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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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湖南文号:湘地税发[2003]26号发布日期:2003-1-1为进一步严格行政单位审批事项,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和完善减免税管理,更好地执行减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减免税的报批范围凡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对于符合规定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提出减免税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税。

二、减免税审批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7、《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9、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三、审批程序(一)申报1、申报资料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书面资料:(1)纳税人申请减免税书面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减免税依据或理由、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减免税金额等内容),单位财务负责人须在申请减免税报告上签名、盖章;(2)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3)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4)根据不同的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报时限纳税人减免税申报的截止日期为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逾期减免税申请不予受理。

(二)受理1、受理岗位: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税政管理部门2、受理职责: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资料。

对申请资料符合标准的,进行受理登记,并转入初审程序。

对于申请资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并向呈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开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退回申请资料;需补充有关资料的,按《不予受理通知书》上要求补办。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
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8]135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12.04
【实施日期】2008.11.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第四条内容”已被《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调整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征收率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9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日)停止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8]135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办发〔2008〕18号),结合各地贯彻执行情况,现将房地产市场有关
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适当调整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除批准建造销售并且能够单独核算土地增值额的经济适用房(含用于拆迁安置的住房)暂不征收外,其他各类商品房的核定征收率,普通标准住房由1%调整为 0.5%,非普通标准住房由。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标 签】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文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发文日期】2007-12-31【实施时间】2008-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周强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测绘资料为依据;无土地使用证书又无地籍测绘资料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依据。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税额幅度: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划分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前条所列税额幅度和本办法附表所列的等级税额标准内,根据当地市政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所辖地区具体征收范围和具体地段适用等级税额标准,经省财政部门、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
权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产税资源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10]61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6.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湘地税函[2010]61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简化行政审批手续,进一步提高减免税审批效率,经省局研究决定,从2010年起适当下放房产税、资源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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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湖南省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什么?

湖南省⼟地使⽤税减免政策是什么?根据《⼟地使⽤税暂⾏条例》1、法定下列⽤地在使⽤时可以减免使⽤税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

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

4、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

我们知道,在我国取得时,需要缴纳,可是在有些情况下,相关税收是可恶意减免的。

可是,很多⼈对省⼟地使⽤税的减免政策不太清楚。

那么,湖南省⼟地使⽤税减免政策是什么?为此,⼩编在下⽂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地使⽤税⼟地使⽤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矿区范围内使⽤⼟地的单位和个⼈,以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种税赋。

由于⼟地使⽤税只在县城以上城市征收,因此也称城镇⼟地使⽤税。

⼆、⼟地是下列类型时可以减免使⽤税根据《⼟地使⽤税暂⾏条例》1、法定下列⽤地在使⽤时可以减免使⽤税(1)国家机关、⼈民团体、军队⾃⽤的⼟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的⼟地;(4)市政街道、⼴场绿化地带等公共⽤地;(5)直接⽤于农、林、牧、渔业的⽣产⽤地;(6)经批准开⼭填海整治的⼟地和改造的废弃⽤地,从使⽤的⽉份起,免征⼟地使⽤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利设施⽤地和其他⽤地。

2、困难减免。

纳税⼈缴纳⼟地使⽤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条例第7条)3、耕地征⽤免税。

新征⽤的耕地,⾃批准征⽤之⽇起1年内,免征⼟地使⽤税。

(条例第9条)4、贫困地区减税。

经济落后地区⼟地使⽤税的适⽤税额标准,经省级⼈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定最低税额的30%. (条例第5条)5、企业免税⽤地。

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所、幼⼉园,其⽤地能与企业其他⽤地明确区分的,可⽐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地,免征⼟地使⽤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首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目的是为了推动城镇土地有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土地供应紧张成为困扰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

因此,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土地税收收入,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产业企业;二是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三是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项目;四是鼓励经济发展和创新创业的科技企业;五是助推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的农村土地资源。

这些对象具有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意义,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促进产业发展、城市更新、科技创新和农村振兴,进一步推动城市转型升级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第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符合减免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可以减免一定比例的土地使用税或者减免固定额度的土地使用税;二是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给予暂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三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免税政策。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根据不同的对象和具体的情况进行个别化、差异化的调整,既能保证土地税收的收入稳定,又能满足减免对象的实际需求。

最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的政策实施还需要加强政策配套和监督管理。

一方面,需要制定完善的减免税政策,明确减免条件、金额和期限等方面的具体规定,确保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可持续性。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减免税政策的监督管理,提高税务部门的执法水平和监管能力,加强对减免税对象的准入审查和履约考核,确保减免税政策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是为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减免土地使用税,可以鼓励土地使用者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增加土地税收收入,推动产业发展、城市更新、科技创新和农村振兴。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规定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规定

长沙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和《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17号)的规定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15〕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市、县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元/平方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长沙城区30 20 16 12 8望城区12 8 6 4长沙县12 10 8 6 3宁乡县10 8 6 5 3浏阳市10 8 6 5 3二、土地等级及具体范围(一)长沙城区以湘江为界,将城区划分为湘江以东和湘江以西两大部分,湘江以东包括: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湘江以西包括岳麓区。

地段等级具体范围为:一级湘江以东地区:西起湘江,东至车站北路、车站南路,南起南湖路、芙蓉中路三段、黄土岭路、砂子塘路、曙光中路、桂花路,北达湘雅路、东风路、营盘东路所闭合区域内。

三级湘江以东地区:西起湘江,东至万家丽路、东二环、浏阳河,南起南二环、劳动东路、北达浏阳河所闭合区域内除一级地段外;湘江以西地区:西起金星中路、咸嘉湖路、滨湖路、枫林一路、麓山路、麓山南路,东至湘江,南起阜埠河路,北至含光路所闭合区域内。

四级湘江以东地区:西起湘江、新开铺路,东至浏阳河、沙湾路、体院路、木莲路、万家丽路,南起南三环,北达浏阳河所闭合区域内除一级、三级地段外;湘江以西地区:橘子洲、傅家洲全境;西起西二环,东至湘江,南起南二环,北至岳麓大道、金星北路所闭合区域内除三级地段外。

五级湘江以东地区:西起湘江,东至中青路、东二环、捞刀河、东三环,南起环保大道、火星大道,北至北三环所闭合市区区域内除一级、三级、四级地段外;湘江以西地区:西起麓松路、枫林三路、麓云路、龙王港路、西二环,东至湘江,南起南二环(罗家嘴立交——猴子石大桥),北至长常高速公路、麓景路、杜鹃西路、北二环所闭合区域内除三级、四级地段外。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通知【标 签】适当降低等级税额【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湘地税发﹝1996﹞26号【发文日期】1996-03-27【实施时间】1996-03-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是我省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时,为了在统一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前提下,做到合理负担,公平税负而对个别企业采取的调整措施。

为了使这项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的界线进一步明确,现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当降低等级税额”适用于地处繁华地段,按照统一的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征收,税负明显偏高的个别企业。

经审批后,可根据企业所处的地域范围,适当降低1―2个等级税额标准征收;“深度折减”则适用于正门临街而紧邻的生产、居住占地较偏僻且占地面积大,按临街面地段统一的等级税额标准征收,税负过重的工业企业。

经审批,对正门临街向内延深50米后的部分,可按原其应纳税额减征10-30%。

二、实行“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企业必须按年申报和审批。

其折算年减征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报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征税额超过5万元的,一律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同一征税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同是享受上述两项政策,但执行上述政策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按湖南省税务局湘税发(93)007号文件规定报批减免。

四、实行“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企业以及困难报批减免的企业,需提出申请,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土地面积、等级税额标准和年应纳税额等有关纳税资料。

五、本通知从1996年3月1日起执行,原省税务局(90)湘税地字第387号文和原省税务局(88)湘税便二字第120号函停止执行。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发[2010]25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精神,合理调节房地产增值收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大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力度土地增值税是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政策复杂、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

近年来,各地采取一些强化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措施,收入增长明显,但仍存在征收不到位、清算不及时等问题。

各级要深化认识,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精心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正确把握土地增值税征收方式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分两种。

第一,查账征收。

按销售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依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征收。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一般实行先预征、后清算的办法。

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在90日内自行清算完毕,然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的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对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据实征收。

第二,核定征收。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核定征收: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4.符合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项目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的要求,我局对公布日期截止为2010年6月30日的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等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重新公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公告。

附件:1.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3.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1: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湘国税发〔1995〕0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2湘国税发〔1996〕00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卷烟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3湘国税发〔1996〕0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监制章和防伪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4湘国税发〔2002〕4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5湘国税发〔2006〕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湘国税函〔1995〕12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等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7湘国税函〔1996〕10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三一九工厂销售汽车消费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8湘国税函〔1997〕01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征税等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9湘国税函〔1998〕23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0湘国税函〔1999〕51号关于重申和明确规范我省国税系统收费行为几个规定的通知11湘国税函〔2001〕24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发票协查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2湘国税函〔2001〕3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3湘国税函〔2002〕40号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14湘国税函〔2002〕321号关于加强超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15湘国税函〔2003〕245号关于对《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制单位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16湘国税函〔2004〕28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湘国税函〔2004〕457号关于对水府庙等库区排渍电费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18湘国税函〔2005〕23号关于明确邮政部门邮购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湘国税函〔2005〕179号关于对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重新审核认定的通知20湘国税函〔2005〕440号关于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自产自用砂石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函21湘国税函〔2005〕44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长沙市人民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等印刷单位核发《发票准印证》的通知22湘国税函〔2005〕51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23湘国税函〔2005〕529号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24湘国税函〔2005〕552号关于销售二手车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5湘国税函〔2006〕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超市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26湘国税函〔2006〕128号关于加强郴州市冶炼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27湘国税函〔2006〕20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28湘国税函〔2006〕325号关于加强大型超市普通发票管理的补充规定29湘国税函〔2006〕68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30湘国税函〔2007〕26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31湘国税函〔2007〕64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2湘国税函〔2007〕64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加油站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打印发票的批复33湘国税函〔2008〕7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四)》的通知34湘国税函〔2008〕13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35湘国税函〔2008〕558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36湘国税函〔2008〕56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库存手工版企业冠名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8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工作的通知38湘国税函〔2009〕14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39湘国税局函〔2001〕17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2: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湘国税发〔2006〕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2湘国税发〔2006〕118号关于加强超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3湘国税发〔2008〕5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4〕07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站销售血清的收入应征增值税的批复5湘国税函〔1995〕02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富锰渣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6湘国税函〔2006〕249号关于软件企业销售自产软件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7湘国税函〔2006〕270号关于做好“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工作的通知8湘国税函〔2008〕1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中开展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推广活动的通知9湘国税局函〔1997〕08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附件3: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湘国税发〔2004〕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湘国税发〔2004〕64号关于基层国税部门窗口开票代征地方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3湘国税发〔2004〕68号关于印发《税务联合检查办法》、《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税务违法案件移送办法》的通知4湘国税发〔2004〕10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5湘国税发〔2004〕114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通知6湘国税发〔2005〕93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湘国税发〔2005〕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分析强化税收征管的若干工作意见8湘国税发〔2007〕7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用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湘国税发〔2007〕168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湘国税发〔2007〕17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湘国税发〔2008〕15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有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2湘国税函〔2004〕10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13湘国税函〔2004〕42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审批事项的通知14湘国税函〔2004〕255号关于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和审核进度的紧急通知15湘国税函〔2004〕28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6湘国税函〔2004〕487号关于湖南大宗原料中心批发市场增值税问题的批复17湘国税函〔2004〕49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8湘国税函〔2004〕537号关于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实行IC卡加油业务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湘国税函〔2004〕559号关于农药乳化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20湘国税函〔2005〕13号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向城市居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1湘国税函〔2005〕58号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档案信息录入有关问题的通知22湘国税函〔2005〕114号关于变更出口退税数据传输的通知23湘国税函〔2005〕14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4湘国税函〔2005〕19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的通知25湘国税函〔2005〕51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26湘国税函〔2005〕696号关于规范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27湘国税函〔2006〕22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8湘国税函〔2006〕269号关于印发《“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简要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29湘国税函〔2006〕332号关于修改《“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简要操作规程》部分内容的通知30湘国税函〔2007〕20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1湘国税函〔2007〕33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束——。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城镇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向地方政府缴纳的一项税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指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给予一定的减免或豁免。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目的是为了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来投资和发展,进一步推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同时,这也是地方政府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调控的一种手段,可以通过减免税费来引导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情况发生。

1.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影响力来决定是否给予减免政策。

对于大型的投资项目,可以考虑在一定时间内减免土地使用税,以鼓励企业增加投资和扩大生产规模。

2.对重点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针对一些重点发展的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的土地使用税减免。

这样可以促进这些产业的发展,提高地方的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3.对民生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民生项目和社会公益项目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样可以鼓励民生服务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需求。

4.对资源型企业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资源型企业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样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5.对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减免:地方政府可以对一些贫困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促进贫困地区的发展,缩小地区间的经济差距。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的减免政策外,地方政府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些特殊的减免政策,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总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是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合理的减免政策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但也需要注意控制好减免政策的范围和力度,防止资源浪费和税收减少过多的情况。

《条减免税政策》Word文档

《条减免税政策》Word文档

资源税减免"一、需要报送的资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减免年度财务会计报表;(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日期: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

三、受理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四、政策依据(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二)“……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其资源税的减免,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地方税务局具体审批。

”(三)“……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可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逐级上报省税务局审批减免其资源税。

”(四)“第五条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报经批准,可酌情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第七条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批准,可酌情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五)“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或纳税人在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损失的,可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税收减免权限审批减免其资源税。

””五、审批权限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税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

六、相关文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1994年6月6日湘政办函[1994]135号)(三)《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湘税发[1994]016号)(四)《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湘地税发[1997]031号)第五条、第七条(五)“《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2008年9月12日湘地税函[2008]113号)第五条(六)《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1]14号)"公交车船的车船税减免"一、需要报送的资料(一)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二)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三)行驶证及其复印件;(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首先,对于促进城镇建设的重点项目,可以给予税收减免。

这包括国
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制造业项目、新兴产业项目等。

对于这些
项目,可以降低或免除土地使用税,以吸引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其次,对于贫困地区和困难群体,也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困地区的发展需要更多的投资,为了吸引资金流入,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负,降低其经营成本。

同时,对于困难群体,可以给予个人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减轻其负担,促进其良性发展。

再次,对于城镇住房的建设和改造,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优惠政策。

住房是人们的刚性需求,对于合理的住房建设和改造可以给予税收优惠,
使得更多人能够拥有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此外,对于环保型企业和农业转型的发展,也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
减免。

环保型企业比传统企业对资源利用更加节约,对环境污染更加低碳,所以应该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

而农业转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为了鼓励农民转向现代农业,可以给予土地使用税的减免,降低农业生产
的成本。

最后,对于一些地方经济落后、处于发展转型期的地区,可以给予土
地使用税的减免。

这些地区的发展需要更多的投资和技术支持,税收减免
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吸引更多的资金流入,推动其经济转型与发展。

总而言之,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能够有效激发土地资源的利用,
促进城镇经济的发展。

政府应该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的减免政策,用好用足税收政策的利器,为城镇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
织名单的通知
正文: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税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财税〔2010〕2号)的有关规定,经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核认定,并经公示期满确认无异议后,现将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1、湖南公益电影传媒中心
2、湖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
3、湖南飞翔公益基金会
4、湖南省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研究会
5、湖南众益文化市场产业发展中心
以上五家单位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政策的期限为2010年-2014年,为期五年。

请督促获得免税资格的单位按规定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备案手续。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结束——。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报批类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报批类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报批类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5.09•【字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报批类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为落实好减免税优惠政策,简化减免税管理程序,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现就财产行为税报批类减免税审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报批类减免税范围财产行为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税法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享受的减免税项目,具体包括: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资源税困难及灾情减免;国家及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减免。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房产税、资源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符合规定的土地增值税减免项目,凡转让房地产收入在25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凡转让房地产收入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凡转让房地产收入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各市州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比照县(市)区局权限执行;省局直属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除按规定应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外,其他均自行审批。

(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困难减免审批,按照地税机关设置的量化标准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
限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湘地税函[2009]38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4.20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9〕38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为简化减免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经省局研究,决定从2009年起适当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1 / 1。

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省地税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4(000)010
【摘要】<正>苏地税规[2014]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
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号公告)的要求,现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困难减免:(一)因全面停产(不包括季节性停产)、
【总页数】2页(P36-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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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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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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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
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减免税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湘地税发﹝2001﹞14号
【发文日期】2001-03-05
【实施时间】200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管理,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
称“四税一费”)的减免税申报、审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凡依照“四税一费”条 例、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减免税、费的,均属于减免税的审批范围。

二、减免税受理
(一)受理时限
1、纳税人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须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书面提出减免税申请。

2、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受理下级地方税务局减免税业务的时限,可自行规定;
3、省局在当年第二季度集中受理各市、州地方税务局上报减免税业务。

(二)减免税资料要求
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必须分年度、分税种报送有关资料。

下级地税机关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呈报减免税业务时,也应分户、分税种、分年度报送下列资料,并报送减免税审批汇总表。

1、减免税审批表;
2、税管员调查报告;
3、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减免税依据或理由、减免税额等);
4、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其它需要说明的有关材料。

如,减免或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需要提供国税部门减免或退还“三税”的政策依据复印件、审批通知或收入退还书。

纳税人逾期提出减免税申请或提供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主管地税机关不予受理。

下一级地税机关未按规定时限上报减免税业务或者上报的减免税资料内容不完整,上一级地税机关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减免税审批
(一)审批原则
1、必须以税收法规、税收政策为依据,不得擅自减免税或越权审批减免税;
2、坚持逐级审核,分级负责,集体研究审批。

(二)审批期限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原则上应于当年6月30日以前将上年度减免税业务办理完毕,省局原则上每年第三季度予以集中审批。

(三)审批权限
1、纳税人因政策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减免或退还,年减免或退还税额、费额在五万以下(含五万元),由县一级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或退还税额、费额在五万以上十万以下(含十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或退还税额、费额在十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

纳税人因困难需单独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年减免税额、费额在五万以下(含五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

2、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资源税的减免审批权限均按以下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下(含五万元),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年减免税额在五万元以上,报省局审批。

(四)审批办法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减免税业务的审核把关。

凡引用减免税政策错误的,一律不得批准减免税;有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手续不完备、情况不清楚、数据不准确等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地税机关不予审批,应退回下一级地税机关调查补充,或派员调查核实。

地税机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减免税集体进行研究,按审批权限分户、分税种、分年度审批。

审批程序如下:
1、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纳税人减免税书面申请后,应及时指派专人进行调查核实,由调查人员写出调查报告(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税款应征、入库和欠税情况,减免税理由及政策依据,调查意见);征收分局、科(所)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情况审核完毕后,在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包括政策依据、减免税种、减免所属时期、减免税金额等,下同),将减免税资料上报县、市(分)局;
2、县、市(分)局集体研究后,对审批权限内的减免税予以批准;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签署意见后,及时上报市、州局;
3、市州局对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减免税,经承办科室集体研究,报经分管局长审批签发,下达正式减免税批文;超出本级审批权限的减免税,必须经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后,分税种、分户填写减免税审批汇总表,连同减免税资料报省局。

4、省局对市州局上报的减免税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下户调查面原则上按市、州局上报户数的10%;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情况较复杂的减免税户,可由当事人委托省局认定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审理。

四、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1、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减免税分户台帐,详细登记审批减免税的单位、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减免税年限、金额、用途等情况,同时,要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督促检查。

2、建立减免税审批情况逐级上报制度。

各市、州局应将本地区批准的减免税进行汇总,定期向省局上报《减免税审批情况统计表》。

3、已享受减免税的单位在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地税机关报告,地税机关应审核是否继续给予减免税。

4、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的,对责任人按《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纳税人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减免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文件规定,此文件中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方面的规定已失效。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2007﹞186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2-28 实施时间: 2007-12-28 11.《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
等“四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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