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 中国医科大学
医院招标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院招标管理工作,加强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订医院招标管理办法。
第二条招标项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分管领导负责,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招标项目必须经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四条实行回避制。
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评标人员在该项目中予以回避。
第五条实行招标项目按业务职能部门评价负责制。
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方案,并对招投标公正的效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实行项目考察制。
招标前,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类似业绩、技术装备、项目经理、资金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细致的考察。
第七条单项采购实行询价制。
招标前,业务职能部门要指定询价员了解所招标项目的价格,为项目评价提供参考依据。
第八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的项目的采购,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九条实行政府组织网上集中采购项目,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在网上集中采购的总要求下结合医院实际进行初选后送报定标工作。
第十条实行全过程监督制。
由监察审计部、财务科、医院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招标盛督小组对项目招标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等不同的采购方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二条医院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医院领导、有关专家、职能处室代表及职工代表组成。
财务科下设招标管理岗。
财务科招标管理岗全权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外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医疗、医技、药学、医学工程、基建工程、财务、律师等学科知名专家组成,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开标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XXXX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进一步规范医院招标采购行为,加强医院医疗设备、医用耗材、信息化建设、基建工程、物业管理、物资、维修及服务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维护医院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经济效益,确保招标采购项目质量,有效促进医院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医院招标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和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性价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二、组织管理(一)医院成立招标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实施。
委员会成员由医院领导、相关职能科室人员、申请使用科室负责人组成。
(二)招标办公室在医院招标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牵头起草、发布招标采购公告,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投标,组织招标管理委员会成员开展项目考察、邀请谈判、议价询价等工作,及时对招标采购文件及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
三、招标采购方式及范围(一)招标采购分为以下三种:1.政府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
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
3.医院自行采购:邀请谈判,议价。
(二)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的拟采购项目一律纳入政府招标采购,经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后,由淄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沂源分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
(三)资金来源为医院自筹资金的拟采购医疗设备、医用耗材、信息化建设、基建工程、物业管理、物资、维修及服务等未纳入政府招标采购的项目,金额在壹佰万元及以上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公开进行招投标;金额在壹佰万以下的由医院招标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自行采购。
四、招标采购项目审批(一)一般(或计划内)招标采购项目审批应遵循以下规定:科室申请购置医疗设备、医用耗材、信息化建设、基建工程、物业管理、物资、维修及服务项目时,逐项详细填写《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经申请科室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报相关职能科室;职能科室接到《采购项目申请审批表》后,结合医院发展规划及需求,于5日内报职能科室分管院长审批;经职能科室分管院长签字同意后,提报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每一年一次,同意票达到三分之二为通过)。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一章招标第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为招标人。
第二条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招标委托书;(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三)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四)标的品目表;(五)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六)定标程序;(七)代理费用。
第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也可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四条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六)开标地点和时间;(七)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函;(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十一)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院招标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设备、药品、耗材、办公用品等物资的采购。
第三条医院招标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医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院招标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院长、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成立医院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招标采购工作。
办公室设在总务科,由总务科科长担任主任,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招标采购活动。
第六条医院招标采购办公室职责:(一)负责制定招标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二)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办法和标准;(三)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四)负责招标采购合同的管理和监督;(五)负责招标采购档案的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招标采购程序第七条招标采购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项目申报: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招标采购办公室申报采购项目,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采购办公室根据项目申报资料,编制招标文件,包括项目需求、评标办法、标准等。
(三)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采购办公室通过医院网站、媒体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四)投标: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五)开标、评标、定标:招标采购办公室组织开标,邀请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六)签订合同:中标人与医院签订采购合同。
第四章评标办法与标准第八条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九条评标标准包括:(一)投标报价:占评标总分30%。
(二)投标文件质量:占评标总分40%。
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医院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物品购置及基建工程质量,规范其购销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医院成立招标委员会,人员由医院领导、有关职能科室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招标事项进行决策。
招标委员会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四条医院成立监督委员会,人员由纪委、工会、支部书记代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
第五条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院内外医院管理专家、院内相关科室代表、医疗、医技、医学工程、基建工程、经济师(或会计师)等学科知名专家组成, 专家库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委员会批准。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
第六条医院项目申购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招标办公室组织评标,公开招标采购医院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及基建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等项目。
第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认为必要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尽量减少自行招标。
第八条招标办公室受理医院内部有关科室按招标规定要求提交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请,组织发标、开标和评审工作,公布中标结果,将结果转交申购科室,业务科室根据招标记录与中标方签订合同,交审计科审核后出具审计报告,建立招标档案,及时归医院档案室。
第三章招标范围第九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品、印刷制作等超过一定金额的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金额限定如下:(一)药品类:除参加政府集中招标采购的以外,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临床应用普遍、采购量比较大的西药及中成药及使用量较大的化学试剂。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工作,深化廉政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政府、医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所有采购活动合法合规,程序规范。
第三条,使用医院各类资金进行货物(含医疗设备、耗材等,下同)、服务和工程(含基建及维修改造,下同)类采购活动,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医院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实施监督,同时接受社会各界和院内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医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院招标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监察室、审计科、财务科、医学装备科、药剂科、后勤科、信息科、基建科、宣传科、保卫科、招标办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是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协调、实施医院各类招标采购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标采购办,常务副组长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招标采购组织、协调、实施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领导小组决策及实施范围(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和审核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统一领导和管理全院招标采购工作;(二)决定采购工作中需上报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决策的“三重一大”项目;(三)提出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负责审核招投标项目。
(五)负责审核招投标情况的书面申请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签署明确意见。
(六)负责审签中标合同。
第七条,招标采购办主要职责(一)负责拟定医院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二)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日常管理等,负责组织实施本院各类招标采购活动;(三)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参与评标过程;(四)接受投标单位投标报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投标单位名单。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药品、医用耗材(包括一次性卫生材料、一次性骨科材料、检验试剂等)、医疗器械、后勤物资设备、基建及维修工程等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规范其购销行为,确保购进物品或实施项目质量上乘、价格适中、服务良好、监督到位,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标采购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招标采购纪律,实行项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工作职责另文下发)、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与各归口管理部门、招标办应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操作、接受监督,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议价等不同的采购方式,以自行公开招标为主,必要时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公司负责招标。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成立院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人员由院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等组成。
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简称“招标办”),由医学、药学、设备管理、基建工程、财会及审计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招标办作为全院招标采购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在院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院招标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招标办负责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或议标)及评标工作。
自行公开招标采购我院所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等项目。
第五条招标办受理我院内部有关科室按招标规定范围提交的项目申请,组织招投标、开标和评审工作,公布中标结果,与投标人拟定合同,建立招标档案,定期将档案移交院档案室保管。
第三章招标范围及程序第六条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后勤物资设备以及基建项目、维修工程等各类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范围及程序如下:(一)药品类:1.普药采购:对于纳入医保和新农合目录、临床应用普遍、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的西药、中成药品种,参照省政府《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网》挂网品种、产地、规格、剂型、价格等每月按计划采购。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活动,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采购活动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采购人的责任第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规定,依法进行采购活动,并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实施。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组织和实施的职责,并负责采购活动的结果。
第五条采购人对于与其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六条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金额,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投标人的资格与招标文件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应的限制性条件。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投标文件的组织、评审和比选方法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投标人在参与采购活动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人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
第五章评审与定标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组建评审委员会,以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最终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应当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候选人确定最终合同内容。
第六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质量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章违约与处罚第十六条供应商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采购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院采购管理工作,推进院务公开,深化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省、市财政部门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院成立招标采购委员会,统一领导和管理招标采购工作。
为方便招标采购需求,招标采购委员会工作可纳入院长例会议程,其中未达到党委会“三重一大”预算金额的招标采购,需例会形成决议后向党委书记报告。
招标采购委员会职责: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招标及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和调整医院采购管理规定;规范院内基建、医疗器械耗材、后勤物资、计算机软硬件及服务类等涉及经济活动的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研究招标采购涉及的重要事项;对招标申请书、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评标定标办法等予以审核批准。
第二章招标采购办法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皖财购〔2021〕672号文件等规定,制定以下办法:(一)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批准。
具体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如下:1、集中采购项目货物类(除车辆、网上商城采购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30万元)服务类(除定点采购外,单项采购预算满30万元)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实行分散采购,可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货物、服务类限额标准30万,工程类限额标准60万。
第四条政府采购规定以外,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实行院内招标采购,由医院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
以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跟标采购、定点协议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医科大学招标文件
一、招标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学校研究决定,对以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名称:XX医科大学XX项目二、项目概况:1. 项目背景:为提高我校教学、科研、医疗水平,满足学校发展需求,拟对XX项目进行招标。
2. 项目内容:XX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XX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及验收;(2)相关软件的研发、采购、安装及培训;(3)配套设施的采购、安装及验收。
三、招标范围:1. 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相应资质、业绩及能力的供应商;2.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不少于XX万元;3.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 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招标方式: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邀请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五、招标文件获取:1. 获取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止。
2. 获取地点:XX医科大学招标办公室。
3. 获取方式:有意向的供应商可到XX医科大学招标办公室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价XX元,售后不退。
六、投标文件递交: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XX医科大学招标办公室。
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现场递交。
七、开标时间及地点:1. 开标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2. 开标地点:XX医科大学招标办公室。
八、评标办法:1.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
2. 评标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名,技术专家3名,经济专家1名。
九、中标公告:1. 中标公告将在XX医科大学官方网站上发布。
2.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十、联系方式:1. 招标人:XX医科大学2. 招标联系人:XX3. 联系电话:XX-XXXXXXX4. 电子邮箱:***********.cn敬请各有关单位及个人遵守本招标文件规定,积极参与投标。
医科大学招投标监督办法
医科大学招投标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建,根据《招标投标法》、《XX省高等院校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学校成立招投标监督小组,日常工作由监察处负责。
第三条招投标监督小组根据法律法规和校内有关规章制度,对招投标履行监督职责。
招投标监督小组成员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责对招投标工作基本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四条招投标监督小组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招投标领导小组、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参与招标投标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校内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招标投标监督小组的监督。
第六条招投标监督小组对即将发生或正在进行的违反招投标法规的行为有权做出终止决定。
第二章监督方式、内容第七条招投标监督小组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主要采取现场监督和受理投诉监督的方式。
现场监督,是指招投标监督小组派出人员通过参与资格预审、标底编定、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对招投标工作直接进行监督。
受理投诉监督,是指招投标监督小组通过受理和调查投诉举报,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八条招投标监督小组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调查取证,依法调阅与招投标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资料。
第九条招投标监督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成专门调查小组,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
第十条招投标监督领导小组主要对招投标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违纪违规问题进行监督。
主要监督内容:(一)资格预审的监督1、是否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包括对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综合实力的实地考察、所提供资料的审查和有关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说明等);2、资格预审是否公平、公正;3、凡因行贿或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受到省、市招投标管理机构或建设部门通报的投标单位,从通报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加我校所有的工程建设、设备和服务采购招投标活动。
(二)编定标底的监督1、编定标底工作是否严格保密;2、确定标底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3、标底的密封、存放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XXXX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一、目的为加强我院医疗仪器设备、后勤物资及设备、基建、信息及维修工程等项目的招标采购管理,规范其购销行为,确保购进物品或实施项目质量上乘、价格适中、服务良好、监督到位,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范围医院所有招标采购项目工作的管理。
三、定义无。
四、内容(一)总则根据项目资金来源,合理安排招标及采购。
招标采购工作应当严格遵循招标采购纪律,实行项目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与各归口管理部门、招标办公室应明确职责、分工协作、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操作、接受监督,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程序,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不同的采购方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委托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组织,进行招标及采购。
(二)组织管理1.组织机构:⑴医院成立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院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
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O招标办作为全院招标采购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在院招标采购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院(除药品、耗材及试剂)招标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⑵医院成立招标采购监督小组,人员由纪检、工会、支部书记代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
⑶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小组,人员由院内相关科室代表、医疗、医技、医学工程、基建工程、信息工程、会计师等学科专家组成,专家小组人员名单由医院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标根据项目需求从专家小组中抽取一定数量和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
2.招标办职责:⑴负责制定医院招标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和招标流程等。
⑵负责医院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安排。
⑶负责收集、汇总、审核采购计划,发布招标公告,接收供应商的投标书。
⑷负责市场考察和价格信息的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⑸负责招标采购会的召集,与有关人员一起开标、评标、议标。
医疗卫生招投标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招投标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医疗卫生领域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为了推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政府和相关部门经常需要进行医疗卫生设备、药品等的招投标工作。
为了保证招投标的公平、公正、透明,医疗卫生招投标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管理原则1.公平原则招投标过程中应当确保各参与方的平等竞争机会,不得歧视任何一方。
2.公正原则招投标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共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3.透明原则招投标的过程、结果应当对所有参与方完全透明,不得进行任何非法、不合规的操作。
4.效益原则招投标结果应当符合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求,并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运营效果的最大化。
三、招投标流程1.项目准备阶段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明确招投标项目的具体需求,并进行投资评估、技术评估等工作,编制招投标文件。
2.公告发布阶段将招投标公告发布在合适的媒体平台上,向社会公众公开招标项目的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规模、要求、投标截止日期等。
3.投标报名阶段有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和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的报名期限,提交相关资料进行投标报名。
4.标书编制阶段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招标书,并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给招标人。
5.开标评标阶段招标人按照相关程序,公开开放招标文件,评审投标人的资格和技术、价格等要求,并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6.中标结果公示阶段招标人公示中标结果,将中标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公开,并办理相关手续,签署合同。
7.合同履行阶段中标人和招标人签署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履行。
8.监督检查阶段相关监管机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处理发现的违规行为和投诉。
四、相关责任1.招标人责任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投标计划,并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投标活动,确保招投标的公平、公正、透明。
2.投标人责任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标书,确保标书内容真实、准确,并承担标书的法律责任。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
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一、引言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面临着诸多的采购需求,为了确保采购的公平、合理、透明,保障医院及相关方的权益,特制定本《医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医院的招标采购活动。
二、招标采购的范围招标采购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医疗器械、药品、耗材、设备等。
招标采购活动必须符合医院的需求,并依法合规进行。
三、招标采购的程序1. 编制招标文件医院在确定需求之后,应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
招标文件应明确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以确保投标人能够明确采购方的需求。
2. 发布招标公告医院应通过适当的媒体或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要求、报价要求等重要信息,以便吸引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投标。
3. 接收投标文件医院应设定明确的投标截止时间,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人的资质、产品质量证明、报价等相关信息,医院应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并确保投标文件的机密性。
4. 评标与中标医院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
评标过程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并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公平、透明。
5. 签订合同医院与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并在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合同。
合同应包括采购项目的具体要求、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的保护。
四、招标采购的原则1. 公平原则医院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应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有机会参与,不得限制供应商的参与资格或设置不合理的条件。
2. 透明原则医院应公开招标采购的相关信息,包括招标公告、评标结果等,以确保招标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保护供应商和其他相关方的知情权。
3. 经济原则医院应以经济合理为原则进行招标采购,确保采购项目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在评标过程中,除满足基本质量要求外,还应考虑供应商的报价情况。
4. 安全原则医院在招标采购中应注重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或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产品,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医大新建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医大新建工程项目名称]招标人:[医大新建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名称]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一、项目概况[医大新建工程项目名称]位于[项目所在地],由[医大新建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名称]投资建设。
该项目总投资[总投资金额],建设规模为[项目规模],主要包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项目预计于[项目竣工时间]竣工。
为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现对[医大新建工程项目名称]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投标。
二、招标内容1. 招标范围:[医大新建工程项目名称]的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服务。
2. 招标内容:(1)施工: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室外工程等;(2)监理: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3)设计:提供施工图设计及后期设计优化等服务。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3.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无不良记录;4. 具有类似项目施工、监理、设计经验,并在最近三年内完成过至少一个类似项目;5. 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6. 具有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
四、招标文件获取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招标文件获取开始时间]至[招标文件获取结束时间];2. 招标文件获取地点:[招标文件获取地点];3.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如现场购买、网上下载等];4. 招标文件售价:[招标文件售价]元/套。
五、投标文件递交1.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投标文件递交地点];3.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投标文件递交方式,如现场递交、邮寄等]。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1. 开标时间:[开标时间];2. 开标地点:[开标地点]。
七、其他事项1. 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金额]元,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以[保证金缴纳方式]形式缴纳至[保证金缴纳账户];2. 评标办法: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3. 中标人确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中标人;4. 本招标公告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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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363号第一章招标第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为招标人。
第二条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及机关(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招标委托书;(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三)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四)标的品目表;(五)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六)定标程序;(七)代理费用。
第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也可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四条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二)标的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六)开标地点和时间;(七)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投标邀请函;(二)投标人须知;(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七)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八)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九)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十)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十一)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前款第(七)项所列投标保证金的要求,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六条招标文件中应针对标的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一)打分法。
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评标委员会对每个投标人的打分,给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
(二)最低投标报价法。
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此种办法一般适用于标的物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
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
如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
评标委员会可将第二个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
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依此类推。
招标人也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方法,包括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成本折算法等,或者将两种以上的评标办法综合使用。
第七条招标文件定稿后,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招标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刊登招标通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第八条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的答疑会。
第十条开标前,招标人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二章投标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完全响应。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招标人拒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八条两个以上供应上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共同投标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二十条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函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招标人、所有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代表参加开标会。
第二十二条开标时,由投标人代表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公证机关检查;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确认的专家名册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职责。
(一)评标委员会负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做出评价。
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向投标人进行质疑。
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或部分废标。
(二)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标底或预算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全部废标或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并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三)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全部评标过程,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先就所有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完全响应进行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然后采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函所列的评标方法,从合格投标人中评出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须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后,方为有效。
(三)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四)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中标人的情况应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六)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七)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接受投标人任何馈赠,不得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九)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天内,向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通告刊登的时间、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单;2、开标的日期和地点;3、投标人签到名单;4、唱标价记录;5、投标报价;6、评标方法;7、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8、违法违纪供应商名单。
(十)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所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合同一经确定,招标人应将合同草稿报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
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收到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招标人方可签订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十一)所有投标文件的正本由招标人妥善保管,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随时抽查。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六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未颁发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办法之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原则制定试行办法。
第二十八条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规定的,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依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