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3.01.12•【字号】襄政发[2013]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襄政发〔201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襄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12日襄阳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有效实施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制度,规范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时,对提出申请的全市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委托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以及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核对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保护核对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和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具体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本市居民家庭或个人向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项目申请或已经享受相关待遇后,按照需要以其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可以委托核对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接受核对机构对其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的低收入居民家庭或个人为核对对象(以下简称为“核对对象”)。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襄阳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襄阳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7•【字号】襄政办发〔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襄阳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的通知襄政办发〔2015〕14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襄阳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3月27日关于进一步完善襄阳市城区城市管理体制的意见为进一步明确城市管理职责,理顺工作关系,更好地服务汉江流域中心城市建设,现就完善城区城市管理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总要求,积极建立“市区联动、以区为主、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大城管工作机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努力将襄阳建设成为宜居、宜商、宜业的汉江流域中心城市。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全域管控。
建立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统一领导,市城管委办公室牵头,各城区(开发区)、各部门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
(二)重心下移、权责一致。
合理划分市、区两级权责关系,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充分发挥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构建以块为主、以条为辅、财权与事权相匹配、责权利相统一的城市综合管理新格局。
(三)绩效评价、严格奖惩。
按照精细、精密、精准、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考核评价体系,细化管理标准,落实管理责任,实现城市管理的标准化、数字化、精细化、法制化、民本化。
(四)实事求是、稳步推进。
从实际出发,在充分考虑城区(开发区)承接能力的基础上,积极稳步下放事权。
三、改革内容(一)着力构建大城管工作格局。
增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12个部门、武汉铁路局襄阳工务段(火车站)等10家公共服务企业为市城管委成员单位。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9〕14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办发〔2019〕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7日襄阳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33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9号)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降低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至16%执行。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全市失业保险总费率继续按1%执行;工伤保险继续执行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三、执行全省统一缴费基数标准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19号)要求,我市自2019核定年度开始,使用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标准,其中2019核定年度月缴费基数标准为4800元。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2018)-襄政办发〔2018〕17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2018)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18〕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法定量化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发〔2014〕13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县(市)和城区(含襄城区、樊城区、襄州区、高新区和东津新区)2018年社会救助标准(含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收入家庭标准、孤儿养育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后标准如下:一、城市低保标准全市统一为640元/月。
二、农村低保标准全市统一为450元/月。
三、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分散供养城市特困人员以及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从1220元/月调整为1280元/月。
其中基本生活费832元,照料护理费448元。
(二)集中供养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1320元/月调整为1380元/月。
其中基本生活费832元,照料护理费548元。
(三)集中供养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2043元/月调整为2152元/月。
其中基本生活费832元,照料护理费1320元。
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一)分散供养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815元/月。
其中基本生活费546元,照料护理费269元/月。
(二)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815元/月调整为850元/月。
其中基本生活费585元,照料护理费265元/月。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领导各类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领导各类包保联系点(人)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襄办文[2013]36号
【发布部门】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9
【实施日期】2013.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领导各类包保联系点(人)
的通知
(襄办文〔2013〕36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根据工作需要,市委、市政府决定对38位市级领导各类包保联系点(人)调整。
调整后的市级领导各类包保联系点(人)共有6类,分别是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新社区、优秀人才、党外人士和信访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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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4.02.16•【字号】襄樊政办发[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04]11号)市政府各部门:今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十五”计划目标的关键年,也是新一届政府工作的开局年,做好今年的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是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今年各项工作的重要文件。
因此,市政府决定将《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今年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到市政府各部门,并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以对党、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按照分解的任务,逐条对照,狠抓落实,确保完成。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任务,由文中排列第一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对因机构改革出现的工作职责变动,按工作随职能走的原则处理,市政府不再另行文。
市政府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力量,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督办检查,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附: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04年主要工作分解意见二00四年二月十六日附件: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2004年主要工作分解意见一、2004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1、国内生产总值556亿元,增加53亿元,增长10.5%(计委、经贸委、农业局、外经局、旅游局);2、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8.8亿元,增加1.9亿元,增长11%(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23亿元,增加16亿元,增长15%(计委);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00亿元,增加17亿元,增长10%(经贸委);5、实际利用外资8000万美元,增加1396万美元,增长21%;外贸出口9700万美元,增加1100万美元,增长13%(外经局、计委);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00元,增加550元左右,增长7.5%(政府各部门);7、农民人均纯收入2760元,增加100元以上,增长4%(农业局);8、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全年净增就业岗位7万个(劳动和社会保障局);9、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以内(计生委)。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襄樊政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襄樊政发[2006]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6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襄樊市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市区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等五部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120号令)、《建设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5]122号)、《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向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以下简称双困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市区双困家庭申请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年度编制廉租住房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廉租住房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工作。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9•【字号】襄政发[2013]35号•【施行日期】2013.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意见(襄政发〔2013〕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转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3号,以下简称国土资源部《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发展观念和用地观念,按照“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行、结果可控”的原则,统筹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两改”“两迁”、新城新区建设、特色镇建设,力争用10-15年,到2025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增加建设用地有效供给,提升城市功能和形象,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改善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和城市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政府搭建平台,制定鼓励政策,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参与。
2.规划先行,政策支持。
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科学编制规划和年度计划。
完善利益调整机制,强化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保障。
3.产权明晰,保障权益。
调查摸清低效用地现状和产权登记情况,正确处理再开发过程中的法律、经济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
4.成片开发,分类推进。
按照城市规划管理要求,合理确定开发单元,实施集中成片开发;因地制宜,采取整体开发和整治开发等方式逐步推进。
5.县(市)、区为主,动态平衡。
试点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通知-襄政发[2000]38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通知(襄政发[2000]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四日襄樊市市区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襄樊市区暂住人口管理,保障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城市管理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依照对外来人口实行“规范管理,有序流动”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暂住人口(以下简称暂住人),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者城市市区,到本市市区暂时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内(含高新区、汽车产业开发区和鱼梁洲旅游开发区)暂住的人员适用本规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本市暂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市对暂住人口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襄樊市暂住证》是暂住人口在本市居住、务工、经商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暂住人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
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申报登记、申领、换领、补领暂住证和日常管理工作。
暂住人口暂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其计生管理部门应做好成年育龄人口《湖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查核、登记建档和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已婚育龄夫妇提供避孕节育措施,监督、检查本区域内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落实暂住人口计划生育措施的情况。
【优质】下月起襄阳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较之前增长29.4%-范文模板 (2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下月起襄阳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较之前增长29.4%11日从襄阳市人社局获悉,从9月份起我市开始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襄城区、樊城区的新标准为1320元/月,相比调整前增长了29.4%。
根据襄阳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对采取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此次调整将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2个档次扩大到3个档次,分别为1320元/月、1225元/月、1100元/月。
具体为:襄城区、樊城区由1020元/月上调到1320元/月,襄州区、枣阳、老河口由1020元/月上调到1225元/月,南漳、保康、谷城、宜城由900元/月上调到1100元/月。
对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襄城区、樊城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小时,襄州区、枣阳、老河口为14元/小时,南漳、保康、谷城、宜城为12.5元/小时。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为计酬单位,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人社局强调,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不包括相关法规规定的福利待遇等。
该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襄阳市境内的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也要依照本标准执行。
区域每月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襄城区樊城区 1320元 15元襄州区枣阳老河口 1225元 14元南漳保康谷城 1100元 12.5元宜城以下文字仅用于测试排版效果, 请使用时删除!冬是清寒的。
站在有风的地方,悄然回首,看见来时的路。
一路有花的娇艳,有草的青葱,有树的挺拔,有鸟的鸣叫。
抬起头,天空蓝的清澈。
风起时,有笑颜。
冬,是寂寞的。
万物都归于沉静中,孕育着来年的昌盛。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7.04.26•【字号】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襄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年4月26日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供应体系,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不含襄州区,下同)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筹集、分配、运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对各县(市)和襄州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
市发改、城建、规划、财政、人社、民政、国土、公安、行政审批、工商、税务、物价、统计、监察、审计、土地储备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财政、国土、规划等部门,结合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等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实行计划单列、专地专供,予以重点保障。
第七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节能要求,尽可能安排在市区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同步做好小区内外相应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1•【字号】襄政办发[2002]19号•【施行日期】200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襄政办发[200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襄樊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襄樊市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物价局,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一、职能调整进一步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的品种和范围,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价格法律法规,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宏观管理全市价格工作,实施价格监测,研究制订全市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
(三)负责制订、调整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并实施年度审验。
(四)审核或审批全市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五)依法监督全市价格和收费工作,查处价格违法和各种乱收费行为,负责全市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指导全市价格社会监督工作;指导全市价格行政复议并按规定受理复议案件。
(六)依法开展全市农产品、工业品、房地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介服务及部分行政管理的成本费用的调查分析和审核工作,并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七)负责全市价格认证和价格评估工作。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02]51号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正文:
----------------------------------------------------------------------------------------------------------------------------------------------------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城市低保工作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我市低保制度自1997年建立实施以来,保障对象人数逐年大幅增加,保障资金逐年大幅上升,低保制度的社会效益已十分显著。
目前,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低保工作十分重视。
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01]87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最近,中办和国办又联合发文,要求低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基于此,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事宜通知如下:
1、从2002年3月份起将市直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的人平130元/月,提高到150元/月。
2、襄阳区维持原襄阳县体制不变,暂与其他县(市)一样对待,逐步过渡。
3、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从2002年3月份起,应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国家要求,联系本地实际,具体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00二年二月六日
——结束——。
襄阳最低工资标准
襄阳最低工资标准襄阳市是湖北省下辖的地级市,也是一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襄阳市的工资标准也备受关注。
近年来,襄阳市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以适应城市发展和劳动者的生活需求。
本文将对襄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襄阳市的劳动保障政策。
根据襄阳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襄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不同的地区进行划分。
一般来说,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要高于县区。
具体来看,襄阳市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00元,而县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00元。
这一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城乡居民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工单位,也包括用工单位派遣的劳务派遣工和个体工商户雇佣的劳动者。
此外,襄阳市还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程序。
一般情况下,襄阳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一次调整,具体调整时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在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市人民政府要听取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科学制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对于企业来说,保障员工的基本工资待遇是其社会责任和经营理念的具体体现。
襄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障,也是对企业的一种规范。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合理设置工资结构,保障员工的基本生活,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襄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一种保障,也是对企业经营的一种规范。
襄阳市政府将继续根据城市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变化,科学合理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努力为劳动者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就业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希望全市各界人士共同努力,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襄阳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城乡住户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城乡住户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5•【字号】襄樊政办发[2010]94号•【施行日期】201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全市城乡住户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襄樊政办发〔2010〕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城镇住户和农村住户抽样调查(含农民工监测和贫困监测,以下简称城乡住户调查)是我国统计调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核算和县域经济及党政领导班子等考核的重要依据,是全面客观反映城乡社会经济运行状况和社情民意的重要手段。
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政府的统一安排,今年7-11月要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和农村住户摸底调查(以下简称城乡住户大样本调查),全面了解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情况,监测城乡统筹发展状况,验证常年调查数据,并以此为依据轮换现行的常年城乡住户调查样本(即样本轮换)。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城乡抽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5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城乡住户大样本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城乡住户大样本调查的结果,将为2011-2013年常年城乡住户调查提供基础样本框,是常年城乡住户调查的基础。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纯收入等常年调查数据,是县域经济考核、党政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指标,是制定社会保障、劳动工资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充实调查力量,落实调查经费。
按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年度预算,为调查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城乡住户调查工作是一项综合的社会性工作,涉及面广,对象多,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需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
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10.27
•【字号】
•【施行日期】2015.10.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
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有效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普通住房标准通知如下:
全市行政区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按调整后的普通住房标准执
行,原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2015年10月27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区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通知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区社区工作者待遇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17
•【字号】襄阳政办发[2012]169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区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通知
(襄阳政办发〔2012〕169号)
襄城区、樊城区人民政府,高新经济开发区、鱼梁洲开发区、隆中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保持社区队伍稳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市区社区工作者、市区社区公共服务人员(含网格员)统称为社区工作者,统一提高待遇标准为每人每月1400元,其中:1200元按月发放,200元作为绩效考核发放;单位统一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每人每月提高为494.16元)。
调标新增经费负担仍按照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的政策执行。
调整后的待遇标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领导和市直单位联系“三无小区”工作的通知
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领导和市直单位联系“三无小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襄阳市委员会,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8•【字号】襄办文[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襄阳市委办公室、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领导和市直单位联系“三无小区”工作的通知(襄办文〔2014〕18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为了深入推进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切实解决“三无小区”脏、乱、差问题,让基层群众充分享受创建成果,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市领导和市直单位联系“三无小区”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联系点安排综合整治一批“三无小区”是市政府2014年度“十件实事”之一,也是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任务之一。
为配合完成这项任务,实行市领导和市直单位联系“三无小区”工作(见附表),一个市直单位联系一个“三无小区”,市领导参加分管部门联系的“三无小区”活动。
二、主要活动内容(一)各单位要把联系“三无小区”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组织机关党员干部深入小区走访了解居民所思所想,开展“心连心、结对子”活动,与基层群众建立密切联系。
(二)宣传、调研、督办“五城同创”工作,组织和带领小区居民一起参加义务劳动,清洁家园,美化环境,开展健康教育、道德讲堂、法制宣传等活动。
(三)协助有关方面完成“三无小区”专项整治工作。
按照城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主体负责、市财政以奖代补、市直联系单位协同配合的思路,帮助解决路面破损、下水道堵塞、路灯不亮等实际问题,建立宣传橱窗,消灭卫生死角,封堵垃圾通道,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灭鼠毒饵站,进行绿化美化,杜绝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使联系小区在4月底前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标准。
襄阳最低工资标准
襄阳最低工资标准襄阳市是湖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也是长江经济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襄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备受关注。
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襄阳市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根据最新的政策规定,襄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800元人民币。
这一标准是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居民生活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确定的。
而且,襄阳市也在不断调整和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适应城市的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最低工资标准对劳动者和企业的影响。
对于劳动者来说,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意味着他们能够获得更高的工资收入,从而改善生活水平,提升消费能力。
这对于促进内需、推动经济增长具有积极的作用。
而对于企业来说,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可能会增加用工成本,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经营。
但是,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可以激励企业提升生产效率,改善员工福利,提高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另外,我们还需要思考的是如何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
首先,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按时足额支付最低工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可以建立健全的最低工资调整机制,根据城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通货膨胀情况,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保持其与经济发展同步。
最后,还可以加强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让劳动者能够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综上所述,襄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一个涉及劳动者权益、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合理的最低工资标准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同时也可以激励企业提升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
因此,政府部门、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共同推动最低工资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双赢局面。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乡镇干部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通知
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乡镇干部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4.03.24•【字号】襄办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襄樊市委办公室、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乡镇干部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通知(襄办发〔2004〕16号)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军分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开发区党委、管委会: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及其配套改革成果,切实落实乡镇干部工资待遇,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5月1日起,全市乡镇干部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乡镇干部工资实行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落实行政干部工资政策,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维护社会安定,巩固基层政权。
二、发放标准。
县级财政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工资项目将乡镇干部工资纳入年度预算,按月拨付,不留缺口,确保乡镇干部四项基本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
三、发放范围。
乡镇干部工资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的范围是:各县(市)区、开发区所属乡镇的编制内由财政供养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干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纳入县级财政统一发放管理的工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标准。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津贴,由各地根据财力确定发放。
四、严格实行“编办核编、人事核标、财政核资、银行代发”的管理模式。
由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人员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及遗属困难补助的经费额度,财政部门按月将应发工资拨付委托银行,由银行直接拨付到乡镇干部的个人工资帐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中截留或转发。
五、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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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襄樊政办发[2007]17号
【发布部门】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09
【实施日期】200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7〕17号)
襄城、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湖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紧急通知》(鄂民政发〔2006〕64号)的要求,综合考虑物价上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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