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用的标准GB9078-1996

合集下载

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6

6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6

1997 年 1 月 1 日前安装的工
业炉窑
排放浓度 (mg/m3)
850 1430 4300 1430 2860 4300 1200 1430 1800
6 15 50 5 30 45 0.5 0.10 0.20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新、改、 扩建的工业炉
窑 排放浓度 (mg/m3)
禁排 850 1430 禁排 2000 2860 禁排 850 1200 禁排 6 15 禁排 10 35 禁排 0.10 0.10
150

200

100

150

250

100

200

300

100

200
1
300
1
100
1
200
1
300
1
100
1
250
1
400
1
100

150

200

100

150

250

加 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 一
100
1
4


300
1

350
1

非金属加热炉

100
1

300
1

350
1
热 金属热处理炉
表1
序号 1
2 3
炉窑类别
标准
级别
高炉及高炉出铁场


三 熔
炼钢炉及混铁炉(车) 一




铁合金熔炼炉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4 技术内容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表2续注:仅限于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各种工业炉窑不分其安装时间,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按表3规定执行; 表3各种工业炉窑的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4规定执行;表4注:仅限于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烟囱高度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1997年1月1日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3m以上;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 5 监测测试工况: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当炉窑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必须在最大生产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一般测试时间不得少于2h;实测的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时的数值:冲天炉冷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冲天炉热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其它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规定为; 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无组织排放烟尘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若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离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6 标准实施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位于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各种工业炉窑,SO2的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GB8978-1996 1998-01-01实施)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的石化企业,COD一级标准值由100mg/l调整为120mg/l,有单独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装置的COD标准值按照一级:160mg/l,二级:250mg/l执行,特殊石化装置指:丙烯腈-腈纶、已内酰胺、环氧氯丙烷、环氧丙烷、间甲酚、BHT、PTA、奈系列和催化剂生产装置)。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 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4.1.1 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 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用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用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 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4.1.1 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 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稿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稿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1996)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厂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T 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 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 3095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1997年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规定执行。

表1表1(续)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下同。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GB8978-1996大气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大气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大气综合排放标准1. 引言本文档主要介绍了GB8978-1996大气综合排放标准,该标准是为了保护环境、促进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该标准适用于大气污染物的综合排放控制,旨在限制大气污染源的排放量,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与安全。

2. 标准范围GB8978-1996大气综合排放标准适用于以下排放源:- 工业排放源:包括工厂、炉窑、锅炉等工业设备的排放;- 移动源:包括车辆、船舶、飞机等移动设备的排放;- 农业排放源:包括农田、畜禽舍、农机等农业活动的排放;- 生活排放源:包括居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生活活动的排放。

3.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GB8978-1996标准,各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如下表所示:4. 排放标准执行与监测为了确保GB8978-1996标准的有效执行,各相关企业和机构应当进行各类排放源的监测与报告,并按照标准进行相应的排放控制。

重要的执行要求包括:- 工业排放源应当安装排放控制装置,监测排放口的污染物浓度;- 移动源应当定期进行尾气排放检测,保持车辆的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农业排放源应当采取科学管理措施,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量;- 生活排放源应当加强垃圾分类处理,构建生态友好型社会。

5. 大气质量监测GB8978-1996标准要求各地区应当进行大气质量监测,以确保大气环境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监测内容包括大气污染物浓度、空气颗粒物等指标的监测和记录。

当监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污染治理,改善大气质量。

6. 法律责任与处罚根据GB8978-1996标准,对于未按照标准要求执行排放控制措施、超过排放限值的排放源,相关企业和个人将受到法律责任与处罚。

具体的责任和处罚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7. 结论GB8978-1996大气综合排放标准是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法规,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当严格遵守该标准,积极参与大气质量监测和污染治理,共同建设美丽中国。

GB8978-1996工业废气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工业废气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工业废气综合排放标准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工业废气的综合排放,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业废气排放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并排放的废气,包括但不限于燃烧废气、化学反应废气、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等。

3. 废气排放限值根据工业废气的不同类型和排放来源,制定了以下排放限值:- 燃烧废气:各类大气燃烧设备废气排放限值应满足国家标准。

- 化学反应废气:废气中毒性物质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在国家限值范围内。

4. 废气处理方式工业企业必须采取适当的废气处理方式,确保排放废气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主要的废气处理方式有:- 燃烧处理:通过燃烧设备将废气中的污染物氧化分解。

- 吸附处理:利用吸附剂吸附废气中的污染物。

- 吸收处理:废气与吸收剂接触,将污染物吸收到吸收剂中。

- 膜分离:利用特定的膜材料将废气中的污染物分离出来。

- 生物处理:利用微生物将废气中的有机物降解为无害物质。

5. 检测与监测为确保工业废气排放符合标准要求,企业需要建立废气排放监测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安装废气排放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废气排放情况。

- 定期对废气排放进行样品采集,进行化验分析,确保废气成分和浓度符合标准要求。

- 建立废气排放监测记录,定期报送相关环境部门。

6. 处罚与奖励对于不符合本标准的工业企业,将依法给予惩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产整顿等。

符合本标准并超过标准要求的企业,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7. 总结GB8978-1996工业废气综合排放标准对于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工业企业的管理者,必须严格遵守本标准,采取适当的废气处理措施,确保废气排放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本标准将不断进行更新和完善,以适应新的环境保护要求和技术发展。

GB8978-1996废水排放的全面规定

GB8978-1996废水排放的全面规定

GB8978-1996废水排放的全面规定本文档旨在全面介绍GB8978-1996《工业企业废水排放标准》的规定内容。

该标准为废水排放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要求,以确保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1. 引言GB8978-1996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管理,旨在防止废水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该标准规定了废水排放的各项指标和要求,以保障水体质量的安全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废水排放的基本要求工业企业在废水排放过程中需要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 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废水排放标准和限值;- 废水排放应进行必要的前处理和处理,以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3. 废水排放的参数限值GB8978-1996标准对废水排放的各项参数进行了具体的限值要求,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

工业企业在废水排放过程中需要监测和控制这些参数,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4. 废水排放的监测和报告要求工业企业需要建立废水排放监测系统,对废水进行定期的监测和采样,并进行数据记录和保存。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工业企业需要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废水排放情况,并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5. 废水排放的处罚措施GB8978-1996标准明确了对违反废水排放规定的工业企业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排污许可证等措施。

工业企业应严格遵守废水排放标准,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

6. 废水排放的监督和管理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废水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工业企业应积极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排放不达标的问题。

7. 废水排放的技术要求GB8978-1996标准对废水排放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废水处理工艺、排放设施的选型和设计、排放水质的监控等方面。

工业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废水处理技术,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标准要求。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GB 8978-1996代替GB8978-8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8-01-01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8978-1996代替 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4.2.2.2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必 须同时执行表1、表 4、表 5的规定。
4.2.2.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 准日期为准划分。
4.3 其他规定
4.3.1 同一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的污水,且每种污水的排放标准又 不同时,其混合污水的排放标准按附录A计算。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 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 4.1.1 排入 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 GB3097中二类 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 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 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 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 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 GB3097中一类海域, 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 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4.2 标准值 4.2.1 本标准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
150
一切排污单位
10
10
一切排污单位
20
20
一切排污单位 0.5

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代替 GB8978-8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 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 保障人体健康, 维护生态平衡, 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 69 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 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3 本标准颁布后, 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 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3 定义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 4.1 标准分级4.1.1排入GB383®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GB 3838中W 、V 类水域和排入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不包括间接冷却水、 厂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 .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I、U类水域和m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GB8978-1996 1998-01-01实施)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的石化企业,COD一级标准值由100mg/l调整为120mg/l,有单独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装置的COD标准值按照一级:160mg/l,二级:250mg/l执行,特殊石化装置指:丙烯腈-腈纶、已内酰胺、环氧氯丙烷、环氧丙烷、间甲酚、BHT、PTA、奈系列和催化剂生产装置)。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代替GB8978-88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3 定义3.1 污水:指在生产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3.2 排水量: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用于工艺生产的水的排放量。

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锅炉、电站排水。

3.3 一切排污单位:指本标准适用范围所包括的一切排污单位。

3.4 其他排污单位:指在某一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 技术内容4.1 标准分级4.1.1 排入GB3838Ⅲ类水域(划定的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和排入 GB30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1.2 排入 GB 3838中Ⅳ、Ⅴ类水域和排入 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1.3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

4.1.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4.1.1和4.1.2的规定。

4.1.5 GB3838中Ⅰ、Ⅱ类水域和Ⅲ类水域中划定的保护区, GB3097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排污口应按水体功能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ndustrial kiln and furnace
GB9078-1996
代替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
(以上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和GB9078
-88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3-07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工业炉窑
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 标准状态
指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 无组织排放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 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 掺风系数
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 技术内容
4.1 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
4.1.1 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
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 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 1997年1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表1
续表1
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不同。

4.3 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

表2
注:* 仅限于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
4.4各种工业炉窑(不分其安装时间),无组织排放烟(粉)尘最高允许浓度,按表3规定执行。

表3
4.5 各种工业炉窑的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表4规定执行
表4
注:* 仅限于市政、建筑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
4.6 烟囱高度
4.6.1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4.6.2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除应执行4.6.1 和4.6.3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定。

4.6.4 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和4.6.3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5 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

5 监测
5.1测试工况:测试在最大热负荷下进行,当炉窑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必须在最大生产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

一般测试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5.2实测的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时的数值:
冲天炉(冷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4.0;冲天炉(热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2.5;
其它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规定为1.7。

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

5.3无组织排放烟尘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处,并选浓度最大值。

若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最低高度1.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最大值。

6 标准实施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位于国务院批准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内的各种工业炉窑,SO2的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