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司法、律例、标准汇编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引言概述: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由于工作条件和工作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对工作者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疾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法律文件的目录和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1.1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各国最基础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它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该法律通常包括职业病的定义、预防措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赔偿责任等条款。
1.2 职业病防治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是在职业病防治法的基础上制定的行政法规,对职业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赔偿等方面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该条例通常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和控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职业病的诊断和报告、职业病的赔偿和救济等内容。
1.3 职业病防治规定职业病防治规定是在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防治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对职业病防治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该规定通常包括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和控制、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职业病的赔偿和救济等内容。
二、职业病防治行政法规2.1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是在职业病防治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的行政法规,对职业病防治进行了更为具体的管理规定。
该办法通常包括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和控制、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职业病的赔偿和救济等内容。
2.2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规定是为了监测和评估工作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该规定通常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方法和标准、监测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监测结果的报告和使用等内容。
2.3 职业病防治措施规定职业病防治措施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指导用人单位采取职业病防治措施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该规定通常包括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职业病防治培训和宣传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doc.doc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2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1.3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1.5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决定》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关于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引言概述: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由于长期接触或者接触高浓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长期处于有害生物、有害物理因素等不良工作条件下,导致工人得的一类疾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以规范和指导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一、法律1.1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各国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法律规范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病的定义、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和防护、职业病诊断和评估、职业病医疗和康复等方面的规定。
1.2 劳动法劳动法是各国对劳动者权益保护进行法律规范的基本法律文件。
在劳动法中,通常会包含一些关于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如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保护、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和义务、职业病事故的处理等内容。
1.3 其他相关法律除了职业病防治法和劳动法,还有一些其他相关法律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进行了规范,如环境保护法、卫生法等。
这些法律对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监督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
二、行政法规2.1 职业病防治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是各国政府为了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文件。
该条例主要包括职业病防治的组织和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和防护、职业病诊断和评估、职业病医疗和康复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2.2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标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标准是为了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文件。
标准中通常包含了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方法、评价指标和限值要求等内容。
2.3 职业病防护设施标准职业病防护设施标准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而制定的行政法规文件。
标准中通常包含了各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设计、选型、安装和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规章3.1 职业病防治规定职业病防治规定是各类行业或者企事业单位为了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文件。
2023年7月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
人力和保障部
GB/T 16180-2014
32.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003-06-03
2003-12-01
卫生部
GBZ158-2003
33.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2002-04-08
2002-06-01
2019-1-30/2019-7-1
卫健委
GBZ41-2019
34.
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
2008/2/1
GBZ/T195-2007
29.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基本要求
2013/5/9
2014/2/1
GB/T 29510-2013
30.
职业安全卫生术语
2008-12-15
2009-10-01
国家质监总局
GB/T 15236-2008
31.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2014-09-03
2012/4/27
2012/7/1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41.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版)
2011/7/20
2011/7/20
卫生部卫监督发〔2011〕63号
42.
卫生部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2011/5/12
2011/5/12
卫生部
43.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11/3/10
2011/5/1
卫生部令第80号
44.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2010/1/22
2010/8/1
卫生部GBZ/T225-2010
45.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9/3/11
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 规范 标准 文件一览表
4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 50187-2012
2012-8-1
48
《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
GB 13733-92
1993-6-1
国家技术监督局
49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12268-2012
2012-1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5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GBZ/T 16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
GBZ/T
2010-10-1
卫生部
5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
GBZ/T
2012-12-1
卫生部
60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T 11651-2008
2008
6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2801-2008
2009-10-1
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
2011-8-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19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3〕171号
2013-12-3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2012-5-2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43
《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GB 2890-2009
2009-12-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4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 5083-1999
1999-12-0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
表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序号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文件名称编号实施时间发布部门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2011-12-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70号2014年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3号2013-07-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12-03国务院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号2002-5-12国务院7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1-11-01国务院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03-05-12国务院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定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2012-04-28国务院10 《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06-01国务院1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2005-09-0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2009-05-0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2012-04-0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2012-06-0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5《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令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6《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令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令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1]132号2011-8-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9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171号2013-12-3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2012-5-2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21《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3]52号2013-5-20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2《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2号2009-2-1 河北省人民政府2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号令2002-4-11 卫生部24《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号2012卫生部、劳动保障部25《河北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暂行)》冀安监管职健[2010]120号2010-10-21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6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4号2012-11-28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7 《河北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试行)》冀安监管职健[2012]148号2012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8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0号2012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9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工作的通知》冀安监管职健[2012]98号2012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0《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2010-8-1卫生部3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2003-12-1 卫生部3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因素》GBZ2.1-20072007-11-01卫生部3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2007-11-01卫生部34《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2008-3-1 卫生部35《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204-2007 2008-3-1 卫生部36《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2007-10-1 卫生部37《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 2010-08-01卫生部38《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周期》GBZ188-2007 2007 卫生部3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2008卫生部40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3-2009 2010-06-01卫生部41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2010 201042 《呼吸防护用品-自吸过滤式防颗粒物呼吸器》GB 2626-20062006-12-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43 《呼吸防护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GB 2890-2009 2009-12-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44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 5083-1999 1999-12-0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45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 2014-6-146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2004-4-14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2012 2012-8-148 《有毒作业场所空气采样规范》GB 13733-92 1993-6-1 国家技术监督局49 《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 2012-1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5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160 2004-12-1 卫生部51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 189.1~11-2007 2007-11-1 卫生部5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一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1-20072007-12-3卫生部53 《作业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194-2007 2008-2-1 卫生部54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 2008-3-1 卫生部55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4-2010 2010-8-1 卫生部56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 229.1-2010 2010-10-1 卫生部57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 229.2-2010 2010-11-1 卫生部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 229.3-2010 2010-10-1 卫生部59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4部分:噪声》GBZ/T 229.4-2012 2012-12-1 卫生部60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 20086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 2009-1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62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 16758-2008 2009-1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63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1999-12-24卫生部64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13 2013-5-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65 《职业病危害评价通则》AQ/T 8008-2013 2013-10-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66 <河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暂行)》冀安监管职健[2012]143号201267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AQ/T 4270-2015 2015-9-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Welcome !!! 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本文介绍了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的一览表,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的发布旨在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职业病防治的重要法律,于2011年12月31日实施,目的是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修订,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责任,保障了职工的生命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则保障了职工的劳动权益。
另外,《尘肺病防治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则针对特定的职业病和职业危害进行了规范和防治。
此外,还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定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保护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旨在应对突发事件和保障女职工的权益。
总之,这些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的发布,对于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和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
以下是已经修正过的文章: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是我国职业健康领域的重要法规和规范文件。
2.《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等文件是职业健康管理方面的重要文件。
3.《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河北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暂行)》、《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是河北省职业健康管理方面的重要法规和规范文件。
职业病防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
职业病防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
件一览表
以上为一些与职业病防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的一览表。
请注意,该列表并不全面,仅提供一些主要文件作为参考。
随着立法和政策的更新,可能会有新的文件发布。
职业病防治法是职业病防护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监督管理、赔偿救济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范文件,用于具体指导职业病防护工作的实施。
在职业病防护工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是用来系统分类和编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国家标准,有助于明确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点和防护要求。
职业病危害性因素监测规范则用于指导
职业病危害性因素监测工作的进行,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则是在职业病防治法的基础上,更加具体
地规定了各类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为职业病防护工作提
供了技术指导。
此外,职业病调查和诊断标准用于指导职业病的调
查和诊断工作,职业病危害性因素监测报告编制规范则规定了职业
病危害性因素监测报告的编制要求。
最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采样检测规范是用于指导职业病危
害工作场所采样检测的行业标准,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以上文件在职业病防护工作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技术和规范作用,对于保护职工健康、预防职业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单位
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据这些文件的要求,加强职业病防护工作的组织
和实施,确保职业病防护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请注意,文件的发布单位和发布日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
变化,请以最新的官方发布信息为准。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doc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2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1.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1.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1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引言概述: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由于长期接触有害物质或工作条件不良而导致的疾病。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以规范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本文将介绍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目录,以及其主要内容和作用。
一、职业病防治法律1.1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层面上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
该法律明确了职业病的定义、预防原则、责任主体、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1.2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了对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1.3 刑法刑法是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文件,其中也包括了对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
根据刑法,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导致劳动者患上职业病,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二、职业病防治行政法规2.1 职业病防治条例职业病防治条例是国家层面上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具体规定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组织体系、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它的主要作用是具体指导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2.2 职业病防治规划职业病防治规划是用于指导和推动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法规。
根据职业病防治规划,各级政府需要制定职业病防治的具体目标、措施和时间表,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和监督。
2.3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规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规定是用于监测和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行政法规。
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定期对工作环境中的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降低职业病的发生风险。
三、职业病防治规章3.1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是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的规章。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
文件目录
引言概述:
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下,长期接触或者患有某种有毒、有害物质,或者长期处于某种有害生理因素作用下,导致身体健康受到伤害的疾病。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和文件来规范职业病的防治工作。
本文将介绍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目录。
一、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行政法规
2.1 《职业病防治条例》
2.2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及其暴露限值》
2.3 《职业病防治规程》
三、规章
3.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及其暴露限值》解释
3.2 《职业病防治规程》解释
3.3 《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标准
4.1 GBZ/T 210.1-2004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及其暴露限值》
4.2 GBZ/T 210.2-2004 《职业病防治规程》
4.3 GBZ/T 210.3-2004 《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文件
5.1 《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5.2 《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
5.3 《职业病防治工作年度计划》
总结:
职业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文件的目录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通过严格执行这些法规和标准,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各企业和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职业疾病防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
职业疾病防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分类名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和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 规范标准- GBZ 2.1-2007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 GBZ 2.2-2007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使用导则- GBZ 2.3-2007 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方法- GBZ 2.4-2007 职业病监测方法- GBZ 2.5-2007 职业病诊断标准与诊断导则- GBZ 2.6-2007 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治技术规范与应急处理技术规程- GBZ 2.7-2007 职业病防治工程设计规范- GBZ 2.8-2007 职业病危害评价导则- GBZ 2.9-2007 职业病事故调查事故分类与代码- GBZ 2.10-2007 职业病防治知识教育方法- GBZ 2.11-2007 职业病监督检查指南- GBZ 2.12-2007 职业病案例- GBZ 2.13-2007 危害性职业病防治目标- GBZ 2.14-2007 职业病预防培训指南3. 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发〔1980〕27号)-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43号)- "职业病危害因素五种慢性中毒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51号)- "工伤保险职业病审定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办公厅〔2019〕62号)- "企业岗位职业健康监护办法"(人社部令第60号)以上仅为一部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以及相关文件的一览表,以供参考。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查阅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资料,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职业性疾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
职业性疾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标准
职业性疾病是指因工作环境等原因引起的疾病。
为了预防和控制职业性疾病,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
职业性疾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是我国防治职业性疾病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职业病的预防、诊断和治疗等方面的要求。
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规定了职业病的诊断、鉴定和赔偿标准等。
职业性疾病防治行政法规
《职业性疾病防治条例》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行政法规,规定了职业病防治的组织、管理、预防和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
该条例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和评估、职业病诊断和职业病报告和统计等方面的内容。
职业性疾病防治规章
《职业性疾病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是职业病防治规章中的重要标准之一,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危害因素鉴定与监测的技术参考依据。
该标准是对职业性疾病危害因素进行分类和编码,便于监测和管理以及统计分析。
职业性疾病防治标准
职业性疾病防治标准是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需要遵循的具体技术规范。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职业性疾病防治标准,如《化学品安全技术规范》、《铅中毒预防和控制标准》、《石棉纤维和石棉制品防护技术规范》等。
这些标准确保了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技术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职业性疾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保障了职业人群的身体健康和权益。
作为从事法律或医疗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需要深入研究和理解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 better 服务社会和人民群众。
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标准清单一、法律、法规:1、《X职业病防治法》〔X主席令第52号〕2、《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园地劳动爱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X令第352号〕3、《X尘肺病防治条例》〔X国发(1987)105号〕4、《X平安生产法》〔202X年12月1日起施行〕5、《X劳动法》〔1994 年7 月5 日〕6、《X矿山平安法》〔X主席令第65号〕7、《工伤保险条例》8、《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2X 年5 月12 日X令第376 号〕9、《工作园地职业卫生监督治理规定》〔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47号〕10、《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治理方法》〔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48号〕1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治理方法》〔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49号〕12、《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监督治理暂行方法》〔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202X]第50号〕13、《建设工程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治理暂行方法》〔国家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总局令第51号〕14、《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治理目录的通知》〔X总安健[202X]73号〕15、《关于标准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X总安健[202X]252号〕16、《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治理规定》17、《工业企业职工听力爱护标准》(卫法监发[1999]620号)18、《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评价标准》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2X]63号)19、《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2X]108号)20、《女职工劳动爱护特别规定》〔XX第619号〕21、《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XX[202X]第591号〕22、《剧毒化学品目录》23、《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2X]142号24、《生产过程平安卫生要求总则》25、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治理方法的通知〔X总安健[202X]89号〕二、技术标准及标准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2X〕2、《工作园地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1 局部: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2X〕3、《工作园地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 2 局部:物理因素》〔GBZ2.2-202X〕4、《工作园地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2X〕5、《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标准》〔GBZ/T203-202X〕6、《职业健康监护技术标准》〔GBZ188 -202X〕7、《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55 -202X〕8、《工作园地预防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标准》〔GBZ/T194 -202X〕9、《生产设备平安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汇编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自2011年8月1日实施。
1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1-2010于2010年1月2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2010年8月1日实施
17
防护服装化学防护服的选择、使用和维护
GB/T24536-2009于2009年10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
2)发布部门:填写发文机关或企业发文部门。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13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4月27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公布。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14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7月22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1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10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2012年4月27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公布。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11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2012年4月27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公布。
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1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4月27日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
2.1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
序号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标准、文件名称
编号
实施时间
发布部门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主席令第52号
2011-12-31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一览表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文件一览表序来发文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编号实施发布部门备号日期标准、文件名称时间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12-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第52 号2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2 号2002-5-12 国务院3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管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 号4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 号5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管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 号6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时2012-6-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法》令第51 号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工作指安监总安健【2011】132 号2011-8-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导意见的通知》8 《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 号2012-5-2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9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冀安监总安健【2013】52 号2013-5-20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10 《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2009-2-1 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2 号11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63 号令2002-4-11 卫生部12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8 号2012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13 《河北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冀安监管职健【2010】120 2010-10-21 卫生部许可证实施办法(暂行)》号1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I-2010 2010-8-1 卫生部15 《公所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I58-2003 2003-12-1 卫生部16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GBZ2.1-2007 2007-11-1 卫生部学因素》1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物GBZ2.2-2007 2007-11-1 卫生部理因素》18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 2008-3-1 卫生部19 《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信息指南》GBZ/T204-2007 2008-3-1 卫生部20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 2007-10-1 卫生部21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2010 2010-8-1 卫生部22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与周期》GBZ188-2007 2007 卫生部23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 2008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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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以上为各体系认证所需的主要证据资料,但不仅限于这些;
2、各部门参照上述要求整理好本部门的文件、记录资料等证据,确保现场审核时能快速取阅;
3、请安排好认证审核组的接送、食宿,确定联络部门或人员,并营造良好的审核气氛;
4、厂区、车间现场整理、整顿,最好实施5S活动(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
职称专业分类一览表
国家各系列(专业)职称分类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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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标准目录序号法律法规名称发布单位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1.10.272002.5.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87]105号文1987.12.31988.1.13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3号2002.3.152002.5.14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4号2002.3.282002.5.1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1号令2002.3.152002.5.16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2令2002.3.152002.5.17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5号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2003.06.032003.12.019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2007.6.132007.11.3010 职业病报告办法[88]卫防字第70号文1988.8.201989.1.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本法,支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第十二条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为制定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有关部门收到相关的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前期预防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二十条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十九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