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录入调整的通知-201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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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操作的指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操作的指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指南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指南一、生产企业申报系统的下载安装:(一)下载地址:三水国税内部网:ftp:\\88.36.126.13\业务类\出口退税软件下载或登录中国出口退税咨讯网:下载中心xia下载最新的出口退税申报系统。

(二)安装:下载退税申报系统后,点击后会自动解压安装,建议安装到D盘,先在D盘新建文件夹,然后重命名为生产企业申报系统??版,安装时可以更改到该路径。

免、抵、退税申报总体流程预申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具体操作流程图表流程说明1)、月初,根据进出口报关单和进料手册等资料将上月基础数据录入本系统,即向导第一、二步;2)、对数据进行一致性检查,无误后则生成明细申报数据进行预申报,即向导第三步;3)、取得预审反馈信息后,读入反馈信息,即向导第四步第1小步;4)、查询预审疑点反馈信息,即向导第四步第5小步。

如显示有错,则先撤销申报数据,即向导第四步第3小步;再到回去第一、二步修改;5)、查询出口信息不齐的情况即向导第四步第2,若有且属于录入错误,应返回到向导第一、二步修改再重新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并再次预申报和预审核;若不是录入错误,则进行向导第四步第4小步操作,即进行反馈信息处理;6)、再次进行一致性检查,生成明细数据进行正式申报,即向导第五步的操作;7)、以上步骤准确无误,或者修改后已经无误了,则进行向导第六步直接模拟出具免税证明;8)、从本系统中取得有关统计数据(免抵退销售额、免抵退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据以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这就是向导中第七步的内容;9)、将增值税申报表的有关数据录入本系统,即向导第八步的操作;10)、输入所属期,就可自动生成出免抵退税汇总表,即向导第九步操作;11)、进行一致性检查,即第十步第1小步的操作。

若有错误则先撤销明细数据申报(向导第四步第3小步)再按错误提示内容修改;若无则打印整套表格即向导第十步第2小步;12)、生成汇总数据,即向导第十步第3小步;13)、将生成的明细申报数据、汇总数据,连同整套报表、原始凭证到退税部门进行正式申报;若退税部门未通过审核,则取回纸质申报资料重新作整个流程;14)、若审核通过,则读入反馈信息并进行处理,即向导第十一步第1、2小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10•【文号】财税[2004]125号•【施行日期】2004.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列名的试点生产企业名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外购产品出口试行免抵退税试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06年11月1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2012年7月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使出口退税适应外贸经营权放开后的需要,鼓励生产型出口企业利用国际销售网络扩大出口,积累生产企业收购产品出口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管理经验,经研究,现决定对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

具体通知如下:一、列名生产企业(见附件)在外购产品出口并按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在规定的申报期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抵、退税申报。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列名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及国税发[2002]ll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予以办理免、抵、退税及调库手续。

三、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产品如属应税消费品,税务机关可比照外贸企业退还消费税的办法退还消费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现行规定免征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为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进一步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细化、完善了《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现公告如下:一、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除提供《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电子数据。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

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

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申请注销出口退(免)税认定资格但不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按《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相关规定办理。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补充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补充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9.29•【字号】赣国税发[1998]524号•【施行日期】1998.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法的补充通知(赣国税发[1998]524号1998年9月29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的通知》(国发[1997]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曾下发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1997]348号),现根据一年来各地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反映的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新批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问题凡新批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前,应书面自愿选择出口货物退(免)税方式,并报经所在地地(市)国税机关审签意见。

退税机关办证时据此确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方式。

二、“免、抵、退”税审核问题为加强地(市)税务机关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管理和监控,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在原有审批程序中增加地(市)税务机关审核环节。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由企业报地市涉外科审核后呈省局涉外处审核。

需要退税的,由涉外处交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复核,并呈局领导批准后办理退库(南昌、赣州地区由其涉外处审核后交同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复核退税)。

三、“免、抵、退”税政策执行问题1、赣国税发[1997]348号文明确规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的实现时间,根据一些地方反映,由于单证书集等问题,出口企业对出口销售收入未能按财务制度的要求入帐,而是待所有单证到齐后才入销售帐。

深化增值税改革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解读

深化增值税改革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解读
财税2018年32号公告 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 率为17%的出口货物 纳税义务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为 2018年5月1日起 出口退税率16%
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 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 跨境应税行为
出口退税率11%
一 出口退税率新变化

(一)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上述的所涉货物、销售上述所涉跨 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二)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 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 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明确了出口企业可以书 面向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提出重新评定管理 类别。自收到企业复评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工作。
谢谢大家!
பைடு நூலகம்
四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核销新变化
增加错误补偿机制 原来一年只能核销一次,发生错误无法在当年调整。一定程度上 影响了退税计算。本次增加错误补偿机制,允许在发现核销数据有 误的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核销手续。
四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核销新变化
注意事项
1.进料加工手册核销业务建议在每年的1-4月之间进行核销。
一次的申报均为正式申报,税务机关受理环节将核对相关信息, 并将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况(具体审核疑点)反馈给纳税人,纳 税人可以通过读入反馈信息了解到相关疑点情况,及时调整后 申报即可,较以往相比,没有增加工作量。
三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新变化
连续按月 申报 取消连续申报强制监控及简化 纳税申报数据录入
201804所属期重新申请核销。
五 无相关电子信息备案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取消了企业报送申报凭证及资料的,由企业留存备查,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管理

3、出口企业在办理认定手续前已出口的货物,凡 在出口退税申报期期限内申报退税的,可按规定 批准退税;凡超过出口退税申报期限的,税务机 关须视同内销予以征税。(国税发[102]号)
4、如一张报关单上有一条记录,出口企业在出口 申报(单证不齐)时,错将报关单一条录入两条, 出口企业应在单证收齐的月份,前期不做单证不 齐,当期出口申报调整中要将两条错误记录作为 单证不齐在当期进行冲减,并在当期录入一条正 确的作为单证收齐的记录,帐务不用调整。
(二)海关保税物流中心(B型试点)退税规定
1、货物运往物流中心的方式: (1)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物流中心内企 业的;
(2)物流中心外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境外企业后, 境外企业将货物运入物流中心内企业仓储的。
2、区外企业退税附送单证 (1)出口发票;(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 税专用);(3)增值税专用发票(外贸企业);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要求 二、加工贸易退(免)税申报要求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退(免)税要求
第一部分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的规定
1、生产企业的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 (逢节假顺延)(国税发[2002]11号)
2、生产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 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 内,向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 税手续
第三部分 海关特殊监管区退免税规定
一、出口保税区、保税区与港区联动、保 税物流中心、出口监管仓库的相关规定
二、出口加工区退免税政策规定
三、出口加工区税收政策优势分析
(一)出口到保税区的退免税规定
1、自1995年7月1日起,对非保税区的货物 出口到保税区一律不予退(免)税。非保税 区内企业在销售货物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 (视同内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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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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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调库工作
的通知
【标 签】免抵税调库,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明电﹝1998﹞56号
【发文日期】1998-11-19
【实施时间】1998-11-1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有关“免、抵、退”税的规定,确保今年税收任务增收1000亿元目标的实现,经研究,现对今年“免、抵、退”税收的调库和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对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凡已按规定进行了预“免”预“抵”税的,须尽快严格地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实行“抵、免、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24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调库手续,确保将“免、抵”的税款计入今年税收收入完成。

二、凡未办理预“免”预“抵”税手续的出口货物,以及1998年底前出口的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一律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各级税务机关须采取有力措施将该征的税及时足额地收入国库,该退税的要快速地退给企业。

上述企业1999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货物,仍执行“免、抵、退”办法。

三、请各地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及1998年“免、抵”税调库数据、先征后退的退税额等,在1999年1月15日前书面报告我局。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流程第一步:登录系统打开电脑,进入操作界面,输入企业的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

第二步:选择申报类型在系统首页中选择申报类型,通常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免抵退税三种类型,根据企业的纳税资质选择相应的类型。

第三步:填写基本信息在申报类型选择完之后,系统会弹出填写基本信息的页面。

在该页面中,需要填写企业的注册信息、单位备案信息、信用评级等基本信息,并且需要上传相关证件的扫描件。

第四步:填写申报表填写基本信息之后,系统会根据企业的纳税类型自动显示相应的申报表,企业需要填写相应的表格。

表格的内容通常包括销售收入、进项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信息。

第五步:检查数据准确性在填写完申报表之后,系统会自动进行数据的校验,企业需要仔细检查数据的准确性,确保填写的信息无误。

如果有错误或者遗漏,可以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第六步:确认申报表确认申报表之前,系统会再次提醒企业检查数据的准确性,确保申报表中的信息无误。

确认无误后,可以点击确认按钮提交申报表。

第七步:核对后提交企业提交申报表后,系统会自动进行数据的核对,比对申报表中的数据与系统中的数据是否一致。

如果数据一致,系统会生成退税申报表。

第八步:打印退税申报表在系统生成退税申报表之后,企业可以点击打印按钮,将退税申报表打印出来。

同时,系统也会自动生成电子版的退税申报表。

第九步:备份申报数据打印退税申报表之后,企业需要将申报数据进行备份,以备后续的查阅和审查。

第十步:提交申报表企业需要将打印好的退税申报表和备份的申报数据一起,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提交给相关税务机关。

总结:。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操作说明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操作说明1. 系统概述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是一个便捷高效的电子申报平台,旨在帮助生产企业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效率。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系统的操作流程和主要功能,以便用户能够快速上手使用。

2. 系统登录在使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之前,用户需要先进行系统登录。

请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操作:1.打开系统登录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

2.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主界面。

3. 申报流程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的申报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新建申报:进入系统后,点击“新建申报”按钮,填写相关信息,包括申报单位、出口时间、货物信息等。

2.上传文件:根据系统提示,选择相应的文件进行上传,如合同、发票、报关单等相关资料。

3.数据填写:在系统中操作填写相关数据,包括货物分类、数量、单价等信息。

4.核对信息:系统会自动对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对,用户需要仔细核对信息的准确性。

5.确认申报:确认无误后,点击“确认申报”按钮,系统将生成申报表格并提交申请。

6.缴款:根据系统提示,按照要求进行缴款操作。

7.审核与批准:申报资料会经过系统的审核与批准,用户可以在系统中查询申报状态。

8.打印申报表格:审核通过后,用户可以在系统中打印出申报表格。

4. 主要功能介绍4.1 新建申报在系统中,用户可以创建新的申报记录,输入相应的申报信息,包括申报单位名称、出口时间、货物信息等。

用户需要确保所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

4.2 文件上传在申报过程中,用户需要将相关的文件资料上传至系统。

根据系统提示,选择要上传的文件,如合同、发票、报关单等。

请确保上传的文件格式正确,并按照要求命名。

4.3 数据填写在系统中,用户需要填写与申报相关的数据。

具体包括货物分类、数量、单价等信息。

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并确保数据准确性。

4.4 核对信息系统会自动对填写的申报信息进行核对,用户需要仔细核对信息的准确性。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调整及深圳市进料加工核销办法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调整及深圳市进料加工核销办法
• 1、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应以正式申报单证 的财务记账销售收入确认。人民币汇率为财务记账当月1 日的汇率。若账面价格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 致,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免抵退”税汇总申 报出口发票与出口报关单对应情况一览表》。
• 2、对于30号公告规定的收汇重点管理企业,经确认已 收汇或视同收汇的单证才可以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否 则,不可以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
Part3 深圳市进料加工核销办法
• 一、实耗法计算原理及核销流程 • 二、相关概念及规定 • 三、实耗法核销操作 • 四、核销分类处理表 • 五、特殊业务的处理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调整及深圳市 进料加工核销办法
一、实耗法计算原理及核销流程
计实
出口明细申报
划际 分 配
日手常册申核报销 两个税额

30号公告
61号公告
1、30号公告出 口收汇管理规定
2、九类企业名单、 认定及起止期限;
3、收汇不超过 70%的管理;
4、收汇信息的申 报及审核;
1、免抵退税正式 申报;
2、增值税日常申 报及进项税额转出 的计算;
3、收齐前期单证 的申报;
4、信息不齐单证 的人工挑过处理;
5、免抵退税备案 申报。
65号公告
• 2、对于进料加工业务按照原购进法虚拟核销申报或按老 实耗法办理过核销申报的,在执行61号公告后进行收齐前 期单证及信息申报时,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 报明细表》中录入一笔出口数据,出口金额为收齐前期单证 及信息的金额(以下简称“收齐金额”),且“手册号”栏 次不录入数据,在“备注”栏录入前期申报的手(账)册号; 同时,在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进项 税额明细的“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栏填入收齐金 额计算产生的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负数。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操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行为,提高生产企业退税申报的效率和申报数据的质量,促进出口退(免)税规范化管理,市局根据2013年出口退税管理制度的调整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的有关情况,对市局原制定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操作指南(一般货物劳务出口)》进行了调整和修订,现下发给你们,供各单位和有关出口企业工作中参照使用,因时间仓促,难免存在疏漏之处,具体执行中一律以总局正式文件为准。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操作指南(一般货物劳务出口)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基本程序包括预申报和正式申报,具体程序如下:核算外销收入、明细数据采集、预申报、调整申报数据、核算“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增值税纳税申报、汇总数据采集、正式申报、审核信息反馈、帐务调整。

生产企业在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之前,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对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设置。

未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的出口企业,应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出口退(免)税认定申报数据,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办理认定之后,再进行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设置。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是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必备工具,出口企业可以到“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下载中心”免费下载使用。

出口退税系统下载并成功安装后,系统初始用户为“sa”,默认口令为空,“sa”用户具有管理员权限,请用户正式使用申报系统前注意修改“sa”用户口令及设置操作员权限的用户。

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内自带四种操作向导,包括资格认定操作向导、退免税申报操作向导、单证申报向导、进料加工业务申报向导。

初次接触出口退税申报的用户建议使用系统自带的操作向导功能。

一、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出口企业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具体如下:(一)录入退(免)税资格认定数据用户应通过“基础数据采集—资格认定相关申请录入—退(免)税认定申请录入”,如图:数据录入界面如下:重要字段填写的内容及规则如下:1.“所属期”规则:4位年份+2位月份,如:2014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02.06•【文号】国税发[2002]11号•【施行日期】2002.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一)、(二)、第五条(二)(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中的“《规程》的第一、二、三、四、六条”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2年2月6日国税发〔20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的规定,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实际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附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理办税指南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理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办理•设立依据:(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四条(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三条(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6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申请条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在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可以在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增值税退(免)税或免税,以及消费税退免)税或免税•办理材料:(一)《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各3份(二)《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情况表》3份(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3份,若报送的《生产企业出口货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的离岸价与相应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离岸价不一致的,应报送《出口货物离岸价差异原因说明表》及电子数据(四)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适用),出口到保税区内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六)出口发票(七)出口收汇重点监管企业应提供《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八)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九)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消费税退税申报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十)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视同自产货物,还应提供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十一)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出口货物,还应提供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出口企业如属于分包单位的,应补充提供分包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指南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操作指南一、引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是指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对出口货物实施免税政策的一种方式。

为了便捷高效地完成申报流程,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系统的操作指南,以帮助企业快速掌握操作方法,提高申报效率。

二、系统登录与注册1. 系统登录a. 打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系统网页,输入企业注册号和密码。

b. 输入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即可进入系统。

2. 系统注册a. 进入系统登录页面,点击注册按钮。

b. 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c. 设置账号密码,并输入验证码。

d. 点击注册按钮,完成注册流程。

三、主要功能介绍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提供了丰富的功能,以下是其中的主要功能介绍:1. 申报新建a. 系统首页点击“新建申报”按钮,进入新建申报页面。

b. 填写申报相关信息,如货物名称、出口数量、出口日期等。

c. 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勾选相关附件。

d. 点击“保存”按钮,完成申报信息的提交。

2. 申报查询a. 在系统首页选择“申报查询”功能。

b. 输入关键字,如申报单号、申报日期等,进行查询。

c. 系统会显示相关申报信息,包括申报单号、状态等。

3. 申报修改a. 在申报查询结果页,点击目标申报单号进入申报详情页面。

b. 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相关申报信息,如货物数量、出口日期等。

c. 点击“保存”按钮,完成申报修改。

4. 申报撤回a. 在申报查询结果页,点击目标申报单号进入申报详情页面。

b. 选择“申报撤回”功能,系统会提示确认操作。

c. 确认后,系统将取消该申报单的退税流程。

5. 申报打印a. 在申报查询结果页,点击目标申报单号进入申报详情页面。

b. 选择“申报打印”功能,系统将生成符合规定格式的申报单打印页。

c. 确认打印设置后,点击打印按钮,即可进行打印操作。

四、系统操作技巧为了提高操作效率,以下是一些在使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时的常用技巧:1. 快捷键a. 在系统中,常用的快捷键有:Ctrl+C(复制)、Ctrl+V(粘贴)等。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有关问题解答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有关问题解答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有关问题解答第一篇: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有关问题解答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有关问题解答一、企业当月无发生任何进出口业务是否要在申报系统进行免抵退申报?答:企业即使当月无发生任何进出口数据,也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明细数据申报和汇总数据申报,即企业也要报送申报软盘、汇总表、纳税申报表以及财务报表。

二、企业若当月进口材料、免抵退税出口额、单证齐全销售额无发生额时,则不能打印空白的《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收齐)、《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免税证明》。

答:当某月进口材料、免抵退税出口额、单证齐全销售额等项目无发生额时,上述这些表格不需要打印,企业只需要打印有数据发生的表格即可。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个别手册要设分手册,分手册如何登记?分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如何录入申报系统?答:企业的分手册不需要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进行登记,分手册的进、出口报关单的进料加工登记册号录总手册的手册号码。

四、企业在录入进料或出口明细时,在录入过程中发现漏录了某条记录,如何插入漏录入的记录?答:系统没有提供插入记录的功能,但企业可以找出要在哪条记录后插入的记录,然后录入一条与该条记录顺序号相同的“插入记录”,再通过序号重排即该条记录已经插入在要求的记录下。

五、企业录入商品代码时,提示“无此商品代码”该如何处理?答:有三种情况:(一)企业未能按规定将申报系统升级到最新的版本或未能按规定将申报系统的商品代码版本升级到最新的版本,企业应将申报系统升级到最新版本或将商品代码升级到最新版本;(二)企业未将本企业的常用商品代码设置为自用商品代码。

企业可参照第二章《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操作说明》第二条第(三)款有关自用商品代码设置方法进行自用商品代码设置;(三)申报系统内确实无此商品代码。

对此,企业应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分局退税部门选出与该商品代码接近,且征、退税率一致的商品代码来代替报关单上的商品代码。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1.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业务前期准备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前,需要先去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主要附送以下资料:a.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b.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营业执照;c.国家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d.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表;e.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证明书;2.出口退税申报资料的收集;a.海关核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b.外汇核销证明;d.出口货物发票;e.出口退税申报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f.特种退税需要的各项文书资料。

3.系统取得和升级维护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取得和升级维护,都是通过中国出口退税网完成的。

新办企业首先要下载申报系统,并进行相应维护,老企业要适时升级系统,更换商品代码,以保证系统功能的适应性。

4.系统主要功能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分为:基础数据采集、免抵退税申报、申报数据处理、反馈信息处理、综合数据查询、年终清算、系统维护等。

主要介绍基础数据采集和申报数据处理两项内容。

5.基础数据采集a.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根据税务机关签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录入与免抵退税计算有关的项目,便于系统自动生成汇总表、数据间逻辑关系的检查和审核系统基础数据的采集。

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在前,免抵退税申报和审核在后,并且增值税纳税申报采取自报方式,与免抵退正式审核结果相比可能有误差,误差的数额在当期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汇总表中体现,企业应在下期调整帐务和纳税申报表。

b.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企业应录入当期发生的且做帐务处理的所有出口明细,在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申报。

属于进料加工贸易性质的,还应录入进料加工手册号,系统将自动检测手册是否已经登记,若已经登记,则可以录入其它字段的内容,否则不能继续录入操作。

单证不齐的,在“单证不齐标识”字段按要求填写相应标识,此部分数据参与当期出口额的统计、计算“免抵退税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出进项税额和开具进料加工免税证明,但不参与免抵退税额、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生产企业如何正确申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丹阳财经网-Poweredb...

生产企业如何正确申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丹阳财经网-Poweredb...

生产企业如何正确申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丹阳财经网-Poweredb...生产企业如何正确申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必须如实在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进行进项转出。

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及抵扣税额”与出口退税申报出现不一致情况时,《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15C”栏列会列明两者的差额,企业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调整。

近期,通过数据监控,发现个别生产企业没有按文件规定要求对“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如实在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进行进项转出,也没有及时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与出口退税申报的差异,直接影响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真实性,一方面在一段时期内可能导致少缴增值税款而减少税收负担;另一方面造成期未留抵税额虚大。

为杜绝上述情况的发生,现对“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申报问题重申如下:一、生产企业应尽量先行出口退税申报,再作增值税纳税申报,以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正确无误。

二、生产企业确实无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前进行出口退税申报的,也应先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模拟生成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在取得当期应申报“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数据后,再作增值税纳税申报。

具体操作如下:1、出口退税预审。

生产企业在退税申报向导第三步“免抵退税预申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后必须进行预审(网上预审功能已完善,企业可自行登陆网上办税平台进行网上预审),然后在第四步“预审和反馈疑点调整——税务机关反馈信息读入”读入预审反馈信息,再在“预审和反馈疑点调整——税务机关反馈信息处理”根据预审反馈信息对疑点数据进行处理,确认本次明细申报数据后在“预审和反馈疑点调整——撤销已申报数据”撤销预申报数据。

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申报操作指南

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申报操作指南

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申报操作指南进料加工免抵退税申报主要包括计划分配率备案和免抵退核销两部分,十二个步骤的操作。

一、计划分配率备案生产企业在使用新系统第一次进行进料加工申报前,应该做计划分配率备案。

每个企业只做一次备案。

备案的主要目的是确定计划分配率。

企业以后年度核销前计划分配率沿用上年的计划分配率,核销后的计划分配率按照年度核销的实际分配率确定,没有核销的继续沿用上年的计划分配率。

计划分配率备案在申报系统中分为五个操作步骤:1、在“进料加工”向导第一步“进料加工数据采集”中点击“计划分配率备案录入”录入备案数据。

如图:备案所属期为系统升级后首次申报包含进料加工业务的免抵退税所属期的前一个月。

如企业申报的所属期“201307”中包含进料加工业务,企业应在所属期“201307”免抵退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属期为“201306”的《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及电子数据(按照201306计入申报系统进行操作)。

(1)对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15日”期间有过核销的直接点击右上边的“采集备案”,系统自动生成此期间已核销手续的相关数据。

对生成的数据系统允许进行修改。

如果自动采集数据不完整的(主要是分配率超出0-100%的手册),应手工录入。

(2)对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15日”期间没有核销的,以及新发生进料加工业务的,需要在此进行备案数据点击上边的“增加”录入。

没有核销的企业选择已登记的比较合理的一本手册进行录入;新发生进料加工业务的按首本手册进行录入。

2、计划分配率备案申报在“进料加工”向导第二步“生成进料加工申报”中点击“生成进料加工数据”。

如图:注意所属期为“201306”。

3、计划分配率备案表打印在“进料加工”向导第三步“打印进料加工报表”中点击“打印进料加工报表”,打印《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12号公告附件3)。

如图:企业应在办理所属期201307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前生成进料加工数据,打印《进料加工企业计划分配率备案表》向税务机关申报,税务机关审核后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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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录入调整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2年11月01日
各生产企业:
在2012年10月完成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升级操作后,对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可以调整为正常的录入方法进行录入操作,现就免抵退税申报录入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期录入单证调整
(一)在录入当期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当期单证不齐的,对应的单证不齐标志由原来通知要求的“BH”调整为只录入单证不齐标志“B”,如图1所示。

图1
(二)若当期单证齐全的,对应的单证不齐标志由原来通知要求
的“H”调整为只录入单证不齐标志为空,如图2所示。

图2
二、收齐前期单证录入操作
(一)前期单证不齐标志为“BH”且纸质报关单无核销单号码的,收齐前期单证时,单证收齐标志仍然录入为“B”,如图3所示。

图3
(二)前期单证不齐标志为“B”且纸质报关单无核销单号码的,
收齐前期单证时,单证收齐标志仍然录入为“B”,如图4所示。

图4
(三)对企业2012年9月、10月录入纸质报关单无核销单号码且企业按单证不齐标志“BH”或“H”进行录入申报,并且企业已经作单证齐全申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在生产企业申报系统的“收齐前期单证明细录入”界面中仍然会存在原单证不齐标志为“H”的记录,企业不用再重新进行单证收齐的操作。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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