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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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须夯实五大基础

工作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须夯实五大基础

全面依法治国须夯实五大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重大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弘扬法治文化,为全面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政治基础、制度基础、社会基础、保障基础和思想基础。

政治基础:坚持党的领导党和法治的关系问题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

因此,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一要充分认识党的领导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宪法确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

我们党所拥有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思想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决定了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主心骨,国家和社会法治化进程才能有序推进。

二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

全面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系统工程,涉及立法、行政、司法等方方面面。

在立法方面,必须确保全面正确依照法定程序将党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使法律最大限度体现党的意志。

在依法行政方面,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法治政府。

在公正司法方面,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使全社会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三要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都是为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制保障。

制度基础: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可依。

改革开放近40年来,以宪法为核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的法律法规构成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但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概论一、知识点司法制度1、司法权(狭义),指法院的审判权。

我国,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广义)。

P42、司法权具有执行权、裁判权和救济权,以及监督权。

司法权是一种救济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P63、司法权的启动上,应严格遵守不告不理的原则。

P84、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产生既判力。

P105、原始社会的纠纷解决往往是依靠共同体的权威,例如,部落的首领、大家族的家长、旅长及原始宗教的领袖(包括巫师、祭司)等社会力量。

在这阶段,国家尚未产生,并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和司法权。

同时,被害人通过自己的实力(包括家庭和家庭的力量)进行报复或恢复权利。

即所谓(私力救济)或(自力救济),作为通行的原则和习惯,为社会所普通承认和实行。

一些法人类学者将原始社会存在的以解决纠纷为基本功能的、具有强制力的社会组织或力量称之为“法院”或法院的雏形。

P146、古代社会的司法制度的特点中有司法中盛行有罪推定、刑讯逼供。

中世纪的一些欧洲国家实行法定证据制度。

P157、西方现代司法制度产生的背景:统一民族国家的形成;法律家职业集团的成熟;民主制度的建立。

P168、西方国家的法律职业化形成于古罗马时期,但实际成长于中世纪晚期,12世纪欧洲罗马法复兴运动促进了近现代法律职业与法学的诞生。

P169、现代司法制度中形成了系统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成文法典和判例法体系)P1710、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政策以形式合理怀和程序公正为基本价值。

司法程序和司法活动不断趋向合理和文明。

P1711、1906年清政府开始进行“变法修律”依照西方司法制度对司法制度进行了改革。

P1812、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制度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诉讼模式。

其特点是(1)司法的简便和常识化。

(2)可以口头起诉,通过简便的方式,就近办案。

(3)司法的民主化,民众直接参与司法过程。

(4)法院审理的高度职权主义,法院直接对证据和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调查,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法考 法硕 司法方面相关知识点梳理

法考 法硕 司法方面相关知识点梳理

论述司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又被称为“法的适用”,通常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权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职责和权力。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

审判权是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的司法权;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不起诉、抗诉等司法权。

司法活动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实施法律的活动,它具有被动性、中立性、终极性、形式性、专属性等特点。

(1)司法法治原则。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作为依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断作依据。

以事实为依据的“事实”包括被合法证据证明了的事实和依法推定的事实。

前一种事实属于客观事实的范围,它是已经被具有证明力的、合法的证据所确定的事实。

后一种事实是在案件客观事实真相无法查明的情况下,依照法律中有关举证责任和法律原则推定的事实。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认真贯彻这项原则,首先要求在司法工作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其次要求在司法工作中,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的规定,而且要严格执行程序法的各项规定。

另外,还要求在司法工作中,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的关系。

一方面,不能将坚持依法办事和坚持党的政策的指导作用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也不能以政策改变、代替法律甚至取消法律,而是应当将两者统一起来。

(2)司法平等原则,在法的适用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含义是:首先,在我国,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

其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2017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考点: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最根本的职业道德规范。

它是从业⼈员进⾏职业活动时,应该遵守的具体职业道德⾏为规范中所体现的价值⽅针的⾼度概括,在职业道德体系中处于统帅的地位,起着职业道德活的灵魂的作⽤。

职业道德原则的贯彻,可以赋予每个具体的道德⾏为以不同的社会属性,赋予外观相似的⾏为以不同的灵魂。

职业道德原则不仅是从业⼈员进⾏职业活动的根本指导思想,⽽且也是对每个从业⼈员的职业⾏为进⾏职业道德评价的标准。

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指作为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基础或本源的根本准则。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件,我国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忠实执⾏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明纪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相互配合;恪尽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遵纪守法。

1.忠实执⾏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律是⼈民意志的体现,法律职业⼈员应当忠于国家、忠于⼈民、忠于法律,忠诚法律职业,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法律,⾃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法律职业⼈员的权⼒和权利来⾃于⼈民,必须对⼈民负责。

第⼗⼀届全国⼈⼤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2011年1⽉24⽇在形成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新中国成⽴以来特别是改⾰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坚持不懈的共同努⼒,我国⽴法⼯作取得了举世瞩⽬的巨⼤成就。

⼀个⽴⾜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由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态⽂明建设的各个⽅⾯实现有法可依。

法律职业⼈员应当把忠实执⾏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作为必须遵循的⾸要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当代中国法律适⽤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司法⼯作实践的科学总结,它是辩证唯物主义在我国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和运⽤。

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初析

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初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i叁整!查塾垒三!!!竺!三望堕j||■—叠圜圆圈●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初析陈超清摘要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和原则贯穿与司法改革的全过程,起着主导和支配作用,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指明方向和路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我国司法改革应该坚持两个基本理念,本文对其确立的原因、具体内涵等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论证。

关键词司法改革法律至上以人为本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51-03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是指贯穿于司法改革始终,并在此过程发挥着主导和支配作用的根本指导思想和理念,在设定我国司法改革目标时以此理念为价值准则。

概括来说就是司法改革的基本理念就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灵魂和精神,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指明方向和路径。

笔者建议,一、“法律至上”,“以人为本”是我国司法改革应首先确立的两项基本理念(一)法律至上法律至上在当今社会我们探讨法律至上,其基本内涵是法律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是一切行为主体的最高准则。

国家之治,就是法律之治。

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律的发展历程就是一部不断追求法律至上的历史。

“法律至上”的观点最早可以追溯到日耳曼法中的“司法权优越”思想,之后被英国法律所继承,并逐渐发展成为普通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国的司法改革走到今天依然要确立“法律至上”的基本理念,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所决定的,在此笔者着重从以下两方面进行论述:1.我国司法改革所处的特定历史环境要求我们坚持法律至上。

我国毕竟是一个有着五千多年封建文化、缺乏法治传统的大国,可以想象在这样的国家进行司法改革,法治建设的难度,无疑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

从改革开放开始我国全面进行法治建设已经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了,法律体系也初具规模,并把依法治国写成宪法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可是距离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依然还很远很远。

寻其原因最核心的应该是渗透在法治国家具体制度背后的法律之上的理念的缺失。

法治中国-新常态下的大国法治试卷及答案

法治中国-新常态下的大国法治试卷及答案

法治中国—新常态下的大国法治一、填空(共15题,每题2分,共计30分)1.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必须正确处理权与法的关系,严格划清公与私的界限。

2.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4、宪法的核心精神就是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力的实现。

5、法治中国的首要意义就在于强调和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6、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7、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主义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8、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是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及坚持司法终审9、严格执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是实现司法公正权威的基本前提10、行政许可设定后,经过一段时间实施,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都应当对设定的必要性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改或提出意见11、法治政府必然是责任政府,用权要受监督违法要受追责12、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法治社会建设在线阶段的任务之一。

13、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不仅需要理论框架和总体思路,还应遵循宪法原则和法治规律14、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15、坚持依法治国和医德治国相结合,必须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依法治的力量推进道德建设、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二、简答题(共5题,每题8分,共计40分)1、四中全会对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作了哪些制度设计1审判权检察权独立,两院人财物需独立出来。

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2干预司法追责制度。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3.审判权执行权分离。

建立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法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现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

一、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复习题集(第3806篇)

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复习题集(第3806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法律的权威源自于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关于培养全民的守法意识,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A、普法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途径,我国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负责”的普法责任制B、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就得在公民中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C、弘扬公序良俗、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是培养守法精神的重要内容D、道德和法律有可能是冲突的,所以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就是教导公民以法律为自己行为的唯一规则>>>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答案】:D【解析】:道德和法律可能发生冲突,其冲突的表现形式是:合理而不合法或者合法而不合理。

现代社会中法律是人们最主要的行为准则,但不是唯一的行为准则。

故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某市建立并推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将其作为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的前置程序。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7年卷一3题,单选)A、有利于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正当性B、是健全依法决策的重要措施C、是以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的一种表现D、可以代替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答案】:D【解析】:本题为选非题。

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

据此,A、B、C项正确。

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不能代替公众参与和集体讨论,是并行的,故D项错误,应选。

3.相传,清朝大学士张英的族人与邻人争宅基,两家因之成讼。

族人驰书求助,张英却回诗一首:“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

”族人大惭,遂后移宅基三尺。

邻人见状亦将宅基后移三尺,两家重归于好。

根据上述故事,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2题,单选)A、在法治国家,道德通过内在信念影响外部行为,法律的有效实施总是依赖于道德B、以德治国应大力弘扬“和为贵、忍为高”的传统美德,不应借诉讼对利益斤斤计较C、道德能够令人知廉耻、懂礼让、有底线,良好的道德氛围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D、通过立法将“礼让为先”、“勤俭节约”、“见义勇为”等道德义务全部转化为法律义务,有助于发挥道德在依法治国中的作用>>>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答案】:C【解析】: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的有效实施并不总是依赖于道德,故A项表述错误。

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复习题集(第559篇)

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复习题集(第559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依法执政与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共同构成了我们党执政方式的基本理论框架。

关于依法执政,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B、依法执政要求选择性执法C、依法执政要求强化效能D、依法执政要求以人为本>>>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答案】:B【解析】: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是不好的,不是依法执政的要求,必须消除。

2.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方式之一,社区网格化管理是根据各社区实际居住户数、区域面积大小、管理难度等情况,将社区划分数个网格区域,把党建、维稳、综治、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信访等社会管理工作落实到网格,形成了“网中有格、格中定人、人负其责、专群结合、各方联动、无缝覆盖”的工作格局,以此建立社情民意收集反馈机制和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

关于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创新社会管理,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A、社会管理创新主要针对社会管理领域的重点人群、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B、大调解格局是一种社会矛盾多元调解机制C、社会管理创新要求建立以法律手段为主体,多种手段协调配合的管理和控制体系D、社区网格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一样,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答案】:D【解析】: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不包括社区网络。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几点:(1)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

(2)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其中的第一个要求包括:①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按照经济建设的总体布局,②充分运用法律手段,推动我国社会建设事业的进一步完善,③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不断创新社会管理。

A.B.C均为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故D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司法体制改革的意义

孟建柱: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主要任务和基本遵循中国网 时间:2013-11-25 内容来源: 人民日报原标题:孟建柱人民日报撰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这是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要求。

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决定》精神,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深刻认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

司法机关担负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神圣使命。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处于快速发展的关键阶段,各种矛盾和问题集中出现,机遇和挑战并存,司法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更加凸显。

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举措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没有完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缺乏必要的权威,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和有效的执行。

因此,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统一、正确、严格实施,已经成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法治建设的重点。

解析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解析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姜小川提要: 我国司法改革已进行多年,但实质性的成效不甚明显。

从理论上提出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并用以指导司法改革的实践,乃保障司法改革成功的重要环节。

因此,确立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阐述具体原则的内容、依据等就成为文中应有之意。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应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

回顾和总结这些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笔者就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如下探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司法改革领导的原则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据此,笔者认为,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主要应当明确这样几个问题:第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总揽全局,就是坚持党中央对司法改革全局工作的领导。

集中精力抓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在总体上对司法改革工作予以全局指导和宏观决策。

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出发,保证改革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协调各方,就是从实现司法改革的方案和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要求出发,统筹兼顾,规范并协调人大、政府、政协、司法、人民团体以及地方党委、国家专门的司法改革机构等组织在司法改革中的地位、职责及关系,使其各尽其责,形成合力。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意味着:一方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领导,对各项具体改革工作不能随意干涉,要从以前习惯于依靠政策转向依法执政。

另一方面,党不应陷入纷繁琐碎的改革事务之中,包办代替司法改革职能部门的工作。

而是要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改革依法进行。

第二,党要充分引导全国人民和社会各界认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调动其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对国家的重大活动和决策理应有参与权。

而且,实践也证明,离开了人民群众,我们的任何工作都将一事无成。

事关全社会的司法改革更应如此。

司法独立在中国的现状及实现途径

司法独立在中国的现状及实现途径

司法独立在中国的现状及实现途径[摘要]:司法独立是一项宪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准则,是实现法治的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制度性保障,也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有利武器。

文章在认识司法独立的重大意义之基础上,着重分析了中国司法独立的现状,最终为我国实现司法独立开辟了新的路径。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司法改革所应追求的制度层面的目标和应该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且构成现代法治之基础,已被大多数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规范,并且《世界人权宣言》[1]、《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均对之作了原则性规定。

之所以司法独立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是因为它有助于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有助于体现司法公正,有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有助于加速法治国家的实现。

众所周知,司法独立是由司法权独立、法院独立、法官独立这三个层次构成的,具体可以理解为:(1)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是并列分立的机关,司法权由司法机关行使,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干涉;(2)法官独立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所左右;(3)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除依据上诉程序变更裁决外,也不能进行干涉;(4)法律对法官地位予以特殊保护,实行法官专职制,法官不得兼任立法、行政职务,不得有政党身份或从事政治活动。

一、司法独立在我国之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司法独立的进程已有相当的发展,尤其是在立法方面,我国司法的独立已经得到确立。

但法律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不可能在一个真空条件下得到发挥,它必须有一系列社会制度的配合,包括政治制度、法院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用制度以及我国传统的法律思想观念,这样势必影响司法独立之价值在我国的充分发挥。

1. 司法权的行政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就法院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外部关系而言,在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下,法院往往被视为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下的一个专门负责司法活动的职能部门,它与同级党委、政府的其他下属部门之间只是分工的不同,在机构设置、职权划分等方面并没有大的区别,从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独立地位,司法权及司法机关自身的特性被极度弱化;其次,就法院内部管理体制而言,由于在观念上强调人民法院作为整体的存在而忽视了法官个体的独立,从而使司法过程贯穿着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法官在司法活动中难以独立自主地进行审理,法官的判决也并非完全是自身内心的真实意思的反映。

浅议我国司法改革的价值定位

浅议我国司法改革的价值定位

市 场 经 济 的健 康 顺 利 发 展 要 靠 司 法 公 正 来 保 障 。 没
有 司法公 正 , 律 就 没 有 尊严 , 会 就 不 能 安 定 , 法 社 国 家 就 不 能 集 中 精 力 发 展 经 济 。 因 此 , 我 国 目前 法 对
不 自觉 地 偏 向 实 体 公 正 一 边 。 认 为 “ 能 以 牺 牲 实 不
价 值 目标 。

允 许 善 意 的 违 背 程 序 公 正 ” 此 种 观 点 在 我 国 司 法 。
实 践 中 具 有 普 遍 性 , 反 映 了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中 重 实 它
体 轻 程 序 的 现 实 。 但 实 体 公 正 缺 乏 必 要 的 预 定 标 准 , 而 司法 实践 中 必然 因为 司 法 人员 的政 治 观 点 、 因
程 序公 正 比强调 实 体公 正 来 得 更 为 实在 。从 我 国 目 前 司法 实践 中的 冤 假 错 案 来 看 , 成 错 误 的大 都 是 造 司法 人 员 违 反 法 定 程 序 , 意 裁 判 的 结 果 , 此 设 定 任 因

对 社会 公 众能 否对 法 律 形 成 普 遍 的 信 仰 和尊 重 , 对
浅 议 国 司 法 改 革 酗 价 值 定 位 莪
顾美英
摘 要 : 法公 正是 司法 改 革 的 重 要 原 则 , 法效 率是 司法 改革 的 基 本 价 值 取 向 , 法程 序 安 定 是 司 法 改 革 的 不 司 司 司
可 或 缺 的 价 值 目标 。
关 键 词 : 法 改 革 ; 法公 正 ; 司 司 司法 效 率
依 法 治 国 、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能 否 真 正 实 现 至 建

我国庭审能否引入“辩诉交易”

我国庭审能否引入“辩诉交易”

我国庭审能否引入“辩诉交易”主持人提示: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2002年年会上,与会学者围绕2002年4月11日发生在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我国第一例适用辩诉交易案件,集中研讨了辩诉交易制度引入我国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制度设计等问题。

会上出现了肯定说、否定说、缓行说三种观点,交锋激烈。

辩诉交易制度利弊得失究竟如何?肯定说持肯定说的学者主张,我国应谨慎而有限度地引进辩诉交易制度。

他们认为,辩诉交易以诉辩双方平等地讨价还价、精心交易、达成协议、法官审查等为基本特征,具有两大鲜明的优点,一是效率特别高,突出效率,兼顾公正;二是给被告人自己处分的权利,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的尊重与维护。

在中国引入辩诉交易,有积极意义与必要性,即尊重当事人选择权、解决积案、提高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等。

具体可先搞试验,通过试验取得经验,最终由立法确认。

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试行辩诉交易效果好,但提出建立中国式辩诉交易,应着重制度建设。

有学者认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检辩双方之间一定的协商一直存在,并且不同利益主体协商妥协是法治社会存在的路径。

我国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在审判前、审判中都是存在的,但都是非制度化、非正式的“交易”。

引入辩诉交易,是对现存“交易”的制度化、法制化。

还有学者认为,应充分发挥传统文化的作用,“和为贵”的思想贯穿中华传统文化始终,我国被其他国家称赞的调解制度与辩诉交易有理念上的相通之处,注重了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与被害人平衡保护,因此引入辩诉交易有理念基础。

与会学者还对以下具体问题展开了研讨:1.关于辩诉双方可否交易针对反对者关于“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交易在我国一般人不接受,被告人怎能与国家讨价还价”的质疑,肯定说认为,辩诉双方之间可以交易,可以讨价还价,普通程序简易审就是一种交易,程序可以交易,实体为何不可以?有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充分发挥了控辩双方在处理案件中的积极性,对约束目前某种程度上失控的司法权有特殊意义。

普法参考答案(新)

普法参考答案(新)

参考答案一、单选题1.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的目标初步实现,()的笼子越扎越牢,()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

A.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B.不能腐不敢腐不想腐C.不想腐不敢腐不能腐D.不敢腐不想腐不能腐答案:A(十九大报告)2.十九大报告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和()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A.美好生活不充分不平衡B.幸福生活不平衡不充分C.幸福生活不充分不平衡D.美好生活不平衡不充分答案:D(十九大报告)3.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

()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B.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答案:A(十九大报告)4.十九大报告提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A.全面依法治国B.全面从严治党C.全面发展经济D.全面可持续发展答案:A(十九大报告)5.十九大报告提出,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所在。

A.加快经济发展B.维护国家统一C.促进国际合作D.维护国家安全答案:D(十九大报告)6.十九大报告提出,()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

A.党的领导B.人民当家作主C.依法治国D.政治体制改革答案:B(十九大报告)7.十九大报告提出,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是中华民族()所在。

A.一致愿望根本利益B.共同愿望本质利益C.一致愿望本质利益D.共同愿望根本利益答案:D(十九大报告)8.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

成立中央全面()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A.深化改革B.依法治国C.从严治党D.司法改革答案:B(十九大报告)9.十九大的主题是:不忘初心,(),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司法基本原则

司法基本原则

司法基本原则司法的基本原则:司法是法的适用的特殊形式。

司法的原则,是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所遵循的概括性的法则或标准。

司法的原则应从司法机关自身及其适用法律过程来谈。

民众的正义性要求司法自身制度建设的合法与合理性及其适用法律过程的合法与合理性,即实体正义原则与程序正义原则,从而更好地解决纠纷和制裁犯罪,最终维护民众的利益。

现就实体方面,着重谈谈司法独立原则;就程序方面,谈一下“适用法律平等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抗制原则”(辩论制原则)及其他一些原则。

一、实体性方面:首先,司法机关的依法成立原则。

由于“司法与法律争端,违法的出现相联系,它总是伴随国家的干预,法律争端的解决和对违法者的法律制裁”,因此对于其成立或组成而言,应该施以更高的要求。

对于司法人员的选拔应严格依照宪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等法律来进行。

在选拔过程中,监督部门应尽职尽责,以确保司法机关的依法成立。

其次,是法院中心原则。

这是因为: (1)真正的司法,只有以法院为中心,才能确保司法的纯粹性,更好地体现“法律适用”这一功能。

过去,由于我们把法律作为“阶级专政”的工具,任何只要能满足专政的机关都能披着“合法”的外衣来曲解或变相地适用法律,从过去出现的一系列“目无法纪”的现象,我们可以看出司法的缺位与失范,法的实施也就难以具有正义性。

而现阶段,行政机关越权染指司法领域,司法的纯粹性仍是难以保障。

只有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才能清晰划分行政与司法的界限,更好地适用法律。

因此,“在我国,司法是指以人民法院为主的司法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

(2)只有以法院为中心,才能确保司法的正义性(公正性)。

有人把法律比作天平,而人民法院就是司秤者。

诚然,司秤者的惟一性是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适用的前提。

但是,反过来说,其惟一性对法院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可以由法院依法成立、人员素质提高和国家强制保障等来满足。

(3)以法院为中心,是谈对抗制的前提,因为对抗制首先要求对抗双方的平等性,法院显然不能成为对抗的任何一方。

司法自主的基本原则与实现途径

司法自主的基本原则与实现途径

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过程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特 殊情况外,法庭审理应当公开进 行,允许公众旁听和媒体报道。
审判结果公开
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 书应当公开宣告并送达双方当事
人及社会公众。
审判信息公开
法院应当及时公布审判信息,包 括案件受理、开庭、裁判等各个 环节的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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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分析与启示
不同国家司法自主实践的差异
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不同国家在司法自主实践上存在差异。
国际经验与我国实践的融合
我国在推进司法自主过程中,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机制。
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国际社会对司法自主的要求将越来越高。我国应继续加强司法体制改革, 提高司法公信力,积极参与国际司法协助与合作,为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平与稳定。
国内的实践与探索
宪法和法律保障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 司法自主提供了根本保障。
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
我国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 法公信力。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通过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 减轻法院负担,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司法队伍建设是基础
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是保 障司法自主实现的重要途径。
研究不足与展望
实证研究不足
跨学科研究有待加强用前景广阔
目前关于司法自主的研究多侧 重于理论探讨,缺乏实证数据 的支撑和分析,未来可加强实 证研究,为理论探讨提供更有 力的支持。

司法改革与人民法院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司法改革与人民法院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

司法改革与人民法院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与适用司法改革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进程,旨在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对疑罪从无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疑罪从无,是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意味着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未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对保障公民的自由和人权至关重要,确保了无辜者不会被错误定罪。

然而,在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和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存在着一些争议和挑战。

首先,要充分理解疑罪从无的含义。

疑罪从无并不意味着无论证据如何,被告人都是无辜的。

相反,它强调了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机关必须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疑罪从无要求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要严格审查相关证据,并确保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这不仅需要法官具备专业知识和执法能力,还需要法官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

然而,目前在一些案件中,疑罪从无原则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

一方面,因为司法体系中的一些弊端,如审讯逼供、打击报复等,导致了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侵害,使得疑罪从无变成了疑罪从有。

另一方面,司法程序中的某些规定和操作也可能让人们对疑罪从无产生怀疑。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疑罪从无原则,司法改革应当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需要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使他们具备合理、客观和公正地理解和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能力。

其次,要加强对刑事审判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防和监督,确保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执行。

这包括对侦查活动、证据收集、审判程序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监督,并严肃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此外,加强司法公正建设也是推动疑罪从无原则有效贯彻的关键。

司法公正不仅意味着司法机构的独立和公正,还要求司法程序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严格遵守法律和程序规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司法体系、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教育,可以提高司法公正水平,增强疑罪从无原则的有效性。

最后,要加强司法改革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公众对司法工作的了解程度直接影响到司法改革的推进和成果。

通过加强司法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原则和程序的理解,可以减少对司法改革的误解和质疑,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推动司法改革的顺利进行。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是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所制定的法律体系。

作为司法实践的基础,刑法基本原则仅凝结了多年来智慧的结晶,更深刻地彰显了人类正义和公平的追求。

本文将探讨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以及它们在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司法制度中的作用。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强调每个人都应该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益和受到平等的对待。

这一原则确保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无论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权力,每个人都应该接受同样的法律审判和惩罚。

只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才能有效地防止腐败和滥用职权现象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规定了刑法行为应当以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作为标准,确立了人民群众对于刑罚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预测性的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界定犯罪的构成、刑罚的种类和限度,保证了司法裁判的合法性以及公民对法律的合理预期和遵循。

三、疑罪从无原则疑罪从无原则强调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法律未能证明其有罪之前无罪的推定。

这一原则确保了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避免了滥用司法权和违反人权的行为。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疑罪从无原则促使司法机关充分审查和评估证据,以确保定罪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四、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也被称为法律空缺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如果某个行为在法律上没有被明确禁止,那么该行为是允许的。

这一原则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限制了国家对公民行为的干预。

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鼓励创新、促进社会发展,并为法治社会的巩固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五、量刑与人性原则量刑与人性原则强调刑罚应当尊重人的尊严与人权,以人道主义和社会公正为导向。

量刑与人性原则要求刑罚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并为犯罪分子的改造提供机会。

这一原则强调刑罚应当避免过度惩罚和酷刑,注重犯罪人员的人权保护和社会重新融入。

总结:刑法基本原则是刑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司法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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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关键词: 司法改革/基本原则内容提要: 我国司法改革已进行多年,但实质性的成效不甚明显。

从理论上提出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并用以指导司法改革的实践,乃保障司法改革成功的重要环节。

因此,确立司法改革的基本原则,阐述具体原则的内容、依据等就成为文中应有之意。

司法改革作为一项庞大的社会工程,应有一套贯穿于改革从始至终的基本行为准则。

回顾和总结这些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经验和教训,笔者就我国司法改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作如下探讨。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司法改革领导的原则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据此,笔者认为,党对司法改革的领导主要应当明确这样几个问题:第一,总揽全局,协调各方。

总揽全局,就是坚持党中央对司法改革全局工作的领导。

集中精力抓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在总体上对司法改革工作予以全局指导和宏观决策。

从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出发,保证改革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协调各方,就是从实现司法改革的方案和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要求出发,统筹兼顾,规范并协调人大、政府、政协、司法、人民团体以及地方党委、国家专门的司法改革机构等组织在司法改革中的地位、职责及关系,使其各尽其责,形成合力。

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意味着:一方面,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领导,对各项具体改革工作不能随意干涉,要从以前习惯于依靠政策转向依法执政。

另一方面,党不应陷入纷繁琐碎的改革事务之中,包办代替司法改革职能部门的工作。

而是要支持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改革依法进行。

第二,党要充分引导全国人民和社会各界认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调动其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对国家的重大活动和决策理应有参与权。

而且,实践也证明,离开了人民群众,我们的任何工作都将一事无成。

事关全社会的司法改革更应如此。

我们必须看到,人民群众中蕴藏着极大的司法改革的热情,党应该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司法改革的宣传力度,用正确的改革思想影响群众。

收集、反映群众对司法改革的要求,使司法改革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认同和支持。

同时注意纠正和消除社会中存在的对司法改革的各种偏见和误解,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司法改革观。

第三,党在领导制定司法改革方案的过程中,应注意通过立法程序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的法律,使司法改革有法可依。

应该认识到,司法改革的方案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严格执行司法改革的方案本身就是坚持了党的领导。

司法改革就是让包含着党的正确主张在内的既定的司法改革方案充分发挥功能,而不是在改革中随时接受党临时提出的各种主张。

事实上,当今世界,各国政党无不希望影响司法,问题的关键是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影响。

考察各国的情况,不难发现,目前较为通行的方式是政党通过议会等立法机关对司法进行牵制。

议会通过立法规定司法机构的组成和职能,并通过法律的实施贯彻议会的政治意图。

而这一切都是政党来控制的。

虽然西方国家的宪法为了显示司法的权威,一般都赋予了司法机关以司法审查权。

但宪法同时又规定,议会拥有修改宪法条文的最后权力。

如果司法审查权一旦成为了阻止议会法案生效或实施的障碍,议会在必要时则会行使最后的权力,以此来制约司法权,确保议会法案的通过、实施。

应当说,这种政党对司法领导的国家化不失为第四,注重司法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充实司法队伍的领导层。

这事关司法改革的目的能否实现以及改革后成果能否巩固。

二、坚持司法改革系统性的原则在司法改革系统性问题上,当前应着重解决以下问题:第一,通过系统的理论研究,创立一套科学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改革理论。

这是司法改革的基础。

没有多数人思想观念上的转变,司法改革必然会遇到传统观念和理论以及既有司法体制的阻碍;离开了理论对司法改革的指导,衡量司法制度合理与否的具体标准便无法界定。

这些年来,我国的司法改革在形式上可谓轰轰烈烈,似乎随着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对司法改革的提出及要求,司法改革的任务就自然而然实现了。

而对究竟为什么进行司法改革、改革的目标、改革的整体设计和基本方案、改革应遵循的原则、改革方案实施的方法步骤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缺乏深入、系统、全面的理论研究。

已有的研究成果也多不同程度地带有功利性、片面性或盲目性等局限。

可以说,我国司法改革所出现的某些混乱甚至违法,与司法改革缺乏统一规划、管理和协调不无关系。

如果说,市场经济之初,司法改革的理论和设计尚不可能在瞬间作出适应经济基础需求的回应,以致司法改革不得不“摸着石头过河”,是因为相对于经济基础的变化,司法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话。

那么,在社会转型和司法改革若干年后的今天,司法改革的理论仍然滞后于改革实践的情况是无论如何也不应该的。

在理论研究的问题上,尤其要重视调查研究的方法。

这方面,国外诸多成功的司法改革为我们提供了经验。

以英国民事司法改革方案的设计为例,沃尔夫勋爵领导的专家队伍在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基础上,将几乎所有民事司法制度中的问题用统计数字的形式予以证实和说明,[1]与之相比,我们只能自叹不如。

第二,在司法系统的改革中,将司法体制作为改革的核心。

形式上看,司法改革所解决的是司法机关的组织、制度等问题。

但从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看,除了司法机关的问题外,还涉及到社会的多个领域,其中最主要的是司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在计划经济和高度行政集权的背景下建立的,其设计的基本理念存在许多误区。

现实中许多司法不公的现象都是体制性的原因所致。

因此,司法改革除要求改革的具体内容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并与其他上层建筑相协调外,关键是从司法体制的改革入手。

第三,认真总结这些年司法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以资后续整体的司法改革借鉴。

司法改革本应是全社会的事情。

但迄今为止,我们所看到的主要是以司法机关为主的自身改革。

结果是司法机关各自为政,限制对方而扩充自身的权力,以致引发摩擦,形成内耗;并把司法改革作为进行权力交易的平台;[2]甚至借口司法改革进行政治炒作。

而对司法的体制等关键问题没有触动。

我们必须认识到,司法改革不是任何部门或地方的专利,改革也不应仅仅着眼于一项或几项制度,忽视制度间的相互衔接,更不应将本来有联系的制度有意无意地割裂开来,依据自己的好恶决定是否改革。

司法改革发展到今天,从整体上对司法进行改革已迫在眉睫。

司法改革必须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坚持局部服从整体、地方服从国家的原则,按国家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有计划地积极稳妥地推进。

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协调。

三、坚持司法改革依法进行的原则维护法律的尊严,既是司法改革追求的价值,也是司法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

在党提出依法执政,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尤其如此。

司法本是一种对既有法律的适用,它要求司法的整个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并应用实体法解决冲突。

这也就决定了对规范司法活动的司法改革更应纳入到法定的框架内,从法律上为司法改革提供保障和平台,使既定的司法改革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同时也避免包括司法改革主体在内的任何组织在司法改革上的随意性。

因此,强调司法改革依法进行在今天就更具意义。

为此,首先要从理论上对那些类似于“改革无禁区”等似是而非的理论予以澄清。

对那些以司法改革为而置国家法制统一于不顾,我行我素的观念和宣传应认真进行反省。

其次,司法改革的每一步,从程序到实体,都必须依法进行。

司法改革应先对现行不科学的法律予以修改,并充实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新内容,使改革有法可依。

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改革首先应当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

这些年来,司法改革中出现的司法机关从上到下出台的许多突破现行立法的规定,甚至与法治的本意相悖的改革措施,[3]应坚决叫停。

同时,我们也应意识到,此而造成的负面效应迟早会为我们自己所领教,我们应及早做好防范准备。

再次,建立国家专门的司法改革机构。

国外司法改革对此问题的解决主要采用了三种形式:一是议会立法予以授权;二是成立专门的司法改革机构;三是议会以修改法律的方式进行改革。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考虑在党的司法改革领导机构之外,尽快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管理、组织、协调、咨询等工作的国家司法改革机构。

在此基础上制定全国司法改革的方案和程序。

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批准,然后再国家司法改革的机构组织实施。

四、坚持从国情出发并合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的原则合理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成果,是司法改革不可缺少的部分。

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汲取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及司法制度等方面的本土资源。

我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积累了许多至今仍具价值的司法理念和制度,只是这些年来,我们在这方面的投入和研究不够罢了。

我们应借司法改革之势下大气力对其总结、发掘,使其为今天的司法服务。

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司法制度中可为我所用的内容。

对此应注意:第一,借鉴不等于把司法改革归结为对他国司法意识、司法模式在本国的移植或照搬。

否则,不仅因脱离本国国情而不为社会所认可,还可能适得其反。

第二,在借鉴的内容上,要侧重于对其实质的理解,而不应仅局限于形式。

我国司法改革中出现的一些在没有充分了解被借鉴制度或内容的情况下,盲目借鉴国外一些司法制度,将其作为改革措施的做法应引以为戒。

[4]它不仅把司法改革这样严肃的问题简单化了,而且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

第三,在借鉴的方式上,不求一步到位。

可以根据国情和条件成熟的情况逐步实现。

如1996年,我国借鉴美国法学院JD模式培养法律硕士时,经过三年的实践后,才恢复为原本美国的规定。

今天看来,这一借鉴是成功的。

五、坚持司法统一的原则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理论上讲,只应存在一个统一的国家司法系统而不存在独立的地方司法系统。

但从现行司法机构的产生、体制看,很难将地方各级司法机关界定为“国家的”司法机关。

可以说,我国至今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司法系统,这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造成国家司法机关“地方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地方司法机关实际成为地方权利结构的组成部分。

二是司法机关设置的行政化导致了司法地方化与司法统一的矛盾。

三是地方党委、政府对本地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管理。

形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宪政制度对于产生司法机关的设计本身尚不完善。

其一,地方人大实际的法律地位与其所具有的直接产生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职能间的矛盾,导致了司法机关的地方化。

其二,国家专门司法机关的产生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专门法院和检察院同样是我国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5]而且宪法第4条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但事实上,我国一直没有与专门司法机关相对应的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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