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可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以交通肇事案为样本
当代社 科视 野 2 0 1 3年 第 2期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 讼 中的精 神 损 害 赔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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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交通 肇事 案为 样本
冯 娇 雯
( 上虞 市人 民法院
浙 江上虞
3 1 2 3 0 0 )
摘要 : 我 国在 民法领域 基本 确 立 了较 为 完善 的精 神 损 害赔 偿 制度 , 但 与此 同时 , 刑 事 立法 却逐 步封 闭 了被 害人 通过 附带民事 诉讼请 求精 神损 害赔偿 的 可能性 。这 一立 法 冲突直接 导 致 司法 实践 中 当事人
选择 不 同的诉讼 程序 可 能导致 精神 损 害赔 与不赔 两种 结果 , 严 重损 害法 院权 威 。 为维 护 法律 体 系的统
一
性 和 实现公 平正 义的 立 法价 值 , 我 国应 当建立刑 事 附带 民事诉 讼精 神损 害赔偿 制度 。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 害赔偿 交通肇事 在 上述 两则 案 例 中 , 被 告 均 因交 通肇 事致 人 死亡 而构成 交通 肇事 罪 。案例 一 的 当事人 选 择在 刑事 附带 民 事 诉讼 程 序 中 提 出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被法院驳 回。案例二的当事人选择在另行提 起 的 民事诉 讼 中请 求精 神损 害抚慰 金 , 一、 二 审 法 院均予 以支持 。 上 述案例 反 映 了两个 问题 。其 一 , 同样 构 成 交通肇 事罪 , 为何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 讼 和 另行 提 起 民事诉 讼对 精 神损 害赔 偿 却 有 迥 然 不 同 的判 决 。 其二 , 在 司法 实践 中 , 由交 通事 故 引发 的一 般 侵权
法律 探讨
当代社 科视 野 2 0 1 3年 第 2期
车祸受伤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车祸受伤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车祸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如下:
1.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2000-3000元;
2.九—七级伤残的,以3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2000—3000元;
3.六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15000-20000元;
4.五—二级伤残,以20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精神抚慰金增加4000-5000元;
5.一级伤残等级或者受害人死亡,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2023
【导言】车祸是一种常见的交通事故,不仅会给受害者身体带来伤害,还有可能对其精神造成不可忽视的影响。
在赔偿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包括精神损害的程度、持续时间、对受害者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等。
今天我们就来关注一下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正文】一、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定义车祸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车祸事件中遭受到的精神上的创伤和压力,这种损害通常并不是直接可见的,但却对受害者的生活、工作和人际关系造成了重大影响。
在法律上,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特殊的赔偿金,被视为对受害者精神上痛苦和烦恼的补偿。
在确定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通常需要考虑多方面因素,以保证赔偿金的公平与合理性。
二、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1. 受害者精神损害的程度车祸精神损害的程度可以根据受害者的精神状态和行为改变来判断。
通常而言,如果受害者出现了焦虑、抑郁、恐惧等症状,或者在社交、工作等方面出现了明显的改变,都可以视作精神损害的一种表现。
根据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法律可能会给予相应的抚慰金赔偿。
2. 精神损害的持续时间在确定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还需要考虑精神损害的持续时间。
如果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持续时间较长,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了持续的负面影响,那么相应地,赔偿金的数额可能会更高。
3. 对受害者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另外,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还需要考虑对受害者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
如果受害者因精神损害导致日常生活和工作受到了明显的影响,那么赔偿金的数额可能会相应增加。
4. 医疗证明和鉴定如果受害者主张遭受车祸精神损害,通常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鉴定。
根据医生的诊断和鉴定结果,法律会更加客观地评估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情况,从而确定抚慰金的赔偿标准。
三、车祸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程序1.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如果受害者认为车祸导致了精神损害,并希望获得相应的抚慰金赔偿,通常需要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赔偿。
交通肇事中的受害人能否在刑事判决前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交通肇事中的受害人能否在刑事判决前单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发布时间:2008-12-19 14:33:24--------------------------------------------------------------------------------2008年6月16日22时,天下着中雨,被告杨文敏在喝醉酒后,驾驶桂H82225号轿车由广西平乐二塘往阳朔方向行驶,当行至省道20305线0KM+920M路段,与在前面同向行走的行人蒙志红、古春英、古秋英、廖玉英、雷笑宇发生碰撞,致蒙志红、古春英、古秋英、廖玉英、雷笑宇不同程度受伤,蒙志红受重伤后,被送到平乐县昭州医院抢救,用去医药费8 945.50元,期间由两人护理。
2008年6月18日凌晨2时,蒙志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平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于2008年6月25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醉酒驾车,在夜间,雨天视线不良,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蒙志红、古春英、古秋英、廖玉英、雷笑宇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只承担了蒙志红的抢救治疗费8 945.50元和给付了丧葬费10 500元,对其余损失被告至今未赔偿。
蒙志红的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还有:护理费、误工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244 890.10元。
蒙志红死亡后,本案原告即蒙志红的父母蒙永清、陈远明,丈夫莫惜信,女儿莫敏精神受到极大的创伤,很久未能从失去亲人的阴影中走出来。
2008年7月2日,四原告向法院起诉,共要求赔偿各种损失人民币281192.20元,其中要求第三人在第三者强制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20 000元,不足部分的16 1192.20元由被告赔偿。
2008年7月9日,被告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逮捕。
被告醉酒驾车,在夜间,雨天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未降低行驶速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而蒙志红无事故责任,对此,被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六中法[2010]166号各县、区人民法院:《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10年11月19日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0年第7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参照执行。
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12 月7 日印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统一相关司法尺度,保障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正和谐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审判实践,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由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实际所有人通过与他人协议将机动车登记在他人名下的,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以事故发生时机动车已经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给他人为由提出免责抗辩的,应当就机动车的转让、交付及受让方的实际控制、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等情况充分举证。
对于受让方的自认,应当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第二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致使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机动车所有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安全运行方面的暇疵,交他人使用的;(二)将机动车交给无相应驾驶资质的人员驾驶的;(三)将机动车交给醉酒、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凭正常判断不能驾驶的人员驾驶的。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之法律适用
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之法律适用案件1【主要案情】高某酒后驾驶,行经须减速让行路段未减速,直接冲撞人行道上的梁某,致其二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被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
之后,梁某向法院起诉高某,要求高某赔偿其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各项损失。
高某对其他赔偿项目都予以认可,唯独拒绝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其理由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内容,刑事案件被害人之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争议焦点】刑事被害人之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判解分析】审判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争议的焦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已经明确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既然连受理都不予受理的话,更不用谈什么承担赔偿的问题,而且通过刑罚已足以体现对受害人的精神慰藉。
因此,应当驳回梁某要求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最高院的上述批复存在不合理之处。
通常情况下,犯罪只是民事侵权行为严重化的结果。
既然行为性质及危害结果均较轻的民事侵权行为都要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则行为性质及危害结果均较重的刑事犯罪行为没有理由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
况且,刑罚只能是惩罚犯罪分子已成事实的犯罪行为,并不能代替赔偿被害人之精神损害。
因此,为全面保护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支持梁某要求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
通常理解,精神损害是指对自然人精神活动的损害。
受害者或其近亲属因其人身权利等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伤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加害人赔偿一定数额的金钱,则称为精神损害赔偿费,或称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新交通肇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最新交通肇事精神损害赔偿标准1、十级伤残的,精神抚慰金2000-3000元;2、九—七级伤残的,以3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增加2000-3000元;3、六级的,15000-20000元;4、五—二级的,以20000为基数,每增加一级,增加4000-5000元;5、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等级为一级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如果一个人是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话,那么其肯定是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重大的损害的。
此时,就需要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那么这里面的赔偿是否包括精神损害的赔偿呢?将在下文中为您做具体介绍。
一、部分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1、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下发的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六条规定:(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三)当事人身体受到损伤虽未致残,但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2005年9月发布的《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因交通事故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主持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时,一般不宜超过5万元。
3、2005年9月,江西省万安县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事侵权案件适用精神抚慰金指导意见(试行)》。
交通肇事罪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交通肇事罪是否应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事故,我们每一个人都不陌生,或者是亲身经历,或者是从电影、电视、报纸、手机新闻等媒介中获知。
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论是对受害者还是肇事者,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对于受害者轻则健康受损、伤残,重则死亡,对于肇事者轻则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重则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
而在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下,肇事者很有可能构成了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一般交通事故的升级,对事故当事人双方来说都会造成巨大影响。
这种影响不仅仅是物质上、经济上的损失,肇事者也会因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于死者的家属和家庭,虽然会用金钱作为补偿,但事实上,这种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因为人的生命至高无上,但是,生命在交通事故面前,却是异常脆弱的,一击即溃。
案例简介2018年10月15日,被告人陈某驾驶货车沿某市民航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秦家屯镇王家窝堡村五公里处时,与前方同方向的行人王某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王某当场死亡。
经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民警传唤到案。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王某的家属也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陈某赔偿王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6.5万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最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除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未支持外,其余请求均得到法院不同程度的支持。
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肯定会给王某的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但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部分的诉讼请求呢?律师分析如果本案是一般的交通事故案,精神损害赔偿金部分法院肯定是应当支持的,但如果肇事者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被害人家属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无法获得司法救济的。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车辆交通事故精神损失赔偿标准是由每个地方人民法院制定,它以被告方承担民事责任为前提,以被害人的受损情况确定赔偿金额,通常有以下几个范畴:
1、物质损失:包括直接受害人物质损失,以及间接物质损失;
2、身体伤害:按照最高法国家营养局公布的精神伤害标准,根据被害人的伤害情况给予不同的金额;
3、精神损失:当事双方通过调解无法解决时,受害人可向法院申请赔偿,以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
4、抚慰金:受害人还可以请求法院给予一定的抚慰金,抚慰金的金额由当事双方和法院讨论确定。
以上是精神损失赔偿标准的概述,具体金额需要当事双方和法院进行讨论后才能确定,精神损失赔偿一般正常比物质损失更低。
车主致人死亡全责被判刑,赔偿受害者精神赔偿金案例
车主致人死亡全责被判刑,赔偿受害者精神赔偿金案例随着我国公路建设的发展和机动车辆拥有量的扩大,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涉及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也随之上升。
交通事故对受害者及其亲属都可能会带来精神伤害,而当事人在起诉时都有可能附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确定好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代理律师而言尤其重要。
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1,2004年11月1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的终审判决,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费等13项费用共计2342353元人民币,其中精神抚慰金70万元。
对于原告提出的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因张玉宁过错,致使曲乐恒不仅失去了正常人的生活自理能力,更无法从事他喜欢的足球运动,结合张玉宁的经济能力判决70万元精神抚慰金是适当的。
2,2004年9月,备受关注的北京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公开宣判。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襄赔偿死者曹志秀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法院认为,曹志秀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刘寝对于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责任。
根据曹志秀、刘襄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3,2002年9月,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一案例中,妻子在丈夫被撞致使性功能障碍(六级伤残),为维护自己的性权利,以第二原告身份将肇事者告上法庭一案中,该院一审判决责任人除向其丈夫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09207元外,还支持了该妻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的请求。
4, 2001年6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起交通事故索赔案,判决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28万余元,其中有10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死者年今20岁,作为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其死亡给原告(其父母)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诉请的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
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的确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慰抚金的确定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者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如下两个方面场合:1.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的救济。
2.侵害健康权对其本人或其亲属所造成精神痛苦的救济。
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而且是需要平衡各方利益,以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
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既然如此,精神损害不是赔得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的基本原则1.适当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其不含直接物质损失内容的相应价值,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精神损害,期望通过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2.公平合理原则。
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
其涵义是指适用金钱赔偿的精神损害时,应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平、合理确定一个适当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具体要求是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占到便宜,另一方面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不使受害人吃亏。
3.确定法官有限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一定的造法活动,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
精神抚慰金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精神抚慰金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在实际生活中,只要我们提人身损害赔偿,大多数人都会想到精神抚慰金这一项目,那么,通常来说,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此外,它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小编马上为大家具体介绍。
▲一、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1、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部分地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相关标准1、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下发的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办法》第六条规定:(一)当事人死亡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50000元(含本数,以下类同)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
死者近亲属多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按照精神抚慰金总数50000元以下的金额计算,由死者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
(二)当事人身体因伤致残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精神抚慰金按照总数30000元以下的金额酌情给付,并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差10%递减计算。
湖北省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共2篇)
湖北省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共2篇)湖北省交通事故精神抚慰金赔偿标准1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2)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9)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1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2详细:2015年湖北省2015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参考数据如下: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852元。
2、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0849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6681元。
4、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8681元。
5、湖北省职工平均工资为:43217元/年。
赔偿项目及计算公式:(一)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受害人没有达到残疾级别)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计算公式: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至少为50元/天)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我国各省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
我国各省市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合肥交通事故律师网()原创文章2012年6月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受害人因人格损害而遭受的精神上的痛苦。
但是在《解释》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计算只是在第十条中做了指导性和概括性的阐述,并没有详细的计算标准,在审批实践产生一定的困扰。
针对此种情况,各地法院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因地制宜的制定了当地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意见,为科学、合理、合法的作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判决提供了依据。
目前已有以下省市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一、安徽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高于80000元;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应按其过错程度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
二、山东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85.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和自然人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因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害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其他情形的赔偿金)的,具体赔偿标准规定如下:(1)侵害人是自然人的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一千元——三千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三千元——五千元;(2)侵害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公民赔偿标准的五——十倍予以赔偿。
精神抚金在交强险内赔付的起诉状
精神抚金在交强险内赔付的起诉状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王某某,下面我要就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内赔付的问题向贵院提起诉讼。
一、案情简介我在某月某日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
事故责任方已经承认了完全责任,根据交通事故处理规定,他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我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然而,当我提出精神抚慰金的要求时,保险公司却以交强险不包含精神抚慰金为由拒绝了我的要求。
我认为这种拒绝是违反法律的,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精神抚慰金,以维护我的正当权益。
二、事实和理由1.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交强险是一种基本的强制性车辆保险,旨在保障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财产和人身安全受到损失时的合法权益。
2.精神抚慰金是一种补偿交通事故受害者受到的心理伤害的赔偿金,是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
当前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交强险是否包含精神抚慰金,但在实践中,不同法院已经有多次判决认定,精神抚慰金属于合理的赔偿范畴之内。
3.根据交通事故理赔案例和法律解释,精神抚慰金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心灵上的苦难和痛苦。
虽然在物质上无法直接补偿,但精神抚慰金是合理的,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普遍认可。
4.由于被告负有完全责任,我在事故中不仅遭受了身体伤害,也受到了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
这种精神上的痛苦,给我正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给我的家庭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
我有权获得精神抚慰金的合理补偿。
三、诉讼请求我要求贵院对本案作出以下判决:1.确认保险公司拒绝支付精神抚慰金的行为违反了我的合法权益。
2.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作为精神损害赔偿。
3.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我要求贵院可以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特此请求。
交通事故支持精神抚慰金的文书
交通事故支持精神抚慰金的文书
尊敬的法官:
本人代表我的当事人,XXX,在此提出一份关于交通事故中精神抚慰金的申请。
事实与理由:
在XXXX年XX月XX日,我的当事人,XXX,在正常行驶中,突然遭受了
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事故造成了他身体上的严重伤害以及精神上的巨大压力。
我的当事人在这起事故中是无责任的,而对方司机由于驾驶不当导致了这起事故。
尽管我的当事人已经得到了医疗救治,但他在精神上所受到的创伤是难以估量的。
事故发生后,他经常出现失眠、焦虑、噩梦等症状,这些症状严重影响了他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第XX条的规定:[具体的法律条款]。
因此,我们请求法院支持我方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求。
此致
敬礼!
代理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车祸轻伤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23
车祸轻伤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23车祸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意外事件之一,不仅会导致身体受伤,还会对精神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在车祸中轻伤的人们除了需要医疗费用的赔偿外,还应该获得相应的精神损失费赔偿。
为了确保赔偿的公正和合理,每个时期都会有相应的车祸轻伤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本文将介绍2023年的车祸轻伤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根据2023年的车祸轻伤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对于因车祸而遭受轻伤的人们,他们可以获得一定的精神损失费用的赔偿。
具体的赔偿金额将根据受伤程度和相关因素来确定。
根据伤情严重程度的不同,车祸轻伤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将分为几个等级。
比如,对于仅有轻微精神损失的受伤人员,他们可以获得较低的赔偿金额;而对于受伤后出现明显的精神不适症状,如焦虑、抑郁等,他们可以获得更高的赔偿金额。
这样的等级划分可以确保赔偿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车祸轻伤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还将考虑一些相关因素。
比如,赔偿金额将与受伤人员的年龄、职业、收入等因素相关。
年轻人和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人在车祸后可能面临更多的精神困扰,因此他们可以获得相对较高的赔偿金额。
此外,赔偿金额还可能因受伤人员的家庭状况、治疗费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为了确保车祸轻伤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公正性,赔偿金额的确定将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
这些评估机构将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情和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并给出相应的赔偿金额建议。
最终,赔偿金额将由相关的保险公司或法院进行最终确认。
需要注意的是,车祸轻伤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只适用于轻伤的受伤人员。
对于重伤或严重精神损失的受伤人员,将会有其他的赔偿标准适用。
2023年的车祸轻伤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将根据伤情严重程度、相关因素和专业评估来确定赔偿金额。
这样的标准旨在确保赔偿的公正和合理,让受伤人员在车祸后能够得到相应的精神损失费用的赔偿。
同时,受伤人员也应该在车祸后及时向相关机构申请赔偿,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资料,以便尽快获得应有的赔偿。
阜阳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座谈会会议纪要
阜阳中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座谈会会议纪要2018年8月16日,阜阳市中院召开全市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座谈会。
会议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裁判标准进行了讨论,形成意见如下:一、保险公司单独制作免责事项说明书,将免责条款单列、字体加粗、加黑、加大,投保人在说明书后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说明义务。
对加重投保人责任、减免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按法律规定确定其效力。
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如逃逸、醉酒、毒驾、无证驾驶(证驾不符)等情形的,保险公司仅需要提示即可,无需明确说明。
二、因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其他刑事犯罪造成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一律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可以以5000元为基数,从十级到五级,每增加一级增加5000元;从五级到一级,每增加一级增加10000元。
数个同级别伤残,按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毎多一个增加10%。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考虑当事人过错等综合因素,单独计算,不重复扣减。
三、机动车均未投保交强险的,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电动助力车是否为机动车,原则上应以交警部门的认定为准,有鉴定结论等相反证据的除外。
因本地电动助力车无法办理交强险,不能通过投保交强险履行法定义务,即便认定为机动车,也应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五、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收入来源地确定,实践中应以严把握,受害人需要提供劳务合同、工资单、误工证明等。
误工费原则上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对年龄超过60周岁的居民,如只提供居委会和村委会证明,可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误工费数额。
六、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死亡或伤残赔偿金。
失地农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从定残之日起计算。
同一起事故中多人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原则上按相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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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可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李昌建、李昌军、李秀芳、李雪梅,李秀云、李美娟。
被告江苏海外集团海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公司)。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南京公司)。
被告中国大地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南通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南通服务部)。
被告周建军。
2005年2月2日19时40分许,通海公司员工被告周建军持B证驾驶苏F15917号小型普通客车(车主为海通公司),由南向北行驶至苏225线26KM+800M路段时,与被告吕桂芳驾驶的同向行驶的人力三轮车(车后载乘施学芳)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施学芳当场死亡,吕桂芳受伤(后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2005年3月16日,如东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周建军应承担主要责任;吕桂芳应承担次要责任;施学芳不承担责任。
2005年5月31日,如东县人民法院以被告周建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海通公司于2004年9月1日向大地保险南通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100000元,保险期限自2004年9月2日至2005年9月1日。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是被告周建军被判处了刑罚,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支持?对此审判实践存在两个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江苏省高院2001年民事审判纪要规定“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遭受损害,刑事被告与民事被告是同一人、依法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或者刑事被告与民事被告不是同一人,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均按照民事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只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义务人不是刑事被告人,或者只要刑事责任人不再承担赔偿义务了,也就是损失不超过保险最低限额或者是刑事被告人的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就应当承担精神抚慰金。
不能因为肇事者承担了刑事责任,就使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得到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1、通常情况下,交通事故的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后,最高院法释[2002]17号解释又进一步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而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及民事诉讼程序中均不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判处刑罚可使受害人及家属得到精神慰藉,确实体现了该司法解释的本意。
2、海通公司参与本案诉讼,并非基于共同侵权,而是基于周建军系职务行为,属于转承责任,保险公司参与本案诉讼,是基于强制保险关系,属法定赔偿责任,均有别于共同侵权中一方承担刑事责任而另一方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本案不适用省院前述规定,否则,如海通公司或保险公司承担精神抚慰金,最终经济责任仍可落实于周建军,违背了最高院司法解释的精神,因此,本院对上诉人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
一个温暖和谐永盛的家,一定有位胸怀大志,豁达大度,认真负责有担当的好男人。
一定有位温柔体贴,善良贤惠,尊老爱幼的好妻子。
一定有位知书达理,言传身教的好长辈。
具备这些,家成了宁静的港湾,温馨的家园,春风和煦,波澜不惊。
家的和谐美满,需要我们用心经营,需要我们在人生的航程中永远并肩前进。
才如此温馨如一,幸福永远。
人生犹如一场长跑,途中有磕绊和摔跤,只要站起来的次数,比倒下去的次数多,你就是一位成功者。
我们工作岗位,上有领导下有同事,整天生活一起,难免有口角,有矛盾,有委屈,有批评。
如果我们把心用在工作上,不计较,就少了很多杂念。
如果我们把委屈,当动力,把批评当鞭策,就少了很多烦恼。
工作不攀比,踏踏实实做事,安安分分做人,你一定是胜者。
上班钱多钱少不重要,重要是几年工作中,你涨没涨见识,有没有收获,阅历丰富胜过一切。
我们只有加倍付出努力,才会改变命运。
只有在起伏道上行走,才看得到更多的风景,只有经过摔倒后爬起来,才会有人生的更多成就。
你不努力,永远不会有人对你公平,花香蝶自来。
同事之间懂得换位思考,夫妻之间懂得相互理解,婆媳之间懂得和谐沟通,你一定是位很受欢迎的人士。
会享受顺境,也要学会享受挫折,遇到困难勇往直前的人,你将来肯定赢得一片光明。
人们常说”水滴石穿“,强势像石,和善则是水,硬碰硬会导致两败俱伤,以柔克刚,才会达到想要的最佳效果。
鲜花总是在历经了冰雪严寒之后,才开放得更加绚烂;人生,只有经历过地狱般的磨砺,才能练就创造天堂的才干。
事实告诉我们,只有流过血的手指,才能弹出世间的绝响,才能赢得最美的笑颜,才能得到所有人的仰慕。
人生的意义不在于留下什么,只要你经历过,就是最大的值得;只要你奉献过,就是最大的美好,只要你做好了,就是最大的强者。
每一个人都应该活得实在、洒脱和超然。
即使伤心,你也不要愁眉苦脸,因为愁眉苦脸的样子,永远没有笑的面容可爱。
有笑容的人,大家都喜欢。
人生路上,有你有我也有他,处理好这仨的关系,需要我们花一辈子的时间去完善。
无论你与谁相处,都以真心相待,以诚信为本,把最真实的一面交给别人。
因为你怎样对待别人,别人也就会怎样对待你。
你的言行举止,受人喜爱,你的温柔善良,受人抬举,你的知书达理,受人敬佩,那么,我你他相互关系自然而然会好很多。
当然,我你他中,”我“是主子,首先从我做起:
高兴时哼哼歌,烦恼时逛逛街,委屈时放声哭,让泪水涟涟,让不悦全抛弃,不管出现什么问题,不去责怪他人,自找原因。
做到,在岁月匆匆行走中,多以文字的形式,不断采撷光阴里最美的瞬间,更正生活中过激的错误代码,时刻在心里种植一方健康的家园,就会有更多的人接近于你。
人生路上,有你,有我,有他,同心协力,没有办不好的事件,更没有办不到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