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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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

浅谈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

浅谈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p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特征刑事和解也被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被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

它的基本内涵是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通常是一名社会自愿人员)的帮助,使被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为了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被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被害者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复归社会。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的刑事问题解决机制,弥补常规的刑事案件解决方式的不足,它的核心在于恢复性司法,其理论价值在于正义的恢复,而正义的恢复的途径存在于被害恢复与加害恢复两个基本方面,强调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兼顾了犯罪人的社会复归,主要表现为两个最基本的特征——“参与性”和“恢复性”。

所谓的“参与性”,就是在处理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主体将不再局限为国家和犯罪人,而是吸纳其他与犯罪有关的人加入到处理犯罪的案件的过程中,特别是被害人加入其中与犯罪人沟通交流,作出协商。

而所谓的“恢复性”则是通过一系列的司法活动,努力恢复到犯罪前的社会秩序和个人状态。

通常通过协商,犯罪人通过认罪、道歉、赔偿等方式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亦使加害人通过积极负责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家庭和社区人员的谅解。

二、刑事和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刑事和解以其全新的理念和良好的实验效果引起了人们的兴趣。

但是就总体来说,作为一种新的争端解决方式,存在美丽诱惑的同时,也存在着理念上对传统刑事司法的挑战、人们对它功能上的怀疑、程序上的缺陷等问题,这些方面显然也直接导致刑事和解制度相当的不成熟。

(一)基本理念的碰撞首先表现在犯罪性质上,刑事和解制度在实体法领域内涉及到对犯罪本质的认识的重新界定。

刑事和解的个人本位主义价值观与现行刑事法的国家本位价值观形成了鲜明的对立与冲突。

传统理念中,犯罪被视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这种观念将犯罪视为个人挑战既存的社会秩序的行为,因此作为报应性司法的推导结果,犯罪就理应成为由国家代表个人来行使惩罚的权力。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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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 还凭 借缩 减诉讼 中的事 实或 法律错 误 , 起到保 障 整个 司法 制度 信誉及 其 正 当性 的作 用 。 再次 ,宽 严相济 是 刑事 和解 建立刑 事政 策基础 。 随着 我 国法治 进程 的发 展 。 刑化 的思 想也 逐渐 为我 轻
解后 . 国家 专 门机关 对 加 害 人不 追 究 刑 事责 任 、 除 免 处罚 或者从 轻处 罚 的一种 制度 。 刑 事 和 解 是西 方 恢 复性 司 法 理念 与 我 国传 统 文 化思 想 在创 建 社会 主 义 和谐 社 会 的 背景 下 实 现 的有
性 正 义关 注的焦 点则 是被 害社 会 的利益诉 求 。其 实 , 与其将 司法限定 为报 应 , 不如 把司 法为恢 复 。如果 犯
昂 , 其取 得 的积极 效果 却相 当有 限 。恢 复性 正 义主 但
要体 现 了一种 被害人 的宽 恕 心理 和要求 补偿 的心 理 。 报应 正 义关 注 的核 心 问题 在 于犯 罪 和刑 罚 的因果 关 系 . 带来 的直 接后 果就 是犯 罪人 被标 签化 。而恢 复 其
ao) t n尝试 方 案…。在 我 国 , i 刑事 和解 是指 以协 商 合作 形式 恢 复原 有 秩序 的案 件解 决 方 式 ,是 在 刑 事诉 讼 中 . 害人 以认罪 、 加 赔偿 、 歉等 形式 与被 害人 达成 和 道
机交融 ,在 对刑 事实体 法 与程序 法 理论 的反 思 中 , 刑
被 害人 和被 告人 的保 护通 过 鼓 励 犯罪 人 以 积极 承担 责 任 的方式 向被 害人 真诚 道歉 以及补 偿 , 而减 轻被 从 害人 因犯罪所 遭 受 的物质损 失 , 最终 真正修 复 犯罪创 伤 的功 效 。实 际上 , 在本 质上是 兼被 害人 与被 告人 它 之保 护 的新 司法模 式相 契合 。其 三 , 事和 解体 现 了 刑 当事人 自治 意识 , 高 了诉 率 。刑事 和解是 一种 契 约 提 式 治理 。 它不 仅 以 纠正 解 决为 出发 点 , 且充 分 考虑 而 诉讼 主 体的利 益 。 当事方 在 现实地 考虑 自我 利益 的 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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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控制之下 。 基 于 以上几点 ,被害人和加害人双 方法 德等西方 国家 , 制度化的刑事和 解 已初现雏 形。法 国议会通过对 《 国刑 事诉讼法典 》第 法 13条 的补充规定 : 共和国检察官如 认为进行 调解可 以保 2 “ 证 受害人受到 的损失得 到赔偿 ,可以终止 因犯 罪造成的扰
三 、我 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渊源与现状 ( )我 网刑事和解制度 的渊源 一 法律作为调整宅 会关系规范人类社会生活 的予段 , i - 足一 个 民族文化的重要部分。 讼法律 意识作 为法律 文化 的重要 诉 组成分 , 最能体现 }人们对法律的感性与信仰程度 。与两方 j 1 社会泛 讼主义传统相反 ,“ 无讼 ”思想在中 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根深蒂 , 直垒今天仍对我们的观念和行为模式存在着 不可忽视的影响。 在这样的一个传统 下, 我们不能不说刑事和解制度 与我 国的传统法律 思想有一种天然的亲和 性。在 中国的 民间, 私 了历来就是纠纷解决 的主要途径,即使是在 当前也是如 。 虽 然我 国有着 “ 了”的纠纷解决传统 ,但是现行 的刊法理念 私 却成为刑事和解主要 的阻碍因素: 第一 ,被害人保护 的思想没有得 到确 ; 第二 , 刑事和解领域 中的个人本位主义的价值观与 目前 广大 司法 工作人员 中流行的国家本位 的价值观对 立与冲 突; 第三 ,公安、检 察机 关的权力过大 ,被害人和加害人都
乱, 有助于罪犯重返社会, 在就其作出公诉决定之前, 并征
得各方 当事人的同意 ,可 以决定实行调解 [] . 3
(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现状 二 建 国后,我 国强调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 的保护 ,对于被 害人的保护缺乏理论和实践依据 。 近年来 ,刑事立法和司法 领域吸收 了一些英 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思想理念 , 对于个人 权益的保障也渐渐提 到了议事 日程上来 。 但是 , 事和 解尚 刑 处于探讨和小规模 实践的阶段 。 从立法上 , 国 《 我 刑事诉讼法》 第一 百七 十二 条规 定“ 人 民法 院对 自诉案件 ,可 以进行调解; 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 可以同被 告人 自 行和解或者撤 回 自 。 诉 ”但仅仅限制于 自诉 案件 的适用 。[] 5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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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提出一个 合理预期, 进而达成双方 自愿履行的协 议, 被害人 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赔 偿。Ⅲ其次 ,传统的司法体制对于犯罪人重返社会不够重
视, 仅仅通过宣判而终结诉讼往往不能使犯罪人认识到 自
防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 , 罪名和刑 罚都是法律 明文规定
的, 行 为人 在 犯 罪 前 就应 当知 道会 受 到 的刑 罚 , 进而 在 权 衡 之 后 再 决定 是 否 为之 , 法律 其 实 是起 到 了一 种 威 慑 和 预 防
2 0 1 3年 4月
湖 北警 官学 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Hu b e i Un i v e r s i t y o f P o l i c e
Ap r . 2 01 3 No. 4 Se r . No . 1 39
第4 期 总第 1 3 9 期
3 . 提高效率 。 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投入与司法产出之 比, 是衡量 司法 正义 的一个重要指标 。 与传统 的以惩罚为 目的 的刑事诉讼模式不 同, 刑事和解制度 能使某些案件绕过法 庭诉讼阶段或者简化法庭诉讼程序, 快速有 效地 了结案件 , 以较少的资源投入来换取预期 目标的实现 , 避免 了人力、 物
个成员侵犯 了另一个成员 的合法权益 , 那么他就要对被 因, 被害人往往不能从犯罪人那里获得与损失相 当的赔偿,
害人 的损 失进行赔偿 。然而 , 在司法实践 中,由于种种原 刑事和解 制度 的出现, 使他们能够面对面地进行协商 , 犯罪 人为使 自己在刑事上受到较轻的处罚, 往往愿意积极赔偿 被害人 的损失 , 这 就是矫正 正义 的价值 。
的出现使得情况大不相 同, 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 更能体

试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 章 编 号 ]0 5 3 1 (0 0 0 — 15 0 文 10 - 15 2 1 )6 0 0 — 3


刑 事 和 解 的 概 念 及 其 发 展 历 程
二 、 国现 行 刑事 立 法 中不存 在 刑事 和解 制度 我
我 国 现 行 《 事 诉 讼 法 》 12条 规 定 :人 民法 院 刑 第 7 “
( ) 利 于 弥 补 被 害 人 因犯 罪 造 成 的 损 害 一 有 刑 事 和 解 以被 害 人 利 益 为 中心 . 大 提 升 了被 害人 大
的诉 讼 地 位 . 强 了被 害 人 在 解 决 刑 事 纠 纷 中 的 主 动 权 增
对 自诉 案 件 , 以进 行 调 解 ; 可 自诉 人 在 宣 告 判 决 前 , 以 可
( ) 事 和解 的概 念 一 刑 刑 事 和解 是 指 刑 事 诉 讼 过 程 中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危 对
害 程 度 低 、 会 负 面 影 响小 、 害 人 与被 侵 害 人 自愿 接 社 侵 受 和 解 , 正 式 达 成 民事 赔 偿 和 解 协 议 的 , 法 机 关 依 并 司
[ 要 ] 事 和 解 作 为一 种全 新 的 纠 纷 解 决 模 式 ,符 合 我 围 “ 为贵 ” “ 家 宜 解 不 宜 结 ” 摘 刑 和 、冤 的古 训 , 利 于 弥 补 被 有
害 人 因犯 罪 造 成 的 损 害 ; 利 于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 进 社会 和谐 ; 利 于 节 约 司 法 资 源 、 高 司法 效 率 。 国 现行 刑 事 立 有 促 有 提 我 法 中不 存 在 刑 事 和 解 , 有 关 刑 事 和 解 的思 想 萌 芽 越 来 越 多 地 出现 在 我 国 的 司法 实 践 中 。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应 顺 应 国 际 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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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 解 , 要苛 责 ,因 为他 们 才是 最值 得宽 容 的对象 。 不
3 .基本 事实 清楚 ,基本 证据 确实 充分 。事 实不 清 、
证据 不 足 、定性 不 准 、责任 不分 ,就仓 促 地进 行刑 事 和
教育 、改造 的难度 不大 ,易于进 行加 害恢 复工作 。… 实践
表 明 ,对这 两类 犯 罪适 用刑 事 和解 都不 会危 及 国家 刑 罚
权 的实施 。
累 了许 多 宝贵 的经 验 ,更在 司法 实践 中发 挥着 越来 越重 要 的作 用 。但 是 ,刑事 和解 的制 度如 何构 建 ,各地 理解 各 异 ,做法 不 一 。本文对 此 作些 初步 的论 述 ,以期 对立 法 和 司法实践 有所 帮 助 。
罪 ,及 公职 人员 的 职务犯 罪案 件 ,由于侵 害 的是公众 的
利 益和 国家 的利 益 ,且公 权具 有 不可 让渡 性 ,这类犯 罪 也 不能适 用刑 事 和解 。
二 、适 用 对 象
适 用对 象 为未 成年嫌 疑人 ,以及 成年 犯罪 嫌疑 人 中
作者简介 :冯涛 ( 97 ,男,硕士研究生. 18一) 研究方向:法学

三 、 适 用 条 件
1 .犯罪 嫌 疑人认 罪 。这是适 用 刑事和 解 的首要 条件 和先 决 条件 ,认 罪 意味 着犯 罪嫌 疑人 已经承认 犯 罪行 为
是 自己所 为 ,已经认 识 到 自己 的犯 罪行 为对 被 害人 造成
、Leabharlann 适 用 范 围 刑 事和解 在 审查 起诉 阶段 的适 用 范 围主要 包括 轻微
严 重暴 力犯 罪 和公 害案件 不适 用 刑事 和解 。鉴 于传 统 的社 会舆 论 和被 害人及 其 家庭对 严 重暴 力性 犯罪 的极 度 痛恨 ,对 于这 类犯 罪必 须施 以刑 罚 ,不 能适 用刑事 和 解 。对 于公 害 案件 ,比如 国家安全 、危 害公 共 安全 的犯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以刑事被害人保护为视角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以刑事被害人保护为视角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 t
2 0 . (下 ) 0 93
{占 I 缸会 } I
论 我 国砌 亭和 解制 良 的 匏建
以刑事被 害人保护 为视 角
毛 娜
摘 要 注重人权保护是 当今世界各 国立法所关注的重大课题, 也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刑事被害人, 作
为犯 罪行 为直接侵 害的 受害者 , 罪行 为所造 成的 物质损 害和精神损 害 的直接承 受者 , 其权 利进行 全 方位 的保 护 , 于和 犯 对 对 谐社会 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具有推动作用 刑事和解制度近年来一直是我 国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 其不仅
具有大家已经熟知的优越性, 而且对于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也具有重要 意义, 因此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应注重对刑事被
人保护现状不容 乐观 。 第一 , 被害人 的权利缺位或者是受到限制 : 如 自诉权的行使相 当严格 , 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等 ; 第二. 缺乏 被害人司法援助制度 : 第三缺乏相应的安全保护制度 近年来 , 学者 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立法建议 、 制度改革措施等, 以其达 到保护刑事 被害人的 目的。 笔者认为 , 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 , 对于保护刑事被害
人 的权 利 具有 重 要 的意 义 。
首先,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 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 价值一样。 可 以说 ,法律 的目标( 。 “ 在司法过程的意义 上) 就是实现正 义。 在人类 历史的发展过程中, 们关于正义的视 角从复仇正义发 人
展 到 报 复 正 义 , 渐 变 成 今 天 的 复 和 正 义 。复和 正 义 理 论 认 为 , 罪 又 犯 破 坏 了 加 害 人 、 害人 和社 会 之 间 的 正常 利 益 关 系 , 调 对 被 害 人 、 被 强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

()刑 事和解 适用 于轻微 刑事 案件 ,包括 各类过 失犯 罪 , 1 以及 亲属邻 里关系 中的盗窃 ,数 额不大 的诈骗 、敲诈勒 索等 。 上述轻 微刑 事案件 中的犯 罪行 为 主要 侵犯 了被 害人 的个人 利
益 ,对公 共 利 益 的 损 害 较 小 ,适 用 刑 事 和 解 不 致 于造 成 对 被 害 人、犯罪人利益保护和公共利益保护 的失衡 。 () 不适用 于重 刑犯罪 和公 害案件 。严重暴 力犯罪行 为人 2 主动认罪 的可能性甚微 ,以和解来换取刑罚 的折扣无 疑会 极大 地损 害公共利 益。对于公害案件 ,比如危害 国家安全 、危 害公
4 、刑 事和 解 的提 出 与 受理 。
三、刑事和解的价值取向
刑事 和解在世 界范 围内的兴 起和推 广有其 内在 的合情 性 、 合理性和合法 性 ,其价值意蕴 主要体 现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一是 改善犯罪嫌疑 人与被害人之间 的关 系 ,促进社会 的和谐 。二是 有利 于矫 正犯 罪 ,实现犯罪嫌 疑人 的再社会化 。三是有效 提高 诉讼效率 ,降低诉 讼成本 。任何资 源都是有 限的 ,国家对 司法 资源 的投入 在一定的时间 内是相对 稳定 的 :一方面刑事 案件数 量持续上 升 ,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 不断加大 ;另一方 面轻微的 刑事案件 所 占比例越来越高 ,大量 司法资源 被消耗在 应对不严 重 的犯罪 和犯 罪嫌疑人身上 ,影 响了重大刑事 案件 的办理。 因 刑事和解 能使 某些 案件的处理绕开 审判程序 ,快 速 、合法 、有 效地解决大量轻微案件 的责任归属 ,使 司法机关合理 配置资源 , 全面提高诉讼效率 。
囝师 览 博
构建我 国刑事和解 制度 的思 考
陕 西省 人 民检 察 院

我国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构建

我国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构建

我国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构建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对刑事和解的探索和实践,起源于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处理,尤其是轻伤害案件和交通肇事案件。

对此类案件允许被害人与犯罪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展开协商,对于犯罪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司法机关可以酌情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

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制度在诉讼阶段践行并要与刑事诉讼法结合,应当以审查起诉阶段为平台,并且应当以不起诉的形式作出,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不起诉制度,唯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优势。

刑事和解不诉制度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在检察官的主持下,通过加害人向被害人认罪悔过,征求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由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一、我国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现状随着近年来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的兴起和我国倡导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从2002开始,我国基层检察机关开始在轻伤害案件办理中探索刑事和解机制,其后其后,案件范围逐渐扩大到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等轻微刑事犯罪。

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审查及处理。

全国司法机关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认同达到了空前的高潮,刑事和解不诉在我国司法实践当中也遍地开花。

二、我国刑事和解不诉制度存在的问题任何一项新的制度的出现和实行都必然伴随许多问题的产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

在经历了的一段时间的现实检验后,刑事和解不诉制度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困惑也逐渐浮出水面,主要表现在:(一)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定刑事和解案件在处理方式上不平衡、刑事和解程序不规范、调解方式单一、赔偿缺乏标准等,这些问题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试行当中频繁出现的根源就在于刑事和解制度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定。

刑事案件中往往都涉及到人身自由等重大利益,因而在实施和解时,对案件的性质、情节等都有着严格的要求。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

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


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意义
“ 人民法院对 自 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 自诉人在判决宣告 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 自 ” 诉。可见 , 在刑事自
刑事和解制度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 , 经由国家专门
机关的主持加害人和被害人进行协商或由加害人和被害
人直接进行沟通、 协商 , 从而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 并经 由 人 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可后生效, 继而对加害人 从轻、 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刑事 和解制度是现代刑法学界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方
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实践中刑事和解的 制度模式大致有以下四种 : 一是转处模式: 这一模式应用
和解制度的追求 目标和价值理念不谋而合 , 为刑事和解 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 最后, 刑事和解程序的雏形已经基本形成, 为我国刑 事和解程序的统一奠定 了基础 。在各地的司法实践中, 司法机关都在尝试用和解的方式来解决案件纠纷, 在刑 事案件中也不例外。另外 , 各地的规章制度对于刑事和 解制度的具体实施也做 了相应的规定 , 针对当地的不同 情况, 制定了和解的具体实行规范等 , 虽然各地的规定不 尽相同, 但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形成 了提供了较好的 雏形, 日 为 后我国确立统一的刑事和解制度奠定 了实践 基础。… 三、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构建 面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大量刑事和解的实例, 而司 法界和理论界却对其规定和研究还不尽一致, 导致了这 种制度在我国统一适用的重重阻碍 , 因此, 尽快对我国的
中图分类号: 1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5 4 (0 1 6 0 9 - 3 D9 51 4 A 1 0 - 9 72 1) - 0 0 0 0
摘要 : 刑事和解制度作为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部门探索的解决刑事纠纷的新途径 , 它通过和解 } 生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及其构建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及其构建

浅析刑事和解制度及其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领域引入的一项新制度,它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主动协商,达成一定程度的和解协议,由法院进行确认并宣告有效,从而达到减轻法律后果、促进和解的目的。

刑事和解制度的出现,对于推动和谐社会构建和刑事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作用,但其推行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的挑战。

本文将分别从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构建模式以及推行中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既有实际需要的社会环境,也有相关学术理论的支撑。

首先,刑事和解制度是在日益增加的非正式社会规制背景下产生的。

在中国传统的人际关系中,和解、调解、仲裁是人们解决矛盾、化解冲突的常见方式。

此外,在法律规范体系逐渐完善的同时,刑事诉讼程序也出现了一定的缺陷。

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主要是针对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忽视了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重要性。

因此,在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中,法院仅能采取常规的诉讼方式进行处理,费时费力,不仅加重了司法负担,而且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一种无意义的折磨。

因此,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快速化解矛盾、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其次,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还与相关学术理论的支持有关。

随着现代文明和社会变革的日益深入,和解概念逐渐进入社会货币法学的领域,并逐步发展成为法律制度。

在“和解”概念的含义方面,笔者认为其不应该局限在传统意义上“两个人之间的和解”上,而应该作为一种在法律框架中实现个人自由、平等、合法利益的统一实践,体现依法惩罚与和解调停的目标实现。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模式1.依法构建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应该是在依法基础上构建的,必须建立在法律规范框架内部实现的和谐理念之上。

双方的和解协议必须依法成立,其权利和义务应该得到完整保护,即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等多方面,通过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为刑事和解提供运作保障。

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探究论文

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探究论文

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探究论文【论文摘要】近年来,刑事和解逐渐进入我国法学界的研究视野,司法实务界也开始积极探索和试行。

作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一种阶段性表形形式,刑事和解对于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突出的作用。

文章对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提出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想和一些建议。

【论文关键词】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制度构建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含义刑事和解又称受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受害人与加害人会议、当事人调停或者恢复正义会商,一般是指在犯罪发生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人与被害人直接商谈、加害人以认罪、道歉、赔偿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司法机关予以认可并作为对加害人刑事处分的依据。

[1]刑事和解的目的是弥补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恢复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二、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可行性分析(一)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刑事犯罪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对社会秩序的一种冲击和破坏,和谐社会的核心需求就是要将被冲突或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予以恢复。

刑事和解制度的根本价值是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它保障了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犯罪进行了有效的调控和预防,维护了社区的安定和谐,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民主精神和以人为本的精神,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多元化的解决纠纷,进行司法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它的价值取向和目标与和谐社会的特征是一致的,并能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发挥积极作用。

[2](二)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重要刑事司法政策,是检察机关正确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指针。

宽严相济的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做到既要有力打击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宽严相济,讲究在突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犯罪区别对待,实行“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重罪重判,轻罪轻罚。

[3]刑事和解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具有一致性,对于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执法理念,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制度构建——以制度价值为向导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制度构建——以制度价值为向导
障。
口姚 淑 芬 周 姿 宏 梁 高群
( 江财经学院法学院, 江 浙 浙
惩 罚犯 罪 固 然 重 要 , 复 原 有 的被 破 恢 坏 的社 会 秩 序 则 更 为 关 键 , 事 和 解 制度 刑
能有效地平 复被害人的情感 , 能从经 济 也
随 着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 严 相 济 刑 事 政 宽 策 等 理 念 的 提 出 , 时 伴 随 着 犯 罪 学 研 究 同 从 被 告 人 中 心 到 被 害 人 中心 、 报 复 正 义 从 到 恢 复 正 义 的 转 变 , 以平 复 被 害人 情 感 、 弥 补被 害 人 损 失 、 出被 害 人 在 刑 事 诉 讼 突 中 的主 体 地 位 的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逐 渐 进 入 人 们 的视 眼 并 引起 广 泛 讨 论 。 事和 解 制 刑 度 体 现 了 公 正 、 率 的 法 律 价 值 , 合 了 效 契 构 建 和 谐 社 会 、 维 护 公 平 正 义 的 时 代 主
题 , 到 了广 泛 的 认 同 ,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得 在 中 也 得 到 相 应 的 适 用 。但 是 , 具 体 实施 在
R c nia o , 称 VO , 是 指 在 犯 罪 eo clt n 简 ii 即 后 , 由 调 停 人 , 加 害 者 和 被 害 者 直 接 经 使 相谈 、 商 , 决 纠 纷 冲 突 。 目的是 恢 复 协 解 其 加 害 人 和 被 害 者 的和 睦 关 系 , 并使 罪 犯 改 过 自新 , 归 社 会 。 复 笔 者 认 为 , 刑 事 和 解 应 包 含 两 个 流 程 , 先 是 被 害 人 与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首 被 在 调 停 人 的 主 持 下 就 有 关 经 济 赔 偿 和 赔 礼道 歉 等 达 成 谅 解 协 议 , 后 在 谅 解 协 议 然 的基 础 上 经 被 害 人 要 求 或 同 意 , 法 机 关 司 根 据 案件 的 相 关 情 节 和 被 害 人 的 意 愿 , 依 法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从 宽 处 理 。 陈 光 被

浅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浅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作 为一种 新型 的刑 事 问题解 决机制 ,刑事和 解制 度正 是 以 加 害人 可充 分阐述 犯罪给 他们 的影响及 对刑 事责任 的意 见等方 “ 兼顾被 害人与 加害 人合法 权益 的双 重保护 功能 , 最大 限度地 恢 面 内容 , 择双方 认 同的方 案来 弥补 犯罪 所造成 的损 害; 选 在刑事
定 的成果 : 全面 而系 统地 介绍 了刑事和 解制 度 的相 关理 论 , 例如 害人 谅解和 改过 自新、 尽快 回归社会 的双重 机会 。0 《 刑事和 解》和 《 事和解 的 内涵 与法律 定位再探》 ; 0 刑 。 论述 了在我 通 过对 以上两 种观点 的比较 , 我们 不难 发现许 多共 同点, 即
刑事和解 是让犯罪人和 被害人 面对 面接触 , 司法人 员、 让 20 年 I 0 6 O月 I 1日中 国共产 党第 十六届 中央委 员会第 六次 者 认 为,
全体会 议在北 京召 开 。 会全 面分 析 了形 势和任 务 , 究 了构建 志 愿者 等作 为中立 的第三者进 行调解 , 过沟通 和交 流 , 大 研 通 犯罪人 社会主义和 谐社会 的若干 重大 问题 , 出决定 , 中共中央 关于 认 识到 自己的行为 的危害 , 作 即《 并用赔 偿损失 、 歉等 方式表 明 自己 道
得到对方和社会 的谅解 , 从而终止 司法程序的做法 。 。 ‘ 构建社会 主义和 谐社会 若干 重 大 问题 的决 定》 该决定指 出:社 的悔 过心情 , 。 “ 会 和谐是 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 的本质 属性”“ 会和谐 是我们党 不 另有 学者 认为 , 事和解 , 指通 过调停 人使 受害人 和加害 人直 、社 刑 是 共 司法机 关根据 具体 懈 奋斗 的 目标”“ 0 0二 O年 , 、3- - 构建 社会主 义和谐 社会 的 目标 接交 谈 、 同协商达 成经济赔 偿和解 协议后 ,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之构建
关键 词 刑事和 解 受害人 加 害人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090 9(000 -5.1 10 .522 1)7 3O 0 碍, 对我 国的刑 事 和解制度 进行构 想 , 笔者 认为 必须做好 以下 几 中图分类 号: 9 5 D 2
刑事和解 的释义


刑事和解 (ii of dr ei i ) v t f ne m d t n又称 受害人与加 害人的 个 方面 : cm- e ao 和解 、 害人与 加害人 会议 。 受 它 的基本 含义 是指在 犯罪发 生 以 1根 据我 国国情 对刑 事和解 制度进 行改 良 . 后 , 由调停 人的帮 助 , 经 使被 害人 与加害 人直接 商谈 达成和解 协 议 , 而解决刑 事纠 纷, 从 对于 和解协 议须 由司法机 关 予以认可 。 () 制刑 事和解 制度适 用对 象和范 围的盲 目扩 大, 1抑 根据罪 责 刑相适 应原 则 , 一种 犯罪行 为的危 害越大 , 制止这 种犯 罪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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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 国刑 事哥 解制 度之构建 口
孙 溢 晗
摘 要 本文首先简要 的介绍了刑事和解的含义, 并在此基础上就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作 了相关阐述, 以期对我 国刑 事和解制度 的构 建和 完善有 所助 益 。
另外 ,达成 的和 解协 议的 内容直 接影 响对加 害人 刑事责 任 的处 段就 应该 越强 有力 。被害人 、 害人 、 会三 方的利 益应 当在最 加 社 置。 刑事和解 是在 现代法 治环 境下 , 私法领 域 中的契约 思想在 公 大 限度上 保持平 衡 。做到 “ 宽严 相济 ” 不应将 刑事 和解制度 而 法领域 中的渗透 , 和中 国历史上传 统的“ 了” 它 私 的区 别在于 由司 用于 一切刑 事案 件 。 0 法机关 的监督 和确认 , 证 了纠纷解 决 的有效性 、 保 合理性 和正 当

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探讨

构建刑事和解制度探讨

2023-11-08contents •引言•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探索•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对策建议•结论与展望•参考文献目录01引言当前刑事司法体系中,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存在一些问题,如诉讼成本高、时间长等,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降低司法成本、提高解决效率等优点,因此具有研究价值。

刑事和解对于被害人和加害人的关系修复具有积极作用,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目的探讨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体系提供参考。

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资料分析、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基本理论、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

研究目的和方法02刑事和解制度概述刑事和解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通过协商、沟通、赔偿等方式解决刑事纠纷的机制。

其特点包括自愿性、平等性、保密性和合法性。

刑事和解既不同于传统的刑事解决方式,也不同于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它是一种以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为核心目标的纠纷解决机制。

刑事和解的概念和特点刑事和解的目的在于通过化解矛盾、修复受损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刑事和解的价值在于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同时关注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和加害人的再社会化,体现了现代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要求。

刑事和解的目的和价值VS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刑事和解主要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如未成年人犯罪、初犯、轻微财产犯罪等。

适用刑事和解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加害人与被害人愿意进行和解、加害人有悔罪表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等。

03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探索美国的刑事和解制度主要应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通过调解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同时对犯罪者进行监督和帮助。

美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德国的刑事和解制度采取“附条件警告”的方式,对于轻微犯罪,警方在给予警告的同时附加一些条件,如社区服务等,以实现犯罪者的再社会化。

德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加拿大的刑事和解制度注重调解和协商,对于轻微犯罪,警方会组织受害者和犯罪者进行协商,以达成和解。

探析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运用

探析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运用

探析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与运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为了在司法工作中全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依法加强刑事和解工作,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固具有积极意义。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意义(一)刑事和解的才既念刑事和解称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和解。

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犯罪人以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缺失、复原原状等方式补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人依法从宽处理而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刑事和解的目的是补偿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复原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回来社会。

(二)刑事和解的意义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事纠纷解决处理机制,关于积极快速的解决社会纠纷,妥善的处理社会矛盾,最终坚持社会的稳固起着专门重要的意义。

具体来说,其意义有以下儿点:1.实现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双方爱护传统的刑事案件着重对加害人的刑事追究,认为对加害人进行刑事追究确实是对被害人复原了正义,而被害人遭受的缺失是否得到补偿则看起来不专门重要。

刑事和解作为一个透亮、公止的纠纷解决机制,更能够赢得双方的认同与好感,因刑事和解的达成而免除加害人刑罚,是同时对被害人和加害人的爱护。

2.补偿国家追诉模式的不足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有其严格的程序,在揭示过去的真相方面有局限性,往往不能完全查证事实,从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而刑事和解由十其主动权交由被害人和被告人双方,出于各自的利益双方都倾向于达成和解,如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就己经实现对被告人的处罚,从而补偿国家追诉的不足。

3.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刑事案件出现逐步增多的趋势,而国家的司法资源又相对有限,各级司法机关积存案件的情形比比皆是,其结果是造成案件处理的拖拉,老百姓对司法机关普遍的不信任。

建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设想

建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设想

Word文档可进行编辑建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设想学锋周文霞蒋敏章豪杰近年来,随着民本司法理念得深入和恢复性司法得兴起,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以协商合作取代对抗得刑事司法新模式——刑事和解.刑事和解通过对话和协商得方式平和地理性地解决了犯罪引发得刑事、民事纠纷,恰当地处理了被害人、犯罪人、国家之间围绕赔偿与刑罚发生得关系,在利益兼顾得基础上实现了正义得司法恢复.作为一项制度,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认为刑事和解应有一个完整得系统,具体由以下这些要素有机组成:一、刑事和解得适用范围刑事和解得适用范围即是指刑事和解能够在那些案件中得以适用.理论界对与刑事和解范围得界定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是存在被害人得案件,不管重罪依然轻罪,只要不是非处以死刑不可得案件均能够适用.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和解得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轻损害案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成年人犯罪得初犯、偶犯、过失犯.笔者认为后者得观点过于保守,在司法实践中大量超出该范围得案件也纷纷通过赔偿协议得履行得到了司法机关减轻刑事责任、适用缓刑等量刑上得优待.从法理上讲,积极赔偿在一方面能够使被害人得损失得到及时得修复,有效减轻犯罪所造成得社会危害,在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犯罪人通过自己得赔付行为向被害人谢罪得悔过心理.因此依照罪刑相习惯之原则,刑事和解得犯罪不应受限制太窄,否则既不能习惯审判实践得客观需要又不能体现制度本身应有得平等性.所以,鉴于以犯罪人、被害人为主导得刑事和解本身可能存在因双方过分关注自身利益从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得情况存在,因此关于刑事和解设定一些排除适用得案件范围依然有必要得.wM笔者认为这些不适用刑事和解得案件具体包括:侵犯国家和公众利益得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有意损害致人死亡得案件.同时基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犯罪率居高不下得客观国情以及考虑到刑事和解制度必要得探究和实践过程,笔者认为能够对刑事和解得适用范围界定应当有一个渐进得扩大过程.在目前能够考虑先关于要紧侵害个人权益得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刑事和解.而关于犯罪人系累犯、再犯得案件以及具有黑社会性质或者恐惧组织性质得持械损害、聚众斗殴及其他情形得刑事损害案件慎重有选择地适用刑事和解.二、刑事和解得适用条件从国外立法以及目前刑事和解得探究实践来看,刑事和解应当具备主观、客观两方面得前提条件.一是主观条件:犯罪人认罪和犯罪人、被害人自愿参加刑事和解;二是客观条件:案件事实差不多清晰、证据差不多充足.三、刑事和解得启动程序从原则上,只要是在刑事和解适用范围内得案件,符合刑事和解得适用条件就能够启动和解程序.然而出于规范化得考虑,在审判时期得刑事和解具体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启动:一是犯罪人或者被害人自己或者通过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代为提出和解请求;二是司法机关通过筛选后关于符合和解条件得案件,犯罪人和被害人没有提出和解要求得,则由法院告知能够进行刑事和解.在和解程序启动后,法院应将和解过程中应当知晓得权利义务及相应程序以书面方式进行释明.之后,双方能够自主选择自行和解、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及法院调解.如选择前两种方式进行调解则法官可基于案件得实际情况限定一定得和解时刻,以防止因和解致使案件审理过分拖沓.由于刑事和解以自愿为基础,因此在和解过程中假如任何一方自行退出,和解程序马上终止.四、刑事和解协议得内容目前来看,刑事和解协议得内容一般包括三方面:犯罪人认罪并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道歉;犯罪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表示谅解并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协议得内容体现了双方在和解过程中通过沟通交流实现了精神抚慰、达成了物质赔偿以及刑罚建议得合意.但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就赔偿项目而言不应限制于赔款得单一方式,而应是多元化得,如劳务补偿、公益性劳动、社会服务基本上能够得.依照案件得具体情况和当事人得喜好进行自由选择,既体现了民事赔偿双方得意识自治,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经济能力得限制致使和解不成得现象.实践中也出现了此类做法,例如在山东蓬莱市就有通过给被害人盖房或者种树等方式进行和解得成功案例.能够依照案件类型进行划分,哪些适合经济赔偿,哪些适宜劳务补偿.五、刑事和解协议得审查和效力犯罪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接下来确实是将和解协议递交司法机关审查.审查得结果直截了当关系到赔偿协议是否能发生妨碍刑罚效果得咨询题,因而是刑事和解中得关键一环.借鉴国外得通常做法和现有得实践经验,审查得内容包括:和解协议是否自愿签订;案件种类是否合乎规定;和解协议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解协议是否已履行;和解协议中提出得刑罚建议是否恰当.同时在审查过程中通过向犯罪人、被害人进行核实协议内容,向犯罪人居住地得基层组织了解等方式调查、评估犯罪人得人格情况,在审查过程中也能够邀请公诉机关参加,以保障审查过程得全面性和公正性.关于和解协议得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曾在同意采访时作过完整表述:“关于自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就案件得处理达成和解得,假如不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公正,法院原则上应当采纳;关于公诉案件,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法院原则上也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就刑事追究部分达成得和解,法院在定罪量刑时应当加以重视和考虑,能够采纳得应当采纳.罪行极其严峻得犯罪,如关于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或者危害结果极其严峻得犯罪,即使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得损失,被告人与被害人关于刑事处罚达成了和解,也不妨碍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判处特定刑罚.”其中将案件分为自诉与公诉两类,以区不其法律对这两类规定授予求刑权主体得不同而导致被害人在不同得诉讼程序中地位和对刑罚得妨碍力得不同.关于公诉案件得刑事和解中刑事追究部分得效力,原则上是“在法院刑罚裁量中加以重视和考虑,能够采纳得应当采纳”,既体现了在坚持法院依法行使刑罚权得前提下,也表现对被害人刑罚意见得尊重.具体而言,法院能够在综合全案得基础上,考虑刑事和解得因素,在法定得自由裁量范围内独立选择决定轻刑化、非监禁化、非犯罪化得处罚方式.六、刑事和解得制约监督刑事和解关系到和解双方当事人得利益,而司法机关运用刑罚权又有较大得自由裁量空间.为保障刑事和解严格依法进行,不致损害公共利益,有必要建立相应监督与制约机制.具体而言应包括以下两方面得内容:一是内部制约机制,为保障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恰当适用刑事和解,应建立案件处理得集体讨论和和解案件专项备案制度.关于拟适用缓刑及免除刑事处罚得案件除经合议庭讨论、庭长审批后,还应报请分管院长审批.如案情重大、复杂,还可由分管院长报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二是外部制约机制,在审判过程中达成刑事和解并依其和解效力对犯罪人予以从宽处罚得案件应当将相关和解协议交公诉机关备案以作监督,并能够作为证据在开庭时进行质证;公诉机关能够作出案件量刑建议,并就量刑意见与犯罪人展开辩论.。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的开题报告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的开题报告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现代社会不断发展,对于处理犯罪问题的方法也在不断的创新和完善中。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建立的意义在于通过和解的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犯罪带来的社会损失,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体现法律的人性化和正义性。

二、研究的目的和方法:
本研究旨在探讨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建立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和总结该制度的作用与局限性,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本研究将采取文献综述、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等方法进行深入研究。

三、研究内容:
1.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和历史演变。

2.刑事和解制度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

3.刑事和解案件的受理和程序要求。

4.刑事和解案件的具体操作和实践分析。

5.刑事和解制度的优缺点及改进建议。

6.刑事和解制度在国际刑事司法领域中的应用情况与比较分析。

四、预期成果:
通过深入研究,本研究计划提出以下成果:
1.深入解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程,以及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2.分析刑事和解制度在减少社会成本、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的作用。

3.针对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改革完善建议。

五、研究意义:
研究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促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法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也能够提高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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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的专 门指导试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的规 在西方 国家 , 刑事和解的实践模式大致有 4种 : 范性文件 。
司法模式 , 即重视被害人利益 , 将刑事和解作为提高
比较 中西方刑事和解制度 ,我们不难看 出两者
犯罪人责任的一种手段 ,使用于一切犯罪 ;替代模 存在的差异 : 在西方国家 ,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刑事法 式, 即通常由司法官员在量刑和执行 中使用 , 替代监 律上均有明文规定。 如前所述有关国家相关法律 , 均 禁刑 ; 区调停模式 , 社 即在犯罪发生后 , 犯罪人 被逮 从不同角度明确规定 了刑事和解的具体内容 。在我 捕前 , 由某些特定的社区组织进行调解 , 其特点是与 国, 刑事和解制度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 建议在我国

40 3 ) 1 18
要: 西方 国家刑事和解制度已较 为成熟。 建议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 , 增加刑事和解制度的规定。目 前经济发
展水平已为我 国刑事和解制度 的构建提供 了经济保障 , 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取 向一致 ; 刑事和解虽 与现行 司法模式存在冲突, 但这种 冲突可以通过立法化解。我 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应遵循公 平、 愿 、 害人优先 自 被 和不违背法律及社会公序 良俗等原则 ,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应作严格 限定,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不宜作为刑事和解的 调停人 , 事和解的调停人只能是人民法院。 刑
收稿 1 :0 1 0 — 5 3期 2 1- 7 1
作者简介 : 徐跃飞(95 )男 , 16 一 , 湖南沅江人 , 湖南警察学院教授 , 法学硕士 , 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1 8 Nhomakorabea5 期
湖南警察学 院学报
21年 1 月 01 0
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制度 ,以便统一刑
事 和解 的适 用范 围 、 律效率 。 法 二、 构建 我 国刑事 和解 制度 需厘清 的问题
( 刑事和解是否与刑法基本原则矛盾 二) 关于刑事和解问题 ,有反对者认为刑事和解制 度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认为“ 对犯罪最强有力
( 我 国是否具备刑事和解的经济条件 一) 的约束性不是刑法的严酷性, 而是刑罚的必定性” 阍 。 有人认为 ,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水平还不能为 由于刑事和解制度建立在当事人意思 自治的基础 刑事和解提供经济保 障。①
上 ,且 双方 达成 的和解 协 议最 终得 到 了国家 司法 机
笔者认为 ,我国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经济条件 关的认可。而对加害人在最终 的实体处分上则会获
已经基本具备。 一方面 , 我国改革开放 3 多年以来, 得低于法定刑或免除处罚待遇 ,故有人认为这在一 O
关键词 : 刑事和解; 构建 ; 调停人
中图分类号: 9 52 D 2 .1 4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5 1 (0 )5 0 1 — 5 2 9 — 0 2 1 0 — 0 0 1 4 1 8
刑事和解 , 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 中, 刑事司法无关 ;转处模式 ,即在犯罪被逮捕后起诉 被 害人和加 害人 ( 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 ) 以认罪、 赔 前 , 由和解 中介机构进行调解。【 3 】 偿、 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 以后 , 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 近年来 , 关于刑事和解制度 , 在我 国刑法理论界
制度。i 事和解制度的确立 , 1 刑 目的在于促使加害人 于北京 市政法机关 办理轻伤害案件工 作研讨会 纪 认 罪 悔 过 、 过 自新 、 重 安抚 被 害 人方 面 , 复 被 要》 该纪要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 , 改 尊 恢 , 有
破坏的正义 , 平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 , 恢复 悔罪表现的案件 , 确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 , 已被破 坏 的社 会 秩序 。引入 我 国后 , 刑事 和解制度 引 可 由双方 自行协商解决并达成书面赔 偿协议 ;0 4 20 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烈探讨和积极探索。 年, 浙江省高级人 民法院、 省检察 院、 省公安厅联合 西方刑事和解对构建我国刑事和解的借鉴 发布了 《 关于当前办理轻伤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刑事和解起源与上世纪 7 年代的加拿大 。[ O 2 题 的意见》 1 后 ,该意见规定轻伤害犯罪案件在侦查 、 审
21年 l 01 0月
湖南警察学 院学报
J unlo n n oie a e o ra fHu a P l d my c Ac
0c. t20l 1
第 2卷 3
第5 期
V0 . 3 No 5 12 .
论 我 国刑 事和解 制度 的构 建
徐 跃 飞
( 南警察 学院 , 湖 湖南 长 沙
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 的一种案件处 积极探讨 的同时 ,一些 司法实务部 门也 积极开展了 理方式 , 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 , 实践。02 , 促 20 年 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率先在全 国开 使 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 展刑事和解实践 。20 年, 0 3 北京市政法委发布了《 关


被数十个国家和地 区所接受 ,并得到不同程度的运 查过程中 , 当事人双方 自愿 和解后 , 符合一定条件 , 用和发展。如《 国刑事诉讼法典》英国(9 8 法 、 ( 9 年犯 公安机关可撤销案件 ,检察机关可以作 出相对不起 1 罪与妨害治安法》 (99 和( 9 年青少年司法与刑事证据 诉决定 ; 06 , 1 20 年 湖南省检察院正式实施 了《 湖南省 法》 中都有刑事和解的有关规定。20 年 , 02 联合国预 人 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 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通过 了 《 关于在刑事事项 件 的规定( 试行 ), 》这是全 国第一个 由省级检察院颁 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 的基本原则》 的决议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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