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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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是对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和规定的具体行为进行规范和处罚的细则。

它不仅是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的重要依据,还是培养学生自律和维护校园秩序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从违纪行为的分类、处分的类型和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学生违纪行为可以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三个等级。

轻微违纪包括迟到、早退、上课睡觉、打闹、吃零食等行为;一般违纪包括违反课堂纪律、旷课、打架斗殴等行为;严重违纪包括欺诈考试、偷窃、吸烟、吸毒等行为。

不同等级的违纪行为对应不同的处分措施,以便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罚。

其次,学生违纪处分的类型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

警告是对轻微违纪行为的一种处分方式,它以书面形式告诫学生,提醒其注意行为举止;严重警告是对一般违纪行为的处分方式,它对学生的行为予以更严厉的批评教育;记过是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处分方式,它会记入学生的档案,对学生的学籍和评优评奖产生一定影响;留校察看是对严重违纪行为的一种处分方式,学生将在学校内受到严格的监管,直至行为得到改正;勒令退学是对最严重违纪行为的处分方式,学生将被取消学籍资格并不得再入学。

再次,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应该确保正确、公正、透明。

首先,对违纪行为的认定应该由相关教职工进行,并及时向学生通报。

其次,学生有权提出申诉,学校应派专人进行调查和处理。

如果学生对处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诉。

最后,学校应该建立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学生违纪和处分工作的执行情况,确保处分制度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总之,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建立是为了规范学生行为、维护校园秩序和培养学生品德。

我们应该认识到处分旨在教育和引导学生,而非惩罚和打击学生。

在实施细则时要注重公正、公平和差异化处理,注重教育和帮助学生改正错误,并加强对程序的监督和完善。

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为个人的成长和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东北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实施细则

东北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实施细则

东北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和《东北大学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学风建设的意见》等,健全和完善不良学风的预防和惩治机制,根据《东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东北大学学术道德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第二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三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应当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将应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交至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报告。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第五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在收到上述应受理的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后,通知被举报人,组织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不端内容涉及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听取被举报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辩,研究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进行调查。

被举报人拒不回应通知或不进行申辩则视为放弃权利,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术道德建设工作组直接启动调查程序。

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举报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可根据有关规定通知举报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在规定期限内举报人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举报人主动撤销举报。

第六条确定进行调查的举报,具体的调查核实工作由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涉及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

(一)涉及学术论文、学术著作、专利、科学研究成果及奖励等方面学术不端的举报,由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学术不端行为涉及部门学术分委员会和科学技术处[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军工项目管理处][“2011计划”办公室][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负责具体查实工作。

东北大学关于授予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

东北大学关于授予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

49.东北大学关于授予继续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规定为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下发《关于试行调整辽宁省成人本科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科目的通知》(辽学位〔2014〕7号)文件精神,根据我校继续教育办学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继续教育学院业余、函授、自学考试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校有关规定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由学生本人在毕业后30日内(以毕业证书日期为准)提出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初审,学校学士学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继续教育学院业余、函授、自学考试本科生凡是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在有效学籍期限内通过省学位外语课程的统考;考试语种应与本专业教学大纲规定的语种相同。

毕业后不得参加学位课考试。

违者,考试成绩无效。

第三条学校有权依法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德、智、体等)全面考核,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行为,经教育仍无转变者;2.违反考试纪律,被认定为考试作弊或违纪,受到学校行政警告(二次)、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其中一种处分者;学生受处分后,若以后的课程平均成绩达80分(含80分)以上,且毕业设计(论文)达到优秀者,经本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同意,可申报学士学位。

3.学位外语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4.结业者。

第四条根据成人教育本科生的毕业时间,学校集中两次受理继续教育学院申报学位。

时间为每学期前四个教学周。

逾期者不予受理。

毕业生应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的时间要求提交申请学位的材料。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须向学校学位管理部门提供以下申报材料:1.继续教育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报告;2.学位授予情况统计表;3.申请者学士学位申请表、毕业证书复印件、学位外语课程合格证(2012年11月以前考试者);4.申请学位者电子数据。

校学士学位资格审查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学校教务处学籍学位管理科。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办法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东北师范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

第三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对于处分到期日晚于毕业离校日的,其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一)主动中止违纪行为,避免事态恶化的;(二)在学校调查处理前,主动承认自己的违纪行为并如实交待违纪事实的;(三)认错态度诚恳、积极并确有悔改表现的;(四)违纪事件调查处理期间,对事件处理有立功表现的;(五)确系因他人胁迫或诱骗作出违纪行为的,能主动揭发被胁迫、诱骗事实,且认错态度好的;(六)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分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二)违纪后恶意串通,故意提供虚假证据,妨碍调查取证的;(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打击报复的;(四)教唆、胁迫、诱骗、指使他人违纪的;(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六)参加涉外活动违纪的;(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的;(八)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九)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十)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

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学历教育招生宣传管理办法(试行)
1、东北大学学历高等教育招生简章及招生宣传材料由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并在学院网站上发布。

凡合作单位对外发布的学历教育招生信息须上报我院,经学院审定合格后在在学院网站上对外公布,没有在学院网上公布的学历教育招生宣传信息,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不予承认,视为无效信息。

各合作单位无权单独组织东北大学学历高等教育的招生宣传,只能配合东北大学开展学历高等教育的招生宣传工作。

2、所有与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合作办学单位(学习中心、函授站、教学点)所从事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等)宣传、招生活动与我院无关。

3、东北大学学历高等教育的学习形式均属于业余学习,不招脱产学习形式的学生。

4、除合作办学单位外,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和个人组织学历高等教育的招生。

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二〇一〇年三月。

大学学生违规违纪惩戒细则

大学学生违规违纪惩戒细则

大学学生违规违纪惩戒细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大学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并明确相应的惩戒措施。

通过制定详细的违规违纪细则,旨在维护大学校园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学术进步。

2. 违规行为的定义违规行为是指大学学生在校园内未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规定,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基本道德的行为。

以下列举了一些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违反宿舍管理规定- 学术不诚信行为- 涉及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涉及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论文抄袭- 参与不良组织或团体活动3. 惩戒措施针对不同的违规行为,学校将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以起到警示作用并促使学生改正错误。

具体的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书面警告或批评- 纪律处分,如口头警告、严重警告、通报批评等- 暂停参与学校活动或暂停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终止奖学金资格或其他学术待遇- 暂停或终止学籍- 移交公安机关处理4. 违规处理程序学校将建立严密的违规处理程序,保证对违规行为进行公正、公平的处理。

具体程序如下:1. 举报:学生、教师或其他校园成员发现学生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2. 调查: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收集事实证据。

3. 初审:违规行为被确认后,相关部门将进行初步审查,并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4. 程序保障:学生将享有辩护和申诉的权利,学校将建立相应的申诉机构,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

5. 终审决定:最终对违规行为做出终审决定,并执行相应的惩戒措施。

5. 教育引导学校将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促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学校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法律法规教育讲座- 开展道德修养和人文关怀教育活动- 推行诚信教育- 强化学生辅导员制度6. 结论大学学生违规违纪惩戒细则对于维护大学校园秩序、推动学生的健康成长以及促进学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将严格执行相关惩戒措施,并通过教育引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培养他们的法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本科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推进良好学风校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XXXX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适用第四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在给予批评教育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系)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违纪处分的期限为:(一)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二)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8个月;(三)记过处分期限为10个月;(四)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

处分期从处分决定之日开始计算。

第六条一人同时有两种(含)以上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七条一人有两次(含)以上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加重一级处分。

第八条校内各类学生组织有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九条违反法纪、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情节轻微并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的;(二)主动承认错误,积极协助调查,并能主动向组织揭发,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条违反法纪、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一)拒不认错的;(二)胁迫、诱骗他人或唆使不满十八岁的人违反法纪、校纪的;(三)对证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四)屡教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北京协和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包括在境外学习的学生)的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参照执行。

第二章纪律处分第一节原则与种类第三条学校在处分学生时,依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二)由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反校纪的;(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五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二)对有关人员威胁,打击报复;(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四)组织、策划违纪行为的首要人员;(五)其他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节学生日常违纪行为处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的;(二)在学校建筑物及其他公共设施上违章张贴、乱涂乱划的;(三)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本校外人员的;(四)其他应给予警告处分的行为。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一)1学期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二)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或私自出租床位的;(三)酒后在校内滋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校规执行公务的;(五)损坏校园设施的;(六)侮辱谩骂他人,经教育不改的;(七)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评奖、处分、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八)违反本校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九)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十)故意毁坏学校图书馆藏书的;(十一)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十二)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礼堂、会议室、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十三)其他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行为。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大学城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贯彻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方针,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大学城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是基于学生之间的特殊权力、义务关系依法实施的一项行政制裁,是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享有的管理权力,是对学生偏离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的警示和纠正,是对学生的一种辅助教育形式,其目的也是教育人。

第四条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的原则是程序规范、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五条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情节、认错态度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包括:(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情节轻重、主从关系,分别裁处。

第七条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当年(指学年度)参加各级各类奖励、奖学金、助学金评定及国家助学贷款的资格;以取得评定资格的,予以取消。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所任职务。

第八条对于屡次违反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限为一年。

在察看期间确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少于六个月);受到留校察看又有违纪行为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未解除留校察看的学生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

第十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招生办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处为其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条由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四)违反知和国际动漫大学城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学生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

学生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

学生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学生群体的不断扩大,学校管理学生行为纪律的重要性逐渐凸显。

为了确保教育的有效进行,学校制定了学生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该条例,探索其对学生行为规范的作用。

一、条例的制定目的学生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旨在维护学校秩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学校无法容忍学生恶意违规行为的发生,而条例的制定可以明确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提供了基本的行为指导和纪律处分措施。

二、明确违规行为范围该条例明确界定了学生的违规行为范围。

包括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参与欺凌行为、抄袭作业、旷课、携带违禁物品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学生自身的形象和利益,也妨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需要得到严肃处分。

三、各类违规行为的处分措施条例详细规定了各类违规行为的处分措施。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参与欺凌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除成绩或奖励等方式进行处分。

抄袭作业的学生,可以要求重写作业并计入学习信誉档案。

旷课的学生,可以扣除学分或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

四、条例的公正性学生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必须遵循公正原则,确保对每个学生都公平适用。

条例应当公正地考虑到学生的年龄、性别、心理发展等因素,在处分过程中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条例的执行机制条例规定了学校违规行为的处分机制。

一般情况下,违规行为会通过班级、学院的纪律委员会进行处罚,严重的案件会转交给学校纪律委员会处理。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违规行为处分档案,及时记录和跟踪学生的行为情况。

六、处分的警示作用学校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分,不仅仅是为了惩罚行为本身,更重要的是给学生敲响警钟,提醒他们自我规范。

通过处罚的经历,学生会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以后的行为中更加谨慎,避免再次犯错。

七、培养自主管理能力学生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条例的存在,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自主管理能力。

学生在遵守行为规范的过程中,学会合理安排时间、自我约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这些都是成年后必备的素质,对学生的未来发展大有裨益。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德、智、体诸方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本着纪律处分与教育、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各级各类在校学生。

第二章分则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相关规定第三条学生违反校纪,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四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本人及按学生入学时登记的地址或学生提供的地址通知其家长。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要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被开除学籍后发生的一切事情均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执意不离校的,学校将请求相应的公安机关依法协助护送离校。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重处分:(一)违纪后隐瞒事实,拒不承认错误的;(二)违纪后串通、提供伪证的;(三)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四)再次违纪的;(五)对检举人、证人、调查人以及其他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等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六)群体违纪组织、策划的;(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八)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九)其他应当从重处分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酌情从轻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事实,认错态度好的;(三)对他人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四)本细则其他条款中另有规定的;(五)其他应当从轻处分的。

第二节违纪类型划分及处分标准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六)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惩治条例实施细则

学生惩治条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1.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所有在校学生。

2.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注重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

二、违纪行为的分类及处理1. 一般违纪行为:(1)上课、上自习迟到或早退一次者,给予口头警告。

(2)上课、上自习期间说话、睡觉、玩手机等影响课堂秩序者,给予口头警告。

(3)不按要求参加集体活动者,给予口头警告。

(4)在校园内乱扔垃圾、随地吐痰者,给予口头警告。

(5)未经允许进入他人宿舍、教室、办公室等场所者,给予口头警告。

2. 严重违纪行为:(1)故意损坏公物,给予记过处分。

(2)盗窃、作弊、抄袭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给予记过处分。

(3)打架斗殴、侮辱他人、恐吓同学等行为,给予记大过处分。

(4)损坏学校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违反学校纪律,严重影响学校形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违法犯罪行为:(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依法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2)构成犯罪的,由学校依法终止其学籍。

三、处分程序1. 班主任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应立即制止,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

2. 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提出处理意见。

3. 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4. 处分决定应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并告知学生有权提出申诉。

四、处分的撤销与解除1.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有显著表现,经学校领导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

2.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如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3. 学生受处分期满,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向学生和家长通报。

五、其他1. 学校应加强学生思想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

2. 学校应定期开展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3. 学校应加强家校沟通,共同关注学生的成长。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如遇特殊情况,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实施细则

学生违纪行为惩戒实施细则一、总则1.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研究生及各类进修生。

3. 学生违纪行为分为一般违纪行为和严重违纪行为。

一般违纪行为包括迟到、早退、旷课、不按时就寝、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活动等;严重违纪行为包括考试作弊、打架斗殴、偷窃、损坏公物、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

二、惩戒措施4. 对一般违纪行为,采取口头警告、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扣分等惩戒措施。

5. 对严重违纪行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记过: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在学生档案中记录违纪事实,期限为6个月。

(2)留校察看:对学生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要求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改正错误,期限为12个月。

期间,学生不得参加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3)开除学籍:对严重违纪且无法继续在校园内学习的学生,报请学校领导审批,取消其学籍。

三、实施程序6. 对学生违纪行为,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调查,了解情况,收集证据。

7. 班主任或辅导员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请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审核。

8. 学院学生工作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审批。

9.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学生本人、班主任、辅导员及家长。

10. 学生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提出申诉。

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四、其他规定11. 学生在惩戒期间再次违纪的,应从重处理。

12. 学生在惩戒期满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申请撤销相应惩戒。

13.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负责解释。

14.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生违反学院规定惩戒制度实施方案

学生违反学院规定惩戒制度实施方案

学生违反学院规定惩戒制度实施方案1. 背景学生违反学院规定是一种不符合学术和道德准则的行为,为了维护学院的纪律和秩序,保障学生的研究环境和权益,制定了以下惩戒制度实施方案。

2. 目标该实施方案的目标是旨在:- 增强学生对学院规定的遵守意识;- 强化对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以震慑和预防违反规定的行为;- 保障学院的正常运作和研究秩序。

3. 实施方案3.1 违反学院规定的行为以下行为属于学生违反学院规定的范畴:1. 作弊行为;2. 造假行为;3. 格式抄袭;4. 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5. 扰乱公共秩序;6. 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7. 其他违反学院规定的行为。

3.2 惩戒措施对于学生违反学院规定的行为,将采取以下惩戒措施:1. 口头警告:对初次违规的学生,学院工作人员将进行口头警告,并对其进行教育引导。

2. 书面警告:对于再次违规的学生,将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其进行检讨和整改。

3. 处分记录:对于多次或严重违规的学生,学院将在学生档案中做出处分记录,并将其通报到校纪委和相关部门。

4. 处分决定:对于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研究警告、停课、劝退等。

3.3 教育引导与监督除了对学生进行惩戒,学院还将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进行学术诚信教育:开展学术诚信教育活动,加强学生对学术规范的理解和遵守意识。

2.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违规行为。

3. 提供辅导与支持:对于因个人问题而产生的违规行为,学院将提供相应的辅导和支持,帮助学生认识错误并进行改正。

4. 实施与评估该惩戒制度实施方案将由学院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

5. 免责声明本方案内容仅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法律依据。

学院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该方案进行修改和调整的权利。

东北师大 学生纪律

东北师大 学生纪律

附件2: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违纪惩处条例(与诚信考试有关的条款)第十七条考试(考查)违纪的,除考试(考查)成绩无效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4.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实施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8.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3.抢夺、窃取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7.答卷答案被认定为雷同的;8.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9.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10.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11.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12.有其他作弊行为及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因个人作弊造成集体重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文明、和谐校园,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对违法、违规和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考试作弊,初犯的给予教育和记过处分;第二次作弊的给予教育和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受到学院处分的,应同时给予以下处理:(一)取消其当年(学年度)各种奖励、各类奖学金的评定资格;(二)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干部职务;(三)应受到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一)情节轻微;(二)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反校规校纪,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五)有其他表现或情形可从轻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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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持学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育人机制,培养优良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在籍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并依职权实施对学生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学院坚持教育和管理相结合,重在教育,努力创造良好的学生成长环境。

第五条学院对违纪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严格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视其违纪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 开除学籍。

第七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危害后果,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纪律处分:1、违纪情节明显轻微的;2、违纪后主动向学校报告,并如实承认违纪事实的;3、违纪是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1、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2、违纪后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3、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4、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5、受纪律处分后,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第十条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一年。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如果必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为半年。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经本人申请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第十二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十三条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纪行为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的期限离校。

第十五条学生违纪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纪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等费用。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六条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1、有反对或者攻击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危害后果严重或者经教育坚持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危害和影响较轻,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者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2、组织、主办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等观点,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报告会、讲演会、沙龙等,视情节、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和认错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煽动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者坚持错误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张贴大小字报、非法宣传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7、恶意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8、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的,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9、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0、成立其他非法组织的,视组织性质、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1、以各种借口带头起哄,以焚烧、摔砸物品等形式挑起哄闹事件的为首或者幕后操纵者,视其产生的后果和认错的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其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2、有其它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社会稳定行为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视其所受处罚的轻重给予如下处分:1、被处以治安警告、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被处以行政拘留10天以下的,视其性质和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被处以行政拘留超过10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属于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的,或者被单独判处附加刑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过失犯罪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构成故意犯罪被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打架斗殴、为打架提供器械、作伪证的,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1、肇事者(引起事端造成打架斗殴后果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行为上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者殴打他人的,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视情节和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者(出谋划策或指使他人打架斗殴者)(1)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策划他人打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1)动手打人未至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轻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伤害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持械打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具、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先动手打人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4、参与者(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未直接动手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招引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参照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5、提供伪证者在学校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者(或者知情者)故意为他人作假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参与打架斗殴并作伪证的,加重处分。

6、提供器械者(1)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受伤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提供匕首等凶器者,加重处分。

7、结伙打架斗殴的为首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处分。

9、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或者私人财物行为的,视其不同情况,给予如下处分:1、偷窃公私财物者(1)初次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者,下同)数额较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初次偷窃,作案数额较大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多次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因偷窃受到纪律处分后,再次偷窃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偷窃自行车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通过撬门压锁、偷配钥匙等手段入室偷窃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者提供消息、钥匙模、作案工具等作案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结伙偷窃作案的为首者,按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7)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者邮件(单)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拾捡能知失主的物品或者磁卡(如饭卡)等而予以消费或者使用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9)偷窃公章、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1)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偷窃公私财物的第1、2、3、6的有关规定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3)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抢夺、抢劫公私财物者(1)一般性抢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哄抢或者强抢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抢夺、抢劫公私财物未遂者,可以酌情减轻一级处分。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一次或者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窝藏、销售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1、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窝赃、销赃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走私、贩私,非法经商、传销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如下处分:1、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的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工商部门或者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的非法经商的,视其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非法传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非法传销活动主要组织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擅自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如下处分:1、在校内或者实习地打麻将,除没收麻将牌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为他人打麻将、赌博提供场所或者工具的,为打麻将、赌博放风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对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为首者、提倡者,给予相应加重一级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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