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权配置之法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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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键 词】 观 调 控 ; 观 调 控 权 ; 置 ; 力 ; 央 与 地 方 关 宏 宏 配 权 中
一
、
引 言
公权力 , 除具 有 国家 公 权 力 的一 般 特 征 — — 专 属 性 、 定 性 、 会 法 社
公共性等 , 它还 具 有 一 些 特 定 的特 征 :
权 力 \ 利 通 常 被 视 为 是 法 学 研究 上 的 核心 范 畴 。 与 此 相 应 , 权 宏观调控权 , 即宏 观 经 济 调 控 权 , 就 成 为 了宏 观 调 控 法 的 核 心 范 也
观调控 权配置 的体 系。
宏 观调 控 监 督 权 则 指 的是 宏 观 调 控 监督 机关 对 宏 观 调 控 的决 策权 、 行 权 的 行 使 、 行 过 程 及 结 果 进 行 审 议 、 价 和 监 督 的 权 执 执 评 力 。宏 观 调 控 监 督 包 括 两 方 面 的 内容 : 序 上 的 监 督 是 指 对 指 对 程 调 控 主体 是 否 依 法 定 条 件 、 法 、 序制 定 并 执 行 宏 观 调 控 决 策 所 方 程 进 行 的 监 督 ; 体 上 的 监 督 是 指 对 调 控 主 体 制 定 及 执 行 宏 观 调 控 实 决 策 是 否 符 合 客 观 经 济 规 律 , 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 否 实 现 是 是 预 期 的效 果 , 达 到宏 观 调 控 目标 所 进 行 的 监 督 。 并 ( ) 观 调 控 权 的 特征 。宏 观 调 控 权 作 为 一 项 综合 性 的 国 家 二 宏
畴 , 为 , 观 调控 法 的理 论 和 制 度 都 是 围绕 着 宏 观 经 济调 控 权 的 因 宏
第 一 , 观 调 控 权 是 国家 经 济 调 节 权 的一 种 , 区别 于传 统 国 宏 是
家 权 力 —— 立 法权 、 政 权 、 行 司法 权 的一 种 新 型 国 家权 力 。虽 然宏 观 调 控 权 与 行 政 权 存 在 交 叉 , 别 是 宏 观 调 控 执 行 权 在 权 力 性 质 特 上 与 行 政权 相 似 , 宏 观 经 济 调控 权 与传 统 行 政 权 在 产 生 的 基 础 、 但 权 力 的 性质 、 力 的 主 体 、 使 的方 式 、 行 的 作 用 、 用 的 领 域 、 权 行 运 作 保 护 的 法益 等方 面都 不 尽 相 同 , 能混 为一 谈 , 不 否则 将 会 影 响 学 科
示性 的规定 , 没有从 总体 上规 定宏观 经济调 控权 的配置 。鉴 于此 , 并 本 文 拟 在 梳 理 各 种 观 点 的 基 础 上 , 宏 观 调 控 权 的 内 涵 、 征 、 成 展 开 对 特 构
探 讨 , 重 对 宏 观 调 控 的 配 置 问题 进 行 分 析 , 而 得 出宏 观 调 控 权 的 配 着 从 置 应 是 由 中 央 和 地 方 共 享 。 在 此 基 础 之 上 , 步 构 建 出 中 央 与 地 方 宏 初
宏 观 调 控 权 配 置 之 法 律 解 析
周 静
பைடு நூலகம்
( 中南 财 经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 摘 要 】 观 调 控 权 的 配 置 不 仅 涉 及 相 关 国 家 机 关 之 间 的 分 权 问题 , 宏 的 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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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 还涉及 对宏观调 控本 身的理 解 , 而我 国《 宪法 》 1 第 5条只 是做 了宣
解 析 与 宏 观调 控 权 配 置 相 关 的 问 题 。
二 、 观 调 控 权 的 内 涵 宏
第 二 , 观 调 控 权具 有宏 观经 济 性 , 宏 区别 于市 场 规 制 权 。宏 观 调 控 权 作 为 国家 的 一 项 特 定 的经 济 职 权 , 作 用 的 领 域 为 宏 观 经 其
济领 域 , 行 使 的 目标 是 促 进 经 济 增 长 , 加 就 业 , 定 物 价 , 持 其 增 稳 保 国 际 收支 平 衡 。而 很 少 关 注 微 观 的 、 体 的 经 济 主体 的具 体 运 行 。 个
第 三 , 观 调控 权 主要 集 中在 中央 一 级 的 国 家 机关 , 有 中央 宏 具 集权性 , 区别 于 “ 方 经 济 调 控权 ” 地 。既 是“ 观 ” 则 应 当 是 一 国范 宏 , 围 内 的“ 观 ” 而一 国范 围 内某 一 行 政 区域 范 围 内 的“ 方 经 济 调 宏 , 地 控 权 ” 是 不 能 够 称 之 为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权 的 , 只 是 一 种 具 有 落 实 , 它 “ 观 调 控 措施 ” 务 的 权 力 , 不 能 够 等 同 于宏 观调 控 权 的 本 身 。 宏 义 并 第 四 , 观 调控 权 所保 护 的 法益 是 社会 整 体 利 益 。经 济 法 是 维 宏
( ) 关概 念 的 界 定 。宏 观调 控 权 与 宏 观 调 控 行 为 是 密 不 可 一 相 分 的 , 观 调 控权 是 静 态 概 念 , 观 调 控 行 为 是 动态 概 念 , 宏 观 宏 宏 是 调 控权 运 行 的表 现 形 式 , 者 是 内容 与 形 式 的 关 系 。 因 此 , 研 究 二 在 宏 观调 控 权 时 , 首先 要 回答 什 么 是 宏 观 调 控 。宏 观调 控 , 一 个 经 是 济 学 的术 语 , 国家 从 社 会 经 济 的整 体 利 益 出 发 , 用 计 划 、 策 指 运 政 和 各种 经 济 手 段 对 宏 观 的 经 济运 行 所 实 施 的调 节 和 控 制 。
理 论 之 间 的 逻辑 严 密 性 。
产 生 、 行 、 制 等 问题 而 展 开 的 。法 律 首先 必须 赋 予 调 控 主 体 宏 运 控 观 调 控 权 并 加 以 保 障 , 时 又 对 调 控 主体 在 法 定 范 围 内进 行 宏 观 同 调 控 加 以规 制 , 样 才 能 保 证 国 家宏 观 调 控 的科 学 性 和 有 效 性 , 这 从 而 实 现 宏 观 调控 的 目标 。 因此 , 究 宏 观 调 控 法 理 论 , 先 应 重 点 研 首 研 究 宏 观 调 控权 。但 是 , 前 经 济 法 学 界 对 于 宏 观 经 济 调 控 权 的 当 认 识 仍 存 在 一定 分 歧 , 其是 对 宏 观 调 控 权 的配 置 争 议 较 大 , 核 尤 其 心 即如 何解 决 集 权 与 分 权 的 问题 。 为 此 , 必 要 从 法 律 的 角 度 来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