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中 先用权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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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原创实用版)目录一、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概述二、专利侵权判定的实质要件三、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四、实施行为的判定五、专利侵权判定的法律后果六、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适用和影响正文一、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概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是为了指导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高专利民事案件的审判水平,解决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一裁判标准而制定的。

该指南旨在明确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以及实施行为的判定等问题,以期为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

二、专利侵权判定的实质要件专利侵权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 实施行为所涉及的是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2) 实施行为必须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授权的;3) 实施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对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并不是形式要件,但可以作为衡量其情节轻重的依据。

三、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遵循以下解释原则:1.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被宣告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但是,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为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四、实施行为的判定在判定实施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是否涉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行为是否属于未经许可或授权的使用;3.行为是否以生产经营为目的;4.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故意。

五、专利侵权判定的法律后果一旦判定行为构成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

同时,侵权人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六、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适用和影响《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的制定对于提高专利侵权案件的审判水平、统一裁判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专利先用权中若干基本法律问题初探

专利先用权中若干基本法律问题初探
实施 方 式 ,且 可 以在 一 定 范 围 内改进 自己 的技 术 。 关 键 词 :专 利 制度 ; 专利 先 用权 ; 法律 适 用 ;专利 侵权 抗 辩
中图分类号 :D9 3 2 2. 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 0—9 52 1)30 9 —5 0 39 4 (0 1 .020 o



专 利 先 用权 制度 设 立 的 理 论依 据
规定先用权原则的实质,是以申请 日பைடு நூலகம்时间界限,对 申请
在 先 申请原 则 下 ,基 于专 利授 予条件 “ 颖性 ” 的要 专利在 先 的人和 已经 实施 或者 准备 实施 的 单位或 者个 人之 新 求 ,先用 权人 与专 利权 人会 在特 定情 况 下产生 冲突 。真 正 间的利 益关 系进 行调 整 、平衡 ,以使他 们 的利益 都受 到公 有冲 突 的情 形 是先 用权 人原 先秘 密使用 该成 果 ,在 专利 权 平 的保护 。嘲
( )维持正常投 资和维护社会稳定 的必然要求 二
先 用 权人 投入 的资金 和设 备将 会 产生 收 益 ,这种 收 益
满足 下 述条 件 时 才有 必 要 予 以考 虑 。 ”I o 学者主张, 还有 “ 严格 地 讲 ,在 先使 用 本身 不 是一 种单 独存 在 的权 利 ,而
无 知 侵权 等 限制 。 其 中,专 利先 用权 ( 以下 简称 “ 先用 新颖 性被 判无 效 ;如 果 先用权 人 一直 秘密 使用着 某 一 发明 权 ” )是对 专利权 很 重要 的一 种 限制 。所谓 先用 权 ,是指 成果 ,则 永远 不会 与专 利权 人冲 突 。为解 决先 申请 原则 带 在 他人 提 出专利 申请 之前 ,不 知道 发 明的 内容 而独 自研 究 来的这 一 冲突 ,协调 专利 权人 与先 用权 人 的利益 ,我 国专 出与 申请专 利 的发 明同样 的发 明 ,或者 以正 当方法 从研 究 利 法设立 了先 用权制度 。其理 论依 据主 要有 以下三点 :

等同侵权中的先用权抗辩

等同侵权中的先用权抗辩
( 一) 先 用权
他 人盗 用专 利发 明 的成 果 。 ‘ 嵇
2 0 0 1 年 6月公布 的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 理侵犯 专 利权 纠
纷 案件 应用 法律 若干 规定》 第 十 七条 规定 : 专 利法 第五 十 六条第

专 利先 用权 , 是 指在他 人提 出专 利 申请之 前 , 不知 道发 明的
▲ 制占 缸 金 2 0 1 3・9 ( 中)
◆ 法 学研 究
等 同侵权 中的先用权抗辩
李芳欣
摘 要 我国先用权抗辩的适用范围较小, 适用条件较多。尤其是《 专利法》 采用“ 相同产品、 相 同方法” 的叙述使得先用权 在 等 同侵 权 中的适 用存 在 问题 , 即何 为 ‘ 相 同产品 、 相 同方 法” , 当先 用权的 产品和 专利 权产 品不 属 于‘ 相 同产品 、 相 同方 ’ 但属于“ 等同产品、 等同方法” 时, 先用权是否成立存在 问题。先用权只能在 “ 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 使用” , 存在界定不清问 题, 即“ 原有范 围” 是否 包括等同的范围。 关 键 词 先 用权 等 同侵权 相 同产 品 相 同方 法
该条司法解释的“ 先用权抗辩” 可看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
现 举一 个现 实 中可 能发 生 的案例 来说 明 “ 相 同产 品 、 相 同方 第二 种观 点 , 即认 为先 用 权是 一项 抗辩权 。抗 辩权 , 是指 在一 方 法 ”在先 用权 使用 中存 在 的 问题 。甲公 司独 立完 成 A 产 品的研 当事 人行 使权 利时 , 他方 当事 人所 提 出的对抗 或 异议 。0 发, 并 已经制 造 或作好 制 造 的必要 准备 , 该 A产 品采 用 的技 术特 征为 X、 M、 N’ , 在 甲公 司将其 产权 公 开投 入市场 之 前 ( 说 明该产

论先用权的构成条件和范围

论先用权的构成条件和范围

论先用权的构成条件和范围在我国实行的先申请原则下,授予在先申请人垄断性的专利权对于在先使用人显失公平,因此法律规定了先用权制度,授予在先使用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明创造的权利。

目前先用权已经被德国、英国、瑞典、日本、瑞士等国家的相关法律所确立。

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2项也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行为人享有的这一权利一般称为“先用权”,该行为人一般称为先用人。

关于先用权制度,有两大问题值得研究,一是先用权的构成条件,二是先用权的范围。

一先用权的构成条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正确适用先用权的关键在于把握先用权成立的条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行使先用权要满足以下四大条件:(1)独立性条件,即先用权人使用的技术必须是自己独立完成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换言之,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独立完成或者合法获得的且应与专利权人无关,以非法途径得到的发明创造不能产生优先权。

(2)时间条件,在我国是以申请日为标准,也就是说在先使用行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3)使用性条件:先使用人必须在他人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相同的方法,至少已经做好了制造或者使用的必要准备。

(4)使用范围条件:先用权的制造或使用行为,只限于原有的范围之内,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关于何为“原有范围”学术界观点还不统一,立法上也没有明确。

2003 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会议讨论稿)》的第四十七条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规定。

对于这个问题,下文会有更详细的探讨,再次不予赘述。

在先用权成立的时间条件方面,德国法还在先用权主体上做了个限定,即申请日前从专利权人处获知发明的人不能成为先用权人,不过,从这条规定来看,该限制似乎还存在一个时间上的限定,即这些人仅仅不能以披露后6个月内的行为作为主张先用权的基础,但如果是以披露后6个月之后的行为呢?例如,甲在2005年1月向乙披露了发明,并在2006年1月份申请专利,而乙等到2005年7月份才动手实施,乙能否据此主张先用权呢?如果严格按照该条的字面意思来理解,我们认为应该可以。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时间:2015-05-20 14:18 来源:互联网我要评论司法审判原则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正如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的那句话"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世界上也不存在丝毫不差的两起案件,但这些并不妨碍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找出相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事实从而适用相同的审判原则,最终获得相对的司法公正。

这样看来,公平适用司法审判原则的关键还在于法律人的主观能动性、相同的职业思维过滤以及相同的职业技能加工。

今天实习律师小e从专利侵权的视角出发,进行了史上最全专利侵权判定相关法律原则整理,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这些纵横知识产权司法界的法律原则吧!一、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所谓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称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在包含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其他技术特征,则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通过,2013年和2015年分别进行了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

缺点:过分拘泥于权利要求的字面意思和范围常常不能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和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如今已经被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普遍认同的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有人说它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一种修正。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虽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若该不同是非实质性的,前者只不过是以与后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即等同特征,则仍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先用权抗辩在专利审判中的适用_图文.

先用权抗辩在专利审判中的适用_图文.

人民司法案例 ·种鼓励尽早公开发明创造促进技术交流的国际潮流下我国专利法先用权制度的设置也应该与新颖 , 、一种侵权请求权的抗辩权仅仅适用在侵权诉讼中侵权诉讼的前提。

, 产品漂州双粥狠拱酪魏别溉洲激翔毋粉曰夸冷帝限一帐活 ” 距诚消湘擞。

笔者认为如果先用权人因 , , 蓄在先制造 ( 或使用制造加工方法专利的行为获得先用权其在后的条件是原告只须证明自己是专利性宽限期条款相协调。

权享有人而被控侵权人的抗辩可 , , 继续实施行为应包括继续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或使用准一应当排除的是进口产品的行为因为该进口 , 、、这里特别要提出的是有的法院在适用在先实施的技术来源必须合祛时要求先用权人必须证明自己发明创造的过程或者从专利。

, 以是先用权抗辩自由公知技术抗、, ‘ 辩等其不能请求法院判决专利权无效或者以专利权无效进行抗辩 , , 。

行为与其在先实施行为没有任。

因此先用者的公开实施行为是否何关联进一步说如果先用权人 , , 权人处合法受让。

¹笔者认为这样 , 会导致专利技术无效不是先用权制度的设计应该考量的内容 , , 制造出产品并将这些产品的价值予以实现即售出后第三人从先用一种适用先用权的审判原则是有。

其误的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 二项的表述来看先用权人以先用权提出抗辩的只需要证明自己有在先实施行为或必要准备行 , , 次在先用权人以公开方式实施有关技术的情形下如果先用权人的权人处获得这些产品进行销售使用许诺销售的也不应认定为侵、 , 、技术来源是申请人在新颖性宽限期内的公开行为的则先用权人的公开使用行为不会导致该项技术成为自有公知技术如果先用权人的技术来源不是申请人在新颖性。

, 权因为这些产品属于有权制造人售出的产品任何社会公众均有权予以销售和使用 , 。

, 。

为及在原有范围内实施要求先用。

权人证明自己是独立发明人或者合法受让人不仅不恰当地加重了先用权人的举证责任而且使专利 , , 关于继续实施主体的范围如 , 前所述先用权不能转让和许可使用只能随享有先用权的商业组织 , 宽限期内的公开行为的则先用权 , 侵权法律关系向专利确权法律关系扩张造成案件法律关系的多头 , 。

先用权

先用权

1992年11月26日,南京林业大学、杭州木材总厂申请了“一种覆膜竹质人造建筑模板”的发明专利。

1996年4月6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其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2107832.3。

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一种用竹质人造板作基材的建筑模板,其特征是在竹质人造板的上下两个表面都覆以纤维方向与基材表面的纤维方向垂直的木质薄板,再在木质薄板的表面覆以浸渍高分子树脂的纸”。

1996年4月18日,南京林业大学、杭州木材总厂许可杭州西湖竹材模板联营公司(以下简称联营公司)实施该专利,许可种类为中国境内独占实施许可。

合同同时约定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由三方共同行使或各自行使诉讼权利。

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竹胶板厂(以下简称竹胶板厂)于1987年开始研制建筑用竹胶合板模板,同年被列入浙江省科委星火计划开发项目。

1990年初,该厂在原产品的基础上又开发出在竹胶合板上覆木单板和纸的“覆面竹胶合板”(该纸浸渍过三聚氰胺树脂及酚醛树脂)。

1991年9月,国家模板工程协会通过了竹胶板厂的“竹胶合板模板的施工应用科技成果鉴定”,成果鉴定涉及的竹胶合板模板包括上述“覆面竹胶合板”。

该覆面竹胶合板于1991年起由上海市普陀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江苏省靖江市建筑安装公司驻沪工程处等单位使用。

1998年7月8日,联营公司向杭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称竹胶板厂侵犯了专利权,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制造设备,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并在《浙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竹胶板厂委托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以享有先用权抗辩,否认侵权指控。

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相同,但竹胶板厂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销售该产品,其在原有范围的继续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竹胶板厂依据先用权原则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判决“驳回联营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联营公司以“竹胶板厂不享有先用权”等为由,向浙江省高级法院上诉,要求撤消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作了进一步核实,并向有关行业主管机关调取原始证据。

先用权适用研究——兼评逄某诉哈尔滨某药业公司侵犯专利权案

先用权适用研究——兼评逄某诉哈尔滨某药业公司侵犯专利权案
CH _ EN BO
( a De a me t u n x oieC l g , u n x n i g 5 0 2 ) L w p r n , a g i l ol eG a g i t G P c e Na n n , 3 0 3
Abtat W i eo ta dn rbe eap ct n o r ryr h,t a b cmea ot t r et f enn r ryr t e src: t t usn igpo l i t p la o f i i g tihs eo ni r n o c o f igpi i g t hh t msn h i i p ot i mp a p j di oti i h h n
兼评逢某诉哈 尔滨某药业公 司侵犯 专利权案

( 西警 官 高等 专 科 学校 广

50 2 ) 3 0 3
法律 系 ,广 西 南 宁
摘 要 :先 用 权 理 论 有 效 地 平衡 了先 发 明 人 和 先 申请 人 的 利 益 。 专 利 侵 权 纠 纷 案 件 审判 中 ,先 用权 适 用 问题 越 来 越 突 出。 而 先 用权 的界 定 和 适 用仍 然存 在 分 歧 。 适 应 时代 发展 的要 求 ,清 晰 先 用 权 适 用相 关 问题 在 法 学教 学和 司 法 实践 中 已成 为

个 企业 的发 展 、一个 国家 的经济 发展 在很 大
了 自己技术 成 果 .取得 了相 关 的生 产批 号 【 ( ・ 以 】
下 简称 逢案 ) 。
程 度上 都受制 于其 所拥 有 的专利 ,专利保 护 已越 来 越 被 人 们 所 关 注 。而 在 专 利 侵 权 纠纷 的 审判 实 践 中 ,被控 侵权 人 往 往 以先 用 权作 为 侵 权抗 辩 事 由 。 相关 的法律 以及 司法 解 释相对 粗 糙 .正确 的理 解 和

先用权抗辩中“相同产品”的认定——涉及一种制瓷球土专利侵权纠纷案评析

先用权抗辩中“相同产品”的认定——涉及一种制瓷球土专利侵权纠纷案评析
用产 品 ,不能 认定 其在 矽 比科嘉 窑 公司 的专 利 申请 日之前
矽 比科 嘉 窑公 司 、隆光 公司 均确认 高 岭土 就是 白浆 , 二 次粘 土是 黑浆 ,常 规稀 释剂 包括 水 玻璃 、三 聚磷 酸钠 、
焦磷酸钠、纯碱等,常规絮凝剂包括氯化镁、氯化钙等。
隆 是某
二 、案 情 简 介
业 指 导 书 记 载 了S 1 8 D- 、S 3 种 产 品的 10 D一8 、S 2 D-三 .版
矽 比科嘉 窑 公 司于 2 0 年 4 8 0 4 月2 日向 国家 知识 产 权 局 本 和 其 他 版 本 的 配 方 ,其 他 版 本 与 10 本 相 比,成 分 相 .版 申请 名 称 为 “ 种 作 为 超 白抛 光 瓷 砖原 料 的球 土 及 其 生 同 ,但 黑 、 白浆 比例 、水 玻璃 的加入 量有 细微 差别 。 一
原告 ( 上诉 人 ):矽 比科嘉 窑 新会 矿业 有 限公 司 ( 简
精制 球土 、标 准化精 制高 岭 土、精 选 长石 、精 选石 英 等。 在 一 审 庭 审 过 程 中 ,隆 光 公 司 确 认 S 2 D・ 、 D一 、S 3 S 一三 款 产 品 的配 比与 矽 比科 嘉 窑 公 司 专 利 的权 利 要 求 R3
产品”。
关 键 词 :专 利 侵权 ;先 用权 抗 辩 ;相 同产 品 ;案例 评 析
中图分类号 :D 2 . 9 34 3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 编 号 :10 —9 52 ) 0 6 —5 39 4 (0 0 —0 50 0 1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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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 人 情 况
收稿 日期 :2 1— l1 ;修 回 日期 :2 1— 1 5 0 00 一5 0 00 — 2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法条

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法条

一、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法条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以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

被承继人先前的使用应当视为现有使用人的使用。

换言之,在先使用商标的使用时间以该商标首次商业使用的时间为准。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

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我国《商标法》有关申请在先和注册原则的一般规定,则未注册商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会构成对注册商标权的侵害。

但法律应当维护诚信,而不应当禁止或者制裁正当使用行为,因此有必要在上述原则下创设例外之规定即商标在先使用权。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

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理由在于:第一,商标在先使用权作为注册原则的例外,是为了保护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如果在先使用人的使用已经中断,其就该商标不再享有任何利益,自无保护的必要。

第二,如果只是曾有使用事实,在先使用人在他人商标注册后仍可以重新使用,将会从根本上动摇商标注册制度,不利于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利益。

第三,在使用中断后允许重新使用,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公平竞争关系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所谓正当理由,是指非因使用人主观上的原因中断使用。

若有正当理由中断使用的,不视为缺乏连续使用这一条件。

如在先使用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为季节性造成商标中止使用。

专利侵权认定指南

专利侵权认定指南

专利侵权认定指南一、专利侵权行为定义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违法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专利侵权。

二、专利侵权行为认定1.同一发明创造: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与专利产品或方法相同或等同,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产品或方法相同或等同,则构成专利侵权。

2.未经许可: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没有获得许可,则构成专利侵权。

3.商业目的: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如果被控侵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则构成专利侵权。

三、侵权赔偿确定1.权利人损失:根据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2.侵权获利: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

3.许可费用:根据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协商的许可费用确定赔偿数额。

4.法定赔偿:在无法确定上述三种情形下,由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一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数额。

四、抗辩理由及处理1.现有技术抗辩: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属于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2.权利用尽抗辩: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将产品或方法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则再次使用该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专利侵权。

3.先用权抗辩:如果被控侵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产品或者方法,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4.合理使用抗辩:如果被控侵权人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基于合理使用的目的使用该产品或方法,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5.强制许可抗辩:如果被控侵权人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基于强制许可的目的使用该产品或方法,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五、行政救济途径1.向专利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发现有专利侵权行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专利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处理该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2017 理解与适用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理解与适用摘要:一、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二、专利侵权判定的步骤和方法三、专利侵权中的侵权行为类型四、侵权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五、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六、我国专利侵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展望正文:专利侵权判定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权利人和侵权人来说,了解和掌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和步骤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结合《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的理解与适用,为大家详细解析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的关键环节。

一、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1.全面覆盖原则: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必须覆盖专利权要求书中的所有技术特征,才构成侵权。

2.等同原则: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采用了与专利权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也构成侵权。

二、专利侵权判定的步骤和方法1.确定专利权要求的保护范围,分析专利权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

2.对比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找出与专利权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的特征。

3.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实现了专利权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从而确定是否构成侵权。

三、专利侵权中的侵权行为类型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权产品等行为。

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公开、使用、许可、转让侵权专利等技术。

四、侵权证据的收集和运用1.收集被控侵权产品或技术方案的样本、销售记录、宣传资料等证据。

2.通过专家论证、技术对比等方法,明确侵权事实和侵权责任。

3.在诉讼过程中,充分利用证据规则,争取最大程度的证据支持和赔偿。

五、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和解决1.协商和解:双方在侵权纠纷发生后,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由第三方协调,协助双方解决纠纷。

3.仲裁或诉讼:将纠纷提交至仲裁机构或法院,寻求法律裁决。

六、我国专利侵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展望1.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专利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2.近年来,我国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了侵权成本。

3.未来,我国将继续完善专利法律制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探析 徐淑慧

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探析 徐淑慧

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探析徐淑慧发表时间:2018-05-18T11:19:32.287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2期作者:徐淑慧[导读] 摘要:先用权制度是专利法平衡多方利益的一种体现,其兼顾了专利权人、先用权人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

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浙江杭州 310004摘要:先用权制度是专利法平衡多方利益的一种体现,其兼顾了专利权人、先用权人及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

该制度同时也是对先申请原则的重要补充。

本文从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出发,具体探讨了先用权的适用条件,对于先用权抗辩在实务中的应用具有指导意义。

关键词:专利;先用权抗辩;构成要件。

一、专利先用权概述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授予给最先申请专利的人,即采用先申请原则。

对于一项具体的专利来说,最先申请的人不一定是最先做出该发明创造的人。

最先发明人如果在申请日之前公开了该专利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则最先发明人和其他人都可以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也可以主张现有技术抗辩。

如果最先发明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公开该技术方案或设计方案,则只能由具有主体资格的人提出先用权抗辩。

依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权人获得专利以后,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而不被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一种权利。

二、专利先用权抗辩的构成要件专利先用权抗辩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先用权抗辩的主体从专利法的规定来看,制造者是技术或设计方案的使用者,其具备先用权抗辩的主体资格。

但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是专利权人未起诉制造者而直接起诉销售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及进口者。

笔者认为,如不起诉制造者,而仅起诉销售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进口者的情况下,销售者、使用者、许诺销售者、进口者也可以采用先用权抗辩。

在再审申请人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1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销售者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可以作为先用权抗辩主体,其论述的依据为“制造商享有先用权,但制造商并非本案被告,提出抗辩的是制造商的交易对象、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在销售商提出合法来源,并就其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能够认定制造商先用权成立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地要求追加制造商为当事人或者驳回销售商的抗辩,一方面会增加当事人诉累,另一方面也与享有先用权的制造商生产的产品可以合法流通相违背。

知识产权简答论述题

知识产权简答论述题

简答题:1.专利侵权例外(1)依照国家许可或强制许可实施专利;〔2〕由专利权人制造或经其许可制造产品售出后,使用或销售该产品;〔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非法制造产品售出后,行为人不知道该情况而使用或销售该产品;〔4〕根据先用权在原范围制造他人专利产品或使用他人专利方法。

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日以前,另一人已经制造一样产品、使用一样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必要准备,该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5〕外国交通工具临时过境,为运输工具本身需要使用有关专利,按所属国与我国签订协议或共同参加国际条约,或依照互惠原那么而不属侵权;〔6〕为科学或实验使用有关专利。

2.著作权法定许可著作权法法定许可:1、法定许可不需著作权人许可由法律直接许可,但需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报酬;2、法定许可,著作权人只有“获得报酬权〞而无“制止权〞;3、法定许可仅限于法律列举五种方式;法定许可五种方式分别是:(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与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作品片段或者短小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其他权利;(2)作品在报刊登载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登载;(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不得使用。

(4)播送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作品;(5)播送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3.商标法著名商标法律保护1、就一样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著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不予注册并制止使用。

2、就不一样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著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不予注册并制止使用。

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

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
先用权请求的撤销与无效的区别:先用权请求的撤销是在申请日前提出的,而先用权请求的无 效是在申请日后提出的。
先用权请求的撤销与无效的影响:先用权请求的撤销可能导致先用权的丧失,而先用权请求的 无效则可能使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先用权对专利权的影响
章节副标题
先用权对专利权效力的限制
先用权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销 售或进口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使用、销售或 进口的产品。
先用权的保护期限
添加项标题
先用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5年
添加项标题
保护期限的起算点是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
添加项标题
在保护期限内,他人未经先用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 用、许诺销售、销售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产品
添加项标题
如果先用权人在保护期限内丧失了先用权,他人仍然可以在该保 护期限内享有先用权
添加标题
先用权的意义:保护先用者合法权益,平衡专利权人与先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先用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定义:先用权是 指申请专利前, 已经使用该技术 的人享有在原有 范围内继续使用 的权利;而专利 权是指专利权人 依法享有在一定 范围内独占使用 该技术的权利。
取得方式:先用 权无需申请或审 批,只要在申请 日前已经使用该 技术即可;而专 利权需要向国家 专利局申请并经 过审批后方可取 得。
先用权请求的批准与拒绝
先用权请求的批 准条件:申请人 必须满足专利法 规定的申请条件, 包括申请人资格、 专利技术方案、 专利申请文件等。
先用权请求的拒 绝情形:如果申 请人的先用权请 求不符合专利法 规定的条件,或 者专利局认为该 请求不符合公共 利益,可以拒绝
该请求。
先用权请求的复 审:如果申请人 对专利局的拒绝 决定不服,可以 按照专利法规定 向专利复审委员 会提出复审请求。

专利 先用原则

专利 先用原则

专利先用原则
先用原则是专利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被称为在先使用原则或先用权原则。

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在实施某项发明创造的人,有权在专利授权后继续使用该发明创造,而不构成对专利的侵权。

根据先用原则,即使某项发明创造后来被授予了专利,先前已经在使用该发明创造的人仍然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而无需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或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为了保护那些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投入资源和努力进行发明创造的人的合法权益。

先用原则的适用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实施:使用者必须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实施该发明创造,而不仅仅是有使用的意图或计划。

2. 善意使用:使用者必须是善意地在实施该发明创造,即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理由知道该发明创造已经被他人申请了专利。

3. 原有范围内使用:使用者只能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发明创造,不能扩大使用范围或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目的。

先用原则的存在是为了平衡专利权人的权益和在先使用者的合法利益。

它允许在先使用者在一定程度上继续使用已有的发明创造,同时也鼓励创新和技术的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对先用原则的具体规定和适用条件可能会有所差异。

在具体情况下,建议咨询专业的专利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2.28•【文号】法释[2009]21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侵权判定的等同原则

侵权判定的等同原则

侵权判定的等同原则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有: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2、等同原则。

3、禁止反悔原则。

4、捐献原则。

5、先用权原则。

先用权原则即先用抗辩权,源自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6、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即: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其中等同原则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补充,本文简单介绍等同原则概念,重点对专利领域等同原则的底层逻辑进行分析。

等同原则是全世界国家的专利系统内都具有的一条法律原则。

即使某一方侵权产品或方法并没有正好落入某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内,但却等同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时,等同原则允许法庭判决其侵犯他人专利。

根据我国《专利纠纷若干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总结下来,就是“三个基本相同,一个创造性”。

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

等同替换原则的底层逻辑在于:一项发明大多以有形的结构或者一系列图纸的形式存在。

语言描述常常是为了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在事后形成的。

这种从机器到语言的转化所带来的意思偏差,有时难以避免。

而且,一项新奇的发明无法用现存的语言描述,是合理现象;即便考虑使用字典进行语义解释,字典也因其滞后性无法始终跟得上发明者的脚步。

从逻辑上而言,事物并不是以语言为基础才被制造出来的,事实正好相反,语言是以事物为基础才存在的。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语言可能无法抓住发明的每一个细微差别或者完全精确地描述该发明的新颖性。

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仅仅以字面条款来解释的话,他们的价值则会大打折扣。

这样的话,仅仅对一些元素的无足轻重且非实质的替换就可以避免专利侵权,对发明者来说,专利的价值也会因简单的抄袭而被摧毁。

因此有必要制定一种规则,将“仅仅对一些元素的无足轻重且非实质的替换”纳入保护范围,这就是等同替换原则。

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辨析

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辨析

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辨析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是应对专利诉讼时,被告一方有可能采取的对抗策略中比较相似的三种手段。

对此,个人花费了一些时间和精力进行了简单的辨。

先用权抗辩,依据的是专利法69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现有技术抗辩,依据的是专利法62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无效,依据的是专利法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种手段分别规定在专利法不同条文中,相互之间必然是有区别的。

但问题在于,如果能够适用三种手段中的一种,似乎也能够适用另外两种。

比如,如果属于现有技术抗辩手段中的现有技术的话,专利似乎就丧失了创造性,完全可以采用专利无效手段。

那么三种手段之间的具体差异是什么?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无效:首先,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标准应遵循“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相应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是对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进行比对;而不是侵权比对中的对侵权产品和专利技术进行比对。

因此不能适用等同侵权的判定方法“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

二者相比“无实质性差异”这一标准相较于专利侵权的“等同”标准更加严格。

相应的,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新创性)之间关于区别特征的判定标准不同。

其次,专利权效力抗辩(专利无效)的适用范围相对更广,《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十三种无效理由;而在现有技术抗辩中的抗辩理由,适用范围有限。

第三,专利权效力抗辩(专利无效)对于涉案专利的威胁更大,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是专利自始不存在,专利自始无效;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法律效果是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非否定原告专利权的效力,原告的专利权和相应的请求权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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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如何适用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先用权抗辩的必要前提条件是抗辩人通过合法手段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掌握与涉案专利技术方
案相同的技术并实际制造、使用或已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先用权是指非人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权人的申请获得授权后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作为一种抗辩理由,一直被广泛援用。

那么,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如何适用?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方往往以先用权和自由公知技术作为抗辩的理由。

如果该抗辩理由成立,则被控侵权方不构成侵权。

反之,则被控侵权方很有构成侵权的可能。

因此,正确适用先用权原则,往往是正确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关键所在。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此即通常所说的先用权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有人先于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了与该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作好了使用该技术的必要准备。

该项技术对于此人来讲即为先用了。

因该先用人此前对自己研究开发成功的该项新技术成果已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作了大量的工作。

如果仅因为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申请方面早于
先用人,而不让先用人实施自己开发的该技术成果,则不甚合理。

因此,法律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允许先用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自己开发的该技术成果而不用承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既是对专利权的一定限制,也是对先用权人的一种保护。

虽然,被控侵权人往往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但对先用权原则的适用却有其严格的条件。

在审判实践中,对是否构成先用权,一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时间因素
先用人开发成功的系争技术成果以及准备实施该技术成果的行为应在专利权人提出该项专利的“申请日”之前。

这是判断的时间标准。

应注意的是:
(1)该系争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成功以及准备实施该技术成果的日期,必须是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该日期之外的发布专利公告日、专利授权日或其他任何日期均不属于构成先用权的范围。

(2)如果在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至专利授权之日的这段时间,行为人研究开发了或准备实施该技术成果的,不属于专利法上的优先权的范围,行为人不享有先用权。

此时,专利权人虽然尚未获得专利授权。

但被控侵权人以自己在这段时间内研究开发了或准备实施该技术成果、具有先用权的抗辩,有悖于专利法的规定。

该抗辩不能成立。

2.来源因素
(1)先用人的该系争技术成果的取得应是合法的。

如来源不合法,则已经丧失了其存在的合法性,不具备适用先用权原则的合法条件,不存在适用先用权原则的问题。

(2)该系争技术成果应是自己独立研究开发或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所得。

因此,先用人必须与该技术成果有直接和密切的联系,且应该是该技术主体自己使用,不得由他人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如果该技术成果属于企业法人的,并发生该企业的转让和继承等情况的。

则不能脱离该企业将先用权单独进行转让和继承。

3.使用范围因素
先用人对该技术成果的继续使用应是在原有的范围内进行,不得扩大使用的范围。

如果允许先用人扩大其使用的范围,则会损害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

所谓“原有的范围”,包括“使用”该系争技术成果的范围和为使用该系争技术成果而进行“必要准备”的范围两个部分。

(1)使用的范围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后,只要以合理的方式扩大生产规模的,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的实施,如增加生产线、增设分厂等,均属于合理的方式。

(2)必要准备的构成条件是:先用人对该技术成果的使用已经作好了技术方面以及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实质性的准备。

如对制造产品来讲,已经准备了有关的设备、作好了样品的试制等工作;对使用方法来讲,已经进行了工艺流程、专用设备的购买等工作。

如果对上述工作的实施仅有意向而尚未落实,则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必要准备”的构成条件。

(3)时间界限是:在该专利权人提出专利申请日之前,以该专利的申请日为界限。

在此申请日之前的“使用”和“必要准备”的规模,属于“原有的范围”,在此申请日之后超出该“原有的范围”的,则不属于先用权范围了。

当然,技术成果不同,其使用时所要求的技术难易程度也是不同的,甚至是相差很悬殊的。

因此,实践中进行判断时不能拘泥于一种简单的模式,尚需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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