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0中山限价令原文 转发关于稳定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府〔2009〕13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中府办〔2015〕1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府〔2009〕13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中府〔2009〕13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府办〔2015〕11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我市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和管理,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经研究,现对《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通知》(中府〔2009〕138号,下称中府〔2009〕138号文)涉及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内容的部分条款调整如下:
一、中府〔2009〕138号文附件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分类目录表》,其中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第一类工程的评标方法由最低投标价法、第二类工程的评标方法由综合评估法—A,统一调整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工程的评标方式,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A、综合评估法—B三种评标办法中自行选择。
二、中府〔2009〕138号文附件1《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工程分类目录表》,其中堤防
工程发包中介预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B,调整为:堤防工程发包中介预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B,发包中介预算价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D。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8日
——结束——。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中府办[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中府办〔2014〕7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规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和《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一)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追加联审工作制度。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追加联审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发展改革局、审计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代建办、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
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政府审批的投资追加申请,由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实行联席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二)严格单位自建项目的管理。
单位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并设专人管理项目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建设管理相关人员须掌握项目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的建设工作。
建设单位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建设资金安排时须出具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承诺书》,以确保项目规范管理和廉政建设。
(三)强化代建项目责任制。
采用代建方式建设的项目,市代建办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管理,并负责协调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建设。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中府[2011]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中府〔2011〕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十日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1年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省最新发布的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在《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09年版)》的基础上,修订形成《中山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2011年版)》(下称《目录》)。
一、分类指导《目录》分为优先鼓励发展类、区域集聚发展类、限制发展类和禁止发展类四类。
不属于上述四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
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一)优先鼓励发展类。
优先鼓励发展类是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技术创新、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现代产业体系建设,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优先发展和扶持发展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
主要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基础产业、现代农业及国家和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产业等6大类产业的317个技术、装备及产品。
对优先鼓励发展类的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参照《目录》的行业准入标准进行核准或备案,引导产业向重点鼓励区域集聚发展。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6.19•【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6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存第三章使用第四章续筹第五章监管第六章相关责任第七章附则中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房规〔2020〕10号)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建房〔2021〕3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商品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也适用本细则。
住宅或非住宅为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一)本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46个文件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46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6•【字号】中府[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中山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46个文件的通知(中府〔2012〕35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有关定期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近年国家和省颁布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决定废止下列46份文件。
一、《中山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发布机关及日期:2003年5月15日,市政府以中府〔2003〕72号文发布。
说明:制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故予以废止。
有关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执行。
二、《关于中心城区实施规划预控预留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机关及日期:1995年1月5日,市政府以中府〔1995〕6号文发布。
说明: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土地管理实际情况,予以废止。
有关土地利用及城乡规划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执行。
三、《中山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机关及日期:2003年5月15日,市政府以中府〔2003〕71号文发布。
说明:所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故予以废止。
有关房屋拆迁管理,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执行,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四、《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机关及日期:2008年7月14日,市政府以中府〔2008〕82号文发布。
说明:所依据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已重新调整,该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不再执行,予以废止。
有关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执行,由市国土资源局另行制定相关文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执行住房限售等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管规范市[2011]2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就执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住房限售规定,以及配合实施《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的,购房人在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除按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试行)》提交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上海市个人住房房产税认定通知书》。
二、自《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均应执行《实施意见》中的限售规定,购买住房的时间以购房合同网上备案日期为准:1、除取得动迁安置房(包括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等以外,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出售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并在申请房地产预告登记或转移登记时提交。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下称房地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违反限售规定从事房地产销售、经纪业务;在签订售房合同、经纪合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督促购房人如实填写《申报表》,核对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婚姻等证明材料(对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的,还应核对纳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并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和盖章。
广州限购细则 (穗府办〔2011〕3号)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1〕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出台后,我市及时制定和积极实施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努力实现住有所居的意见》(穗府〔2010〕14号)、《关于贯彻住建部等部委宏观调控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穗国房字〔2010〕1311号)等调控政策措施,全市住房保障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不合理住房消费需求得到有效抑制,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得到持续改善,房价过快增长态势得到初步遏制。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巩固和扩大调控成果,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完善我市多层次、差别化的住房供应和消费政策,综合采取税收、信贷、行政、土地、住房保障等调控措施,切实将我市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综合研究确定我市今年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和利用空置直管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
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专用资金的监管。
将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的提取比例从目前的10%提高至13%,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土地出让收入溢价部分阶梯累进提取机制。
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激励和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在部分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和“三旧”改造用地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建设保障性住房,优先安置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126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3〕126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暂设在市监察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9日中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授权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共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平台交易、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安排时间场地、统一见证结果确认、统一评审专家库、统一收费管理、统一综合监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制。
凡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干预业主单位正常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下称公委会)是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和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负责组织领导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考核各行政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交易中心)。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6•【字号】•【施行日期】201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年03月26日文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政策,确保商品住房价格平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审查,严格明码标价制度(一)实施商品住房价格备案。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销售(预售和现楼销售)前,应先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销售价格备案。
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在售项目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备案;没有进行价格备案的项目,属于期房预售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属于现楼销售的暂不办理权属登记。
房价一经备案6个月后方可调整,但如需调低备案价格的,间隔时限可以缩短为1个月。
(二)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严格执行《商品房明码标价的规定》(发改价格〔2011〕548号)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规定》(粤价〔2011〕106号)等相关规定,对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楼销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在10天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一房一价”,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等内容,且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
同一批次分批销售时,不得提高销售价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开发建设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确定商品住房合理销售价格,必须兑现公示的各项价格承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不得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和串通涨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58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15〕58号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9月16日中山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预售商品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其预售款的收存、支取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并与预售人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的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预售人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获得预售许可后、竣工验收前依法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全部购房款。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是指预售人在监管银行设立的专门用于存取商品房预售款的账户。
第四条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其职责为:(一)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支取的监督管理工作;(二)负责审核预售人的用款申请资料并作出答复;(三)受理预购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会同相关部门处理各种违法违规收取和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中府办〔2017〕50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3日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配建人才安置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配建人才安置房要求,明确人才安置房规划建设和移交管理等工作,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参与我市商业住宅或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竞价,在达到土地出让最高限价后所竞配建的人才安置房,应当按本办法进行规划建设和无偿移交给政府(人才安置房产权归属政府所有)。
第三条配建的人才安置房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小于90平方米、不大于144平方米,配建总面积不得小于公开出让约定的面积要求;(二)户型、设计、质量、配套设施须与所在楼盘建筑标准(指标)一致,须达到与所在楼盘商品住房同等的供水、供电、燃气、通讯、光纤网络等通达条件;(三)人才安置房的建设须与地块工程整体设计、整体开发、整体施工;(四)原则上不集中建设,不得将人才安置房的建设独立于地块整体工程以外。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属地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应当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配建人才安置房的用地出让、规划、建设、接收及后续管理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1•【字号】中府[2011]116号•【施行日期】2011.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11〕116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九月十一日中山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及政府举借债务筹措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包括:(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益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资源节约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其他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根据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等方式。
第四条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施工图设计、项目预算。
以投资补助、转贷、贴息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应当在审核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并确保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十四届7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20日起施行。
市长陈良贤2016年1月20日中山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房屋白蚁防治。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根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依据国家、行业或地方现行的鉴定标准或者规程,对房屋的安全状况进行鉴别并作综合评定的活动。
危险房屋,是指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的,依照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评定其安全性等级为C级或D级的房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未经所有权登记但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及房屋征收期间安全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火炬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翠亨新区管理委员会,各镇政府、各区办事处(以下统称镇区)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中山2011年12月一手楼均价跌破5000元平方米
中山2011年12月一手楼均价跌破5000元/平方米 房地产门户-搜房网2012-01-16 09:47:00 来源:中山日报[提要]近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2011年最后一个月的商品房成交数据,全年新建住宅成交均价为5935.6元/平方米,2010年中山一手住宅均价为5273元/平方米,2011年全年一手住宅均价上涨约12.6%。
近日,市国土资源局公布2011年最后一个月的商品房成交数据,全年新建住宅成交均价为5935.6元/平方米,2010年中山一手住宅均价为5273元/平方米,2011年全年一手住宅均价上涨约12.6%。
根据市住建局发布的《关于我市2011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的意见》,明确中山市今年新建住房价格涨幅要低于年度GDP增速,而中山2011年GDP增幅约13.5%,中山完成今年房价调控目标。
上月一手住宅均价4933.6元/平方米受“限价令”影响,2011年12月中山一手住宅均价跌破5字头,上月中山一手住宅均价为4933.6元/平方米,成交宗数为2552套,比上年11月仍然有所下降。
在供应量方面,据了解,上月中山全市商品住宅供应94.71万平方米,环比小幅度上涨4.53%,共供应9028套单位,环比上升5.57%。
据了解,上月中山18个镇区有新增供应,其中沙溪镇供应量最大,达17.77万平方米,环比上升88.44%,多数为旧盘新推,其中时代倾城是全新项目,供应9.36万平方米;东区上月供应14.07万平方米,共1561套单位;火炬开发区供应5.8万平方米、389套。
业内人士分析表示,中山目前积压了大批存量房源,预计今年各大楼盘以销售存量为主。
在“限价令”政策影响下,中山商品住宅主要的消费者是以家庭结构为主的购房者,投资型买家退出中山楼市或者改投商业市场。
“限价令”下,城区大户型最受影响上月,因“限价令”,城区144平方米以上的单位成交最受影响。
记者从市场上了解到,许多“豪宅”暂时未网签备案。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的通知-中府[2011]24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抓好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落实的通知(中府〔2011〕24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任务分解表》(下称《分解表》)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2011年是谋划推进“十二五”新发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中山的关键一年。
做好今年各项工作,对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十二五”规划,建设“三个适宜”新型城市具有重要意义。
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抓转型、促发展、优布局、强交通、惠民生”的总体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创新思路,狠抓落实、务求实效,确保完成全年工作目标任务,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目标管理、统筹兼顾、狠抓落实、力创佳绩的要求,《分解表》设12部分130项,其中必达目标94项、争取目标30项、奋斗目标6项。
必达目标是年内必须全面完成的目标任务,争取目标是需跨年度完成且年内能大部分完成的目标任务,奋斗目标是一段时间努力方向的目标任务。
各部门各镇区要认真对照所承担工作任务,认真制定落实具体工作方案,做到科学谋划、加强研究,细化措施、明确责任,确保早部署早启动,争取工作主动权,推动工作落实。
三、加强协调,狠抓落实为确保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分解表》责任分工分承办、牵头、配合单位。
能独立完成工作的是承办单位;需两个以上部门完成工作的,除特殊说明外,排第一位的是牵头单位,其余是配合单位。
中山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规范本市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的计划、申请、准入、退出、监督管理和保障性住房的规划、建设、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住房保障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平分配原则,采取租赁保障性住房以及提供租赁补贴方式实施.本办法所称的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申请保障性住房以及领取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基本居住需要.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提供优惠政策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
本市保障性住房统称为公租房,包括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租房,投资建设方式包括新建、收购、租赁等。
第四条市住房委员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制订住房保障建设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有关住房保障政策,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保办”)作为本市住房保障实施部门,负责制订本市住房保障相关配套实施政策,统筹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执行住房保障准入、安置、退出政策,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住房保障需求登记、申请人资格核查、配租、租赁补贴发放、公租房物业管理、公租房租赁等日常服务工作。
(明确住建局和住保办职能)成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部门代表、社会团体代表、市民代表、外来务工人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市公租房分配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市住保办制定的公租房分配预案进行评审。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中府办〔2018〕45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23日中山市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规范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纳入我市“三旧”改造范围内的住宅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的四层以上(含四层,不含地下室)具有合法产权的单元式住宅。
第四条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城乡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申报加建电梯的住宅楼须符合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第五条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加建电梯予以协助和沟通协调。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4.05•【字号】中府[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府[2004]3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四月五日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承包、发包等交易行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装饰装修、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或选择承建单位的活动。
第四条中山市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中山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在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为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信息、场所、咨询服务及办理建设工程交易有关手续的服务机构。
交易中心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六条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火炬开发区和各镇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发包价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由所在镇(区)招标办监督招标投标,工程发包价300万元以上的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在中心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工程发包价50万元以上的均在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按下列规定办理交易手续:(一)中心城区的建设工程项目到交易中心办理,但私人建设的三层以下或500平方米以下的自用住宅除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转发关于稳定我市新建商品住房
价格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0日
中府办〔2011〕9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关于稳定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关于稳定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的意见
市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及省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稳定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确保实现我市2011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申请自发文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交易按以下要求执行:
单套商品住房合同销售价格超过5800元/平方米的(按建筑面积计算,下同),市国土资源局暂缓在中山市商品住房销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受理网上签约手续;单套商品住房合同销售价格超过5800元/平方米,未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登记备案资料的,市国土资源局暂缓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山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