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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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信托资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降低风险,提高资金保值和收益率,同时兼顾证券市场价值发现、流动性、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信托、公益信托、特定目的信托、授权运作信托的信托公司从事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

第三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资金证券投资应当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并按照证券法及其实施细则、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要求开展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投资管理第四条信托公司应当依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和信托资产的性质、目的、期限、风险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证券投资策略和投资计划,并进行定期调整。

第五条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托资金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制度,包括证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制度。

第六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坚持风险控制原则,实行分散化投资,降低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运作。

第七条信托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经营记录、规范运作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投资基金,优先考虑在主板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

第八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充分研究和分析证券市场、公司基本面、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等因素,制定明确的投资标准和评价体系。

第九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实行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如止损、平仓等方式,及时处理市场风险。

第三章投资行为第十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合法合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证券市场和投资行为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按照投资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严禁擅自改变投资计划、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进展、风险情况,确保投资者权益。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22年6月30日)一、综合(26项)(一)基本法规(8项)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1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19〕28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二)账户管理(6项)9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3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2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宣布废止失效14件和修改1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6〕13号)修改。

3被《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修改。

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汇发〔2019〕29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清理整合部分外汇账户的通知汇综发〔2020〕73号(三)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3项)1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1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9〕16号(四)其他(9项)18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号-关于使用、推广“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有关事项2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银发〔2019〕316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有关外汇管理证明事项的通知汇发〔2019〕3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建立外汇政策绿色通道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20〕2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复议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0项)(一)经常项目综合(3项)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2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11号2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4项)3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43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9年第93号-全面取消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33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三)服务贸易外汇管理(2项)3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53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1年第19号(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项)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8项)(一)资本项目综合(7项)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4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失效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7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汇发〔2019〕39号)修改。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三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保护资金信托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信托公司开展资金信托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投资者的意愿,以信托财产保值增值为主要信托服务内容,将投资者交付的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的信托业务活动。

本办法所称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投资者以其合法所有的资金设立信托,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按照实际投资收益情况支付信托利益,到期分配剩余信托财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资金信托应当为自益型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本办法统称投资者。

信托受益权出现转让、继承等依法变更情形的,投资者随之变更。

第三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资金,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守信、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处理信托事务,根据所提供的受托服务收取信托报酬。

资金信托财产依法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

机构和个人投资资金信托,应当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信托利益或者承担损失。

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信托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不得为委托人或者第三方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提供通道服务。

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目的应当是委托人真实、完整的意思表示。

委托人隐瞒信托目的或者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信托公司不得为其设立信托。

第四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信托公司资金信托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制度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制度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机构或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

投资收益与风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三条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的外汇管理。

第二章业务资格审批第五条中国银监会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对信托公司申请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进行资格审批。

第六条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

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

(二)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

(四)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

(五)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30•【文号】汇发[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29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8月30日汇发[2006]4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满足境内居民个人和机构对外金融投资和资产管理的合理需求,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证券投资的外汇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第5号公告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办理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应事先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准取得经营外汇业务的资格,并取得境外证券投资的额度。

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在申请境外证券投资额度的同时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

二、基金管理公司可申请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外汇业务:(一)外汇资产管理;(二)外汇资本金投资;(三)外汇同业拆借;(四)资信调查、咨询服务;(五)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外汇资产管理业务和外汇资本金投资业务,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管理公司申请经营外汇业务资格,应持以下文件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一)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内部组织结构、公司外汇业务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资格证明、经营外汇业务的可行性分析以及经营条件的情况说明等;(二)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三)公司外汇业务内控管理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公司财务报表。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6•【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信托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12号《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于2020年10月10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第13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1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信托公司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统一规则、事权分级的原则,依照本办法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信托公司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信托公司以下事项须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中应当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第五条申请人应按照银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一节信托公司法人机构设立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管理、股东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应按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合格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机制和投资者保护机制;(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七)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八)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9年版全文)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指引》(2019年版全文)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目录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1.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2)1.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4)1.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投资额度备案/审批 (5)1.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投资额度调减或取消备案/审批 (7)1.5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投资额度审批 (8)1.6非银行金融机构结售汇业务资格审批 (9)第二部分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12)外汇分(支)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 (12)一、跨境信贷业务 (13)2.1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13)2.2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14)2.3财政部门和银行外债登记 (20)2.4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3)2.5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4)2.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注销登记 (25)2.7内保外贷签约(变更)登记 (26)2.8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管理 (29)2.9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31)2.10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31)2.11外保内贷履约款结(购)汇 (33)2.12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33)2.13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34)2.14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36)2.15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37)二、证券投资管理业务 (40)3.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 (40)3.2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 (41)3.3境外上市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41)3.4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变更登记 (42)3.5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 (43)3.6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变更(注销)登记 (43)3.7上市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 (44)3.8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45)三、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业务 (47)4.1非银行金融机构主体信息登记及变更登记 (47)4.2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结售汇业务资格初审 (47)4.3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管理 (49)4.4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50)四、资本项下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51)5.1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51)5.2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核准 (53)5.3移民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4)5.4继承财产转移购付汇核准 (55)五、格式文本范例 (57)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57)表2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59)表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备案表 (62)表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产品信息登记备案表 (64)表5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65)表6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额度备案表 (67)表7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信息备案表 (69)表8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申请表 (70)表9 境外上市登记表 (73)表10 境外持股登记表 (76)表11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登记申请表 (78)表12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登记表 (80)表13 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83)表14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备案表 (84)表15 (机构名称)年度外汇业务经营情况报告 (88)表16 宏观审慎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情况表(企业版) (89)表17 境内机构外债变动反馈登记表 (90)表18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集中登记逐笔月报表(参考格式) (91)表19 内保外贷业务违约暂停条款限制豁免确认书 (92)表20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申请表 (94)表21 商业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月报表 (95)第三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97)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相关说明 (97)六、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98)6.1境内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 (98)6.2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98)6.3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 (101)6.4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103)6.5开立外汇保证金账户的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07)6.6接收境内再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 (107)6.7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 (108)6.8境内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09)6.9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0)6.10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1)6.11境内资产变现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3)6.12直接投资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114)6.13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7)6.14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入账和使用 (118)6.15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119)6.16外国投资者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2)6.17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3)6.18境内资产变现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4)6.19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5)6.20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原币划转 (126)6.21外国投资者清算、减资所得资金汇出 (127)6.22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资金汇出 (127)6.23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资金汇出 (128)6.24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 (129)6.2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将因未购得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购汇汇出 (130)6.26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及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汇汇出 (130)6.27境内直接投资(含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利润汇出. 131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132)7.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132)7.2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133)7.3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变更登记 (135)7.4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清算登记 (136)7.5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37)7.6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变更登记 (138)7.7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注销登记 (139)7.8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年度) (140)7.9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出、汇回 (140)7.10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 (141)7.11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开立、注销 (142)7.12境外资产变现账户入账和结汇 (143)7.13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利润汇回 (143)7.14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44)7.15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注销 (144)7.16境外放款资金汇出、汇回入账 (145)八、外债、跨境担保和国内外汇贷款业务 (147)8.1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开立、关闭外债账户 (147)8.2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提款入账 (148)8.3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结汇 (149)8.4银行为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还本付息 (151)8.5外债所涉结汇待支付账户的开立、使用和关闭 (152)8.6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套期保值履约交割 (154)8.7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收入及结汇 (155)8.8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的境外投资者取得的收益对外购付汇 (156)8.9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变更)登记 (157)8.10外保内贷登记 (158)8.11内保外贷项下履约款购付汇及收结汇 (159)8.12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款入账 (161)8.13担保费收付 (162)8.14金融机构为境内非金融机构开立、关闭国内外汇贷款账户 (162)8.15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的支付与结汇 (163)8.16金融机构为非金融机构办理国内外汇贷款还本付息 (164)九、证券投资业务 (166)9.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166)9.2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主体信息(变更)登记 (166)9.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67)9.4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0)9.5 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或分红派息资金汇出或再投资 (171)9.6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3)9.7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结汇待支付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4)9.8境内股东境外持股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5)9.9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6)9.10境内个人投资者B股投资收益结汇 (178)9.11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179)9.12香港基金内地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79)9.13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登记及变更登记 (181)9.14内地基金香港发行销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1)9.15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债券登记 (183)9.16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183)9.17境外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专用外汇账户开立、使用和关闭 (184)十、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 (186)10.1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账户开立 (186)10.2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利润结汇 (186)10.3非银行金融机构资金汇兑 (187)十一、数据报送 (189)十二、格式文本范例 (190)表1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一) (190)表2 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二) (196)表3 境内直接投资货币出资入账登记申请表 (198)表4 年度境内直接投资外方权益统计表 (200)表5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02)表6 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05)表7 年度境外直接投资中方权益统计表 (208)表8 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函 (210)表9 香港基金内地发行信息报告表 (212)表10 内地基金香港发行信息报告表 (214)表11 境外机构境内发行债券信息报告表 (215)第一部分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有关说明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范围:第一类是相关法规明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各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信托公司健康发展,鼓励具备资质的信托公司进行审慎金融创新,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在严抓风险控制和防范的同时,落实“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政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二日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

投资收益与风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三条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的外汇管理。

第二章业务资格审批第五条中国银监会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对信托公司申请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进行资格审批。

第六条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

银监会明确信托公司资本门槛

银监会明确信托公司资本门槛

银监会明确信托公司资本门槛徐斌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8月9日公布的新规定,境外金融机构可以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但单个境外机构向信托公司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

8月9日发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要求,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注册资本(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而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还“附加”了以下条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并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信托公司股权、不将所持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等。

另外,信托公司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QDII)业务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来源:中国银监会)新一轮信托公司股权重组简析《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新政”)实施半年多以来,信托公司在“新政”的指引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增资扩股,增强综合竞争力。

信托公司的股权吸引了各路资本的眼球,“股权重组”的消息频频传出,成为业内的新热点。

一、信托公司股权重组的现状据初步统计,截止9 月末,有明确股权变动消息的信托公司已达20 家以上,大体分为以下三类:(一)中资金融机构收购信托公司被中资金融机构收购的信托公司有7 家,分别是湖北信托、中诚信托、中融信托、陕国投、北方信托、新疆国投和浙江国投。

其中交通银行收购湖北信托、工商银行收购中融信托、建银投资收购浙江国投已经确定,建设银行与北方信托的控股股东泰达控股就收购相关事宜正在紧密接触,中国人寿收购中诚信托、民生银行收购陕国投事宜已进入实质性阶段,华融资产与新疆国投的重组事宜正在进行中。

(二)实业企业入股信托公司在信托公司股权重组的过程中,不少有实力的实业企业或控股公司也积极参与信托公司股权的整合,实业企业或控股公司入股的信托公司至少有10 家:西安国投、黔隆信托、华信信托、山东国投、安信信托、湖南信托、中原信托、百瑞信托、重庆国投、海协信托等。

信托业法律法规汇总

信托业法律法规汇总

目录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86) (2)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行信托体制改革问题的批复(1986)..8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1988)9四,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1994) (10)五,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1999)14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 (20)七,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修订版,2007失效) (30)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业务问题的通知〔2002〕41九,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2002,2007失效) (42)十,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 (46)十一,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04)49十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开设信托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资金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54)十三,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57)十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 (65)十五,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67十六,财政部关于印发《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72)十七,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 (79)十八,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 (86)十九,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 (95)二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 (106)二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7) (116)二十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2008) (128)二十三,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2008) (130)二十四,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 (136)二十五,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2011)140一,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86)颁布时间:1986-4-26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的管理,保证信托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模拟试题 附答案

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模拟试题 附答案

中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个人理财》模拟试题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_考号:_______一、单选题(本题共90小题,每题0.5分,共计45分)1、()是检验客户家庭资产流动性的最主要的指标。

A、流动性资产比率B、流动性资产C、现金储备D、自用性资产2、单利和复利的区别在于()A、单利的计息期总是一年,而复利则有可能为季度、月或日B、用单利计算的货币收入没有现值和终值之分,而复利就有现值和终值之分C、单利属于名义利率,而复利则为实际利率D、单利仅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而复利是对本金及其产生的利息一并计算3、当发生()时,基金合同生效。

A、投资人缴纳认购基金份额款项B、基金管理人向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C、基金管理人受到验资报告D、基金募集申请批准4、下列关于货币政策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不正确的是()A、一般说来,利率下降时,股票价格将上升B、如果中央银行提高存款准备金率,证券市场价格将趋于上涨C、如果中央银行采取宽松的货币政策,股票价格将上涨D、如果中央银行提高再贴现率,会使证券市场行情走势下跌5、同样用10万元炒股票,对于一个仅有10万元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和一个有数百万资产的富翁来说,其情况是截然不同的,这是因为各自有不同的()A、资产负债表B、风险认知度C、风险偏好D、风险承受能力6、现金流量表全面反映客户一定时期的收入于支出情况,客户资产负债情况的变化首先表现在()的变化上。

A、收入B、现金流量C、支出D、结余7、要购买一套60万元的房子,借款人手头上至少要()万的自有资金。

A、12万B、6万C、18万D、10万8、美式期权,是指交易者可以在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个营业日办理外汇交割的()A、期权交易B、产权交易C、货币交易D、期权交换9、以下哪种账户不能用于购买理财产品?()A、借记卡B、结算账户存折C、对公结算账户D、储蓄存折10、关于家庭生命周期的各阶段不同的理财重点,以下不适合的是()A、家庭形成期的核心资产中股票占68%,债券占11%B、家庭衰老期的核心资产中股票占49%,债券占41%C、家庭成熟期的核心资产中股票占49%,债券占41%D、家庭成长期的核心资产中股票占59%,债券占31%11、李氏夫妇目前都是50岁左右,有一儿子在读大学,拥有各类型态的积蓄共40万元,夫妇俩准备65岁时退休。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2.14•【文号】银监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7]18号)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统称新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实施。

为推动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并实现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宜进一步通知如下:一、新办法的颁布实施,目的是推动信托投资公司从“融资平台”真正转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促进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调整和创新,力争在3至5年内,使信托投资公司发展成为风险可控、守法合规、创新不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业化金融机构。

银监会积极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加强竞争,实现信托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行。

二、凡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且满足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向银监会提出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

其他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过渡期安排。

过渡期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负责初审,报银监会审查批准后,给予信托投资公司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

各银监局应当自收到信托投资公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银监会审批。

三、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具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具有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非标业务法律法规清单

非标业务法律法规清单

“一法三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2001-4-28)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3-1)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9-2-4)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2010-8-2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1-27)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6-16)综合性法规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2-5)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 9)25号】(2009-9-3)信托公司治理指引(2007-3-1)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3-25)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信息披露试行方案(2006-5-20)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5-1-18)《关于加强影子银行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岩鑫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信托合同纠纷案所涉有关信托法规释义的批复(2005)房地产领域法律法规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会令2010年第5号】(20 10-11-12)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4号】(2010-2-11)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20 09-5-25)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 9)84号】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 65号】(2008-10-28)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 6-3-1)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2009-3-1 8)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2006-7-22)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4-8-30)股权投资领域法律法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6-25)证券、债券领域法律法规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2011-6-27)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9-2-2)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2009-8-18)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12-10)关于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5-8-18)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11-16)银信合作领域法律法规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2013-3-25)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2011-1-1 3)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2009-12-14)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2号】(2010-12-10)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2010-8-5)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银监发(2008)83号】(2008-12-4)信贷、理财领域法律法规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12-23)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2009-1-10)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3-12)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2007-7-19)地方融资平台法律法规银监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 013)10号】(2013-4-9)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规违法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2012-12-3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2010-6-10)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2010-7-30)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想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号】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财金(2005)7号】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09-4-14)相关机构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0 7-7-3)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009-7-18)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2010-6-7)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2010-3-19)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7-8-7)同业拆借管理办法(2007-7-3)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2006-12-28)信托业务会计处理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2005-1-5)“一法两则”《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上述规则对证券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放松管制、放宽限制,使其更有利于客户需求和适应市场情况。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7年07月25日 19:08 中国新闻网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以及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等保险机构。

本办法所称受托人,包括境内受托人和境外受托人。

境内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境内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境外受托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担任托管人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资金,是指委托人自有外汇资金、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资金及上述资金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

第四条除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另有规定以外,委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委托受托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托管人根据协议约定,分别负责保险资金的境外投资运作和托管监督。

第五条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与属于受托人、托管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托管人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

除因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产生债务等法定情形以外,不得对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强制执行。

第六条委托人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

受托人、托管人以及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提供服务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恪尽职守,严格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全文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全文随着企业单位规模的扩大,管理层次增多,对各部门经营业绩的考核与评价是现代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下面为大家准备了关于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十一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第十二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投资"字样,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86.12.24•【文号】•【施行日期】1986.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2月24日发布)第一条为更好地发挥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简称信托机构,下同)在筹集、融通资金和支持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区、市分行)批准并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信托机构,其人民币信托资金,均按本办法管理。

外汇信托资金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条信托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编制年度信托资金计划,报当地人民银行。

由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审核汇总,报人民银行总行。

人民银行总行综合平衡,纳入国家综合信贷计划。

并经批准后,分别核定各省、区、市的信托资金计划。

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在总行核定的信托资金计划内,核批各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计划,并负责组织执行。

全国性信托机构的信托资金收支计划,委托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汇总、上报和审批,并负责组织执行。

第四条信托机构的投资或贷款分为委托和信托两类:(一)委托投资或贷款,系委托人指明项目的投资或贷款,为代理业务。

投资或贷款的经济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资金由委托人提供。

坚持先拨后用,先存后贷。

(二)信托投资或贷款,以信托机构自行筹措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的投资或贷款。

由信托机构承担投资或贷款的经济责任。

资金来源主要通过发行债券、股票和同业拆借等方式筹措。

第五条信托机构可以在下列范围内吸收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信托存款:(一)财政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二)企事业主管部门委托投资或贷款的信托资金;(三)劳动保险机构的劳保基金;(四)科研单位的科研基金;(五)各种学会、基金会的基金。

涉外投资法律实务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涉外投资法律实务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涉外投资法律实务(总分45, 做题时间15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外商通过购买中国境内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间接投资于我国证券市场,或通过购买非上市企业的股权间接投资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以及风险投资市场,叫做()。

SSS_SINGLE_SELA 外商直接投资B 外商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投资C 外商间接投资D 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投资分值: 1答案:C题干描述的情况属于外商间接投资。

2.最早许可的外商投资法律实体是()。

SSS_SINGLE_SELA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B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C 外商独资企业D 跨国公司分值: 1答案: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最早许可的外商投资法律实体。

3.我国外商投资实行()制度。

SSS_SINGLE_SELA 核准B 审批C 准许D 禁止分值: 1答案:B我国外商投资实行审批制度4.我国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制度。

SSS_SINGLE_SELA 核准B 审批C 准许D 禁止分值: 1答案:A我国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度5.关于股权购买交易双方在购买协议中对签约后、交割前的有关事项作出的约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SSS_SINGLE_SELA 卖方可以与其他买方谈判的义务以及违约情形下的分手费安排B 可以约定卖方完成特定重组事项的义务C 可以约定双方在获得政府审批和第三方同意方面通力合作的义务D 可以约定卖方在交割前维持业务正常运营的义务分值: 1答案:A选项A说法错误6.()依据《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批准的“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从事特定的境外金融产品投资。

SSS_SINGLE_SELA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B 国家外汇管理局C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D 商务部分值: 1答案:C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批准的“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从事特定的境外金融产品投资7.并购投资依()可分为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和股权与资产结合的收购。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制度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制度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制度背景介绍本文要介绍的是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制度,这个制度是为了规范信托公司的境外理财业务而制定的。

境外理财业务是指信托公司在境外从事的投资、融资、金融衍生品及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和销售业务。

该业务的开展具有风险性和复杂性,需要信托公司的严格管理和监督,所以国家发布了相关的暂行制度。

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信托公司设立的境外理财业务及其客户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二、业务开展信托公司的境外理财业务需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

在开展业务前,信托公司需要对相关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客户进行授权,以确保业务的安全与合规。

三、客户资金管理1.客户资金应当分别开立独立账户,管理人员应当核查客户身份证明文件,并及时更新客户信息。

2.信托公司应当合法合规地使用客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3.客户资金的划拨应当严格落实资金核查和备案等手续,保证资金流程的安全与合规。

四、业务管理1.信托公司应当建立境外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业务开展、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

2.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对境外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预警、应对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业务风险。

3.信托公司应当加强对子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业务合规性和安全性。

五、信息披露信托公司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境外理财业务的开展情况,及时披露业务、法律和规定等方面的信息。

六、制度执行和监督信托公司应当设立符合业务特点的管理机构,进行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监督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信托公司境外理财业务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其他境外理财业务是信托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在开展这项业务时,要严格执行相关的制度,确保业务合规、安全和可持续性发展。

信托公司应当不断加强对这项业务的监管和管理,不断提升自身的实力和能力,为客户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 2007年7月19日)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为促进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稳健发展,进一步提升信托公司从事该项业务的竞争力,在严格业务经营规则和强化风险控制的前提下,现对《信托投资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境外投资范围做如下调整并提出相关要求:一、《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中的最后一款“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和工具”包括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一)已与中国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所批准或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或单一信托产品的投资对象全部为境外基金的,每只境外基金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该集合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20%,该类基金投资组合中包含境外伞型基金的,该伞型基金应当视为一只基金。

(二)已与中国银监会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以下简称股票等投资产品),且满足以下条件:1.在任何时点上,单个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或产品中的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5%。

2.在任何时点上,投资于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股票等投资产品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或产品所募集资金余额的20%。

(三)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且该类产品应获得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投资级或以上评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结构性产品。

二、《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中的最后一款“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和工具”包括为规避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风险所涉及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品种或者工具。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06.08
•【字号】甘银保监行许〔2020〕85号
•【施行日期】2020.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甘肃监管局关于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批复
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请示》(光信字〔2020〕26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5号)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

二、你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严格遵守《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2号)等相关监管规定。

三、你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时,应加强风险监测和风险管理,并按有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四、你公司应及时向我局报告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开办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此复。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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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 2007年3月12日)各银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中诚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为促进信托公司健康发展,鼓励具备资质的信托公司进行审慎金融创新,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在严抓风险控制和防范的同时,落实“分类监管,扶优限劣“的监管政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十二日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境内机构或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信托,信托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方式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和资产管理的经营活动。

投资收益与风险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由相关当事人承担。

第三条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 应当遵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相关风险的管理。

第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准入管理和业务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负责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涉及的外汇管理。

第二章第二章 业务资格审批业务资格审批第五条 中国银监会按照行政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对信托公司申请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进行资格审批。

第六条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批准具备经营外汇业务资格,且具有良好开展外汇业务经历。

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良好以上。

(二) 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提足各项损失准备金后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其注册资本金;最近2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且执行良好。

(四)配备能够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且具有境外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的专业人才(2年以上从事外币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设有独立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部门,对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集中受理、统一运作、分账管理。

(五)具备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风险分析技术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满足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需要的营业场所、计算机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相关设施;在信托业务与固有业务之间建立了有效的隔离机制。

(六)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信托公司向中国银监会申请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 由信托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拟申请外汇额度、投资计划。

(二)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公司资质情况、业务发展规划、目标客户群定位、业务可行性分析及资源配置情况。

(三)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外汇投资或外汇交易管理制度;市场风险管理制度。

(四)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人员和部门的情况介绍, 包括从事境外投资专业人员简历。

(五)托管人有关材料和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草案应明确拟聘请托管人。

由于管理程序、商务谈判等原因无法确定托管人时,可以暂不填写托管人的情况,但需在协议草案中明确说明信托公司与托管人的主要权利和业务,并在明确托管人后,将托管人基本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六)满足本办法第六条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至少应包括经营外汇业务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经审计的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和报表。

(七)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章第三章 业务管理业务管理第八条 信托公司取得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后,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适用报告制,报告程序和要求参照相关规定。

第九条 信托公司报告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产品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信托文件草案。

(三)托管协议。

(四)风险申明书。

(五)信托财产运用方案。

(六)风险控制技术说明。

(七)信息披露及风险管理报告格式。

(八)推介方案。

(九)业务部门及人员简介。

(十)外部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信托公司开办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可以针对机构投资者和具有一定风险识别、判断和承担能力的自然人设立受托境外理财信托。

第十一条 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业务包括为单一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和对2个以上(含2个)委托人设立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各当事人在信托文件中约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财产实施投资管理和受托管理。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资金的,应核实委托人确实具备相应的投资资格,且其投资活动符合中国及投资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

严禁信托公司向境内机构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其境外可利用的投资账户。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设立受托境外理财单一或集合信托,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或按信托成立日前1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相应汇率中间牌价计算的等额外汇。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应当根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并对目标客户群进行风险适应性调查。

第十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一)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银行存款。

(二) 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

(三)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

(四) 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至少为投资级以上的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货币市场基金等货币市场产品。

(五)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其资金的运用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二)为规避受托境外理财单一信托产品风险, 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品种或者工具。

信托公司应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信托公司应当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最终用户进行相关交易,不得作为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商和造市商投资金融衍生产品或者工具。

(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或者工具。

第四章第四章 投资付汇额度管理投资付汇额度管理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办理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向国家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

由中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国家外汇局直接递交申请材料。

由属地银监局负责监管的信托公司,应向所在地国家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递交申请材料,外汇局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国家外汇局批准。

信托公司在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范围内,可向投资者推介人民币或外币受托境外理财集合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累计净汇出金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批准的投资付汇额度。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持下列文件向国家外汇局或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一)申请书。

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单一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产品或集合受托境外理财信托计划情况等。

(二)中国银监会的业务资格批准文件。

(三) 托管协议草案。

(四) 拟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文件草稿。

草稿中应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收益、风险承担等相关内容。

(五) 国家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家外汇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批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中国银监会和属地银监局。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可采取有效措施,通过远期结汇等方式对冲和管理受托境外理财产生的汇率风险。

第五章第五章 账户及资金管理账户及资金管理第二十条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采用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的托管模式。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从事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委托经中国银监会认可获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托管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作为境内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

第二十二条 境内托管人应当根据审慎原则,按照风险管理要求以及国际惯例选择有托管资格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境内托管人的境外托管代理人。

境外托管代理人应满足以下条件,并由其境内托管人负责审核:(一) 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监管部门认定的托管资格,或者与境内托管人具有合作关系,且最近3年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无受重大处罚记录。

(二) 实收资本不低于25亿美元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三) 国际公认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 级或者相当于A 级以上。

(四)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机制完善;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及灾难应变机制。

(五)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监管制度完善,金融监管部门与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已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六)中国银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条件。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对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应在境内托管人处设置托管账户。

境内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代理人必须为不同的信托项目分别设置托管账户。

第二十四条 信托公司开展受托境外理财业务,应实行境内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代理人、境外托管代理人与境外投资管理人的职责分离。

信托公司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公平抉择,境内托管人的关联方作为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托管代理人和境外投资管理人的,应事先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 境内托管人应当在境外托管代理人处为信托公司的受托境外理财信托开设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用于与境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资金结算业务和证券托管业务。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在收到国家外汇局有关投资付汇额度的批准文件后,应当持批准文件与境内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并开立境内托管账户。

境内托管账户可同时包含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

信托公司应当自境内托管账户开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外汇局报送正式托管协议。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的收入范围是:信托公司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从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划入的资金,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从境内人民币托管账户购汇划入的资金,境外汇回的投资本金及收益,以及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境内外汇托管账户的支出范围是:汇往境外外汇资金运用结算账户的资金、汇回受托境外理财信托专用外汇账户的资金,依据受托境外理财信托项目结汇的资金,货币兑换费、托管费、资产管理费等各类手续费,以及国家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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