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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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审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审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一、独立性独立性是审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

审计师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保持独立的思维和行动,不受外界的影响和干扰。

独立性保证了审计师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使他们能够真实、准确地进行审计工作,为利益相关方提供可靠的信息。

二、诚实和诚信诚实和诚信是审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二。

审计师在与客户和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和交流时,必须保持诚实和诚信的态度。

他们需要按照事实进行陈述,不夸大事实,也不隐瞒信息。

只有如此,审计师才能赢得他人的信任,从而顺利完成审计工作。

三、保密保密是审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三。

审计师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保护客户和利益相关方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他们需要严格控制审计文件和信息的访问权限,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未授权的人员获取。

审计师的保密工作是为了保护客户和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维护商业机密的安全。

四、专业行为专业行为是审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之四。

审计师在履行职责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保持高水平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标准。

他们需要持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和监管环境。

审计师需要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从事违法、违规和不道德的行为。

五、审慎性审慎性是审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五。

审计师在履行职责时需要保持审慎的态度和行为。

他们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数据分析,确保所得到的审计证据和结论具有可靠性和可信度。

审慎性还体现在审计师对风险的识别和评估上,他们需要充分了解客户的业务,判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应对。

总结:审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包括独立性、诚实和诚信、保密、专业行为以及审慎性。

这些原则是审计师履行职责的指导准则,确保他们在审计工作中能够保持公正、客观和可靠。

遵守这些原则对于维护审计师的声誉和职业形象至关重要,也有助于建立信任和信心,为利益相关方提供有效的服务。

因此,审计师必须时刻牢记这些原则,注重职业道德的实践和应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违法性要件的取舍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违法性要件的取舍

法风格并没有导致在相同或相似的侵权案件 中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 。
究其根本, 两种立法例是与本国的政治、 经济 、 社会及历史环境紧密相
连, 并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 , 每种处理方法在各 自的立法模式下运
用 自如 。
从 以上的分析看来 , 中国对于违法性要件在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定 位并不能盲 目地选择法国法或是德国法, 而要综合考虑 中国的实际以

违法性的内涵
立地位 , 它仅仅是一种表 象, 因而只 能融入过错这样一个大范畴中
而 德 国法深 受康 德 哲学 的 影 响 , 为 一个 人 的行 为 自由要 有 效 地得 以 认
对于何谓违法性, 有学者认为, 违法是指违反法律强制、 禁止之规 定或违背公序 良俗 ; 有认为, 任何人侵害他人之权利时, 如无阻却事 由, 即为违法; 有认 为, 0 违法性系指行 为违 反法律所体现的价值而具 有反社会性质的情形 ;有认为, 0 违法性系以法律规范所定行为义务的 违反为其实质内涵 :有认 为, 。 违法行为, 亦称违法, 是指有社会危害 性, 有过错的不合法行 为。 而笔者认 为, 0 违法 的实质 内涵为违反法律 所保护的利益, 即违 背法律秩序 的 目的; 违法 的形式 内涵为违反法律 的禁止性、 强制性规定 。 因而, 笔者认 为, 违法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违反 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而使 法律对其予 以否定性 的客观评价的情形。 由此看 来, 违法 的对象 是行为 , 违法是法律对行为人行为的客观 的评价。因而, 违法 只是一种 客观情 形, 而不带有任何主观要素。在 这一点上, 违法与过错 不同 毕竟 , 过错侧重于行为人的主观态度。
确理解 。

性 的特征 。 而在德国侵权法 中, 过错与违法性被分离为两个 不同的 要件 , 前者被理解为一种态度 , 后者仅简单表明缺乏法定事 由而违反 某项法律规范。

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二元处罚之厘清

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二元处罚之厘清

2023年6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un.,2023 第36卷 第2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6 No.2【刑事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23-03-28基金项目:2022年度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刑法扩张的法典化反思”(项目编号:CLS〔2022〕D5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马千里(2000-),男,河南洛阳人,东南大学法学院202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① 2011年为931篇,2012年为6421篇,2013年为25999篇,2014年为115368篇,2015年为138720篇,2016年为160788篇,2017年为184321篇,2018篇为222452篇,2019年为282036篇,2020年为249037篇,2021年为148458篇,共计1559311篇。

② 参见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二元处罚之厘清马千里(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摘 要〕 醉驾入刑十年间,由醉酒驾驶行为引起的交通事故数量明显下降。

作为行政犯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理应受到行政法和刑法的双重规制,但是囿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罪状规定极其简单,缺乏情节严重等限制性条件,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不当入罪,使得部分本该处以行政责任的醉驾行为都被纳入刑法的规制领域。

明晰行政犯的本质特征,阐明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划分依据,通过对构成要件进行以规范保护目的为核心的实质解释,来科学划分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二元处罚范围,才能使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更加科学。

〔关键词〕 危险驾驶罪;行政犯;行政不法;违法相对论〔中图分类号〕DF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3)02-0073-06 一、现实困境:醉驾入刑后司法实践问题之涌现醉酒驾驶自2011年正式入刑以来,取得了良好的规制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如“入罪范围过于庞大,又没有合理出罪机制,致使定罪层面的犯罪全扩大化;各地入罪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屡有发生”等。

论公务员不服从违法命令的若干问题

论公务员不服从违法命令的若干问题

论公务员不服从违法命令的若干问题内容摘要:在总体上肯定公务员有权不服从上级违法命令的基础上,仍然有些问题有待进一步研究。

比如公务员不服从违法命令的理论基础是什么,责任分配问题以及公务员如何对待违法的抽象命令、内部命令和审查的标准、行政相对人的配合等问题,都需要深入进行探讨。

本文将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作了详细的分类,针对不同的分类应区别对待,在分析了不服从违法命令的理论基础上,认为公务员应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于现行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的实施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提出应该明确审查标准,确立相应的责任分配和证明途径,加强对公务员履行职务的保障,实现行政相对人的配合,。

关键词:违法命令不服从内部命令外部命令职务保障《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在现行的理论和实践中,对于对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的争论依然存在,拒绝执行违法命令的范围、如何拒绝执行违法命令以及执行了违法命令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配合等问题,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本文欲对这些问题作一个详细的探讨,以期得到学界同仁之回应。

一问题的争论公务员服从上级的合法命令固然是一项法定义务。

但是,一旦上级命令与法律相违背,公务员是否必须服从以及如何作出处理,就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

对此问题至少有以下几种观点①:(1)绝对服从说。

此说认为下级对上级长官发出的命令不管是否违法,都应当绝对服从,这是由行政机关以上率下、层层节制的特点决定的。

如果下级可以审查上级的行政命令是否违法,就可能造成公务员借口上级命令不合法,任意取舍,以至紊乱行政秩序的后果。

而且,上级命令是否合法,属于法律解释的范围,与其信任下级的判断解释,给予其任意取舍之权,还不如信任上级命令发布者之判断解释,以免影响行政指挥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陈兴良老师刑法总论笔记——犯罪及罪体

陈兴良老师刑法总论笔记——犯罪及罪体

实质概念易导致法律虚无主义。

我国为混合概念(苏联1960年)2、规范概念和事实概念1、契约违反说(贝卡利亚)2、权利侵害说(费尔巴哈)√3、法益侵害说(费伦巴莫)√4、义务违法说(夏佛斯塔因)5、规范否认说(雅各布斯)二、犯罪构成总论犯罪构成是一个理论概念(或者是法律规定),又是苏联引进。

犯罪构成/犯罪构成要件关系构成要件来源于意大利纠问式诉讼程序(一般纠问、特别纠问),犯罪事实到德文引申为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从客观到主客观。

构成要件不等于犯罪构成,构成要件可能是该当性。

犯罪要件(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犯罪构成特征:法定性(罪刑法定)、类型性(观念与实在的区别)——模具、逻辑性(构成要件的层次性)逻辑性:第一层:犯罪构成。

第二层:犯罪构成的要件。

第三层:犯罪构成要件的要素。

也是位阶性。

1、客观判断优于主观判断2、定型性(形式)判断优于非定型(实质)——期待可能性3、事实判断优于价值判断构成要件意义:区分罪与非罪;区分轻罪和重罪犯罪构成体系:1、大陆法系——假定不存在;递进式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行为结果故意过失)、违法性(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有责性(责任能力、故意责任过失责任、期待可能性)。

2、苏联及我国:耦合性——无位阶性;假定存在;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年龄、能力)、主观(动机)3、英美法——刑事责任双层次条件:本体要件(行为、意图),抗辩事由。

4、陈兴良:罪体(行为事实、客观归责)、罪责(心理事实、主观归责)、罪量。

(位阶性)犯罪构成的分类1、基本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2、普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两个罪刑单位(情节加重、结果加重、数额加重、方式加重3、简单的犯罪构成、复杂的犯罪构成——选择的(手段、客体、主体)、复合的(行为、罪过)4、叙述、空白(要件没有叙明)5、封闭的、开放的罪体:法定性、客观性、侵害性不能归咎行为:1、反射动作 2、机械行为 3、本能动作属于刑法归咎:1、自动化性行为2、冲动行为3、精神胁迫——可能紧急避险4、忘却行为5、原因自由行为(自我造成)行为实行性:正犯行为表现方式:作为,有形性。

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分析和思考

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分析和思考

管理
学校暴力事件对青少年的 身心健康具有严重影响, 需要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 干预。
近年来,学校暴力事件频 发,给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为了 预防和干预学校暴力事件 ,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学校应该加强心理健康教 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价值 观和行为习惯。
学校应该加强校园安全管 理,完善安全制度,加强 安全宣传和教育,提高师 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
家庭因素
家庭关系紧张
一些家庭由于父母关系不好,经 常吵架或离异,导致孩子缺乏安 全感,容易产生违法犯罪行为。
家庭教育缺失
一些家庭对孩子过于溺爱或放任, 没有正确引导孩子的行为和思想, 使孩子容易受到不良影响。
家庭经济困难
一些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无法满足 孩子的正常需求,孩子可能产生不 满和抵触情绪,导致违法犯罪行为 。
学校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学 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行 为的发生。
改善社会环境
社会应该加强对青少年的关注和保护,改善社会环境,减 少青少年接触不良信息和不良行为的机会,为青少年的健 康成长提供更加良好的环境。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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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分析和思 考
汇报人: 2023-11-28
目 录
• 引言 • 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成因分析 • 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 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思考和反思 • 案例分析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的普遍性
在当今社会,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日益突出,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无 论是在城市还是农村,青少年犯罪率都在逐年上升,且涉及的犯罪类型也日益多 样化。

刑事法中的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刑事法中的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刑事法中的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在刑事法领域中,违法与犯罪是两个关键概念,但它们之间存在着明确的区别。

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界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刑事法律体系,并在实践中正确应用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概念解析、行为要件、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深入探讨刑事法中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一、违法的含义及特征违法是指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或法律的规定,没有按法律的要求行事。

违法行为通常是指非法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但并不必然涉及犯罪行为。

违法行为可能包括交通违法、违反管理条例、违反行政规定等一系列行为。

违法行为一般以行政处罚或民事责任追究为主,一般不牵涉到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的特征在于行为主体未能遵守特定的法律规定,但其行为危害程度相对较低,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影响较为有限。

违法行为通常是立法机关对公民行为进行规范的结果,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然而,并非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构成犯罪行为,具体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行为的性质、后果等进行判断。

二、犯罪的含义及要件犯罪是指行为人触犯了刑法或其它刑事法律的规定,且该行为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要件,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社会危害性。

犯罪行为涉及到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公民权利的重大侵犯,因此在法律中得到了严格的定义,以便对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惩罚。

犯罪行为的要件主要包括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

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即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识和行为目的;客观要件则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如行为动作、行为结果、危害后果等。

只有当行为同时满足主观和客观要件时,才能构成犯罪行为。

三、法律后果的不同违法行为常常导致行政处罚或民事纠纷处理,而犯罪行为则会给行为人带来刑事责任的追究。

刑事责任的后果包括刑罚、刑罚执行措施以及刑事记录等。

相比之下,违法行为的后果对个人的社会声誉和个人信用的影响相对较小。

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是法律严肃性的体现,通过刑罚的实施,旨在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的权威。

论违法性要件的独立性

论违法性要件的独立性

无过错 。 - 以笔者将从违法性和过错的内涵 的区分及其意义 , 任 的独立构成要件 的理 由是 ,侵权法 的任务在于 ‘ ”【 所 界定人与人 之间 的权利范 围 ,在此范围 内,人们可 以发展其个人 自由,谋 违法性的功能 ,违法性独立 的必要 性三个方面来论证应该把行
为的违法性作为侵权责任 的独立构成要件。
2总第 17期 ) 0 9 21 0 ( 年第 5期
现 代 企 业 文 化
MODERN ENTE RPRI E UUr S C URE
N0. 5. 0 9 1 20
( u ua vt O 17 C m li y . ) te N 2
论 违法性要件 的独立性
秦 叁
( 吉林 大学法 学院 ,吉林 长春 10 1) 3 0 2
人损 害的态度 。客观 的违法是行为 的违 法性 ,主观的违法是过 是行为人 的主观心理态度 ,体现 了行为人的主观上应受非难性。
错。 ”圈
但是 由于 民法对判断过错 主要采取客观标准 ,以及行为本身就
有 使 前苏联 民法理论将不法与过错严格 区分 开来 ,认为违法性 具有行为人的意志 因素 , 些学者提 出了客观过错的概念 ,

求 自己的利益 。 ’行为 的违法性是认定侵权行为 的第一步 ,作 ” 为主观要件 的过错是对侵权 责任 的最后评价 。人们认清了哪些
行为是违法行为后 ,就 可以 以此知道 ,可 以做什么不可 以做 什

违法性 和过错 内涵 的区分 及其 意义
( )违 法 性和 过 错 内涵 的 区分 一
用 … …”
其次 ,有利于法律 的有 效实施 。对行为 的违法性的判断仅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侵权 法理论的核心 问题 , 也是 当前 国内学者争议最 大 的问题之一 。其 中争 论 最多 的两个 观点 为 仅涉及事实 的认定 ,过错是个 主观概念 ,对其认定带有主观色 “ 三要件说 ”和 “ 四要件说” 。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 的学者支持 彩 ,区分过错 和违法性 给了法官最为客观 的标准 ,减少 了法官 “ 三要件说 ” ,认 为 “ 侵权 责任的构成要件为损害事实 ,因果关 的 自由裁量权 ,有 利于法官客观公正 的审理案件 ,维护法律的

我国侵权法中过错与违法的区分

我国侵权法中过错与违法的区分

我国侵权法中过错与违法的区分作者:王丽华郭瑞琨来源:《法制博览》2018年第05期摘要:本研究主要围绕我国侵犯法,基于过错同违法性的故意、违法推定过失、违法性认知等角度,对违法性和过错间的关系进行了探析,从判断基准、本质、功能及含义等视角详细介绍了二者间的差异。

关键词:侵权法;过错;违法性;差异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217-01一、“违法性”与“过错”的牵连从判断依据、判断对象这两个角度来看,违法性和过错具有一定的联系,这就导致二者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明确理清。

过错、违法性二者的牵连具体体现为:(一)故意和违法性的认知基于传统角度来看,可以将故意心态认定为行为人虽然能够对自身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有一定的预见,但是还是希望结果可以出现,或者任由事情向结果发展。

其中任由结果发生和希望结果出现具体指的是对结果发生的事实有一定的认知?或可以对结果违法性进行预见?这还尚未明确。

这在学说中的观点有所差异。

本研究认定法律中过失心理的责难小,而故意心理的责难相对较大,但在故意心理成立时,必须要符合对损害结果的违法性认知这一前提。

例如: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对周边居民造成了一定的噪音污染,管理人员认识到确实存在噪声,然而认为噪声尚未得到法律惩治的程度,所以依然开展生产工作。

基于此,不能单方面主观的认定厂主对居民存在故意加害的想法,最大程度上只能认为厂主在必要注意义务方面有一定的过失。

(二)违法推定过失从客观过错理论的角度来看,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体制中先定了必要注意义务。

而在违法推定过失理论下,判断过失、违法性上基本相似,所以很容易出现操作失误,出现一定的不良影响。

一方面会导致过失的内涵界定不够明确,行为人更容易承担结果责任,若不是过失责任,无法对不存在过失进行证明;另一方面因为违法推定过失原理的限定,行为人在不需要承担伦理可责性的情况下,要同时对损害赔偿责任、道义责任进行承担,影响了法律价值判断公正性。

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从属性和独立性研究

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从属性和独立性研究

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从属性和独立性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现代社会的法治化程度不断提高,行政犯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形态,其违法性判断问题日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

行政犯既涉及到行政法规范,又关联到刑法规范,其违法性判断既需要从属于行政法规范,又需要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从属性与独立性之间的关系,以期为我国行政犯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提供有益参考。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梳理行政犯的相关概念及特点,明确行政犯在法治体系中的定位。

在此基础上,文章将分析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从属性,探讨行政法规范对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影响与制约。

随后,本文将深入研究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揭示刑法规范在行政犯违法性判断中的独立作用与价值。

本文将探讨如何在实践中平衡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从属性与独立性,提出相应的建议与措施。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深化对行政犯违法性判断问题的理解,为完善我国行政犯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进而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二、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理论基础行政犯的违法性判断,既涉及到行政法的规范,又关联到刑法的制裁。

因此,其理论基础具有复合性和独特性。

从属性理论主张,行政犯的违法性判断应以行政法规范为前提,即只有当行为违反了相应的行政法规定时,才可能构成行政犯。

这一理论强调了行政法规范在违法性判断中的先决作用,体现了刑法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然而,若完全依赖行政法规范,则可能忽视刑法自身的独立价值,导致刑法成为行政法的附庸。

独立性理论则强调,行政犯的违法性判断应独立于行政法规范,即刑法应基于自身的价值和标准来判断行为的违法性。

这一理论突出了刑法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权方面的独立作用,避免了刑法过度依赖行政法的倾向。

然而,若完全割裂行政犯与行政法规范的联系,则可能忽视行政法在行为规制方面的专业性,导致刑法判断的不准确和不合理。

因此,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理论基础应是从属性与独立性的有机统一。

在判断行政犯的违法性时,应首先考察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应的行政法规范,这是行政犯成立的先决条件。

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违法判断的相对性

法秩序统一性视野下违法判断的相对性

03
违法判断相对性概述
违法判断相对性的概念
违法判断相对性指的是在法秩序统一性的前提下,对于同一行为 在不同法律领域或不同法律部门中可能作出的不同违法性评价。
这一概念强调违法判断的多元性和相对性,即同一行为在不同法 律语境下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
违法判断相对性的理论基础
80%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
法律体系内部各个组成部分之间 应保持协调一致,避免出现矛盾 和冲突。
执法层面的体现
执法过程中对违法行为的认定具有相对性
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由于执法环境和具体情况的 不同,执法人员在违法行为认定上可能存在一定的相对性。
自由裁量权对违法判断的影响
自由裁量权是执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的一种权力,它允许执法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由判断和选择 。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也可能导致违法判断的相对性。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法律体系将逐渐趋 同,违法判断的相对性将逐渐减弱。
提高司法公信力
通过加强司法公开、透明和公正,提高司法公信 力,增强公众对违法判断统一性的认同。
3
促进法学研究交流
加强国际法学研究交流,推动法学理论的创新和 发展,为解决违法判断相对性问题提供更多思路 。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总结
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
不同法律制度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形成一个有机的 整体,确保法律制度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法律规范的内在统一
法律规范应当具有内在的统一性,避免出现自相矛 盾的情况,确保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适用范围
01
02
03
0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立法领域
在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法秩 序统一性原理,确保制定的法 律符合整个法律体系的要求。

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证据的排除原则

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证据的排除原则

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证据的排除原则在行政诉讼中,排除违法证据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原则。

本文将从违法证据的定义、分类、排除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和介绍。

一、违法证据的定义所谓违法证据,是指指控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使用的证据,其来源或取得方式与法律规定不符或者本身就违反法律的证据。

例如强制取证、非法调查、盗窃拍摄、非法搜查等情况下获得的证据就是违法证据。

二、违法证据的分类违法证据可以分成实体证据和形式证据。

实体证据是指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主要以物质形态存在的证据。

例如非法拘禁案件中,被告人的供述书、被害人的手铐、惯用语等都属于实体证据。

形式证据是指人证、证明文件等,在形式上存在的证据。

例如证人提供的证言和证件中所包含的信息都属于形式证据。

三、违法证据的排除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排除违法证据的前提是守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精神的根本要求。

司法审判人员必须同时考虑证据取得的真实性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

2.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是指需要将存在违法的证据与其它证据完全隔离,不能由违法证据引导、强化或影响其它证据的认定结论。

要求对存在违法的证据进行独立的分析和判定,并不参考其他证据的认定结论。

3.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官司审判人员在使用得到的证据时必须按照证明责任规则、保护人权利等法律规定,对证据真实性和根据性同时加以审查。

只有真正必要的信息可以用于审判。

4.公证证明原则公证证明原则指证据在取得过程中必须经过尽可能多人的接触和证实,即证明来源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等权威机构的认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违法证据的处理方式1.排除违法证据一旦证据被认定为违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同时,不能将与违法证据有关的事实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

2.综合分析如排除违法证据后对于案件的证明存在难度,司法审判人员可在其他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性分析,并在判决书中清晰、具体地说明理由和证明。

3.其他措施在案件证据存在重大争议时,司法审判人员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邀请专家鉴定、追加证人证言、补充现场勘查、对涉嫌的物品进行鉴定等。

审计人员行为守则和行为细则

审计人员行为守则和行为细则

审计人员行为守则和行为细则一、行为守则:1.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的思考和判断,并在工作过程中避免与被审计对象存在利益冲突,确保对事实的客观评价。

2.遵守法律法规:审计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切勿参与任何违法和违反相关行业规范的活动,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应对其在工作中获得的涉及客户的商业和财务信息保守秘密,严禁泄露或滥用这些信息,以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

4.不偏袒和不抱持成见:审计人员应保持公正客观的态度,不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影响,以确保审计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提高个人素质:审计人员应持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审计环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6.保证保密性:审计人员应妥善管理和保护审计文件、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确保这些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个人或组织获取或利用。

7.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对象建立互信和良好的沟通渠道,充分了解被审计对象的需求和关注点,并积极解答疑问,协助其改进管理和控制。

8.坚守职业操守:审计人员应始终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受任何非职业因素的左右,坚守责任和诚信的原则。

二、行为细则:1.提前准备好审计工作所需的文档和资料,确保审计工作的高效进行。

2.按照相应的审计程序和标准,进行审计工作的前期规划和安排,包括确定审计的目标和范围,制定审计方法和技术,安排工作时间和人力资源。

3.在审计工作中,要全面、真实、准确地收集和记录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且应仔细检查和验证这些信息和证据的可靠性和适用性。

4.在审计过程中,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尊重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他们的陈述和解释,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5.在审计结果的表述和报告中,要准确、清晰地叙述审计过程和结论,避免使用模糊和不确切的表达,确保审计结果的可理解和可信度。

6.在审计结束后,要及时整理和存档审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包括审计程序和工作底稿等,以备日后查阅和审查。

民刑交叉诉讼中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规范性考察

民刑交叉诉讼中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规范性考察

民刑交叉诉讼中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规范性考察赵 龙*目 次一、问题的提出:民刑交叉诉讼程序的二元分离及其协调困境二、二律背反:民刑交叉诉讼实践中正当程序的存在形态三、先决证立:实践场景中二律背反逻辑协调的正当程序论四、结语摘 要 协调是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核心要义,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协调的语境实质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二律背反的逻辑协调问题,也是民刑法律规范违法判断的诉讼场景化及行为民刑价值判断差异的法律问题。

民刑交叉诉讼实践中,以《民事诉讼法》第150条第5项为中心的先决关系理论是一个可实践、可解释且具有原理价值的诉讼理论。

通过引入正当法律程序理论,论证先决关系原理在民刑交叉诉讼中存在的科学性;方法论上,通过先决法律事实、先决法律关系与先决法律责任的证立,反向证成正当法律程序理念在民刑交叉案件审理中存在的合理性、可解释性与可实践性,据此实现民刑诉讼规范的全面、理性沟通。

关键词 民刑交叉 诉讼关系 二律背反 先决关系 正当法律程序一、问题的提出:民刑交叉诉讼程序的二元分离及其协调困境由于立法技术、司法解释等因素,诉讼实践中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存在不一致或脱节的情形在民刑交叉领域表现尤为明显。

诉讼实践中,民刑交叉案件属于较为疑难复杂的案件类型,但作为法院审判实践中常见的案件形态,在程序上我国涉民刑交叉案件的诉讼规范、实践以及理论研究整体呈平面化、二元分离的结构。

客观而言,民刑交叉诉讼的核心问题是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协调问题,也是解决民刑交叉案件诉讼程序二元分离现实困境的基础性、前置性问题。

其主要涉及三个层次的问题,即民刑交叉案件审理顺序问题、既判力问题,以及程序正当性问题。

* 赵龙,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特聘研究人员。

本文系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面向诉讼全流程的一体化便民服务技术及装备研究”(项目号2018YFC0830200)与国家社科青年项目“个人信息有序共享的刑民一体化保护研究”(项目号20CFX02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同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研究基地资助。

怎么样去查违法不违法

怎么样去查违法不违法

怎么样去查违法不违法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疑问,如某项行为是否违法或合法。

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对我们的生活至关重要,因为它能够帮助我们做出明智的决策和遵守法律法规。

那么,接下来我将介绍一些方法,告诉你如何查询某项行为是否违法。

首先,我们可以通过官方渠道查询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部门和司法机构通常会提供官方网站或在线数据库,其中收录了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信息。

我们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或直接访问政府网站来查找这些官方渠道。

在这些网站上,往往会提供法律法规的全文内容或索引、摘要等资料,从中我们可以找到相关法律条款和解释。

在查询时,务必注意选择权威可靠的官方网站,以避免误导或错误信息的影响。

其次,法律咨询服务也是了解法律规定的好途径。

我们可以咨询律师事务所或相关法律服务机构,了解我们关心的事项是否合法。

专业律师可以根据客户提供的具体情况,解读法律条款,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并帮助我们理清法律关系和问题。

同时,一些法律援助机构也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帮助他们了解自身权益和法律保护。

另外,法律案例和司法解释也是查询违法与否的重要参考。

通过查阅相关的法律案例,我们可以了解类似情况下的司法判决和解释,判断某项行为是否违法。

法律案例和司法解释通常可以在官方法院网站或一些法律类数据库中查询到。

这些案例和解释可以帮助我们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情况,给我们的判断提供依据。

此外,也可以通过查询相关行业或专业组织发布的准则、规定等文本来了解行业规范和相关限制。

一些行业组织、行业协会或专业社团会发布行业规范,其中可能包含一些法律要求和限制。

这些规范和限制对行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领域的人士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

通过查询相关行业组织的官方网站或文献资料,我们能够更好地了解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要求。

最后,与人交流也是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

我们可以向相关从业人员、经验丰富的专家或者身边的朋友咨询,了解某项行为是否违法。

这些人可以基于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我们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行政犯中前置行政程序的地位重申与司法界定

行政犯中前置行政程序的地位重申与司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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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的重要一环。本文采用了一套区别于既有的 行政犯分类标准,突破了行政犯研究中以行为人 为中心的传统理论框架,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作为理论研究的出发点,试图明确前置行政程序 在行政犯违法性判断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架构 起前置行政程序的效力与罪刑规范最终适用之 间存在的具体关联。
202109 No09,2021
学 术 探 索 AcademicExploration
2021年 9月 Sept.,2021
行政犯中前置行政程序的地位重申与司法界定
吴沛泽
(云南大学 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摘要:行政犯双重违法性的特点导致了刑事司法实践只判断行为人的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而忽视了行政机关实 施的前置行政程序对罪刑规范适用的影响。传统的行政犯分类既不能突出行政犯的行政属性,又无法体现出行 政前置程序作为行政犯构成要件要素这一特别地位,因此应从前置行政规范的本质出发,将行政犯分为前置不法 型行政犯与前置程序型行政犯。在前置程序型行政犯中,前置行政程序的认定应介于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之间, 成为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步骤与环节。瑕疵前置行政程序出罪功能的实现依赖于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的缺 失。在刑法规范保护目的的考量下,可例外地否认轻微程序违法的前置行政程序的出罪功能。 关键词:行政犯;前置行政程序;出罪功能 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21)09-0078-08
在早期,我国学者一般是根据刑法理论进行 行政犯分类的研究。具体而言,是用刑法学上的 概念作为行政犯的分类标准。例如张明楷教授 认为:(1)行政犯按照主体标准可以分为国家工 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犯罪和一般公民妨 害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犯罪;(2)根据行政犯罪 违反的罪刑规范性质之不同,将其分为违反刑法 典罪刑规范的犯罪和违反行政法律中罪刑规范 的行政犯。[4](P108~109)另有学者认为可以根据是否 为共同犯罪,分为共同行政犯与单独行政犯。此 后,还有学 者 增 加 了 客 体、主 观 和 客 观 三 个 标 准 的分类。[5](P102~105)上 述 的 分 类 标 准 虽 然 合 理,但 却并不能揭示和突出行政犯的自身属性,对行政 犯的违法性判断并无太多助益。

部门法交叉视域下刑事违法性独立判断之提倡——兼论整体法秩序统一之否定

部门法交叉视域下刑事违法性独立判断之提倡——兼论整体法秩序统一之否定

For Independent Judgment of Criminal Illegality Under Departmental Law and Against Unity of
Overall Law Order
作者: 郭研[1]
作者机构: [1]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西安710063
出版物刊名: 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页码: 76-87页
年卷期: 2020年 第5期
主题词: 整体法秩序;法律位阶;法益;刑法独立性
摘要:结合我国立法及司法实际,应将法秩序统一中的"法秩序"理解为各部门法域内的秩序,以及下位法同上位法之间的秩序,而非各部门法之间的整体法秩序。

同位法秩序之间的一致是立法者的追求,而非司法者的义务,法秩序统一原理原本强调的整体法秩序的统一应当被否定。

重构法秩序统一立足于各部门法对其内部秩序的遵从,以不突破作为上位法的宪法为限,无须受同位法一致性的桎梏。

刑法中的概念是自立的,不需同前置法一致。

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内含着对法秩序统一的理解,不应完全从属于前置法。

在刑法同前置法规制范围存在重合的情况下,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天然地要从属于前置法,但其从属的依据是空白刑法立法本身,而非整体法秩序统一或一般违法的从属性;在刑法同前置法规制范围不重合的情况下,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当然独立。

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应坚持法益标准,应当警惕合法外衣下的实质违法行为,民行合法不必然推出刑事合法,民行违法也不必然推出刑事违法。

代写学术论文违法吗

代写学术论文违法吗

代写学术论文违法吗违法: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那代写学术论文违法吗?小编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资料,欢迎阅读!答案有认为不违法的回答,都是从普通民事的角度来看的。

但偶发性的论文代写,和作为一种商业活动的有组织代写,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

商事主体承担的法律义务要远多于普通民事主体。

这其中涉及到市场管理、税收、劳动、广告等很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就实践层面来说要认定违法是基本没有问题的。

只不过,他的危害性较其他经营活动的危害性要低很多,所以目前为止执法机关没有予以特别关照。

不过即使如此,有一部分论文代写可能涉及到违反国家考试和学历文凭管理秩序,或者研究造假项目欺诈等较严重的问题,他们是完全可能在个案的情况下构成更严重的违法的。

关于违法的学术论文违法性辨析摘要:违法性能否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一直是个广受争议的问题。

中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没有采用违法性,而是规定了“权益侵害”。

通过对违法性由来、违法性概念的阐述,明确了违法性应该采取结果违法说。

通过对权益侵害的研究,并对比了日本民法典中的权利侵害要件,明确了权益侵害的实质是违法性的表现形式。

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违法性都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权益侵害因为对法益规定的过於宽泛,并不能替代违法性成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违法性;权益侵害;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图分类号:DF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142(2012)04—0042—05违法性是一个从其术语就存在争议的问题。

关於违法性有很多不同的称谓,例如:“违法行为”、“行为的违法性”、“加害行为的违法性”,等等。

有的学者认为,“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等都是来源於拉丁语“Injuria”一词,而“Injuria”则主要是指一种行为,并且指出了“违法行为”是个比较妥当的术语。

因采用术语的不同,不同学者探讨违法性的重点也不尽相同。

例如,采用“违法行为”的术语,更多地集中於“行为”的阐释,“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代收代付判断标准

代收代付判断标准

代收代付指的是一种金融服务,即由第三方代理机构代为收取或支付款项。

这种服务在现代金融活动中非常普遍,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法律问题,尤其是涉及到洗钱、逃税等违法行为。

因此,对于代收代付的判断标准需要非常明确,以确保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以下是代收代付判断标准的详细说明:一、合法性原则代收代付活动必须基于合法的经济活动,严禁用于非法集资、洗钱、逃税等违法行为。

代理机构应当对委托方的身份进行核实,并对其提供的业务背景、资金来源等信息进行审查。

二、真实性原则代收代付的交易背景必须真实存在,禁止虚构交易或者利用虚假交易进行代收代付。

代理机构应当要求委托方提供相关的合同、发票等证明材料,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三、独立性原则代收代付服务应当与代理机构自身的财务活动相独立,不得将代收代付资金挪用于其他用途。

代理机构应当为代收代付服务设立专门的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四、透明性原则代收代付的所有活动应当记录在案,并能够提供完整的资金流向信息。

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账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金流向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

五、风险控制原则代理机构应当评估代收代付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设置交易限额、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用途监控等。

六、反洗钱原则代收代付服务必须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代理机构应当执行客户身份识别、记录保存、资金监测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义务。

七、合规性原则代理机构在提供代收代付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支付结算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

八、客户权益保护原则代收代付服务应当保障委托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代理机构应当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争议。

九、信息保护原则代理机构在代收代付过程中获取的客户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

十、监督管理原则代理机构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定期提交代收代付业务报告,并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检查、审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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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在目前处于通说地位的我国刑法学中,犯罪客体要件、客观方面要件、主体要件、主观方面要件一旦齐备,犯罪即告成立。

因此,对行为是否符合分则规定的罪状以及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行为人是否可以被谴责的判断同时展开,同时结束。

这样,对构成要件的评价就既是形式评价也是实质评价。

对行为的违法性判断隐含或者从属于对构成要件的判断。

但是,一方面,构成要件判断和违法性判断是性质上存在差异的刑法评价,构成要件表明国家对某种行为的基本态度:什么是国民可以做,什么是不可以做的,从罪状的角度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违法性表明国家对利益保护的渴求:法益是不能遭受侵犯或者威胁的。

构成要件并不当然包含实质的违法性要素,人为地将二者合而为一并非不可质疑。

另一方面,对原本性质不同、应当分别考察的事物在思维上一次完成评价过程,出错的几率可能会增加。

对此,德国学者指出:……问题是,在多大程度上将违法性作为独立的犯罪要素,才是合理而且有意义的。

显而易见,对可罚性多种多样的前提应该依据恰当的顺序,而不是同时进行评价。

但是,将犯罪要素划入不同的评价阶层的目的,不是为了进行单纯的分类,对违法性的确定,也就不只是纯粹从外部结束了对某一部分犯罪要求的审查。

它包含了一个实事求是的看法。

①基于上述考虑,本文认为,应当在理论上赋予违法性判断独立于构成要件的意义。

为此,有必要改造我国现在流行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

本文首先分析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关联性,然后揭示它们之间的不同点,再对我国刑法学中将罪状符合性和违法性一体化的思维进行反思,最后提出改造我国流行的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路。

一、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相关性一般认为,构成要件具有违法性推定机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只要不存在允许性规定,就是法律规范要惩罚的行为。

换言之,符合构成要件和不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必然结局就是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性判断和构成要件判断的紧密关联性表现在: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调节器,它需要立法者区分哪些行为是国家可以容忍的,哪些是不能被允许的,由此框定了个人活动的范围。

构成要件表明了国家对于犯罪的态度,构成要件和违法性在很多时候就是二而一的东西。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个人的活动是合法的,超越这个范围的行动则是难以容忍的,会受到法律的压制,会被确定为具有违法性。

违法性是从认定犯罪的角度研究刑法学问题,一方面其意味着行为违反了法规范,超越了法律所设定的范围。

②另一方面其意味着国家对罪犯的惩罚必须受到制约——国家对个人行动自由的限制,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限。

这就使得对于违法性的判断具有独特价值。

从思维过程上看,行为之所以符合构成要件,就可以被推定为具有违法性,主要是因为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内在精神是一致的:法律将立法者禁止的行为(作为)或者命令行为人必须实施的行为(不作为)在构成要件部分加以描述,禁止规范、命令规范的存在已经基本表明了国家的价值取向;违法性是说哪些行为是不符合整体法规范要求的,也是强调了国家反对某些行为的态度。

换言之,构成事实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违法类型,具有违法性的外形。

因此,构成要件本身具有一定的违法内涵,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毁坏故意、客观毁坏结果的存在,都在不断填充构成要件要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展示了行为违法性的外形。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两大原因促使部分学者认为构成要件和违法性应当统合在一起。

一是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发现。

“评价对象”和“对象的评价”曾经是区分得比较清楚的问题。

在贝林(Beling, 1866~1932)的古典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是价值中立的、单纯的评价对象,而对这一“对象的评价”涉及价值判断,应该在违法性阶段完成。

但是,自从麦耶(Mayer,1875~1923)提出规范的构成要件理论之后,“评价对象”和“对象的评价”之间是否还能准确区分,就是一个疑问。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是否齐备,取决于需要保护的他人财物是否存在,财物的他人性的判断就是与违法性有关的内容。

故意杀人罪的成立,必须考虑可能被杀害的人是否存在,而对出生、脑死亡与心跳死的争议的存在,都使得对该罪的认定会遇到很多困难,对人的判断就不是纯粹事实的判断,而涉及价值评价,构成要件中就有违法性评价的内容,对二者难以清楚地进行界分,违法性不具有明确地区别于构成要件并在犯罪论体系上独立存在的性质。

二是消极的构成要件理论的提出,认为凡是符合正当行为条件的行为,不但不具有违法性,而且不符合构成要件,因为构成要件本身就蕴含着“刑法禁止实施危害行为,但正当行为不在此限”这样的意思。

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就是“任何人在不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执行职务等情况下,剥夺他人的生命。

”对此,学者明确指出:法律规范是应然的假定规范,法律规范与假定的命令意义相同。

“每一法律规范在具体的意义上是一个假定,因为它只可适用于具体的在规范中指明的行为状况。

”例如撇开其绝对性特点,勿杀的前提是存在着一个正常的情势,也就是,不存在例外情势,如正当防卫或出现有法律效力的死刑判决或者战争。

因而,勿杀终究是指:如果不考虑正当防卫、死刑判决的执行、战争行为的发生,违禁者应该被处死。

这是一个在假定上来理解的命令。

③既然正当行为的存在排除了构成要件,同时排除了违法性,将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作为“一体物”看待,统称为“不法”,似乎就是可以接受的结论。

二、必须区分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理由基于上述两点考虑,似乎将构成要件和违法性合而为一,将犯罪的三阶层理论改造为不法与责任的两阶层理论是合理的。

但是,不能因为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之间存在紧密关联,就对二者不加区分,否则,就是没有考虑到对构成要件和违法性进行区分在刑事政策和刑法技术上具有的重要功能。

如果在犯罪论体系中取消这一区分,将会危及这些功能的发挥。

④(一)刑事政策上的考虑不区分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理论,会冲击构成要件在刑事政策意义上的保障功能。

罪刑法定原则得以贯彻的基本前提就是法律对于某一具体犯罪行为在规范上做出了具体描述,构成要件是罪刑法定原则最为严格的实现。

构成要件囊括了各个具体犯罪成立的特征,惟其如此,我们才能将非法拘禁和绑架罪加以区分,使抢夺和抢劫不至于混淆。

构成要件“根据抽象的、为帮助人们理解而建立的禁止性标志这种方式,描绘了一般被禁忌的举止行为方式的图画,并且具有一种一般预防的功能。

在这里,对行为构成特征的描述影响了一般公众的法律意识并且发挥了可能的威慑作用。

”⑤不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在刑法上并不重要,一开始就不是刑法评价的对象。

(二)消极构成要件概念的抛弃我认为,消极构成要件的提法存在根本性问题。

违法阻却事由是否存在,涉及具体的价值判断,难以在构成要件中作一般性规定。

所以,将阻却违法事由作为消极构成要件并置于构成要件之中进行评价的做法,可能会使构成要件的晓谕功能难以发挥,也难以划定犯罪成立范围。

对此,意大利学者正确地指出:根据消极构成要件的逻辑,会得出荒诞的结论:打死一只苍蝇不是典型事实,所以与正当防卫中杀人具有同样意义。

说打死一只苍蝇不是典型事实,是因为打死的是苍蝇而不是人,即缺乏典型事实的肯定条件。

正当防卫中杀人也不是典型事实,因为正当防卫是正当化原因之一,即具备典型事实的否定性因素。

既然二者都不是典型事实,在刑法中就可以将二者等价齐观。

然而,这种观点显然忽略了这样一个事实:打死一只苍蝇与任何法律保护的利益无关,因而是一个完全不具有任何刑法意义的事件;而杀死一个人,即使是出于正当防卫,总是对法律保护的某种利益的侵犯。

⑥构成要件判断是在罪刑法定原则的指导下确定处罚的范围。

而作为违法性判断主要内容的正当化事由,并不是和构成要件同一层次的东西,自然也没有资格作为构成要件的对立面存在:违法性在位阶上和构成要件相当,正当化事由属于违法性中的例外事由,在理论地位上显然不能与构成要件同日而语,将不能与构成要件放在同一层次讨论的正当化事由称为消极构成要件,本身就存在问题。

由此进一步推论:消极构成要件这一概念是否合适,是否有存在必要,是大可推敲的。

将正当事由作为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还会造成对构成要件相当性审查的复杂化。

不具备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能惩罚是因为该行为在刑法上不值得或者不应当受到处罚,例如故意伤害罪惩罚的是故意损害“他人”的生理机能的行为,普通人自伤身体,因为刑法认为没有惩罚必要,而不符合构成要件,所以不能进行处罚。

而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但成立紧急避险从而阻却违法的行为,不能进行处罚,是因为即使存在法益侵害,但是例外地考虑该行为保全的法益要比牺牲的法益大,符合构成要件的故意伤害行为要否定其刑事违法性必须证明其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

因此,构成要件要素与正当化事由的条件不可能简单互换,两种符合性的判断标准、方法与原则存在重大差异。

行为是否符合构成要件是一种定型的判断,不需要价值衡量;但正当化事由不是基于规范的一般例外,而是为了解决社会冲突必须就个别事例进行价值衡量。

缺乏构成要件要素的行为,原本就没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或者法益价值轻微,故在刑法上不具有重要性;而正当化事由原本就是侵害法益的行为,它之所以合法,是因为从特定的角度看具有值得肯定的价值。

⑦学者指出:构成要件与正当化事由的区别还会产生实践上的逻辑后果:对于具备正当化事由的侵害行为,由于行为的正当性是相对人应该承受的,其进行正当防卫就是不被允许的;而对于不符合构成要件的侵害行为(违法行为),当事人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⑧例如,将第三人的财物作为正当防卫的工具使用时,第三人不能对该正当防卫人实施防卫;但对于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的过失毁坏行为,财物所有人或者占有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三)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相对区分构成要件并不能绝对排斥价值判断,但其属于与价值基本无涉的一般性判断。

正当化事由的价值判断则属于具体情况下的个别性价值判断。

例如,构成要件中关于纯正单位犯罪、身份犯的规定,实际上将自然人、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都排除在犯罪之外,反映了立法上的价值取向,这是规范上的一般限定。

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是否成立,都有一个考虑防卫、避险条件与限度的问题,防卫和避险都必须在合理限度内才可能是被允许的,它们都不是规范上的一般性例外,而是就个案进行法益保全和法益损害的比对之后所进行的具体判断,认为有必要保全重要法益从而进一步肯定行为可以被容忍。

正当化事由不是对构成要件这种禁止性规范的一般限定,而是对构成要件这一对象的具体评价。

(四)违法指示和违法性判断不能等而视之刑法分则对罪状的描述中可能使用限制行为性质的“非法”、“违反国家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违反枪支管理法规”、“未经批准”等词语,对这些规定可以视为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内容,或者是构成犯罪的前提条件,它们都是刑法规范中的违法性指示,但并不当然属于违法性的组成部分,自然就不能认为构成要件中包含了违法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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