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海关总署.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船舶载运货物舱单数据项填制规范【模板】
如果直接改配到其他运输工具总提运单号没有发生变更,出口直接改配申请中新提运单号数据项不需填写。
最大长度:35位,由大写字母与数字组成,不能填写特殊符号。
原始舱单13、预配舱单13、装载舱单7、装箱清单14、运抵报告9、理货报告15、分拨和疏港分流9 、进口改靠港5、出口落装申请3、出口直接改配申请5、6、出口落装改配申请5、7、国际转运准单9、14
原始舱单:填写运输工具预计到达中国关境内第一个口岸的时间(CCYYMMDDhhmmss)(北京时间);
预配舱单:填写运输工具预计到达中国关境外第一个港口的时间(CCYYMMDDhhmmss)(北京时间)。
最大长度:14位数字。
原始舱单11、预配舱单11
0012
运输工具启运日期和时间
156 Departure date and time
Identifier to identify the means of transport used in crossing the border.
国际航行船舶采用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简称IMO)规定的劳氏船舶登记号的编号结构作为主体代码结构,采用9位数字和字母混合码。已在IMO登记的船舶,其前两位标识码为UN,后七位为IMO编号;未在IMO登记的船舶,其前两位标识码为CN,后七位根据国际海事组织规定的码位长度按顺序编制;来往港澳小型船舶填写海关备案管理编号;
预配舱单、装箱清单、装载舱单:填写境内计划装载时间(CCYYMMDDhhmmss)(北京时间)。
最大长度:14位数字。
原始舱单9、预配舱单9、装载舱单6、装箱清单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已经传输的舱单电子数据需要变更的,舱单传输人可以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以前直接予以变更,但是货物、物品所有人已经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的除外。
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间以海关接受舱单电子数据变更的时间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原始舱单和预配舱单规定的传输时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舱单传输人向海关递交舱单变更书面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以进行变更:
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将无人认领的托运行李物品转交海关处理。
第三章 出境舱单的管理
第二十条 以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物品,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当在货物、物品装箱以前向海关传输装箱清单电子数据。
第二十一条 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载有货物、物品的,舱单传输人应当在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以前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主要数据。
第十八条 进口货物、物品和分拨货物、物品提交理货报告后;疏港分流货物、物品提交运抵报告后,海关即可办理货物、物品的查验、放行手续。
第十九条 进境运输工具载有旅客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3小时以内向海关提交进境旅客及其行李物品结关申请,并提供实际下客人数、托运行李物品提取数量以及未运抵行李物品数量。经海关核对无误的,可以办理结关手续;原始舱单与结关申请不相符的,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24小时以内向海关报告不相符的原因。
海关接受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后,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向海关传输预配舱单其他数据:
(一)集装箱船舶装船的24小时以前,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二)航空器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三)铁路列车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
办理进口舱单更正必要调阅 或须提供的其他单证
经海关备案的理货公司签章的进口货 物溢短装证明;
理货公司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 进口CY/CY拼箱理货报告等; 其他应向海关提供的有效单证。
如何办理出口舱单更正手续
由船舶代理公司填制《出口舱单更正 证明》,并签章。审核其填制的《出 口舱单更正证明》的内容及随附相关 单证的真实和有效性;
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 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影响海关监管的, 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一下罚款,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海关对办理舱单更正要求
船舶代理公司必须保证其签发的《提货单 (D/O)》和向海关递交的进口舱单一致, 如不一致或对提单进行更改的,应及时更 正舱单相关内容,出口舱单和其签发的提 单一致。在更改其签发的提单的同时应及 时更正出口舱单相关内容。
舱单按照运输方式可分为海运、空运、 铁路、公路及其他等五种舱单类型。
“舱单电子数据”是指进出境船舶、航空 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负责人或其代理 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 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要求的格式,以电子 数据交换的方式向海关传输的进出境运输 工具的载货清单数据,其内容应与纸质舱 单数据一致。
船代企业
……
理货部门 出口发货人 ……
数据传输时限
原始舱单 预配舱单
集装箱船:装船24H前(主要数据) 非集装箱船:抵达境内第一目的 港24H前(主要数据) 其他数据:运抵目的港前
主要数据:申报前 集装箱船:装船24H前(主要数据) 非集装箱船:转载2H前(主要数据)
装箱清单
集装箱货物:装箱前
数据传输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舱单变更申请表
海关编号:
变更舱单类型
□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载舱单□其他
变变更数据类型
□总提(运)单□分提(运)单□旅客舱单□其他
运输工具情况
运输工具名称(中文)
运输工具名称(英文)
航次
进/出港时间
需变更舱单
总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运)单号
分提(运)单号
变更项目
项目
代码
更改前内容
更改后内容
变更原因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短损,造成舱单数据不准确;
随附
单据
□签发的提(运)单(副本、复印件)
□加盖有舱单传输人印章的正确的纸质舱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本、复印件)
□其他能够证明舱单更改合理性的文件:①
②③④
批注栏
企业签章栏:
本公司保证以上更正内容真实、正确、有效,否则由此更正所引起的一切后果、责任及费用由我司承担。
海关批注
初核:
复核:
办理情况:
□装载舱单中的出口货物,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货物退关、变更运输工具;
□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之内;
□集装箱载运的散装货物,独立箱体内溢短装数量在规定范围之内;
□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原因导致传输舱单数据错误;
□已经接受海关处罚,申请变更;
□其他原因(请简要说明或附表说明)
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
海关总署关于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申报传输时限的规定一、进出境船舶(包括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其载运货物、物品舱单(一)进出境船舶负责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申报运输工具动态:1. 预报动态。
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船舶,应当在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主要数据传输以前;未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船舶,应当在抵、离港之前。
2. 确报动态。
进境确报动态应当在进境船舶抵港以前;出境确报动态应当在出境船舶驶离时。
3. 抵港报。
进境船舶抵达锚地或直接靠泊时;出境船舶不设置(无)抵港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进境(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在进境船舶驶达锚地或直接靠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船舶出境(港)申报单》电子数据,在出境船舶驶离锚地或直接离泊时。
(二)舱单传输人应当在下列时限,以电子数据形式向海关传输进出口货物、物品舱单电子数据:1. 进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开始装船的24小时以前;经境外港口转运的集装箱货物、物品,在最后一个境外转运港装船的24小时以前。
出境集装箱船舶,在货物、物品装船的24小时以前。
2. 进境非集装箱船舶,在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的24小时以前;航程24小时以内的,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前。
出境非集装箱船舶,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3. 进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出境船舶同时装载集装箱、非集装箱货物和物品的,应当按照第1、2项分别传输。
4. 进境客货班轮(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出境客货班轮,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2小时以前。
5. 进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出境的其他短途船舶(航程24小时以下),在开始装载货物、物品的4小时以前。
6. 调拨进境的空箱,在船舶抵达目的港以前;调拨出境的空箱,在空箱装船的2小时以前。
7. 货物、物品在境内港口转运时,应当在进境船舶抵达卸货港前;转运出境的货物、物品,在转运出境装船2小时以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草案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海关总署2007年度立法计划的一类项目,由监管司负责起草,经政法司审查、修改后,形成目前送审的草案。
现就《办法》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一)制定《办法》是适应当前国际物流发展和统一海关执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舱单电子数据传输管理办法》(署令第70号发布,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对于规范舱单管理,提高通关效率,便利企业办理手续,方便海关执法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国际物流的不断发展,海关对舱单的管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管理办法仅针对海运和空运舱单的管理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
同时,目前海运、空运、铁路、公路各种运输方式下的舱单作业模式各异,不同地区间海关对舱单管理的要求亦各不相同,甚至同一关区内不同现场之间在舱单作业模式和掌握尺度上也不尽相同,这不仅不利于海关执法的统一,也给海关带来极大的执法风险,因此迫切需要重新制定统一的舱单管理办法。
(二)制定《办法》是海关业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海关总署制定的《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中强调要推进建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的现代海关制度,风险管理需要大量的基础性数据作为支撑,尤其是与货物报关数据可以相互印证的第三方基础数据。
而该第三方基础数据大部分源于物流作业的各个环节,这就必须通过舱单这条主线,对物流作业各环节所产生的物流数据进行串联、印证、整合。
(三)制定《办法》是促进国际贸易安全与便利的需要安全与便利是目前国际贸易的两大主题。
2005年6月,世界海关组织理事会通过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框架》),舱单电子数据的提前传输是《框架》的一个重要内容。
因此,制定《办法》是适应国际海关合作大趋势的需要,也是我国落实《框架》倡导的有关做法的具体体现。
《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1制定说明》
附件2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V1.1制定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并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WCO Data Model)3.0的要求,结合中国海关通关监管要求,制定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
二、报文定义要求(一)报文采用<Manifest>作为根节点,下面定义(<Head>、<Declaration>)或(<Head>、<Response>)两组子节点中的一个。
其中(<Head>、< Declaration>)适用于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报文,(<Head>、<Response>)适用于报文回执。
(二)报文编码统一采用UTF-8格式。
(三)报文在<Manifest>部分定义命名空间为urn:Declaration:datamodel:standard:CN: [name]:1,其中[name]部分标注报文的类型,具体请参考《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1”代表主版本号。
(四)报文文件名称规则如下:CN_[name]_1p0_[sender_code]_[send_time].xml,其中CN代表中国,[sender_code]代表发送方代码,[send_time]代表发送时间,精确到毫秒,采用yyyyMMddhhmmssfff格式,“1p0”中的“1”代表报文格式的主版本号、“0”代表副版本号,具体[name]名称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
(五)中国海关的回执中包括对报文接收情况的说明。
反馈信息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反馈编码表》。
三、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结构定义四、报文中必填、选填数据元要求、填制规范及舱单等电子数据涉及的业务代码表,请参考海关总署制定的相关参考资料。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20.09.30•【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13号关于调整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切实加强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管理,进一步规范相关电子数据申报传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数据项、填制规范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以及本公告关于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及货运舱单电子数据的数据项、填制规范(见附件1至13)的要求,向海关申报传输公路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货运舱单电子数据。
二、关于货物运输批次号货物运输批次号是公路运输工具载运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标识号。
同一公路运输工具一次进出境时可对应多份总运单,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同一总运单项下的货物、物品,需多辆公路运输工具载运时,应当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出境。
三、关于舱单传输单元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以总运单为单元,一次性传输原始舱单或预配舱单的主要电子数据和其他电子数据。
四、关于进境承运确报进境承运确报增加“途经国或途经地区”“司乘人员人数”“司乘人员健康状况”“是否有预防接种”数据项。
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运输工具预、确报及公路车辆进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进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五、关于出境承运确报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以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方式一次性传输装载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出境确报、公路车辆出境申报单电子数据。
运输工具出境承运确报电子数据需删除时,应当以货物运输批次号为单元进行删除。
六、关于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人应当按照有关规章规定传输过境货物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关于公布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关于公布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08.15•【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包括《原始舱单数据项》(见附件1)、《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见附件2)、《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见附件3)、《运抵报告数据项》和《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数据项》(见附件4)、《装箱清单数据项》(见附件5)、《预配舱单数据项》(见附件6)、《装载舱单数据项》(见附件7),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二○○八年八月十五日附件1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可以不填报;5、“*”=可以根据对应的其他数据相关栏目的填报要求,在主要数据项填报时一并提前填报。
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装箱清单数据项附件6"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可以不填报;5、“*”=可以根据对应的其他数据相关栏目的填报要求,在主要数据项填报时一并提前填报。
"附件7。
海关总署2017 56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56号(关于调整水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监管相关事项的公告)为确保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其所载货物、物品的管理,规范数据申报传输,保证数据完整准确,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相关物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及本公告关于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申报传输时限、数据项、填制规范的规定,向海关申报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
已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经海关备案后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向海关传输进出境运输工具和舱单电子数据。
二、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196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101号有关规定办理海关备案手续,并填写《进出境航空器地面代理企业备案表》(见附件38)。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服务企业、地面代理企业的相关信息在海关备案后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发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凭《备案变更表》(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79号附件7)及相关资料,向海关办理相关备案信息变更手续。
三、开启水空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检验舱单电子数据传输入库时间与装船时间(水运)、抵达境内第一目的港(空运)的时间差,是否在海关规定的时限范围内。
四、《空运运输工具备案数据项》中增加“共享航班号”作为选填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24及附件36)。
五、部分水运、空运舱单数据项传输要求调整如下:(一)《原始舱单数据项》中“装货地代码”、“发货人代码”、“收货人名称”、第61项“国家代码”、“发货人联系号码”、第63项“通讯方式类别代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必填项”,“其他数据”的“--”项;“收货人代码”、第48项“国家代码”、“收货人联系号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收货人具体联系人联系号码”、“通知人联系号码”、调整为“主要数据”的“条件”项,“其他数据”的“--”项(填制条件和填制规范见附件1、附件35及附件37)。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6号--关于进境运输工具所载旅客及托运行李物品结关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6号--关于进境运输工具所载旅客及托运行李物品结关手续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8.12.25•【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有关规定,现将进境航空器、船舶、铁路列车以及公路车辆所载旅客及托运行李物品结关手续公告如下:一、进境运输工具抵达后,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以下统称为结关申请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3个小时内向海关提交《进境运输工具所载旅客及托运行李物品结关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式样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2)一式两联。
二、经审核,《申请表》有关内容与原始舱单相符的,海关准予结关,并分别在《申请表》第一联和第二联上进行批注。
《申请表》第一联由海关盖章后交结关申请人收存,第二联由海关留存。
三、经审核,《申请表》有关内容与原始舱单不相符的,海关不予结关。
结关申请人应当在进境运输工具下客完毕后的24小时以内书面向海关报告不相符原因。
海关在办结有关手续后准予结关。
四、对《申请表》中填报的无人认领的托运行李物品,结关申请人应当交由海关处理。
五、办结结关手续后需要变更《申请表》内容的,经直属海关或经授权的隶属海关批准,结关申请人应当重新填制《申请表》,连同原《申请表》收存联一并提交给海关。
海关按照本公告第二条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在原《申请表》上批注后留存。
六、结关申请人应当妥善保管《申请表》及其它相关资料,保存期为3年。
七、《申请表》由结关申请人自行印制。
结关申请人应当完整、准确填写《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或业务用章。
不符合填写要求的,海关不接受结关申请。
本公告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0.11.23•【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运输工具监管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0号为加强海关实际监管效能,保证国家税款应收尽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决定调整进出境水运和空运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等电子数据格式,包括《原始舱单数据项》(见附件1)、《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见附件2)、《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见附件3)、《运抵报告数据项》和《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数据项》(见附件4)、《装箱清单数据项》(见附件5)、《预配舱单数据项》(见附件6)、《装载舱单数据项》(见附件7),并新增部分数据格式,包括《出口落装申请数据项》(见附件8)、《出口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见附件9)、《出口直接改配申请数据项》(见附件10)、《进口改靠港申请数据项》(见附件11)、《国际转运准单数据项》(见附件12)和《空集装箱调运申请数据项》(见附件13),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原始舱单数据项2.理货报告数据项和分拨货物、物品理货报告数据项3.分拨货物、物品申请数据项和疏港分流申请数据项4.运抵报告数据项和疏港分流货物、物品运抵报告数据项5.装箱清单数据项6.预配舱单数据项7.装载舱单数据项8.出口落装申请数据项9.出口落装改配申请数据项10.出口直接改配申请数据项11.进口改靠港申请数据项12.国际转运准单数据项13.空集装箱调运申请数据项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1"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可以不填报;5、“*”=可以根据对应的其他数据相关栏目的填报要求,在主要数据项填报时一并提前填报。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3.12.12•【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为加强海关实际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包括《装箱清单数据元填制条件》(见附件1)、《进境承运确报数据元填制条件》(见附件2)、《出境承运确报(装载舱单)数据元填制条件》(见附件3)、《原始舱单数据元填制条件》(见附件4)、《预配舱单数据元填制条件》(见附件5)、《理货报告数据元填制条件》(见附件6)、《运抵报告数据元填制条件》(见附件7)、《落装申请数据元填制条件》(见附件8)、《落装改配申请数据元填制条件》(见附件9),现予以公布。
本公告内容自2013年12月16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装箱清单数据元填制条件2.进境承运确报数据元填制条件3.出境承运确报(装载舱单)数据元填制条件4.原始舱单数据元填制条件5.预配舱单数据元填制条件6.理货报告数据元填制条件7.运抵报告数据元填制条件8.落装申请数据元填制条件9.落装改配申请数据元填制条件海关总署2013年12月12日附件1: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不允许填报;附件2: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不允许填报;附件3:注:1、“必填”:必须填报;2、“选填”:可以填报;3、“条件”:根据是否符合要求填报;4、“--”:不允许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备案登记表
海关编号:
单位全称(中文)
简称(英文)
备案类
型
□舱单传输人□理货报告提交人□运抵报告提交人
单位类型□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
□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营运资格企业
□其它签发提(运)单资格企业
□理货公司
□监管场所经营人
□其他
□疏港分流运抵
□分拨运抵
传输类型□总提(运)单□原始舱单□运输工具理货报告□分提(运)单□预配舱单□拼箱理货报告
□旅客舱单□装载舱单□装箱清单
□其他
运输方
式
□船舶□航空器□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其他
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其它
组织机构代码行业批准文号
税务登记证代码企业国际通用代码及授予组织
提交单证□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
□企业公章以及相关业务印章的印模;
□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海关
批注
栏
备案意见复核意见办理情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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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国海关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
报文格式V1.0制定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关于公布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电子数据格式的公告》,并参考世界海关组织数据模型(WCO Data Model)3.0的要求,结合中国海关通关监管要求,制定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格式。
二、报文定义要求
1、报文采用<Manifest>作为根节点, 下面定义(<Head>、<Declaration>)或(<Head>、<Response>)两组子节点中的一个。
其中(<Head>、< Declaration>)适用于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报文,(<Head>、<Response>)适用于报文回执。
2、报文编码统一采用UTF-8格式。
3、报文在<Manifest>部分定义名命空间为
urn:Declaration:datamodel:standard:CN: [name]:1,其中[name]部分标注报文的类型,具体请参考《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1”代表主版本号。
4、报文文件名称规则如下:
CN_[name]_1p0_[sender_code]_[send_time].xml,其中CN代表中国,[sender_code]代表发送方代码,[send_time]代表发送时间,精确到毫秒,采用yyyyMMddhhmmssfff格式,“1p0”中的“1”代表报文格式的主版本号、“0”代表副版本号,具体[name]名称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
5、中国海关的回执中包括对报文接收情况的说明。
反馈信息详见《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反馈编码表》。
四、进出境公路运输工具货运舱单报文结构定义
五、报文中必填、选填数据元要求、填制规范及舱单等电子数据涉及的业务代码表,请参考海关总署制定的相关参考资料。
六、所有申报舱单报文的XML文件须采用zip算法压缩后向中国海关传输,压缩文件命名规则与XML报文一致,压缩后报文扩展名统一为.zip。
每个压缩后的报文容量须小于2M字节,每个压缩文件中只允许有一个XML文件,不允许存在文件夹。
不允许采用分卷压缩方式。
七、报文传输义务和相关责任由《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管理办法》解释。
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类型编码表
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反馈编码表
中国海关进出境舱单报文功能代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