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系统科学应用初探(一)
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经济法概述•经济法的体系结构•经济法的法律关系目录•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经济法的实践应用•经济法的未来发展经济法的定义与特点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个部分,是调整因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而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特点经济法具有显著的公法特征,其以国家权力为后盾,调整国家与公民、国家与企业等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强调对国家经济生活的干预和调整。
此外,经济法还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强调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的规制,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经济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当时,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开始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和调控,以解决市场失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国家开始制定一系列的经济法规,以规范和调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发展随着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经济法的发展也逐渐走向国际化和全球化。
各国之间的经济合作和贸易往来日益频繁,需要制定更加统一和协调的经济法规。
同时,随着新兴产业和市场的不断涌现,经济法的内容也在不断扩展和更新。
起源经济法的起源与发展VS原则二促进市场竞争。
经济法应当通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和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来促进市场竞争,推动市场创新和技术进步。
原则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通过调整经济关系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
原则三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济法应当注重保护消费者权益,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和规范经营行为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定义目的特点030201宏观调控法定义目的特点市场规制法定义促进产业结构优化,推动产业升级,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目的特点产业政策法定义目的特点财政税收法目的特点定义金融法01020304国家企业消费者政府机构03经济制度01经济行为02经济关系经济权利经济法所确认的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等。
经济法基础理论
经济法基础理论一、概述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规则和制度的学科,它以调整经济关系为目标,保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社会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指导和保障作用。
二、经济法的特点和功能1. 特点经济法具有以下特点:•实用性强:经济法是以实际经济活动为基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动态性大:经济法需要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随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法律性弱:与一般民事法律相比,经济法律的法律性较弱,其主要依据是术语标准和行业惯例。
2. 功能经济法具有以下功能:•引导经济行为:经济法通过规范和引导经济主体的行为,保证经济活动的合理性和有序性。
•维护经济秩序:经济法对经济秩序进行管理和维护,防止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发生。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的规定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为经济主体提供稳定和可靠的法律环境。
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制定和适用均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保证经济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1. 自由竞争原则自由竞争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在自由竞争的前提下,各经济主体可以自由选择市场参与者和交易对象,形成市场价格和供求关系,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最大化效益。
2. 公正竞争原则公正竞争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它要求各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遵守公平竞争的规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公平交易和市场公正。
3. 法治原则法治原则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它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要求经济活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依法行使和保护各方的权利和利益。
4. 社会效益原则社会效益原则是经济法的政府导向的原则。
在经济活动中,必须考虑社会效益,追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保证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社会公平。
四、经济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 经济学经济法与经济学是相互关联的学科。
经济学研究经济活动的规律和经济现象,而经济法则为经济学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框架。
经济法基础理论(两篇)
经济法基础理论(二)引言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关系中法律规则的总称,是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
经济法基础理论涵盖了经济法的基本原理、规则和制度,对于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相关内容。
概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的理论基础,是经济法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
它包括了经济法的性质、功能、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在实际应用中,经济法基础理论对于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市场秩序、优化资源配置等起着重要作用。
正文一、经济法的性质1.1 法律性质经济法属于法律范畴,具备法治属性。
它通过制定法律规则,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1.2 经济性质经济法是服务于经济活动的法律,关注经济行为的规范和经济利益的保护。
它与经济学相关,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
1.3 市场性质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和保障,它的发展与市场经济发展相互依存。
二、经济法的功能2.1 规范功能经济法通过制定规则和标准,指导经济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2.2 保护功能经济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防范经济犯罪等违法行为,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2.3 促进功能经济法通过制定激励政策、调节市场行为,推动经济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三、经济法的原则3.1 公平竞争原则经济法倡导公平竞争,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它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3.2 自由选择原则经济法尊重经济主体的自主权,保护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自由选择权。
3.3 动态平衡原则经济法要求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维持市场稳定,实现动态平衡。
它通过合理设计法律规则和调节措施,平衡不同利益诉求的关系。
四、经济法的规则体系4.1 宏观规则宏观规则指导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主要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
4.2 产业规则产业规则是指对具体行业领域进行规范的法律和法规。
它主要包括行业准入、监管和奖惩制度。
4.3 交易规则交易规则是指经济活动中涉及交易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规范。
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
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一、关于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在法学界已基本成为共识,学者从多角度探讨经济法的地位问题。
有学者指出,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济法,绝对的市场经济容不得经济法,而改革开放起步恰在于二者的结合,这就是中国强大的经济法思潮的客观原因。
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各国都认同的作为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
有学者指出,经济法是现代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法律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体现,其产生、形成具有如下原因和规律:(一)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二)经济管理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三)“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四)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的平衡结合;(五)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
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模式经由诸法一体综合调整模式、民法调整模式、行政法调整模式,发展到现代社会的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综合调整模式,其中经济法为基本法,民法为基础法,行政法也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部门。
有学者在对传统法律部门划分理念批判的基础上,从新的视角给经济法重新定位。
认为应超越调整对象的部门法划分标准,确定如下原则:(一)法律部门间的界限适当模糊化原则;(二)以相同性质规范为要素构建特定法律部门的原则;(三)尊重社会关系的现实特征原则。
经济法定位的本体基础在于多元化、立体化和复杂化的社会经济关系,而其定位的价值基础则是权力与权利交融的系统化“秩序”。
还有学者认为研究经济法是否为独立法律部门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识:(一)从“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上去考察;(二)从调整对象上去考察;(三)从法律专业化分工上去考察;(四)从法律的优化调整上去考察;(五)从法律部门的协调发展和共同作用上去考察。
也有少数人认为:经济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和伴生物,在市场经济国度里,不存在经济法这个部门法;传统意义上的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分属于民商法、国家行为法、政府行为法等部门法所调整。
经济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础
经济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础经济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其体系构建是学科发展的重要内容。
本文旨在从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入手,探究其理论基础,以期为经济法学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
一、经济法学的界定及学科性质经济法学是一门以市场经济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系统探讨其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运行规律和方法,并致力于指导实践的一门学科。
它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同时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然产物。
经济法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它既不同于传统的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学,也不同于单纯的经济学研究。
二、经济法学的理论基础(一)国家干预理论国家干预理论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有其固有的缺陷,如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市场失灵等。
因此,国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以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经济法学正是基于这一理论,研究国家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作用,以及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制度。
(二)公共利益理论公共利益理论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
因此,国家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公共利益,以确保社会公正和稳定。
经济法学正是基于这一理论,研究公共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包括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三)法治理论法治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核心理论基础之一。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经济法学正是基于这一理论,研究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相关问题,包括市场规则、市场监管、市场秩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同时,经济法学也强调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腐败和不公。
(四)经济发展理论经济发展理论是经济法学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经济发展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经济法学正是基于这一理论,研究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包括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为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经济法第一章基本理论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产生
当经济法主体依据经济法律规范 取得某种经济权利或承担某种经 济义务时,经济法律关系便得以
产生。
变更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 发生变化,导致原有的经济法律
关系发生变化。
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得以履行或解除,从而使经
济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04
经济法的主体
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经济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事业,推动社会福利事业 多元化发展。
加强社会救助工作
经济法通过制定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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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市 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包 括宏观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国 有资产管理关系、涉外经济关系等。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制 度的建立,国家开始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和调控,经济法应运而 生。
交换、流转、使用等形式来实现的。
行为
1 2
行为的概念
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行为的分类
包括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等。
3
行为的法律意义
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另一重要客体,经济法主 体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智力成果
01
智力成果的概念
智力成果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或知识产品,如发明创
造、文学艺术作品等。
02
智力成果的分类
经济法基础理论
经济法基础理论
经济法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对经济生活中的各种法律问题进行规范和处理的一门法学科目。
其理论基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经济学基础
经济法学科的出现,与经济学的发展密切相关。
因此,经济学是经济法学科的重要基础。
经济学是研究如何使用稀缺资源制定决策以满足人们需求的一门社会科学。
经济法学科通过应用经济学的理论知识研究经济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如市场竞争行为、交易合同、公司治理等,从而能更好地解决实际问题。
法学基础
经济法是法律学科的一个分支,因此,法学基础对于经济法的学习和研究至关重要。
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学科。
而经济法则是应用法律知识规范和处理经济活动中的各类案件。
只有通过深入学习法律学科,才能更好地掌握经济法的各种规范和处理方法。
财税法学基础
财税法学是研究财政和税收制度、政策及其实施的学科。
它是经济法学科中较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通过学习财税法学基础知识,可以更好地了解税收的基本原理及税收对经济活动的影响,进而更好地理解和处理涉及税务的经济法问题。
国际法基础
随着全球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商贸往来日益频繁。
因此,通过学习国际法的基础知识,可以更好地了解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
这对于处理国际经济合同、跨国公司治理、国际贸易争端等经济法问题非常重要。
,经济法基础理论包含经济学、法学、财税法学和国际法等宏观理论,这些理论相互依存、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经济法整体知识结构的核心。
只有熟练掌握这些基础理论,才能更加深入地理解经济法学科,更好地应用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系统科学在经济发展研究中的变通应用
系统科学在经济发展研究中的变通应用系统科学在经济发展研究中的变通应用包括以下方面:
1.系统动力学模型:系统动力学是系统科学的一种方法,用于分析动
态系统中的行为。
在经济发展研究中,它可以用于构建经济模型,以分析
经济发展的趋势和影响因素。
通过模拟和分析各种政策干预和经济变化的
影响,系统动力学模型可以帮助经济学家决策更明智。
2.社会网络分析:社会网络分析是通过分析人际关系网络来理解群体、组织和社会系统的方法。
在经济发展研究中,它可以用于分析企业、行业
和全球商业网络之间的联系和关系,从而确定市场的结构和竞争动力。
3.系统优化技术:系统优化技术是一种用于解决约束条件下的最优问
题的数学方法。
在经济发展研究中,它可以用于优化资源的利用和经济效益,以确保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4.统计建模:统计建模是一种通过数据分析和推断来预测结果和关系
的方法。
在经济发展研究中,它可以用于探讨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和预测
未来趋势。
通过对这些变量的分析和建模,经济学家可以更好地了解市场、政策和经济趋势,并做出更明智的决策。
通过利用系统科学的方法,经济学家可以更准确地分析和解决经济发
展中面临的各种问题,同时也可以为经济决策提供更准确的数据和信息支持。
系统科学在经济发展研究中的变通应用
系统科学在经济发展研究中的变通应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经济发展研究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而在经济发展研究中,系统科学的应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将从系统科学的概念、经济发展研究中的变通应用、以及未来系统科学在经济发展研究中的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系统科学的概念系统科学是一门研究复杂系统的学科,它涵盖了数学、物理、计算机科学、工程学等多个学科领域。
系统科学的核心思想是将一个复杂系统看作一个整体,研究其中各个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及其对整体的影响。
系统科学的方法包括系统建模、系统仿真、系统优化等,这些方法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控制一个复杂系统。
二、经济发展研究中的变通应用在经济发展研究中,系统科学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经济系统建模经济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其中包含了许多因素,如政治、社会、文化、科技等。
经济系统建模是将这些因素用数学模型来描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控制经济系统。
经济系统建模可以帮助人们预测经济发展的趋势,制定经济政策,以及评估经济政策的有效性。
2. 经济系统仿真经济系统仿真是通过计算机模拟经济系统的运行过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控制经济系统。
经济系统仿真可以帮助人们预测经济发展的趋势,制定经济政策,以及评估经济政策的有效性。
3. 经济系统优化经济系统优化是通过优化经济系统中各个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实现经济发展的最大化。
经济系统优化可以帮助人们制定最优的经济政策,以及评估经济政策的有效性。
4. 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是通过综合考虑经济系统中的各个因素,以评估经济发展的水平。
综合评价可以帮助人们了解经济发展的现状,制定经济政策,以及评估经济政策的有效性。
三、未来系统科学在经济发展研究中的发展前景未来系统科学在经济发展研究中的应用前景非常广阔。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经济系统变得越来越复杂,需要更加精细的分析和控制。
因此,未来系统科学在经济发展研究中的应用将会更加广泛。
经济法学经济法学理论与实践
经济法学经济法学理论与实践经济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分支,旨在研究和规范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并促进经济的发展与法治的实施。
本文将介绍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并探讨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一、经济法学概述经济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其研究的核心是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经济活动涉及诸多主体,如企业、个人和政府等,而经济法学的目标是保护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持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
经济法学理论主要包括财产法、合同法、公司法等多个子学科。
财产法规定了财产权的获取、转让和保护,合同法规范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公司法则涉及公司组织与管理等事项。
二、经济法学的实践应用1. 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经济法学的核心在于保护各类主体的权益。
通过民事法律的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以及规范经济活动的行为,实现市场的健康发展。
2. 规范市场秩序经济法学在经济活动中扮演了规范市场秩序的重要角色。
通过法律的束缚和监管,对经济活动中的不当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
3.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学的目标之一是促进经济的发展。
通过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一个可靠的法律环境,促进贸易和投资的顺利进行,激发经济的活力和创造力。
4. 维护社会稳定经济法学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法律的保护和制约,减少经济犯罪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三、经济法学的发展趋势1. 国际化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跨越国界进行。
经济法学也必须与国际法接轨,并协调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以便在国际经济活动中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
2. 创新与适应性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变革的不断发展,经济法学需要不断创新和调整,适应新形势下的经济活动。
例如,电子商务、数据隐私和知识产权等新兴领域的法律问题需要经济法学家重新审视和解决。
3. 法学与经济学的融合经济法学领域需要深入研究经济学理论,将法学与经济学融合起来,从而更好地理解和解决复杂的经济法律问题。
经济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分析
经济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分析经济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它研究的是法律制度对经济活动的规制与引导作用,旨在保证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经济法学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就经济法学的理论与实践作出分析。
一、理论分析1.1 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经济法学是以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为使命,以经济规则为逻辑支撑的法学分支,是研究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制定相应法律规则以保证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学科。
经济法学主要研究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各种市场主体间的关系,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维护国家利益。
1.2 经济法学的发展概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学逐渐成为法学的一个重点领域。
80年代初,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目标,从那时候起,经济法学逐渐成为我国法学的一个分支领域。
90年代初,我国出台第一部《公司法》,这个时期,经济法学以公司法为代表,开始走向成熟。
1.3 经济法学的主要内容经济法学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法律关系:公司法律关系是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种法律关系,是指公司成立、运营、股权转让、股权变更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2)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律关系是指银行存款、贷款、担保、信用等方面的法律关系,也包括证券市场交易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3)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际间进行的经济活动,如跨境贸易等,需要依照国际经济法律规则进行处理。
(4)竞争法律关系:竞争法律关系是指完善市场经济制度所必须的一种法律关系,包括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方面。
二、实践分析2.1 经济法学在社会生产中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竞争公平、促进经济发展、维护法制建设、规范市场行为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正因为经济法律制度的完善,才能够保证社会经济活动的秩序和稳定,也才能够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2 经济法学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金融领域是经济法学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之一。
浅论经济法学研究路径与基本范畴体系
浅论经济法学研究路径与基本范畴体系随着经济领域不断发展和深化,经济法学逐渐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学科领域。
经济法学研究的范畴广泛,其中包括了经济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结合,对经济领域中各种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的研究。
那么,作为一个新兴的学科领域,如何开展经济法学的研究工作?本文就围绕经济法学的研究路径和基本范畴进行探讨。
一、研究路径1、从经济学出发经济法学是以经济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为基础的。
因此,可以从经济学的观点出发,研究经济与法律两个领域的交叉与融合,例如通过聚焦企业经济行为和市场秩序的分析来研究市场竞争法等问题,探讨不同市场结构下的适用规则等方面。
2、从法学出发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出发研究经济法学的问题。
这种研究方法着重于法律规范的设计和适用,研究领域包括商法、公司法、金融法等领域,重点关注法律原则的具体表现及其应用等方面。
3、从国际交往出发在全球经济交往不断加深的情况下,国际经济法学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领域。
因此,可以从国际经济交往的角度出发,研究国际经济法的规则、制度及其具体应用,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方面。
二、基本范畴体系1、商务和市场法律体系商务和市场法律是经济法学的核心研究内容之一。
该体系的研究重点在于商业交易的法律规范设计和商业行为的监管规则等方面。
2、金融法律体系金融法律体系是针对金融市场进行的法律研究。
金融法律的重要性在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规则和金融产品的设计、发行和销售,以及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3、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关注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和实践应用。
该领域的研究着重于知识产权的产生和流通等方面。
4、公法律体系公法律体系是指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监管体系。
该体系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监管法以及政府行为合规性等方面。
综上所述,经济法学研究的路径和范畴体系十分广泛。
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都需要具备良好的经济学和法律知识背景。
同时,随着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未来经济法学领域的研究势必会更加深入和宽广,在新的领域和问题发生时需要不断更新认知和知识,为经济法学研究的迅速发展提供更好的思想和理论支持。
经济法1基础理论
用益物权的种类
根据用益物权的客体不同,可分为土 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 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的取得
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 继受取得两种。
用益物权的保护
为保护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 《物权法》规定了物权请求权、侵权 损害赔偿等救济途径。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的种类
效率公平原则
经济法应当追求效率和公平的平 衡,既要促进经济发展,又要维
护社会公正。
在资源配置上,经济法应当促进 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
在收入分配上,经济法应当关注 社会公平,防止贫富差距过大。
社会本位原则
经济法应当以社会整体利益为 出发点和归宿,维护社会公共 利益。
在处理经济纠纷时,经济法应 当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 益。
05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概述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自愿性、平等性、 合法性等特征。
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如双务合同与单 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
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合同订立的方式和程序
物
包括货币、有价证券、不动产 和动产等,是经济活动中最常
见的客体。
行为
如服务行为、劳务行为等,在 经济法律关系中表现为合同关
系。
智力成果
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重要客体
。
人身利益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 、肖像权等,与人身密切相关
的经济利益。
04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概述
02-1.2 经济法基本理论(中)
• “经济法是民法公法化的结果” • “民法是第一次调整,经济法第二次调整”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 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既存在一些共同性,也有不少区别: • 主体不同; • 调整对象不同; • 二者的价值追求不同; • 调整方法及其特征不同。
• “经济法是行政法私法化的结果” • “经济法是实体法,行政法是程序法”
• 它们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又表现为不同的方面。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 第一,社会本位原则 • 第二,平衡协调原则 • 第三,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
谢谢!
三、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和原则
• 法律价值是“在人(主体)与法(客体)的关系中体现出来的法 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应作为法 律的基本价值”。
• 经济法作为法的组成部分,在总体上也具有这些法律的基本价值,社会整体效率、经济自由和经济 秩序的和谐,还有经济安全。
• 作为一个应用法律部门,经济法具有自己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 特征:
• 第一,主体的身份和角色的特定性。 • 第二,内容的经济性和专业性。 • 第三,过程的行政主导性和政策性。 • 第四,法益、性质和手段的综合性。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 经济法与民法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都在维护市场经济秩 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第一章 经济法基本理论(中)
主讲人:王先林教授
一、经济法的性质和地位
• 经济法的性质主要是指它在公法、私法的基本分类中如何归类的 问题。
• 经济法学界都认为经济法具有公法的性质,但在是否仅具有公法 性质的问题上则有不同的认识。
• 总体来说,经济法横跨公、私两个领域。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 现代法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趋向以及公法和私 法的分野日益模糊的现象。
系统论在法理学研究中的运用初探
系统论在法理学研究中的运用初探宁杰[内容提要]:系统论作为一种思想范式,在法学研究中已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而建立系统论视角下的法理学则是进行系统法学研究的基石。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法律是维护社会有序化的一个重要序参量,是反映社会中心系统意志、具有有效纠偏机制的由符号所建立的制度化的信息空间。
系统法学与其他学科和其他的分析模型必须有机结合,这样才能有效推动法学的发展。
[关键词]:系统系统论法理学系统法学自二十世纪四十年代维纳奠基性地提出控制论以来,由贝塔朗菲正式提出,并经普里戈金、哈肯、艾根1等人加以发展的系统论思想成为深刻影响人类思维的二十世纪的一项重要文明成果,已日渐渗透到各个学科和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影响力。
法学研究同样也受到了系统论思潮的浸染,一些学者为将系统论应用于法学研究做出了积极的探索。
本文即就系统论思想在法理学中的运用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系统论在法学中的应用现状最早运用系统论对法律进行考察的并非来自法学界,而是系统论学者自身。
维纳在其《人有人的用处——控制论与社会》(1952年)中辟有专章以“法律与通讯”为题论及法律,他认为“法律可以定义作对于通讯和通讯形式之一即语言的道德控制,当这个规范处在某种权威有力的控制之下,足以使其判决产生有效的社会制裁时,更可以这样地看”,2“法律问题可以看作通讯问题和控制论问题,这也就是说,法律问题就是对若干危险情况进行秩序的和可重复的控制”。
3可以看出,维纳的观点与当时盛行一时的社会法学关于法律是社会控制工具的思想是息息相通的,但他在“控制”之外又加上了信息的接收与反馈即“通讯”的因素,已经初步具有了系统论的影子。
在维纳之后的系统论学者似乎对法律并未给予太多的关注,而法学界则有人开始主动尝试以系统论的视角去考察法律,布尔丁的《纠纷的一般理论》、广濑和子的《纠纷与法——用系统分析方法研究国际法社会学的尝试》均在这方面较早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前苏联法学界在八十年代也积极将控制论引进了法学研究4,而真正全面、深入地运用系统论思想并且取得了较为重要成果的则当推德国的N·卢曼(N·Luhmen)、G·托伊布纳(G·Teubner)和K-H·拉迪亚(K-H·Ladeur)等人关于法律的系统理论。
经济法学体系理论问题的探讨
经济法学体系理论问题的探讨1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问题目前主流的经济法学理论是国家干预(调制、调节)说,在经济法理论和教材编写方面主要从“市场失灵”因此需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的经济学假设上,①这种理论往往忽视了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在经济法研究和教学中的应有价值,将整个经济法学简化为“国家干预法学”。
②可是我国经济法产生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
与西方发达国家所面临的“市场失灵”不同,我们的问题主要可能是“政府失灵”,原来是政府完全取消市场,现在的问题是市场发育不全,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得到真正的释放,政府介入市场太深。
而公权力肆意侵犯私权利,是现实中国法治面临的主要问题。
如果经济法单纯强调国家干预的理论和体系,就容易为那些在改革的过程中原有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利用“国家干预”来为自己的既得利益寻找借口,从而可能导致经济法理论和教学不能很好地为我国经济改革和宪政建设服务,同时也使经济法学理论有脱离自由的法律的倾向。
经济法基础理论应当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增加经济自由权的相关内容目前国内流行的法学专业经济法学教材,一般会讨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但大都不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这是一个理论上的缺憾。
经济法的一个方面常常表现为政府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而干预经济,而宪法则是为了保护自由而限制法律的限制。
③如何依法保护经济自由权,防止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滥用,实现对经济“适度”的干预,是一个经济宪法问题,它应当属于经济法的另一个方面。
一个以宪政、法治为导向的转轨经济法理论,应当将经济自由权的保护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前提条件。
经济自由权主要包括:④第一、财产权。
财产权是不让他人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以及使用、向他人出租或者出售该资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拥有一项资产并持有它(消极运用),将它用于交易或让他人暂时使用某些方面(积极运用)。
第1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二)经济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 经济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不是自动发生的,需要以经济法律规范的存 在和法律事实的出现为前提条件。
• 1.经济法律规范的颁布与实施。 • 2.法律事实的存在和出现。
四、经济法律责任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或者未履行经济义务 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经济法的地位、原则、作用 (一)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与行政 法的区别在于:
• (1)调整对象不同 • (2)调整角度不同 • (3)调整方法不同
经济法与民法 的区别在于:
• (1)调整对象不同 • (2)调整角度不同 • (3)调整方法不同 • (4)主体不同
四、经济法的地位、原则、作用 (二)经济法的原则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经济法律关系首先是一种法律关系,具备法律关系的一 般特征。同时经济法律关系又有其自身的特性,具体表 现为:
•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殊性。 • 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特殊性。 •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殊性。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又称经济法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参与经济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运行是以一系列法律 规范为基础的,受到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市场经 济关系几乎是所有法律部门诸如宪法、民法、经济法、劳动法 等调整的领域。因此,笼统地将市场经济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 整对象是不适当的,必须把法的调整对象和法的对象所在的领 域区别开来。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只能是市场经济领域中特定的 经济关系。
经济法学研究中相关学科方法的运用
经济法学研究中相关学科方法的运用本文将以经济法学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其他相关学科方法的运用在经济法学中的体现方式进行分析和探讨,为经济法学研究提供参考依据。
一、引言在当前经济法学领域当中,无论是从经济法学研究理论成果的数量上来说还是从质量上来讲,都会发现研究方法的欠缺是经济法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在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中,尽管不乏有优秀成果的出现,但是大部分的研究成果并不具备很高的学术价值。
由于经济法学的研究所涉及的知识面很广、研究的内容很泛,因此,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很容易导致泛泛而谈、没有实践作用。
将其他相关学科方法运用于经济法学研究当中,对于经济法学的研究无疑打开了另外一条“路径”,丰富了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和拓宽了经济法学研究思维。
二、经济法学研究中经济学方法的运用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针对的是经济,那么在这种环境背景下,经济学方法的运用已然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
经济法、民商法、金融法、财税法等和市场经济直接相关的部门法当中,经济学方法的运用也越来越普遍。
在经济学方法中,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收益分析法、均衡分析法、边际分析法等,另外想静态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也有着非常广泛地运用[1]。
比如说,在关于经济法总论的研究当中,有专家将“交易成本”、“利益多元”、“多重博弈”这些内容作为经济法学研究的重点,同时也是经济学中的基本理论。
另外,在金融法中有很多具体的法律内容和法律条款都直接“摘抄”于金融学当中,在财税法中经常需要通过财税法的调控对收入分配公平进行宏观调控,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运用“信息偏在理论”作为参考依据。
三、经济法学研究中社会学方法的运用经济法学其中很多的内容都涉及到了法学,而法学从归类上来说属于社会科学,法学的研究对象是面向于社会、面向于大众,在刑法、民法、社会法、经济法等法律当中,社会的概念被广泛涉及和被深度挖掘,所以说,在经济法学的研究当中大量运用了社会学。
社会学的观点认为社会学研究主要涉及有方法总论、研究方式、技术方法,在方法总论中有实证主义和人文主义两大块,在技术方法中有实验法、调查法、观察法等。
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系统科学应用初探
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系统科学应用初探一、经济法理论中的系统科学思想经济法思潮的出现和发展乃至走向初步的理论成熟,与系统科学几乎完全同步,这决非偶然巧合。
应该说,经济法理论是系统思想被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到法律调整领域的结果,或者说是在法学领域对系统规律独立认识的成果。
经济法学的一些概念和原则,实质上是系统科学的概念和原则在法学领域的不同语言表述。
(一)从对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和本质的揭示看经济法理论中的系统科学思想本世纪初,资本主义各国在经济政策上,都开始将国家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并逐步协调起来,在实践中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地调整二者作用的范围、力度及彼此的配合。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自70年代末始,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各国政府,一直都在探索把两种手段结合起来的最佳方案。
这种经济政策的大调整使社会经济关系的特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此前,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只是板块式结合,彼此孤立且有我无你,因而都是纯而又纯的纵向或横向关系,即行政管理关系和完全意思自治的契约关系;此后,二者彼此制约、彼此配合、相互转化和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此前,行政法与民法能对板块式构成的整个经济关系进行有效的分割调整,在上述变化过程中,这两个传统的法律部门虽然已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即公认的“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但行政法终不能放弃其命令与服从的方法及“国家权力本位”的精神,民法也终不能抛弃其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理念及追求个体效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因而二者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个经济关系的调整便渐感吃力而终至不能,必须要有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或公法、私法性质兼具的法域来补充原经济关系法律调整体系之不足,经济法便应运而生了。
尽管在经济法产生的根源问题上学者们的观点不尽一致,但主张国家干预论的学者丝毫不否认:导致经济法产生的国家干预是以市场机制为前提条件的。
法制史上,经济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演变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即古代诸法一体并统一于刑法阶段,近代民法、行政法分割调整辅之以刑法阶段和当代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协作调整辅之以刑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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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系统科学应用初探(一)一、经济法理论中的系统科学思想经济法思潮的出现和发展乃至走向初步的理论成熟,与系统科学几乎完全同步,这决非偶然巧合。
应该说,经济法理论是系统思想被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到法律调整领域的结果,或者说是在法学领域对系统规律独立认识的成果。
经济法学的一些概念和原则,实质上是系统科学的概念和原则在法学领域的不同语言表述。
(一)从对经济法产生的根源和本质的揭示看经济法理论中的系统科学思想本世纪初,资本主义各国在经济政策上,都开始将国家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并逐步协调起来,在实践中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地调整二者作用的范围、力度及彼此的配合。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自70年代末始,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各国政府,一直都在探索把两种手段结合起来的最佳方案。
这种经济政策的大调整使社会经济关系的特点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此前,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只是板块式结合,彼此孤立且有我无你,因而都是纯而又纯的纵向或横向关系,即行政管理关系和完全意思自治的契约关系;此后,二者彼此制约、彼此配合、相互转化和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此前,行政法与民法能对板块式构成的整个经济关系进行有效的分割调整,在上述变化过程中,这两个传统的法律部门虽然已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即公认的“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但行政法终不能放弃其命令与服从的方法及“国家权力本位”的精神,民法也终不能抛弃其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理念及追求个体效益最大化的价值取向,因而二者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个经济关系的调整便渐感吃力而终至不能,必须要有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或公法、私法性质兼具的法域来补充原经济关系法律调整体系之不足,经济法便应运而生了。
尽管在经济法产生的根源问题上学者们的观点不尽一致,但主张国家干预论的学者丝毫不否认:导致经济法产生的国家干预是以市场机制为前提条件的。
法制史上,经济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演变经历了三个不同的阶段:即古代诸法一体并统一于刑法阶段,近代民法、行政法分割调整辅之以刑法阶段和当代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协作调整辅之以刑法阶段。
这三个阶段分别反映了统治阶级在法律调整问题上所采用的不同思维方式:即古代朴素的整体观、近代机械的还原论和当代系统科学的思想。
经济法现象的出现,标志着第三个阶段的开始。
经济法思想扬弃了过去把经济关系简单地分为纵向与横向两种并分别交由行政法和民法独立调整的做法,把它们看作一个整体,主张对其予以综合、系统的调整,整个调整经济关系及相关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应相互协调和促进,形成整体的合力。
前者把纵、横经济关系看作完全孤立、封闭的两个系统,简单地认为纵向+横向=经济关系整体;后者则把它们既分别视为一个系统,又看作整个经济关系这个更大系统的子系统,更强调二者的相互联系:“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相辅相成”,(注: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8页。
)主张既要“以纵制横”,又要“以横制纵”,认为经济关系的整体大于其各组成部分(纵向与横向)之和,即经济关系整体=纵向+横向+纵、横间的相互联系。
如果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纵向与横向的矛盾问题,对经济关系整体进行调整的法律整体的功能就会小于各相关部门法功能的简单相加。
这也是经济法学强调要对纵、横经济关系的联系进行深入研究的原因。
有学者说得好:“经济法既是国家全面调控经济、实行综合治理经济的法律部门,也是体现法制系统工程的法律部门,综合调整与系统调整是经济法特有的调整机能。
”(注: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页。
)并指出,经济法的本质可从以下不同的侧面来揭示,即经济法是“综合、系统调整法”、“平衡协调法”、“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法”、“社会责任本位法”、“以公为主、公私兼顾法”。
(注:潘静成、刘文华主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8~43页。
)这些本质特点是经济法完成其根本任务所必需的,同时也都体现了系统科学的整体性、有机关联性等重要原则和规律。
(二)从对经济法宗旨的揭示看经济法理论中的系统科学思想经济法的宗旨是“社会本位”,这是经济法各种理论观点的共识。
“社会本位”可理解为社会整体利益至上,体现为有利于每个社会个体维护和实现其合法权益的良好的社会秩序以及对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等各种主体的权利(力)和物质利益、当代利益和未来利益的兼顾与协调。
笔者认为,经济法宗旨中的“社会”不是国家,也不是国家、地方、集体和个人等的简单相加,除这些内容之外,它还包括上述各利益主体间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联系,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它还会越出国界,成为多个国家(地区)、多种因素构成的更大的整体。
另外,它也不仅仅指当代的、我们生活于其中的静态的社会,而且还包括发展中的、将来我们的后代还要生活于其中的动态的社会。
因此,在这个“社会”中,既有“人际关系”,又有“代际关系”。
这种理论不是对经济法宗旨的简单“过奖”,因为“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观、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已被世界各国所肯定和接受。
为实施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21世(1992年),我国制定了世界上首部国家级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国21世纪议程》(1994纪议程》年)。
其第一批优先项目计划中的首位项目,就是《中国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定和实施》。
”(注:王全兴、樊启荣:《可持续发展立法初探》,《法商研究》1998年第3期。
)经济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地位和根本任务决定了它应该,并且其本质和特有的价值取向也使它能够在法律调整领域解决好可持续发展问题。
经济法的宗旨要求:在建设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中,要兼顾效率和效益、近期利益与远期利益、个人与集体、局部与整体的利益,既要保障每个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权利,又要维护整个经济领域自由竞争的公共秩序;国家的各种宏观经济政策,如对计划手段和市场机制的使用、区域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均应符合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要求。
一切经济行为都应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的要求,行为人应承担对整个社会的责任。
任何主体,包括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应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整个社会长期的经济效益负责。
在这个前提下去实现个体和局部的经济利益,并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
部门法的宗旨是其本质、根本任务、价值取向以及基本原则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是该部门法基本精神最凝炼的表述。
因此,它同时又是该部门法建设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该部门法理论思想的最集中体现。
经济法宗旨的上述内容,集中体现了系统思想的基本原则和规律,如“整体性”、“有机关联性”、“动态性”、“有序性”及结构与功能关系规律等的要求。
实际上,“社会”本身就是一个系统科学的概念。
经济法的宗旨也要求,在经济法理论研究和经济法制实践中,要自觉地运用系统科学的思想和方法。
二、在系统科学指导下对经济法若干理论问题的反思(一)经济法的地位问题部门法的地位,即部门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包括它能否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及其重要程度。
研究这一问题,首先应有全局和整体的观念,把部门法作为法律体系这个大系统的子系统,从系统整体的功能和要求出发,结合它与相关部门法即其他子系统的联系,找准它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最终目的是要使整个法学研究能为建设法制大系统的实践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导,因此不能带有狭隘的部门法偏见。
如果必要的法律部门被人为地取消了,或一个部门法不能取得应有的地位以及取得了不应有的地位,那么这种理论就不能指导建成功能最优的法制系统,应该说这不仅是该部门法学研究的失败,而且是所有相关的法学学科的研究缺乏科学性的表现。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是系统内部元素间的协作关系,而决不能被看成是互斥关系。
经济法的地位,首先是它在由调整经济关系及其他相关社会关系的各部门法构成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本文主要从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相互关系中来探讨这个问题。
民法的主体平等、契约自由精神与市场经济有着天然的内在和谐。
此外,市场的繁荣必须要有个体的活跃,而“权”是其活跃的前提,“利”是其活跃的动力。
因此以保护个体权益为目的的民法至关重要,没有民法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
行政法主要调整国家在权力分配和行使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控权”与“限权”已成为当代行政法的根本任务之一。
在行政权极度扩张的当今社会,没有行政法对其作出限制,市场经济就不会有健康运行的环境。
特别是我国目前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将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权力中本应属于企业的权利归还给企业是这一过渡时期的根本任务,依法行政显得更为必要。
然而,现代民法虽强调公序良俗、社会公共利益,但它在公法化的道路上不能走得太远,否则它就不是民法,就不能很好地完成其根本任务。
所以,民法对个体权利的限制只能停留在上述原则规定的水平上,并因无具体的制度及规范作支撑而无法靠自身去实现。
它无力解决公共竞争环境遭到破坏而最终导致整体及个体的低效率或无效率问题;行政法则因其根本任务及调整方法的限制,对市场经济的调整只能以一种外在的力量发挥作用,对这一问题也爱莫能助。
另外,行政法也不能根本解决政府对经济干预过多、管理方法不当的问题。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也只能是一种缺乏具体制度或规范保障的原则,因为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法律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正是这两个重大问题的出现使经济法的产生成为必然。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宗旨使它能够平衡和协调各种主体包括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其具体的法律或制度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民法的遵守“公序良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和规范;经济法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它的“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使政府机关在经济管理过程中有权必有责,其管理行为必须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出发,并以此作为正确、合理与否的评判标准。
经济法还用各种经济责任制和法律责任来保证经济管理行为的正确性和合理性,从而为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提供具体的保障。
经济法调整对象的重要性,它的宗旨和本质以及它对对经济关系应该综合、系统调整的主张,都使经济法思想对经济关系的整体法律调整应该并能够起指导作用。
也正因此,80年代初,就有学者指出,应在适当的时候,由经济法理论指导,制定一部能够统一调整纵、横经济关系的,效力仅低于宪法的“经济小宪法”,在其之下,各个调整经济关系的法,都可以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分别调整各类经济关系。
(注:参见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教程》,文化艺术出版社1987年版,第42~43页。
)目前,“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提法受到了学界及立法机关广泛的重视。
(注:参见张守文:《经济法学发展中的若干问题》,《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