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_刑法_中的交叉刑
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下)
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下)四、连带的思考笔者最后还想从两个⽅⾯进⾏⼀些连带性的相关思考。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在肯定了快递公司员⼯吴某某虽因未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罪标准因⽽不构成该罪,但却构成盗窃罪之后,检察机关⾯临的接下来的问题是,能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予以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该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但我国《刑法》第37条也只是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没有任何⼀个刑法条⽂明确指出何时“不需要判处刑罚”。
我国《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是该法典中唯⼀的“单⼀免除处罚情节”,其他的,⽐如防卫过当或者从犯等,都附有免除处罚之外的其他选择性后果。
那么,如何理解这⾥的“犯罪情节轻微”呢?⽆疑,“犯罪情节轻微”是介于“情节显著轻微”和“情节较轻”之间的⼀种中间情形。
在“情节显著轻微”(并且“危害不⼤”)时“不认为是犯罪”;⽽在“情节较轻”时符合相应犯罪的减轻犯罪构成,则需要结合其刑罚配置判处相应轻缓的法定刑。
介于两者之间的“犯罪情节轻微”,以成⽴犯罪为前提(因此是“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因为较之“犯罪较轻”更轻,因此“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其中的“依照刑法规定……免除刑罚”,是指相应案件中存在着刑法明⽂规定的“免除处罚”的情节,⽽所谓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在笔者看来,只要是实质性符合了“犯罪情节轻微”的要求,则出于刑罚谦抑(刑法谦抑原则的应有之意)的考虑,就应该认为是符合了条件。
所以,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判断是否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在以报应刑为基础、以预防刑为补充的现代量刑原理的指导之下,应该综合考虑案中情节与案外情节的轻重程度加以判断。
最新法学专业刑法学系毕业论文选题参考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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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系1、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代含义或实现方式等)2、犯罪定义比较研究3、论犯罪的基本特征4、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或罪刑相适应原则或适用刑法平等原则)5、论刑法的解释(扩大解释或缩小解释或当然解释等)6、论刑法的解释立场7、我国刑法溯及力若干问题研究8、行为后法律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9、论我国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10、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若干问题研究11、论犯罪客体的几个问题(概念或地位)12、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13、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14、论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15、论犯罪结果(或危害结果)/犯罪(或行为)对象16、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17、论刑事责任年龄中的几个问题18、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19、论单位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征或单位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或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20、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21、论违法性认识22、试论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23、论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分24、论犯罪目的/犯罪动机25、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26、论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前提条件或主观条件或限度条件或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或特殊防卫权等)27、论紧急避险28、论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29、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中止/既遂30、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31、论主犯/从犯/胁从犯32、论组织犯/实行犯/帮助犯/教唆犯33、共犯与身份问题研究34、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态研究35、论片面共犯36、论共同过失犯罪37、论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等38、论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39、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40、论数罪并罚的几个问题41、论刑种的立法完善42、刑罚体系研究43、非刑罚处理方法比较研究44、论死刑的存废与我国刑法的选择45、论死缓46、论罚金刑47、论量刑的情节及司法适用48、论我国刑法中的缓刑/自首/立功/假释/累犯49、追诉时效若干问题研究50、论罪名/法定刑的设置/法条竞合51、论某某罪的几个问题(刑法分则中任何一个罪名均可)52、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53、论某某罪与某某罪的界限54、走私犯罪/有组织犯罪/持有型犯罪/毒品犯罪/证券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淫秽物品犯罪/环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55、论财产犯罪的客体要件56、婚内强奸的刑法分析57、犯罪概念的犯罪学分析58、犯罪学实证主义学派的基本观点评价59、我国现阶段犯罪现象的规律与特点60、犯罪学在我国的历史发展与现状61、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对策62、暴力犯罪的特点、原因与防治对策63、金融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64、贪污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65、贿赂犯罪的原因、特点与预防66、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防治对策67、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控制68、农村犯罪的特点与控制69、城市犯罪的特点与控制70、强制性环境对犯罪人人格特征的影响71、智力、气质与犯罪的关系72、情景因素在犯罪行为生成过程中的作用73、生物因素与犯罪的关系74、需要结构与犯罪的关系75、犯罪的犯罪学分类76、犯罪人的犯罪学分类77、犯罪统计的价值评断78、社会反应与犯罪的关系79、刑罚的预防犯罪价值80、预防犯罪的模式探讨81、刑事政策在犯罪过程中的作用8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与定义8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刑商交叉视域下集资诈骗罪构造的背信模式转型
刑商交叉视域下集资诈骗罪构造的背信模式转型1. 刑商交叉视域下的集资诈骗罪概述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层出不穷。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认知不足,采用集资诈骗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刑商交叉视域下的集资诈骗罪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犯罪分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利用刑法与商业规则的交叉点,实施诈骗行为,从而侵害国家和个人财产权益的一种犯罪行为。
1.1 刑商交叉视域的定义刑商交叉视域是指刑事法律与商事法律在一定范围内相互交融、相互影响的现象。
在刑商交叉视域下,集资诈骗罪的构造和认定需要综合运用刑事法律和商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集资诈骗罪的形态和手段也在不断演变,对刑商交叉视域下的集资诈骗罪构造的背信模式转型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界定刑商交叉视域下的集资诈骗罪构造的背信模式转型,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背信行为的构成要件;二是背信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背信行为的预防和打击策略。
1.2 集资诈骗罪的定义信息不对称的利用:犯罪分子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通过虚假宣传、隐瞒真相等方式,误导投资者相信其投资项目具有较高的收益和安全性。
金融市场的操纵:犯罪分子通过对金融市场的操纵,如操纵股票价格、汇率等,来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进而实现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
利用科技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开始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进行更加隐蔽和高效的集资诈骗活动。
跨国犯罪的趋势:随着全球化的推进,集资诈骗罪逐渐呈现出跨国犯罪的趋势。
犯罪分子通过跨国转移资金、利用国际金融市场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
集资诈骗罪的构造在刑商交叉视域下呈现出背信模式转型的特点。
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有必要加强跨部门、跨领域的合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
1.3 刑商交叉视域下集资诈骗罪的特点跨领域性:集资诈骗罪涉及金融、经济、法律等多个领域,犯罪分子往往利用这些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诈骗活动。
刑民交叉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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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国家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与制裁。
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建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严守法治原则,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刑罚种类和程序保障四个方面,对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阐述。
一、基本原则(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基本的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意味着无论国家地位、身份、财富或其他因素,每个人都应当在法律面前平等受到对待,不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在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对犯罪行为的认定以及刑罚的决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能构成犯罪,法律也要明确规定相应的处罚。
(3) 纯法理解释原则刑事法律制度中,纯法理解释原则是指法官或其他司法作用人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和裁决,不能凭个人主观臆造或片面地理解法律。
二、法律适用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将犯罪行为分为犯罪和轻微犯罪两大类,依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了不同的法律适用方式。
对于犯罪行为,我国采取了主要依赖刑法来进行惩治的方式。
而对于轻微犯罪行为,我国采取的是主要依赖治安管理处罚法来进行管理和惩罚的方式。
三、刑罚种类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中,刑罚种类主要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以及罚金等。
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其性质和认定结果,法庭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量刑,并确定相应的刑罚类型。
四、程序保障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注重程序保护,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益保障。
在刑事诉讼中,我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包括知情权、辩护权、质证权等,以保证诉讼的公平和合理进行。
总结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具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和纯法理解释等。
在法律适用方面,我国划分了犯罪和轻微犯罪两大类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法律适用方式。
刑民交叉:刑事责令退赔和民事赔偿的关系
刑民交叉:刑事责令退赔和民事赔偿的关系文/李岩律师(转载请联系我)这是我的第16篇普法文章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都有填补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功能。
刑事判决中叫责令退赔,责令被告人退缴或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民事赔偿,则是原告根据民事判决去执行被告,弥补自己的经济损失。
二者在填补经济损失这一目的上,功能是重合的。
如何协调二者关系,是本文讨论的主题。
举个例子:甲对乙实施(借款型)合同诈骗,丙对该借款提供担保,后甲被判处合同诈骗罪,并责令退赔乙的经济损失。
问题一:乙能否对甲,再行提起民事诉讼?问题二:乙能否对丙,提起民事诉讼?问题三:在民事判决时,是否将刑事责令退赔部分扣除?一、问题一问题一:乙能否对甲,再行提起民事诉讼?1、针对本金,不可以;2、针对本金之外的经济损失(如利息),理论上可以,但实践中很难。
首先需明确一个观点,即甲利用借款合同实施诈骗,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该借款合同并不必然是无效的【1】。
审查借款合同是否无效,需要看是否存在《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因为刑事审判的依据、角度和民事审判有很大区别,不存在只要构成刑事犯罪,民事合同一定无效这样的逻辑关系。
在借款合同有效的情况下,甲和乙之间就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是,甲对乙实施诈骗,非法占有乙的资金,构成合同诈骗罪,并需要退赔乙的经济损失;民事法律关系是,甲到期不还钱,构成违约,需要赔偿乙的经济损失。
刑事责令退赔和民事经济赔偿,同样是填补受害人经济损失,有何区别呢?赔偿范围不一致。
责令退赔范围,只限于本金,不包括本金之外的其他经济损失。
而民事判决不仅包括本金,还包括利息。
二者在本金保护上完全重合,所以在有责令退赔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通过责令退赔的执行,来弥补自己的本金损失,没有必要再提起一个民事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该观点属于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2】。
针对本金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针对利息呢?这就有争议了。
论我国的刑罚体系
论我国的刑罚体系论我国的刑罚体系一,刑罚体系概论所谓刑罚体系,是指国家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为指导原则,通过刑法的规定而形成的、由一定刑罚种类按其轻重程度而组成的序列。
我国刑罚分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基本的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
附加刑又称从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
对一个罪可以适用一个附加刑,也可以适用数个附加刑主刑有5个:萱制、拘殁:、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有4个: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
我国现行的刑罚体系是在长期同罪犯作斗争中产生并逐步发展和完善的。
1979 年刑法参考了各国立法,形成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
1997年刑法修订,仍继承了这一刑罚体系,即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
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共设有五种主刑:①管制。
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在原单位或居住地,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或工作,进行改造的刑罚。
②拘役。
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由人民法院判决后,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③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④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中,它是最严厉的惩罚方法,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
⑤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主要适用于那些气焰嚣张、罪行特别严重、主观恶性很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除上述五种主刑外,还有附加刑,它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又称从刑。
毕业论文题目
毕业论文题目1、论共同犯罪2、论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3、论我国刑法中的株连犯下4、试论我国刑法的累犯5、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研究6、论期待可能性理论7、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下8、论过失危险犯9、犯罪终止研究10、间接正犯探析11、论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12、论单位犯罪自首13、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14、论持有型犯罪15、论我国刑法中的转变犯下16、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7、论我国刑法中的非政府犯罪行为18、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探析1.暴力犯罪研究2.毒品犯罪研究3.网络犯罪研究4.计算机犯罪研究5.女性犯罪的原因与预防对策6.家庭暴力的原因及法律对策73职务犯罪研究7.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与掌控8.试论加大对行贿罪的惩罚及立法完善9.论我国刑法中的充公财产刑10.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11.论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12.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13.论褫夺政治权利的健全14.多种量刑情节的使用与完善15.投案自首制度比较研究16.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1.论玩忽职守罪2.内幕交易罪研究3.信用卡犯罪研究4.侵占罪研究5.学说存有非政府犯罪的环境治理对策6.青少年犯罪研究7.职务过失犯罪研究8.论单位犯罪主体9.我国刑法减刑制度适用于对象研究10.论我国刑法中的数额犯11.论片面共同犯罪12.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13.论刑罚个别化14.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行为15.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捷”含义探析16.论假想防卫行为17.逆防御若干问题研究18.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19.论我国刑法对国有资产的维护20.论我国刑法对非公有制财产的保护1.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大辞典2.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3.有关法学毕业论文题目4.法学论文题目大全5.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浅谈我国刑法的量刑制度(同名17484)
浅谈我国刑法的量刑制度(同名17484)浅谈我国刑法的量刑制度内容摘要:量刑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
我国各地法院量刑存在较大差异,“同案不同判”、量刑不均衡、不规范的现象比较突出,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总结了目前在审判实践中量刑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造成量刑不规范的原因以及不规范量刑活动的表现与危害,提出了量刑制度改革的思路:一、强化量刑建议,加强对量刑活动的监督。
二、推行量刑辩论制度。
三、推进量刑规范化建设:(一)完善制度;(二)总结量刑实践经验,形成一套科学量刑规则,量刑科学化;(三)建立量刑指南制度;(四)严格贯彻量刑公开制度、判决书量刑说理制度;(五)设立量刑指导委员会。
拟通过分析研究,给量刑规范化建设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量刑裁量规范量刑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具体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定罪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罪犯是否判处刑事处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的审判活动,其目的是实现犯罪分子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量刑是人民法院行使刑事审判权的重要内容,能否规范、科学地行使这项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直接关系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和刑罚功能的具体实现。
一、我国现行的量刑原则、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我围刑法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的规定判处。
这是我国刑法对量刑的原则规定,具体涉及量刑标准和量刑情节方面。
(一)量刑标准是刑法总则关于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刑罚制度的规定和刑罚分则对具体犯罪法定刑的规定。
其中分则和其他刑事法律关于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是其重点,内容包括具体犯罪适用的刑种和量刑幅度(刑度),在刑法理论中法定刑可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缺乏灵活性。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缺乏具体标准,随意性大,不利于法制的统一,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了范围和限度,允许法官在裁量时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这样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合犯
合 犯这 一个 概念 没有 了其 本身 的本质 特性 。
原则而科 以其 与基础 犯罪相 当的刑 罚 , 则 本身完全 可 以使 用数罪
第三, 结合犯 在 我 国当 今, 比较 普遍 的观 点是 否认 我 国刑法 中存在 结合 并罚 的方 式对每 个个 罪进 行惩 罚而无 需将 其结 合 。 犯, 这 种否 定主 要是 认为 结合犯 理 论与 我国刑 法 中 的犯 罪构 成 、 应具 有独 立 的且更严 厉 的法 定刑 。结 合犯 的其 中一个 立法 意义 以达 到重罪 重 罚的罪 刑平衡 结果 , 因 数 罪 并罚 制度还 有 “ 牵 连犯 ” 等相冲 突 。 由于我 国的犯 罪构 成理 在于 突破 刑种 升级 的限制 , 论中, 刑 法分 则 的罪刑 规范 是规 定 了犯 罪行 为 的基本 特征 , 因而 此结 合犯 必须有 其独 立 的且严 厉 的法 定刑 。
一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l 0 0 9 . o 5 9 2 ( 2 0 l 3 ) 1 0 - 0 1 5 - 0 2
我 国刑 法 分则 中是存 在着 结合 犯 的立法 例 的。从 结合犯 的立 法 源自、结合 犯 的概念
结 合犯 , 是 大陆法 系 国家和 地 区中 的一个 犯罪类 型概 念 。 由 于 结合犯 现象 与刑法 的明文 立法规 定极 为密切 , 所 以大陆法 系的 世 界范 围 内对 结合犯 的研 究结果颇 为丰 富, 在典 型 的大陆法 系 国
强 迫他人 卖淫 罪与 强奸 罪 的结合 。 以上 的条 文 的 内容 中, 在 己创造 的东西 进行 一种 揭示 的 时候 ,若违 背 了其本 身 的初 始含 罪 、 义, 则根本 上 不是一种 研究 , 而是 自己在 创造 一种 东 西 , 这 毫无疑 客观上表 现 了两个 具有相 伴关系 的犯罪 行为 , 在 主观上 表现 了数
论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制度
论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制度龙宗智在现代庭审活动中,对人证的调查有两种基本的方式和机制。
一种是审问方式,即由审判法官直接询问;另一种是交叉询问制(cross---examination)[1] ,即由诉讼当事人(含检察官)从相对的角度对原始人证[2] 进行调查。
这两种方式的区别,也可以说是人证调查的非对抗形式和对抗形式的区别。
鉴于我国通过修改刑诉法确立了由控辩方举证的新的庭审方式,对原始人证进行交叉询问的问题必然地成为重要的诉讼实践课题。
因此,本文研究我国的人证调查方式,着重就交叉询问制度及其借鉴作一探讨。
一、交叉询问的程序、规则及适用条件(一)交叉询问的一般程序交叉询问被一些英美法学者誉为发现真实的最重要的法律装置,同时也是使诉讼体现出对抗性质的最重要的法律机制。
交叉询问的对象是证人(包括一般证人、被害人、放弃沉默权出庭作证的被告人、专家证人等),其基本程序是:1、举证方的主询问(examination—in—chief)。
请求传唤证人的一方对该证人首先进行询问,这被称为“主询问”,或称“直接询问”(directy—examination)。
询问的内容应当针对与案件基本事实相关的问题。
主询问以举证方的开庭陈述为基础,其意义在于为证实举证方的主张正面提供证据事实的支持。
举证方首先提出关于被告人的姓名、住址、职业、与案件的关系等预备性问题,然后采用问答的方式引导证人逐步向法庭展示其所了解的对举证方有利的情况。
控辩双方都必须通过主询问来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
2、对方的反询问(cross--examination)。
在主询问结束后,对方当事人可以针对证人在主询问时陈述的内容或与此相关的事项对该证人进行反询问。
反询问有两个目的:第一,暴露对方证人的证词矛盾、错误或不实之处,以降低其证据的价值,或者证明这个证人是不可靠的。
第二,使对方证人承认某些有利本方的事实。
这两个目的常常交叉混合一起,难以截然分开。
有一个十分著名的案例:美国总统林肯在当律师时,询问一凶杀案证人,借助当时能见度的气象材料,证明该证人在自称的位置不可能看到作案情况,其作证虚假。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第一节刑罚体系概述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总和。
根据我国《刑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8种。
此外,我国《刑法》第35条还规定了驱逐出境这种刑罚方法。
将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9种刑罚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就是我国的刑罚体系。
二、刑罚的种类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方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以刑罚所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将刑罚分为自由刑、生命刑、身体刑、财产刑、资格刑。
所谓自由刑,是指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开I」、无期徒刑等;生命刑,即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身体刑,又称“肉刑”,是指使人残废或者肉体遭受痛苦的刑罚;如笞刑等;财产刑,即以剥夺犯罪人所有的金钱或者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如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一权力的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
2.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重刑、轻刑、违警刑。
如法国法律规定,违警罪是指判2个月以下徒刑,或2000法郎以下罚金的犯罪;轻罪是指判2个月以上徒刑,或2000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重罪是指相当于死刑或无期徒刑,或 10年以上刑的犯罪。
各国划分重刑、轻刑的标准并不一样。
我国刑法中没有分重刑与轻刑,但刑罚有轻重。
3.以刑罚在适用中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
主刑有两个特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
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
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定性原则:即刑法的规定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不能出现法律条文不明确或者法律空白的情况。
这意味着人民只能被法律明确规定的行为所惩罚,不得凭主观臆断来认定罪刑。
2. 罪刑法定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行和刑罚必须有法律规定,不得任意扩大定罪标准。
刑罚的种类、范围、量刑原则等都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3. 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规定的罪刑必须相适应,即罪行严重性和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相当,不能过重或者过轻。
罪行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者的主观故意等因素,都应该在量刑时考虑到。
4. 有罪推定原则:刑法规定了一些特定状况下的行为,只要证明了这些行为的客观存在,就可以推定犯罪人有罪。
这个原则保证了法律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但同样也要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5. 人权保护原则:刑法应当保护人民的基本人权,尊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如无罪推定、自白认罪的自由意志等。
不得进行非法拘禁、酷刑等侵犯人权的行为。
6. 品行轻重相适应原则: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个人品行的轻重,刑法对其进行裁判,既要惩罚罪行,也应考虑到被告人的善意、悔过和个人特别情况等。
以上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的一个简要论述。
这些原则是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
刑法的适用应当遵循这些原则,以确保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司法体系的健全。
刑民交叉案件的调研报告
刑民交叉案件的调研报告根据要求,以下是一份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调研报告。
一、引言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涉及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案件,即既涉及刑事追究又涉及民事赔偿的案件。
近年来,刑民交叉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对司法队伍和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报告旨在对刑民交叉案件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其特点、原因以及应对措施。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特点1. 复杂性: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相比单一类型的案件更为复杂,涉及的法律条款较多,证据的采集和鉴定要求更高。
2. 法律规范不明确:目前我国刑事法和民事法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法和程序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各地处理方式不一致。
3. 赔偿问题:刑民交叉案件既关乎追究犯罪责任,又要考虑对被害人的赔偿问题,往往需要兼顾不同利益的平衡。
三、刑民交叉案件的原因1. 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现行刑事法和民事法的相关规定不够完善,没有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具体处理方式和程序。
2. 制度转型困难:由于司法体制和审判权的分离,使得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加。
在刑事和民事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法官的责任认定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3. 社会发展变革:随着社会发展,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例如个人隐私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问题,刑事案件往往涉及到民事赔偿。
四、解决刑民交叉案件的对策1. 立法完善: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明确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不确定性。
2. 司法机构协同:刑民交叉案件往往需要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进行协同处理,应加强不同司法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协商共同解决问题。
3. 提高司法人员专业素养:司法人员应提高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理解和处理能力,加强跨领域知识的学习与研究,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和质量。
4. 公众教育:加强对公众的法律知识普及,提高公众对刑民交叉案件的理解与支持,减少案件处理过程中的争议与阻力。
五、结论刑民交叉案件是一种复杂性较高的案件类型,其处理涉及到刑事和民事两方面的法律问题。
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问题探析
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问题探析摘要: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定所指的是在相应案件之中,同时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与刑事法律关系,这种案件的出现,极易将刑事犯罪、民事不法间的界限进行混淆,在本文的研究中,笔者将针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刑民交叉案件;诉讼问题;预决力前言:在我国当前阶段的司法实践之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已经成为了一个需要重点关注并且十分艰难的问题,如果不能够做到此类案件的针对性处理,“出入人罪”的问题就会随之衍生,这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1刑民交叉案件的种类刑民交叉案件的种类按照二分说、三分说,进行分类可进行以下几方面的划分:①二分说:其一,多个事实关联类型:从多个不同法律事实关联性角度出发,而产生的刑民交叉案件;其二,同一事实竞合类型:从同一法律事实的不同法律属性判断角度,产生的刑民交叉案件;②三分说:其一,案件表象存在刑民交叉,;但其法律关系是横向、同位并列关系;其二,案件表象存在刑民交叉,但其具备的相互关系,究其本质是纵向、刑事包容民事的法律关系;其三,案件表象存在刑民交叉,但是仅具备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行为性质在民法、其他刑法前置法等的调整范围之内,不需要进入到刑法领域进行案件评价[1]。
2刑民交叉案件诉讼模式分析在刑民交叉案件的诉讼之中,其模式划分主要有以下2方面,①附带诉讼模式:这种模式所指的是在因犯罪行为解决过程中,产生的损害赔偿问题,被害人就可以进行刑事附带民事的形式,或者采取民事诉讼的形式来实操,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刑事诉讼还未进行判决,民事诉讼需要延期,这种模式在实际落实的过程中,要结合各个地域、国家的不同进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②平行诉讼模式:这话模式之中民事、刑事诉讼完全分离,民事问题也直接交给民事诉讼进行解决,刑民诉讼之间并不存在依附关系[2]。
经验借鉴:结合上述两种模式的优势,需要注意刑事诉讼更为重要,民事诉讼不能够无对民事诉讼造成过度的延缓,刑事诉讼的证据规格也是更高的,整体的诉讼程序也是更为严谨的,应该和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的区分等,刑事优先的原则能够对犯罪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打击,当事人民事权利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均能够在这种结合之中得到良好的借鉴。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一体化控制
刑民交叉案件审理的一体化控制作者:沈北斌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是司法实务中一个疑难问题,尚没有类型化的模式可供参照,系统梳理刑民交叉关系问题的论述也不多见,遭遇到这类复杂的案件,除了程序上的交叉问题之外,同时还存在实体交叉处理上的矛盾,若处理不当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救济和司法公正。
探索刑民交叉现象的成因,树立一体化观念,找出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方法是司法工作者的义务。
犯罪和民事侵权构成理论是评价犯罪和民事侵权的重要基础,以案例为中心、以纠纷的解决为目的,基于构成要素的分析,对刑民交叉案件审理进行一体化控制,具有现行立法状态下的实然价值。
一切法律所具有或通常应具有的一般目的,是增长社会幸福的总和,因而首先要尽可能排除每一种趋于减损这幸福的东西,亦即排除损害。
——边沁刑民交叉让人联想到学科间的交叉及其形成的交叉学科,交叉学科不是边缘化的东西,是无限生成的研究新成果,是人类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拓展的智慧结晶。
刑民交叉作为两种法律的重合与冲突,也引起了理论界广泛的思索。
为什么会出现刑民交叉现象?其产生的根源、表现形式是什么?如何解决刑民交叉的冲突?所谓交叉就是有相同的有不同的,还有相重的。
刑民交叉(亦称刑民交错)就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相同的、相重的和不相同的部分。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交叉现象已呈常态化,还表现在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的适用冲突,具有相当的普遍性。
刑民交叉涉及的范围存在于刑法和民法的多个领域,诸如法律事实、管辖、法律适用、制裁和既判力等等。
本文以刑法民法实体和程序关系为双重视角,着重探究刑民交叉现象存在的一些普遍性问题,据以提供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审判的解决方法。
犯罪行为是严重的违法,其对于社会造成的损害需要公权力加以制裁,而民事侵权行为对于公民造成的人身、财产以及精神损害亦应当依法予以救济,当刑民案件发生交叉,蕴含着利益的取舍和衡量,从权利保护角度而言,构建刑民交叉案件审理机制是比较困难的,本文基于犯罪构成和民事侵权构成要素的分析,以选择的案例提出刑民交叉问题,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进行一体化控制。
论我国《刑法》中的交叉刑
基 于 这一 背景 的 ,9 7 《 法》 订后 交 叉刑 仅 19 年 刑 修 在 个 别条 款 中 出现 。研 究 交 叉刑 现 象 。 对完 善 我 国《 法 》 减 少机 制性 司法不 公 及健 全 社 会主 义 刑 、
法 制均有 着重要 意义 。
大 进步 . 刑法 定 应 当是 建 立 在 健全 法 制 的基 础 罪
2 1年 第 3期 01 ( 总第 18 ) 1期
吉 林 公 安 高 等 专科 学 校 学 报
J un l f inP bi e ui c d my o r a l u l S c rt A a e o Ji c y
N . 2 1 o 3。 0 1
J n N .1 u e, o 18
节 下受 同样 的刑 事追究 , 担 同等 的刑 事责 任 , 承 然
而 交叉刑 的出现 .因制 度本 身 的缺 陷使得一 些情 况下 同罪 同情 不 同罚 、 同罪 同情 不 同刑 。同罪 同情
作 者简介 :张应  ̄(94 )男 , 16 一 , 浙江 宁波人 , 中国犯 罪 学学会理 事 , 宁波 大学 法 学院 兼职教 授 、 导 , 硕 宁 波市公安 局 北仑分 局 大硖 派 出所副 所长 . 主要 研 究方 向 : 罪 学、 学。 犯 警
因两方 面。《 法 》 刑 本身 规定上 的不 确定 性是 司法 不公 的机 制性原 因 。导致 一些 案件 的判决 表 面上
率 领 武装 部 队 、 民警 察 、 人 民兵 投敌 叛 变 的 , 无 处
期 徒刑或者 1 年 以上有期徒刑 ” 0 。显然 该条罪 名 中 有 两个 情节严 重 , 一是 率众 投敌叛 变 , 二是 率 领武
需 两步走 ,即先颁布 司法解释规 范量 刑减 少交叉刑适 用 ,后 通过修 改刑 法废 除 交叉刑 。 关键词 :刑 法 ;交叉刑 ;弊 端 ;建议 中图分 类号 :D 2 . 9 41 2 文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号 :1 7 — 5 1( 0 1 3 0 9 — 6 6 1 0 4 2 1 )0 — 0 4 0
新旧刑法司法解释交替典型意义
新旧刑法司法解释交替典型意义一、司法解释溯及力应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
尽管这一原则不能直接适用于刑事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但鉴于司法解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发挥着阐释甚至补充刑法立法的功能,其不是刑法甚是刑法,因此,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一致赞同司法解释在溯及力问题上与刑法一样,基本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这在2001年12月7日“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也得到了肯定。
该《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行为时没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此规定可以简单总结为“从新”原则;第三条规定,对于具有新旧司法解释交替的情形,对于发生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前的行为,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处理的,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第四条对于旧司法解释之前发生的行为,已经办结的,不再变动,也即“从旧”原则。
可以总结:对于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的行为,在新司法解释之后处理,分为两种情形:如果无旧司法解释的,采取“从新”原则;如果存在新旧司法解释的,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司法解释溯及力存在的问题有关司法解释溯及力的规定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务中会出现以下两种尴尬情形:第一,适用旧刑法(将修改之前的刑法条文简称为“旧刑法”,相应的将修改后的刑法条文简称“新刑法”)而同时适用新司法解释。
此种情况出现在以下情形:发生在刑法修改之前的行为,如果无旧司法解释可以适用,在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后处理的,根据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当适用新司法解释。
但如果新刑法处罚较重,在刑法条文的选择上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旧法。
因而出现适用旧刑法而适用新司法解释的可能。
第二,在存在新旧司法解释的情形,可能出现适用新刑法而同时适用旧司法解释的情形:其一,在刑法已经作出修改,但新的司法解释尚未作出之前,如果新刑法轻于旧刑法,这导致在刑法修改之前发生的危害行为在新刑法生效之后处理的,根据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当适用新刑法,但是在新司法解释未作出之前,可能适用旧司法解释;其二,无论新旧刑法在处罚上的轻重,对于刑法修改后发生的行为,在新司法解释做出之前进行司法处理的,都有可能面临着适用新刑法而适用旧司法解释的可能。
论刑法中重罪与轻罪的划分
论刑法中重罪与轻罪的划分论刑法中重罪与轻罪的划分2011-1-19 14:15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一、刑法为何要将犯罪划分为重罪与轻罪?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在犯罪以后,其本人及其亲属虽手拿刑法文本,却还在不断向司法人员、律师打听,“这个罪重不重啊? 能判几年? 会不会判死刑啊?”试想,如果刑法有明确的重罪、轻罪的刑之区分,每个具体的犯罪在刑法条文中已经注明了是重罪还是轻罪,这样的疑问就自然少了很多。
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前所未有的体制转型时期,许多复杂的社会问题不断产生,包括犯罪种类和数量激增。
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居高不下,造成社会治安状况的严峻,群众缺乏安全感,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而司法的裁决是否能够做到“罚当其罪”,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关系到刑罚的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目的的实现。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林林总总,虽有分则的章、节、条、款的划分,却总令人感觉缺乏“标尺”。
因为犯罪的坐标系是由纵轴与横轴共同组成的,如果说分则各个章节条款的规定是“纵向标”,从前到后一杆规定到底,那么还应该有“横向标”,给出大致的轻、重“刻度”,使得每个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也能据此“靠船下槁”,普通民众也能得其要领,对具体犯罪的严重程度一目了然。
笔者认为,这是立法将犯罪划分为重罪、轻罪最基本的功能,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
它使得刑法更为科学、严谨,并将其固有的评价、引导、威慑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何为重罪,何为轻罪,一目了然。
此外,这种划分还具有更为重要的刑事政策意义———它是有效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依据。
不明轻重,何以宽严? 在刑法适用过程中,“宽严”首先应当和“轻重犯罪”相对应。
在刑法中,虽然在违法性、有责性的抗辩中可以提出许多区分罪行轻重的标准,例如精神病程度、正当行为、自首、立功、偶犯、初犯等,但是毫无疑问,它们最终都要落实到法定刑的轻重上,换言之,法定刑的轻重是划分重罪与轻罪、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轻重的最重要、最明晰的界限,便于认知、理解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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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应立(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浙江宁波315800)摘要:交叉刑现象的出现是影响我国刑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因素,我国现行刑法交叉刑与历史上相比已大幅度下降,目前存在主刑交叉、附加刑交叉和主附刑双交叉三种情况,解决交叉刑需两步走,即先颁布司法解释规范量刑减少交叉刑适用,后通过修改刑法废除交叉刑。
关键词:刑法;交叉刑;弊端;建议中图分类号:D924.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541(2011)03-0094-062011-02-06张应立(1964-),男,浙江宁波人,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宁波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硕导,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大碶派出所副所长,主要研究方向:犯罪学、警学。
作者简介:收稿日期:2011年第3期(总第118期)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论我国《刑法》中的交叉刑No.3,2011June ,No.118交叉刑是指特定罪名下不同情节、档次时法定刑在刑期、数量等方面出现的部分重叠现象。
法制发展的初期,由于立法技术不成熟等原因,交叉刑的出现是正常的。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入,交叉刑应当逐步退出历史舞台。
我国1979年颁布的第一部《刑法》及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的一些补充规定中出现的交叉刑正是基于这一背景的,1997年《刑法》修订后交叉刑仅在个别条款中出现。
研究交叉刑现象,对完善我国《刑法》、减少机制性司法不公及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均有着重要意义。
一、《刑法》中交叉刑研究的重要意义(一)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刑法》是最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严格的罪刑法定是社会主义法制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连最具有强制性的《刑法》都不能严格贯彻罪刑法定,那么其他强制性较弱些的法律就更无法实现法定原则。
交叉刑的出现意味着我们还有罪名的刑罚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刑法》中的交叉刑是法制不够健全的一个表现。
罪刑法定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刑法》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意味着:“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997年修订后《刑法》第三条)。
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刑法》从类推定罪走向罪刑法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大进步,罪刑法定应当是建立在健全法制的基础上。
罪刑法定要求罪与刑均严格而明确,《刑法》中交叉刑的出现,导致交叉刑罪名的罪刑不确定,因而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导致了以罪刑法定为指导的1997年修订后《刑法》未能彻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通过对《刑法》中交叉刑问题的研究,减少直至消除交叉刑将有助于罪刑法定原则贯彻执行,进而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
(二)有助于抑制司法不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另一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要求犯同样罪的人在同样的犯罪情节下受同样的刑事追究,承担同等的刑事责任,然而交叉刑的出现,因制度本身的缺陷使得一些情况下同罪同情不同罚、同罪同情不同刑。
同罪同情不同罚、同罪同情不同刑是司法不公的重要表现,从根源说司法不公有机制性原因与执法者素质原因两方面。
《刑法》本身规定上的不确定性是司法不公的机制性原因,导致一些案件的判决表面上看符合制度规定,但实际上却是同罪不同责,因而造成司法不公正,制度性因素造成了这种貌似合理其实不公的现象。
2010年3月北京理工大学后勤集团饮食中心教工食堂经理郭玉生贪污5.8万元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而马鞍山市安监局原支队长徐光辉受贿90600元,2010年4月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2]广东佛山市原副区长谭永添受贿498.85万元,2009年12月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等等。
[3]这些判决从《刑法》的规定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第383条规定犯受贿罪,依《刑法》382条规定量刑,因而上述案件均属于依法判决。
但这样的判决合法,却既不合理又不公正,不仅无法服众,也影响了党和政府反腐倡廉形象。
执法者素质问题是司法不公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若与机制性缺陷相结合,就会产生更多更严重的司法不公。
研究《刑法》中交叉刑问题,解决刑罚的确定性,就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不公的机制性原因,减少利用制度缺陷造成的司法不公。
机制性司法不公如果不解决,将会影响到党和政府在人们群众中的形象。
二、我国《刑法》中交叉刑的历史演变我国第一部《刑法典》是1979年颁布的,适逢改革开放伊始,因而难免带有较浓的计划经济色彩。
为适应改革开放后新的经济社会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颁布了一些决定、补充规定,从1979年《刑法》开始到其后陆续颁布的决定、补充规定,不时出现交叉刑的身影。
第一,我国《刑法》交叉刑最早出现在1979年《刑法》(以下简称为1979《刑法》)中。
1979《刑法》第94条、第143条、第161条、第162条,关于投敌叛变罪、非法拘禁罪、脱逃罪、窝藏罪中,均有交叉刑情况。
[4]1979《刑法》第94条规定:“投敌叛变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或者率众投敌叛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率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显然该条罪名中有两个情节严重,一是率众投敌叛变,二是率领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两个情节严重,存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两个交叉。
只是顺序稍作调整,以显示后一个情节更为严重,所以后者首先适用无期徒刑,再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前者首先适用10年以上有期徒刑,当均不适用无期徒刑时,10年以上有期徒刑部分就显然交叉重叠。
1979《刑法》第143规定:“严禁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违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条罪中具有两个加重情节,一是非法拘禁致人重伤,二是非法拘禁致人死亡,7年到10年有期徒刑部分两个加重情节法定刑交叉。
1979《刑法》第161条规定:“依法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脱逃的,按其原犯罪行判处或者按其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暴力、威胁方法犯前款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罪名中一般情节与从重情节的法定刑在2年到5年有期徒刑的部分存在交叉。
1979《刑法》第162条规定:“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条罪名中,两处交叉,一是一般情节中,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反革命分子的与窝藏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法定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部分交叉;二是两者从重情节中,3到7年有期徒刑部分交叉。
第二,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有26个条文规定了21个罪名,[5]其中2个罪名法定刑存在交叉,该《条例》第四条规定:“违反国家军事机密法规,泄密或者遗失国家重要军事机密,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为敌人或者外国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该条涉及两个罪名,即泄密或者遗失国家重要军事机密罪和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罪,均为选择性罪名,前者存在交叉刑情况,即犯泄密或者遗失国家重要军事机密罪时,一般情形与特别情形时,3年到7年有期徒刑存在交叉。
该《条例》五条规定:“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该条罪名中一般情节与特别情节中,5年到7年有期徒刑存在交叉。
第三,1979《刑法》颁布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严惩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及经济犯罪等,陆续制定颁布了一些《决定》,其中部分条款属于《刑法》的补充。
[6]这些《决定》中共有6个存在主刑或者附加刑交叉的情形。
第一,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劳改犯逃跑的,按原判刑期执行外,加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威胁方法逃跑的,加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劳改犯逃跑与以暴力、威胁方法逃跑属于两个情节,但法定刑存在2年到5年有期徒刑交叉情况。
第二,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对《刑法》有关条款作下列补充和修改:(一)对《刑法》第118条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牟取暴利罪,第152条盗窃罪,第171条贩毒罪,第173条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其处刑分别补充或者修改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979《刑法》第171条规定:“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或者其他毒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一贯或者大量制造、贩卖、运输前款毒品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综合前述《决定》,贩毒罪情节严重法定刑存在5年到10年有期徒刑的交叉情况。
第三,1988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规定:“走私本规定第一至第三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1)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50万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5万以上不满15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显然走私货物、物品价额的三个幅度均存在交叉法定刑情况,一是走私货物、物品价额50万元以上与走私货物、物品价额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部分存在交叉;二是走私货物、物品价额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与走私货物、物品价额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存在7年到10年有期徒刑部分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