同时,企业也应该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流程,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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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一种常见的劳动争议案件,其具有争议性强、涉及面广等特点,要求解决该类案件需要明确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下面,就此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作以下阐述。

一、审理思路1.确认合同关系首先,需要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明确劳务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各自的责任承担。

此时,应结合合同约定以及用工单位和劳务者真实意愿,判断合同是否成立,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2.审查证据其次,需要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和证人证言等,了解事件的经过和事实情况。

应充分采信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以保证裁判结果的公正。

3.确认责任在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和事实情况之后,需要认真思考和分析,确认劳务者受害责任的性质和程度。

具体而言,需明确责任的形式、原因、方式、损失等情况,同时也应综合考虑用工单位的行为对事件的影响,以确定双方各自的责任和责任比例。

4.制定解决方案最后,需要制定解决方案,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定具体的裁判结果和责任承担方式,以实现对劳务者权益的保护和公平裁判。

二、裁判要点1.合同约定劳务合同是劳务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双方未明确约定相应权利义务,就难以进行责任的判定。

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要重视合同约定,核实双方承诺的义务和权利,以确定责任的承担和裁判结果。

2.证明标准证据的确凿性对于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判决非常重要,因此要对证据的详尽程度进行评估。

针对一些难以证明的事实,如心理损害等,可以适当宽松证明标准,采取追溯判定或推定而non liquet的方法,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定证据效力。

3.劳务者维权保护劳务者合法权益是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方面。

在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应当注重劳务者的合法权益,认真评估其被侵权的情况,依法给予他们合理的赔偿和救济。

4.法律适用在判定具体案件中,需要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适用。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我在此提交本份受害责任纠纷答辩状,就原告方的指控进行回应和辩护。

以下是我对本案的事实和法理的论述: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原告方提出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原告方声称我方对其存在过错,导致其受到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我们将在接下来的陈述中指出,原告方所声称的过错和伤害是毫无根据的。

二、关于原告方的主张原告方声称在我们提供的劳务中受到了损失和伤害。

原告方提出了以下主要指控:1. 我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告方声称我们没有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合适的劳务,从而导致其收入减少和经济损失。

2. 我方对原告方的过失:原告方声称在劳务过程中存在我们的过错行为,导致其受到了身体伤害和精神压力。

三、关于我们的辩解和证据以下是我们对原告方主张的辩解和相应的证据支持:1. 我方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我们坚称我们已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相应的劳务,并且支付了对应的劳务费用。

我们将提交相关的证据,包括劳务合同和支付记录,证实我们的履约情况。

2. 原告方在事故中存在过错:我们认为原告方在事故发生中存在一定的过错。

我们将提交相关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明原告方的过错对于其所声称的损失和伤害有一定责任。

四、法律依据根据劳务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主张以下法律依据来支持我们的辩解和抗辩:1. 劳务合同法第X条规定了劳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

2. 民法中关于过失责任的相关规定。

五、辩护请求基于以上辩解和相关证据,我们在此请求法庭作出以下裁决:1. 驳回原告方对我方的指控,认定我方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2. 考虑原告方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最终判决应考虑原告方的过错程度。

3. 如果法庭认定我方对原告方存在一定过失,我们请求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判定我们的赔偿责任,并以公正合理的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六、结语在本案中,我们坚信我们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我们的责任,并且原告方声称的过错和伤害是毫无根据的。

陈某、吴某与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吴某与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某、吴某与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张掖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张掖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4【案件字号】(2020)甘07民终3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力国岳小芸任斌文【审理法官】宋力国岳小芸任斌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某;吴某;赵某【当事人】陈某吴某赵某【当事人-个人】陈某吴某赵某【代理律师/律所】单某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沈某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单某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沈某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单某沈某【代理律所】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公平责任消除危险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证据、事实及理由,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的规定,上诉人将酒精罐安放在厨房操作间内未尽到安全防范的义务,并对安装的设备采取有效的安全检测维护的措施,对酒精罐渗漏造成火灾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被上诉人赵某在现场存在明火的情况下,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造成自身伤害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一审认定上诉人承担85%的赔偿责任适当,上诉人所提“尽到了安全教育和管理监督义务,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上诉人不存在过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王某某2、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2、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2、王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豫03民终9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祖萌王睿衡宏波【审理法官】祖萌王睿衡宏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旭朝;王建峰;郭超峰【当事人】王旭朝王建峰郭超峰【当事人-个人】王旭朝王建峰郭超峰【代理律师/律所】卢娉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卢娉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卢娉【代理律所】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旭朝【被告】王建峰;郭超峰【本院观点】王旭朝受伤前并没有固定收入,其也未举证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故一审法院参照2020年河南省上一年度建筑业53163元/年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合法有据,上诉人要求按照350元/天标准计算误工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旭朝受伤前并没有固定收入,其也未举证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故一审法院参照2020年河南省上一年度建筑业53163元/年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合法有据,上诉人要求按照350元/天标准计算误工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双方承担的责任比例划分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害人王旭朝作为一名建筑工人应当具备从事涉案行业的技能和危险防范能力但其在工作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在没有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前提下贸然施工,以致将自身陷于危险之境遇对造成本案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王伟超与李永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伟超与李永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伟超与李永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5【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1699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石煜蒋巍闫慧【审理法官】石煜蒋巍闫慧【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某;李永华;北京神龙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神龙盛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苏连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王某某李永华北京神龙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神龙盛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苏连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某某李永华【当事人-公司】北京神龙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神龙盛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苏连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段纪波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杨淇翔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周净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刘畅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薄雪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肖宝艳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段纪波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杨淇翔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周净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刘畅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薄雪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肖宝艳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段纪波杨淇翔周净刘畅薄雪肖宝艳【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坤律师事务所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永华【被告】北京神龙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神龙盛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京苏连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结合神龙建筑公司与京苏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及涉案维修工程细节,此次维修玻璃事宜并非涉案工程的延续或质保工程,李永华二审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显示的工程竣工时间及施工内容亦未能体现与涉案维修玻璃事宜的直接关联性,且其陈述王某某系黄乐金所雇佣亦与其一审陈述意见不符,结合李永华陈述其与京苏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夫妻关系的相应意见,本院对其依据该证据主张的证明目的难以采信。

张秀芝、郑连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秀芝、郑连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秀芝、郑连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新42民终5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努斯拉提茹荷娅张忠峰【审理法官】努斯拉提茹荷娅张忠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秀芝;郑连合【当事人】张秀芝郑连合【当事人-个人】张秀芝郑连合【代理律师/律所】李伟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伟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伟【代理律所】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秀芝【被告】郑连合【本院观点】上诉人张秀芝在为被上诉人郑连合提供个体劳务活动共同搬运重物劳动中,因对方用力不均而致其不慎摔倒,导致其受伤,双方均无故意和重大过失,但被上诉人郑连合具有身材和体力优势,在共同劳动中应当更加注意照顾对方安全完成搬运活动,其因疏忽而过失造成被上诉人摔倒受伤,应对上诉人受到伤害承担更多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秀芝在为被上诉人郑连合提供个体劳务活动共同搬运重物劳动中,因对方用力不均而致其不慎摔倒,导致其受伤,双方均无故意和重大过失,但被上诉人郑连合具有身材和体力优势,在共同劳动中应当更加注意照顾对方安全完成搬运活动,其因疏忽而过失造成被上诉人摔倒受伤,应对上诉人受到伤害承担更多的责任。

上诉人张秀芝也应注意完成与自己身体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劳务活动,但其也因疏忽而进行了超过其身体能力的劳动,其对自己受伤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判决酌定双方依照6:4比例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故上诉人张秀芝关于自己受伤主要原因是对方姐姐加入劳动而致其失去平衡倒地,自己已尽到必要注意义务、被上诉人应承担全部责任的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其不予采纳。

魏某、魏某某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某、魏某某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某、魏某某1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19)甘01民终7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亦工关涛王志娟【审理法官】张亦工关涛王志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某;魏周春;杨重庆;甘肃华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皋兰县供销合作社【当事人】魏某魏周春杨重庆甘肃华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皋兰县供销合作社【当事人-个人】魏某魏周春杨重庆【当事人-公司】甘肃华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皋兰县供销合作社【代理律师/律所】薛林云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邓有军甘肃邓有军律师事务所;邵清照甘肃邓有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薛林云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邓有军甘肃邓有军律师事务所邵清照甘肃邓有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薛林云邓有军邵清照【代理律所】甘肃诚信律师事务所甘肃邓有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被告】魏周春;杨重庆;甘肃华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皋兰县供销合作社【本院观点】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过错合同约定鉴定意见新证据重新鉴定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魏某某1雇佣魏某在其承揽的工程中从事劳务,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

魏某某1与魏某均系个人,魏某某1在提供劳务时受到损害,应当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关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魏某在活动架上从事高空作业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对其受伤存在一定过错,一审判决魏某承担相应10%的过错责任并无不当。

王二帅、田仁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二帅、田仁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二帅、田仁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3【案件字号】(2020)豫14民终2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一宇高纪平王颖萍【审理法官】刘一宇高纪平王颖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二帅;田仁伟;萧县华卿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二帅田仁伟萧县华卿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二帅田仁伟【当事人-公司】萧县华卿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邵长灵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邵长灵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邵长灵【代理律所】河南栗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二帅【被告】田仁伟;萧县华卿商贸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王二帅承担田仁伟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民事权利过错无过错第三人证明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王二帅承担田仁伟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田仁伟在受雇于王二帅从事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事实清楚,王二帅对此并无异议,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田仁伟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被萧县华卿商贸有限公司石料厂铲车碰伤头部,王二帅作为雇主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田仁伟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且田仁伟一审中提交的录音资料与王二帅作为收款人出具的《赔偿协议书》亦能印证田仁伟在本案事故中无过错的事实,故一审判决王二帅承担田仁伟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萧县华卿商贸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其承担本案责任的方式并未提出上诉,本院对其责任承担部分予以确认。

冯某与蒲某1、蔡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某与蒲某1、蔡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某与蒲某1、蔡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张掖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张掖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甘07民终71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力国岳小芸任斌文【审理法官】宋力国岳小芸任斌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某;蒲某1;蔡某【当事人】冯某蒲某1蔡某【当事人-个人】冯某蒲某1蔡某【代理律师/律所】陈某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某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某【代理律所】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首先,被告冯某与原告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原告蒲某1的实际雇主,故被告冯某作为雇主在雇佣活动中负有对雇员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蒲某1与原审被告蔡某是否形成雇佣关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蒲某1与原审被告蔡某是否形成雇佣关系。

首先,上诉人冯某称其将砸墙的工程分包给了原审被告蔡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蔡某否认双方口头达成协议;其次,上诉人冯某提交的其与原审被告蔡某、张某与蒲某2、冯吉鹏与蔡某的通话录音均不能证明上诉人冯某将砸墙的活包给蔡某的事实,对此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后,被上诉人蒲某1在上诉人冯某承包的安贞医院施工工地砸墙时受伤,后冯某开车将蒲某1送往医院治疗并垫付部分医药费的事实,原审法院综合相关证据认定上诉人冯某与被上诉人蒲某1形成雇佣关系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蒲某1在砸墙过程中双方各自的过错,认定上诉人冯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适当。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目录一、内容综述 (2)二、案例概述 (2)三、案例分析 (3)3.1 案例一分析 (4)3.1.1 提供劳务者的权益保障 (5)3.1.2 用人单位的责任界定 (7)3.1.3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7)3.2 案例二分析 (9)3.2.1 事故发生的成因分析 (10)3.2.2 责任主体的认定 (11)3.2.3 赔偿标准及程序 (12)四、法律条款及法规政策 (13)4.1 相关法律条款 (14)4.2 法规政策解读 (15)五、预防措施与建议 (16)5.1 提高劳务者的安全意识 (17)5.2 强化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18)5.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 (19)六、结论与展望 (21)6.1 研究结论 (22)6.2 研究展望 (22)一、内容综述本文档旨在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的视角,了解此类纠纷的典型案例、法律依据、解决途径以及预防措施。

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本质特征,从而为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和普通公众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档首先介绍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定义、性质及其在劳动法中的地位。

通过对一系列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将详细阐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划分以及赔偿标准等方面的问题。

我们还将探讨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这类纠纷,包括诉讼程序、调解协商等途径。

二、案例概述本案例涉及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张三(化名)受雇于李四(化名),在其经营的建筑工地从事木工工作。

张三在操作锯割木材时,不慎发生意外,导致其右手无名指被机器切断。

事故发生后,张三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但因伤势过重,最终进行了截肢手术。

此次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李四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及时的现场指导,导致其在操作过程中疏忽大意。

而李四则辩称,事故发生时张三并未按照安全规程操作,且工地已设置了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

王海军、朱乐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海军、朱乐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海军、朱乐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2【案件字号】(2020)皖13民终18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昊彧丁伟张奥【审理法官】吴昊彧丁伟张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海军;朱乐乐;付成飞【当事人】王海军朱乐乐付成飞【当事人-个人】王海军朱乐乐付成飞【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海军;朱乐乐【被告】付成飞【本院观点】付成飞因在工地作业受伤于2018年提起诉讼,要求王海军、朱乐乐就其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付成飞因在工地作业受伤于2018年提起诉讼,要求王海军、朱乐乐就其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案中,一审法院对王海军、朱乐乐就有关情况做了问话笔录,在问话笔录中王海军、朱乐乐对于雇佣付成飞务工、并愿意承担付成飞合理损失并无异议。

王海军、朱乐乐在本案中主张付成飞并非其雇员,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与之前其二人陈述相悖,且本案二审也未能提供付成飞受雇于其他公司或者个人的证据。

因此,对王海军、朱乐乐此节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其二人提供的证据1不予认定。

付成飞在本案民事诉状中陈述2018年7月1日其在工地施工碰伤右手,该受伤日期及部位与其当日在灵璧县人民医院就诊的病历相符,付成飞于2018年12月5日在蚌埠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就诊病历显示的受伤部位与之前灵璧县人民医院相吻合,因此,虽付成飞诉状中陈述是碰伤,病历与鉴定意见显示是高坠伤,均不影响对其因在工地作业过程中受伤致残事实的认定。

王海军、朱乐乐以此认为之前案件系枉法调解依据不足。

付成飞在工地受伤后续治疗产生的费用,作为雇主王海军、朱乐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赵建春、徐书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建春、徐书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建春、徐书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豫12民终2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建华路增广汤静侠【审理法官】张建华路增广汤静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建春;徐书军【当事人】赵建春徐书军【当事人-个人】赵建春徐书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赵建春【被告】徐书军【权责关键词】过错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徐书军受雇于赵建春为其烟炕装烟时,从烟炕高处坠落并摔伤,该事实有闫超慧、王玉法、韩保军、刘年才在一审时出具证人证言,且韩保军、王玉法一审时出庭作证,韩保军、王玉法系与徐书军一起从事劳务活动的在场人员,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伤害的事实,上诉人赵建春称“与徐书军不存在雇佣关系",该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赵建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元,由上诉人赵建春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2:17:3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8年9月28日下午,原告徐书军受雇于被告赵建春为其烟炕装烟时,因烟炕中横板从墙槽中滑落,从高处坠落,摔倒在地上。

之后原告没有再干活自行回到家中,原告所在村卫生室证明其当晚去看病时有腰困、腰疼症状,走路无大碍,当时给开了消炎、止疼和活血的药物。

2018年10月20日,原告徐书军到渑池县东方医院做X线检查,诊断为腰椎骨折。

王孟超、谭炳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孟超、谭炳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孟超、谭炳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4【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40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玲王阳王丹红【审理法官】杨玲王阳王丹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孟超;谭炳优;罗才兵;王孟启;湖北新支点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王孟超谭炳优罗才兵王孟启湖北新支点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孟超谭炳优罗才兵王孟启【当事人-公司】湖北新支点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翁波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翁波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翁波【代理律所】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孟超【被告】谭炳优;罗才兵;王孟启;湖北新支点钢结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重新鉴定关联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案件应当围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审理,针对王孟超的上诉主张,本院分别评判如下:关于医疗费的问题。

本案中,谭炳优于2019年1月3日受伤,经汉阳医院急救后,同日转入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住院治疗30天。

王孟超提出异议的两张医疗费收费票据,分别为2019年1月10日与1月17日谭炳优在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产生的门诊西药费票据,该时间段为谭炳优在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

结合谭炳优的受伤时间及治疗经过,谭炳优于2019年1月10日、1月17日在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产生的门诊西药费与本案的人身损害后果相关,具有高度可能性。

王孟超虽提出质疑,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责任比例问题。

李家旺与李明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家旺与李明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李家旺与李明儒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粤09民终29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艳罗文徐忠圣【审理法官】李艳罗文徐忠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家旺;李明儒【当事人】李家旺李明儒【当事人-个人】李家旺李明儒【代理律师/律所】王伟娣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伟娣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伟娣【代理律所】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家旺【被告】李明儒【本院观点】综合据诉辩双方的意见和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李家旺与李明儒是否构成雇佣关系?本院评述如下。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8年10月、2018年11月,被告从其名下账户分别划款5000元、3000元给原告,原告主张是被告支付2018年9月份、2018年10月份的工资。

被告庭审中称:因为被告帮李家相管理工地,这8000元被告不知道是谁的钱,是工地的钱,是公司打入被告的,施工员李全通知被告汇给原告。

之后又主张这8000元来源是李青儒现金支付给被告。

至于是否工资款,被告不清楚。

原告与其妻子于2003年9月12日生育女儿李某。

庭审中,法庭向原告释明,原告可以追加屋主作为被告,请求屋主承担责任,但其逾期未申请追加。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综合据诉辩双方的意见和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李家旺与李明儒是否构成雇佣关系?本院评述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魏小林、王华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小林、王华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魏小林、王华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14【案件字号】(2020)川14民终1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部梁丹罗洁【审理法官】唐部梁丹罗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魏小林;王华清;仁寿县满井镇乾坤石业加工厂【当事人】魏小林王华清仁寿县满井镇乾坤石业加工厂【当事人-个人】魏小林王华清【当事人-公司】仁寿县满井镇乾坤石业加工厂【代理律师/律所】文麟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李波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陈胜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文麟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李波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陈胜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文麟李波陈胜【代理律所】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四川力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魏小林【被告】王华清;仁寿县满井镇乾坤石业加工厂【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华清、魏小林、乾坤石业加工厂三者之间法律关系性质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过错第三人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王华清申请证人高某出庭作证。

证人高某陈述:我平时做装修,也做些杂工。

此前并不认识魏小林,有天在王华清家里时,王华清接到了魏小林电话,喊王华清干旧厂房拆除工作,每天三百元。

出事当天我和王华清到乾坤石业加工厂厂房后,魏小林就到了厂房。

当时只有我和王华清两个人,魏小林就带来两把电钻过来。

对于王华清陈述的魏小林专门购买了两把新电钻用于厂房拆除事项,魏小林抗辩陈述借给王华清的两把电钻,一把为新电钻,一把为旧电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魏小林与乾坤石业加工厂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魏小林与王华清系雇佣关系,具体理由为:从乾坤石业加工厂以及魏小林的陈述来看,乾坤石业加工厂是将拆除厂房业务以10元每平米的价格进行发包,从未有招揽工人并按天发放劳动报酬的意思表示。

侯锡顺、姜春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侯锡顺、姜春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侯锡顺、姜春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1【案件字号】(2020)辽08民终28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隆升段建勇杨名环【审理法官】朱隆升段建勇杨名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侯锡顺;姜春明【当事人】侯锡顺姜春明【当事人-个人】侯锡顺姜春明【代理律师/律所】刘东磊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东磊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东磊【代理律所】辽宁顺清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侯锡顺【被告】姜春明【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否妥当;如适当,原审判决上诉人所应赔偿数额是否正确。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证据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是否妥当;如适当,原审判决上诉人所应赔偿数额是否正确。

当事人对于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上诉人上诉主张其将相关工程承包给了案外人付来旭,被上诉人系由付来旭雇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但本案上诉人未能提交其与案外人付来旭之间的承包合同,亦未能提交被上诉人受付来旭管理,工资等系由付来旭支付的证据。

其所称的案外人付来旭又无法取得联系。

而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的是被上诉人系在上诉人处工作时受伤,其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是由上诉人指定。

上诉人原审所提交的有付来旭签字的收据中仅载明工程款,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受雇于付来旭的事实。

刘志云、王继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志云、王继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志云、王继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6【案件字号】(2020)湘31民终10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春亮彭俊龙少松【审理法官】陈春亮彭俊龙少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志云;王继磊【当事人】刘志云王继磊【当事人-个人】刘志云王继磊【代理律师/律所】彭东海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彭轶谷湖南凌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东海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彭轶谷湖南凌旭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东海彭轶谷【代理律所】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湖南凌旭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志云【被告】王继磊【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确认调解协议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另查明,本案双方当事人系个人合伙关系,双方就各自自身因人身损害所产生损失的承担未进行约定。

其余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及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在安装广告牌过程中自身受到的人身损害并非被上诉人因过错实施的行为所导致,同时,双方当事人之间系个人合伙关系,上诉人安装广告牌并非为被上诉人提供劳务,双方就各自自身因人身损害所产生损失的承担亦未进行约定,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在安装广告牌过程中自身受到的人身损害不负有赔偿责任。

陈德文、田景学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德文、田景学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德文、田景学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3【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684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猛郭文邰越群【审理法官】范猛郭文邰越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德文;田景学;吴刚;吴军【当事人】陈德文田景学吴刚吴军【当事人-个人】陈德文田景学吴刚吴军【代理律师/律所】李祥飓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李思远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祥飓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李思远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祥飓李思远【代理律所】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辽宁润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德文【被告】田景学;吴刚;吴军【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陈德文提出的与被上诉人吴军之间并非劳务关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过错建筑物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陈德文提出的与被上诉人吴军之间并非劳务关系的问题。

本案中,吴军因需要整理院子内树木联系到田景学,田景学又找到陈德文和郑某共同为吴军清理院子内的树木,吴军以砍伐树木后的残值对陈德文等劳务人员支付相应报酬;田景学因不能独立完成该项劳务活动,而找到陈德文等人共同完成,吴军对田景学、陈德文等人的劳务活动存在间接控制、管理关系。

基于以上事实,可以认定田景学、陈德文等人均受雇于吴军,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田景学、陈德文郑某三人均为提供劳务者。

故一审法院对此项内容的认定并无不妥,应予维持。

关于上诉人陈德文主张的对赔偿责任分摊比例认定错误的问题。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结合本案中上诉人陈德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所从事的工作应具备一定安全意识及风险防范能力,其应当能够预见攀爬正在砍伐中的树木会存在一定的危险,然而依然忽视能够预见的安全隐患,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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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介绍:
2011年5月,王某到上海打工并受雇于包工头郑某,2011年7月受带领下在船上为A公司提供服务期间无故被货物压伤受伤住院。

2011年9月,王某妻子找到律师,2011年11月王某与郑某、A公司签订《协议》,约定郑某、A公司承担治疗期间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以及伤残赔偿标准。

2012年3月起,郑某与A公司拒绝支付误工费和出资为王某进行后续治疗,王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经鉴定王某构成九级伤残。

A公司认为,王某受雇于郑某,A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郑某认为,其是带领农民工为A公司打工,应当由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属于工伤还是雇员受损赔偿纠纷?郑某与A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船上作业具有一定危险性A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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