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限制股票激励成本的相关会计问题探讨
我国股权激励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
浅析我国股权激励的现状及面临的问题摘要:现代公司制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出现了委托代理问题,理论上股权激励能缓解代理问题。
我国的股权激励制度实施的时间还不长,股权激励的效果并不明显,并且还可能成为管理层谋取福利的工具。
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制定合理的股权激励制度。
关键词:股权激励福利效应个人所得税费用观一、股权激励的产生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企业所有者个人的管理才能已经很难满足现代企业的高速发展,企业的管理层级和管理跨度进一步加大,也进一步促进了经理人市场的发展,同时人力资本在企业中的作用也日益突显出来。
并且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公司的所有者不能获得经营者那样同等的关于企业的信息,就很有可能会出现道德风险,即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股东的利益不一致,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会做出不利于企业股东的相关决策,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增加企业的委托代理成本。
股权激励是一种以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公司的董事、高管、核心员工及其他人员进行长期激励的方式。
股权激励旨在达到经营者和企业股东的利益一致,缓解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目前,股权激励主要有三种形式: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
目前,股票期权是最主要的一种股权激励的方式。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起,股权激励在西方国家的上市公司中开始盛行。
二、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实施现状及面临的问题2006年,我国颁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两个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正式开始,至今还只有6年多的时间,相比于西方国家,实施股权激励的时间还很短,也很不成熟。
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是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相关规定。
尽管股权激励的初衷是为了减少代理成本,激励员工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
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出现了不少问题,使得这种激励效果大打折扣。
首先,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同于英美等西方国家,英美等国家的股权结构相对分散,委托代理问题比较突出,分散的股权难以制衡管理层的权力。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探讨——以限制性股票为例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探讨——以限制性股票为例摘要:本文以限制性股票为例,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进行探讨。
起首,文章介绍了限制性股票的观点和特点,并从财务角度分析了限制性股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其次,文章探讨了限制性股票的税务问题,包括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政策。
最后,文章提出了相关建议,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效益,并兼顾税务合规性。
一、引言股权激励作为一种重要的员工激励手段,被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所接受。
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的主要形式之一,具有较强的激励效果。
然而,限制性股票的引入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财务与税务问题。
本文将以限制性股票为例,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财务与税务问题进行探讨。
二、限制性股票的观点与特点限制性股票是指在一定期限内无法转让的公司股票,通常要求员工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或业绩目标才能获得完全的股权,并在获得后的一定期限内进行限售。
限制性股票的引入可以激励员工更好地服务公司,从而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
此外,限制性股票还能增加员工的归属感,提升公司的凝聚力。
三、限制性股票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影响1. 期权成本的确认限制性股票作为股权激励的一种形式,对公司财务报表有一定的影响。
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在发放限制性股票时应确认相应的期权成本,并在相关期间内进行摊销。
2. 公司业绩目标的设定限制性股票的发放通常需要员工达到一定的工作期限或业绩目标。
因此,公司在设定这些目标时需谨慎思量,确保与公司整体进步战略相一致,并能够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和激励效果。
3. 公司估值的影响限制性股票的引入可能对公司的估值产生影响。
一方面,限制性股票的发放会增加公司的负债,降低公司的净资产,从而对公司的估值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效果可能提升公司的业绩,从而增加公司的估值。
四、限制性股票的税务问题1. 纳税义务依据我国税法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发放给员工时,员工需要依据发放时的股票市值缴纳个人所得税。
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会计处理
限制性股票激励的会计处理A公司是上市公司,制定并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情景一:发行限制性股票(1)20×6年1月1日,甲公司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向20名管理人员每人授予50万股限制性股票,每股面值1元,发行所得款项8000万元已存入银行,相关手续已办理完成。
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为12元/股。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为:激励对象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工作满3年;以上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甲公司20×6年度、20×7年度及20×8年度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的算术平均值不低于30%。
限售期满后,甲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甲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并注销。
由此可知,甲公司发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 8000(20×50×8)贷:股本 1000(20×50×1)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7000注1:原因在于,甲公司以定向发行的方式将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该行为本质上属于股票发行,应将收到来自激励对象的款项计入借方“银行存款”,相应地在贷方确认“股本”与“资本公积”。
借:库存股 8000贷:其他应付款 8000注2:发行限制性股票与发行普通股票的不同在于:当激励对象达不到解除限售的条件时,甲公司需要按照授予价格将限制性股票回购并注销;而发行普通股票则不存在这个问题。
该例中,甲公司收到的8000万元,很有可能要在无法解锁时退还给激励对象,并不能立即确认为资产、同时增加所有者权益。
因而,按照实际收到的价款8000万,借“库存股”,贷“其他应付款”。
借“库存股”,一是为以后回购这部分股票做准备,二是它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备抵科目,可以抵销上一笔分录中的”股本“与”资本公积“。
贷“其他应付款”,体现出了这笔钱很有可能被还回去的风险。
简单粗暴地来看,这两笔分录其实是:借:银行存款 8000贷:其他应付款 8000注3:激励对象给了A公司8000元,以后A公司会返还给激励对象。
股权激励定价若干问题详解(一)
股权激励定价若⼲问题详解(⼀)⽆论从公司、⼤股东,还是激励对象的⾓度看,所有企业的股权激励⽅案中,定价问题是最为关键⽽且敏感的要素,稍有处理不慎,将影响⽅案的实际效果或者引发合规相关的风险。
就公司性质、类型⽽⾔,针对上市公司、国有企业的⾼管及员⼯股权激励,定价问题有相关的规范⽂件作指引,因此对于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其股权激励⽅案的定价设置没有太多的“⾃由设计”空间,合规是该等企业股权激励定价的最基本要义。
如2016年修订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对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的价格分别作了详细规定: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者:①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60个交易⽇或者120个交易⽇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的50%。
股票期权的⾏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者:①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60个交易⽇或者120个交易⽇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
需要注意的是,证监会针对上市公司还有⼀个名为《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规范性⽂件,即在上市公司监管的语境中,“股权激励”和“员⼯持股计划”是分开监管的。
我认为,这是以最狭义的定义界定员⼯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为,前者重在“激励”,后者重在“奖励”,因此《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股权激励的定价和约束条件(绩效、业绩要求),⽽《指导意见》并未明确持股计划的对价和业绩要求等问题,相对⽽⾔监管较宽松。
鉴于本⽂主题是分析⾮上市企业,该问题就此打住,不再展开了。
对于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员⼯持股的定价问题,也有许多特别的要求。
如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等多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持股试点的意见》明确规定,员⼯⼊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
拟上市企业员工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涉税问题和案例分析
现代营销中旬刊XDYX 随着经济的发展,拟上市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多。
拟上市企业员工股权激励作为一种企业激励制度,成为加强人才团队建设、留住人才、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企业在实行股权激励中,员工往往以低价或无偿取得企业股权或现金利益,对于该部分折价形成的股份支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存在争议。
本文将重点分析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及要点问题,同时通过相关发行主体的公开案例分析,为股权激励的实施者提供全面参考。
一、员工股权激励和会计处理规范(一)适用情形员工股权激励本质上是企业为获取员工的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会计处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员工股权激励确认股份支付,对发行主体报告期业绩有一定影响,发行主体可能通过改变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等方式,规避确认股份支付的目的。
针对上述问题,监管部门发布《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对股份支付的适用情形做了详细描述,对于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新增股份,以及主要股东及其关联方向职工(含持股平台)、客户、供应商等转让股份,均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综上,发行人对员工授予的股权激励,若授予价低于公允价值,均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二)适用对象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1.最近一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3.上市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不应纳入股权激励计划;4.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5.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7.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问题研究【摘要】文章从理论上分析了股权激励的会计确认与会计计量,并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实践分析了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中应该引起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股权激励股票期权股份支付会计处理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准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励的实质是以股票价格作为公司业绩的评价基础,通过股票升值所产生的价差作为对经营者的报酬,从而将经营的报酬与企业的长期经营业绩联系起来,经理层在采取最优策略最大化自身利益的同时,使股东利益趋于最大化,从而约束经理层的短期行为,防止道德风险,减少所有者的监督成本,有效地解决委托代理问题。
由于股权激励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企业代理人激励约束相容问题,因此,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并且在实践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据资料显示,全球排名500家的大工业企业中,至少有89%的企业对经营者实行了以股票期权为主的股权激励计划。
但是,由于股权激励工具本身的复杂性,如何对其进行会计处理方面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所以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概况我国的股权激励试点始于上个世纪末,股权激励的形式包括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层持股(包括业绩股票、管理层股票期权计划、虚拟股票计划、股票增值权计划、延期支付等)、管理层收购等多种形式。
股权分置改革开始之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行为,2006年1月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也发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这一系列法规的发布实施以及随后相继出台的相关税收、会计等规定不仅对上市公司(包括国有控股)股权激励从合规性上予以明确,并对具体的实施原则和操作办法予以规范,有力地推动了上市公司建立股权激励制度。
股权激励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研究
股权激励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研究【摘要】股权激励在企业激励机制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上存在差异。
本文通过对股权激励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进行研究,探讨了该问题对企业的影响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通过案例分析,发现了在股权激励实施过程中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具体问题。
研究结果总结了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展望了未来研究的方向,并指出了本研究的局限性。
本研究拓展了对股权激励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的认识,对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政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差异研究、影响因素、解决措施、案例分析、研究成果、展望、局限性。
1. 引言1.1 研究背景股权激励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公司管理中的激励机制,通过向员工提供公司股权来激励其积极工作,从而提高公司业绩。
股权激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可能会对公司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产生影响。
深入研究股权激励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对于规范股权激励实践、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上述角度出发,探讨股权激励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并分析其影响因素及解决措施,为相关研究和实务提供参考。
1.2 研究目的股权激励是企业吸引和激励员工的重要方式,而股权激励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对企业的财务报告和税收情况产生影响。
本文旨在通过研究股权激励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探讨其影响因素以及解决措施,进一步提高企业对股权激励的管理水平,确保相关会计和税务政策的合规性。
具体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对企业财务报告的影响,揭示其中的关联关系;探讨股权激励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具体差异,为企业提供更加全面的管理决策依据;总结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影响因素,为企业未来股权激励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通过深入研究股权激励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本文旨在为企业提供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建议,促进企业的发展与创新。
1.3 研究意义股权激励会计与税务处理的差异研究,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披露股权激励成本,准确评估激励计划的成本和价值,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问题的探讨
现代营销上旬刊2024.01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是否确认股份支付的判断(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特殊性及主要方式股权激励是激励制度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与上市公司进行对比能够发现,目前,有关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面的内容界定是比较模糊的。
针对上市公司,国家有明确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能够很好地约束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方面的相关行为。
但是针对非上市公司,并未颁布相关制度,因此造成了现有工作推进的困难。
目前来看,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模式分为两类:其一,大股东把公司股份进行低价转让,由高管来买取股份;其二,高管直接出资,为公司增资,但是通常价格相对偏低。
从股权激励交易实质角度分析,前者属于非上市公司接纳由股权激励对象所提出的相关服务,股东的价格则是与服务对等的体现方式;后者的增资模式,会让原有股东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稀释,本质上与前者模式相同,均属于非上市公司享有相应的服务,股东来承担相应的价格。
(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的判断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发现,所谓股份支付,即企业在享受职工和他方相关成果、权益时做出的一种交易。
可以发现,在判断是否属于股份支付时,需先分析该行为是否出现了“换取服务”,除此之外,还需要分析其与公允价值间的相应差额情况。
非上市公司之所以开展股权激励,主要是为了得到被激励对象的相关服务。
加之,在进行服务换取过程中,非上市公司中的大股东会进行股权的低价转让、增资,无论是哪类方式,均与公允价值间有一定的差额,所以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匹配股权支付的两个要求,可以被看作是股份支付费用。
二、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一般性操作规范(一)定对象从激励对象来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以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员、重要技术人员、关键岗位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为对象,且原则上不得全员持股,不搞新的“平均主义”。
同时由于国有企业身份的特殊性,激励对象还有负面清单,比如,按照2016年国资委133号文件规定,不可持股的人员包括党中央、政府部门及相关领导人员等。
浅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科技 目向导
21 年第2 期 02 3
浅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李 欣 ( 北 电力 大 学 经 济 与 管 理 学 院 河北 华
【 摘 保定 0 10 ) 7 0 3 要】 随着上市公司的发展 , 股权激励机制对上 市公 司起着十分重要的作 用。 目 但 前我 国上 市公 司股权激励机制存在一 定的问题 , 本文
1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问题 .
11 本 市 场 环 境 不 规 范 .资 股权激励要想发挥作用必须有一个较完 善成 熟的的资本市场 . 这 需要公 司有 良好 的业绩 . 股价 也相应地提升 . 经营者就 能得 到股权激 励收入 。 但是 , 国 目 我 前证券市场并不规范 . 股价不 能真正反 映上市公 司的经 营业绩 。 股价背离真实价值 , 由此产 生了经营者不专注于经营 , 进行股票交易很有可能是一种投机性的交 易 股价不 能体现公 司的市 价. 致使股权激励机制失去了作用。 所以 , 价与公 司的盈利能力和 在股 经 营状况 不相符 的情况 下 .实行股权激励计 划就会 出现一 些负面效 应. 使企业推行股权激励的效果大打折扣 。 1 . 司治 理 结 构 不 健 全 2公 要想发挥股权激励的积极作用 . 必须有健 全的公司治理机制 目 前 , 国上市公 司的治理结构还不健全 . 响了股权激励的实施效果 。 我 影 主要表 现在 : 一是上市公 司内部人控制 问题 比较突 出. 上市公司 的控 股权不是股 东 . 而是公 司的实际执行者或经 营管理者 . 有一 些公司 的 董事长 由总经理兼任 , 且在公司中有大量 的内部 董事 , 所以 , 此种情况 下, 实施股权激励 , 就是董事会 自己激 励 自己 , 起不到任何效果 。二是 大股东 操纵 股东大会 . 股东发挥不 了股东 的作用 . 小 致使 股东大会难 以发挥作用 。 三是公司约束力不强 . 缺乏有效真正的监督 , 监事会发挥 不 了很大 的作用 。 1 . 3缺乏成熟的职业经理人才市场 股权激励 的主要对象是公司的管理者 . 目前的状况是管理者得 而 不到市场 的有效评判 一个成熟的经理人市场 的建立 . 是确保股权激 励模式得到有效实施 的前提条件 . 职业经理人构成 了经理人市场 的外 部环境 . 职业经理人经过公司的所有者在市场上检验和评判最后筛选 出适合 的人选 经理人市场为企业所有者 提供了 良好的筛选机制 . 同 时也有利于降低企业家发生道德风险 . 它对经 营者是一种有效的竞争
中小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分析
现代营销上旬刊XDYX 一、背景拟上市公司如何做到顺利上市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众多拟上市中小企业由于受当前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可能会出现现金流不足,进而影响支付企业核心人员日益增长的薪酬需求,造成企业难留人才和难吸引人才的不利局面。
而要想解决此类问题,可运用股份支付这一现代企业会计工具。
据Wind 数据库统计,2021年共有834家企业公告了股权激励方案,比2020年增加了83%,其中北交所公告了12个股权激励方案,上交所科创板于2021年公告了28个股权激励方案。
可见,股权激励股份支付方式运用越来越受到上市企业的重视。
随着2020版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和2020年8月21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6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的监管要求(试行)》的发布,对中小拟上市企业更好地运用股份支付这一工具作了进一步明确。
结合近年来的实践,有多家上市公司在申请发行过程中遇到了股份支付的问题,被证监会发审会和交易所要求回函答复,有些甚至成为上市发行的障碍,影响了上市审核与注册进度。
为此,本文梳理了近两年来中国证监会审核和交易所注册过程中,涉及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方面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提炼,供目标企业参考,有利于企业股份发行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相关文献综述股份支付作为一项会计准则于2006年正式实施,在此之前对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争论较多,学者孙铮、王霞提出,应作为一项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刘国亮、王加胜则认为,由于企业代理成本过高,公司实行股权激励是必然选择。
在李维友看来,股权激励是一种需要一定条件的特殊权益。
徐珊则持有不同意见,认为这是一种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的方式,无须会计处理,只需披露即可。
而曹玉珊则提出股权激励具有不确定性,应作为一项或有事项处理。
在股份支付准则实施之后,郑旷怡建议对股份支付中涉及的可行权估计数建立问责机制。
张萍也在相关研究中提及应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准则进行具体规范。
股权激励|会计及税务处理
财务|股权激励|会计及税务处理上一篇阿尔法在《法务 | 股权激励 | 持股平台》中介绍了持股平台的设置类型及优势等,有许多朋友留言问相关会计处理的问题,上周因为太忙没来得及一一回复,周末在整理问题时索性直接总结出来,估值模型未完部分等到下周~下面进入正题。
财务会计上,股权激励按照结算模式划分,分为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和组合模式激励等其他模式。
权益结算的股权激励,又分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员工持股计划。
限制性股票,是指事先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但对股票的来源、出售等有一些特殊限制,一般只有当激励对象完成特定目标(如服务期限、业绩等)后,才可抛售限制性股票并从中获益。
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可以在规定的时期内以事先确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流通股票的权利,也可以放弃这种权利。
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平台是公司与员工分享企业所有权与未来收益权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公司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进一步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一种方式,一般创业型公司较多选择的一种股权激励机制。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模式的优点在于,激励对象可以获得真实的股权,公司不需要支付大笔现金。
现金结算的股权激励包括虚拟股票及股票增值权。
虚拟股票,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不享有其他权利且在离开企业时该权益自动失效。
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
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模式的优点在于不影响公司股权结构,原有的股东股权不会造成稀释,缺点是公司支付现金的压力比较大,且由于激励对象不能获得真实的股权,对员工的激励作用也相对有限。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限制性股票,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可以自有资金按照低于市价的金额购买公司股票,但是不能马上出售获取收益,一般会设定股票锁定期,在员工业绩或服务期限等达到预先设定的考核指标后,可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比例将股票进行解锁。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会计问题探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会计问题探讨【摘要】本文探讨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的会计问题。
首先从股权激励的概述入手,介绍了股权激励的背景和意义。
然后分析了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式、会计准则对股权激励的要求,以及股权激励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接着讨论了股权激励相关的会计政策选择和存在的问题。
最后总结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规范化、会计监管对股权激励的影响以及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的趋势。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面临的会计挑战,推动股权激励制度的完善和规范化发展。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会计准则、财务报表、会计政策、规范化、会计监管、趋势、问题、影响1. 引言1.1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概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指公司为了激励管理层和员工持股或者期权的一种激励机制。
通过股权激励,公司可以吸引和激励优秀人才,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忠诚度,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股权激励是一种长期激励机制,与短期奖励相比更能体现员工和公司的利益一致性。
股权激励通常以股票、股票期权、股份购买权等形式来实施,员工在达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者公司业绩目标后可以获得对应的股权,从而与公司的发展成果紧密联系在一起。
股权激励不仅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还能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竞争力,为公司的长期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对公司的稳健发展和员工的长期职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公司需要充分考虑各种会计政策和准则的要求,确保股权激励的合理性和透明度,从而提高公司的价值和竞争力。
2. 正文2.1 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式1. 股票期权:股票期权是一种常见的股权激励方式,员工可以以优惠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在会计处理上,公司需要根据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在员工行使期权时将相关成本记录为费用,并在财务报表中披露。
公司还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权益项目以体现员工持有的期权。
浅谈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
大众商务浅谈上市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唐雅妮(华东交通大学,江西 南昌 330000)摘 要:自施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来,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数量急剧增加。
面对股权激励的迅速发展,研究如何设计股权激励计划对企业达到激励目的,提升创新能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限制性股票激励;上市公司;战略性引导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存在的普遍问题(一) 微观层面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方案中,对激励对象的选择、股票来源、行权时间、行权价格、业绩评价等要素都存在争议,并呈现多样性。
现阶段我国企业业绩的提高和股票价格的增长没有较强的相关性,很难给予有效激励,企业可以考虑将多种模式结合起来使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市场弱有效性对激励造成的负面影响;同时可以考虑将期权激励和传统的薪酬激励相结合,创新激励模式,根据企业自身特点选择适合企业实行的激励模式。
(二) 宏观层面1.法律法规方面增发新股需要通过复杂烦琐的审批程序,而在二级市场上回购股票又可能因为股价很高需要耗费大量的成本,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企业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进程。
其次,缺少配套的财务、税收政策;我国没有明确规范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如何进行股权激励计划;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条件制订缺乏标准和方法。
2.证券市场弱有效性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新兴加速转型的阶段,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披露不规范、市场投机炒作的行为。
股票市场效率程度欠缺,导致公司的股票价格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的相关性不大,存在暗箱操纵。
由于股票价格不能反映公司的价值,也就不能反映管理层的能力和努力程度,股票价格的变动也就失去了对管理层的约束和激励。
3.经理人市场不成熟我国目前经理人市场比较落后,并且发展缓慢,靠市场竞争机制选拔的经理人所占的比例非常小,多数经理人是通过行政任命或其他非市场选择的方法确定的,经理人的升迁不能由资本市场上股票价值的升降来决定,很难与股东的长远目标保持一致,不能有效地发挥激励和约束机制的作用。
【侃侃而谈】IPO企业通过员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的若干会计问题
【侃侃⽽谈】IPO企业通过员⼯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的若⼲会计问题企业在申请⾸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IPO)前,⼀般会对员⼯实施股权激励。
实践中,常见的⽅式是设⽴员⼯持股平台(法律形式通常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般为实际控制⼈或其指定的IPO企业⾼管),由该持股平台持有IPO 企业股份。
持股平台持有IPO企业的股份⼀般来⾃于实际控制⼈的低价转让或IPO企业增量发⾏。
通过员⼯以低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取得该持股平台出资份额的⽅式,实现对IPO企业的间接持股以达到激励员⼯的⽬的。
在以持股平台实施股权激励的交易中,多个环节会涉及股份⽀付会计处理问题,⼀些问题在实务中存在困惑或尚未达成共识,本⽂对这些问题进⾏了梳理,并阐述观点。
⼀、何时进⾏股份⽀付处理在持股平台设⽴时,按激励对象是否已经出资以及持股平台是否已经持有IPO企业股份区分,存在多种情形:1. 持股平台设⽴时,激励对象已经对持股平台出资,但持股平台尚未取得IPO企业股份;2. 持股平台设⽴时,激励对象已经对持股平台出资,且持股平台取得IPO企业股份;3. 持股平台设⽴时,激励对象尚未对持股平台出资,持股平台亦未取得IPO企业股份;4. 持股平台设⽴时,激励对象尚未对持股平台出资,但持股平台已经取得IPO企业股份。
针对这些情形,会计上要解决的问题是何时进⾏股份⽀付处理。
)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授予⽇是进⾏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付》(以下简称股份⽀付准则或CAS11)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份⽀付处理的起点,即如果授予后⽴即可⾏权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在授予⽇将激励成本计⼊相关成本费⽤;如果存在等待期的,应当将激励成本在等待期(授予⽇⾄可⾏权⽇)内分期计⼊相关成本费⽤。
因此,尽管在持股平台设⽴时存在上述多种情形,但只要确定了授予⽇,即可确定何时进⾏股份⽀付处理。
)》指出,授予⽇,是指股份⽀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期。
其中“获得批准”,是CAS11第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指出指企业与职⼯或其他⽅就股份⽀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致,该协议获得股东⼤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摘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一种重要的激励机制,有助于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员工的积极性。
本文从股权激励的定义、形式以及会计处理原则进行探讨,同时分析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及处理方法。
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实务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展开研究,探讨其对公司和个人的影响。
结合实际案例,分析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与个人所得税处理的关联性,并探讨合理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对上市公司和个人的影响。
通过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展望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及个人所得税处理的未来发展方向,为相关政策的改进提供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个人所得税、定义、形式、原则、相关政策、实务、关联性、影响、发展趋势、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与个人所得税处理的关联性、合理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对上市公司和个人的影响、未来发展趋势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为了激励员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而向员工提供一定数量的公司股票或股权期权的一种激励方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已成为企业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工具之一,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员工的重视。
股权激励可以通过员工持股、员工股票期权、员工限制性股票等形式来实施,其核心目的是通过让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实现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共享,激励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
而随着股权激励的普及,关于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也成为了热点问题。
如何正确处理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对于企业和员工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定义和形式、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原则、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实务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进行详细探讨,旨在为相关企业和员工提供参考和指导。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问题,旨在通过对股权激励和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的分析,深入探讨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原则以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为企业和个人在面对股权激励时提供合理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建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股权激励已经成为了各个上市公司吸引和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
而在股权激励的过程中,会计处理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也是关乎企业和员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进行详细分析。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在进行股权激励时,上市公司需要根据激励对象的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激励方式,例如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
不同的激励方式在会计处理上也会存在一些差异。
下面以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为例,分别介绍其会计处理方法。
1. 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股票期权是一种允许受益人在未来某个时间以约定价格或者市价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
公司在发放股票期权时,需要进行以下会计处理:(1)确定成本公司需要确定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一般可以使用期权定价模型进行计算,确定期权成本。
确认期权成本,该成本将作为员工薪酬成本计入损益,同时确认相关资产,对于多年期期权,需要将成本分摊到不同的期间。
(3)行权时的会计处理当员工行权时,公司需要确认已发放股票期权的成本,并计入员工薪酬成本。
同时确认发行股票,计入股本。
限制性股票是公司授予员工,但在一定的限制期内(例如几年)不能转让或者不能出售的股票。
公司在发放限制性股票时,需要进行以下会计处理:公司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确定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作为限制性股票的成本。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都需要公司确定成本,确认成本,以及在行权或者限制期结束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在股权激励中,员工获得股票期权或者限制性股票时,也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我国对于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处理有一些具体规定,下面将就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进行详细介绍。
在我国,对于股票期权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点规定:(1)期权行权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员工在行权时,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
我国规定,对于股票期权行权所得,按照股票权益收入计入个人所得税,计税金额为行权时的公允价值减去行权价格。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与涉税筹划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与涉税筹划一、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分析(一)会计处理依据股权激励是指将股份作为人员绩效奖励、晋升奖励的激励手段,是企业为留住人才、凝聚人心的常用手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准则)的有关规定,股权激励采用股份支付的方式,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按照支付方式可以分为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两种。
企业采用权益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者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
企业股权激励依据准则文件中有关股份支付的行为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通常可以采用9种股权激励方式,而企业最常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激励、限制性股票激励、股权奖励3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文件中,也对股权激励方式进行了明确。
股票期权激励是指企业对目标对象给予购买股票的权利,按照预设的价格进行股票的购买。
限制性股票是指按照计划给予目标对象一部分的股权,目标对象达到预设条件后可处置该股权的激励方式。
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给予目标对象股权和股份的激励行为。
不同股权激励方式的会计处理均有所不同,需要以《准则》文件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
(二)股权激励方式的会计处理1.股票期权会计处理依据《准则》文件中的第六条进行股票期权激励方式的会计处理,按照规定,目标对象在期限内完成服务或者达到预设业绩目标,可获取权益阶段的股份奖励。
在等待期内,依据资产负债表中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评估结果为参照,保障权益工具的公允性,并在获得奖励时,将服务计入成本和资本公积之中。
因此,会计人员处理时不需要确定当期的损益,而是要以公允价格为基础进行授予,并将费用分摊到成本科目之中[1]。
2.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准则》文件对限制性股票激励方式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明确,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时,授予期不需要确定当期损益,而是在年末将授予价格与公允价格的差额作为基础进行成本费用的分摊,将其作为股权激励的成本。
对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成本费用会计计量规则的解读和探讨
对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成本费用会计计量规则的解读和探讨丁静【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卷),期】2018(000)010【总页数】5页(P91-95)【作者】丁静【作者单位】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正文语种】中文一、问题的提出随着《上市公司股份支付管理办法(试行)》(2005)、《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份支付试行办法》(2006)的陆续出台,我国股份支付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实施股份支付的上市公司也越来越多。
其中,员工激励计划中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是最主要的形式。
但是,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股份支付成本费用的计量模型尚未进行详细规定,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盲点和分歧。
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根据国际会计准则体系修订,同时,股份支付成本费用的计量需要综合运用《企业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下简称“CAS 11”)、《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及其应用指南、相关解释条款,不能孤立片面地运用,这就给实务操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此外,各种估值技术的模型设计和参数选择需要利用主观职业判断,存在财务利润操纵的机会,容易受到具有特殊目的动机主体的偏爱,这与企业会计计量应遵循可比性原则相违背。
基于以上原因,本文认为,对我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体系关于股份支付相关规定的内在逻辑进行深刻思考和高度概括,并且明确其规范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股份支付的性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对股份支付的定义: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以下简“称被授予人员”)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由于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对股份支付定义的外延要小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本文以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为主,不包含主体为换取商品而发生的股份支付。
从定义的描述可知,股份支付主体目的是为了获取职工服务,具有交易的性质。
一般交易中企业为了获取商品或者服务需要支付的是现金或者自身资产,伴随着资金流出或资产流失。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研究
股权激励会计处理研究作者:陈川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第11期摘要:股权激励兴起在上世纪的西方,我们国家的股权激励开始于90年代,随着市场证券的不断发展,实行股权激励的公司越来越多,我们国家的股权激励制度还处于试验和起步阶段,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研究比较晚,和国际上的会计准则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随着股权业务的不断的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讲述了股权激励会计的理论以及一些激励的模式。
关键词:股权激励会计一、股权激励的概念股权激励制度是将公司的股票作为标准的,给予被激励的对象一定的权利,能够使得自身的利益和企业的利益在最大的程度上保持一致,进而能够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一种长期的激励机制。
股权激励对于改善公司的治理的结构以及提升管理效率有着非常大的作用。
这个激励机制和已经存在的约束有很大的联系,并且和已经存在的人才有很大的保留优势,进而发展成了一种有效的治理方式。
有的人将他称之为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相关性,但是股权激励也可能是造成各个部门的经理进行自我保护和自我激励的行为,对股东利益有很大的损伤,一旦股权激励被滥用的话,就会使得公司的负担加重,造成很多不公平的待遇,不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
所以,企业股权的融资及有利也有弊。
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会计准则,可以将股权激励分为股票期权、股份早呢工艺以及限制性的股票等等。
股票期权指的是将公司授予的一些权力以及激励对象能够在规定的时间之内确定好购买的价格以及流通的股票,这种权力也可以放弃。
其次,股份增值权指的是公司在规定的实践内获得一定的数量股票升值,通过升值的幅度来进行确定。
第三,限制性的股票指的是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公司内部的一些股票,但是对于股票来说,有很多特殊的限制,只有当特定的对象完成目标以后,激励的对象才能够限制在股票内部进行获利。
第四,员工持股计划指的是所激励的对象有着本公司的一些股票,这些股票是公司免费赠给所激励的对象的,又或者是公司给的补贴,也可以是激励的对象自己出资进行购买的,在进行升值的时候能够获得很大的利益,在股票贬值的时候也会受到很大的损失。
股权激励的财务处理与管理
股权激励的财务处理与管理在现代企业中,股权激励计划已经成为吸引和激励员工的重要手段之一。
股权激励旨在通过向员工提供公司股权作为激励,使其与公司的利益紧密相连,促进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然而,股权激励的财务处理和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问题,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讨论。
一、股权激励的定义和目的股权激励是指通过向员工提供公司股权作为激励手段,使其成为公司的股东,并与公司的利益密切相关。
股权激励的目的是吸引和激励优秀的员工,提高员工的工作动力,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二、股权激励的形式和方式股权激励可以以多种形式和方式进行。
其中常见的形式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
股权激励的方式一般分为直接授予和间接授予两种。
直接授予是指公司直接向员工授予股权,员工成为公司的股东。
间接授予是指公司向员工提供股权激励的权益,但不直接将股权转移给员工。
三、股权激励的财务处理与管理股权激励的财务处理和管理是股权激励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效果。
以下是股权激励的财务处理与管理的几个关键方面:1. 会计处理:公司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按照会计准则对股权激励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
常见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成本法和权益法。
成本法是将股权激励费用在未来的会计期间逐步分摊,反映在损益表中;权益法是将股权激励费用计入股东权益,通过调整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来体现。
2. 财务评估: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之前,公司需要对激励对象进行财务评估,确定股权激励的数量和比例。
财务评估要考虑员工的贡献、市场竞争情况、公司业绩等因素,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策略来确定合理的股权激励比例。
3. 税务规划:股权激励的财务处理还需考虑税务规划。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股权激励会受到不同的税务政策和规定的影响。
公司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合理规划和管理股权激励的税务事务,以降低税务风险,并提供最大化的激励效果。
4. 管理与监督:股权激励的财务处理和管理需要有专门的管理与监督机构或职能部门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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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限制股票激励成本的相关会计问题探讨
摘要:受限制性股票(restricted shares)是股权激励的一种。
股权激励最早起源于美国,包括受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虚拟股票等多种形式,目前已发展成为普遍运用的一种薪酬模式,在全球众多大中型上市公司中推行。
关键词:受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中图分类号; F421.36文献标识码:A
我国现代公司制起步较晚,股权激励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股权激励的实施尚处于探索阶段。
2005年12月末,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此后又陆续发布了《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从而拉开了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的一幕。
2006年起,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陆续联合发布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等文件,对境内外上市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进行了详细规定。
随着这些文件的发布,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施现状
目前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实施的股权激励,以受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为主。
据和君咨询公司统计数据显示,自2006年以来,国内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06年44家,2007年15家,2008年68家,2009年19家,2010年66家,2011年114家,2012年达到118家,2013年达到153家,合计597家,占2013年末A股上市公司总数2,534家的23.56%。
2013年公布的方案数量为历年之最,占历年已公布激励方案上市公司总数的25.63%。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中,不乏诸如交通银行(601328.SH)、中国联通(600050.SH)、南方航空(600029.SH)、中国神华(601088.SH)、中国建筑(601668.SH)、万科(000002.SZ)、三一重工(600031.SH)、中兴通讯(000063.SZ)等各行各业在国内外有相当影响力的公司,当然数量更多的是在深圳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民营企业;另外,在该等公司中,既有单独实施受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的,也有单独实施股票期权激励方案的,也有两种方案均实施的,比如三一重工、永新股份(002014.SZ)等。
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股权激励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国内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目前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为主)如何确认、计量及其会计处理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包括:
第四条:“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或其他方提供类似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和其他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
”
第六条:“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或其他方类似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声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墓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
三、受限制股票激励成本的相关会计问题探讨
1、公允价值确认问题:
虽然《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已经对股权激励的初始计量,即需要按照股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在上市公司实务操作中,对于如何理解股权(包括受限制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争议很大。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提及:“在估计所授予股份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不应考虑在等待期内转让的限制和其他限制,因为这些限制是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规定的”。
据此,部分专业人士认为,对于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大多数以业绩指标为解锁条件的股权激励方案,由于受限制股票的等待期是由非市场条件规定的,因此在评估授予日受限制股票的公允价值时,不能考虑等待期内转让的限制等因素,即应直接采用授予日该公司流通股股票的收盘价,而不应参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一般指Black—Scholes模型)按照一定假设条件和参数计算出来的股权价格(该价格一般比流通股股票的收盘价低出较多)。
但另一方面,我们也看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规定:“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
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其公允价值。
”笔者认为,受限制股票与存在活跃市场的流通股股票不同,主要原因为获股权激励员工在受限制股票解禁前不能进行出售,且若在股票解禁前离职,该等股票会被公司强制按原行权价收回,在这种情况下,该员工不但无法获得股票增值收益,还损失了该期间的机会收益(比如定期存款利息)。
受激励员工拥有的限制性股票只是一个受条件限制的未来收益权,并附加强制回购特征,在股票解锁后才能拥有完整的股东权益。
因此,受限制股票的自身属性决定了其公允价值不可能与流通股股价等值,而需要按照国际通行的期权定价模型计算出来。
另外,授予日公司流通股股票的收盘价,也会受到很多因
素的影响,既包括公司基本面的因素,也包括公司以外的因素,比如股票大势状况、市场资金状况等影响,实际上不少上市公司在公告股权激励草案后,其股价基本呈现上升走势,在股权授予日前的股价达到阶段性高点,而公告股权授予日后,股价却出现较大幅度的跌幅,基本上又跌回股权激励草案公告前的股价水平,市场炒作痕迹明显,因此股权授予日的流通股股价并不能代表受限制股票的公允价值。
2、摊销方法选择问题:
目前在上市公司实务操作中,股权激励成本的摊销方法,包括平均摊销法和加速摊销法。
前者,系将全部股权激励成本在整个激励期间平均摊销,而不考虑因分批解锁而导致各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服务期不一致的影响;后者,系按照各期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对应的服务期限进行加速摊销,该方法在目前市场上采用较多。
对于股权激励成本摊销方法,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及其指南、讲解中并没有提及,部分专业人士认为应采用加速摊销法,理由是,若获得股权激励的员工在其部分受限制股票解禁后离职,比如员工受限制股票分3年解禁,每年解禁1/3,第一年解禁33%后,员工可以马上出售已经解禁的33%股票(即便该员工此后离职),公司不能回购,故第一年解禁的33%股票对应的激励成本需要在第一年全部确认,而不能在三年内平均分摊;以此类推,若第二年再解禁33%,则第二年解禁的33%股票对应的激励成本需要在第一年和第二年平均摊销,而不能分摊至第三年;第三年再解禁33%,则第三年解禁的33%股票对应的激励成本,可以在三年内平均分摊。
这种激励成本摊销方法在前期摊销多,后期摊销少,因而属于加速摊销。
从理论上讲,这种加速摊销方法比较合理,但从实务上,若结合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初衷和结果一并考虑,平均摊销法也有其合理之处。
因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初衷,是希望该等员工与公司一道,至少是在股权激励期间内,能够将公司与员工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公司的业绩,因此,公司不希望该等员工从公司离职,而员工出于股权激励的自身利益(根据相关规定,员工购买受限制股票的价格不低于股权授予日流通股股价的50%,实务中以50%为主)考虑,在股票解禁前也一般不会主动离职而失去该等股票的增值收益;从股权激励实施的结果上看,对于大部分已经实施股权激励的上市公司而言,绝大多数员工会服务至被授予股票全部解禁,中间离职(不管主动还是被动)的员工比例很小。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由上市公司根据其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激励成本摊销方法,一经选定,不能轻易变更,如同固定资产折旧的平均年限法和加速折旧法可以由公司自行选择一样(类似的理由是,生产设备在开始阶段,其产能比设备较旧时要大,按理在开始阶段应承担更多折旧,但会计准则允许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法)。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文草拟时,正好看到国务院于今年5月8日刚刚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该意见第二章节第(六)条提及“完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允许上市公司按规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员工持股计划。
”笔者相信,随着该文件的发布,国内会有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的股权激励计划,甚至一家上市公司在不同年份实施多期股权激励。
鉴于目前上市公司在上述股权激励成本计量和摊销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希望相关监管部门能够对该等问题给予更明确的解释或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