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争议案例分析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工程承包商(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数亿元人民币。
在项目竣工后,双方在最终结算环节产生了严重分歧,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扣除、追加工程费用的认定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的归属上。
针对质量保证金的问题,乙方认为其已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所有施工任务,且经过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质量评估合格,因此不应被扣除任何质量保证金。
而甲方则指出,在细节处理和部分隐蔽工程中存在瑕疵,影响了整体项目的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根据合同约定,有权扣除相应保证金以覆盖维修成本。
在追加工程费用方面,乙方主张由于甲方在施工过程中多次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应支付相应的追加费用。
甲方则认为这些变更属于合理范围内,且部分已事先在风险预测中提及,乙方应在初始报价中考虑到此类风险,因此拒绝支付额外费用。
至于工期延误的责任问题,双方各执一词。
乙方表示延误是由于甲方提供的材料不及时到位以及频繁的设计变更所致,而甲方则认为是乙方施工组织不当、效率低下导致工期延长。
为解决这一争议,双方首先依据合同条款进行了多轮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他们决定将争议提交至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提供了大量证据,包括合同文本、施工日志、质量检验报告、设计变更记录等。
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首先确认了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
对争议焦点逐一进行分析判断。
在质量保证金问题上,仲裁庭要求第三方专业机构再次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基于评定结果作出公正判断。
对于追加工程费用,仲裁庭审查了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乙方是否有足够的机会对这些变更进行报价。
关于工期延误,则详细考察了双方提供的证据,确定责任归属。
最终,仲裁庭作出了以下裁决:质量保证金部分,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确有部分瑕疵需要修复,但并非全部由乙方负责,因此按比例扣除保证金;追加工程费用方面,认定部分设计变更确实导致了工程量的增加,判定甲方应支付相应费用;工期延误责任则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摊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工程结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A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公司的一处住宅楼项目的建设。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但在项目竣工后,双方就工程款的最终结算产生了争议。
争议焦点1. 工程质量问题:公司认为部分工程质量不达标,要求扣减相应的工程款。
2. 延期交付:由于多种原因,项目延期交付,公司要求按延期天数扣除违约金。
3. 额外工程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增加了额外的工程量,A公司要求增加相应的工程款。
处理过程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但由于立场差异较大,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A公司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延期交付的违约金。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求双方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本、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变更通知等。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公司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部分成立,但并非全部工程都存在问题,因此只对部分工程款项进行扣减。
- 关于延期交付的问题,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且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延期非其责任,因此支持公司的主张。
- 对于额外工程费用,由于A公司能够提供相应的工程变更通知和施工记录,法院认定这部分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
结果与启示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减去因质量问题扣减的部分,并支付部分延期交付的违约金。
同时,公司需支付因设计变更增加的额外工程费用。
此案例给我们的启示包括:- 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合同中应尽可能详细地列明各项条款,包括工程质量标准、交付时间、违约责任等,以减少后续纠纷。
- 及时沟通与记录:在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或其他导致成本增加的情况,应及时与对方沟通,并保留好相关记录,以便作为后续结算的依据。
- 理性处理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再考虑法律途径,避免情绪化处理问题。
工程结算与决算案例分析
工程价款结算与竣工决算案例一背景:某施工单位承包某工程项目,甲乙双方签订的关于工程价款的合同内容有:1. 建造安装工程造价660万元,建造材料及设备费占施工产值的比重60%;2. 工程预付款为建造安装工程造价的20%。
工程实施后,工程预付款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和设备占施工产值的比重扣低工程预付款,竣工前全部扣清;3. 工程进度款逐月计算;4. 工程保修金为建造安装工程造价的3%,竣工结算月一次扣留;5. 材料和设备价差人调整按规定进行(按有关规定上半年材料和设备价差上调10%,在6月份一次调增)。
工程各月实际完成产值见表6-1。
表6-1 各月实际完成产值单位:万元问题:1. 通常工程竣工结算的前提是什么?2. 工程价款结算的方式有哪几种?3. 该工程的工程预付款、起扣点为多少?4. 该工程2—5月每月拨付工程款为多少?累计工程款为多少?5.6月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该工程结算造价为多少?四方对付工程结算为多少?6. 该工程在保修期间发生屋面漏水,甲方多次催促乙方修理,乙方一再迟延,最后甲方另请施工单位修理,修理费1.5万元,该项费用如何处理?案例二背景:某业主与承包商签订了某建造安装工程项目总包施工合同。
承包范围包括土建工程和水、电、通风建造设备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4800万元、工期为2年,第1年已完成2600万元,第2年应完成2200万元。
承包合同规定:(1)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当年合同价25%的工程预付款;(2)工程预付款应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价值相当于工程预付款时起扣,每月以抵充款的方式陆续收回。
主要材料及设备比重按62.5%考虑;(3)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承包合同总价的3%,经双方商议,业主从每月承包商的工程款中按3%的比例扣留。
在保修期满后,保修金及保修金利息扣除已支出费用后的剩余部份退还给承包商;(4)当承包商每月实际完成的建安工作量少于计划完成建安工作量的10%以上(含10%)时,业务可按5%的比例扣留工程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将扣留款退还给承包商;(5)除设计变更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合同总价不作调整;(6)由业主直接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应在发生当月的工程款中扣回其费用。
工程合同计价方式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计价方式案例分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甲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的施工范围、工期要求以及质量标准。
在合同的计价方式上,双方商定了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总价进行结算,不受实际工程量变化的影响。
这种计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结算流程,减少了双方的争议。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原定的工程量发生了变化。
这导致了实际成本与固定总价之间出现了偏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严格按照固定总价合同执行,可能会导致施工方承担额外的成本压力,甚至出现亏损的情况。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双方经过协商,决定对合同计价方式进行调整。
他们选择了成本加酬金的计价方式,即在工程实际成本的基础上,加上一定比例的酬金作为施工方的利润。
这种计价方式更加灵活,能够适应工程量的变化,保障施工方的利益。
在采用成本加酬金计价方式后,施工方能够及时反映成本变化,并与甲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
这不仅有助于控制工程成本,还能够提高工程管理的效率。
同时,甲方也能够更清晰地了解工程的实际成本情况,便于进行投资决策和成本控制。
除了固定总价和成本加酬金之外,工程合同中还有其他计价方式,如单价合同、计量合同等。
每种计价方式都有其适用的场景和优缺点。
例如,单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难以准确预估的项目,它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单价进行结算,能够较为公平地反映工程的实际情况。
而计量合同则更加注重工程量的精确测量,适用于工程量变化较大或需要精细管理的工程项目。
在实际工程中选择何种计价方式,需要综合考虑工程的特点、市场环境、风险分配等因素。
合理的计价方式能够有效预防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保障工程顺利进行。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程合同的计价方式对于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各种计价方式的特点和适用性,选择最合适的计价方式,以实现工程的顺利完成和双方利益的最大化。
工程结算常见16个典型案例
工程结算常见16个典型案例【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转自小憩竹林中的标间工程结算常见16个典型案例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
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
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在出现变更时,可以参照这个表格看一下清单综合单价的组成,相应的增减变更的分项工程子目,重新组价,组成工程变更后新的清单单价,但管理费率和利润率不能修改。
工程结算协议无效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协议无效案例分析案例概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结算协议,约定工程款的结算方式和期限,但甲公司在结算款项时未按协议履行,导致乙公司损失。
乙公司认为工程结算协议无效,因此起诉甲公司追求经济损失赔偿。
双方基本信息:甲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号码为XXXXXXXXXX。
乙公司:是一家建筑材料供应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号码为XXXXXXXXXX。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甲公司的身份: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
甲公司的权利:甲公司享有工程款的支付权利,有权根据工程施工实际情况更改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期限。
甲公司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基础支付方式及期限支付工程款;2.根据实际使用材料情况向乙公司支付材料费用;3.如发生付款延迟情况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
甲公司的履行方式:根据合同约定,以银行汇款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甲公司的违约责任:违约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
乙公司的身份:建筑材料供应商公司。
乙公司的权利:乙公司享有工程款支付权利,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基础支付方式及期限收取工程款和材料费用。
乙公司的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供应所需的建筑材料;2.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和基础支付方式及期限收取工程款和材料费用;乙公司的履行方式:按照合同约定,以银行账户的方式收取工程款。
乙公司的违约责任:乙公司违约应承担迟延履行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及损失赔偿金。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条例》;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工程结算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调好两者的关系,保证工程款的及时支付和建筑材料的及时供应。
工程结算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A公司承建B公司投资的一座办公楼。
合同总价款为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为基础,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合同还约定了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在工程完工后,A公司向B公司提交了工程结算报告,报告显示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120%。
B公司对A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提出异议,认为实际完成工程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A公司重新核算。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实际完成工程量是否超过合同约定?2.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三、案例分析1. 实际完成工程量是否超过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结算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为基础。
A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显示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120%。
B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实际完成工程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应由双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若审计报告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120%,则A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符合合同约定。
若审计报告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未超过合同约定,则B公司对A公司提交的结算报告的异议成立。
2. 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中,双方约定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因此审计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若审计报告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为合同约定工程量的120%,则A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B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建开发公司开发的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人民币1亿元,计价方式为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
然而,在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计价产生了争议,建筑公司认为开发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低于实际工程量,要求增加工程款;而开发公司则认为已支付的工程款符合合同约定,拒绝增加工程款。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计价依据是否合法、合规;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3. 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案例分析1. 工程计价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工程计价依据。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了按实际工程量结算的计价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工程计价依据合法、合规。
2. 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
对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如因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存在差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因此,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在合同中已有约定,建筑公司有权要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3.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本案中,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开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工程款。
然而,由于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工程量的差异,建筑公司有权要求增加工程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大学新建图书馆工程,建筑总面积约32600平方米。
竣工结算工作包括基坑支护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屋面工程、电气工程、弱电工程、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工程等。
工程项目于2012年7月进行公开招投标,2012年10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2012年12月开工,2015年12月竣工,竣工验收评定质量等级为合格。
2017年5月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将初步审核的施工单位结算送审资料报学校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
二、审计过程及方法(一)结算资料认真核1.首看材料先评估。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结算送审函显示本工程合同价为14,082.75万元(其中暂列金559.29万元),结算送审价为17,778.08万元。
审计人员第一反应是扣除暂列金后实际合同价为13,523.46万元,结算送审价超出实际合同价4254.62万元,超出31.46%。
造价超出这么多是什么原因?是施工单位大量虚报还是合同外发生了较多变更、新增和签证等项目?带着疑问,审计人员向基建管理部门初步了解情况,基建管理部门答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虽然有变更、新增和签证等项目,但不可能增加这么多造价,并表示在初步审核施工单位结算资料时,就施工单位结算送审价太高提醒过施工单位重新复核结算书,但施工单位仍坚持这样报送。
2.确定审计思路与方法。
审计组决定,除采用全面审查法对造价进行审计外,对比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结算送审价,找出差异,重点审查变更、新增、漏项、签证、工程量较大和造价较大等分部分项工程。
主要审查结算编制依据是否准确;审查结算方式是否正确;审查套用定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高估冒算;审查取费标准是否准确;审查设计变更、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审查其工程量是否准确等。
3.审查结算送审资料。
审计人员全面审查结算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工程招标图、施工图、竣工图、现场签证单、设计变更单、工程联系单、工程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答疑及其他工程结算资料。
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对工程项目的经济账目进行核对、比对、核实和审定的过程,主要包括工程费用核算、工程支付文件审查、工程财务记录查阅等内容,以确保工程项目的预算和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
下面将以一些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案例进行分析。
公司在2024年承接了一项公路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为1亿元。
这个项目分为3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的建设进度和工程费用都需要进行核算和结算。
为了确保该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公司设立了专门的财务部门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在第一阶段的工程结算审计中,审计人员首先核查了工程的预算情况。
他们仔细对比了预算与实际支出情况,包括材料采购、工人工资、设备租赁等方面的费用,并对每一项费用进行了详细的审查。
审计人员还查阅了相关的支付文件和财务记录,对每笔支付进行了核实和审核,并与工程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比对。
通过这一阶段的审计,公司确认了第一阶段的工程费用结算没有发生错误或违规行为。
在第二阶段的工程结算审计中,审计人员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了核实。
他们分别到现场和工程主管人员进行了沟通和了解,核对了工程进度和完成情况。
同时,他们还对工程的预算情况进行了核查,对工程费用的支出进行了审议。
审计人员还抽查了部分支付文件和财务记录,核对了费用的正确性和合规性。
通过这一阶段的审计,公司确认了第二阶段的工程费用结算没有出现问题。
在第三阶段的工程结算审计中,审计人员对工程的质量进行了全面审查。
他们检查了相关的工程验收文件和报告,对工程的质量标准进行了核对和比对。
审计人员还进一步查阅了工程的质量抽查记录和整改情况记录,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分析和审议。
同时,他们还对工程的预算情况进行了最后的核查和比对。
通过这一阶段的审计,公司确认了第三阶段的工程费用结算没有发生错误或违规行为,并且工程的质量符合要求。
通过对该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公司确认了该项目的预算和结算的准确性和合法合规性。
审计人员还根据审计结果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包括严格控制工程费用、加强工程财务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控制等。
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范本
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一、项目背景某研究所科研试验配套综合楼工程,建筑面积8968.95m2,其中车间3896.57m2,框架2层,其它综合楼5077.75m2,五层,建筑高度19.8米,桩基础,包含科研、试验、联调、库房、办公等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室内外装饰<不含室内橡胶地板、外墙铝合金玻璃幕墙及塑钢窗>、给排水系统,不含电气及塑钢窗工程.合同包干价11,262,000.00元,建设时间为:2008年05月—2009年03月 ,本项目结算审核结果为:总造价14,440,443.14元<含合同包干价>,变更增加3,178,443.14元.二、案例分析<一>审计过程1、整理送审资料对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进行整理,备齐审计依据.本项目收集整理了以下资料: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函、施工图及竣工图、开、竣工报告、桩基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施工日志、地基验槽记录及其他与造价有关的文件;2、熟悉并甄别送审资料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对上述送审资料进行熟悉,然后进行甄别,初步判断哪些资料会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对此类资料重点分析与审核,对与造价无关的资料如: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开、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明确表示不追究工期延误的责任>,作为备查资料留用;3、现场踏勘根据上述送审资料及对项目的了解,同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一起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核对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包干内容是否相符,并有针对性的拍照取样,填写施工现场勘察记录单,作为审计依据;4、计算工程量、确定初审造价按照有关行规、法规文件及对本项目掌握的情况和资料进行工程量计算,核实工程内容,重点审核现场签证单及设计变更单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从而确定初审结果;5、核对工程量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对无争议的项目双方填写工程量核实记录单,对有争议及依据不充分的项目,尤其是现场签证单,组织参与本项目的各个单位如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等以协调会的形式进行沟通与核实,又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资料.本项目在审核过程中补充了桩基检测报告、地基验槽记录、施工日志等,同时召开协调会四次,有争议项目的工程量解决后再次填写工程量核实记录单;6、确定工程审定价根据已核对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办法进行工程结算造价的确定,对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调整工程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参照类似价格调整工程合同价款,对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采取与合同包干价中相同取费费率标准进行重新组价,并在双方认可的结算书上签字形成初审结果;7、形成审核结果将初审结果报建设单位复核,同时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内审确认表".对建设单位及内部复核的意见进行调整与修改,最终形成审核成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三方在"建筑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上签字盖章,并出具咨询报告.<二>审计发现1、通过现场踏勘发现合同包干价内有部分工程内容未按图纸施工,即未按包干内容执行,如:室外坡道外栏杆、卫生间纸盒及烘手器等;2、合同第六、23.2<1>条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与施工图误差在10%以内……",针对此条施工单位不主张标底多算的扣减,只主张少算的增加,而且合同没有约定漏项和错算的计算方式;3、投标报价与结算报价计价方式不统一,投标报价按清单计价,而合同约定合同外变更及签证按定额计价;4、施工过程中随意变化太多,如砌体砌了拆,拆了砌又没有相应的记录或是签证,竣工图与施工图室内部分未施工的墙体是先砌后拆除还是原本就没有施工,无法确认.三、审计评析通过对本项目的结算审核分析,发现建设单位对整个项目的造价控制相当到位,比如:1、在合同中约定了变更工程的人工及主材价差计取综合费<见合同第六、23.2<1>条>,为审核工作减少了争议与分歧;2、在合同中约定了材料价差变化的处理原则<见合同第六、23.3条>,使审核工作有据可查,有章可循;3、现场签证及联系函建设单位代表签字比较灵活但不失原则;4、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在整个审核过程中的立场分明,从而保证了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合理.四、审计建议本项目从造价的角度看,合同外增加比例为合同价的28.22%,远远大于常规的5%-10%,分析原因并总结体会与建议如下供建设单位及同行参考:<一>、招投标阶段1、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给施工单位减少索赔机会工程量清单是所有投标人投标报价最重要的依据,其项目特征的描述与数量的准确直接影响本项目的投标报价,也是影响合同价的最基本因素.本项目合同第六、23.2<1>条约定合同价款风险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数量与施工图误差在10%以内……",而本工程工程量清单存在严重的漏项和工程量错误,主要表现在桩基础的钢筋笼<漏项>及预应力钢筋工程量<错误>,仅预应力钢筋工程在结算时就增加了23.18万元.针对此种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先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可以是两家咨询公司背对背的计算后再进行核对,以最大程度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包括工程量及项目特征的描述〔,然后再对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或标底价>进行审核,可以把造价控制在招投标阶段,同时杜绝施工单位不平衡报价,也减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索赔的机会,从而保证合同价或综合单价真正意义上的包干;2、对大宗材料<尤其是装饰及安装材料>指定品牌、档次或价格,不给施工单位创造增加造价的条件本项目在招标阶段没有对装饰及安装材料指定品牌、档次或暂定价,但在施工过程中才确定了很多装饰材料及安装材料的价格,这些价格比施工单位投标时的价格高出许多,仅此项费用约增加50.60万元,占合同外增加费用的15.92%,是本次结算增加费用比例较大的.为此建议建设单位在招投标阶段指定装饰材料的品牌、规格或是档次,可以提供三个以上的品牌供投标单位自行选择,在施工过程中只要能满足投标时的档次要求,品牌、规格与投标时一致,就可以合理控制合同外的增加费用;3、对施工单位的投标报价进行清标,不给施工单位留下增加合同外费用的伏笔本项目的屋面工程<Ⅱ级防水>在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上很清楚,有砂浆找平层、聚氨脂隔气层、2厚双面及1.5厚单面自粘橡胶沥青卷材防水层<Ⅱ级防水>、陶粒找坡层、40厚聚苯乙烯保温层、屋面缸砖面层,可施工单位报价仅105元/m2<综合单价>,远远低于**市当时的市场价,可以判为低于成本价.实际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以防水和保温隔热效果更好为由建议建设单位将陶粒找坡层变更成现浇泡沫砼找坡,将双面及单面自粘橡胶沥青卷材防水层变更成三元乙丙橡胶及SBS 改性沥青卷材,屋面缸砖改为釉面砖等,最终建设单位同意此变更,由此增加费用35.55万元,占合同外变更增加费用的11.18%;另有因预应力钢筋的工程量严重少算,施工单位采取了不平衡报价将此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得很高,致使结算时此项目增加费用的比例也很大.针对此种现象,建议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中标后由咨询公司对其投标报价进行"清标",对不平衡报价或低于成本价的现象要求施工单位作出书面整改或书面澄清,杜绝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联系函的方式、以建设单位利益为名誉进行建议或变更等来达到低价进高价出的目的.<二>、签订合同阶段施工合同条款的字斟句酌对项目结算造价的增加与否起着关键作用.本项目合同第六、23.2<1>条约定"……设计变更等按实际发生工程量乘以定额直接费<含主材及人工费调整差值>后另取10%综合费率……",仅此一条就有三个问题给结算带来相当大的难度:1、此条款针对的内容仅仅是设计变更的计价方式,但没有对合同外的内容进行约定,尤其是室外工程如外网、道路项目没有约定.在结算时施工单位认为室外工程不属于设计变更则要求按市政工程计算,且应脱离合同另外计取各项费用.但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此类室外工程如外网、道路等是附属于主体工程的,主体工程的合同条款对此类室外工程照样适用,虽然最终这样结算了,但给结算带来了多次协调、沟通,还使合同外费用增加比例加大.本项目增加费用53.94万元,占合同外增加费用的16.97%.建议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把"设计变更"改为"合同外增加项目",这样就避免了争议,并对室外工程设置预留金,使合同外增加费用占的比例控制在常规中;2、此条款约定了主材及人工费允许调整差值即价差,但调整差值的标准没有约定,是参照原投标时的价格还是参照变更当期的市场价还是信息价,施工单位抓住这个漏洞,要求按当年信息价的最高一期执行,最终审定价参照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第八条第31.1条,即合同中已有或适用或类似的价格,则按已有或参照类似价格执行,没有的则按当期信息价执行;3、计价方式有误,使变更增减的标准不统一.本项目招投标时采用清单计价,而本条款为定额计价.**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计价方式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或定额计价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但两种计价办法不能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混合使用".针对此类合同文字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字斟句酌并咨询专业公司,让咨询公司对此合同从造价专业的角度对合同条款尤其是专用条款进行仔细推敲与斟酌,不为结算留隐患,从而规避争议、歧义与风险.<三>、施工阶段1、办理签证资料时说清事实,标明时间,为结算争取有力的依据现场签证是证明施工过程和实事,但并不是每一份签证都会引起费用的增加,要分清是哪一方的责任引起的签证,因而签证资料发生的时间就尤其重要.本项目签证单比较多,但签字资料上没有签注时间,比如:竣工图上有些部位未标注墙体,而施工图上该部位又有墙体,那么这些部位的墙体是先砌后拆除还是原本就没有施工,施工单位说先砌后拆的还有口头叫拆除的但都没有相应的资料,这样就得既要算砌墙的费用还要算拆墙的费用,如果是本身就没有施工,则应从原合同中将此部分造价扣除,而签证资料上没有时间进行推敲,虽然最终解决办法只能以现场签证为准,涉及到拆除的就是先砌后拆,没涉及到的就定论为没有施工,但使审核过程变得非常艰难.对此类问题建议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在签字时把实事说清楚,并签注上时间,涉及到的费用待结算时由专业人员根据签证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应该调整费用;2、熟悉招投标文件,减少施工过程中签证的发生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应充分了解并熟悉招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上有一些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要求,尤其是报价方面的要求,投标文件中施工单位可能也会对建设单位进行一些承诺.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会对现场发生的一些情况进行签证申请,如果不熟悉招投标文件,则会签批不应发生费用的签证,结算时就不好再控制费用了,比如本项目中23号签证是施工单位为确保整体工期及安全文明现场达标将钢筋制作区迁移到场外加工而申请的加工转运费,在招标文件第7页第13.10.9条明确了"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存储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因此对施工单位的申请完全可以不签批,但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签字认可了这一申请,还将费用明确<按贰万元包干计取>.根据国家财政部建设部文件<财建[2004]369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凡由发、承包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的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费用,应在工程竣工结算中如实办理……",因此,在结算中对此类签证只能合理计取;3、图纸变更或签证频繁时,应收集相关的记录与完整的资料本项目送审资料有三套图纸,其出图时间分别是2007年8月份<结施>、2007年12月<结施修>、2008年5月<建施修>,但没有完整的竣工图,投标报价及施工过程中分别采用的图纸是什么时间的图纸,建设单位相关部门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也记不清楚了,最终只得以施工单位所申报的造价来计算.针对此类问题建议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就注意收集整理相关的记录与完整的变更资料,至少要要求施工单位将变更单、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等资料连续编号,防止施工单位只提供增加费用的资料,不提供减少费用的资料.总之,工程结算审核关系着甲乙双方的利益,审核只有有理有据,合理合法,有法可依,有理可循,才能使结算公平、公正,才能使利益双方达到共赢..。
工程合同结算纠纷案例分析
工程合同结算纠纷案例分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了工程的范围、质量要求、工期以及合同价款等关键条款。
工程竣工后,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出现了争议。
争议的核心在于部分工程量的计算方法。
乙方认为,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其应得的款项高于甲方提出的数额。
而甲方则坚持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乙方要求的款项超出了合理范围。
在详细审查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后,发现双方对“实际完成工程量”的理解存在差异。
乙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含了一些未经甲方确认的额外工作量,而甲方则认为这些工作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不应计入结算。
为了解决这一纠纷,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在协商过程中,甲方提出了依据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和双方共同认可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的方案。
乙方则要求对有争议的工程量进行第三方鉴定。
最终,双方同意委托一家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争议工程量进行评估。
第三方机构经过现场勘查和资料审核,给出了客观公正的评估报告。
报告指出,部分争议工程量确实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而另一些则是乙方擅自增加的项目。
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果,双方重新进行了结算。
对于确实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结算;对于乙方擅自增加的项目,则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这样既确保了甲方不支付超出合同范围的费用,也保证了乙方得到合理的报酬。
此案例反映出,在工程合同结算中,明确的合同条款和准确的工程量记录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同时,当出现争议时,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评估,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公正客观的解决依据。
在实践中,为了避免类似的结算纠纷,建议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各项内容进行详细约定,特别是对于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标准要有明确的规定。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记录和确认变更工程,确保所有工作都有相应的书面记录。
定期的沟通和协调也是预防和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例分析案例背景:地一家建筑公司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项住宅建设工程的合同。
合同规定,建筑公司负责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商支付约定的工程价款。
工程开始施工后,由于施工期间遇到了一些困难,导致工程进展缓慢,工程竣工时间延长了几个月。
项目竣工后,建筑公司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了工程价款结算申请,要求支付工程价款。
然而,房地产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的工程质量并不符合合同要求,并拒绝支付工程价款,导致双方发生了价款结算纠纷。
案例分析:1.工程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商认为建筑公司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该问题是否属实需要通过工程验收、检测等方法来确定。
双方可以协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工程质量评估,以获取客观的评价结果。
如果建筑公司的工程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房地产开发商有权拒绝支付工程价款或者要求建筑公司重新修复工程质量问题。
2.工期延迟问题:建筑公司称工程的延期是由于施工期间遇到了困难导致的,这是否属实需要查阅施工记录、遇到困难的证据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来进行确证。
如果建筑公司能够证明施工确实遇到了困难,导致工期延长,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就无法以工期延长为由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然而,如果建筑公司不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工期延长是在合理范围内,并不能说明工期延长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就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3.合同约定:双方应该检查合同中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相关条款,例如工程质量验收程序、支付方式、延期责任等约定。
如果双方对于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有不同理解,则需要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解决。
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商修订合同或者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纠纷。
4.证据收集:双方需要合理收集相关证据,例如工程施工记录、验收报告、合同约定等。
这些证据可以用来支持双方的主张,并在处理纠纷时起到重要的作用。
案例解决方法:1.协商解决: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纠纷问题,协商的目的是达成一个互利共赢的结果。
双方可以派出专业人员进行工程质量评估,并协商出合理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例如按照工程完成的百分比支付等。
工程施工结算案例分析
工程施工结算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中标一座商业大楼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业主”)。
该项目位于市中心,总建筑面积约为50000平方米,包括地上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
工程内容包括土建、安装、装饰等。
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总价为1.5亿元,合同工期为24个月。
二、施工过程施工方在项目开工后,按照合同约定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提出了一些变更要求,包括增加部分功能房间、调整部分楼层高度等。
施工方根据业主的要求,及时进行调整,并就变更部分与业主进行了协商,确定了变更价款。
项目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不可预测的问题,如地下水位过高、地质条件复杂等,导致施工进度受到影响。
施工方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施工进度,最终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
三、工程结算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向业主提交了工程结算资料,包括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合同协议书、变更单等。
业主对结算资料进行了审核,认为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价款高于合同约定总价,要求施工方进行解释。
四、结算争议施工方对业主的质疑进行了分析,认为结算价款的差异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1. 业主提出的变更要求,导致工程量增加,进而影响了工程造价。
施工方提供了详细的变更记录和变更价款确认单,证明变更部分的价款已经得到了业主的同意。
2. 不可预测的地质条件和其他外界因素,导致施工成本增加。
施工方提供了相关证据,如地质报告、施工日志等,证明施工方在遇到这些问题时,已经采取了积极措施,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工程价款的调整。
3. 合同约定的总价并未包括某些工程内容,如建筑智能化系统、景观绿化等,这些部分的工程价款应当在结算时予以追加。
施工方提供了相关合同条款和工程资料,证明这部分工程价款的追加是合理的。
五、解决方案在解决结算争议的过程中,施工方和业主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最终达成了共识。
工程计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工程计价纠纷,原告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
原告于2010年1月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项目。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5000万元,工期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工程的建设工作。
然而,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就工程款的结算产生了争议。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2.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3. 工程款的违约金计算及支付。
三、案件事实1. 工程量计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应以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及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双方对工程量进行了核对,发现实际工程量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异。
原告主张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而被告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2. 工程款支付合同约定工程款分期支付,每完成一定比例的工程量后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款支付的具体比例存在争议。
原告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被告认为应根据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
3. 违约金合同约定,如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
在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双方均认为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因此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法律分析1. 工程量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习惯计算。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及结果有明确约定,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2. 工程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
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3. 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报告
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一、项目背景某研究所科研试验配套综合楼工程,建筑面积8968.95m2,其中车间3896.57m2,框架2层,其它综合楼5077.75m2,五层,建筑高度19.8米,桩基础,包含科研、试验、联调、库房、办公等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室内外装饰(不含室内橡胶地板、外墙铝合金玻璃幕墙及塑钢窗)、给排水系统,不含电气及塑钢窗工程。
合同包干价11,262,000.00元,建设时间为:2008年05月—2009年03月,本项目结算审核结果为:总造价14,440,443.14元(含合同包干价),变更增加3,178,443.14元。
二、案例分析(一)审计过程1、整理送审资料对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进行整理,备齐审计依据。
本项目收集整理了以下资料: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函、施工图及竣工图、开、竣工报告、桩基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施工日志、地基验槽记录及其他与造价有关的文件;2、熟悉并甄别送审资料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对上述送审资料进行熟悉,然后进行甄别,初步判断哪些资料会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对此类资料重点分析与审核,对与造价无关的资料如: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开、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明确表示不追究工期延误的责任),作为备查资料留用;3、现场踏勘根据上述送审资料及对项目的了解,同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一起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核对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包干内容是否相符,并有针对性的拍照取样,填写施工现场勘察记录单,作为审计依据;4、计算工程量、确定初审造价按照有关行规、法规文件及对本项目掌握的情况和资料进行工程量计算,核实工程内容,重点审核现场签证单及设计变更单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从而确定初审结果;5、核对工程量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对无争议的项目双方填写工程量核实记录单,对有争议及依据不充分的项目,尤其是现场签证单,组织参与本项目的各个单位如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等以协调会的形式进行沟通与核实,又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资料。
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某公司在城市中心区域承建了一座高层建筑项目,项目总投资约为1亿元,施工周期为2年。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几个问题:1.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合同要求使用规定的材料,导致部分工程质量出现问题;2. 施工单位违规加班,工程进度推进较快,但也增加了工程成本;3. 甲方相关人员在工程验收阶段出现了对工程质量评估存在争议的情况,导致双方产生了分歧。
以上问题都涉及到工程结算的核心内容,需要通过认真的分析和协商来解决。
下面将针对这些问题展开详细的分析和解决方法。
问题一: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使用材料,导致部分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这是一个比较常见的问题,也是工程结算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评估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首先需要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评估,了解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带来的影响。
可以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工程进行检测和评估,形成专业的评估报告。
2. 确定责任方:根据评估报告,确定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方。
如果是施工单位造成的问题,需要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3. 协商处理方式: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确定后续处理方式。
可以选择修复工程质量问题或者调整工程款支付比例等方式来解决问题。
问题二:违规加班问题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违规加班,导致工程进度推进较快,但也增加了工程成本。
这个问题也是工程结算过程中常见的情况,需要进行合理处理。
1. 评估加班成本:首先需要对违规加班带来的成本进行评估,包括人工成本、设备成本等方面。
了解加班成本的具体情况。
2. 协商加班费用支付: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确定加班费用的支付方式。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加班费用进行调整,合理支付。
3. 规范加班管理:未来对于加班方面的管理要进行规范,避免出现违规加班的情况,确保工程进度和成本控制的平衡。
甲方在工程验收阶段对工程质量评估出现争议,导致双方产生了分歧。
这种情况属于较为复杂的情况,需要认真处理。
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工程结算是工程项目完成后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工程费用及工程质量进行核实、计算、审核、结算,确保工程实施及付款的合理性和准确性的过程。
在工程结算审核中,需要对工程量是否准确、工程费用是否合理以及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评估。
本文将结合一个实际案例对工程结算审核进行详细分析。
公司承接了一项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总造价约为1000万元。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多个工程量项目和费用项目需要进行结算。
为了保证结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需要对各项工程量和费用进行详细的审核。
首先,对于工程量的审核,需要核实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否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相符。
例如,在道路建设项目中,需要计算道路面积、路基开挖量、路基回填量等工程量项目。
审核时应与设计文件、施工记录进行比对,确保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一致。
其次,对于工程费用的审核,需要核实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否与合同约定的费用一致,并且是否合理。
例如,在道路建设项目中,需要计算土方开挖费、材料采购费、设备租赁费等费用项目。
审核时应与采购合同、租赁合同等进行比对,确保实际发生的费用与合同约定的费用一致,并且费用的确定应符合市场价格,不能存在过高或过低的情况。
最后,对于工程质量的审核,需要核实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和施工规范。
例如,在道路建设项目中,需要审核路面平整度、路基稳定性、排水效果等质量指标。
审核时应比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在实际案例中,审核人员首先对施工合同、设计文件、施工记录等资料进行了详细的查阅和比对,了解了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
然后针对各项工程量和费用项目,逐一进行了审核。
例如,对于土方开挖量这一工程量项目,审核人员核实了实际开挖量与合同约定量的一致性,并且与设计文件进行了比对,确认了数量的准确性。
对于材料采购费这一费用项目,审核人员核实了实际采购费用与合同约定费用的一致性,并且与采购合同进行了比对,确认了费用的合理性。
工程预结算案例分析
矿山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内容矿山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内容第一章:矿山火灾形势与灾害风险评估1.1 矿山火灾形势分析1.1.1 全球矿山火灾现状及趋势1.1.2 国内矿山火灾现状及趋势1.2 矿山火灾风险评估方法1.2.1 火灾风险评估的意义1.2.2 火灾风险评估的方法和程序1.2.3 矿山火灾风险评估实操案例第二章:矿山火灾防控措施与设施2.1 紧急疏散和逃生通道的建设2.1.1 矿山应急疏散和逃生通道的布置原则2.1.2 矿山疏散和逃生通道的标识和标志2.1.3 矿山应急疏散制度和计划2.2 矿山火灾防控设备与器材2.2.1 灭火器材的种类与使用方法2.2.2 矿山火灾探测与报警设备2.2.3 矿山防火设施的建设与维护2.3 矿山火灾应急指挥与救援体系2.3.1 矿山应急指挥体制的构建2.3.2 矿山灾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2.3.3 矿山火灾应急演练与救援模拟第三章:矿山火灾安全管理与培训3.1 矿山火灾安全管理制度3.1.1 矿山火灾安全管理制度的意义3.1.2 矿山火灾安全管理组织架构3.1.3 矿山火灾安全管理制度的职责分工3.2 矿山火灾事故案例分析与反思3.2.1 矿山火灾事故案例回顾3.2.2 矿山火灾事故原因分析3.2.3 矿山火灾事故经验总结与反思3.3 矿山员工消防安全培训与教育3.3.1 矿山员工防火安全意识培养3.3.2 矿山员工防火安全技能培训3.3.3 矿山员工灭火器材使用演示与实操第四章:矿山消防安全演练与演示4.1 矿山消防安全演练的目的与意义4.1.1 矿山消防安全演练的目的与作用4.1.2 矿山消防安全演练的种类与方法4.1.3 矿山消防安全演练的评估与改进4.2 矿山火灾应急演示与模拟4.2.1 矿山火灾应急演示的准备工作4.2.2 矿山火灾应急演示的实施步骤4.2.3 矿山火灾应急演示的效果评估4.3 矿山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4.3.1 矿山消防应急预案的编制流程4.3.2 矿山消防应急预案的组织与实施4.3.3 矿山消防应急预案的定期演练与修订第五章:矿山火灾事后处理与复原5.1 矿山火灾事后处理与调查5.1.1 矿山火灾事后处理的基本原则5.1.2 矿山火灾事后处理的程序与要点5.1.3 矿山火灾事故调查与责任追究5.2 矿山火灾事故的经验总结与分享5.2.1 矿山火灾事故的经验和教训总结5.2.2 矿山火灾事故的应对策略和方法分享5.2.3 矿山火灾事故的防控与预防措施5.3 矿山火灾事后复原与恢复工作5.3.1 矿山火灾事后复原工作的组织与安排5.3.2 矿山火灾事后复原工作的协调与合作5.3.3 矿山火灾事后复原工作的效果评估第六章:矿山火灾安全监督与检查6.1 矿山火灾安全监督的目的与任务6.1.1 矿山火灾安全监督的目的与意义6.1.2 矿山火灾安全监督的职责和任务6.1.3 矿山火灾安全监督的形式和方法6.2 矿山火灾安全检查与评审6.2.1 矿山火灾安全检查的内容和方法6.2.2 矿山火灾安全评审的程序和要点6.2.3 矿山火灾安全检查和评审的结果处理6.3 矿山火灾事故分析与报告6.3.1 矿山火灾事故分析的目的和方法6.3.2 矿山火灾事故报告的撰写与提交6.3.3 矿山火灾事故报告的应用与传播结语:矿山消防安全的重要性与应对策略以上是一份关于矿山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内容的大纲,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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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2、计日工费用的确认和支付 在任一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承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
,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 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由发承包双方按工程变更的有关规定商定计日工单价计算。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 )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取得的有合法依 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和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 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 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 确定单价。 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 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 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法规变化类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由发包人承担。
➢ 基准日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的第28天作 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 计日工 1、计日工费用的产生
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一项变 更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按合同约定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送发包人复核 。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名称、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班。 (5)发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 单价或总价调整。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 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 目的单价和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1、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适用于施工中所用材料品种较少,但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大的土木工程,如公路、水坝等。
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计划进度日期的价格指数
实际进度日期的价格指数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主要适用于使用材料品种较多,相对而言每种材料使用量较小的房屋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 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如果有关价格(如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 等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的任何改变。工程变更指令发出后,应当迅速落实指令,全面修改相关的各种文件。承包人也应 当抓紧落实,如果承包人不能全面落实变更指令,则扩大的损失应当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 15%时,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工程结算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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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与决算的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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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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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结算与决算的区别和联系
一、工程结算 工程结算是由施工单位编制的,是施工单位得到工程款项的重要依据。是对施工单位完成的全部
工作价值的详细结算,以及根据合同条件对应付给施工方的其他费用的合计。 二、工程决算
工程竣工决算是由建设单位编制的,是在项目竣工以及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 ,建设单位报告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应包括从筹划 到竣工投产全过程的全部实际费用,即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 费用(含征地费、补偿费、各种许可证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勘查设计费、调试费等等)、 预备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2、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施工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 项,造成新增工程清单项目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合 同价款。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出现缺项漏项,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 化的,应当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方法,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 准后,调整合同价款;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 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工程变更事件中的有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 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且该变化引起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该措施项目是按系数或 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对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原则为: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整;工程量减少的 ,措施项目费调减。具体调整方法,应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 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项 1、清单缺项漏项的责任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因此,招标 工程量清单清单是否准确和完整,其责任应当由提供工程量清单的发包人负责,作为投标人的承 包人不应承担因工程量清单的缺项、漏项以及计算错误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结算与决算的区别和联系
三、结算与决算的区别联系 工程竣工决算是一个工程从无到有的所有相关费用,而工程竣工结算是一个实体工程的建筑
和安装工程费用。工程竣工决算包含了工程竣工结算的内容,而工程竣工结算是工程竣工决算的 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结算与决算的区别和联系
合同价款调整
约定合同价款的依据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实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依据中标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3)删减工程或工作的补偿 如果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非因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
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的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 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通知书的中标价款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不实行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合同双方依据双方确定的 施工图预算的总造价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
合同价款调整
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 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 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
件 ➢ 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变动、暂估价事件 ➢ 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补偿、索赔等事件 ➢ 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方法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
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 价款。
每个支付期末,承包人应与进度款同期向发包人提交本期间所有计日工记录的签证汇总表,以说 明本期间自己有权得到的计日工金额,调整合同价款,列入进度款支付。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物价变化类 ➢ 物价波动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发承 包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因物价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办 法有两种:一种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另一种是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承包人采 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 ,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按上述两种办法之一进行 调整。
(1)人工单价的调整。人工单价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2)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调整。按照承包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根据发承包双方 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以下规定进行调整。
合同价款调整--调整合同价款的事项
2、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若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出现偏差,或者
因工程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该偏差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将产生影响, 是否调整综合单价及如何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 明的,可以按以下原则办理: (1)综合单价调整原则。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包括因工程变更等 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对综合单价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 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 单价应予调高。具体调整方法,应由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