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刑法释义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拘禁罪刑法释义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拘禁罪的构成。
1、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非法拘禁罪判几年
非法拘禁罪判几年通常司法实践中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应当给予何种处罚时,会从法律层面及事实层面去考察。
法律层面包括涉嫌犯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那么该行为就构成该罪;事实层面是量刑的依据,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既遂、未遂,是否具有自首等从轻、减轻、从重情节等。
一、法律层面(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二)构成要件作者叶庚清律师采用犯罪构成二阶层理论对非法拘禁罪进行分析:(注意:二阶层是递进关系,满足前者才考虑后者。
)1.违法的构成要件(法益侵犯性)(1)行为主体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
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
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
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
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2)行为非法拘禁罪在行为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凡符合这一特征的均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办封闭式“学习班”、“隔离审查”等等均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
概括起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如捆绑;另一类是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曲,即将他人监禁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
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
例如,将妇女洗澡时的换洗衣服拿走,使其基于羞耻心无法走出浴室的行为,就是无形的方法。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见的因为感情纠纷、债务纠纷等限制人身自由,这样可能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最新司法解释的内容是怎么样的?现在赢了网的小编为您介绍。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为了正确适用刑法,现就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解释如下: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知识阅读:[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拘禁罪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非法拘禁罪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区别在刑事法律领域中,非法拘禁罪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是两个相似但有一定区别的罪名。
它们都涉及到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但具体的构成要件和刑罚的适用上存在一些差异。
本文将以对这两个罪名的定义、构成要件、刑罚等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和联系。
一、非法拘禁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非法拘禁罪,也称为非法禁锢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属于国家法定的拘禁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 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行为人通过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限制被害人的行动能力,使被害人无法自由离开某个场所或无法自由进行某项活动。
2. 以非法手段进行:行为人使用的手段或方式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拘禁条件,即未经合法的法庭决定或法定程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3. 情节严重:行为人的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给被害人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身体或精神伤害。
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定义与构成要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则是指以暴力、威胁、欺骗或其他手段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不属于国家法定的拘禁范围。
依据我国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件:1. 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使其无法自由行动。
2. 以非法手段进行:行为人所采用的手段或方式未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条件,即未经合法的法庭决定或法定程序,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3. 未造成严重后果:相较于非法拘禁罪,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情节相对较轻,一般不会造成被害人身体或精神上的重大伤害。
三、非法拘禁罪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的区别虽然非法拘禁罪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在表面上看起来非常相似,但在实际适用和构成要件上存在一定的区别:1. 情节严重程度:非法拘禁罪的情节严重程度相对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罪而言更为严重,主要表现在对被害人的身体或精神上造成的伤害较为严重。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 非法拘禁罪刑法条文
非法拘禁罪最新司法解释非法拘禁罪刑法条文非法拘禁罪刑法条文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仕、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非法拘禁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相关法律法规
目录一、法律 (3)1、《宪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4)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5)6、《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5)7、《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6)8、《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6)二、司法解释 (6)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6)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7)3、《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8)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0)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1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1)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12)8、《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12)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试点包括南京) (13)10、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14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16)12、《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试行)》 (16)13、《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应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解释》 (17)1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切实纠防超期羁押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的通知 (17)三、行政法规 (18)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18)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以证券期货投资为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18)四、部门规章 (19)1、《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 (19)2、《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3、《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 (2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 (21)五、地方法规 (22)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22)2、《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打击传销百日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24)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护的意见》 (25)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5)一、法律1、《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刑法第144条规定
刑法第144条规定刑法第144条规定:非法拘禁罪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在不满五日的情况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处或者单处拘役、管制、罚金。
第二款:非法拘禁他人,在五日以上但不满十五日的情况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款:非法拘禁他人,在情节较重的情况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拘禁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
该罪的主体是指以非法手段将他人非法限制在一定场所或者划定的范围内,并意图使被害人脱离社会、阻碍其个人自由的一种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成立需要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必备要素:有人拘禁他人、拘禁行为是非法的、对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产生了限制和侵犯、拘禁行为的目的是要使被害人脱离社会并阻碍其自由。
除此之外,根据实践中的情况,法律对不同情节下的非法拘禁罪作出了不同的刑罚规定。
根据刑法第144条的规定,对于非法拘禁行为在不满五日的情况下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处或者单处拘役、管制、罚金。
这是对犯罪人轻微情节下的一种惩罚,并能起到震慑作用。
这种情节较轻的情况可能是指拘禁时间较短、拘禁行为较轻微的情况。
对于非法拘禁行为在五日以上但不满十五日的情况下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是对犯罪人较为严重情节下的一种严厉惩罚,不但入刑门槛高,并且对罪犯的处罚力度更为严重。
对于非法拘禁行为在情节较重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可以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是对犯罪人特别恶劣情节下的一种严重惩罚,不但会使罪犯面临长期甚至终身的刑罚,而且还可能面临财产的没收。
非法拘禁罪的严重危害性使得法律对其实施者给予了相应的惩罚。
这不仅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人身自由,还能起到震慑效果,降低该犯罪行为的发生率。
同时,对于轻微或较重情节下的非法拘禁罪也有着不同程度的制裁,可以依据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进行惩罚,实现刑罚的适用与人性化。
简析非法拘禁
• 根据《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死亡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暴⼒致⼈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即故意伤害罪)、第232条(即故意杀⼈罪)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作⼈员利⽤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所谓⼈⾝⾃由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的⼈⾝⾃由权利享有法律保护,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所有⾏为不受他⼈⼲涉,不受⾮法拘禁、逮捕,⼈⾝⾃由权利不被⾮法剥夺和限制,⼈⾝⾃由权利在受到⾮法侵害时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在社会⽣活中,公⺠可以根据⾃⼰的意愿来⽀配⾃⼰的⼈⾝⾃由权利,在不妨碍法律标准的原则上,充分⾏使个⼈的⼈⾝⾃由权利。
⼈⾝⾃由权利在《宪法》中受到充分的认可,这⾥所认定的⼈⾝⾃由是指⼈⾝个体在具有独⽴思维意识的状态下对于⾏为能⼒的⽀配权利,这⼀点需要与精神病⼈或者⽆意识状态的特殊⼈群的“⼈⾝⾃由”权利进⾏区分。
这就需要在对于⾮法拘禁犯罪定义⽅⾯,⾸先对于被拘禁者的思想状态和⾏为意识进⾏判定,如果对⼀个⽆⾏为意识控制⼒的⼈采取限制⼈⾝⾃由的措施,法律的判定标准需要进⾏相关界定。
如果对⼀个植物⼈或者精神病⼈进⾏⾏为管控,在法律约束的条件下能否构成⾮法拘禁犯罪,就判定本⾝⽽⾔具有⼀定的难度。
如果限制对象已经丧失了⾃主⾏为能⼒,⼈⾝⾃由在这类⼈的具体⾏为⽅⾯难以体现,则对于这类特殊案例⽆法构成⾮法拘禁罪。
• 那么,对于⼈⾝⾃由进⾏限定的条件需要从被“控制⼈”本⾝进⾏分析。
⼀般对于⾮法拘禁和⼈⾝⾃由限制可以想象为对被害⼈进⾏⼿脚捆绑束缚,并对被害者进⾏⾔语或者⾏为动作的威胁,使⽤暴⼒⼿段进⾏强迫等,使被害⼈被迫屈服,失去⾏为⽀配能⼒的客观状态。
另⼀种关于⾏为限制的条件可以根据被害⼈控制范围进⾏犯罪界定。
如某案件中,被害⼈被囚禁在某⼀废旧⼯⼚内,使被害⼈⻓期在废旧⼯⼚的范围内活动,失去与外界社会的联系,对于被害⼈活动空间进⾏限制。
4.非法拘禁罪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
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 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 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 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 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 成重伤的,应适化,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 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 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 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 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 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 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 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 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案例1
甲在一家饭店打工,看见老板有很多钱, 对员工却很吝啬,就想敲诈老板一笔钱,他设 法骗出老板四岁的儿子,将其带到自己女友开 设的商店,他告诉女友,这孩子是老板的,老 板欠他工资,他要求女友把孩子看好,不能让 他乱跑,女友答应了,并为其看管儿童,甲和 老板联系,索要赎金50万,老板报案,甲被 抓获。
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 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 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 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 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处罚
选择题
韩某在向张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 集好友把张某挟持至韩家,并给张家打电话, 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砍掉张某只手,韩某作 为() A、构成绑架罪 B、构成非法拘禁罪 C、构成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想象竞合犯 D、构成敲诈勒索罪
公务员考试常见犯罪
(1)绑架罪: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行为。
(2)非法拘禁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为索要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此罪。
(3)抢劫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动劫取财物的行为。
(4)抢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
(5)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6)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7)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8)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9)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0)挪用特定款物罪:国家工作人员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
(11)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12)职务侵占罪:是指非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3)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 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
(14)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
遇到刑法罪名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司法解释、量刑标准(2017年)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
身体自由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组成民事权利体系之一的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事权利的享有基于民事权利能力。
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之自然人均依法享受包括身体自由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本罪侵害的对象,包括一切自然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人)。
即包括无辜公民、犯错误的人、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和犯罪嫌疑人。
有一种观点认为,非法拘禁罪中的“他人”,只是指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包括潜在的有意志活动能力的人在内,如幼儿、醉酒者和熟睡中的人。
但不应包括完全没有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活动能力的人,如婴儿、严重的精神病患者。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这里的“他人”没有限制,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犯有错误或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
行为的特征是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的身体自由。
刑法310条规定
刑法310条规定刑法310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的罪行,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解析。
根据刑法310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方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同时,该行为需要达到两个条件:一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没有依法获得相关权力或者权限;二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必须超过三日。
非法拘禁罪是一种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其反映了国家法律对于保护人身自由权利的重视。
人身自由是人权的核心内容,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享有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国际人权公约所保障的。
因此,任何非法限制、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刑法310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指的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的实施者。
这些实施者可以是个人或者组织,只要他们以非法方式限制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就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犯罪主体。
非法拘禁罪的客体指的是被限制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刑法对于客体的规定中没有明确的限制,只要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不论对方的身份和地位如何,都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行为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二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时间必须超过三日。
非法拘禁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即实施者必须明知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是非法的,并且有故意进行这种行为的意图。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总体来说比较严格,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同时,刑法对于非法拘禁罪的处罚也是比较严厉的,如果被判有罪,可能会面临刑期的判决。
总之,非法拘禁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刑法310条的规定对于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
对于任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非法行为,国家法律都将对其进行严厉的制裁。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拘禁罪是指滥用职权、抢劫、胁迫等方式,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对他人实施拘禁
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聚众拘禁、单独拘禁、私自拘禁3种原形式。
立案标准:
一、聚众拘禁
①有2人以上的人犯一起拘禁其他人;
②拘禁的过程实施的行为明显属于滥用统治者权力或抢劫勒索行为;
③拘禁行为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对被拘禁人可能造成实质伤害;
④被拘禁者无犯罪嫌疑。
二、单独拘禁
①由1名职务人员、统治者等人犯一起拘禁其他人;
②为了实施胁迫、抢劫或其他危害他人的行为;
三、私自拘禁
②无特殊目的,恶意,威胁他人安全或受苦人主动要求拘禁;
⑤拘禁行为超出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范围。
基于以上几点,案件立案的具体要求有以下几点:
(一)行为勾结者不仅限于2以上,即从几人勾结起就可以论定为聚众拘禁;
(二)拘禁者必须先违反法律规定;
(三)行为受害者被困或财产受害,或受到实质性损害;
(四)拘禁行为的对象受的损害必须确有实质;
总而言之,立案立案的标准包括:发拘禁行为的人数、行为性质是否为滥用权力,胁
迫或抢劫等、被拘禁者被困及受害情况以及被拘禁者是否存在犯罪嫌疑。
若满足以上条件,则有理由对犯罪者进行立案处理。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
【构成特征】(一)客体特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的的人身自由权利,是单一性质的客体。
这里的?人身自由?,一般来说,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自由。
(二)客观特征: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法律的规定,非法拘留、逮捕、监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首先是非法性。
所谓非法性,也就是违反法律有关拘留、逮捕、监禁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这是非法拘禁罪的立法渊源。
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详细具体地规定了拘留、逮捕、监禁的机关、人员及其程序。
因此,凡违反上述法律的规定,拘留、逮捕、监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其次,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拘禁,即拘留、逮捕、监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可以是拘禁即对于罪该逮捕的犯罪分子没有履行合法的逮捕手续即将其逮捕;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发现应予拘留的情形,没有履行合法的拘留手续即将其拘留。
在此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可能采取了强制方法,也可能没有采取强制方法,但结果是将他人逮捕、拘留、非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可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逮捕、拘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情况是行为人以作为的行为方式完成的。
此外,司法人员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非法拘禁罪,这就是超期羁押的时间超过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之后仍不予以释放。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非法拘禁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一般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包括采用暴力、胁迫,如绑架、以杀害相威胁等强制方法和采用欺骗等非强制方法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刑事案件中的猥亵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中的猥亵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在刑事法律体系中,猥亵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是两个常见但性质不同的罪名。
尽管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都涉及到对他人权益的侵犯,但是其行为方式、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法律构成要件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1. 定义与行为方式猥亵儿童罪是指对未成年人实施淫秽、猥亵等行为,破坏其身心健康,性侵犯未成年人的罪名。
该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猥亵、侮辱、强奸或以其他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性侵犯。
而非法拘禁罪则是指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并对其进行非法拘禁或限制其出入自由的行为。
2. 社会危害程度猥亵儿童罪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其危害程度极高且极为严重。
对受害人来说,不仅身体健康会受到威胁,而且在心理上也会受到极大伤害,可能导致长期的心理创伤。
而非法拘禁罪虽然也对受害人的人身自由造成严重威胁,但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其主要危害表现在侵害他人的自由权利。
3. 法律构成要件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行为人对未成年人实施了淫秽、猥亵的行为;这种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了实质性危害;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等。
而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行为人非法剥夺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主体具备完全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主观有故意。
4. 刑罚的不同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猥亵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刑罚各不相同。
在中国的刑法体系中,猥亵儿童罪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罪,主要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剥夺政治权利。
而非法拘禁罪属于侵犯人身自由罪,其主要的刑罚为拘役、有期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综上所述,猥亵儿童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主要在于其定义与行为方式、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构成要件等方面。
猥亵儿童罪是针对未成年人实施淫秽和猥亵行为的罪名,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威胁,而非法拘禁罪主要涉及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
从刑罚角度来看,两者的刑罚也存在一定差异,但都旨在保护人身自由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从一起案例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从一起案例看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在刑事法律领域中,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两种非常常见的罪名。
虽然这两种罪名看起来非常相似,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本篇文章将会以一个真实的案例作为切入点,探讨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不同之处。
案例介绍2009年4月23日,四川省泸州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绑架案。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四川一带的黑社会成员,受雇于一名富商。
盗匪绑架了一位深圳企业家的女儿,并向家属提出了高额的赎金要求。
经过一番协商,家属最终支付了200万元的赎金,才得以成功将绑架女孩释放。
随后,警方在调查中将盗匪抓获,并依法开展了相应的审判工作。
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对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两大部分来讨论。
首先是绑架罪,其次是非法拘禁罪。
1. 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非法拘禁、胁迫或其他手段,企图谋求赎金或者达到其他非法目的,强行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行为的一种犯罪行为。
其构成要件包括:(1)强行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达到非法目的;(2)危害人身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后果;(3)情节严重。
在上述案例中,盗匪通过非法手段,将企业家女儿绑架,目的在于向家属勒索高额赎金。
如果家属不愿意支付,这位女孩的人身安全将会受到威胁,甚至可能被残忍杀害。
这一行为属于典型的绑架罪构成,犯罪嫌疑人依法应该受到严厉的惩罚。
2.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手段剥夺他人自由,使其被困于一定的范围内,未经合法程序强制为自己所用,情节较轻的构成非法拘禁罪,情节严重的构成绑架罪。
其构成要件包括:(1)非法剥夺他人自由;(2)未经合法程序强制为自己所用;(3)情节严重。
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盗匪未对该女孩进行勒索,而是将其非法拘禁在某个地方,起初只是想要威胁对方或者占用一些财产等。
那么这种行为则属于非法拘禁罪构成。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初步了解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所在。
在执行中,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判定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被害人遭受的伤害、罪犯的作案手段和目的等因素。
刑法300条规定
刑法300条规定刑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通过立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规制,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一种法律体系。
刑法的核心内容是规定犯罪及其处罚,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刑法第300条规定的内容。
以下是对刑法300条规定的简要解读。
刑法第300条是关于非法拘禁罪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属于非法拘禁行为。
具体来说,如果一个人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将他人非法拘禁在一定范围内,即构成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300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罪的处罚分为三种情况。
如果非法拘禁的时间不超过三日,或者是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以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的处罚。
如果非法拘禁的时间超过三日,情节较重的,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处罚。
而如果非法拘禁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是多次实施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刑法第300条的规定保护了人身自由的权益。
人身自由是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指个人不受任何非法干涉的自由状态。
非法拘禁行为的存在严重侵害了他人的人身自由,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国家必须通过法律手段来规制这种犯罪行为,并对犯罪者进行严惩。
刑法第300条的规定还提醒人们要注意自己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我们可能会因为一些个人原因而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例如家庭纠纷、邻里矛盾等。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任何通过非法拘禁等手段侵害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
我们应当尊重他人的权益,遵守法律,以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
总而言之,刑法第300条规定的内容是关于非法拘禁行为的规制。
非法拘禁行为严重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权益,属于犯罪行为。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国家通过刑法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对犯罪者进行相应的处罚。
同时,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尊重他人的权益,遵守法律,以合法的方式解决矛盾。
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是中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条款,它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刑罚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入手,对该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析。
一、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两个方面,即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如果犯罪人故意将他人非法拘禁,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果是因为过失导致了非法拘禁,那么犯罪人也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
客观方面则是指非法拘禁的行为本身。
具体来说,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他人非法拘禁在一定的场所或者范围内,使其无法自由行动;2.未经被拘禁人同意,或者未经法律程序的规定,将他人非法拘禁在一定场所或者范围内;3.在拘禁期间,犯罪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的规定予以释放。
二、非法拘禁罪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刑罚为拘役、管制或者有期徒刑,其中拘役和管制的刑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刑期则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非法拘禁的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那么犯罪人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刑罚,甚至可能会被判处死刑。
三、非法拘禁罪的适用范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拘禁罪适用于任何人,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
也就是说,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事业单位,只要有非法拘禁行为,都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公职人员的非法拘禁行为,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如果公职人员非法拘禁他人,那么不仅应该承担刑事责任,还应该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四、非法拘禁罪的防范措施为了防范非法拘禁罪的发生,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只有公众对法律有足够的认知和了解,才能更好地避免非法拘禁的发生。
2.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拘禁行为。
只有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才能有效地震慑其他人的犯罪行为。
非法拘禁时间多久构成犯罪和量刑
⾮法拘禁时间多久构成犯罪和量刑⼀般情况下,如果我们对他⼈⾮法拘禁的话,可能会对他⼈的⼈⾝安全造成⼀定的影响,这个时候是会构成犯罪的。
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关于这个问题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拘禁时间多久构成犯罪和量刑⾮法拘禁是⼀种持续⾏为,该⾏为在⼀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在⼀定时间内失去⾝体⾃由。
那么,⾮法拘禁⾏为持续多长时间才能构成犯罪呢?对此,《刑法》第⼆百三⼗⼋条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也认识不⼀。
有的学者认为,时间持续的长短原则上不影响本罪的成⽴,只影响量刑。
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由的⾏为,则难以认定为本罪。
有的学者则认为,⾮法剥夺他⼈⼈⾝⾃由的⾏为⼀旦实施,不论是瞬间性的还是持续性的,都可以构成⾮法拘禁罪。
但在审判实践中,⾮法拘禁时间的长短是不能不认真考虑的,如情节轻微,危害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999年8⽉最⾼⼈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侦查案件⽴案标准的规定(试⾏)》中关于⾮法拘禁的规定是现在唯⼀可资参照的依据。
该规定指出:国家机关⼯作⼈员涉嫌利⽤职权⾮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1、⾮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时的;2、三次以上⾮法拘禁他⼈,或者⼀次⾮法拘禁3⼈以上的;3、⾮法拘禁他⼈,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为的;4、⾮法拘禁,致⼈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5、为索取债务⾮法扣押、拘禁他⼈,具有上述情形之⼀的;6、司法⼯作⼈员对明知是⽆辜的⼈⽽⾮法拘禁的。
上述第⼀种情形,⾮法拘禁罪的基本构成时间为24⼩时;在其他五种情形中,虽然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但并⾮说明没有持续时间的要求,只不过构成⾮法拘禁罪的时间可以较短⽽已;⾄于要持续多长时间,还未有全⾯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般⾮法拘禁他⼈达到24个⼩时或者,⾮法拘禁他⼈三次以上,都可能会构成⾮法拘禁罪,如果⾮法拘禁没有达到24个⼩时,但是在⾮法拘禁期间对他⼈实施捆绑殴打等⾏为,就会构成犯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田磊案
• 被告人田磊系成都西部汽车城股份有限公 司西安分公司经理,销售给刘小平(被害 人)汽车4辆,协议欠款30余万元在1998年 3月25日前付清,但到期后田多次向刘催要 未果。 • 1999年7月,田磊让万德友找两个人帮其要 债,答应给12万酬金。万找到本厂的丁光 富,丁又找到廖木方,让廖带上其家存放 的冬眠灵针剂。7月6日下午,四被告人到 达延安。
• • • •
私人暴力的例外性 严格限制的必要性 ——权力易被滥用 缺乏制度性规制 扭送:即时性 扣留:替代性
16
扣留小偷案
• 被告人闵某系某报记者,将其编撰并包销 的3000余册图书存放在其家(北京市西城 区马甸南村5号楼1108室)外的公共楼道内。 闵发现有价值6000余元的图书被盗,即在 楼道内安臵了报警器。
17
• 2004年7月14日凌晨5时许,韩某(被害人, 女,20岁,外来打工人员)盗窃图书时被 闵某及其妻刘某抓获。 • 此时离正常上班时间还有3小时左右。闵即 将韩带回家中,刘某问其为何偷书,韩说 给别人拆开做鞭炮,刘一气之下打了韩两 个耳光。而后夫妻俩将韩控制在阳台上。
18
• 起初由刘某一人监视,闵某在屋内照顾小孩。 刘问韩哪里人,叫什么,住哪儿,有无同伙 等,并对其进行教育。早餐时间,二人还给 韩饮料喝,并劝其吃饭。当韩交代自己有同 伙后,夫妻俩让其在阳台上指认同伙。
27
• 据法医鉴定结论,所注射药物本身不足以 致死,刘的死亡是药物反应、水盐电解质 紊乱、低血糖、地下室缺氧等多重因素综 合作用的结果。
28
判决结果
• 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四被告人犯绑架 罪,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非法拘 禁罪,分别处10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
29
五、转化犯:故意伤害罪/杀人罪
• 不会爬行的婴儿 不能自行活动的残疾人 卧病在床的人 重症昏迷的人
• 2.意思决定能力
• 会爬行的婴儿 高度的精神病人 植物人
7
(三)实行行为:拘禁
• 耦合式体系:拘禁+非法—犯罪客观方面
• 阶层式体系:拘禁—客观构成要件 • 非法—违法性
8
1.实质:剥夺人身自由
• 第238条第1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 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4
一、规范保护目的:人身自由
• 身体移动自由
• 例1:乙睡觉时,甲从门外上锁,在乙醒来前打开 • 例2:甲为强奸乙,借口送其回家使乙上车,乙在途中觉察甲 歹意,大叫要求下车 • 例3:甲威胁乙两小时内不得出门,乙本来不打算出门 • 例4:甲将乙反锁在屋内,乙无法出门只好睡觉
5
现实说 vs.可能说
• 绳子捆绑 手铐铐住 铁链锁住 取走残疾人轮椅拐杖
• 2)禁闭 • 囚禁被害人于某场所使其无法任意脱离
10
3.方式
• • • • • • • • 物理之有形方法 1)暴力 2)非暴力 心理之无形方法 3)胁迫(挟持) 4)欺诈(诱拐) 5)利用羞耻 6)利用恐惧
11
4.程度:脱离显著困难
• 困难源于:危险 恐惧 羞耻
• 创造/提示 • 若无拟制规定——适用结果不同 • 若无注意规定——适用结果相同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91条 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 产: (一)国有财产; (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三)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 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 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 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 甲公司在上海市区拥有一栋大楼,其中部分楼层出租与多家 公司。乙系甲公司职员,从该公司辞职后,又应聘到该楼内 的丙公司工作。在乙去上班时,该楼保安称,奉甲公司指令, 禁止乙进入该楼。
• 强制离开某场所 禁止进入某场所 • ——限制人身自由
9
2.形式
• 1)拘束 • 直接约束被害人身体使其无法任意移动
第一章 侵犯人身罪 第三节 对身体自由的犯罪
自由
• 公民依照自己的意志作出决定或者行为而 免受他人干涉和强迫的权利 • 特性:抽象状态 • • 意思自由 身体自由
2
3.1 非法拘禁罪
宁夏大学法律系 马浩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第238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 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 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 定定罪处罚。 •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 罚。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 规定从重处罚。
• 为防止呼救而用胶布封住被害人的嘴导致其窒息而死
21
何力伟案
• 被告人何力伟系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泗汾 警务署侦查中队下设一个办案组的组长。 1999年10月20日晚,该办案组两名组员在 江源村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杨青丰(被害 人)和胡某,何力伟得知后与组员将其二 人带回泗汾警署进行盘问。 • 二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做完讯问笔录 后,何力伟将二人关入留臵室,由组员骆 润丰填写《继续盘问(留臵)审批表》。
• 1.是否需要被害人认识人身自由被剥夺? • 2.是否需要被害人具有移动身体的意思? • 3.被害人错误的同意是否有效?
• 未经允许进入暂无人住的房屋是否非法侵入住宅罪? • 将主人暂时不使用的物品拿走是否盗窃罪?
• 消极自由(本质) • 自由 • 积极自由
6
二、客观构成要件(基本犯)
• (一)对象:具有人身自由之人 • 1.身体移动能力
• 第238条第2款前段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 • • • •
非法拘禁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 1.前提要件 基本行为(拘禁)+加重结果(重伤/死亡) 2.客观限制:直接关系 特有危险的实现(相当性标准) 3饭后乘车去宾 馆,事先在宾馆附近等候的万德友、丁光富上 车后,即调转车头向西安方向驶去。刘问干什 么,廖拿出刀子威胁刘不许闹,田称到西安把 事情说清楚,不会伤害他。
25
• 车开出延安后,田磊怕刘小平闹事,向其 右胳膊注射冬眠灵两支,致其昏迷。次日 早5时许,刘在汽车进入西安后醒来,田磊 让万德友再给其注射一支冬眠灵,刘再次 昏迷。汽车进入四川刘醒来后,廖、万又 向刘注射一支冬眠灵。当车要过剑门关时, 田磊怕交警查车,再次让万德友给刘注射 一支冬眠灵。
19
• 早上8点半左右,刘某上班后,闵某继续让 韩指认同伙,但直至9时许韩仍然拒绝,闵 才打西城区公安分局德外派出所电话报警。 • 此时韩某从阳台爬出,沿电话电缆从11楼 爬下,爬至2、3楼之间时失足坠落。闵某 将韩某送医院抢救。 • 法院判决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处有期徒 刑6个月。
20
四、结果加重犯:拘禁致重伤/致死
26
• 7月8日凌晨2时许,汽车到达四川新都县石板 滩镇胜利村,四人将刘小平抬到与廖木方相识 的范某家地下室,此时刘已气息微弱。后田磊、 万德友二人回成都修车,廖木方、丁光富在范 某家休息。中午12时许,四人到地下室发现刘 已死亡。次日四人分工将刘碎尸后装入桶中沉 入河底。7月12日,田磊给刘小平家打电话索 要28万元,并恐吓不给钱就将采取措施。
• 第238条第2款后段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 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 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的,以……论” • “……的,依照……的规定处罚”
30
区分两种刑法规范
• 拟制规定:将本来不属于某种构成要件的 情形特别规定为符合此种构成要件 • 注意规定:将本来即属于某种构成要件的 情形加以例示性规定旨在提醒注意
• 新的法益侵害
• 游街示众
• ——行为单数:想象竞合
• 强奸被害人
• ——行为复数:实质竞合
14
三、违法性阻却事由
• • • • • • • •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职权行为 警察的盘问/留置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刑罚执行 保安处分 4.家长惩戒
15
5.扭送/扣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63条 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 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 (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34
六、竞合
• 生存实验案 • 1999年8月3日,被告人杜某、张某、李某 商量“找人耍耍”。下午由李某购买了方 便面一箱和纯净水一桶。 • 晚8时许,杜、张潜入王某(被害人)家中, 用锤子将王某打昏,用黑布蒙上眼睛。 • 三被告人将王某用马车拖至陈家村郊外一 个废弃的煤洞中,并将洞口封死。
35
• 三人此举的动机是想要考验王某在洞中能 生存多长时间。 • 王某失踪后其家属报案,三人害怕被追究, 于是均对被封在洞中的被害人臵之不理。 • 8天后王某耗尽方便面和水,又靠饮用自己 的尿液支撑了20多天,直至被人发现。 • 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脱险,但胃被切除三 分之二,法医鉴定为重伤。
36
问题
• • • • • • • 1.是否非法拘禁罪之结果加重犯? 2.是否转化犯(故意伤害罪)? 3.是否非法拘禁罪一罪? 4.被告人行为的性质(何种危险)? 5.主观故意的内容? 6.若为直接故意? 7.若为间接故意?
37
22
• 何力伟打了侦查中队队长刘夫齐的传呼, 因其在外省办案没收到传呼。看守留臵室 的临时工刘政林收下了两份未经审批的留 臵审批表。何力伟开车和骆润丰返城回家。 • 次日凌晨2时30分左右,杨青丰在留臵室用 从棉毯上撕下的布条系在铁窗上自缢身亡。 • 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何力伟犯非法 拘禁罪,处有期徒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