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合集下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8•【字号】马政〔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20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准备第三章征收决定第四章补偿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花山区、雨山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由其管委会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市城镇房屋征收安置事务管理中心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事务的人员,应当通过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具备相应能力。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5•【字号】马政秘[2010]32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10]32号)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省政府公布的新征地补偿标准与《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补偿标准的衔接和实施工作,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一、调整《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马政秘〔2008〕78号)公布的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分别为:Ⅰ区片54500元/亩、Ⅱ区片50000元/亩、Ⅲ区片44500元/亩,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征收的建设用地,在批准后新标准实施前,市、县(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市、县(区)人民政府已按原批准的标准补偿的,仍执行原批准的标准;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按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当涂县政府应切实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制订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于5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局综合平衡,6月底前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经市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后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05•【字号】马政〔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城市信用社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5日马鞍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将新增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以解决新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为先导,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以往征地遗留问题。

根据《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8号)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市辖区内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市政府令第48号实施前征地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均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按照市政府令第48号征地的(不含以前部分土地被征收征用,已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建立缴费补贴账户,给予缴费补贴,由本人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支付和参加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统筹基金,按照被征土地面积每亩5万元标准收取,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土地报批前核定基金数额,通知土地征收主体单位(各区人民政府,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慈湖高新区管委会)缴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征地准备金专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
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2.29
•【字号】马政秘[2008]78号
•【施行日期】2009.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

(马政秘[2008]78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已经2008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根据《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马鞍山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备注:1、涉及征收专业蔬菜村组土地,其专业菜地在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上提高20%。

2、临时用地租金按年度根据占用地类以区片价1~5%计算。

需要复垦的,按复垦规定办理。

二、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三、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备注:1、人工开挖无设施沟渠不予补偿。

2、上述表中未列入项目参照相近标准确定。

五、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

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2024年5月30日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以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当涂县托管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障被征地农民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得到妥善安置。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研究、决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审查和监督管理。

市土地征迁安置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管理事务性工作,根据用地批复和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年度土地征收计划,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负责土地征收批后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归集和市级重点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资金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工作的监督指导。

市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2019年最新安徽省马鞍山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安徽省马鞍山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2019年最新安徽省马鞍山市区征地补偿标准安徽省马鞍山市区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26400元/亩;安置补助费:39600元/亩;综合补偿:66000元/亩。

二类土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24200元/亩;安置补助费:36300元/亩;综合补偿:60500元/亩。

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自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接下来,爱土拆迁律师就将安徽省马鞍山市区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大家:安徽省马鞍山市区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的土地共有三类:一类土地:花山区霍里街道三姚村、红东村、慈湖乡联农村、昭明村、杨家村、曙一村、曙二村、团结村、林里村、太来村、同意村、蔡村、高潮村、恒兴村;雨山区佳山乡安民村、汤阳村、东湖村、陶庄村、平山村、九华村、宋山村、芦场村、南村、前庄村。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26400元/亩;安置补助费:39600元/亩;综合补偿:66000元/亩。

二类土地:花山区霍里街道丰收村、前进村、慈湖乡上湖村;雨山区佳山乡印山村、兴和村,银塘镇宝庆村、陈家村、前进村,向山镇杜塘村、向阳村。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24200元/亩;安置补助费:36300元/亩;综合补偿:60500元/亩。

三类土地:花山区霍里街道赤口村、张庄村、霍里村、杨坝村、凤山村、黄里村、濮塘村、双板村、苏李村;雨山区向山镇锁库村、陶村、石马村、南庄村、落星村,银塘镇缷巷村、超山村、金山村、岱山村,佳山乡三联村、马塘村。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22200元/亩;安置补助费:33400元/亩;综合补偿:5560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你: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由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调整并公布,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欢迎致电爱土征地拆迁律师(4006161660)。

第43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第43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以下简称“征迁”)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征迁的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其所属的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征迁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迁工作,其成立的土地征迁事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征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工作。

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的昭明村、杨家村集体土地的征迁实施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迁相关工作。

第四条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做好征迁工作。

第五条建立征迁补偿安置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公安、规划、房产、农林、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六条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送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用地计划及农用地转用计划安排组织报批。

(二)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单独选址的项目,供地方案一并拟订、报批),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征收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内以市政府名义予以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马政秘[2015]74号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31
【实施日期】2015.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的通知
(马政秘〔2015〕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已于2015年8月17
日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新标准实施前,已制定并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原方案执行。

2015年10月31日
马鞍山市市区被征集体土地上青苗及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宁马城际铁路(马鞍山段)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

宁马城际铁路(马鞍山段)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

宁马城际铁路(马鞍山段)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长江三角洲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基础〔2020〕529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南京至马鞍山城际铁路(马鞍山段)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皖发改基础〔2020〕688号)等文件,结合本区域征收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次征收补偿方案:一、征收项目名称和征收目的征收项目名称:宁马城际铁路(马鞍山段)项目。

征收目的: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建设南京至马鞍山城际铁路,该项目是《长江三角洲地区交通运输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规划》中的“都市圈通勤交通网重点工程”,是我市重大基础交通建设项目,建成后将加快马鞍山主城区与南京中心城区快速通勤时间,补齐宁马之间轨道交通通勤短板,对我市融入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有重要意义。

二、征收与补偿的政策依据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马鞍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马政[2020]20号)等相关政策。

三、征收范围及被征收人征收范围:该项目为线型工程征收,从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开始至安徽天宇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沿线施工范围,即为征收范围(具体以勘界报告为准)。

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

四、房屋征收补偿主体、实施单位房屋征收主体为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受委托单位为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慈湖高新区管委会”),房屋征收部门为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征迁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征迁局”)。

五、征收实施方式及签约搬迁期限征收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若没有可供建设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资源,原则上采取货币化方式补偿。

征收实施时间及签约搬迁时间: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

六、非住宅征收补偿范围(1)房屋征收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证载商业、办公性质的房地合一评估方式,证载工业性质采取房地剥离评估方式)。

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的一系列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安徽省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首先,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包括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规定。

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方式主要包括货币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补偿,货币补偿是指政府以一定的价格向被征收农民购买其被征收土地,其他形式的补偿则包括提供替代性土地、安置补助、就业援助等。

而补偿标准则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土地的补偿金额或者其他形式的补偿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被征收农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还包括对被征收农民的生活补偿和生产补偿的规定。

生活补偿是指政府在征收土地后,对被征收农民的住房、水电、道路、医疗等生活条件进行补偿,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而生产补偿则是指政府对被征收农民的农田、果园、林地等生产设施进行补偿,以保障他们的生产利益。

此外,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还规定了对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的要求。

政府在征收土地后,应当为被征收农民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以确保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

同时,政府还应当为被征收农民提供就业安置服务,帮助他们重新就业,实现稳定就业和增收致富。

总的来说,安徽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而进行的一系列规定。

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确保被征收农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同时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违法征收和不合理补偿的情况。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土地征收的合法合理,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43号令)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43号令)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43号令)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春雨2008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以下简称“征迁”)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征迁的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其所属的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征迁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迁工作,其成立的土地征迁事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征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工作。

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的昭明村、杨家村集体土地的征迁实施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迁相关工作。

第四条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做好征迁工作。

第五条建立征迁补偿安置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公安、规划、房产、农林、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六条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送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用地计划及农用地转用计划安排组织报批。

(二)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单独选址的项目,供地方案一并拟订、报批),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19年2月12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和2019年2月19日市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左俊2019年3月15日马鞍山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花山区、雨山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示范园区范围)、马鞍山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简称“慈湖高新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及其地上房屋、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博望区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被征地农民继续纳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及房屋、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

国家、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征收补偿安置遵循程序规范、补偿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和审计等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人民政府、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慈湖高新区管委会为征收主体(以下简称征收主体),负责组织本区域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征收工作。

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征地赔偿标准

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征地赔偿标准

安徽省马鞍⼭市和县征地赔偿标准⼀、马鞍⼭市和县征地补偿标准马鞍⼭市和县征地各项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额由马鞍⼭市和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案规定。

具体要到征地所在和县的⾃然资源局查询。

⼆、征地补偿项⽬有哪些(⼀)⼟地补偿费⼟地征收的⼟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地补偿费⼀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补偿⼯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按⼀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的经济林⽊,要尽量移植,由⽤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由树⽊所有者⾃⾏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压电线、通讯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井、⼈⼯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地单位占⽤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民共和国耕地占⽤税暂⾏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税。

综合以上介绍,马鞍⼭市和县征地,需要县政府制定征地⽅案,在征地⽅案中会对征地补偿的各个项⽬标准进⾏明确,在征地时依据⽅案规定的标准进⾏补偿。

如果你还有关于这⽅⾯的法律问题。

马鞍山市华林雅筑会拆迁安置工作方案

马鞍山市华林雅筑会拆迁安置工作方案

《马鞍山市华林雅筑会拆迁安置工作方案》1. 引言一、华林雅筑会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华林雅筑会的拆迁安置工作一直备受社会关注,为了更好地了解并深入探讨这一主题,本篇文章将从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提供个人观点和理解。

2. 背景1) 华林雅筑会的历史华林雅筑会作为马鞍山市的一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和独特的文化底蕴。

其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必然涉及到保护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的问题。

3. 深度评估1) 拆迁规划和地区规划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将涉及到规划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全面评估拆迁的范围和影响,同时考虑新的土地利用规划。

2) 拆迁安置方式和政策拆迁安置工作方案需要全面考虑居民的安置方式,包括提供合适的居住环境和相关政策的制定。

4. 广度评估1) 社会影响拆迁安置工作方案对于社会稳定和居民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需要全面评估和考虑。

2) 经济影响除了社会影响外,拆迁安置工作方案还需要全面考虑经济方面的影响,包括土地价值、房地产市场等方面。

5. 个人观点和理解拆迁安置工作方案需要综合考虑历史、文化、社会和经济等多个方面,以确保拆迁安置过程的顺利进行,并最大程度地保障居民的利益。

6. 总结回顾华林雅筑会拆迁安置工作方案是一个综合性且复杂的问题,需要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影响和利益。

只有在深入评估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并且对各方利益都有利的拆迁安置工作方案。

结语本文通过深度评估和广度评估,对华林雅筑会拆迁安置工作方案进行了全面的探讨,并共享了个人的观点和理解。

希望这些讨论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一些建设性的建议,并能够促进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顺利进行。

(字数:约820字)注:此文章为示例文章,实际撰写的文章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和要求进行调整。

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实施需要与相关部门和居民密切合作,共同努力,才能达到最佳效果。

在拆迁安置工作方案的实施过程中,需要继续加强对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同时充分考虑社会和经济影响,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马鞍山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马鞍山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马鞍山企业拆迁补偿标准1. 引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规划,马鞍山地区的企业拆迁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拆迁补偿标准是保障企业利益的重要一环。

因此,本文将介绍马鞍山企业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包括补偿对象、计算方法等。

2. 补偿对象马鞍山企业拆迁补偿标准的补偿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被拆迁的企业的所有权人;2. 被拆迁的企业的合法经营者;3. 被拆迁的企业的员工。

3. 补偿方式马鞍山企业拆迁补偿标准的补偿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经济补偿:针对企业土地被拆迁的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经济补偿;2. 搬迁补助:对于被拆迁的企业需要搬迁的,按照搬迁成本进行补助;3. 就业安置:对于被拆迁的企业的员工,提供就业安置政策,包括职业培训、就业援助等;4. 其他补偿:根据具体情况,对于其他受到损失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

4. 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马鞍山企业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方法一般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土地补偿:根据被拆迁土地的性质、用途、面积等因素,结合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土地补偿金额;2. 建筑物补偿:根据被拆迁建筑物的性质、用途、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结合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建筑物补偿金额; 3. 设备设施补偿:根据被拆迁设备设施的性质、功能、状况等因素,结合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设备设施补偿金额; 4. 人力资源补偿:根据被拆迁企业员工的人数、年限、职位等因素,结合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确定人力资源补偿金额; 5. 综合补偿:将以上各项补偿金额综合计算,得出最终的综合补偿金额。

5. 补偿标准的执行流程马鞍山企业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拆迁方案的制定:由相关部门对拆迁区域进行规划,制定拆迁方案;2. 补偿方案的制定:根据拆迁方案,相关部门制定拆迁补偿方案; 3. 补偿标准的确定:根据拆迁补偿方案,相关部门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4. 补偿的申请与审批:被拆迁的企业、个人根据补偿标准进行申请,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5. 补偿的最终执行:经过补偿申请和审批后,按照补偿标准进行最终的补偿执行。

马鞍山48号令房屋补偿标准

马鞍山48号令房屋补偿标准

马鞍山48号令房屋补偿标准首先是房屋评估标准。

根据马鞍山48号令,房屋评估标准是以市场价格为基准,结合房屋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建筑结构等因素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的核定应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准确。

评估标准对确定房屋补偿金额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其次是货币补偿标准。

根据马鞍山48号令,以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使用权价值为基础,计算出货币补偿金额。

货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的市场价值、增值补偿、过渡期间补偿等。

其中,房屋的市场价值是指房屋的实际买卖价格,在评估标准的基础上确定。

增值补偿是指由于拆迁引起的房屋价值上涨带来的补偿。

过渡期间补偿是指被拆迁居民在拆迁前后的生活和住房过渡期间给予的一次性补偿。

第三是安置房补偿标准。

马鞍山48号令规定,在进行房屋拆迁时,应当优先为被拆迁居民提供合理的安置房,并给予一定的补偿。

安置房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安置房的面积、建设品质和公共配套设施等因素。

对于没有提供安置房的,应当给予货币补偿。

最后是过渡期补偿标准。

过渡期补偿是指在拆迁房屋实际被拆除之前的时间内,被拆迁居民享受的一次性补偿。

过渡期补偿标准取决于被拆迁居民的住房情况和拆迁进度等因素。

当被拆迁居民在过渡期内继续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应当给予过渡期补偿,确保被拆迁居民在拆迁过程中的基本生活需要。

总结来说,马鞍山市48号令房屋补偿标准主要包括房屋评估、货币补偿、安置房补偿和过渡期补偿。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同时,这些标准的实施需要依靠专业评估机构和政府的有效监督,以确保其执行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马鞍乡征地拆迁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马鞍乡征地拆迁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马鞍乡征地拆迁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一、马鞍山市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政府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拆迁的居民进行参考。

如:石家庄市人民政府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拆迁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

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拆迁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政府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

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具体数额各市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数额及计算方式,详见各地出具标准,在这里作者所列算的补偿标准,是以大众化被拆迁人自主搬迁和过渡方式进行的计算。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以石家庄为例(自主搬迁):2012年搬迁费20元/平方米,按2次计算;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三、马鞍山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因为属个案,补偿标准不能统一,一般是有征收当事人进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四、马鞍山市拆迁补助和奖励补助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

困难补助是针对贫困人员进行的补助,依据当地政府出具的标准确定;公摊补助针对所有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也会出具公摊补助标准。

如石家庄出具了《石家庄市市区被征收房屋公摊基准补助系数》。

奖励是指各拆迁人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给付的额外补偿。

具体标准,因地各一,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

五、马鞍山市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房屋装修补偿也是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家电设备移机也是参照上述方式实施。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

马鞍⼭市⼟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鞍⼭市⼟地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马政〔2012〕36号第⼀条根据《马鞍⼭市⼟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马鞍⼭市⼟地征收补偿标准》(马政秘〔2008〕78号)、《马鞍⼭市⼟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实施细则》(马政办〔2008〕97号)(以下分别简称《办法》、《补偿标准》和《实施细则》)及市政府关于集体⼟地上房屋权属登记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条住房拆迁中关于货币化加配购安置房的安置⽅式不再执⾏,⼀律实⾏产权调换安置⽅式。

每个应予住房安置⼈员按30平⽅⽶实⾏等⾯积调换,互不⽀付差价。

每个应予住房安置⼈员根据申请可增购10平⽅⽶,独⽣⼦⼥户可再增购10平⽅⽶,增购⾯积购房款按建安成本价⽀付。

被搬迁⼈⼈均原合法住房⾯积(不含披房、附房)低于30平⽅⽶的,按30平⽅⽶计算住房应安置⾯积;⾼于应安置⾯积的,⾼出部分按搬迁住房重置价补偿给被搬迁⼈。

第三条1⼈户应对应调换安置A户型房,户型内超产权调换⾯积部分按建安成本价执⾏。

经申请批准后跨户型购买安置房的,超A户型⾯积部分⼀律按超⾯积价格⽀付购房款。

被搬迁户家庭应予住房安置⼈员3⼈以上(含3⼈)的,根据应安置⾯积(含增购⾯积)可在安置房户型中等⾯积调换2套以上(含2套)安置房。

《实施细则》中有关准予跨户型购买安置房的规定不再执t">第四条因房屋结构、套型等原因,造成应安置⼈员家庭实际购买的安置房总⾯积超过其产权调换⾯积(含增购⾯积)的,对应户型每套安置房超⾯积5平⽅⽶以内(含5平⽅⽶)的,按建安成本价⽀付购房款;⼤于5平⽅⽶的,按超⾯积价格⽀付购房款。

第五条关于被搬迁户住房安置到⾼层安置房的优惠办法,按以下规定执⾏:(⼀)⾃安置房交钥匙之⽇起3年内,物业费按多层物业费标准收取,电梯和⼆次供⽔产⽣的运⾏费⽤免于收取;第4年、第5年,超出多层物业费标准以上部分减半收取,电梯和⼆次供⽔产⽣的运⾏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马政办[2014]52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马政办[2014]52号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正文:----------------------------------------------------------------------------------------------------------------------------------------------------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若干意见(马政办〔2014〕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和房屋征收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执行征收补偿政策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应严格按照政策一把尺子量到底,严禁项目组出台“土政策”或会议纪要。

二、严格公告程序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要严格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应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应当及时发布征收决定(含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应征求被征收人意见,被征收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会。

对公告和征求意见情况,区征管局(含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高新区,下同)要及时通过摄像、村(社区)、村民代表见证或邀请公证机构公证等多种方式进行取证,并在15日内将公告情况报市征管局备案,公告和征求意见材料要按照规定归档保存。

征收土地公告或征收范围确定后,区征管局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暂停办理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等相关事项。

公告程序不到位的,不得实施征收行为。

对因公告及征求意见程序不到位引发行政争议、导致败诉的,要严格追究区征管局分管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调查行为征收工作人员施行持证上岗制度。

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调查,以户口簿公安编号(包括农转非人员)为单位,房屋面积一次性丈量、附属物等设施一次性清点核量,同步绘制宅基地宗地图,在宗地图上标注房屋及附属物位置、面积,并在1:500的航拍图上标注具体位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马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马鞍山市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2008年12月16日市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周春雨2008年12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征收管理,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以下简称“征迁”)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征地撤组后剩余土地征迁的补偿安置,亦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对征迁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迁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管理征迁补偿安置工作,其所属的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负责征迁补偿安置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迁工作,其成立的土地征迁事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征迁补偿安置的具体事务工作。

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其管理的昭明村、杨家村集体土地的征迁实施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迁相关工作。

第四条被征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社会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做好征迁工作。

第五条建立征迁补偿安置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国土资源、劳动保障、财政、公安、规划、房产、农林、监察等有关部门参与,定期研究解决征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征地程序第六条征地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征地单位按照征地报批要求准备报件,送市国土资源局。

市国土资源局应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用地计划及农用地转用计划安排组织报批。

(二)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单独选址的项目,供地方案一并拟订、报批),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依法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

征收林地的,应当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七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村、组内以市政府名义予以公告。

其中,征收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八条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迁补偿登记手续。

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结果为准;未如期办理被拆迁房屋及附着物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迁事务机构调查结果为准。

第九条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市国土资源局统筹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所在地公告,听取意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各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第十条征地的各项费用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领取补偿安置费的除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应当自征地各项费用付清之日起30日内交付被征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一条征地公告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在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或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士兵退伍以及刑满释放、解除劳教等情况必须入户或分户的除外;(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五)批准房屋过户、土地流转;(六)变更房屋、土地用途。

第十二条对征迁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裁决,责令交出土地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征地补偿和人员安置第十三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方式补偿。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组成。

其中,土地补偿费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第十四条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被征收土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设立财务专户,由乡镇、街道管理,所有人使用。

属村民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规定,自行组织分配给应安置人员,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支出。

余下的30%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积金,用于历次征迁遗留等问题的处理,其使用、管理由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

被征地单位总人口为征地公告之日在籍的符合安置条件的常住农业人口。

被征地单位征地前耕地总数量以国土资源部门调查成果为准。

耕地是指菜地、水田、旱地、经济作物地。

精养鱼塘(含鱼苗塘)按耕地计算。

第十六条被征地单位的下列人员属于应安置人员:(一)常住农业人口以及出生和合法婚入人员;(二)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现役义务兵;(三)原有常住农业户口的劳改劳教人员;(四)1995年8月1日前户口迁入被征地村民组,有承包地和住房,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承包地未达到所在村民组承包地人均水平的,按实占比例予以安置;(五)国家政策性移民中初始迁入地的农业人口;(六)本市市区政策性迁移为小城镇户口的“自理口粮户”,在原居住地仍有承包地和住房的人员;(七)征地转户时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转户花名册为准),在历次征地中应安未安人员。

下列人员不属于应安置人员:(一)历次征地已安置人员和征地转户后婚入及出生的自然增长人员;(二)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人员不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不予安置。

但可以办理户口农转非;(三)自费农转非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第十七条应安置人员由村民委员会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政府(慈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抄送市土地征迁事务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征地时,安置补助费在支付下列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区政府统一缴入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专户:(一)不满16周岁人员(含政策性移民时随父母生活统一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发给抚养补助费1.2万元;(二)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补助费1.5万元;(三)无固定工作或无稳定收入的自费农转非人员、原征地撤组转户时不满16周岁未安置人员和户口迁出的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8000元。

第十九条将下列人员应得的补偿安置费一次性拨给区民政部门,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安置或发放生活费:(一)未满16周岁的孤儿;(二)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孤老人员;(三)持有残疾证明、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监护人的人员;(四)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且无监护人的人员。

第二十条经批准安置的农业人口,由公安部门及时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体系。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支付土地、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

占用林地补偿按《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章青苗、附着物、住房补偿第二十二条征地应依法据实支付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所有者所有。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本办法支付租金、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乘以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擅自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用途,栽种树木或挖塘养鱼等,按原使用用途计算青苗补偿费。

零星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适当补偿。

零星栽种的树木按实补偿。

第二十四条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需要复建的,由用地单位复建;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付给迁移费。

不需复建和不能迁移的附着物,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据实补偿给所有权人。

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

迁移费用按市民政部门核实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拆迁宅基地上合法住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二十六条拆迁非住宅房,对用地、建设手续合法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补偿。

其中,被拆迁人为企业的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一)拆迁非住宅房,拆迁补偿款按住房补偿标准结合各类结构层高计算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中的附房、披房不加价;(二)被拆迁工厂、站场、仓库堆栈中的设备、设施属破坏性拆除的应以评估价为依据给予补偿;(三)拆迁企业的停产停业费按征收公告日期前3个月税后利润计补3个月。

需搬迁设备的,搬迁、安装费按拆迁企业设备总价值的5%给予补偿;(四)拆迁学校、医院、敬老院、村委会(社区)办公等公共服务用房,应当按城市规划要求予以重建或置换,不需要重建或置换的,按拆迁非住宅房补偿标准执行。

被拆迁人将房屋出租的,拆迁实施单位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有关承租人补偿费用由被拆迁人支付。

第二十七条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如土地使用权证上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房补偿标准的 1.1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搬迁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土地使用权证载明为其它用途的,按第二十六条规定补偿。

第二十八条下列青苗、附着物、住房不予补偿:(一)未依法取得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或在批准、许可的面积外违法建设的附着物、住房;(二)征收土地公告后抢栽的花草、树木;(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上的附着物;(四)天然野生杂丛。

第二十九条征收郊区专业菜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标准为5000元/亩。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各区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五章住房拆迁安置第三十条拆迁住房应给予住房安置。

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住房安置对象:(一)征地公告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规划许可或持有建房证、房屋产权证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二)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安置人员和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有合法住房的人员。

原有常住农业户口,后转为非农户口,仍在其原居住房屋生活且有合法产权登记手续的,比照应安置人员予以住房安置;但已享有城镇住房福利(含福利分房、住房补贴、单位集资建房)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一)房屋未被拆迁的;(二)暂住户或虽是常住户口但属租房居住的;(三)通过继承、赠予、买卖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或实际使用权、收益权,但不是拆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四)历次征迁中已予住房安置或住房货币安置的;(五)1982年10月15日后迁入,无合法住房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