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第一章经济法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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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自考00244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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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自考 00244 经济法概论核心考点资料
第一章 绪论
【名词解释】经济法学:是以经济祛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 学学科。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单选】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 【多选】从法学学科的一般分类来看,经济法学可以分为经济法总论和经济法分论两大部分。 【多选】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其中,科学方法又可分为 一股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第三节 经济法的地位
【简答、论述】经济法在相邻关系中的地位。 通过说明经济法与宪法、民商法、行政法、社会法等其他部门法之间的相邻关系,就可以揭示 经济法的价值和独立地位。 (1)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从总体上说,两者之间是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宪法中的相关 规范,是经济法规范确立的基础;经济法规范,是宪法规范的具体化。
第二节 经济法的宗旨
【名词解释】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总体 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单选】经济法宗旨的基本位阶,是在经济法价值之下,而在经济法原则之上。 【多选】经济法的宗旨的确立标准主要包括独特性标准、普遍性标准,包容性标准。 【多选、简答】经济法宗旨中的几个重要目标。 (1)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目标。 (2)保障基本人权的目标。 (3)保障社会公益的目标。 (4)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目标。
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简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调制法定原则。即只有法律才有权规定调控和规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在法律明确 授权的特殊情况下行政法规也可以规定。在宏观调控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调控权法定”; 在市场规制法领域,该原则主要体现为规制权、竞争权、消费者权的“法定”。 (2)调制适度原则。即调控和规制行为必须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要兼顾调控

经济法第一章绪论

经济法第一章绪论

问:(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2)县政府的行为是什么行为?违反 了经济法的什么原则?
评析: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以下几方面:市场主 体组织关系、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 系、社会保障关系、涉外经济关系。

(2)县政府在经济问题上搞不公平的竞争,让果 农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苹果卖给县水果公司,企图 使自己的企业独占市场,这是一种侵犯果农利益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经济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基 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名义,高价出售伪冒的劣质汽车零配件,被本 田汽车有限公司发现,诉至有关部门。有关部 门责令某厂登报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处罚款。

问: 试分析本案中发生的主要法律关系的性质及其 法律调整。
评析:
本案的主要法律关系发生在有关政府部门和江西省某 县某厂之间。这是经济法律关系,而不是民事或行政法律 关系。具体分析如下: (1)本案中有关政府部门和江西省某县某厂并不是两个 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这种法律关系不能归纳为民事法律 关系。故他们之间产生的关系不能由民法来调整。 (2)江西省某县某厂假冒行为是经济违法行为,具体说 来其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的经济法律、法 规的规定,有关政府因此履行了执法职能。

2.经济活动主体

经济组织——是拥有土地、劳动者和资金,自主 地从事经济活动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生产经 营单位
如公司、全民、集体、外资、合伙、独资企业
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公司个人。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经济法律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 的经济义务。 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根 据需要,进行经济活动时所享有的维护、获取某种 经济利益的一种手段。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必须 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讲义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讲义

一、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1)生产者的行为的调控(2)经营者的行为的调控(3)消费者的行为的保护(4)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调节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三、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具体由如下三部分内容构成:1.市场主体规制法2.市场秩序规制法3.宏观调控法四、《经济法网络课程》网址经济法网络课程网址:/cxgc/jgljjf/第一节经济法的兴起一、概念溯源1、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在他出版的《自然法典》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首先提出和使用了这一概念。

在《自然法典》第四编的“分配法或经济法”中,摩莱里力图从分配领域上确立公有制的社会经济生活原则。

2、1843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德萨米在他的《公有法典》中,对“分配法和经济法”作专章论述。

德萨米的“经济法”概念包括的内容比摩莱里的更广,涉及各种经济法律制度,且其经济法律思想里,已经有某些唯物主义的成分。

3、1865年,法国小资产阶级激进派蒲鲁东在他的《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进一步作了阐述,认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蒲鲁东指出“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他对经济法的揭示,已经模糊地触及经济法概念的一些本质属性。

4、1916年,德国法学家赫德曼在《经济学字典》中,明确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

赫德曼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从而从深层次上揭示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二、经济法在西方国家的产生和发展1、资本主义初期的经济立法——重商主义2、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立法——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3、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经济立法——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管理理论三、经济法在中国的产生及发展新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

发展历程:发展;削弱;取消;再发展。

01经济法总论

01经济法总论
第1章 经济法总论
本章教学内容:共5节
1.1 经济法基础概述 1.2 经济法的地位、体系、原则 1.3 经济法律关系重点 1.4 经济法基础知识重点难点 1.5 经济纠纷解决重点
下午4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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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经济法基础概述
• 一、法学基础 • 二、法系分类 • 三、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及内涵 • 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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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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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部门被分为公法和私 法两大部分。
– 公法是指关于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 总和,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
– 私法是指关于个体与个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如民法、商 法和家庭法。
– 法律部门:在公法和私法两大门类之下,法律又被分为很多更为 具体的法律部门。包括:民商法、刑法、行政法
行政法作为公法,其调整的是具有隶属性的经济关 系,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公权对私权的侵扰, 而作为生产经营者也不希望象行政法这样的法律 形式对他们赖以生存的平等条件造成过多干扰
下午4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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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理论原因
• 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所提出的“市场之手”理 论存在的缺陷;
• 德国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历史学派又重新宣传国家必须对 经济进行干预,从而促使德国产生了以经济法命名的法 律。
下午4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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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与政策的关系
• 政策是指党的政策,而法则是国家的法,所以法与政策的关系; 实际上反映着国家与党的关系。
– 法具有国家意志属性,党的政策则不具有这种属性。 – 法具有规范性,是规范了的政策,它以明确、肯定、具体的规范形
式为人们规定了行为的准绳,使人们能预知、能执行、能监督、能 检查。

经济法第一章+绪论

经济法第一章+绪论

❖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 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公民。此类为个人主体,他们 在通常情况下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当他们参与经济法律关 系,同国家经济管理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发生经济权利和义务关 系时,就成为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农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发生承包关系、公民向税务机关纳税等。
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建造商品
房合同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为。即该法律关系的客体
并不是承建的商品房,而是承建商品房的行为。因此选项B表述
正确,选项A表述错误。选项C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选项D是法律
关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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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 经济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指的是当事人之间在经济 活动中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 义务关系。
D.战争 ❖ 【答案】AC ❖ 【解析】 ❖ 根据规定,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经济行为和非物质
财富。选项A属于经济行为;选项C属于非物质财富。选项 B和选项D属于经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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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
应当承担的经济义务。在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 利义务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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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经济行为 ❖ 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经济活动。 ❖ 1)经济管理行为 ❖ 这主要是指经济法主体行使经济职权的行为,这种行为的范围是
与国际机关所担负的经济职能相适应的,如计划行为、审计行为、 物价管理行为、金融管理行为、税收征管行为等。 ❖ 2)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 这是经济法主体的一方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 定的工作任务,而对方根据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支付一定报酬 的行为,如勘察设计行为、建筑安装行为、加工承揽行为等。 ❖ 3)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 ❖ 这是指为对方提供一定劳务或服务以满足对方的需求,而由对方 支付一定酬金的行为,如提供货物运输行为、仓储保管服务等。23

经济法 第一章 绪论

经济法       第一章 绪论

经济法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法律是民法,当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之后,形成了很多的垄断集团,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已经无法掩盖实质上的不自由不平等,经济危机频繁发生,单靠市场调节模式已经很难维系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进而出现了由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生活、配置社会资源的法律,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由此产生。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汉穆拉比法典》对财产权、契约、债务和对侵犯财产行为的处罚都已有具体规定。

公元6世纪集罗马法之大成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对所有权、债和契约等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从1975年在我国的湖北省云梦发掘出土的《睡虎地秦简》看,“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工律”和“均工律”等经济法规对农田水利、旱涝风灾、作物生长、牛马饮料和种子保管等都有所规定。

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1896年《德国民法典》颁布。

美国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通常被认为是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经济法法案。

社会主义国家早期调整经济生活的法律主要就是行政法。

我国步入改革开放以后,颁布了一批经济法规,开始了以民商法为主,以经济法、行政法(其中宏观调控法)为辅的调整经济的法律模式。

二、经济法、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部门法意义上的经济法是指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强调的是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调控和干预,是单身、垂直的关系,体现国家对各类经济活动的评价和态度,一般包括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等几个部分。

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商人阶层的形成,以及票据、保险等商事活动的增多,出现了以调整商事交往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为内容的商法,商法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民法。

世界上有的国家实行民商分立,有的国家实行民商合一,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民商合一。

部门法意义上的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章经济法绪论

第一章经济法绪论



第一章 经济法绪论
• •
2、主体分类 包括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两大类,其中市 场主体又有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企业的内部组织及有 关人员、公民个人。
(1)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2)法人 概念:有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依法独享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成立条件: * 依法成立(条件符合、程序符合) * 有必要财产和经费 * 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组织机构 *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章 经济法绪论
•法律关系: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
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社会关系
法律调整
法律关系
社会关系——民法调整——民事法律关系 社会关系——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律关系 社会关系——行政法调整——行政法律关系 社会关系——刑法调整——刑事法律关系 ………
第一章 经济法绪论
第一章 经济法绪论
•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调整的具体经济关系: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和 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组织、 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经济调控过程 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国家对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中所发 生的经济关系)
第一章 经济法绪论
(二)经济法的概念
• 教材的定义: •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 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1)以调整对象(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作为 经济法定义的基本依据。 • (2)经济法是用来调整经济关系的,但并不是全部的经 济关系,而是具有特定意义和特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注:我国在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前一度存在“大经济 法”观点,即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全部经济关系。)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绪 论——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一章 绪 论——第三章 经济法价值论)【圣才出品】

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并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

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随着经济法规范的日益增多及其调整领域的日益广阔,学界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从而使经济法研究不仅在德国,而且也在其他一些国家迅速展开。

(2)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世界各国的普遍确立,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已是不可或缺,从而使经济法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这会有力地推动经济法学的发展,并会在更大的程度上形成理论共识。

(3)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相应的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在老一辈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在中青年学者的积极推动下,经济法学也得到了长足发展,作为整个法学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已日渐成为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显学”。

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2)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其中,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另一类是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

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哲学方法通常有广阔的适用空间。

它包括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方法、矛盾分析方法、因果关系分析方法等。

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一般科学方法很重要,它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主要包括逻辑方法、经验方法、横断学科方法等。

(2)专门科学方法专门科学方法,即在某些具体学科领域所运用的方法,它对于经济法研究往往具有直接的意义。

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上述的经济法学研究方法,在一定意义上,也是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

经济法概论名词解释第一章《绪论》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进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经济性:经济法的调整具有降低社会本钱,增加整体收益,而使主体行为和结构更为’经济’的特性。

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调整的目标和手腕方面,经济法具有的把经济的鼓励、增进与消极取得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

调制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别离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合称为“调制关系”。

经济法的地位:指经济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无自己位置、和具体位阶如何的问题。

经济法体系: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经济法体系:一般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第三章《经济法价值论》内在客观功用价值:简称内在价值,是经济法内含的,在客观上具有的功用。

外在主观评判价值:简称外在价值,是外部主体在对经济法公用的预期、认知、反馈、交流中说形成的主观评判和价值追求。

1.经济法宗旨:是经济法的调整所欲实现的目标,是经济法调整应当遵循的整体上的、根本性的意旨。

2.经济法的大体原则:指贯穿于经济法制建设各个环节的大体准则,是各类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的本原性规则。

3.调制法定原则:调制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规范都要由法律来加以规定。

调制适度原则:调制行为必需符合规律、符合客观实际、还要兼顾调控和规制的需要和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大体权利。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4.经济法主体: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利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5.权义结构:指各类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分派与组合。

它是各类法律研究中都不能回避的核心问题。

6.经济法主体职权: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主体依经济法所享有的调控或规制的权利,是必需依法行使且不可放弃的。

7.经济法主体权利:是经济法主体中的调制受体依经济法的规定而可以为或不为必然行为,或要求其他主体为或不为必然行为的可能性,这种权利是可以放弃的。

自考经济法概论重点内容

自考经济法概论重点内容

第一章绪论1、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

经济法作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后产生的(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德国1896年【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

3、“经济法”最早出现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和德萨米的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

4、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5、德国学术界率先展开了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研究,从而使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

6、经济法学的发展,在地域上并不均衡。

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研究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可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在法学研究上更强调“实用主义”。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实际上都有以实质意义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

7、中国经济法学的真正发展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8、经济法总论,或称经济法基础理论,是经济法学的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经济法总论通常涉及经济法哲学、经济法史学、经济法解释学等方面的内容,要着重从理论上说明经济法是什么,经济法的历史沿革、经济法的制度构造及其运行灯问题,因此,经济法总论主要包括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范畴论等诸论。

9、经济法分论,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析与分解。

经济法的各类具体制度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财税调控制度、金融调控制度、计划调控制度等宏观调控制度,另一类是反垄断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消费者保护制度等市场规制制度。

10、总论和分论所构成的“二元结构”就是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

11、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分为哲学方法和科学方法两大类,科学方法又可分为一般科学方法和专门科学方法。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绪论

经济法第一章  经济法绪论
第一章 经济法绪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 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 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和。
▪ 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概念问题主要有以下观点: ▪ 1)国家干预论,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
洛阳李慧娟种子案
▪ 法院领导反思观点:

“法官在遇到法律冲突时,一是可以直接适用上位
法,对法律冲突予以适当回避;二是可以逐级请示,提请
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予以确认和指示。问题并不难解决。
只是采取后一种方式时间较长,不利于案件审判。”
“法官在判决书中宣布地方法规无效,我们也认为是 不妥的。对于地方法规的合法性问题,依法应由全国人大 常委会进行审查”,
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 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2)新经济行政法论,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从整 体利益出发对市场进行干预和调控、管理的法律,就其性 质而言,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 ▪ 3)经济协调关系论,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 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4)国家经济管理关系论,这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是调整 国家经济管理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促进其协 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以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这种关
系是在法律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
主体
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的人
内容 权利和义务
客体
权利义务所共同 指向的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经济法课件1-绪论

经济法课件1-绪论
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 为,防止市场失灵和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 共利益。
经济法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反不 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是为了保 障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
促进经济发展
01
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 ,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 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积极参与经济法实践项目,如模拟法 庭、经济法实践基地等,提高解决实 际问题的能力。
关注实际案例
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案例中, 通过案例分析加深对经济法理论的理 解和应用。
注重案例分析
01
02
03
精选典型案例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经济法 案例,进行深入剖析和学 习。
分析案例细节
关注案例的细节和背景, 理解其背后的法律关系和 经济原理。
经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民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主要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两者在调整对象 、调整方法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涉及到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管理,但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也存在差异。经 济法更注重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而行政法则更注重行政权力的行使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
社会法主要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而经济法则涉及更为广泛的领域。两者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 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差异。但两者都关注社会公平和正义,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也需要考虑社会法的 相关规定。
05
经济法的学习方法
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
掌握基本概念和原理
参与实践项目
深入学习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 原理,理解其内在逻辑和理论依据。

经济法概论讲义

经济法概论讲义

《经济法概论》讲义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绪论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概念: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着重研究经济法的产生、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

经济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学产生和发展的制度基础。

2、关于经济法的产生:(1)属于早期经济法的有:a.美国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b.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c.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由德国学者提出和归纳的经济法。

(也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

并且,德国成为经济法学的发祥地)二、经济法学的发展历程:1、产生: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由于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出现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新问题,从而促使经济法的产生,学术界对其开始重视。

2、发展:(1)在不同法系国家发展的不平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平衡。

大陆法系(如德、日):对经济法研究较多,并取得了巨大成果。

英美法系:在总体上虽没有经济法之名,但却有经济法之实,即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2)经济法学不仅在市场经济国家存在,在计划经济国家也曾经存在(3)经济法学在中国的真正发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三、经济法学的基本框架:1、经济法总论:(1)本体论(2)价值论(3)规范论(4)运行论(5)发生论(6)范畴论2、经济法分论:(1)宏观调控制度:a.财政法律制度b.税收法律制度c.金融法律制度d,计划法律制度(2)市场规制制度:a.反垄断法律制度b.反不正当竞争制度c.消费者保护制度d.特殊市场法律制度四、经济法学的研究方法:1、哲学方法:(1)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2)矛盾分析法:a.一分为二法b.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法(3)因果关系分析法2、科学方法:(1)一般科学方法(比哲学方法低一个层次):a.逻辑方法b.经验方法c.横断学科方法(2)专门科学方法:a.经济分析方法b.政策分析方法c.社会分析方法d.历史分析方法e.语义分析方五、经济法学的学习方法:同样也要用到哲学方法、一般和具体科学方法《经济法概论》讲义第2章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概念:1、经济法概念: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01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经济法01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般认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到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如美国1890年通过的规范托拉斯行为的《谢尔曼法》、德国1896年通过的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都是经济法产生初期的重要立法。

此外,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所产生的一些“战时统制法”,如德国1919年的《煤炭经济法》等,以及在1929年大萧条以后所产生的“危机对策法”,如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等,都体现了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协调,它们都是经济法领域的重要立法。

其实,相对于上述立法,“经济法”作为一个词语的出现要更早一些。

例如,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和德萨米(Dezamy),就分别在其著作《自然法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经济法”的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蒲鲁东也曾经在其著作中提到“经济法”的概念。

但他们所谈到的经济法与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

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较为深入;在美国、英国等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经济法”之名,但也同样在财政、税收、金融、市场竞争等方面,存在着大量的“经济法规范”。

事实上,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的国家,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由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发事业的不断发展,经济法也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日益明显,受到了广泛重视。

目前,经济法已经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例1-1】有人认为,经济法就是与经济有关的法,而与经济有关的法在古代社会就有,因此,经济法应当是很古老的。

【解析】上述观点是不正确的。

经济法是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并不是很古老的;经济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市场经济进入到垄断阶段才产生的,并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和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经济法 第一章 概述

经济法 第一章 概述

(三)经济法律事实
• 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设立、 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1.行为 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 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的行为。 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 2.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 观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引起的事 实。
• 第二天,王明找到自己的舅舅张翼翔——一家私营企业的 老板,称自己急需用钱,要借2万元。张翼翔说他手头有 现金1.5万元可以借给他。王明收下钱后,又去找女友陈 红借。陈红不在,但其母亲在。王明称自己因炒股急需些 钱,陈红的母亲立即取出5千元给这个准女婿。第三天, 王明将借到的2万元交给李刚毅,李刚毅写了一张借据, 说明6个月一到即归还。
【案例介绍】
• 王明和李刚毅是中学同学,关系较好,但已多年未见面。 一日,在市中心的一家商场里两人偶然相遇,随后互问近 况。王明现在是一家从事化装品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营 销部经理,李刚毅那么是一个做服装的个体户。两人互留 通信地址后约定以后再长谈。两个星期后,李刚毅找到王 明,称:现在国家正在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并出台了多项税 收优惠措施,正是购房的好时机,他想趁此时机购置一套 自己心仪很久的商品房;但是,他因生意套住了不少资金, 付商品房首期还缺2万元,想请王明帮帮助,借期6个月。 王明满口容许,说几天后给回复。
第二节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 ■两者区别: 第一,经济法与民法调整的对象不同。 第二,民法和经济法调整的范围不同。 第三,经济法与民法两者的作用不同。 第四,经济法与民法调整的方法不同。
〔一〕代理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 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 承担的法律制度。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 民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由于代理是 代理人以自己的技能为被代理人效劳,代理人应以自己的 技能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经济法绪论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 经济法绪论
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无过错,且无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公平观念,确定双方合理分担损失的原则
第二节 经济法律责任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02
行为具有违法性
01
04
03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有损害事实存在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节 经济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经济法律事实
行为是指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而作出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的行为。行为可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两种。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事件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
吴某和张某是大学同学。2021年“国庆”放假期间,吴某回家过节,而张某留校打工。吴某便将自己的电脑交张某保管,张某爽快答应,条件是张某保管期间可以使用。后因张某有一天早上外出忘记锁门,结果电脑在宿舍被偷,虽报案却一直未果。吴某提出让张某赔偿,张某称:“我们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只因是同学兼朋友,我才答应替你保管,况且电脑是在学校宿舍里丢失的,你应该找学校赔偿。” 请问: (1) 张、吴之间是否存在经济法律关系? 假如有,其主体、客体和内容是什么? (2) 电脑丢失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一) 经济法关系的概念
主体
客体
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也是由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构成的。
(二) 经济法关系的构成要素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公民行为能力人有哪几类 我国《民法典》根据一个人是否具有正常的认识及判断能力以及丧失这种能力的程度,把自然人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指在法律上能独立实施完全有效的法律行为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同时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该法还规定: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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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社会专业化生产协作 的形成,市场交易关系日益复杂, 的形成,市场交易关系日益复杂,产品的科技含量也与日 俱增。掌握专业知识的生产者、 俱增。掌握专业知识的生产者、销售者往往利用其信息和 资金上的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财产、人身权益, 资金上的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财产、人身权益,导致交易 双方谈判能力的悬殊。因此, 双方谈判能力的悬殊。因此,伴随着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 起和发展,契约担保原则、 起和发展,契约担保原则、过失原则出现在各国的立法及 实践中。按照后者之规定,生产者、 实践中。按照后者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负有明示或默 示地保证产品符合特定用途、 示地保证产品符合特定用途、满足消费者合理需要的注意 义务,如有疏忽或过失, 义务,如有疏忽或过失,则须承担产品缺陷致损的赔偿责 任。这在观念上实现了从要求买方注意到要求卖方注意的 转变, 转变,但在具体操作上仍不足以满足周全地保护消费者权 益之需。因为消费者负有证明是否存在担保、 益之需。因为消费者负有证明是否存在担保、卖方是否违 反担保以及卖方是否有疏忽或过失的举证责任, 反担保以及卖方是否有疏忽或过失的举证责任,这对消费 者而言是个不小的难题,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严 者而言是个不小的难题,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 格责任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在严格责任条件下, 格责任开始登上了历史舞台。在严格责任条件下,受害人 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有缺陷, 只要能够证明产品有缺陷,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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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
1)1949年以前中国经济法立法情况 ) 年以前中国经济法立法情况 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应是国家自觉组织、管理社会经济的法律。 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法应是国家自觉组织、管理社会经济的法律。因 有人说我国经济法产生于古代是不对的。 此,有人说我国经济法产生于古代是不对的。 其实,我国经济立法正式始于1929年南京政府时期,这年南京政府 年南京政府时期, 其实,我国经济立法正式始于 年南京政府时期 制定了《训政时期立法工作按年分配简表》 此表中专门列有“ 制定了《训政时期立法工作按年分配简表》,此表中专门列有“经济立法 之规划” 这是我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正式使用经济立法这一概念。 之规划”,这是我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正式使用经济立法这一概念。后来在 1937年编制了《经济法规》,这是我国法律史上第一次使用“经济法规” 年编制了《 年编制了 经济法规》 这是我国法律史上第一次使用“经济法规” 这一现代法律概念。 这一现代法律概念。 2)1949年以后我国的经济立法 ) 年以后我国的经济立法 新中国的经济法产生于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78年经济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新中国的经济法产生于 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年经济 体制改革后, 体制改革后,经济法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和法学概念在我国开始出现并使 年我国通过了《 用。1986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同时承认经济法是 年我国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一个同民法、行政法并列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个同民法、行政法并列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这是新中国经济法的正式开 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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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经济不甚发达的早期, 在商品经济不甚发达的早期,市场交换关 系较为淳朴,产品本身的功能构造也极为简单, 系较为淳朴,产品本身的功能构造也极为简单, 普通市场买主凭借日常生活经验便可鉴别商品 的质量和真伪。所以, 的质量和真伪。所以,这一时期的产品责任实 际上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 际上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的,即交易双方协 商一致达成买卖契约后,根据契约自由、 商一致达成买卖契约后,根据契约自由、契约 神圣的精神, 神圣的精神,因产品缺陷而致买方损害的后果 均由买方自主承担,卖方一概不负责任。 均由买方自主承担,卖方一概不负责任。这一 时期我们称之为“买主自行小心时代” 时期我们称之为“买主自行小心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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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经济的发展证明了国家组织、干预社会经济的重要功能
西方经济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西方经济学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传统的 西方经济学 古典经济学(亚当•斯密) 古典经济学(亚当•斯密) 新古典经济学(马歇尔) 新古典经济学(马歇尔) 资本主义经济在市场机制的自动调节下 资本主义经济在市场机制的自动调节下 可以实现自我完善, 可以实现自我完善,主张国家不干预的自 由放任的经济政策。( 由放任的经济政策。(1929-1933年前) - 年前) 。(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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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概念 、 经济法就是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 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概念说明: 这一概念说明 1)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在国家 ) 对经济生活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过程中产生 的经济关系; 的经济关系; 2)经济法不同于民法(调整民事关系,即 )经济法不同于民法(调整民事关系, 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和行政法(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和行政法(调整行政管理 关系)。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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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案例
• 2002年10月 2002年10月4日,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陪审团以11票 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陪审团以11票 11 票的绝对多数,裁决以万宝路、 对1票的绝对多数,裁决以万宝路、骆驼等香烟品牌而举 世闻名的烟草商菲利普· 世闻名的烟草商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向一名由于长期抽 烟而患上肺癌的妇女支付280亿美元的巨额赔款。 280亿美元的巨额赔款 烟而患上肺癌的妇女支付280亿美元的巨额赔款。这是迄 今为止在烟民诉烟草业的案件中出现的最高惩罚性赔偿 同时也创下了美国历史上个人赔偿案的最高记录。 金,同时也创下了美国历史上个人赔偿案的最高记录。 如果这一判决最终生效,巴洛克女士将成为继比尔· 如果这一判决最终生效,巴洛克女士将成为继比尔·盖 茨和巴菲特之后的全美第三大富翁。 茨和巴菲特之后的全美第三大富翁。 • 这一罕见烟草官司震惊了整个美国。 这一罕见烟草官司震惊了整个美国。在判决作出的 当日,菲利普·莫里斯烟草公司的股价暴跌,并引发整 当日,菲利普·莫里斯烟草公司的股价暴跌, 个烟草行业股票的巨大卖压, 琼斯指数再度探低, 个烟草行业股票的巨大卖压, 道—琼斯指数再度探低, 纽约证交所的交易员们陷入一片紧张和慌乱之中。 纽约证交所的交易员们陷入一片紧张和慌乱之中。
“经济法”这个概念是由法国的空想社会 经济法” 经济法 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一 年出版的《 主义者摩莱里在 年出版的 自然法典》 书中首先提出来的, 书中首先提出来的,1843年另一个法国空想社 年另一个法国空想社 会主义者德萨米在《公有法典》 会主义者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一书中引用了 这一概念,进入20世纪以后 世纪以后, 这一概念,进入 世纪以后,德国学者开始正 式使用这一概念,以后各西方国家先后开始采 式使用这一概念, 经济法”这一概念。在我国自1979年开始 用“经济法”这一概念。在我国自 年开始 才在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中提及“经济法” 才在国务院的有关文件中提及“经济法”三个 字。 那么,经济法如何产生的呢? 那么,经济法如何产生的呢?
2、资本主义在其从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后,随着国家权利大 、资本主义在其从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后, 规模介入社会经济生活, 规模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经济法得以产生
1)美国的反垄断法 19世纪末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垄断开始形成并迅速发展,其中以美国和 19世纪末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垄断开始形成并迅速发展, 世纪末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垄断开始形成并迅速发展 德国最为典型。垄断的形成和发展加深了劳动群众的苦难, 德国最为典型。垄断的形成和发展加深了劳动群众的苦难,损害了中小资产 者的利益,同时极大地妨碍了自由竞争。美国于1890 1890年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 者的利益,同时极大地妨碍了自由竞争。美国于1890年通过了第一部反垄断 法即《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又称《谢尔曼法》 法即《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又称《谢尔曼法》。 2)战时经济统制法 ) 两次世界大战对于经济法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交战国通过立法 控制本国经济和物资。 控制本国经济和物资。 3)经济危机对策法 ) 各国都通过立法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以求度过危机。 各国都通过立法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以求度过危机。 4)经济振兴法 ) 二战后,各个国家为了尽快恢复和发展本国经济, 二战后,各个国家为了尽快恢复和发展本国经济,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上 引入了计划调节的手段,通过立法发展经济。 如日本1956年《机械工业振兴 引入了计划调节的手段,通过立法发展经济。 如日本 年 法》 、1957年《电子工业振兴法》、1961年《农业基本法》,日本在 年代 年 电子工业振兴法》 年 农业基本法》 日本在60年代 汽车、电子工业以及农业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后,汽车、电子工业以及农业等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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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对企业的组织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即对微观单位(经济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 即对微观单位(经济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组织、 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理和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2)对市场进行干预和管理过程中发 生的经济关 ) 即市场管理关系; 系,即市场管理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即通过经济法对国民经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 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 4)社会保障关系; )社会保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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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绪论
本章学习的要点与要求: 本章学习的要点与要求 掌握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掌握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 经济法的概 调整对象和主要内容、经济法律关系、 念、调整对象和主要内容、经济法律关系、 中国经济法的作用和未来发展问题。 中国经济法的作用和未来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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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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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1、经济法的主要内容 、 1)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合伙企业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如公司法、 国有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法、国有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 2)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如税法、金融法、计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如税法、金融法、 划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价格法等。 划法、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价格法等。 3)市场运行规则法律制度:如反不正当竞争 )市场运行规则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 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商 标法、专利法等。 标法、专利法等。 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如保险法、劳动法等。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如保险法、劳动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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