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第十一至第十三条规定,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
二是应当符合:(一)《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二)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 万元;(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 人;(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 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 万股;(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板上市,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八)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转板公司所选的上市标准涉及市值指标的,以向深交所提交转板上市申请日前二十个、六十个和一百二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收盘市值算术平均值的孰低值为准。
三是应当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的创业板定位。
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创业板st新规定创业板不采取st制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2018年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最近三年净利润连续亏损的创业板股票不在进行风险提示,直接退市。
其中净利润亏损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当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落实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
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
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4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创业板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和成长性要求,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在本通知发布之前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后的规则;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适用修订前的规则。
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1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4年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规范创业板发行人申报和保荐人推荐工作,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创业板定位于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并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
第三条保荐人应当顺应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新发展理念,准确把握创业板定位,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推荐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一)能够依靠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企业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和生产力发展路径,促进科技成果高水平应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新动能发展壮大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二)能够通过创新、创造、创意促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推动行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企业。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主板上市规则之比较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主板上市规则之比较2009年5月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共十九章,内容涵盖了信息披露的原则及具体披露标准与要求,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规范,保荐机构的职责,退市的具体标准及实施程序,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等各个方面。
结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具体内容,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与以上两个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比较。
与主板上市规则相比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动。
一、加强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监管(2.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能否规范运作起着重要作用。
主板上市规则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创业板上市规则除了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样要求外,还特别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目的是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意识,更好地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
创业板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格履行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如果违反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其所做出的承诺的,交易所将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1.4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上市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2.1.5 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和配合上市公司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
(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2.2.5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上市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应当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2.2.6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股东大会表决制度。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试行)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明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领域的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统称相关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的,适用本标准。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本所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以下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五)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业务文件;(六)收取惩罚性违约金;(七)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违规行为未触及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本所视情形对其采取口头警告、书面警示等自律监管措施。
第四条纪律处分决定作出前,本所发现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多个达到纪律处分标准违规行为的,原则上合并处理,并按其数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最重处分予以处理。
第五条本所作出纪律处分时,综合考量以下主观、客观因素:(一)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二)违规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是否掩饰、隐瞒,是否采取适当的补救、纠正措施;(三)违规行为发生后,当事人是否及时向本所报告,是否积极配合调查,是否干扰、阻碍调查进行;(四)当事人为单位的,在单位内部是否存在违规共谋,或是否仅因个人行为导致违规;(五)违规行为涉及的金额及占相关财务数据的比重;(六)违规行为给上市公司、投资者等造成的损失,违规当事人从中获取的利益;(七)违规行为发生的次数、频率及持续时间;(八)违规行为对证券发行上市、停复牌、终止上市、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或条件、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影响;(九)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情况;(十)其他需要考量的因素。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原创版)目录1.引言2.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标准3.公开谴责的后果4.结论正文1.引言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公开谴责是一种常见的监管措施,其目的是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对于主板上市公司而言,公开谴责有着严格的标准和相应的后果。
本文将围绕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标准和后果进行探讨。
2.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标准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披露违规: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行为,导致市场和投资者利益受损。
(2) 公司治理违规: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如内部控制失效、违规担保、资金违规使用等。
(3) 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证券等。
(4) 其他情形:上市公司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市场道德和诚信原则的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
3.公开谴责的后果主板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后,将面临以下后果:(1) 声誉损失:公开谴责会对上市公司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降低公司在投资者心中的形象和地位。
(2) 融资受限: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 39 条规定,上市公司存在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3) 影响公司股价:公开谴责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对公司股票的信心下降,从而影响公司股价。
(4) 监管措施:公开谴责后,证券交易所可能会对上市公司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如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限制相关业务等。
4.结论总之,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是一种重要的监管手段,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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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交易规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本规则是为了规范创业板市场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
1. 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法定节假日和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2. 交易方式
本市场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在交易时间内,买卖双方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委托出价、撤单和成交等操作。
第三章交易价格
1. 价格指令
买卖双方对股票的价格指令包括限价、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转限价三种。
2. 价格幅度
创业板股票价格的价格幅度为5%。
第四章交易量和委托方式
1. 交易最小单位
创业板股票交易的最小交易单位为100股。
2. 委托方式
投资者通过交易系统输入经纪商的委托指令或路由指令,在限价、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单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转限价中进行选择。
第五章交易费用
1. 交易佣金
涉及股票买卖交易的佣金标准为千分之五。
2. 证券交易征费
涉及股票买卖交易的征收标准为千分之二。
第六章风险措施
1. 信息披露
发行人要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各种重要信息,确保信息平等。
2. 风险提示语
证券公司在客户开户过程中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向客户说明风险,对于创业板市场的股票进行特别提示。
3.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交易商应对客户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全面、准确评估,确保客户合理开户和风险准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2.01.07
•【文号】深证上〔2022〕14号
•【施行日期】2022.01.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通知
深证上〔2022〕14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进行了整合、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深证上〔2020〕499号)和《关于发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通知》(深证上〔2020〕49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
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年1月7日。
高管任职限制规定一览
关于董、监、高任职限制整理一、关于董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或者向本所作出的承诺,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惩戒:(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三年以上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八条:董事候选人除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近三年未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近三年未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三)未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第十七章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概述创业板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了促进和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而设立的板块。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中国首个设立创业板的交易所。
为了保证创业板股票上市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规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一、上市条件1. 公司的基本条件: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 公司的经营情况: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连续两年盈利的经营情况,并且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 公司的股权结构: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符合股权分散、无超高比例股东等要求,并且不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4. 公司的内部治理: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完善的内部治理机制,包括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
5. 公司的行业属性:申请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属于鼓励政策扶持、具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如高新技术、新兴产业等。
二、上市程序1. 提交申请:公司申请创业板上市时,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包括上市申请书、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文件、财务报告等。
2. 审核与反馈: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如果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公司需要进行修正并重新提交。
3. 发行方式:创业板股票可以通过发行前认购、向特定对象配售、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等方式发行。
4. 发行上市:公司完成发行后,将进行创业板股票的流通与交易准备工作,包括登记、摇号、公告等。
待准备工作完成后,创业板股票将正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三、持续监管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提交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报告、季度报告等。
2. 不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的不定期报告。
3. 股东会和董事会: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并及时将相关决议和会议纪要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和深交所惩处对比
上交所和深交所惩处对比上交所深交所制定依据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相关纪律处分的实施,提升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实现精准监管、科学问责,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标准。
第一条为提高上市公司监管透明度,明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上市公司持续监管领域的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等本所业务规则,制定本标准。
适用主体第二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纪律处分的,适用本标准。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境外发行人信息披露境内代表;(二)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相关人员;(三)上市公司的收购人、交易对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及相关人员;(四)破产管理人及其相关人员;(五)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六)存托人及存托凭证持有人;(七)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八)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统称相关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的,适用本标准。
本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纪律处分种类第三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四)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五)暂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六)暂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七)暂不接受保荐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文件;(八)暂不接受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人其他相关人员、承销商相关人员、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签字的文件;(九)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十)收取惩罚性违约金;(十一)本所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的创业板交易是中国大陆内第一条专门为非公开上市公司提供上市服务的券商交易所,该板块成立于2009年4月8日。
创业板拥有自身特色的业务规则,其目的在于通过保护投资者、改善公司上市制度,并建立证券市场完整的监管机制,为增强证券市场的公信力和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渠道,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
一、基本规则1.放程度:创业板股票的发行和上市受深交所有关规定的管理,发行审批更为严格、开放程度更低,要求公司要满足一定的标准要求,如创新性、成长性、社会责任等。
2.制条件:投资者可以参与创业板股票的交易,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实名制要求、最低投资金额限制等。
3.预约申购:创业板股票的首次发行,一般采用预约申购的方式发行股票。
目前深交所在中小板开通预约申购服务,允许投资者可以提前预约参与新股发行申购活动。
4.露义务:新股上市后,公司要按照规定及时、详细地披露每月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5.权质押及质押偿债:创业板股票的主要特点是采用股权质押偿债,即把股权全部或部分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股权质押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股价波动性,能够有效地减少财务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股票交易规则1. 交易方式:创业板股票可采用限价盘下单、竞价盘下单和大宗交易等三种主要的交易方式,投资者可适用更多的交易策略,并能够有效地控制交易成本和风险。
2. 保持期:创业板对股票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股票交易中投资者必须满足保持期限制,一般不少于一个月,一个季度或一年。
在保持期内,股权不能转让。
3.出限制:创业板股票有卖出限制,目前根据深交所规定,转让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发行股票起满一个上市循环年以上方可卖出股票;其他股东自发行股票起满六个上市循环月以上方可卖出股票。
4.价盘:限价盘是投资者最常用的交易方式,投资者可以自行设定买入价或卖出价,并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来确定是否有成交的可能,投资者可以自行设定交易数量,也可以按照发行的股数来买入或者卖出。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1.1为规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表2009年版(深证上[2009]45号)条文2012年修订版(深证上[2012]77号)条文备注结构:全文共十九章结构:全文共十八章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删除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公司法》第142条和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四章保荐机构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2012年修订版删除2009年版第十三章,因此章节号有变动。
4.8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4.8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深交所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
深交所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1. 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是中国领先的证券交易所之一,拥有创业板作为其重要的市场板块。
为了保障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深交所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制度,其中包括对于公司业绩预告的披露规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交所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的相关内容。
2. 深交所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概述深交所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旨在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之外,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3. 披露时间要求根据深交所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上市公司需要在每个财务季度结束后二十个自然日内发布该季度的经营情况预告。
此外,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前三个季度结束后,上市公司还需要发布年度业绩预告。
4. 披露内容要求深交所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对于披露的内容也有明确要求。
上市公司需要在业绩预告中包括以下信息:4.1 重大事项上市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披露可能对其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股权变动、合并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
4.2 经营情况上市公司需要披露本期经营情况的主要指标,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销售额等。
4.3 预计变动幅度上市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期经营情况与上年同期及前期相比的变动幅度进行预测和解释。
这样可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发展趋势和未来走势。
4.4 风险提示上市公司还需要在业绩预告中披露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并对其影响进行评估和解释。
这有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5. 披露方式要求深交所创业板业绩预告披露规则对于披露方式也有一定要求。
上市公司需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披露:5.1 公告披露上市公司需要在深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发布公告,以确保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5.2 财务报表上市公司还需要在财务报表中披露相关的经营情况和业绩预测信息,以便投资者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
公开谴责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违规第三条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条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一)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二)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公司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更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三)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四)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改正后涉及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五)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且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一)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的;(二)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时间滞后,且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上市公司涉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一)滞后披露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的;(二)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进行虚假记载或者不实陈述的;(三)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其他信息发布渠道、载体,作出不完整、不准确陈述,或者对尚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的;(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8.30•【文号】深证上〔2020〕785号•【施行日期】2020.08.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证上〔2020〕78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推进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科技监管,健全风险防控制度,提升一线监管效能,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3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精准监管、科技监管,健全风险防控制度,提升一线监管效能,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上市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遵循“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以分类评级标准为基础,多角度、全链条监测上市公司风险及规范运作情况,将上市公司划分为不同的分类等级,并根据分类结果进行差异化监管。
第三条本所定期评估、优化分类评级标准,不断提高分类等级划分的科学性及准确性。
第四条本所对上市公司分类等级的评价结果并不代表本所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第二章分类评级标准第五条本办法按照上市公司风险严重程度和受监管关注程度不同,将上市公司从高到低依次分为高风险类、次高风险类、关注类、正常类四个等级。
创业板异动公告标准
创业板异动公告标准
为了确保创业板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提高市场透明度,创业板上市公司需定期发布异动公告。
本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股价波动、换手率异常、成交价异常和风险警示。
一、股价波动
当创业板股票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发布异动公告。
具体标准如下:
1. 单日股价涨幅超过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
2. 单日股价跌幅超过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
3. 单日振幅超过20%。
二、换手率异常
换手率是指一定时间内股票交易的百分比,反映了股票的流动性。
当创业板股票换手率出现异常时,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异动公告。
具体标准如下:
1. 单日换手率超过100%;
2. 连续三个交易日换手率超过50%。
三、成交价异常
成交价异常是指股票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可能存在市场操纵或欺诈行为。
当创业板股票成交价出现异常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发布异动公告。
具体标准如下:
1. 单笔成交价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50%;
2. 单笔成交价超过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0%。
四、风险警示
为了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当创业板股票出现以下情况时,上市公司应当发布风险警示公告:
1. 业绩大幅下滑或亏损;
2. 重大事项调整或变更;
3. 面临重大诉讼、监管调查或处罚;
4. 其他可能对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总之,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标准发布异动公告,确保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投资者也应当关注公司公告,了解股票走势和风险情况,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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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的通知
各创业板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本所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的认定标准,保障本所有效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结合监管实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所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适用本标准。
第二章信息披露违规
第三条上市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条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的;
(二)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三)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
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四)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公司改正后涉及对以前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2年连续亏损或者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
(五)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且情节严
重的。
第五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等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
公开谴责:
(一)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重大差异的;
(二)应披露而未披露或披露时间滞后,且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上市公司涉及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且情节严
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滞后披露时间超过10个交易日的;
(二)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进行虚假记载或者不实陈述的;
(三)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或者对尚未公开重大信息进行选择性信息
披露的;
(四)未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本所关于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要求
披露信息,遗漏重大事项的。
第七条除上述规定以外,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存在下列情
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一)违规披露、不披露事项涉及资产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
以上的;
(二)违规披露、不披露事项涉及利润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且达到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30%以上的;
(三)违规披露、不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
或者其他重大事项连续12个月涉及金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最
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0%以上的;
(四)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
止上市交易或者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规范运作违规
第八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日最高余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的,
本所对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第九条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被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
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10%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下列违规情形之一的,本所予以公开谴
责:
(一)将募集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包括申购新股)、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质押、委托贷款、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涉及
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
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10%的;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等,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
及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20%的。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未履行重要承诺事项,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
责。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本所予以公开谴责。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不配合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本所
予以公开谴责。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所在认定上市公司违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时,考虑下列情
形:
(一)违规行为造成的影响;
(二)违规行为涉及的金额;
(三)违规行为持续的时间;
(四)违规行为发生的次数;
(五)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司法机关立案处理的情况;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违规行为虽未达到第二、三章规定的公开谴责标准,但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上市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内受到本所纪律处分的;
(三)违规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者非正常停牌,情节
严重的;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对本所作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所决定
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向本所申请复核。
第十七条本标准所称“违规”,是指上市公司违反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本标准所称“达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本标准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
值计算。
第十九条本标准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