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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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式样

机关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式样
××区××(单位名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执法决定事项
送审部门
立案时间
送审时间
执法人员
审核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是()
否()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是()
否()
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是()
否()
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是()
否()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是()
否()
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是()
否()
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是()
否()
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是()
否()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是()
否()
其他应当审查பைடு நூலகம்容
法制机构审核人员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法制机构负责人意见
法制机构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一、审核内容在相应选项打√;二、本表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分管领导,一份归入执法案件卷宗,一份法制机构存档。

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篇: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本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关于印发南昌县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政办发【2017】93号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包括:(1)行政处罚:对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均要求进行法制审核。

(2)行政强制:对所有行政强制均要求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条局政策法规科作为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部门,负责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具体审核内容:(1)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2)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3)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完整;(4)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是否得到保障;(5)适用的裁量、措施是否合理、适当;(6)程序是否合法、正当;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条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必须遵从以下审核程序:(1)局属各执法单位提交送审材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2)局政策法规科根据审核内容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5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日。

(3)局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提出审核意见。

(4)局属各执法单位收到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是否采纳,如不同意审核意见可以申请复审一次。

第五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连云港市交通运输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做好交通运输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连云港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连云港市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实施细则

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实施细则

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监督,监督和保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依法行政,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河南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执法科室、直属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主要包括:(一)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批准证明文件的;(二)拟对公民处以5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没财物总值的案件;(三)拟作出重大、复杂事项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五)拟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涉案面积或价值较大的;(六)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七)超越裁量权基准范围,给予减轻(加重)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局机关各执法科室、直属单位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细则所规定的程序提交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集体讨论。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局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市城市管理局有关科室、单位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职责,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和案件运转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负责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包括:日常巡查、案件立案、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制作行政决定书、法律文书送达、执行等;局法制科负责重大执法案件的法制审核工作;局执法监督科负责对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城市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执法支队内部运转完毕后,送局法制科审查。

法制科审查同意后,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

执法支队根据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结果,作出执法决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执法案件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1、对公民没收价值五千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价值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2、对公民处以五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3、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1、查封、扣押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公民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2、查封、扣押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3、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4、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办理案件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近亲属;(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行政处罚法制审核表文书样本3个

 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行政处罚法制审核表文书样本3个
案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督促履行义务、行政强制执行、 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需要法制审查并单独作出的文书。执法过程 中的文书不建议适用发文签批稿的形式。)
案源
□巡查中发现 □社会举报 □上级行政机关交办 □下级行政机构报 □有关部门移送 □机构检测报告 □非现场执法 □其他
承办机构 处理意见
法制机构 经办人 审核意见
签字:
法制机构 负责人意见 签字(盖章):
法制机构分管 领导意见 签字(盖章): 备注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现场执法通用)
申请 事项
(如:实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责令停止 建设、责令停止排污等不需要法制审查并单独作出的文书。执法过程中 的文书不建议适用发文签批稿的形式。)
名称或姓名
地址(住址) 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
(公民身份号码) 人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方式 (电话)
简要案情及申 请理由依据和
内容
法制审查人
意见
签名:
法制审查机构
负责人意见 签名(盖章):
生态环境
部门负责人
审批意见 签名(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行政处罚法制审核表
案件名称
案件简要事实 和依据
案源
□巡查中发现 □社会举报 □上级行政机关交办 □下级行政机构报 □有关部门移送 □机构检测报告 □非现场执法 □其他
名称或姓名
地址(住址) 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事
(公民身份号码) 人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方式 (电话)
简要案情及申
请理由依据和
内容
承办人 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是/否
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是/否
审核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意见和建议
法制机构
意见和建议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案由
案件主办人
送卷日期
年月日
审核内容
审核意见
具体建议
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是/否
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是否合法
是/否
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是/否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是/否
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是/否
行政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是/否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中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市应急管理局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对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

各区应急管理局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建立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二、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是指市应急管理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审核机构对拟作岀的决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市应急管理局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决定;(二)立案后符合“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三)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四)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五)除立即代履行、加处罚款和滞纳金以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六)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及市应急管理局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四、法制审核目录市应急管理局制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纳入目录清单的事项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范围纳入前款所称法制审核目录。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包括作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较大数额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

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行)>的通知》(××应急政法〔××〕××号)等规定,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处罚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市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中,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牵头成立法制审核小组,对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

法制审核小组人员构成可以包括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专家。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一)行政许可类1.撤销行政许可的;2.其他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降低资质等级的;3.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6.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强制类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的;3.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日照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行政权力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

第三条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再提交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核科室不再进行法制审核,同时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报请法制分管负责人作处理决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立案、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结案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审核,审核程序由执法科室自行制定。

法制审核科室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章审核内容第五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四)查封场所,查封或扣押设施、设备、器材、物品、原材料、运输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五)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措施;(七)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八)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法制审核科室应当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包括执法类别、事项名称、适用情形、事实依据等。

第七条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向法制审核科室提交以下材料:(一)拟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二)拟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调查取证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黄河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程

黄河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程

黄河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程根据《黄河区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我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规定及流程,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本规程适用于由区政府及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拟提请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经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后,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审核。

第二条报送材料前需统一填写《黄河区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经部门主要领导及主管区长签字同意后与送审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法制办。

第三条区政府办(法制办)负责审核区政府及区政府各相关部门拟提请以区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具体履行下列职责:1.审核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2.审核执法决定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权限;3.审核执法决定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4.审核执法决定适用依据是否准确;5.审核执法决定是否符合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规定;6.审核执法决定程序是否合法;7.审核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8.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拟提请区政府法制办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 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载明案件基本事实、处理意见、适用依据、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 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书文本及相关证据材料;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经过抽样、检疫、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相应报告;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3. 本部门对拟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集体讨论意见(班子会讨论意见),有区领导相关意见的一并提交。

4. 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条区政府法制办应当自收到重大执法决定完备的送审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案件复杂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第六条区政府法制办应依法及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

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25•【字号】平政办字〔2016〕46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平度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

主要包括:(一)行政处罚决定:拟对公民处2000元以上、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罚款的;没收违法所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照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情况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案件;(二)行政许可决定: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涉及生产安全、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矿产资源开采等方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可能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行政许可决定;(三)行政强制决定:拟对生产经营企业采取关闭、取缔等行政决定的;对生产经营企业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设备强制拆除的;查封扣押冻结标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四)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五)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拟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前按本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提交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同意后提请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四条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执法案件,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执法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审核意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意见适当,同意承办机构意见,拟提交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研定。
审核人: 年 月 日
备注:审核人在相应选项中打√,审核意见可另附纸说明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送交送审机构,一份审核机构留存。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编号:〔2018〕号
案由
承办机构
当事人
执法人员
报送日期
年月日
承办机构
决定意见
一、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决定意见: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脂肪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脂肪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山西省应急管理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省应急管理厅认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省应急管理厅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的活动。

法制机构开展法制审核时,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律师参加,并提交书面审核意见。

第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六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由批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人决定是否补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七条有《山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行政执法类别区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行政许可类1.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许可;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涉及听证事项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类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3.对公民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的;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6.拟提请政府实施关闭;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___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模板】

___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模板】

___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模板】一、背景为了加强农业监管工作,确保农业生产安全和质量,XX区农业局决定制定本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本文档为该清单的模板,以便于各相关部门编制和审核重大执法决定。

二、目的本文档旨在规范和标准化XX区农业局的执法决定审核工作,确保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提高农业监管工作的效率和公信力。

三、内容本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执法决定的命名方式和规范详细规定了执法决定的命名方式和规范,确保执法决定的名称准确、简明,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2.执法决定的格式要求明确了执法决定的格式要求,包括文档结构、字体、字号、标题、内容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执法决定的格式统一、整齐、清晰,方便查阅和理解。

3.执法决定的内容要求规定了执法决定的内容要求,包括法律条文的引用、事实和理由的描述、处罚措施的确定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执法决定的内容准确、完整、合理,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执法决定的审核程序明确了执法决定的审核程序,包括执法决定的起草、初审、复审和最终审核等环节的要求,确保执法决定经过多轮审核,充分考虑各相关因素,提高执法决定的质量和合法性。

四、使用方法各相关部门在编制和审核重大执法决定时,请按照本文档的要求进行操作。

具体步骤如下:1.认真阅读本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根据目录清单的要求,编制和审核执法决定的各项内容。

3.进行内部审核和确认,确保执法决定符合相关规定。

4.上报给相关领导及上级部门进行审核。

5.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直至达到要求。

6.最终将执法决定生效,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五、附录本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附录部分包括执法决定的示例、常见问题解答等内容,供使用人员参考和借鉴。

以上为___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模板】,请各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编制和审核工作。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本局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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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编号:〔2018〕号
案由
承办机构
当事人
执法人员
报送日期
年月日
承办机构
决定意见
一、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决定意见:
法制机构
审核意见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主要事实是否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审核人: 年 ?月 ?日
备注:审核人在相应选项中打√,审核意见可另附纸说明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送交送审机构,一份审核机构留存。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执法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审核意见: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意见适当,同意承办机构意见,拟提交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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