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
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人员政策背景
关于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人员政策背景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遭遇严重的经济困难,中央决定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调整国民经济“八字方针”,要求大量精减城市人口。
1962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精减职工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开始为大规模城市人员精减的实施做政策铺垫。
当时告诉回乡的职工,一旦国家形势好转,将优先把他们请回来。
但是,时隔不久,文化大革命爆发,国民经济陷入更大的困境。
与“文革”期间被下放的城镇居民不同,困难时期被下放的城镇居民的命运更悲惨。
因为前者在打倒“四人帮”后可以返回城镇,后者中一些人却没有回城的机会。
他们也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群体。
随着年龄增加,这一群体的养老问题遭遇难题。
“文革”结束后,政治气氛缓和,原来从中央机关、事业单位精减回乡,抱着“国家形势好转将优先请回来”的精减职工很大一部分,与原单位协商不成,开始通过信访等方式鸣不平。
1982年2月第三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对精减人员的遗留问题,建议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解决老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入手。
1984年12月16日,劳动人事部计划劳动力局发布《关于印发十三个地区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资料的通知》(劳人计局【1984】45号),将陕西、新疆、四川、甘肃、青海、云南、宁夏、上海、江苏、辽宁、安徽、湖北、湖南等13个省市自治区为解决全民所有制单位精简退职工人的遗留问题的善后办法做了示范。
这些文件的精神,根据工龄和户籍地,大致给予每月8至60元的生活困难补助。
1985年又公布了黑龙江、山东、浙江三省解决六十年代初期精简职工遗留问题的政策规定。
2000年以后,物价已今昔非比,60年代的每月几十元补助,已经杯水车薪。
原来的那批精简老职工,能够依然在世的,或者通过各种途径能够知晓国家还能给予他们相应照顾政策的,晚年的生活困难情况得到了一定改善。
比如,苏州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2002年《关于调整社会救济对象和六十年代初精减下放老职工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提高到每人每月185—220元。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苏州市委员会,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29•【字号】苏委办发[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4〕48号)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7月29日苏州市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实施意见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挥市场作用,提高政府服务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发挥市场和社会功能的要求,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改革和创新政府服务供给机制和购买方式,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引入政府采购竞争机制,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二、基本原则1.积极推进,分步实施。
要结合我市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等工作,按照先易后难、先简后繁、先行先试、先试后扩的步骤,积极、稳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2.转移职能,提高效率。
凡社会力量能承担的政府服务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乡村振兴局•【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苏政民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各县级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党委农办、财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江苏省《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苏民规[2023]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苏州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推动社会救助扩围工作(一)完善家庭收入核算办法。
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精神、三级智力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及60周岁以上但未满65周岁的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
其他三级、四级残疾人每月所得就业收入,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部分,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不计入家庭收入。
65周岁以上老年人打零工、自给自足种植(养殖)每月所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采取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或最低工资标准核算非固定从业收入的,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况,对确实难以就业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无法获得收入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综合判断是否纳入低保范围。
在申请低保前12个月内和享受低保期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因重病、重残导致刚性支出连续或累计6个月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在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在申请和享受低保期间,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包括学前教育、高中(中职)学生、在国内全日制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不超过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部分,在认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月收入时可予以扣除。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苏府[2016]195号•【施行日期】2016.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府[2016]195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及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7日苏州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市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政发〔2016〕114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委发〔2014〕46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含资产经营投资公司、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属地监管为主,行业监管、分级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区2022年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线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区2022年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线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2.01.24
•【字号】苏住建保〔2022〕2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市区2022年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线的通知
苏住建保〔2022〕2号各区住建局(委)、财政局、民政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社会事业局,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保障的工作力度和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苏州市市区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线,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城区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2014〕70号)“今后每年将根据市区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对低收入与中等偏低收入标准分别在50%和80%左右予以调整”的规定,调整市区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线:2020年度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0575元,以此为依据,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标准线从2850元调整到2950元,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16%;中等偏低收入家庭的人均月收入标准线从每月人均4560元调整到4710元,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80.09%。
二、按照减证便民相关要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支
出型困难家庭和其他困难家庭,在申请住房保障时,可直接认定为最低收入家庭。
上述调整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民政局
2022年1月24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行业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行业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苏住建城〔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城市建设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2023年第四季度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行业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报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企业:为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切实加强苏州市市政行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苏住建城〔2022〕3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切实规范我市建筑市场发展秩序,根据《关于开展2023年第四季度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行业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苏建函城〔2023〕283号)要求,市住建局组织开展了2023年第四季度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行业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市政施工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现将核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核查要求,对各辖区内市政施工企业资质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进行动态核查。
2023年第四季度,全市共核查96家建筑业企业的103项市政类资质(详见附件1),发现42家企业的44项资质(详见附件2)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二、存在问题1.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日常资质维护工作不到位。
核查中发现2018年以后新取得资质的部分市政施工企业存在注册建造师人数不足、人员社保未按规定缴纳、企业净资产不达标等情况。
2.部分地区市政施工企业资质不达标情况仍然比较突出。
吴中区、苏州工业园区本季度核查的企业资质不达标比例均超过50%。
三、处理意见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不超过90天(自签收之日起计算)。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
苏州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28•【字号】常务会议纪要〔2022〕47号•【施行日期】202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2022年11月21日上午,吴庆文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苏州市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方案》《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数字金融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会议议定以下意见:一、审议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一)原则同意废止《苏州市实施行政许可规定》。
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市司法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按程序做好后续工作。
(二)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行政许可和政务服务的延续性;要进一步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二、审议《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一)原则同意《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工程实施方案》。
由市文广旅局根据本次会议讨论意见作进一步完善,并报市委同意后,按程序印发实施。
(二)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厚、门类齐全、积淀深厚,非遗项目数量名列全国城市前列。
实施非遗数字化工程,既是助力非遗保护传承的重要举措,也是不断完善公共文化数字化服务平台建设的重要方面,为文化产业、数字产业发展提供丰富资源,全面提升我市文化竞争力。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推进工作落实。
(三)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作机制,构建党委政府领导、宣传部门统筹指导、文旅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尽快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要素保障,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快非遗数字化建设步伐,助力文化产业发展、文旅融合发展,为非遗助力讲好苏州故事、推动苏州文化走向世界提供支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0]2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0〕2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步伐,有效改善市区城乡结合部环境状况和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经研究,现将市住建局牵头会市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区研究制定的《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二月二十日关于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区三城"建设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快市区城中村(无地队)改造步伐,有效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宜居环境,提升城市形象,结合市区城中村(无地队)的实际情况,制定改造实施意见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城中村(无地队)改造列入"三区三城"建设和城建惠民实事工程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推动,统一规划、分类改造,先易后难、分步实施,市场运作、统筹平衡"的原则,扎实推进,按期完成。
二、实施范围市区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辖区内的121个城中村(无地队),其中,沧浪区51个、平江区41个、金阊区29个,涉及居民8825户,28233人(其中:农业人口2044人),占地面积620万平方米(含耕地和非住宅用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80万平方米,无证建筑面积75万平方米。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费费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03.04
•【字号】苏建筑安全委办〔2022〕13号
•【施行日期】2022.03.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防止建设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按照我市建筑施工领域“零事故”目标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现就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列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
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结算时,应严格按照规定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得降低计价标准。
合同中不得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包干使用,结算不调整等类似条款。
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的调整
自本文发布之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标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按调整后的费率计取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
苏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3月4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的通知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工程项目建设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精准的服务,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范围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住建局负责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1.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第二条规定范围)。
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的特殊设防类建筑、防灾救灾类建筑。
3.新建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中小学校、医院、养老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超5000平方米的幼儿园;改扩建地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上述建筑。
4.地上单体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高度60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技术要求复杂的工业建筑、高度6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
5.房屋高度或面积不超过上述规定,但单一抗震单元结构布置存在“附表1”中2项不规则且其中1项超出较多时;或者存在“附表2”中1项不规则的建筑。
6.结构抗侧力构件(剪力墙、框架柱、框架梁等)采用预制构件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
7.加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既有建筑改造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的通知》(苏住建抗〔2020〕295号)二、1条规定之外的改造建筑。
8.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设计规模划分表中的大型桥梁、隧道工程。
9.其它需要进行抗震设防审查的项目。
二、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除上述由市住建局负责审查的项目以外,其它工程项目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水泥、预拌混凝土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住建价[2012]14号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水泥、预拌混凝土指导价格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水泥、预拌混凝土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住建价〔2012〕14号)各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市各有关设计、施工、建设、咨询单位:十月份以来我市水泥价格上涨幅度较大,通过市场调查,经研究,决定调整水泥、预拌混凝土价格。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水泥价格2.预拌砼公布价3.本次发布的价格从2012年10月16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附表一:水泥指导价格调整表二0一二年十月十六日起执行序号材料名称单位苏住建价13号文指导价(元)本文指导价(元)一、水泥1水泥 32.5级(散装)t250.00320.002水泥 32.5级(包装)t270.00345.003水泥 32.5级(综合)t254.00325.004水泥 42.5级(散装)t305.00345.005水泥 42.5级(包装)t325.00385.00水泥 42.5级(综合)t309.00353.00附表二:预拌混凝土公布价(2012 年 10月16日执行)单位:立方米碎石粒径强度等级苏住建价13号文公布价本文公布价细石混凝土c20327.20338.79c25337.35350.18c30346.34360.61c35359.68375.61c40372.78390.36普通混凝土313.24 327.34 c20 322.85 337.19 c25 332.22 348.80 c30 341.23 360.06 c35 354.09 372.58 c40 366.96 386.10 c45 380.60 401.39 c50 395.75 418.20 c55 421.73 444.26 c60 444.06 469.91注:1.本公布价已包括泵送需要所添加的外加剂费用,实际采用的外加剂不同,不调整;但防水、抗渗、抗裂等功能性的外加剂费用应另行计算。
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
助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苏政民规[2012]3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2.06.25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苏政民规〔2012〕3号)
各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51660元和17226元。
按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在乡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同时调整一至四级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及时作好调整标准及各项抚恤补助发放工作。
附件:1、《苏州市在乡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苏州市“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苏州市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表》
苏州市民政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1
苏州市在乡残疾人员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苏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及企业收费行为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及企业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苏价费字[2009]83号、苏财综字[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涉及企业收费行为的通知(苏价费字〔2009〕83号、苏财综字〔2009〕30号)市各社会团体:为了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全力以赴保增长、不失时机促转型”工作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现就规范我市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作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社会团体要认真履行会费标准的制定程序,遵守会费标准备案规定和会费收支公开制度。
要加强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行为的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程序制定或调整会费标准,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取会费和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专用收据等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拒付,会员可以自由退会,也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二、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后,面向会员组织开展本社会团体章程规定范围内的各类服务和活动,不得设立收费项目,强制收费。
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等活动中的收费行为,不属于政府行政行为,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其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同级价格部门进行管理,收费标准除价格部门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以外,由社会团体自主确定或与委托者协商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建保[2014]160号
【发布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4.11.13
【实施日期】2014.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住房救助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保[2014]16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民政局、财政局:
住房救助是社会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住房困难的社会救助对象实施的住房保障。
住房救助是切实保障特殊困难群众获得能够满足其家庭生活需要的基本住房,在住房方面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制度安排。
为依法做好住房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住房救助对象。
住房救助对象是指符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属于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范围。
农村住房救助对象,属于优先实施农村危。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属直管公房诚意(保证)金相关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属直管公房诚意(保证)金相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2.04.11•【字号】苏住建公〔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属直管公房诚意(保证)金相关规定的通知姑苏区住建委、苏州市安居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苏州市属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切实加强承租人的诚信履约意识,根据相关机构改革和公房管理单位变动的实际情况,现对苏州市属直管公房诚意(保证)金相关规定作如下调整:一、公房管理部门可出于加强租赁管理、防范租赁风险的考虑向承租人(公开招租投标人)收取相关诚意(保证)金,诚意(保证)金的具体种类及收缴金额按《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区直管公房租赁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苏住建公〔2018〕13号)及相关专题会议纪要执行。
二、苏州市安居经营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安居公司”)开设诚意(保证)金账户,用于安居公司收缴其所管公房资产所涉诚意(保证)金。
安居公司所管承租户先前已缴交过诚意(保证)金的,由承租户申请退还后再交入安居公司诚意(保证)金账户。
其他直管公房所涉诚意(保证)金保持现有模式不变,继续由市直属房屋所负责执收。
三、全部诚意(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通过“苏州市公房管理信息系统”审批流操作。
协议期满或终止时,管理单位在扣除应由承租方承担的租金、违约赔偿费等相关费用后将余额退还至承租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不再以现金形式退还。
四、诚意(保证)金及其利息非经市级财政部门同意,严禁擅自动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4月11日。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及风险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2008)
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及风险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2008)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08.05.22•【字号】苏建价[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苏州市建设局关于调整《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部分条款及风险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苏建价〔2008〕10号)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委、办、局:《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苏建价〔2007〕3号)自发布以来,得到了有效的贯彻执行,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建筑市场参建各方对《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也提出了不少的宝贵意见。
现根据反馈意见,决定对《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暂行办法》部分条款作适当调整,同时对风险费用的计取一并规定如下:一、当一个标段有多个单位工程、多个专业时,应将多个单位工程分专业汇总成各专业的《苏州市建设工程成本价评审数据表》,并对各专业进行成本评审,当其中一个专业报价经评审低于成本时,则整个标段的报价应判定低于成本。
二、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部分评审指标1.人工费:以投标单位所报人工费的平均值下浮4%或标底中的人工费下浮6%为限。
当投标人人工费报价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合理的分析依据;但当人工费报价与标底值相比下浮超出10%时,应视为低于成本价。
当某投标人所报人工平均单价不低于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三类工单价时,不应视为低于成本价,人工平均单价=人工费/工日数。
2.材料费:以投标单位所报材料费的平均值下浮5%为限;或以标底中的材料费,建筑、市政下浮10%,装饰、安装下浮12%为限。
当投标人材料费报价低于限值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材料供应商的供货承诺书,承诺书中需具体说明材料等级、数量、生产厂家名称、供应商名称及联系电话。
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发放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发放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苏建拆[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建设局、苏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发放标准的通知(苏建拆〔2008〕2号)各有关单位:为有利于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市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发放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搬迁补助费拆迁补偿安置中对住宅房屋被拆迁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标准按被拆除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标准如下:(一)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助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被拆迁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助费。
整厂迁移的双方协商解决。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一)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基数,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
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
1.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拆迁人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2.对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被拆迁人,六个月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超过六个月过渡期的,补助标准按核定购买的标准套型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自行增购的定销商品房建筑面积)。
(二)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验房之月起,至得到安置之月止(以书面通知入户时间为准)。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4•【字号】苏府[2012]223号•【施行日期】2012.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苏府〔2012〕22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现将市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如下:主任:盛蕾副市长副主任:阙明清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永根市民政局局长委员:王燕红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翟俊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罗沈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周春良市教育局副局长潘华露市科学技术局副局长顾丰市公安局副局长张继红市民政局副局长黄济美市财政局副局长邵繁荣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董慈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姚阿龙市市容市政管理局纪委书记吴红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蒋小欣市水利局副局长秦建国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李振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纪委书记沈洁市卫生局副局长王承武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韦锋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葛惠龙市统计局党组成员、省统计局苏州调查局局长施德明市粮食局副局长殷寿程市民防局副局长蔡剑峰团市委副书记张亿锋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席马红英市红十字会秘书长常新苏州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编陆玉方市广电总台总编辑、副总台长许强苏州电信公司副总经理董尚力市气象局副局长吴广晶苏州军分区政治部主任肖飞武警苏州支队参谋长郁云兴苏州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秦宏上海铁路局苏州火车站副站长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张继红兼任办公室主任。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4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相关条款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相关条款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2.02.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
费用实施办法》相关条款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调整《苏州市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实施办法》(苏府办〔2011〕169号)相关条款。
一、取消骨灰盒费500元,改为赠送骨灰盒(500元);增加免除骨灰盒临时寄存费60元(寄存时间半年)。
其他条款继续执行。
调整后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总额1570元。
丧事承办人在遗体接运、消毒、冷藏、火化、骨灰盒、临时寄存等殡葬服务项目消费超出免除标准的部分,由承办人自行支付。
二、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相应要求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研究制定。
上述调整自2022年2月15日起执行。
各县级市(区)参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7日。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向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防暑降温生活补贴的通知
苏州市民政局关于向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防暑降温生
活补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2.08.17
•【字号】苏政民助〔2022﹞5号
•【施行日期】2022.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特殊群体权益保障
正文
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向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防
暑降温生活补贴的通知
苏政民助〔2022﹞5号各市(区)民政局(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姑苏区民政和卫生健康局:为做好高温极端天气下困难群众的救助保障工作,根据省民政厅高温天气困难群众服务保障工作暨特殊困难群体救助帮扶专项排查整治“回头看”视频会议和全市经济运行分析会精神,决定向我市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防暑降温生活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全市目前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
二、发放标准
按照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三、发放时间
在8月底之前,将一次性防暑降温生活补贴通过银行发放到位。
四、资金安排
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苏州市民政局苏州市财政局
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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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区(姑苏区)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线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苏住建保[2017]25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17.12.30
【实施日期】2017.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民政局关于调整城区(姑苏区)住房
保障收入标准线的通知
(苏住建保〔2017〕25号)
各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和保障水平,加快实现“应保尽保、住有所居”的工作目标。
经研究,决定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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