岭政[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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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8]30号

国税发[2008]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严禁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搞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二、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应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分类逐户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或者应税所得率,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

三、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服务工作。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工作部署与安排要考虑方便纳税人,符合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办结鉴定和认定工作。

四、推进纳税人建账建制工作。

税务机关应积极督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五、加强对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检查工作。

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要加大检查力度,将汇算清缴的审核检查和日常征管检查结合起来,合理确定年度稽查面,防止纳税人有意通过核定征收方式降低税负。

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密切配合。

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国家税务总局二ОО八年三月六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山西省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山西省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

山西省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晋政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西省消防安全联合执法制度(晋政发[2008]30号二○○八年十一月三日)第一条为坚决遏制重大火灾事故,维护我省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合执法组织机构(一)由省公安厅牵头,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文物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太原铁路局、民航山西机场管理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共同参与,组成山西省消防安全联合执法领导组。

(二)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具体承担联合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联合执法的方式(一)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安排,由省公安厅牵头组织成员单位,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全省消防安全联合检查执法行动,对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重点行业和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进行联合执法检查;(二)结合我省消防安全实际,针对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行业与问题,由提议部门牵头,组织部分成员单位实施专项联合执法检查;(三)根据联席会议决定,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第四条联合执法主要内容(一)地方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情况;(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的解决情况;(四)重大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情况。

第五条联合执法启动机制(一)常规启动机制。

需要开展常规的、重大的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由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制订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二)专项启动机制。

对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查处的消防违法行为,由提议单位提前5日将联合行动方案提交联合执法领导组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实施。

关于请求解决秀峰街道鹅羊山村腾地户纳入货币安置范围的报告(谭振修改稿)

关于请求解决秀峰街道鹅羊山村腾地户纳入货币安置范围的报告(谭振修改稿)

关于请求将秀峰街道鹅羊山村腾地户纳入货币安置范围的报告开福区人民政府:秀峰街道鹅羊山村103号令政策腾地户(腾地户指土地被征收但房屋未征收的农户)以该村老屋村民组群众为代表多次向村、街道、征地办等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按照长政发【2008】30号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30号文)的要求纳入货币安置范围。

鹅羊山村土地面积4100亩,其中耕地面积1271亩,农业人口1769人。

自该村进行土地开发以来, 60号令(含60号令实施前的5号令、21号文等政策)政策征收土地1804亩,其中耕地面积672亩,拆迁人口754人;103号令政策征收土地1163亩,其中耕地面积433亩,拆迁人口270人。

该村现余土地1133亩,其中耕地166亩,余有745人未拆迁,其人均剩余土地面积1.52亩,人均剩余耕地面积0.22亩。

目前按照103号令政策拆迁后纳入货币安置范围的拆迁户是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对于腾地户并未将其纳入货币安置范围。

按照30号文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被征收而房屋不需拆迁的农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地使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但确不具备生产条件(人均耕地面积小于0.34亩)的也可纳入货币安置范围。

实行货币安置的人员,一律转为城镇居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当前,鹅羊山村大部分土地已征收,耕地更是所剩无几,无法进行有效的农业生产。

腾地户失去赖以生存的耕地后生活得不到有效保障,随着群众自我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政策水平的不断提高,腾地户要求纳入货币安置的呼声日渐高涨。

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就等于失去了生存的本源,将腾地户纳入货币安置范围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

纳入货币安置范围后,腾地户按照政策将转变户口性质进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享受失城镇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就业培训等诸多待遇,这为他们失地后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考虑到该村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22亩的实际情况,可以认为该村目前基本已不具备进行正常农业生产的条件,如果只是单纯以启动的项目为依托来解决部分腾地户的问题,恐怕难以在整体上处理好当前的问题。

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晋政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晋政发[2008]30号二○○八年十一月三日)第一条为及时掌握全省安全生产状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问题,强化部门协作配合,提高安全监管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分析研究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有关政策建议;督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有关重大决策;审议各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监管工作议题,协调解决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公安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牵头建立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并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牵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的成员。

第五条联席会议应当在牵头单位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办公室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组织对安全生产重大议题进行调研。

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联席会议及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当制定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全体或部分成员会议。

会议由召集人或受其委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

第八条在联席会议召开之前,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要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

第九条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并会签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省政府安委会。

隐患排查治理的十项制度1

隐患排查治理的十项制度1

总则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晋政办发电[2008]30号、柳政办发[2008]19号、柳煤字[2008]5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隐患排查制度如下:第一节隐患排查治理和定期报告制度1、隐患排查分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

2、隐患定期排查时间:重大隐患由矿长牵头组织相关人员每月1 0号、20号、27号进行排查;一般隐患由中层领导干部每日每班进行排查。

3、隐患排查负责人:重大隐患由矿长亲自负责组织排查,一般隐患由安全副矿长负责组织排查。

4、当班能排除的一般隐患,由带班长指定当班安全员负责落实整改,限期整改的一般隐患由安监站负责制定隐患排查通知单,制定措施、期限,由队长指定班组长负责落实,安监站指定专人限期监督落实验收,验收合格后审核备案。

5、重大隐患由矿长亲自负责,技术副矿长制定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资金、期限、整改作业范围,限期整改后报县级煤炭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审核签字备案。

6、排查范围重大隐患: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冒顶、防煤尘及其它安全设施设备等;一般隐患排查范围为采、掘、机、运、通、排水等各系统现场管理。

7、隐患排查治理由安全副矿长负责每季度第一周的第一天向县煤炭局上报。

8、隐患实行定期报告,当班能排查的隐患,当班安全员当天书面报告调度室;限期整改的隐患由安监站监督负责落实。

第二节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报告制度1、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告由专人负责。

2、隐患排查治理由安监站档案管理员对各队组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汇报负责收集,同时进行综合统计,实行数字化管理。

3、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管理员必须认真填写隐患排查治理表,并通过数据分析,做好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消号闭合流程工作。

4、隐患排查治理负责人根据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概率进行分析后,向矿长汇报具体情况。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晋政发[2008]30号二○○八年十一月三日)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安委会)的工作,健全省政府安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省政府安委会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08〕5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省政府安委会组成(一)省政府安委会是省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主要任务: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省政府安委会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

副主任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安监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山西煤监局、省煤炭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广电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国防科工办、省中小企业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省委宣传部、省编办、省总工会、团省委、武警山西省总队、国家电监会太原电监办、省农机局、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消防总队、省监狱管理局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

(三)省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安委会成员时,应由本单位向省政府安委会提出申请,经省政府安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省政府安委会行文确认;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应由省政府安委会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确认。

(四)省政府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

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承担省政府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处室的负责人担任。

2008年房地产政策一览表(全)

2008年房地产政策一览表(全)

49 部委
--
2008-8-6 商务部
序号 级别 50 部委
文号 国土资发 [2008]145号 国土资发〔 2008〕146 号 发改外资 [2008]1773 号 京住综字 [2008]35号 国土资发〔 2008〕153 号 监发〔2008 〕6号 财综 [2008]53号 国土资厅发 [2008]92号
2008-7-8 国家发改委
2008-7-15 北京市建委 2008-7-15 国土资源部 监察部 国土资源 部财政部 住房和 2008-7-16 城乡建设部 审计 署 2008-7-16 财政部、国土资 源部 国土资源部办公 厅
2008-7-17
2008-7-21 北京市建委
国务院令第 527号 民发〔2008 〕105号
——
2008-8-12 北京市建委
银发〔2008 2008-8-15 央行、银监会 〕214号
国土资厅发 国土资源部办公 2008-8-18 [2008]114号 厅 京建交〔 2008〕577 号
2008-8-22 北京市建委
76 部委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2008-8-27 证监会 会令 第56号 汇发 [2008]40号 国土资发 [2008] 176 号 文号 建科 [2008]147号
2008-4-29 国土资源部 2008-5-4 北京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
2008-5-6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 2008-5-6 北京市市委、市 政府 2008-5-9 国土资源部
2008-5-19 2008-5-22
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
关于汶川地震重灾地区在京 32 北京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 题的通知 33 部委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 办法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的通知文库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的通知文库

延安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公文审批签发程序,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延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发文文种为: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字号分别为:“延政发”、“延政字”、“延政任字”、“延政函”、“常务会议纪要”、“专项问题会议纪要”。
八、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审签程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复审—秘书长签发;需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的重要公文,由秘书长核报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秘书长授权签发的市政府办公室公文,审签程序为:科长(主任)初审—受权的副秘书长签发。
九、联合发文的审签程序为:
五、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审签程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签发;
市长授权签发的市政府公文,审签程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授权的副市长签发。
市政府与市委、军分区或其他同级别的部门、单位联合发文,审签程序同本规则(五)。
市政府为联合发文主办单位的,呈签文稿用市政府文稿首页纸,履行市政府公文审签程序后呈送有关部门会签,再由市政府办公室编号、印发。与市委的联合发文均由市委办公室编号、印发。
市政府为联合发文会签单位的,沿用主办部门的文稿首页纸(签署意见的位置不够用时,可另附页说明,必要时骑缝加盖市政府办公室印章),并由主办部门编号、印发。
(三)“延政函字”双联便函由市长签发,或由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四)“延政办函字”双联便函由秘书长签发,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签发。

案例分析:乡村解决矛盾纠纷

案例分析:乡村解决矛盾纠纷

案例分析:乡村解决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我国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市以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农村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建立,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它的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1、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村民遵纪守法、注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的发生。

2、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网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调处各类民间纠纷和轻微治安案件,充分发挥调解委员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的作用。

3、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的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双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

4、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性事件,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掌握民间纠纷发展变化的规律性,不断总结完善防激化的有效方法和经验,经常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治理各种形式的防激化活动。

6、加强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思想教育,做到政治上有人教、思想上有人帮、行为上有人管、生活上有人扶。

7、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二、调解纠纷范围一般包括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扶养、邻里、继承、房屋、宅基地、赔偿、债务纠纷以及土地、山林、水利、牲畜、农机具等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2008国税发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2008国税发30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03-06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

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3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3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30号)零陵区、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省政府新发布的《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方案的批复》(湘财税[2008]5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调整后,其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冷水滩区部分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单位税额(元/平方米)12元10元8元6元4元3元2元0.9元(二)零陵区部分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单位税额(元/平方米)12元8元6元4元3元2元1.2元二、城区及所属建制镇应税范围的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永州市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分段调整表执行。

三、对因土地使用等级税额调整过高,税负增加过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

四、此调整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附件1:永州市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分段调整表(一)冷水滩区部分土地等级单位税额(元/m2)征收范围一级无二级无三级121、零陵路一段:自零陵北路铁路桥南侧,经老火车站至珍珠路交叉口止两侧用地2、清桥路、湘永路、潇湘西路全路段两侧用地3、凤凰路一段:自零陵路凤凰路交叉口至凤凰园铁路天桥止两侧用地4、双舟路:全路段两侧用地四级101、凤凰路二段:自凤凰铁路铁天桥至凤凰园城标止两侧用地2、梅湾路、百业街:全路段两侧用地3、育才路、翠竹路、逸云路:全路段两侧用地4、觅湘路:全路段两侧用地。

王宏伟与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岭村民委员会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宏伟与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岭村民委员会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宏伟与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岭村民委员会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补偿【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8【案件字号】(2019)辽01行终10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唱英梅沈虹翟鸣飞【审理法官】唱英梅沈虹翟鸣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宏伟;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岭村民委员会【当事人】王宏伟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岭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王宏伟【当事人-公司】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岭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陈宪涛辽宁群诚律师事务所;刘舒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宪涛辽宁群诚律师事务所刘舒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宪涛刘舒【代理律所】辽宁群诚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宏伟;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沙岭村民委员会【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案涉协议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案涉协议的签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王宏伟起诉要求被上诉人沙岭街道办给付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款及利息,系基于同一次征收活动中双方签订的多份货币补偿协议以及综合履行情况,在原审中上诉人明确表示只要求履行2014年签订的编号为xxx-sl-102dk-141mq货币补偿协议,因该协议约定的三处安置房屋《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权利人均是原审第三人沙岭村委会,故原审判定案涉协议对相关房产的权利人认定错误有事实依据。

虽然原审第三人沙岭村委会向原审法院出具情况说明以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供沙岭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均不能据此确认案涉协议所确定的房屋补偿权利人为上诉人王宏伟,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以及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的,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现上诉人不能证明其提交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系受村民会议授权召开而产生的决定,故本院对上诉人提交的沙岭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记录不予确认。

中估协发[2008]30号土地评估报告打分标准

中估协发[2008]30号土地评估报告打分标准

中估协发[2008]30号⼟地评估报告打分标准中国⼟地估价师协会⽂件中估协发〔2008〕30号关于推⼴⼟地估价报告质量评审标准的通知各省(区、市)⼟地估价⾏业协会:根据在2008年全国⼟地估价⾏业协会负责⼈联席会上达成的共识,在全⾏业执⾏统⼀的⼟地估价报告质量评审标准。

现将中国⼟地估价师协会(以下简称中估协)⼟地估价报告评分表及评估报告审查要点(见附件)转发你会,请组织施⾏。

全国执⾏统⼀的⼟地估价报告评审标准,是业内的⼀件⼤事,既可以整体加强从业⼈员的技术素质,也便于各地机构资信评级⼯作的开展,从⽽提升⼟地评估机构在社会上的认知度和诚信度。

为做好此项⼯作,通知如下:⼀、各地⽅在举办的各种继续教育活动中,可适当调整学时,增加此项内容的学习。

安排2009年继续教育计划时,⿎励跨省区联合举办有关此项内容的专题培训学习。

⼆、今后中估协在协助国⼟资源部监管⼟地估价市场、查处违法违规时,将对在中估协注册的机构及在省级协会注册执业的机构⼀视同仁,⼀律按此标准评审⼟地估价报告。

三、中估协将聘请本标准的起草专家举办专题讲座,届时请各地选派理解能⼒和授课能⼒强的技术⾻⼲参加,时间、地点、名额分配另⾏通知。

四、各地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中估协秘书处。

联系⼈:技术协调部陈光远联系电话:010-******** 传真:010-********附件1:⼟地估价报告质量评分表附件2:评估报告审查要点⼆○○⼋年⼗⽉⼋⽇附件1:报告评分表评审专家签名:评估机构名称:报告名称:报告编号:附件2:评估报告审查要点格式规范、内容全⾯是对⼟地估价报告的基本要求,报告的质量差异主要体现在估价依据的充分性、相关说明的严谨性、市场及区位分析的深⼊程度等⽅⾯。

为了使评审专家对各等级报告的评定标准有⼀个整体把握,以下从定性和定量两个⽅⾯加以说明。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评分标准只是针对⼀般情况⽽⾔,在评审过程中,由于估价对象及估价⽬的不同,估价报告评审不可能完全套⽤同⼀模式,请评审专家针对不同情况,正确把握评审标准的内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3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3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设施农业是通过综合应用现代工程技术、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的要求控制生产环境,从而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现代农业。

发展设施农业可以有效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对保障农产品供给、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充分发挥设施农业在推进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中的作用,加快“菜篮子”工程建设,现就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思路、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一)发展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两区两带多群落”为重点,结合“菜篮子”工程建设,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强化生产标准,优化设施结构,完善配套技术,提高装备水平,充分挖潜,扩大规模,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加快发展,增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效益稳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

1.政策引导,规划先行。

按照农业发展布局、区域功能定位,制定发展设施农业相关政策。

2.市场导向,农民主体。

发展设施农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突出农民生产经营和市场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3.分级负责,积极推进。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联动、政策集成、资金聚焦、资源整合”的工作机制,重点在规划、土地、基础设施配套和技术、市场服务等方面加大对设施农业的扶持力度。

各相关区县政府是设施农业的组织实施主体,对本地区设施农业的发展负主责。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农村推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农村推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农村推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7•【字号】宁政办发[2008]30号•【施行日期】200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农村推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30号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七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07〕89号)精神。

自治区决定从2008年开始,在全区农村推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以促进全区“少生快富”工程和纯女户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在全区农村推行“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是贯彻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又一项好政策,有利于补充和完善“少生快富”工程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有利于转变农民群众的生育观念,控制人口增长;有利于解决“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家庭的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奖励扶助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规范程序,抓好落实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部山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提前实施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7〕22号),认真抓好落实。

要严格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四权分离”运行机制,确保奖励扶助金到户到人。

三、统一政策,严格把关要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77号令)的规定,对“少生快富”工程纯女户的资格确认,采取逐级审核、张榜公布、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当年符合奖励扶助对象准确无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沿海市、县海岸线修测成果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沿海市、县海岸线修测成果的批复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沿海市、县海岸线修测成果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1.24
•【字号】闽政文[2008]30号
•【施行日期】2008.0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沿海市、县海岸线修测成果的批复
(闽政文〔2008〕30号)
省测绘局、海洋与渔业局:
《关于批准福建省沿海市、县海岸线修测成果的请示》(闽测〔2007〕24号)文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福建省测绘条例》,经研究,同意省海域勘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修测的福建省沿海市、县海岸线修测成果,并授权你们发布。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

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法规类别】特种行业和危险品管理【发文字号】晋政发[2008]30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8.11.03【实施日期】2008.11.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晋政发[2008]30号二○○八年十一月三日)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有:(一)贮罐区(贮罐);(二)库区(库);(三)生产场所;(四)压力管道;(五)锅炉;(六)压力容器;(七)煤矿(井工开采);(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九)尾矿库。

重大危险源分级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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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政[2008]30号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各村、乡直单位、企业:今年以来,我乡有关单位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积极推进“隐患治理年”和“基层基础建设年”的各项工作,全乡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的态势。

但隐患排查治理进展不平衡,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仍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为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我乡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根据《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2008]21号)精神,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于4月下旬至7月底在全乡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进一步促进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单位监管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隐患分级治理、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推动“隐患治理年”和“基层基础建设年”各项工作的落实。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确保综合督查对各单位的督查率达100%、专项督查对行业领域重点单位的督查率达100%、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率100%,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切实把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降下来,实现全乡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督查行动由乡政府统一部署,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办)负责综合协调。

督查方式突出“四个结合”: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督查行动与效能监察相结合、督查过程与隐患治相结合。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政人办[2008]10号)要求,全面深入地开展好自查;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乡效能办对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实行效能监察;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参与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

三、督查内容(一)综合督查的主要内容1、各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情况;2、各单位贯彻落实《福建省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暂行办法》(闽安委[2008)9号)和《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政人办[2008)10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等情况;3、各类事故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落实情况;4、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5、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因素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6、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二)专项督查的主要内容道路交通、消防、冶金、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贯彻执行情况。

具体督查内容和督查方案由乡直各有关牵头单位按照《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政人办[2008]10号)和县直有关部门制订的专项督查方案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研究制订。

四、职责分工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工作要求,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抓好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的落实。

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如下:(一)乡政府安办牵头负责全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综合指导、协调,组织综合督查;负责冶金、石油、竹木加工以及有关服务企业;负责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派出所牵头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消防、烟花爆灯安全专项督查。

(三)乡公路站负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公路施工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四)国土资源所牵头负责地质灾害、无证采矿和超层越界采矿排查、取缔的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五)水利工作站牵头负责水利行业、在建水电工程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六)农机站牵头负责农机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七)供电所牵头负责电力企业和供电设施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八)林业站牵头负责林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九)中心校牵头负责学校安全生产专项督查。

上述各单位同时要加强对监管职责范围内易受台风、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督查。

五、督查方法(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

全面听取所到各单位关于隐患排查治理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二)深入实际,现场督查。

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真实情况。

(三)座谈交流,听取意见。

适当组织召开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一线工人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和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倾听他们的意见和想法,商讨安全生产对策措施。

(四)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能当场解决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要告知乡政府和企业,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必须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

(五)反馈意见,分级督办。

在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过程中,各单位集中并以书面形式向乡安办通报督查情况及发现的隐患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

被督查单位必须按各单位的要求认真研究整改隐患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措施。

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由各单位实施挂牌督办。

六、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主要单位要亲自研究部署,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自查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负起责任,抓好工作落实。

各单位总结分析督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综合协调和信息汇总。

乡政府决定成立岭腰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乡长叶金星任组长,纪委书记陈胜进、副乡长杨陈和、副乡长汤章良任副组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加强组织领导。

乡政府将此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列入2008年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确保全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二)周密部署落实。

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和市有关部门制订的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订具体的督查工作方案,明确督查内容、要求和责任,于5月上旬将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部署、落实到村企业,并将有关情况报乡安办。

要充分利用宣传单、横幅、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做法、成效和经验,并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大宣传力度。

要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接受群众举报,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督查不力、整改事故隐患不认真的,要予以通报。

(三)突出工作重点。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在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的同时,必须抓住重点和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解决。

特别是要重点督查故频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重点行业,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颇域),安全生产基础差、管理乱、水平低、存在重大隐患以及“三合一”场所等重点单位,以及易由自然灾害因素引发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场所。

对上述重点必须逐个督查到位,不留死角、不留后患。

(四)建立督查机制。

要按照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督查行动与效能监察相结合、督查过程与隐患治理相结合的方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属地监管”原则,建立健全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机制。

乡安委会将于5、7月中旬,组织综合督查组,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部署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从5月份起,乡直各牵头单位要组织专项督查组,原则上每月开展一次督查活动。

各单位要经常性地组织督查行动,督查情况要及时向乡政府报告,并抄送乡政府安办。

(五)加强效能监察。

乡(效能办)要把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纳入效能监察范围,会同乡安办,加强对各级各部门部署落实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全过程的效能监察,确保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有序推进、真正落实、取得成效。

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部署不认真、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督查不严格的单位和有关人员,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六)广泛宣传发动。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宣传单、横幅、电视等新闻媒体,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加大对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广大职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要善于发现百日督查行动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加以总结推广,运用典型推动工作。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防止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不认真、走过场。

(七)加强信息报送。

各单位要逐级建立信息沟通和情况汇报制度,及时总结、分析、研究专项督查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专项行动信息报送,及时反映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期间,各单位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乡政府安办,并于7月15日前提交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由乡安办汇总报县安监局。

二00八年五月四日抄送:县政府、县纪委、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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