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用权抗辩原则的适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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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中 先用权如何适用

专利侵权案件中 先用权如何适用

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如何适用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先用权抗辩的必要前提条件是抗辩人通过合法手段在专利申请日前已掌握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并实际制造、使用或已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先用权是指非人在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在专利权人的申请获得授权后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作为一种抗辩理由,一直被广泛援用。

那么,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如何适用?本文整理了相关法律条文与知识,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方往往以先用权和自由公知技术作为抗辩的理由。

如果该抗辩理由成立,则被控侵权方不构成侵权。

反之,则被控侵权方很有构成侵权的可能。

因此,正确适用先用权原则,往往是正确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关键所在。

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此即通常所说的先用权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这样的情况:有人先于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了与该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作好了使用该技术的必要准备。

该项技术对于此人来讲即为先用了。

因该先用人此前对自己研究开发成功的该项新技术成果已经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作了大量的工作。

如果仅因为专利权人在专利权的申请方面早于先用人,而不让先用人实施自己开发的该技术成果,则不甚合理。

因此,法律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允许先用人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实施自己开发的该技术成果而不用承担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法律责任。

这一规定既是对专利权的一定限制,也是对先用权人的一种保护。

虽然,被控侵权人往往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但对先用权原则的适用却有其严格的条件。

在审判实践中,对是否构成先用权,一般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时间因素先用人开发成功的系争技术成果以及准备实施该技术成果的行为应在专利权人提出该项专利的“申请日”之前。

等同侵权中的先用权抗辩

等同侵权中的先用权抗辩
( 一) 先 用权
他 人盗 用专 利发 明 的成 果 。 ‘ 嵇
2 0 0 1 年 6月公布 的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审 理侵犯 专 利权 纠
纷 案件 应用 法律 若干 规定》 第 十 七条 规定 : 专 利法 第五 十 六条第

专 利先 用权 , 是 指在他 人提 出专 利 申请之 前 , 不知 道发 明的
▲ 制占 缸 金 2 0 1 3・9 ( 中)
◆ 法 学研 究
等 同侵权 中的先用权抗辩
李芳欣
摘 要 我国先用权抗辩的适用范围较小, 适用条件较多。尤其是《 专利法》 采用“ 相同产品、 相 同方法” 的叙述使得先用权 在 等 同侵 权 中的适 用存 在 问题 , 即何 为 ‘ 相 同产品 、 相 同方 法” , 当先 用权的 产品和 专利 权产 品不 属 于‘ 相 同产品 、 相 同方 ’ 但属于“ 等同产品、 等同方法” 时, 先用权是否成立存在 问题。先用权只能在 “ 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 使用” , 存在界定不清问 题, 即“ 原有范 围” 是否 包括等同的范围。 关 键 词 先 用权 等 同侵权 相 同产 品 相 同方 法
该条司法解释的“ 先用权抗辩” 可看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采用了
现 举一 个现 实 中可 能发 生 的案例 来说 明 “ 相 同产 品 、 相 同方 第二 种观 点 , 即认 为先 用 权是 一项 抗辩权 。抗 辩权 , 是指 在一 方 法 ”在先 用权 使用 中存 在 的 问题 。甲公 司独 立完 成 A 产 品的研 当事 人行 使权 利时 , 他方 当事 人所 提 出的对抗 或 异议 。0 发, 并 已经制 造 或作好 制 造 的必要 准备 , 该 A产 品采 用 的技 术特 征为 X、 M、 N’ , 在 甲公 司将其 产权 公 开投 入市场 之 前 ( 说 明该产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相关的选择题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相关的选择题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相关的选择题一、选择题(每题5分,共100分)1.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通常被认为()A. 不构成侵权B. 构成部分侵权C. 构成等同侵权D. 视具体情况而定2. 对于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只要功能相同就构成等同侵权B. 等同是指在技术手段、功能和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C. 等同原则只适用于发明专利D. 等同侵权的判定不需要考虑技术特征的替换是否是显而易见的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主要比较的是()A. 产品的功能B. 产品的制造工艺C. 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D. 产品的使用方法4.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现有技术抗辩是指()A. 被告可以以自己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为由进行抗辩,证明自己不构成侵权B. 只有当现有技术是公众熟知的技术时才能进行抗辩C. 现有技术抗辩只能在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使用D. 被告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时不需要提供证据5. 下列关于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的理解,错误的是()A. 被控侵权产品必须包含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B. 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侵权产品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则构成侵权C. 即使被控侵权产品增加了一些新的技术特征,只要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就构成侵权D. 全面覆盖原则不适用于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6.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对于功能性限定特征的理解,正确的是()A. 功能性限定特征只保护其具体实现的功能,不保护实现该功能的结构B. 被控侵权产品只要能实现相同的功能,就构成对功能性限定特征的侵权C. 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来理解功能性限定特征所涵盖的具体结构或步骤D. 功能性限定特征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不受任何限制7. 专利侵权判定中,判断是否属于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一般由()来进行。

A. 专利申请人B. 被控侵权人C. 法官或专业的技术鉴定人员D. 专利审查员8. 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在技术方案上与一项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非常相似,但该公司声称他们的产品是在该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研发完成的,这种情况下()A. 该公司肯定构成侵权,因为产品相似B. 该公司如果能证明其在先研发完成且一直在生产销售,就不构成侵权C. 这种情况与是否侵权无关,只要产品相似就构成侵权D. 该公司需要向专利局申请特殊许可才不构成侵权9. 对于组合专利(包含多个技术特征组合而成的专利)的侵权判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只要使用了组合专利中的一个技术特征就构成侵权B. 必须使用了组合专利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才构成侵权C. 使用组合专利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就构成侵权D. 只要能产生与组合专利相同的效果就构成侵权10. 专利侵权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有一个技术特征的替换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这种情况()A. 构成等同侵权B. 不构成侵权C. 构成部分侵权D. 视具体情况而定11. 以下关于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禁反言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A. 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作出的陈述和放弃的技术方案,在侵权诉讼中可以反悔B. 禁反言原则只适用于发明专利C. 禁反言原则主要是防止申请人在专利申请和侵权诉讼中前后矛盾的行为D. 只要对自己有利,申请人可以随意违反禁反言原则12.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形状基本相同,但颜色不同,这种情况()A. 不构成侵权B. 构成侵权C. 视颜色的差异程度而定D. 只需要赔偿少量的费用13.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被控侵权人主张先用权抗辩,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包括()A.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B. 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C. 必须向专利局备案D. 制造、使用行为必须是善意的14. 对于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 可以通过对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分析来推断是否使用了专利方法B. 由产品的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产品本身也必然不同C. 被控侵权人有义务证明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D. 方法专利侵权判定也适用全面覆盖原则15.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捐献原则是指()A. 申请人在专利申请过程中没有将某个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而在说明书中公开了,在侵权诉讼中不能主张该技术方案的权利B. 专利申请人必须将所有可能的技术方案都捐献出来才能获得专利授权C. 捐献原则只适用于实用新型专利D. 捐献原则可以被随意违反16. 某企业生产的产品与一项专利技术相比,除了一个非关键的技术特征不同外,其他技术特征都相同,这种情况下()A. 不构成侵权B. 构成等同侵权C. 构成部分侵权D. 视具体情况而定17.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以下哪个不是判断技术特征是否等同的考虑因素()A. 技术手段B. 发明目的C. 产品的销售价格D. 功能和效果18. 对于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间接侵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间接侵权不需要以直接侵权为前提B. 间接侵权是指为直接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或者诱导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C. 只有在直接侵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才能追究间接侵权人的责任D. 间接侵权人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9.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是在专利产品外观设计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微的改进,这种情况()A. 不构成侵权B. 构成侵权C. 视改进的程度而定D. 需要重新申请专利20.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被控侵权人提出公知技术抗辩时,如果公知技术与专利技术存在部分差异()A. 只要差异不大就可以构成有效的抗辩B. 必须是完全相同的公知技术才能构成有效的抗辩C. 即使存在部分差异,只要能证明不构成侵权就可以构成有效的抗辩D. 公知技术抗辩不适用于这种情况答案与解析:1. A。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先履行的一方约定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滥用会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更大,因此并不可以随意使用先履行抗辩权。

更多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既然先履行抗辩权属于负在后履行义务一方享有的抗辩权,这就使其与不安抗辩权有了明显区别。

不安抗辩权是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产生不安抗辩权。

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至,而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一方履行期届至。

如果负在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履行期末届至,不产生不安抗辩权,因履行期末届至,他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而无从停止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在前,一方履行期在后。

在先一方未届履行期,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无产生的必要,在后履行的一方未届履行期,履行效力尚处于冻结状态,也无产生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

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危险,使自己的交换目的不能实现。

在对方履行期届至以前,这种危险只是一种现实的危险,而不是一种现实。

若等现实的危险转化为现实,则已无抗辩的机会和必要了。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方的违约已成为现实。

若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则在后履行的一无从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如果其不依约履行,则构成违约行为。

创立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则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辩制度。

三种抗辩权同时存在,即负先履行义务者有不安抗辩权,负同时履行义务者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负后履行义务者有先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先履行抗辩权依存于合同的履行效力,不可能永久存续。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0.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侵权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11月)前言侵犯专利权诉讼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重要案件类型之一。

此类案件的审理重点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被控侵权人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以及民事责任的承担等。

为进一步统一案件审理思路,提高审判水平,我们特编写了本指南,以期向全省知识产权法官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案件审理操作规程。

需要说明的是,本指南仅供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参照使用,并不能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法律依据。

法官在运用本指南的过程中,如发现有的内容不完全适用于个案审判,可在法律框架内做出适当调整。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发展,本指南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注:本指南委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撰写初稿,在数次征求各中级法院民三庭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法院民三庭全体法官集体讨论后确定。

执笔人:王劲松、袁滔)。

目录第一部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1.1 基本情况1.2 审理思路概述1.3 主要援引的法律规定第二部分专利权状态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2.1 专利权基本信息和权利状态2.1.1 专利证书2.1.2 专利登记簿副本2.1.3 专利年费收费收据2.2 权利人(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2.2.1 权利人2.2.2 专利权转移2.2.3 利害关系人第三部分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3.1 专利权保护范围和技术特征3.1.1 专利文本3.1.1.1 专利说明书3.1.1.2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3.1.1.3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3.1.1.4 行政判决书3.1.1.5 专利公报3.1.1.6 专利权评价报告3.1.2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3.1.2.1 专利权利要求3.1.2.2 独立权利要求3.1.2.3 从属权利要求3.1.2.4 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重新确定3.1.2.5 当事人的选择3.1.3 技术特征3.1.3.1 技术方案与技术特征3.1.3.2 技术特征的分解3.1.3.3 技术特征的解释3.1.4 被控侵权物及其技术特征3.1.4.1 被控侵权物的确定3.1.4.2 相应技术特征的确定3.1.4.3 新产品3.2 技术对比3.2.1 基本要求3.2.1.1 对比对象3.2.1.2 对比方法3.2.2 对比原则3.2.2.1 一一对应,全面覆盖原则3.2.2.2 等同原则3.2.2.3 禁止反悔原则3.2.2.4 捐献规则第四部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4.1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4.2 相同或相近类别产品4.3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主体4.4 判断原则及侵权认定4.4.1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认定4.4.2 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原则及认定4.5 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的侵权判断4.5.1 成套产品4.5.2 组件产品4.5.2.1 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4.5.2.2 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第五部分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事由5.1 现有技术(设计)抗辩5.1.1 现有技术(设计)5.1.2 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5.1.3 对比文件5.1.4 对比原则5.1.5 对比方法5.1.6 抵触申请5.2 先用权抗辩5.2.1 必要准备5.2.2 原有范围5.2.3 先用权的限制5.3 权利用尽抗辩5.4 临时过境抗辩5.5 科学研究抗辩5.6 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审批抗辩5.7 实施标准抗辩5.8 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5.9 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产品的抗辩5.10 合法来源抗辩第六部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6.1 制造6.2 使用6.3 许诺销售6.4 销售6.5 进口6.6 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第七部分民事责任承担7.1 主要民事责任方式7.1.1 停止侵害7.1.2 损害赔偿7.1.2.1 基本原则7.1.2.2 权利人的损失7.1.2.3 侵权人的获利7.1.2.4 许可使用费7.1.2.5 法定赔偿7.1.2.6 零部件7.1.2.7 包装物7.1.2.8 多项专利权7.1.2.9 合理费用7.2 其他民事责任方式7.2.1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7.2.2 销毁侵权产品、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7.2.3 召回侵权产品7.2.4 诉讼费用的负担第八部分其他8.1 中止诉讼8.2 临时禁令第一部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1.1基本情况从权利类型来区分,侵犯专利权纠纷一般可分为侵犯发明专利、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其中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所占比重较大。

三个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三个抗辩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抗辩权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提出异议,以阻止对方请求权行使的权利。

抗辩权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种重要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典》对抗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典型类型。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这种抗辩权的设立旨在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1. 适用条件(1)存在双务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既有债权人的请求权,又有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2)合同中约定了同时履行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同时履行各自的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对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2. 法律效力(1)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2)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一方在拒绝履行后,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3. 例外情况(1)先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先履行合同义务后,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先履行的一方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2)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义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这种抗辩权的设立旨在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 适用条件(1)存在双务合同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中既有债权人的请求权,又有债务人的履行义务。

(2)合同中约定了先履行原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应先履行合同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即对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等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2. 法律效力(1)拒绝履行: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义务。

2023年专利代理师考试试题

2023年专利代理师考试试题

1、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发明创造的范畴?A. 新的产品B. 新的生产方法C. 新的科学发现D. 新的外观设计(答案)C2、在专利代理实务中,关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B. 外观设计专利的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C. 优先权日是指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就其发明创造首次提出申请的日期D. 优先权仅适用于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情况(答案)D3、关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复审请求的审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复审委员会通常仅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B. 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新的理由或证据来支持驳回决定C. 复审请求人提交新证据时,复审委员会必须接受并考虑D. 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无需听取申请人的陈述意见(答案)A4、在专利申请文件中,下列哪项不是说明书必须包含的内容?A. 技术领域B. 背景技术C. 发明内容D. 权利要求书的具体实施方式(答案)D(注:权利要求书是独立于说明书之外的另一部分)5、关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B. 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通常包括不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C.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决定后,专利权人无权提起诉讼D.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可以引入新的证据(答案)C(注: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6、在专利代理实务中,关于专利年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专利年费是固定的,不因专利类型或年限而变化B. 专利年费必须在每年相同的时间点缴纳C. 未按时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D. 专利权人可以申请减免部分年费,但减免比例固定为50%(答案)C(注:实际中年费会随年限增加,且减免比例并非固定)7、关于专利的国际申请,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国际申请可以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进行B.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需要按照该国的专利法规定进行审查C. 国际申请日即为优先权日,用于确定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D. 国际申请在所有PCT成员国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答案)D(注:国际申请需在各成员国分别进入国家阶段并经审查)8、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关于先用权抗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先用权抗辩仅适用于发明专利B. 先用权抗辩要求使用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C. 先用权抗辩要求使用人在专利申请日后仍需获得专利权人许可D. 先用权抗辩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答案)B(注:先用权抗辩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要求使用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

先用权

先用权

1992年11月26日,南京林业大学、杭州木材总厂申请了“一种覆膜竹质人造建筑模板”的发明专利。

1996年4月6日,中国专利局授予其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92107832.3。

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一种用竹质人造板作基材的建筑模板,其特征是在竹质人造板的上下两个表面都覆以纤维方向与基材表面的纤维方向垂直的木质薄板,再在木质薄板的表面覆以浸渍高分子树脂的纸”。

1996年4月18日,南京林业大学、杭州木材总厂许可杭州西湖竹材模板联营公司(以下简称联营公司)实施该专利,许可种类为中国境内独占实施许可。

合同同时约定对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可由三方共同行使或各自行使诉讼权利。

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竹胶板厂(以下简称竹胶板厂)于1987年开始研制建筑用竹胶合板模板,同年被列入浙江省科委星火计划开发项目。

1990年初,该厂在原产品的基础上又开发出在竹胶合板上覆木单板和纸的“覆面竹胶合板”(该纸浸渍过三聚氰胺树脂及酚醛树脂)。

1991年9月,国家模板工程协会通过了竹胶板厂的“竹胶合板模板的施工应用科技成果鉴定”,成果鉴定涉及的竹胶合板模板包括上述“覆面竹胶合板”。

该覆面竹胶合板于1991年起由上海市普陀区住宅建筑工程公司、江苏省靖江市建筑安装公司驻沪工程处等单位使用。

1998年7月8日,联营公司向杭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称竹胶板厂侵犯了专利权,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制造设备,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并在《浙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竹胶板厂委托浙江翔隆专利事务所以享有先用权抗辩,否认侵权指控。

杭州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的内容相同,但竹胶板厂在专利申请日前已制造、销售该产品,其在原有范围的继续制造行为不构成侵权,竹胶板厂依据先用权原则提出的抗辩理由成立,判决“驳回联营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联营公司以“竹胶板厂不享有先用权”等为由,向浙江省高级法院上诉,要求撤消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作了进一步核实,并向有关行业主管机关调取原始证据。

《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规定

《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规定

《合同法》的“先履行抗辩权”规定我国《》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然而很多人对先履行抗辩权感到很陌生。

那么,先履行抗辩权是什么意思呢?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都有哪些,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一、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违约的抗辩,亦即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先履行抗辩权是对违约的抗辩,这使其区别于权利消灭的抗辩。

权利消灭的抗辩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灭,当事人享有的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比如,发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义务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相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请求,可主张权利消灭的抗辩,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当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发生权利消灭的抗辩,当事人可以履行能够履行的那一部分。

当不可抗力致合同迟延履行时,一般情况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应当顺延(特别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条件的情况下)。

如果迟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时,在后一方拒绝按原期限履行,不属于先履行抗辩权而属于权利消灭的杭辩权。

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迟延,合同对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规定随之失去效力。

二、《合同法》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

但这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

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4.25•【文号】•【施行日期】2016.04.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5年)摘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服务大局,更好地适应和服务经济发展新常态。

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

鼓励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倡导诚实守信,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积极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努力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2015年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59件。

在新收案件中,按照案件审理程序划分,共有二审案件8件,提审案件29件,申请再审案件696件,请示案件26件。

按照案件所涉客体类型划分,共有专利案件257件,植物新品种案件3件,商标案件325件,著作权案件83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3件,垄断案件3件,商业秘密案件9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14件,知识产权合同案件34件,其他案件28件(主要涉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事务)。

按照案件性质划分,共有行政案件378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49.80%,其中专利行政案件112件,商标行政案件266件,分别比2014年上升100%及198.88%;共有民事案件381件,占全部新收案件的50.20%。

另有2014年旧存案件77件,2015年共有各类在审案件836件。

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754件,其中二审案件7件,提审案件39件,申请再审案件682件,请示案件26件。

在审结的682件申请再审案件中,行政申请再审案件361件,民事申请再审案件321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514件,裁定提审81件,裁定指令或者指定再审38件,裁定撤诉(包括和解撤诉)16件,以其他方式处理33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基本规律和特点是:与专利和商标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仍在全部受理案件中占有最大比重,专利及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增幅明显;专利行政案件更多涉及的仍是技术特征的划分和解释、背景技术公开内容的确定、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等基础性法律问题,专利民事案件中涉及等同侵权争议的案件比例较高,现有技术抗辩和先有权抗辩的运用比较普遍;植物新品种案件在借助DNA等技术进行同一性对比方面继续向纵深发展,所涉技术问题更为复杂和专业;商标案件整体增幅较大,商标行政案件数量在2015年再次出现大比例增长,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判断、在先权利的保护等法律问题仍居主导地位,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案件审理的价值引导作用更为突出;著作权案件的数量和所占比例基本平稳,新商业模式下的网络侵权问题仍然突出,影视作品著作权争议频发。

专利侵权认定指南

专利侵权认定指南

专利侵权认定指南一、专利侵权行为定义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的违法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专利侵权。

二、专利侵权行为认定1.同一发明创造: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与专利产品或方法相同或等同,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产品或方法相同或等同,则构成专利侵权。

2.未经许可: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获得了专利权人的许可,如果没有获得许可,则构成专利侵权。

3.商业目的: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如果被控侵权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则构成专利侵权。

三、侵权赔偿确定1.权利人损失:根据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数额。

2.侵权获利: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

3.许可费用:根据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协商的许可费用确定赔偿数额。

4.法定赔偿:在无法确定上述三种情形下,由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一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数额。

四、抗辩理由及处理1.现有技术抗辩: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属于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2.权利用尽抗辩:如果专利权人已经将产品或方法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则再次使用该产品或方法不构成专利侵权。

3.先用权抗辩:如果被控侵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产品或者方法,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4.合理使用抗辩:如果被控侵权人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基于合理使用的目的使用该产品或方法,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5.强制许可抗辩:如果被控侵权人在使用过程中没有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而是基于强制许可的目的使用该产品或方法,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五、行政救济途径1.向专利管理部门投诉:如果发现有专利侵权行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他专利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处理该侵权行为。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有一定影响”的理解与认定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有一定影响”的理解与认定

区域治理RULE OF LAW商标在先使用抗辩中“有一定影响”的理解与认定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林新宇摘要:《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体现了对未注册商标在先使用权的保护,但这种保护不应颠覆商标注册制度,而是应附加一定的限制条件,为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中使用“有一定影响”一词,给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划定了边界。

然而,在学界和实践判例中,对于“一定影响”要件适用的必要性存在争议,该条款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适用关系模糊不清,“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和考量因素尚未明晰。

《商标法》第32条中“有一定影响”和第59条第三款中“有一定影响”存在程度大小的区别,在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时,应将时间、地域作为必备的考量因素,同时,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结合传媒影响力、商品属性及相关受众等作为辅助判断的补充因素。

关键词:商标先用权;一定影响;认定标准中图分类号:DF5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29-0117-0003一、注册取得模式下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一)商标先用权的功能价值201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标志着商标先用权规则在我国的首次确立,该制度明确赋予了未进行商标注册的在先使用人在一定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的权利。

在商标注册人向在先使用人提起侵权诉讼时,在先使用人可以提出在先使用抗辩,由此可知,该条款的立法目的并不是赋予商标在先使用人一种与商标权同等的权利,而是设立了一种对抗商标注册人的消极权利,其权利性质是抗辩权而不是请求权。

为了使商标确权与公示更高效,我国采用的是商标注册制度。

但是,商标作为一种商业符号,是商标使用者的实际使用行为赋予了其价值,因此,不应忽视实际使用但未注册商标上所具有的保护价值。

在注册取得制度之下,商标在先使用制度的设立可以防止在先使用人陷入被恶意抢注者主张侵权的尴尬境地。

(二)“有一定影响”要件的存废之争如前所述,商标先用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克服商标注册取得制度下商标申请人对在先使用人利益的侵蚀,保护在先使用人通过商标所建立起的商誉,而商誉的积累与商品的影响力密切相关,因此,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将“一定影响”作为在先使用抗辩权的必备要件,防止因过度保护在先使用人而冲击商标注册取得制度。

合同法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 先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预先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预先履行方可以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即要求对方先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进行详细探讨,并阐述其适用条件、效力和相关问题。

首先,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提前履行其合同义务,并向对方提出履行请求,而对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造成履行请求方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才能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履行请求方履行义务的前提是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都得到满足,未能实现该要求的一方才可能主张对方的先履行义务。

其次,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指履行请求方在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时的法律效果。

在履行请求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况下,对方负有履行责任,应当先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

如果对方不履行义务,履行请求方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并要求返还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同时可以主张相关的违约责任。

然而,先履行抗辩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履行请求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是其履行请求合理。

即要求履行的内容具备合同履行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受损方要求先行履行对方的要求不应过分或不合理。

同时,履行请求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期限也需要依法确定,超过合同履行期限或者法定期限的履行请求不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此外,在实际操作中,先履行抗辩权也面临一些问题。

例如,判定履行请求是否合理的标准不够明确,造成裁判的主观性较强;对方可能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导致先履行抗辩权难以得到实际保障;履行请求方可能存在履行义务不全或者不完整的情况,降低了履行请求方主张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

综上所述,合同法中的先履行抗辩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起到了保障履行请求方权益的作用。

但是,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遵循合同约定,以避免发生履行争议或履行请求。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和效力,为解决相关争议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

先履行抗辩权的有关案例

先履行抗辩权的有关案例

先履行抗辩权的有关案例抗辩权是指被告或被告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以相关证据或理由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反驳或辩解的权利。

任何一方在司法程序中都有权提出抗辩。

下面将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探讨抗辩权的具体适用情况及其重要性。

一、抗辩权的重要性抗辩权是诉讼参与各方在司法程序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作为被告方,如果没有抗辩权,将会使得原告方在诉讼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被告方的权益可能会受到损害。

抗辩权的存在,可以保障被告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具体的案例中,抗辩权的适用将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

下面将通过实际案例来解释抗辩权的具体适用情况及其重要性。

二、抗辩权的具体案例分析1.劳动合同纠纷案某公司与员工之间因合同解除引发了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为公司方,主张员工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而员工为被告,对公司的主张提出了反驳。

员工在诉讼过程中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且公司方在解除合同时存在违法行为。

最终法院在审理该案时,综合考虑了员工的抗辩意见,并判决支持了员工的反诉,公司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在这个案例中,员工作为被告方成功行使了抗辩权,提供了相关证据及辩解意见,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抗辩权的行使保障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司法公正的原则。

2.租赁合同纠纷案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赁的物业是甲方的房产。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房租,并且在房屋内进行了违规装修。

于是甲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而乙方在诉讼中提出了租赁合同存在附加条件,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租赁合同无效,甲方需要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乙方成功行使了抗辩权,提出了附加条件的存在并提交了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了合同无效,保障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这再次说明了抗辩权的重要性,它能够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3.侵权责任纠纷案在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中,原告为一名行人,因被被告驾驶的车辆撞伤而导致受伤。

民法典的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的先履⾏抗辩权有哪些规定签订的合同⽣效后,合同当事⼈要全⾯履⾏合同的义务,⽽履⾏合同有⼀定的规定。

合同当事⼈有抗辩权的,抗辩权是指在妨碍他⼈⾏使其权利的对抗权,那么民法典的先履⾏抗辩权有哪些规定?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的先履⾏抗辩权有哪些规定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应当先履⾏债务⼀⽅未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请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请求。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条【同时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请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请求。

第五百⼆⼗六条【先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应当先履⾏债务⼀⽅未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请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请求。

⼆、不安抗辩权的适⽤条件是什么不安抗辩权的适⽤条件有:1、因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抗辩权⼀样,均只能发⽣于双务合同。

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适⽤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

异时履⾏是指双⽅履⾏存在的时间顺序,即⼀⽅先履⾏,另⼀⽅后履⾏。

对⼀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般采⽤同时履⾏主义。

⽽对于以下合同,除当事⼈有特别规定外,应采⽤异时履⾏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纪、居间等。

3、先履⾏⽅债务已届清偿期。

如果履⾏期未届⾄,先履⾏⽅只能暂时停⽌履⾏的准备,⽆须停⽌履⾏。

4、先履⾏⽅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于合同成⽴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能⼒。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互负债务的情况下,合同当事⼈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先履⾏债务⼀⽅未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请求。

后⼀⽅拒绝其履⾏的请求就是先履⾏抗辩权。

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辨析

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辨析

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辨析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是应对专利诉讼时,被告一方有可能采取的对抗策略中比较相似的三种手段。

对此,个人花费了一些时间和精力进行了简单的辨。

先用权抗辩,依据的是专利法69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现有技术抗辩,依据的是专利法62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无效,依据的是专利法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种手段分别规定在专利法不同条文中,相互之间必然是有区别的。

但问题在于,如果能够适用三种手段中的一种,似乎也能够适用另外两种。

比如,如果属于现有技术抗辩手段中的现有技术的话,专利似乎就丧失了创造性,完全可以采用专利无效手段。

那么三种手段之间的具体差异是什么?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无效:首先,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标准应遵循“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相应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是对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进行比对;而不是侵权比对中的对侵权产品和专利技术进行比对。

因此不能适用等同侵权的判定方法“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

二者相比“无实质性差异”这一标准相较于专利侵权的“等同”标准更加严格。

相应的,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新创性)之间关于区别特征的判定标准不同。

其次,专利权效力抗辩(专利无效)的适用范围相对更广,《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十三种无效理由;而在现有技术抗辩中的抗辩理由,适用范围有限。

第三,专利权效力抗辩(专利无效)对于涉案专利的威胁更大,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是专利自始不存在,专利自始无效;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法律效果是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非否定原告专利权的效力,原告的专利权和相应的请求权仍然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16•【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2019年1月1日,根据中央决策部署,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正式挂牌办公,统一审理全国范围内的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成立,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公正司法的重大改革举措。

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通过切实加强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建设,依法审结一大批具有重要影响的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大力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推进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裁判尺度统一,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19年全年受理各类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1945件,其中民事二审案件962件、行政二审案件241件、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481件、其他类型案件261件。

民事二审案件中,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454件,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234件,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8件,专利代理及许可合同纠纷案件40件,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9件,职务发明发明人报酬纠纷案件7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20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1件,技术秘密纠纷案件12件,计算机软件纠纷案件142件,垄断纠纷案件9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26件。

行政二审案件中,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80件,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57件,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件13件,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71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9件,其他行政纠纷案件11件。

2019年全年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433件,其中民事二审案件586件,行政二审案件142件,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446件,其他类型案件259件。

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

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
先用权请求的撤销与无效的区别:先用权请求的撤销是在申请日前提出的,而先用权请求的无 效是在申请日后提出的。
先用权请求的撤销与无效的影响:先用权请求的撤销可能导致先用权的丧失,而先用权请求的 无效则可能使该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先用权对专利权的影响
章节副标题
先用权对专利权效力的限制
先用权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销 售或进口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使用、销售或 进口的产品。
先用权的保护期限
添加项标题
先用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5年
添加项标题
保护期限的起算点是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较早的日期为准
添加项标题
在保护期限内,他人未经先用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使 用、许诺销售、销售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产品
添加项标题
如果先用权人在保护期限内丧失了先用权,他人仍然可以在该保 护期限内享有先用权
添加标题
先用权的意义:保护先用者合法权益,平衡专利权人与先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先用权与专利权的区别
定义:先用权是 指申请专利前, 已经使用该技术 的人享有在原有 范围内继续使用 的权利;而专利 权是指专利权人 依法享有在一定 范围内独占使用 该技术的权利。
取得方式:先用 权无需申请或审 批,只要在申请 日前已经使用该 技术即可;而专 利权需要向国家 专利局申请并经 过审批后方可取 得。
先用权请求的批准与拒绝
先用权请求的批 准条件:申请人 必须满足专利法 规定的申请条件, 包括申请人资格、 专利技术方案、 专利申请文件等。
先用权请求的拒 绝情形:如果申 请人的先用权请 求不符合专利法 规定的条件,或 者专利局认为该 请求不符合公共 利益,可以拒绝
该请求。
先用权请求的复 审:如果申请人 对专利局的拒绝 决定不服,可以 按照专利法规定 向专利复审委员 会提出复审请求。

不侵犯专利权的抗辩理由

不侵犯专利权的抗辩理由

不侵犯专利权的抗辩理由1. 先用权抗辩呀!比如说你在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在制造相同产品或者使用相同方法了,这就好比你先一步踏上了这条路,别人后来才来,怎么能怪你侵权呢?比如老张的工厂在别人申请专利前就一直在用那个技术生产。

2. 专利无效抗辩嘛!要是那个专利本身就有问题,不符合授予条件,那还谈什么侵权呀!就好像一个根基不牢的房子,能要求别人不碰它吗?像之前那个有争议的专利,一查好多漏洞。

3. 权利用尽抗辩懂吧!你合法取得专利产品后,再怎么处置是你的自由呀,这就像你买了个东西,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呗!比如说你买了个专利手机,然后转手卖给别人,难道这也不行?4. 现有技术抗辩呀!如果这个技术在专利申请日前就是大家都知道的,那你怎么能说别人侵权呢?这就像大家都知道的一个常识,你不能说别人用了就是偷你的吧!比如那个很常见的机械原理。

5. 科研目的抗辩呢!要是是为了科学研究而使用专利,那可不能算侵权呀,这就好比是在知识的海洋里探索,总不能不让人游吧!像那些科研机构做实验的时候用到相关专利技术。

6. 临时过境抗辩呀!如果是因为运输工具临时过境而使用了专利,这难道也不行吗?这就好像一艘船路过一个地方借用了一点风。

比如那艘路过的货轮。

7. 行政审批抗辩哟!为了获得药品等的行政审批而实施专利,这也情有可原呀!就像为了拿到开门的钥匙不得不做点什么。

比如药厂为了审批进行的相关操作。

8. 个人非商业使用抗辩呢!自己在家里用用,又没拿去赚钱,总不能说侵权吧!这就像你在家里自己唱歌给自己听。

比如小李自己在家里做个小发明玩。

9. 合同抗辩呀!如果有合法的合同允许你使用,那怎么能算侵权呢?这就像别人给了你一把钥匙让你开门。

比如之前 A 公司和 B 公司签的合同。

10. 合理使用抗辩嘛!在一定范围内合理使用,也是说得过去的呀!就像你口渴了喝一小口水,难道也不行?比如偶尔使用一下专利技术来解决个小问题。

我觉得呀,这些抗辩理由都是很有道理的,不能随便就说人家侵权了,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什么是先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是什么?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先履⾏抗辩权是怎么⾏使的?先履⾏抗辩权是怎么实现权益的保障的?下⽂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什么是先履⾏抗辩权1、先履⾏抗辩权,⼜叫后履⾏抗辩权,⼜叫顺序履⾏抗辩权,因为理论界的叫法不⼀,所以⼀直以来挺让⼈困惑的。

不过,学界主流观点称之为“先履⾏抗辩权”。

2、之前的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说法,但是没有关于先履⾏抗辩权的概念。

先履⾏抗辩权是《民法典》第五百⼆⼗六条⾸次明确的。

3、所谓先履⾏抗辩权是指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的,先履⾏⼀⽅未履⾏之前,后履⾏⼀⽅得拒绝其履⾏请求,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的权利。

⼆、先履⾏抗辩权条件先履⾏抗辩权的构成要件:第⼀,须双⽅当事⼈互负债务;第⼆,双⽅债务须有先后履⾏顺序;第三,先履⾏⼀⽅未履⾏债务或其履⾏不符合约定。

先履⾏抗辩权基本跟同时履⾏抗辩权是⼀样的,唯⼀的不同是先履⾏抗辩权的债务履⾏有先后顺序;同时履⾏抗辩权的债务履⾏没有先后顺序。

三、先履⾏抗辩权的⾏使⾏使先履⾏抗辩权,表现为当事⼈在履⾏期届⾄时,拒绝履⾏⾃⼰的合同义务。

这种拒绝履⾏合同义务的⾏为,可以表述为“保留⾃⼰的给付”,也可以表述为“中⽌履⾏合同义务”。

⾏使履⾏抗辩权,是否需要向对⽅作明确的意思表⽰?是否应当及时通知另⼀⽅,应区别不同的情况,采⽤不同的规则。

第⼀,当因对⽅不履⾏合同义务⽽⾏使先履⾏抗辩权的时候,可以不通知对⽅。

因为不通知对⽅,不会因为未通知⽽给对⽅造成危害。

⾏使先履⾏抗辩权的表现,是届期不履⾏债务,此时应推定在先履⾏的⼀⽅了解另⼀⽅是在⾏使⾃⼰的对抗权利。

⾏使先履⾏抗辩权⽽未通知另⼀⽅并不构成合同责任。

这不同于⾏使不安抗辩权。

⾏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要及时通知另⼀⽅当事⼈。

因为,⾏使不安抗辩权的⼀⽅,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负有先履⾏义务的⽅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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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用权抗辩原则的适用、判断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商家泉律师)
先用权抗辩是针对“先申请原则”的一种救济性措施,在实行“先发明原则”的国家,如美国,则不存在先用权抗辩。

我国实行“先申请制度”,其目的是鼓励发明人公开其发明创造,使得社会公众能够从其公开的技术中受益,以避免重复研发。

然而,在权利人提出专利申请时,不排除他人已经自行研制出同样的发明创造,并已准备好实施或已经在实施该发明创造,如果在授予专利权之后禁止先用者继续其实施行为,则显失公平,先用权正是为了避免出现上述显失公平而设立的。

先用权的法律基础是专利法规定不视为侵权的事项之一,即“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但需要说明的是,先用权并不是一种单独存在的权利,而是一种对专利权的抗辩权,举证责任分配为:权利人对被告侵犯专利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当权利人通过举证证明了侵权事实后,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就应结束。

如果被告用先用权抗辩,则先用权的举证责任在被告,而且是一种全面的举证责任。

先用权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下述5个条件,即被告或被举报人需要证明的事项:
1、有效的专利权、未经授权实施该专利技术的行为,和基于该行为的诉讼或行政调处。

在发明专利公开后的临时保护期,就不存在先用权抗辩。

2、作为主张先用权的在先实施行为必须是在该专利的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且在先实施行为只能是制造相同产品或使用相同方法的行为,不包括进口、许诺销售、销售、使用相同的产品或者依照不同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

3、先使用人所使用的发明创造必须是独立完成或者合法获得的且与专利权人无关。

关于主张先用权的技术是否必须与专利权人无关,学术界分歧很大,目前仍没有统一的解释。

但抄袭、窃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实施侵犯他人权益的技术或者外观设计的,肯定不享有先用权。

4、先用权人必须是在该项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已经在实施该发明创造,即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可以理解为已进行了实质性的专项投资,并且完成了必要的技术准备。

如制造或者购买专用设备、完成产品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完成样品试制和各项技术性能的检测等,均可以视为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5、先用权人只能在原有的范围内利用发明创造,即继续制造原有的相同产品或者使用原有的相同方法,并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在专利申请日以后以合理的方式,如增加生产线、增设分厂等,扩大生产规模的,仍属于在原有范围内的实施。

另外,先用权人对于自己在先实施的技术不能转让,除非连同所属企业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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