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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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公司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公司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采购和招标活动,保护公司和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防止滋生腐败,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采购和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成立采购与招标管理小组为公司采购和招标管理的职能部门, 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相关活动工作。

第二章采购和招标第四条适用范围1.固定资产类生产经营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5万元以上,电子设备等其它固定资产估算价格在1万元以上。

2.房屋类固定资产及其改良支出基建、土木工程及其维修、改良估算价格在2万元以上。

3.其他类a)采购物料及委外加工单项年采购额估算超10万元。

b)宣传类费用单项估算2万元以上或年总计结算超5万元。

c)后勤保障类物资等其它单项费用估算1万元以上或年总计结算超4万元。

d)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和建设项目。

第五条达到本章第一条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不进行招标;1.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2.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3.停建或缓建后恢复的项目,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4.在实施项目追加的附属小型项目(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存在上述情形的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没有招标的采购项目,必须经过以下程序:1.相关经办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批后,由分管副总批准。

2.采购单位与采购和招标管理小组进行集体决策,形成推荐决策意见。

3.报总经理办公会或总经理(或授权人)审批。

4.报请审核的内容要规范详实,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项目承包人或供应商基本情况和承担同类项目的业绩,不招标的具体原因,集体决策的有关会议纪要、决议等。

第七条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公开招标的,依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7.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公司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公司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公司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1. 背景和目的在现代商业环境中,采购和招标管理对于公司的运营和发展至关重要。

良好的采购和招标管理能够确保公司获得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提高效率和竞争力。

因此,公司制定了本《公司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以规范和优化采购和招标流程,确保公平公正和合规性。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采购和招标活动,包括物资采购、服务采购以及工程项目招标等。

3. 采购和招标程序3.1 采购程序公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采购活动: 1. 制定采购计划: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和预算,制定采购计划,并提前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2. 采购需求确认:采购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确认采购需求,明确产品或服务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

3.供应商选择: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询价等方式,选择合适的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或报价。

4. 评标和选定供应商: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由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进行评审,并最终确定中标供应商。

5. 合同签订:与中标供应商进行合同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合同。

6. 履约管理: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交付和质量符合要求。

3.2 招标程序公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标活动: 1. 招标公告发布:根据项目需求,发布招标公告,并在合适的媒体平台上进行广而告之。

2. 投标文件准备:供应商准备并提交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包括详细的技术和商务方案等。

3. 投标文件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标标准进行打分。

4. 中标结果公告:根据评审结果,发布中标结果,通知中标供应商并进行合同谈判。

5. 合同签订:通过与中标供应商的合同谈判,达成一致后签订正式合同。

6. 履约管理: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交付和质量符合要求。

4. 采购和招标的原则公司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 1. 公开透明:采购和招标活动应公开透明,确保所有潜在供应商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争。

2. 平等待遇:公司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歧视任何供应商的国籍、地区或其他身份特征。

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我校各类采购和招标⼯作,切实强化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管理⽔平和资⾦使⽤效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中所称采购和招标,是指本单位各单位使⽤各类资⾦采购本办法规定的⼯程、货物和服务的⾏为。

⼯程是指建设⼯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和招标⼯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

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等要求。

第四条采购和招标⼯作坚持在质量和服务相等、性价⽐最优的前提下,低价和本国货物优先。

因教学、科研等需要⽽必须选⽤外国产品的,按政府规定办理审批⼿续。

第五条采购和招标⼯作应坚持节俭办学、资源共享、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采购项⽬须通过归⼝管理部门论证审批并经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可实施;各单位应加强采购⼯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认真做好前期调研,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避免重复购置和盲⽬购置,切实提⾼资⾦使⽤效益。

第六条采购和招标⼯作坚持决策、执⾏、监督分开,既相互制约⼜相互协调。

决策部门、执⾏部门和监督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完成采购和招标任务。

第七条采购和招标⼯作应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条按规定应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项⽬,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于个别特殊的项⽬,根据实际⼯作需要,采购⼈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为规范各类评审活动,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维护采购活动当事⼈的合法权益,建⽴本单位招标采购及项⽬论证评审专家库(简称“专家库”)。

评审专家按⼯程、货物和服务分为三类,⼯程类有⼯程咨询类,⼯程施⼯类,其他⼯程类;货物类有物理电⼦类,实验仪器设备,⽣化类仪器设备、材料,通信、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多媒体、电化及⾳体美教学仪器、设备,后勤保障及安防类,家具⽤具类,图书教材类,医疗器械,药品,建筑材料等;服务类有公共服务,公共咨询,经济管理,⼯商管理,⾦融,法律,修理维护,租赁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 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

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1.1 编制依据与目的 (2)第二章采购招投标程序 (3)1.1.1 招标公告发布 (3)1.1.2 信息发布 (3)1.1.3 资格审查 (4)1.1.4 投标邀请 (4)1.1.5 投标文件递交 (4)1.1.6 投标文件接收 (5)第三章: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管理 (5)1.1.7 投标人资质要求 (5)1.1.8 投标人资质审查 (5)1.1.9 评标专家选取 (5)1.1.10 评标专家管理 (6)第四章: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 (6)第五章:开标、评标与中标 (8)1.1.11 开标时间与地点 (8)1.1.12 开标程序 (8)1.1.13 开标要求 (8)1.1.14 评标程序 (8)1.1.15 评标方法 (9)1.1.16 中标结果公布 (9)1.1.17 中标通知书 (9)1.1.18 中标结果通知 (9)第六章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9)1.1.19 合同签订 (9)1.1.20 合同履行 (10)1.1.21 合同变更 (10)1.1.22 合同解除 (10)1.1.23 合同终止 (11)第七章质疑、投诉与监督 (11)1.1.24 质疑处理 (11)1.1.25 投诉处理 (12)1.1.26 监督管理 (12)1.1.27 违规处理 (12)第八章采购招投标档案管理 (13)1.1.28 档案归档范围 (13)1.1.29 档案归档要求 (13)1.1.30 档案保管 (14)1.1.31 档案查询 (14)第九章采购招投标信用管理 (14)1.1.32 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原则 (14)1.1.33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14)1.1.34 信用评价方法 (15)1.1.35 信用奖励措施 (15)1.1.36 信用惩戒措施 (15)第十章:附则 (15)1.1.37 本办法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5)1.1.38 本办法的修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公布。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1]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企业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企业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企业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介绍企业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在采购和招标过程中的行为,提高采购和招标的效率和透明度,保证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的管理规定。

采购管理企业在进行采购活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流程:1. 需求确定:企业应当基于业务需求,明确采购物品或服务的具体细节和要求。

2. 供应商选择:企业应当通过公开竞标或邀请制度,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并进行评估和比较。

3. 合同签订:企业应当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明确交付时间、质量要求和付款方式等条款。

4. 入库验收:企业应当对采购的物品进行入库验收,确保符合质量要求并完整无损。

5. 供应商绩效评估:企业应当对供应商的交货准时性,产品质量和服务态度等进行绩效评估。

招标管理企业在进行招标活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流程:1. 招标文件准备:企业应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要求和招标流程等细节。

2. 公告发布:企业应通过合适的渠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标。

3. 投标评审:企业应依据招标文件及评审规则,评审投标供应商的信誉、能力和报价等因素,并确定中标供应商。

4. 签订合同:企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明确交付物品或服务的细节和双方义务。

5. 履约监督:企业应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合同条款的实施。

管理要求企业在采购和招标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要求:1. 保证公正:企业应当保证采购和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竞争结果。

2. 管理规范: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各环节符合法规要求。

3. 信息公开:企业应当及时公开采购和招标信息,提供给供应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参考。

4. 数据记录:企业应当建立采购和招标活动的数据记录,包括需求分析、供应商选择、合同签订等环节。

5. 风险控制:企业应当识别和评估采购和招标活动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以上是企业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通过合理实施这些管理办法,企业能够更好地进行采购和招标活动,提高效率和信誉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采购工作公平、公正、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和其他单位进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集中采购平台或者合法合规的公共电子招投标平台组织采购活动,并在中标结果公示后严格按规定在平台上发布采购合同等信息。

第二章招标人第四条招标人是指依法享有政府采购权利并承担政府采购义务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府采购人。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开展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程序和向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委托的原则。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编制说明;(三)采购说明;(四)招标定制技术规范;(五)投标文件格式和内容要求;(六)评标办法;(七)投标文件评审标准;(八)其他需要明确投标人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编制,并应当在采购文件发布时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公开。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不得利用尚未发布的情况和与规定不符的文件进行投标。

第四章投标人第九条投标人应当依法依规参加招标活动,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规定地点提交投标文件。

逾期提交投标文件的,普通情况下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保证其投标文件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其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五章评标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不得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确保评标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制定严谨的评标流程并做好评审记录,评审过程中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是指在进行采购活动和招投标过程中所遵循的管理规定和流程。

有效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能够保证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合法,避免贪污腐败风险,提高采购执行效率,保证采购效果满足组织需求。

二、采购管理办法采购活动是组织为了满足业务需求而购买商品、服务或工程项目的过程。

为了规范和管理采购活动,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采购管理办法:1. 采购策略采购策略是指根据组织的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合理的采购决策和计划。

采购策略要考虑到采购目标、采购方式、采购时间和采购预算等因素,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2. 供应商选择供应商选择是在采购过程中选择最适合组织需求的供应商。

选择供应商时要考虑供应商的信誉、能力、服务水平和价格等因素,并制定供应商评估和选择的标准和流程,确保选择的供应商具备优良的品质和可靠的交货能力。

3. 采购合同管理采购合同是采购活动中重要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采购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签订、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管理。

在采购合同管理中,要注重合同风险分析和合同履行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采购执行和控制采购执行和控制是指按照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活动的过程。

在采购执行和控制中,要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遵循相关法律和政策,并进行采购记录和报告,实时掌握采购进展和风险。

5. 采购绩效评估采购绩效评估是对采购活动的效果进行评价和改进的过程。

通过采购绩效评估,可以评估采购活动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并提出改进建议,提高采购效果和效率。

三、招投标管理办法招投标是指在采购过程中向有能力提供相应商品、服务或工程项目的供应商公开发出邀请,供供应商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流程进行竞争性投标的过程。

1.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文件是指组织发布招标公告并向供应商提供的文件,包括需求说明、投标文件要求、评标标准和合同条款等内容。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明确、准确,确保公平竞争和公正评标。

2. 投标文件提交与评标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并由组织进行评标和筛选,选择中标供应商。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和规范学校的采购活动,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和采购工作的整体效率,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制定。

第三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办理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的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视同货物;本办法所称工程,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咨询服务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廉洁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采购与招投标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审批和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建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财务或国资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基建、设备、后勤、图书等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财务、基建、设备、后勤、图书、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招标办公室(挂靠计划财务处,简称“采购招标办”)和四个采购专项小组(简称“专项小组”),即基建工程采购专项小组、物资设备采购专项小组、图书教材采购专项小组、后勤服务类采购专项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七条专项小组的业务范围基建工程采购专项小组设在基建处,基建处处长为组长,基建处为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和采购任务申报部门及合同执行部门。

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最新

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最新

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最新一、引言招投标与采购是企业在采购物品或服务时所遵循的一种制度和流程,旨在确保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

招投标与采购管理办法是相关政策规定的具体操作指南,目的是规范招投标与采购过程,保障资源利用的效益最大化。

二、招投标管理招投标管理是整个采购过程中的关键环节,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 招标文件准备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布的一份文件,其中包含了招标公告、投标要求、合同模板等内容。

招标文件的准备需要充分考虑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要求和标准,确保招标条件明确,并注重合同条款的可执行性和合理性。

2.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是招标人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宣传通知,应该通过合适的媒体进行发布,并注明招标的时间、地点和要求。

招标公告的发布需要广泛的媒体曝光,以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提高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3. 投标评审投标评审是通过对投标文件进行专业评估和比较,选择最符合要求的投标人。

在评审过程中,需要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价格等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权威的评定。

评审结果应当公正透明,最终确定中标人。

4. 合同签订在确定中标人后,双方应当及时进行合同的签订,确保采购物品或服务的交付和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合同签订需要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并明确责任和义务,以避免后续争议的发生。

三、采购管理采购管理是在招标环节之后,对供应商的选择和供应链的管理过程,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 供应商选择在投标评审之后,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是一个关键步骤。

供应商的选择应该综合考虑供应商的资质、价格、交货期、质量等因素,并进行综合评估和比较。

选择合适的供应商有助于确保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2. 供应链管理供应链管理是指对供应商进行监督、协调和管理,确保采购物品或服务的供应能够按时、按质、按量进行。

供应链管理需要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合作关系,密切关注供应商的绩效和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应对潜在问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章招标第九条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招标。

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与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招标与采购行为,保证招标与采购的质量,提高招标与采购工作效率,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招标和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务预算管理资金招标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鉴定等服务。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四条学校采购活动分为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和校内采购。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发改委《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招标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的行为。

校内采购是指除政府采购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之外的其他采购行为。

校内采购划分为校内集中采购和校内零散采购两种形式。

校内集中采购是指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项目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由招标与采购中心实施的采购。

校内零散采购是指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由招标与采购中心或项目申购单位(部门)实施的采购。

第五条所有招标采购项目通过招标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干涉招标或采购活动。

招标及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及采购管理办法

招标及采购管理办法招标及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标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用材料设备采购、服务性招标和工程招标。

第三条公司采购部负责全公司范围内的招投标管理和各类招标工作。

第四条公司招标、采购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诚信、择优、效率的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原则。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公司下列项目必须实行招标:1、一次性购买在 2万元(含)以上的材料、设备;2、单项在 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3、服务类项目;第六条因政策、法规规定或受其他条件限制不适宜招标的项目需报公司领导批准可免于招标。

标的物估算价值未达到第五条金额要求的由物控部自行组织询价,询价单价需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

预算部、工程部、项目管理部等相关部门应配合物控部完成招标和询价所用的技术和商务资料提供工作。

第七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10万元(含)以下工程(材料设备为2万元)邀请的企业应不少于 3 家,10万元以上(材料设备为2万元以上)工程邀请的企业应不少于 5 家。

服务类招标均需在3家以上。

第八条公司招标应遵循以下流程:招标文件编制、发布招标信息、资格预审(含考察拟投标单位,相关部门出具考察报告)、发售招标文件(含答疑、踏勘等)、投标人投标、开标、评标(含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相关部门提交评审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报批、定标、签订合同。

第九条项目部或工程部应将材料、设备采购计划提前20个工作日报采购部招标,工程招标计划应提前40个工作日报采购部招标。

并附招标项目范围、技术要求、数量清单、施工或供货日期等要求,预算部价要求及结算方式,以便采购部合理地安排招标时间,保证招标工作质量。

1、简单材料为5个日历天;2、技术较复杂的设备为7个日历天;3、建筑安装工程、需要二次设计的专项工程等为15-20个日历天。

第十七条招投标费用1、物控部招标时,可根据标的额的大小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工本费,最高不应超过每份300元,售后不退;2、工程招标中,需向投标人发放设计图纸的,可根据图纸的数量酌情收取图纸保证金,投标人完整地返还图纸的,全额退还;3、招标时,应按不超过标的额的 0.5%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结束且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投标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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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采购和招标工作,切实强化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采购和招标,是指本单位各单位使用各类资金采购本办法规定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

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等要求。

第四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在质量和服务相等、性价比最优的前提下,低价和本国货物优先。

因教学、科研等需要而必须选用外国产品的,按政府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应坚持节俭办学、资源共享、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采购项目须通过归口管理部门论证审批并经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认真做好前期调研,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避免重复购置和盲目购置,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坚持决策、执行、监督分开,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

决策部门、执行部门和监督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完成采购和招标任务。

第七条采购和招标工作应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八条按规定应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于个别特殊的项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购人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为规范各类评审活动,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维护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本单位招标采购及项目论证评审专家库(简称“专家库”)。

评审专家按工程、货物和服务分为三类,工程类有工程咨询类,工程施工类,其他工程类;货物类有物理电子类,实验仪器设备,生化类仪器设备、材料,通信、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多媒体、电化及音体美教学仪器、设备,后勤保障及安防类,家具用具类,图书教材类,医疗器械,药品,建筑材料等;服务类有公共服务,公共咨询,经济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法律,修理维护,租赁等。

第十条为规范供应商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网上采购,提高采购效率,建立本单位采购和招标供应商库,同时实行供应商资格登记、准入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一条本单位设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和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主持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为副组长。

小组成员有: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工会常务副主席、本单位领导办公室主任、财务处处长、审计处处长、招标管理办公室主任、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基本建设处处长、后勤管理处处长、图书馆馆长、通信网络中心主任、后勤集团总经理、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是本单位采购和招标的议事和决策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本单位党委常委会、校务会议关于招标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审定本单位采购和招标工作的相关制度及招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三)讨论决定申报项目的非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

(四)研究处理采购和招标活动中的有关质疑和投诉,研究处理供应商在采购和招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

(五)讨论并研究决定涉及本单位采购和招标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和决策程序按照《本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执行。

第十三条本单位设立招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

招标办是本单位职能机构,也是本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招标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二)负责完成立项项目采购方式的审核审批工作;(三)负责实施工程、货物和服务等项目(不含基建类)的采购和招标工作;规范采购和招标程序和工作流程;(四)负责组织已完成采购和招标程序项目的商务谈判,审批(备案)合同文本;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合同的管理;(五)负责采购和招标有关文件资料的立卷及归档工作;(六)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单位做好合同执行及验收工作;(七)组织项目主管部门及招标监督机构等相关单位研究招标活动中遇到的特殊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意见或建议,必要时提交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八)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资质、经营状况、技术力量等进行考察;(九)建立、维护本单位“招标采购及项目论证评审专家库”和“采购和招标供应商库”,建立健全相关准入、监督及淘汰机制;(十)完成本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本单位采购和招标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归口管理部门(主要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在本单位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管理范围内各采购和招标项目的论证、申报、审批、询价(考察)、定购(评审)和验收等工作。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1.管理范围:各类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公共场馆(包括会议室、报告厅、语音室、计算机室、专用机房等)专用设施和专用设备;图书、教材;各类服务项目;资产处置;各类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办公家具。

2.主要职责:(1)负责审定采购计划,定期督办、征集和汇总采购计划;协助财务处编制采购预算;(2)负责采购和招标的前期论证和审批工作;(3)负责拟订采购和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资质要求及合同文本;(4)负责采购和招标项目技术释疑;(5)组织并参加相关评审会议;(6)组织采购和招标项目合同的洽谈,参与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7)负责组织采购和招标项目的验收;(8)负责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申报非公开招标项目。

(二)基本建设处1.管理范围:基本建设工程、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扩建工程(包括原址旧建筑物的拆除)等。

2.主要职责:(1)承办和组织实施管理范围内工程、货物与服务的采购和招标;(2)负责采购和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3)负责拟定采购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4)负责采购和招标释疑;(5)组织采购和招标项目合同的洽谈,参与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6)负责组织采购和招标项目的验收;(7)负责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申报非公开招标项目。

(三)后勤管理处1.管理范围:各类房屋修缮、装饰装修、改造扩建、园林绿化工程及本单位旧建筑物的拆除工程(基建处新建项目原址旧建筑物拆除工程以外的其他拆除工程);小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和后勤专项经费项目;后勤集团内部自筹经费和经营物资项目等。

2.主要职责:(1)负责采购和招标的前期准备工作;(2)负责拟订采购和招标文件及合同文本;(3)负责采购和招标项目技术释疑;(4)组织并参加相关评审会议;(5)组织采购和招标项目合同的洽谈,参与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并负责合同履行;(6)负责组织采购和招标项目的验收;(7)负责向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申报非公开招标项目;(8)属后勤集团自筹经费项目,后勤管理处商招标办后,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由后勤集团按照本办法组织采购和招标。

第十五条本单位其他相关部门的管理范围和职责是:人事处负责审定引进人才计划等专项资金的购置项目。

财务处负责各项采购和招标的经费审核与财务监督工作,编制采购预算,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审核、合同正本的保管、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等工作。

发展规划处负责审定学科建设等相关专项经费的购置项目。

科研处、社科处负责审定科研专项基金、专项经费的购置项目。

监察处是本单位采购和招标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各类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

审计处按照本单位有关制度规定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校办产业管理办公室负责校办产业系统各类采购和招标项目的申报审核工作;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校办产业系统申报的采购和招标以及合同签订和验收等工作。

校工会负责组织工会委员(包括基层分会)或教职工代表,参与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的全程监督工作。

第十六条各中层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采购计划,开展前期调研,按要求向归口管理部门报送计划和报告;(二)负责采购项目申报工作,通过网上办公系统上传采购需求和调研材料,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完成立项审查和可行性论证;(三)组织本单位限额内的各类采购活动;(四)参加与本单位有关项目的采购活动;(五)协助归口管理部门签订及履行采购合同;(六)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做好项目验收工作;(七)按规定备案项目采购资料;(八)负责按要求撰写供应商履约评价,向采购人反馈供应商履约情况。

第十七条本单位根据采购和招标工作的需要,依法组建由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代表和本单位外有关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小组),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

专家由招标办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于评审前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特殊项目可采取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确定的方式。

第三章申报范围第十八条凡使用本单位预算资金、专项资金和赞助资金、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时,批量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大宗物资、服务项目的采购,单项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修缮改造工程、基建工程采购,以及按规定需通过政府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均纳入集中采购管理,按本办法进行实施。

第十九条限额标准(一)以下情形采用招标方式1.按规定不需在省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各类房屋拆除(拆迁)工程,预算总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房屋、道路、校园公共设施、校园景观与绿化建设和修缮改造工程、基建工程(包括房屋装修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土石方工程等),以及工程设计、监理、勘探、造价等项目。

2.预算总价(或批量总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包括教学设备、办公设备、实验器材、医疗器械等)、大宗物资(包括实验材料、图书资料、教材、纪念品、奖品、礼品、药品及家具、军训服装、劳保用品、卫生用品、卧具、粮油、副食品等)。

3.预算总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包括外贸委托、审计委托、设计和评估委托、体检委托、管理咨询、考察服务等)。

4.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应纳入招标的项目。

(二)采用非招标方式的情形按规定可以不通过政府指定的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及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采购项目,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20万元以下的各类仪器设备、大宗物资、服务项目的采购,单项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修缮改造工程、基建工程采购,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抢险救灾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经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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