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4年,是中国首家专门从事股权托管业务的机构。
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股权交易、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为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便捷、透明的股权交易平台。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是指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交易,对于挂牌公司来说,股份转让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和股权退出方式。
下面将介绍一些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和流程。
1.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适用范围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适用于已经在股权托管中心挂牌的公司股份。
挂牌公司是指已经完成了挂牌条件,通过股权托管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的公司。
2.转让对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转让对象需要满足托管中心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转让方式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和公开竞价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条件,然后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公开竞价转让是指通过股权托管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最终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
4.转让登记和履约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
转让登记是指将转让双方的信息和交易信息录入到托管中心的系统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转让双方需要履行相关的交割和付款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5.监管和信息披露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要求和交易监管要求。
挂牌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
同时,证监会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进行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6.相关费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转让费、登记费等。
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由托管中心制定,并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中明确。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创业投资行业规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立,注册资本符合规定,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和登记
第三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备并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法开展创业投资活动。
第四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投资决策和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章创业投资管理
第五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风险投资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投资的管理流程和标准。
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定期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确保投资活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章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第七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退出机制,确保投资回报和资金安全。
第八条
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股权转让等退出程序,确保退出过程合法、公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
创业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创业投资企业实施监管。
第十一条
相关主管部门有权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结语
以上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请相关创业投资企业遵守执行,依法合规经营。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
引入「国有企业」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出资人的相关问题分析问题背景:当前A公司在募资过程中考虑引入“国有企业”作为所设立基金的出资人,并考虑作结构化的安排,故就此对引入国有企业出资人的相关注意事项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国有企业”成为基金GP可能存在适格问题1、《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从基金的架构安排来看,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法律主体可能性较大。
根据2007年施行的《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国有企业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结合引资商业实质考虑,引入国有企业应作为基金的LP。
有限合伙企业架构如下:1、“国有企业”的概念存在争议“国有企业”的概念是模糊的,而界定清楚“国有企业”的概念才能厘清不成为普通合伙人的国有企业具体指哪些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编撰,法制出版社2006年出版),“国有独资企业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的概念则较宽泛,可以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亦载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6年6月24日):“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认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如果成为普通合伙人,就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利于保护国有资产和上市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不宜允许其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据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合伙法释义》所体现的立法意图和理解内容看,国有企业概念的指向相对清晰,包括以国有控股为限国资成分更高的企业,大致与国资监督管理部门管理的企业范畴一致。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促进上海创业投资健康快速发展,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xx〕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xx年第39号令)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发〔20xx〕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上海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条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英文名称为Venture Capital Guiding Fund of Shanghai,英文缩写为VCGFSH),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设立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行使决策管理职责。
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
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方案进行评审。
引导基金适时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暂由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
资金来源第五条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一)本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四)其他各级政府资金;(五)其他资金来源。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发布日期】2005-11-15【生效日期】2006-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上海税务股权转让操作流程
上海税务股权转让操作流程
1、确定市场行情: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需要通过市场调研和分析,确定该公司的估值和市场行情,以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
2、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卖方和买方需要在协议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转让价格和支付方式等具体事项。
3、进行尽职调查:买方需要对该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相关法律风险等,以确保交易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4、签署交割协议:在尽职调查合格后,双方需要签署交割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交割,包括股权过户手续、支付转让款等。
5、办理税务手续:买卖双方需要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办理相关税务手续,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6、公示和备案:在完成税务手续后,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和备案手续,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7、完成股权转让:最后,双方完成所有的交割和手续后,股权转让交易正式完成。
- 1 -。
(完整版)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制度法律法规汇编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司应在取得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挂牌的通知后,向上海股交中心申请办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记。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电子化股份登记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
电子登记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服务。
第五条登记结算各方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交纳登记结算相关费用。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投资者应持有有关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参与挂牌公司股份的转让。
第七条股份转让账户的开立、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登记托管第八条非上市公司在获得上海股交中心关于同意挂牌的通知及股份简称和代码后,与上海股交中心签订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股份登记采取申报制,上海股交中心对非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非上市公司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非上市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份登记申请;(二)上海股交中心同意挂牌的通知;(三)股份公司设立的批文;(四)签字盖章的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协议书;(五)公司股东名册;(六)涉及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名册和其他依法依约需限售的持股名册;(八)公司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九)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控股,其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确定。
国有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产权制度上进行探索和创新,可以尝试引入国际化管理团队或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尊重市场化规律与体现国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年度检查,并将《备案通过通知》和《年检通过通知》抄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第七条依法履行备案的下列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1、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资设立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3、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处于年度检查有效期内的其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第三章决策管理第八条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重点投资国家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与本企业主业相关的产业,支持和帮助相关领域中小企业发展。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15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9]156号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各委、办、局,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为规范本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方便企业对照执行,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有序、规范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将《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上海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本市国有企业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工作,保证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本规则所称一般股权变动事项财务审计(以下简称一般股权审计)是指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规定的改制事项以外的股权变动事项,包括不改变企业性质的股权转让、非同比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无偿划转,重大资产重组等行为中,委托具有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等基本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并发表独立审计意见的活动。
改制事项的财务审计工作按照《上海市国有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统[2009]153号)执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国有企业开展本规则第二条所涉及的一般股权审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工作管理)市国资委依法对企业一般股权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一般股权审计工作原则第五条(工作原则)本市国有企业开展一般股权审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一般股权审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做到合法合规。
(二)客观性原则。
一般股权审计应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和资产质量,做到信息真实。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旨在通过政府财政筹资来支持重点孵化项目的创业投资,支持新兴行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促进创业就业。
为规范引导基金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组织架构。
上海市引导基金的管理及投资操作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上海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和投后管理,专业投资机构负责实施投资。
二、基金投资主体。
通过引导基金投资,投资主体主要有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上市公司和政府资本等。
三、投资对象。
投资对象主要是上海市政府认可的有潜力的创业项目及具备资格融资的创业企业。
四、申报及评审。
行业及企业资源服务机构等应依据《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申报及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对申报及评审有关知识和技能进行培训,并向市政府申报。
五、投资比例。
上海市引导基金投资比例应当控制在全部投资额的30%-50%之间,政府投资20%-30%,其余由民间投资机构或其他投资者按规定的投资比例投入。
六、投资期限。
上海市引导基金的投资期。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
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
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
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
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控股,其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确定。
国有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产权制度上进行探索和创法拉兹·日·阿卜——学问是异常珍贵的东西,从任何源泉吸收都不可耻。
.阅读使人充实,会谈使人敏捷,写作使人精确。
——培根新,可以尝试引入国际化管理团队或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尊重市场化规律与体现国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年度检查,并将《备案通过通知》和《年检通过通知》抄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第七条依法履行备案的下列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1、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资设立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3、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处于年度检查有效期内的其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操作规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布日期】•【字号】沪联产交[2011]02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操作规程(沪联产交[2011]025号)一、为落实《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做好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和退出服务工作,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符合《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暨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适用本规程。
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事前未约定转让条件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办法实施交易;事前约定转让条件的,按照以下第三至第十二条实施交易,也可以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要求公开挂牌转让股权。
三、联交所指定部门负责办理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交易事宜,并制定完善内部操作程序。
四、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投资行为,应在完成工商登记后三个月内向联交所办理备案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及财务报表信息、创投企业投资情况、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的约定等。
联交所向其出具登记单。
五、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可委托具备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经纪业务资质的会员代为办理,也可自行到联交所办理产权交易。
六、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办理股权转让,应递交以下文件:1、产权交易申请书;2、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通知》和有效期内的《年检通过通知》;3、出资监管企业或区(县)国资委出具的备案材料;4、投资协议;5、估值报告(对价格有事先约定的除外);6、对转让、受让股权的有关决议文件;7、产权交易合同;8、交易双方及被投资企业主体资格文件、被投资企业章程;9、联交所出具的登记单;10、其他材料。
七、联交所对国有创业投资企业递交符合要求的交易申请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交易股权权属清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
在我国,股权是可以在市场上进行自由转让的,股东将自己在公司拥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受让者因此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而国有股权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那国有股权转让与普通企业的股权转让规定是否相同呢,我们来了解一下▲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中的具体规定。
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国有股权转让管理办法,因为国有股权是包含在国有产权中的,我们来了解一下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车公法,对国有股权转让有疑问的朋友,可以参考以下办法的规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三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国家和其他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股权转让流程
上海股权转让流程上海股权转让流程及注意事项一、证券交易所备案•提交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缴纳费用1.1 提交材料•股权证书复印件•股权转让协议•调整后的股东名册1.2 办理相关手续•到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材料•提交材料后等待审核1.3 缴纳费用•根据规定缴纳相应费用二、交易所审核•复核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查结果反馈2.1 复核提交的材料•核对提交的股权转让协议和股权证书复印件等资料2.2 初步审查结果反馈•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将发放审核结果反馈函三、合同签订与公告备案•签订转让合同•合同公告备案3.1 签订转让合同•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合同中包含转让方、受让方、转让价格等相关条款3.2 合同公告备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将合同及公告备案材料提交审核•确认合同及公告符合规定后,进行备案•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缴纳相关费用4.1 办理股权过户手续•由股东向股权交易所申请过户•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4.2 缴纳相关费用•根据上海股权交易所规定,缴纳过户相关费用五、过户审核与公告•过户审核•公告结果5.1 过户审核•上海股权交易所对股权过户申请进行审核•若符合条件,将审核通过5.2 公告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公告过户结果•同时更新股权登记册•完成股权转让手续•交割股权转让款项6.1 完成股权转让手续•双方股东办理相应的转让手续•确认股权过户完成6.2 交割股权转让款项•转让方收到受让方的股权转让款项•完成股权转让交割以上是上海股权转让的一般流程及注意事项,请在操作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操作需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来办理。
上海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一、合规性审查•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需确保该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要进行股权转让的合规性审查二、资产评估•对转让的股权进行准确的估值•请委托具有资格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三、风险提示•股权转让涉及到投资风险,请在进行交易前了解相关风险•建议寻求专业人士的意见,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四、相关费用•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支付相关费用•转让方需要支付交易所的手续费及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等五、法律文件•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需要准备相关法律文件•包括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公告等六、注意事项•在进行股权转让过程中,请确保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如果需要及时变更股东名册,请提前办理相关手续请注意,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请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办理,以确保顺利进行股权转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下发《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本市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退出机制,现下发《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控股,其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确定。
国有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产权制度上进行探索和创新,可以尝试引入国际化管理团队或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尊重市场化规律与体现国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六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年度检查,并将《备案通过通知》和《年检通过通知》抄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第七条依法履行备案的下列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1、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资设立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3、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处于年度检查有效期内的其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第三章决策管理
第八条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重点投资国家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与本企业主业相关的产业,支持和帮助相关领域中小企业发展。
发起人或有关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九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体现国资监管的一般要求和规定,对投资事项和股权退出有特殊要求的,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一般性约束条件,并在具体项目中对约定条件予以细化和明晰。
第十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一项或若干项进行事前约定。
第十一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投资协议中事前约定股权转让事项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决定后,应通过第一大股东逐级上报出资监管企业或区(县)国资委备案后方可实施。
国有股东并列第一大股东的,由股东协商后确定上报主体。
第十二条出资监管企业或区(县)国资委应对股权转让项目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收取等约定事项严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进行备案,每半年将备案情况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三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股权,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及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对股权转让项目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收取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议。
第十四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股权时,投资协议中对转让事项事前约定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的,可按事前约定依法决策。
第十五条国有创投企业未对股权转让价格事前约定的,在股权转让决策时,应当以独立的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估值报告为依据定价。
第四章交易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在联交所公开进行。
第十七条联交所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事宜,严格审查转让条件,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联交所应每半年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国资委报告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股权,事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提交转让文件和实施交易,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股权,符合本办法事前约定有关规定实施转让的,交易和收费按照审批协议转让程序办理。
联交所应当对下列材料进行审查:
1、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通知》和有效期内的《年检通过通知》;
2、投资协议;
3、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转让股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4、出资监管企业或区(县)国资委出具的备案表;
5、估值报告(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6、其他材料。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建立股权转让项目专项档案,建立文件收集、使用、查询管理办法,加强档案管理。
股权转让项目专项档案应当包括股权转让事项涉及的决策文件、估值报告、股权交易情况等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股权转让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加强内部管控,规范股权转让工作。
股权转让内部管理制度应当上报第一大股东所属出资监管企业或区(县)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出资监管企业或区(县)国资委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对国有创投企业制度建设、档案管理、投资决策、转让股权等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国资委。
第二十三条市国资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产管办等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转让股权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内部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决策、股权交易等情况,发现违规操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市政府成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转让股权有特殊规定的,适用特殊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