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分析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特困老年人口实施救助和供养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逐渐突出,农村特困老年人口数量急剧增加,加大了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需求。
因此,制定和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方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目标和原则1. 目标:通过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确保农村特困老年人生活得到基本保障,提高其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2. 原则:(1)依法依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要求,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政府主导:政府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明确责任和义务,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区分分类:根据农村特困老年人的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的供养对象,进行分类供养,实现个性化服务。
(4)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形成多方合力,共同解决问题。
三、主要措施1. 普查登记:通过组织普查,全面掌握农村特困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和供养需求,建立档案,构建数据库。
2. 供养标准:制定农村特困老年人供养标准,确保供养水平基本、合理和公平,根据经济能力和实际情况灵活调整。
3. 供养方案:根据供养对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供养方案,包括提供基本生活费、医疗费用、住房等保障,以及心理和精神上的关怀。
4. 提供服务:在供养机构建设方面加大投入,完善设施和人员配置,提供专业的服务,确保供养对象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5. 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设立专项基金,提供资金和物质援助,开展志愿服务,为供养对象提供更多的支持和帮助。
6. 宣传教育:加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宣传力度,增强农村特困老年人及其家庭对政策的了解和参与意识,提高自身保障能力。
7. 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组织保障1. 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任务,并加强协调和配合,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1.20•【字号】陕民发〔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陕民发〔2015〕1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神木、府谷县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保障好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标幅度(一)城市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在各设区市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35元/人月;(二)农村低保最低限定保障标准提高到2250元/人年;(三)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60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最低限定标准提高到55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300元/人年)。
二、提标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起。
三、工作要求(一)各设区市政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不得低于省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
(二)各地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健全“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机制。
(三)各地要按照省政府要求,足额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低保和五保供养金按时发放。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将于每年初向各地下达预算保证数。
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2015年1月20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国家对农村特困人员的一项重要保障政策,旨在帮助特困人员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
为了更好地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特制定本条例。
一、特困人员的认定。
农村特困人员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严格执行相关政策,确保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
特困人员包括年老体弱、生活无着、无生活来源的农村老年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等。
认定程序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障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供养方式。
对于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标准的人员,应当及时发放供养金或者提供生活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供养金的发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执行,确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
对于无法自理的特困人员,应当提供生活救助,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三、供养管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加强对特困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供养金的发放和使用符合规定,不得挪用、截留或者滥发。
对于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处理,保障特困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政府责任。
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特困人员的知晓率,确保他们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关政策的保障。
同时,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供养金的发放和使用符合规定,不得挪用、截留或者滥发。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政策的落实。
五、社会支持。
除政府的支持外,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特困人员提供帮助和支持,共同关注特困人员的生活状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社会组织、慈善机构等应当加大对特困人员的帮扶力度,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到农村特困人员的生存和发展。
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以及全社会都应当共同努力,落实好相关政策,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权益,让他们能够享受到应有的生活保障和尊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榆政办发〔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综合规定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7〕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榆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5日榆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五保”对象、“三无”人员,同下)救助供养工作,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是为解决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其基本需求为目标,由政府为其提供基本生活照料、住房保障、疾病治疗、丧葬事宜、教育救助等方面的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属地管理、城乡统筹、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
(一)民政部门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政策修订和组织实施;(二)财政、发改、审计、监察、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市社会救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三)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供养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具有榆林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3篇)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___大和___届___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基本理念,全面落实党的群众路线,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制,确保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促进全区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如下原则:一是保障正常生活的原则;二是财政供养为主的原则;三是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相结合的原则;四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供养对象和内容(一)供养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老年人(___周岁以上)、残疾人和未满___周岁的未成年人: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___民法通则》和《___婚姻法》规定具有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人。
(二)供养内容主要从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与照顾:1.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水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冬夏服装、被褥等生活必需品和零用钱。
社会捐助活动中募集的衣被优先用于五保供养对象。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确保通风采光、安全及照明。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顾。
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五保供养对象缴纳参合金。
5.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由敬老院或所在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中未满___周岁或者已满___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除相关费用,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
四、供养对象的确定(一)申请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供养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审核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经济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___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农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制定本条例。
一、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包括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全国统筹范围内的残疾人、因病致贫的特困人员等。
五保供养对象的认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确保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能够及时获得供养资金和服务。
二、供养资金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保障机制,保证供养对象能够按时足额领取供养金。
同时,要加强对供养资金的监管和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不得挪用、截留或滥用供养资金。
三、供养服务的提供。
政府应当加强对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照料和医疗保障服务,建立健全供养服务网络,确保供养对象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养老、医疗等服务。
同时,要加强对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供养对象的基本权益。
四、社会参与和监督。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供养对象提供帮助和支持。
同时,要加强对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确保供养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法律责任和处罚。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挪用、截留或滥用供养资金的行为,要给予严厉的处罚。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六、条例的解释和修订。
本条例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本条例的修订工作应当及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调整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五保供养工作需要。
总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特殊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五保工作制度
五保工作制度是我国针对农村特困群体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全称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该制度旨在保障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生活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本文将从五保工作的定义、对象、资金保障、供养内容、实施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五保工作定义五保工作是指在农村地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特困群体实行吃、穿、住、医、葬(即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生活保障制度。
这项制度旨在确保特困群体基本生活权益,缓解贫困现象,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二、五保工作对象五保工作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人群:1. 老年人:年满60周岁的农村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2. 残疾人:持有残疾人证的农村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3. 未成年人:未满16周岁的农村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三、五保工作资金保障五保工作的资金保障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五保供养资金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给予补助。
这意味着五保工作的资金有了稳定的来源,确保了特困群体的生活保障。
四、五保工作内容五保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 保吃:为五保对象提供基本饮食保障,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充足的粮食和食物。
2. 保穿:为五保对象提供必要的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确保他们能够保暖、遮体。
3. 保住:为五保对象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条件,确保他们有固定的居住场所。
4. 保医:为五保对象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和康复服务,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5. 保葬:为五保对象提供基本的丧葬服务,确保他们能够得到适当的安葬。
五、五保工作实施流程五保工作的实施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体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五保供养申请,或由村民小组提名。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2篇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2)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2)精选2篇(一)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为了保障贫困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设立的。
下面是对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实施方案:1. 完善政策法规:明确五保供养对象的范围和条件,包括60岁以上,无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较低,无子女或子女无力供养,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农村老年人,确保五保供养的公平公正。
2. 信息登记和审核:在村级社区或乡镇政府建立五保供养对象统一的登记台账,包括姓名、年龄、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等信息,并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确保五保供养的对象符合规定条件。
3. 经济补贴: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老年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补贴标准可以根据地区经济状况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
4. 医疗保障:对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包括免费体检和常见疾病的治疗费用补贴,确保他们的健康状况得到关注和保障。
5. 心理关怀和社会支持:加强对五保供养对象的心理关怀和社会支持,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文体活动,提供心理辅导和咨询服务,帮助他们度过晚年生活中的困难和孤独。
6. 监督和评估:建立五保供养制度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五保供养对象的管理和使用经费的监督,确保五保供养经费的真实有效使用,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综上所述,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制度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通过制定具体的政策和实施细则,确保贫困农村老年人能够得到基本生活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方案 (2)精选2篇(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是指对农村特困、孤寡、无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的老年人进行养老保障的制度。
下面是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实施方案:1. 确定对象:确定五保供养的对象,包括农村特困、孤寡、无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的老年人,首先要经过评估和审核,确保真正符合供养条件的人员可以享受到供养待遇。
2. 政府资金支持:政府应当增加资金投入,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制度的实施。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发放供养金、提供供养服务等方面,确保五保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五保户协议书
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委托供养服务协议委托单位:受托人: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
属符合下列条件:1、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2、无劳动能力;3、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经本人申请和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等程序拟将其报上级审批纳入分散供养五保户的,为了更好照顾活,特委托为其提供供养的有关服务,具体协议如下:1、受托人无偿负责2、在分散供养期间无房屋居住时提供住房并保证其安全;3、受托人无偿在4、受托人在生存期间无偿为其提供生活必要的劳动服务;5、受托人无偿负责处理6、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委托单位代表签字:(单位公章)受托人签字:年月日篇二:新五保协议书a4版[1] 绥德县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表申请人姓名所在乡镇绥德县民政局制绥德县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书我叫,性别,身份证号码家住绥德县乡(镇)村,根据《榆林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身体状况:二.经济收入情况:三.住房情况: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义务人情况:本人申请书中所填内容完全属实,绝无任何虚假,否则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说明: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义务人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法律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
包括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五保协议书同志,性别,年龄岁,现有住房孔(间),其它财产有,因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规定,经村研究,五保户由集体(或亲友)供养,供养者并与村干部代表共同协商,签定本协议书:一、保证每月所拨付的经费与物资及时发放到五保户手中。
二、村委会和供养者有义务监管五保人员的生活起居。
三、要尊敬老人,服侍周到,保证其身心健康(儿童受到教育),使老人幸福度过晚年。
农村五保供养:健全机制 保障经费 规范管理
委托金
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敬老院和散居五 保户
”
”
个人 账户 切实做到 ,
按标施保 。 规定
专款专用 禁止用五 保供养经 费抵扣各 .
种应上 交费用 ,
禁止 贪污 、
挪用 、
截留五
保经 费 .
切 实维护 五 保 户 权益 。
三
是加强
供 养服 务设 施 建设 , 推进 集 中供 养 。 力争
建成更 多的幸福 家园 、
作用 ,
共 同 为五 保 供 养对 象排忧解难 。
(二 ) 保障经 费 。 形 成 “ 敬老院” 建设 新
格局 一 。
是执行
奖 代 补 “ 以
” 。
各地政 府
在 资金上 对各镇新 、
改 .
扩 ,
迁、
建敬老
院进行 倾 斜 . 每 年 财 政 安排 一
点 从 民政 ,.
福利金 和其他 民政事业 经 费中挤 出一 点 ,
。
,
理 具 有奉献精神 的人 员放到院长 的岗 一 。
位上 大 胆 使 用 。 二 是 建好 一 个集体 。 要 按
八 住老人 数与工 作人 员 10 :1 配备院长和
管 护 人 员 并建 立 ” 管理 领 导 J J、组 “ 对
.
.
敬老 院重 大事宜决 策、 协调和处理 。 三 是
健全 ~ 套 制 度 。 要 出 台行 之 有效 的制度 ,
”
尽保 。
要 以 乡镇 为单位开 展 普查 ,
坚持
‘
公平 、
公开 ,
公 正 的原则 ,
按照
” 本人 自
愿 申请 村委 会 民 主 评议 乡镇 政 府 审
、
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
农村五保供养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五保对象正常生活,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资帮助。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三条持有本县农村户口,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村民应确定为五保对象,纳入供养范围:(一)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第四条确定五保对象,分三种不同情况进行:(一)对已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由县民政局审核后,颁发《农村五保供养证》予以确认。
(二)对新增五保对象,由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它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村委会初审,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异议的,由村民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村评议意见之日起,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批准后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签订供养协议。
(三)对符合条件尚未纳入五保供养范围的,要及时进行审查核实,全部纳入供养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第三章供养范围第五条五保供养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满足五保对象生活必须的粮油和副食品,燃料要满足生活和取暖需要;(二)供给衣被等用品。
保障五保对象冬夏有服装,被褥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县民政局募集的捐赠物资,优先用于解决五保户的生活需要;(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五保对象要有一处能避风雨、通风采光和安全的住房;(四)及时治疗疾病。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15〕16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榆政发〔2015〕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我市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时期,至2014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达到51.98万人,占常住人口的15.36%,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日趋突出。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陕政发〔2014〕21号),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正确处理政府、社会、市场之间的关系,统筹发展养老事业和产业,加快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和美丽榆林建设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医养相结合,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指标体系:1.居家养老——城乡居家养老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居家“互助养老服务”站点覆盖所有中心村;——城区助老服务中心覆盖所有县区。
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实现全覆盖。
2019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易修改word版 (4页)
2019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易修改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五条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供养对象第六条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第七条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
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对持有农村户口的老年、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第三条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必须遵循以下原则:确保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省级财政专项补助与地方财政配套结合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的原则。
第二章保障标准和供养形式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分散供养标准年人均1200元,集中供养标准年人均1500元,并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提高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补助标准。
第五条农村五保供养实行集中供养为主、分散供养为辅的制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提供供养和服务;因特殊原因不愿或不宜集中供养的,可以采取院户挂钩的办法,落实其供养服务和管理。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村民提供照料。
乡镇政府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五保供养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供养服务协议应当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供养的内容和标准。
第三章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第六条个人申请。
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初审。
村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核实,并由调查人填写《颍上县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
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对初评认为符合五保条件,要将申请人家庭情况和评议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
对无异议的,再由村委会集体研究,在《颍上县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本人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核。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榆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榆政发〔2014〕3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榆政发〔2014〕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9日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各县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组织实施,坚持政府引导、居民自愿和“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制度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区级统筹。
县区人民政府要统一安排部署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督促各有关单位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的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检查审核基金收支预决算执行情况,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做好参保登记、个人账户管理、待遇发放和基金收支预算管理等工作。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9〕55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榆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统一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陕医保发〔201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责任共担。
市级基金统收统支,统筹调剂。
在覆盖范围、缴费标准、政策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的基础上,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实现制度更完善、保障更公平、基金可持续、管理更规范、服务更高效的基本目标。
第三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从市情出发,实事求是,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多渠道筹资办法,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五保供养条例
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颁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申请条件、程序、民主评议情况以及农村五保供养的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应当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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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供养条例(1)中华人民共和国五保供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五保供养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在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五保供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五保供养的对象第六条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二)无劳动能力的;(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村民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级、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
《五保供养证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八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三)已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管理制度
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管理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提升特困群体的生活质量,保障他们的基本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管理制度适用于农村困难群体的救助工作,旨在加强对农村特困群体的救助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将政府救助政策和专项资金兑现到位,为特困供养机构提供必要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坚持自治和法治相结合,保证基本的管理规范,规范运行,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五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可行性强,规章制度完备,程序规范。
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特困供养机构的监督,定期检查评估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按照经费分配制度,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使用经费,但必须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八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优先解决特困群体的实际困难,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九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级设立农村特困供养机构。
第十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用于为特困群体提供生活帮助和服务。
第十一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明确上级主管部门和下级供养对象之间的权责关系,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在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上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第十三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业人员,为供养对象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第三章供养对象的认定和登记第十四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对特困群体进行认定和登记,确保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
第十五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困群体的信息库,对供养对象的基本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特困群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并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供养对象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供养对象的帮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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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发〔2009〕50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榆林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榆林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五保供养,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村居民,在吃、穿、住、医、葬及未成年保教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二)政府供养为主;
(三)动态管理;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全市五保供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及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五保供养工
作。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应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五保供养的对象
第六条五保供养的对象是指村民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赡养、
抚养、扶养义务人,但是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第七条确定五保对象,按以下情况分别进行:
(一)对已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由县区民政局审核后,颁发《五保供养证》。
(二)对新增五保对象,由本人申请或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村委会初审公告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县区民政局;县区民政局应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批准给予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五保供养证》;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区民政局核准后,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
(一)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三)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四)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第三章五保供养的内容
第九条五保供养的基本内容是:吃、穿、住、医、葬。
(一)保吃,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保穿,供给服装、被褥等用品和零用钱;
(三)保住,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保医,及时为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有人照料;
(五)保葬,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对象未满16周岁或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医疗,全部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参加合作医
疗个人应承担的参合费由县区财政承担;五保供养对象发生医疗费用,首先应从农村合作医疗中按规定予以报销,剩余部分纳入农村医疗救助范畴给予救助。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按其一年供养标准一次性计发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从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中核销。
集中供养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分散供养对象由村民委员会办理丧葬事宜。
第四章五保供养的形式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
集中供养是指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
分散供养是指由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生活照料服务。
第十二条提倡和推广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形式。
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等整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创造条件,积极稳妥地新建或改扩建现有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同时,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或资助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整合资源,努力提高集中供养率。
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社会闲置资源可以优先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采取集中供养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协议,协议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养单位或者供养人应承担的责任;
(二)供养对象应当享有的权利;
(三)供养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四)财产处理;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采取分散供养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应与村民委员会签订供养协议,协议书可以参照第十四条。
分散供养的地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个人档案,并定期为五保对象做健康检查。
第五章五保供养标准和资金
第十六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榆林市五保供养标准年人均补助不低于1856元的要求,由县区民政、财政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上年度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合理确定供养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的提高作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五保供养经费来源。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市、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市财政根据各县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市、县区经费负担比例,榆阳、神木、府谷、靖边、定边市级补助20%,县区配套80%;横山市级补助50%,县区配套50%;绥德、米脂、佳县、吴堡、子洲、清涧市级补助80%,县区配套20%。
市、县区的五保供养资金,均需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按年度拨付使用。
第十八条村级经济组织可以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适当的支持。
有集体经营收入的村委会,每年可以从集体经营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具体安排比例和补助方式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县区人民政府在安排社会捐款物时,除捐赠人有明确捐赠意向外,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
第十九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二十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集中供养经费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经费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由民政部门将供养经费直接发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条件的地方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情况应当在《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中记载,并由经办人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名。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