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纠纷案例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导语关于工程结算,实操时问题颇多。
这里以16个实际案例,展示工程结算争议的处理方法,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参考和启发。
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
工程合同纠纷案例16个1.案例一: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乙方提供设计师和施工团队,并按合同规定完成工程。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导致甲方无法按计划启用。
甲方起诉乙方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因工程延期导致的损失。
2.案例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装修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工程。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且装修质量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3.案例三: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房屋建设合同,约定乙方负责房屋建筑工程。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次品材料,导致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4.案例四: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地基处理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对地基进行处理。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地基处理,导致地基不稳定,影响了整个工程的进展。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5.案例五: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建筑设计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在一个月内提交设计方案。
然而,乙方未能按时提交设计方案,导致工程进展被延误,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和损失。
6.案例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屋顶防水工程合同,约定乙方应使用高质量的防水材料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低质量的材料,导致屋顶漏水。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修复费用以及因漏水而造成的财产损失。
7.案例七: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室内电气安装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未能按照标准进行施工,导致电气设备存在安全隐患。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整改费用以及因安全隐患而造成的损失。
8.案例八: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监理合同,约定乙方应对工程进行监理并确保工程质量。
然而,在工程进行过程中,乙方未能积极履行监理职责,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9.案例九: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土地平整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如约完成工程,并且造成了周边土地的损坏。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
工程结算纠纷判例案例工程结算纠纷是在工程项目完成后,由于双方在工程结算方面的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的纠纷。
下面列举了十个工程结算纠纷的判例案例,以不同的角度展示了这类纠纷的具体情况和解决方式。
案例一:工程款迟迟未结算某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一直未能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导致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
经法院调解,业主最终支付了相应的款项,并赔偿承包商因此产生的利息损失。
案例二: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部分工程进行变更,但没有与承包商协商一致,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三: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某小区的绿化工程竣工后不久,植树的部分出现大面积死亡现象,业主要求承包商返工修复。
承包商认为死亡现象与天气等因素有关,拒绝返工。
法院通过检测证明死亡现象与施工质量有关,判决承包商进行返工修复。
案例四:工程量纠纷引发的纠纷在工程结算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对工程量存在争议,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通过现场勘查和证据鉴定,最终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案例五:工期延误引发的纠纷承包商在工程施工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业主要求承包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承包商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业主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所致,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承包商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案例六:工程设计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发现工程设计存在问题,并及时向业主提出更改意见。
业主不予采纳,导致施工困难。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因设计问题导致的额外费用。
案例七:工程变更引发的纠纷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对工程进行变更,但未与承包商协商,直接进行施工。
承包商认为业主未经协商擅自变更工程,要求支付额外费用。
法院判决业主支付承包商变更工程所需的费用。
案例八:工程验收问题引发的纠纷工程竣工后,业主认为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承包商进行整改。
承包商认为工程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不需要进行整改。
工地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在市区购置了一块土地,计划建设一栋住宅小区。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该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各自的义务,工程进度按计划进行。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工程款支付纠纷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部分工程,但开发商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施工单位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要求开发商支付剩余工程款。
开发商则认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如部分墙体裂缝、防水层未达到要求等,要求施工单位先整改后再支付剩余工程款。
2. 工期延误纠纷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供应不及时等原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
开发商认为,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要求施工单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施工单位则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的,如设计变更未及时提供、材料供应不及时等,要求开发商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三、法院判决1. 工程款支付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开发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影响工程款支付。
同时,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
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支付施工单位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2. 工期延误纠纷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工期延误,但开发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工期延误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
同时,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责任,如设计变更未及时提供、材料供应不及时等。
因此,法院判决施工单位承担部分工期延误责任,开发商承担相应责任。
四、案例分析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因合同约定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因此,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纠纷的发生。
工程法律纠纷典型案例(3篇)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日益繁荣,工程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多。
工程法律纠纷涉及合同、质量、工期、安全等多个方面,不仅影响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工程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处理过程及解决方法,以期对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于2015年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一栋住宅楼。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2亿元,工期为两年。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纠纷。
三、纠纷情况1.工期延误工程开工后,建筑公司因施工图纸不明确、现场条件不满足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开发商多次催促建筑公司加快施工进度,但建筑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能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
2.工程质量问题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开发商发现部分施工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地面不平整等。
开发商要求建筑公司整改,但建筑公司认为问题不大,拒绝整改。
3.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后,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存在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
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
四、纠纷处理1.调解在纠纷发生后,双方首先尝试通过调解解决。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但就工程款支付问题存在分歧。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由于调解失败,双方决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解决。
仲裁机构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仲裁庭认为,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开发商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如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1)建筑公司应承担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整改完毕后,开发商应支付剩余工程款。
(2)开发商应支付违约金,以补偿建筑公司因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工程索赔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于2018年3月1日开工,合同工期为24个月。
工程总造价为2亿元,由甲公司(施工单位)与乙公司(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工程于2020年3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发生纠纷,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
双方协商无果,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1. 乙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2. 甲公司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三、案件分析(一)乙公司是否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1. 合同约定根据施工合同,乙公司应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
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开工后3个月内,支付工程款总额的20%。
(2)工程进度达到50%时,支付工程款总额的30%。
(3)工程进度达到80%时,支付工程款总额的20%。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尾款,尾款比例为工程款总额的30%。
2. 实际支付情况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乙公司实际支付情况如下:(1)开工后3个月内,支付了工程款总额的20%。
(2)工程进度达到50%时,支付了工程款总额的15%。
(3)工程进度达到80%时,支付了工程款总额的10%。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支付尾款。
3. 结论根据上述情况,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利息。
(二)甲公司是否存在质量问题?1. 甲公司提供的证据甲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证明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
(2)工程验收记录,证明工程验收过程中未发现质量问题。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监理报告,证明工程符合设计要求。
2. 乙公司提供的证据乙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甲公司存在质量问题:(1)工程验收记录,证明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
(2)业主单位的投诉,证明业主单位对工程质量存在异议。
结算工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安装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的住宅楼工程。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1亿元,工期为2年。
工程于2011年6月1日开工,2013年6月1日竣工。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对工程量及结算进行了初步核对,但就部分工程量的认定及结算金额存在争议。
经多次协商未果,安装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1. 关于部分工程量认定争议安装公司认为,部分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应当增加结算金额。
开发商则认为,部分工程量属于正常损耗,不应计入结算金额。
2. 关于结算金额争议安装公司主张,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施工情况,结算金额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开发商则认为,结算金额应按合同约定及审计机构审计结果计算。
三、法院审理1. 关于部分工程量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工程量的认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部分,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并未对超出部分工程量的处理方式进行约定,因此,对于超出合同约定的部分工程量,应按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处理。
2. 关于结算金额法院认为,结算金额应按照合同约定及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对于实际完成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不一致的部分,应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
对于安装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由于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法院予以支持。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安装公司完成工程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部分,按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计算结算金额。
2. 结算金额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超出合同约定部分按协商一致的原则计算。
3. 开发商支付安装公司剩余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金。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工程量认定及结算金额。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依法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于2010年6月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商开发的一处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
合同约定工期为24个月,工程总造价为2亿元人民币。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于2012年6月进行了工程结算。
根据结算结果,建筑公司应得工程款为1.8亿元人民币。
然而,在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款的支付产生了争议。
开发商认为,由于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应扣除相应的款项。
而建筑公司则认为,工程质量合格,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
双方协商未果,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是否应扣除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款项?三、法院审理过程1. 质量鉴定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委托了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了《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认定该工程质量合格。
2. 查明事实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施工图纸、验收报告、质量鉴定报告等。
经审理查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工程质量合格。
3.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工程质量合格。
因此,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筑公司全部工程款。
关于开发商提出的因质量问题应扣除款项的主张,因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认定工程质量合格,故法院不予支持。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法律价格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案由:工程法律价格纠纷原告建筑公司因与被告地产公司在某住宅工程项目中就工程结算价格产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2018年5月,建筑公司与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地产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工程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结算方式为按工程进度结算。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施工任务。
2019年12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应进行工程结算。
然而,在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结算价格产生了分歧。
建筑公司认为工程结算价格为1.2亿元,而地产公司认为工程结算价格为1亿元。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建筑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理由建筑公司认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工程结算价格应为1.2亿元。
其主要理由如下:(1)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已超过1亿元。
(2)合同中未对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进行约定,因此,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进行结算。
(3)地产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对工程结算价格提出异议,应视为对结算价格的认可。
地产公司则认为,工程结算价格应为1亿元。
其主要理由如下:(1)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且未对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进行约定。
(2)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地产公司报告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情况,导致地产公司无法及时调整工程结算价格。
(3)建筑公司提交的结算资料存在虚假、遗漏等问题,导致结算价格虚高。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关于设计变更、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合同中未进行约定。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工程款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地产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2亿元人民币,工期为两年。
合同中还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进度款支付节点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工程于2018年6月正式开工,2019年12月完工。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并未支付。
建筑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0年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 如果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 如果地产公司未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是否可以采取何种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双方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确认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但剩余的工程款未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
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因此,地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
工程结款难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结款难是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涉及到合同履行、工程款支付、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法律案例,对工程结款难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从业者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的一栋住宅楼,工程总价为5000万元。
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B公司应于30日内支付工程款。
然而,工程完工后,A公司却迟迟未能收到工程款。
三、案件事实1. 工程概况该住宅楼工程于2018年6月1日开始施工,2019年6月30日完工。
工程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包括地上10层,地下1层。
2. 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完工后,A公司向B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报告,经双方确认后,A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B公司提交了工程款支付申请。
B公司收到申请后,于2019年7月10日向A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共计1000万元。
3. 争议焦点A公司认为,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工程完工后30日内支付工程款,而B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剩余工程款未支付,构成违约。
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法律分析1.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构成违约。
3. 工程款支付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审核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工程完工后30日内支付工程款,B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构成违约。
工程项目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某房地产开发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为2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工程按期完工。
然而,在工程结算阶段,双方就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纠纷焦点1. 工程款支付比例:开发商认为,合同约定工程款支付比例为“分阶段支付”,即工程进度达到一定比例后,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开发商主张,建筑公司已完成工程进度的一半,应支付50%的工程款。
而建筑公司认为,合同约定“分阶段支付”是指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而非按比例支付,故应支付全部工程款。
2. 工程质量问题: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扣除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建筑公司则认为,质量问题不存在,要求开发商支付全部工程款。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注意到以下几点:1. 合同约定:“分阶段支付”是指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而非按比例支付。
因此,开发商主张按比例支付工程款的主张缺乏依据。
2. 关于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开发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建筑公司存在质量问题。
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且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综上,法院认为:1. 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筑公司全部工程款。
2. 开发商要求扣除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工程款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四、判决结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支持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即要求开发商支付建筑公司全部工程款。
同时,驳回了开发商要求扣除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工程款的主张。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与建筑公司就工程款支付比例和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了纠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审查了合同约定、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方面,最终作出了公正的判决。
1. 合同约定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本案中,法院依据合同约定,认定“分阶段支付”是指按照工程进度支付,而非按比例支付。
工程款项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由施工方承建一栋住宅楼。
合同签订后,施工方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
然而,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双方就工程款项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施工方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2. 施工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质量要求?3. 开发商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三、案件事实1. 施工方完成情况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并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经双方验收,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2. 工程款项支付情况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商应在30日内支付工程款项。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工程款项。
3. 工程款项争议施工方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支付工程款项。
开发商则认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工程款项。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五、案件分析1. 施工方是否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施工方已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任务,并提交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经双方验收,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因此,施工方已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 施工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质量要求?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施工方应按照约定完成工程的质量要求。
经双方验收,工程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
因此,施工方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质量要求。
3. 开发商是否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工程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被告: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纠纷起因: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工期为两年。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公司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房地产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工程款;3. 若房地产公司拒绝支付,建筑公司是否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三、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2018年3月,建筑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公司负责住宅小区项目的施工,工期两年,工程总造价伍仟万元。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于2020年3月完成竣工验收。
2. 工程质量问题: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房地产公司提出工程质量存在以下问题:部分墙面裂缝、部分地面不平整、部分门窗安装不到位等。
建筑公司对此进行了整改,但房地产公司仍不满意。
3. 工程款支付问题:建筑公司于2020年4月向房地产公司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要求支付工程款。
然而,房地产公司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公司虽然对部分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整改,但仍有部分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因此,法院认定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2. 关于工程款支付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任务,且对部分问题进行了整改。
房地产公司应当支付工程款。
关于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实际情况,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人民币肆仟万元。
3. 关于建筑公司的权益维护: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工程款后,若房地产公司仍拒绝支付,建筑公司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工地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合同签订不规范、工程款支付不及时、质量争议等原因,工地法律纠纷事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分享一个典型的工地法律纠纷案例,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该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三、纠纷焦点1. 工程款支付问题:建筑公司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进度受阻。
房地产开发公司则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
2. 工期延误问题:建筑公司认为,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不准确,导致施工进度延误。
房地产开发公司则认为,建筑公司自身施工组织不当,导致工期延误。
3. 施工质量问题:双方对施工质量存在争议,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质量不达标,要求返工。
四、案例分析1. 工程款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违反了合同约定。
然而,建筑公司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调查。
如若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有权拒绝支付部分工程款。
2. 工期延误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工期延误的原因存在争议。
如若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不准确导致施工进度延误,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如若建筑公司自身施工组织不当导致工期延误,建筑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施工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工程质量。
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结算单胜诉案例
项目负责人签字的结算单胜诉案例2017年11月29日,吴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XX 广场住宅一期二标段(钢筋工)班组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建设公司将其总承包建设的该项目一、二次结构钢筋工程交由吴某施工,吴某于协议签订当日依约向建设公司案涉项目负责人余某缴纳100000元保证金。
吴某完成上述施工项目后,于2020年1月2日与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余某进行结算,并签署了《XX项目钢筋班结账单》,明确吴某在案涉工程中完成的工程量及扣除项目,确定建设公司最终应付款金额为245万元。
后续建设公司共支付167万元,尚欠78万元。
吴某多次向建设公司催讨上述欠款,但建设公司拒不支付。
工程法律价格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程建设领域日益繁荣。
然而,在工程实践中,价格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案例以一起典型的工程法律价格纠纷为背景,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解决过程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以期为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一)项目概况某市一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计划在市区建设一座住宅小区,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
甲方委托某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院”)进行设计,并委托某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进行施工。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3亿元,工期为两年。
(二)纠纷产生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发现设计图纸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导致施工难度加大,工程成本增加。
乙方多次与设计院沟通,要求设计院对图纸进行修改,但设计院以各种理由拒绝。
乙方遂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甲方支付因设计图纸问题导致的额外工程款。
甲方认为,设计图纸问题应由设计院负责,拒绝支付索赔款项。
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因设计图纸问题导致的额外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三、案例分析(一)纠纷产生原因1. 设计图纸不合理:设计图纸是工程建设的依据,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成本。
本案中,设计图纸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导致施工难度加大,工程成本增加。
2. 沟通不畅:乙方与设计院、甲方之间的沟通不畅,导致问题无法及时解决,最终引发纠纷。
3. 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中对设计图纸问题、工程变更等事项的约定不够明确,导致纠纷发生时难以界定责任。
(二)解决过程1. 法院受理:乙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支付因设计图纸问题导致的额外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2. 调解: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乙方表示,如果甲方同意支付部分索赔款项,愿意放弃部分权利。
甲方表示,愿意支付部分索赔款项,但要求乙方承担部分责任。
3. 判决: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意见,判决甲方支付乙方部分索赔款项,并承担相应利息。
四、法律问题(一)设计图纸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设计人应当对设计文件负责。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在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履行、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原因,工程法律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结合一起典型的工程法律纠纷案例,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解决过程及启示。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某市一家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公司的一栋住宅楼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1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合同签订后,建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
具体表现为:1. 工程进度:开发公司认为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导致项目延期交付。
2. 工程质量:开发公司认为建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工程整体效果。
3. 工程款支付:建筑公司认为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进度受阻。
(二)争议焦点1. 工程进度:双方对工程进度存在分歧,建筑公司认为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而开发公司则认为工程进度滞后。
2. 工程质量:双方对工程质量存在争议,建筑公司认为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而开发公司则认为存在质量问题。
3. 工程款支付:双方对工程款支付存在争议,建筑公司认为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开发公司则认为建筑公司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支付工程款。
三、案例分析(一)纠纷产生原因1. 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中关于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关键条款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2. 施工管理不善:建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进度、质量等方面的管理不到位,导致工程进度滞后、工程质量存在问题。
3. 诚信缺失: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诚信缺失现象,如开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建筑公司未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施工。
(二)争议解决过程1. 协商:双方在发现争议后,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
工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房地产开发项目位于我国某城市,由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负责开发建设。
该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包括住宅、商业、办公等多种业态。
项目于2010年开始动工,预计2015年竣工。
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开发商与施工方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施工方负责项目的主体结构施工。
合同约定工期为24个月,合同总价为6亿元人民币。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
施工方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未按时提供施工图纸,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
开发商则认为施工方施工质量不达标,且存在拖延工期、擅自改变施工方案等问题。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是否应支付施工方剩余工程款?2. 施工方是否存在拖延工期、擅自改变施工方案等违约行为?3. 双方应如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工程款支付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开发商应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未能按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导致施工方无法按计划进行施工。
因此,法院认定开发商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剩余工程款的支付,法院根据工程进度和施工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判决开发商支付施工方剩余工程款3亿元人民币。
2. 关于施工方违约行为法院认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拖延工期、擅自改变施工方案等违约行为。
但考虑到施工方在工程进度滞后的问题上,开发商也存在一定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施工方承担部分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法院判决施工方赔偿开发商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200万元。
3. 关于工程质量责任法院认为,工程质量问题是双方纠纷的核心。
经鉴定,项目主体结构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并非施工方完全责任。
法院认为,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约定提供施工图纸,导致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对图纸理解存在偏差,从而影响了工程质量。
小工程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公司系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
2016年,甲公司承接了某市某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乙公司作为分包商参与其中。
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小区部分住宅楼的建设。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量、工期、付款方式等内容。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公司因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等问题产生纠纷,最终诉至法院。
二、案情概述1. 工程概况:该住宅小区共有10栋住宅楼,乙公司负责其中5栋的建设。
合同约定总工期为18个月,乙公司于2016年5月1日开始施工。
2. 纠纷原因:(1)工程款支付问题: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工期延误,要求扣除部分工程款。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其资金周转困难。
(2)工期延误问题: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错误,导致其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
甲公司则认为乙公司施工进度缓慢,存在拖延工期行为。
3. 双方争议焦点:(1)工程款支付:甲公司是否应扣除乙公司部分工程款?(2)工期延误:甲乙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三、法院审理1. 证据认定:(1)甲公司提交了工程款支付凭证、乙公司施工进度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工程款,但乙公司存在质量问题。
(2)乙公司提交了施工图纸、施工日志等证据,证明其因甲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错误导致工期延误。
2. 法院认定:(1)关于工程款支付: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甲公司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在施工过程中,乙公司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扣除相应工程款。
综合考虑双方情况,法院判决甲公司扣除乙公司部分工程款。
(2)关于工期延误: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错误,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甲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乙公司也存在施工进度缓慢的情况,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双方违约行为,法院判决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四、案件评析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等内容,为解决纠纷提供了依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2006年4月20日,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大同分公司与B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双方约定:1、B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M工程项目,承包劳务费合同价采用综合闭口包干。
2、本合同定于2006年4月20日开工;于2006年10月20日竣工。
3、工程承包造价为人民币22009318元,最终结算价为A公司向建设方的决算总价(B公司参与结算),其中B公司按合同决算总价的10.2%(含税)上缴A公司。
4、本工程以A公司向建设方决算总价为依据,A 公司在审定B公司结算书后28日内按照结算额的90%支付B公司结算款,剩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和工程保修金。
2006年11月底,M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此后,B公司多次催促A公司及时结算工程款,但A公司根本没有办理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的意思,双方矛盾激化。
2007年12月,由于A公司未支付B公司工程款,导致B公司无法发放农民工工资,遂引发农民工多次围堵A公司项目部事件。
迫于压力,2008年1月29日,A公司大同分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工程款支付协议书》,确认2008年1月31日先行一次性支付给B公司155万元,其他问题在2008年春节后协商解决。
然而A公司在支付155万元后,对于B公司会谈协商的要求不予理睬,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
二、案件审理过程及结果2008年4月28日,迫于B公司农民工持续不断讨薪的压力,A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应支付B公司的剩余劳务费和辅料款为人民币6864.71元。
2008年5月12日,针对A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B公司提出反请求,要求确认A公司还应支付B公司工程欠款人民币3556275元。
理由是:1、 2007年2月,A公司、B公司、工程建设方及造价咨询公司四方进行结算,共同确认楼本体的工程结算价为26773616元。
2、A公司给B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共同确认应支付B公司工期奖、停电补偿、看场费以及其他费用等。
对于B公司的反请求,A公司辩称:B公司为本案工程的劳务施工方,本案合同为劳务合同,因此A公司只能向B公司结算和支付劳务费,而不能包括材料费等费用;另外还辩称B公司出具的盖有A公司公章的《承诺书》系B公司伪造,此《承诺书》不能作为双方劳务费结算的依据。
北京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1、本案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但根据其关于承包方式和结算方式等条款来看,超出了劳务合同的范畴,B公司承担的不仅仅是劳务施工内容,A公司的主张违背合同约定,双方仍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结算和付款。
2、本案B公司出具的盖有A公司公章的《承诺书》明确了“无论A公司与建设单位的结算价格为多少,A公司与B公司关于楼本体的结算价格均为26773616元”,这一描述改变了本案合同关于最终结算价的约定。
A公司对B公司提供的《承诺书》真实性有质疑,但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鉴定费,因此仲裁委认为《承诺书》应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
2008年12月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1、A公司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3280862元;2、驳回A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3、驳回B公司的其它反请求; 4、本案本请求仲裁费由A公司全部承担,反请求仲裁费由A公司承担90%,B公司承担10%。
2008年12月8日,A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
对于A公司的上述请求,B公司辩称:A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B 公司提交的系列证据完全可以证明《承诺书》的真实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承诺书》系伪造,而且当事人之间就结算问题与工程建设方存在分歧,是否存在几方共同结算的问题,以及对工程结算的分歧如何认定,系仲裁庭对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并不能得出该《承诺书》系伪造的结论。
另外,仲裁员对《承诺书》的认定并无故意歪曲和破坏法律实施进行裁判的行为,故法院对于A公司撤销理由不予采信。
2009年1月1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A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当日,B公司以农民工亟待领取工资返乡过年为由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紧急申请》,恳请法院迅速将执行案款划转B公司。
三天之后,即2009年1月19日,B公司顺利拿到法院划转的执行案款3328691.47元。
三、关于本案几个关键点的把控本案结束后,当事人的感激之情难以言表,我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深感自豪。
回顾整个办案过程,有几个关键点把控的比较理想,值得借鉴和学习:(一)迅速确定科学的办案思路,帮助当事人理清头绪,确立其对案件结果的信心。
大多数当事人在约见律师时,对案件的思绪都处于混乱状态,对案件能否通过诉讼取得理想的结果没有十足信心,B公司M工程项目负责人曹总也毫不例外。
从2007年11月开始,曹总就在北京范围内寻找律师咨询本案该如何处理。
曹总的安徽同乡中,有两位是在北京已经执业十年以上的律师,其中一位是一家很有名气的律师事务所主任。
在初步了解案情后,该律师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没有必胜的把握,也不知道最终的结果会怎样,但支持曹总立即诉讼。
其他律师对这个案子结果的判断几乎让曹总彻底失去了信心。
我是曹总咨询的第八位律师。
当我让他说一下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时,他对于案情内容的叙述较为含混。
看到这种情况,我立刻变换了谈话的方式,采取“我问他答”,从而快速掌握案情,并提出办案思路。
我给他的建议是:1、合法讨薪,加快工程欠款的回笼速度,先通过非诉手段要回一部分工程欠款。
2、对于工程欠款而言,诉讼一定是最后的救济途径。
3、在诉讼之前,一定要先确定对方的欠款到底有多少。
4、鉴于A公司大同分公司诉讼主体地位处于待定状态,最好让对方先起诉,这样有利于确定诉讼主体。
我的上述咨询方案得到了曹总的高度认可。
在A公司起诉B公司后,曹总遂委托我作本案的代理人。
我和我的团队又组织B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工程预算人员、财务人员等用整整一个通宵时间,对整个工程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统计、核算,将原先B公司长期弄不清楚的糊涂账理出头绪,并确定了管理费以及工程款扣减项的计算方式。
短短一天的时间,提出清晰且切实可行的办案思路并将整个工程欠款精准计算到355万元,这让当事人感到震惊的同时也让他对拿回300多万工程款充满了信心。
(二)巧逼A公司首先起诉,解决诉讼主体与合同效力问题。
本案中与B公司签署劳务合同的为A公司大同分公司而非A公司,从诉讼角度讲,如果A 公司大同分公司依法设立且领取营业执照,那么其可以作为诉讼主体。
由于我们当时并不清楚A公司大同分公司是否领取了营业执照,如需核实就要远赴山西大同,势必会增加时间及办案成本。
另一方面,这份合同实质是一个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也就是一个非法转包合同,这样的合同效力本身也是有问题的。
在这种背景下,如果我们冒然起诉A公司,而A公司提出合同无效抗辩,那么工程款势必要据实结算,我们要拿到工程款将会遥遥无期且其中不可控因素太多。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们设定方案,巧妙利用农民工压力逼A公司首先起诉,一方面解决了诉讼主体不好确定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规避了合同效力的问题。
(三)果断反诉,围绕双方争议焦点科学合理组织现有证据并使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让对方无懈可击。
在对本案做了全面分析之后,我们果断决定反诉,并着手准备相应证据,力求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做到无懈可击,使我们的反请求有充足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对于工程最终结算价问题,我们出具了A公司、B公司、建设方及工程造价单位的《四方结算单》、2007年12月30日A公司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杨某出具的《承诺书》以及2008年1月28日A公司给B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三个证据相互印证了本工程楼本体的结算价是26773616元,而非A公司计算的24687767元。
对于结算主体问题,我们举证证明有权进行工程结算的主体是建设方“指挥部”,其下属部门建设方“工程管理部”不具有独立主体地位,其无权进行工程结算。
故A公司提供的结算单不能作为双方结算依据,双方的结算依据只能是2008年1月28日A公司出具的《承诺书》。
(四)挖掘当事人忽略的有利证据,扭转乾坤。
曹总在当初找到我们时,一直将注意力放在《四方结算单》上,反复强调这个《四方结算单》是最终结算单;但A公司称这份《四方结算单》并非最终工程结算单,只是一个预结算单,A公司手中的三方结算单才是工程最终结算单,并称他们可以让建设方出具相关证明。
如果按照A公司的结算单进行工程结算,那么B公司辛辛苦苦做完的工程不只赚不到钱还得赔钱;如果B公司提供的结算单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极有可能不被仲裁庭认可。
在此种情况下,我让曹总放开思路,仔细回忆A公司是否给过他什么承诺之类的东西。
这时,曹总想起还有两份《承诺书》,但是他觉得那不过是对方所做的单方承诺,应该没什么用处。
恰恰就是这两份《承诺书》,尤其是2008年1月28日那份《承诺书》成为最后仲裁庭定案的主要依据。
(五)庭审前预测、预演开庭场景,消除当事人出庭恐惧心理,让当事人迅速掌握开庭技巧;庭审中巧妙引导仲裁员按照我们的思路审理案件,从而使庭审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
当事人出庭有利有弊:有利之处是当事人最了解案情经过,其出庭更有利于还原客观事实;不利之处在于当事人往往是庭前恐惧,庭中又容易情绪激动,不懂庭审技巧,极有可能被对方诱导,最终影响诉讼结果。
我考虑到工程类案件比较复杂,当事人是最能说清楚案件事实的,并且出庭是当事人的权利,因此决定让曹总参加庭审。
为了确保当事人出庭能有利于我们的诉讼结果,我在庭审前一天模拟开庭场景,将开庭时仲裁员可能会提到什么问题、当事人该如何做技巧性回答,给当事人做了紧急培训。
庭审后,当事人笑言,我简直就是导演,开庭过程和我预测的不差分毫。
另外,工程类案件双方提供的证据资料往往堆积如山,仲裁员要在短时间理清头绪、组织好庭审并非易事。
此案在刚刚开始庭审的十几分钟内,仲裁员仍未进入状态,尚不知庭审从何处做切入口合适。
我抓住时机,用简短的语言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加以总结,并给仲裁员提出庭审思路,请仲裁员参考。
仲裁员认为我的建议确实有利于查清事实,推进庭审进程,予以采纳。
之后的庭审进行的非常顺利,效果也在我的意料之中。
(六)抓好执行,将案件画上圆满句号。
经过仲裁庭最后一次开庭审理后,我便预知,这场诉讼我们必然是最后的赢家。
于是,我提醒当事人应尽早着手摸清A公司财产线索,确保将来能顺利执行。
在依仲裁裁决确定的A公司付款截止日之次日,我们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当时获知A公司账户内刚刚划入500多万,但此款可能一周之内就会划走,我们必须把握这个时机,迅速冻结A公司账户。
可好事多磨,当时临近年末,法院各庭纷纷忙着结案、开会,何时能给我们执行是个未知数。
情况紧急,我立刻联系到执行法官,向其说明此案如不迅速执行,极有可能发生A公司转移资金、造成将来的执行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