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2011]4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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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办法】重庆市渝北区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财政奖励办法

【工信办法】重庆市渝北区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财政奖励办法

【工信办法】重庆市渝北区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财政奖励办法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财政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及《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财金〔2014〕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推动区内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和扶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改制上市重点培育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总部所在地、税务登记地均在渝北区(不含两江新区管委会直管区域,下同),经市金融办确认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并评定为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后,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下同)、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俗称“重庆OTC”,下同)成功挂牌的企业。

第三条区金融办和区财政局共同负责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财政奖励资金的审核工作。

区金融办负责协调相关区级部门解决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进程;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审定和拨付工作。

第二章财政奖励资金第四条在企业上市或挂牌后,区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40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重点培育企业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后,给予400万元奖励;(二)重点培育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后,给予200万元奖励;(三)重点培育企业在“重庆OTC”成功挂牌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第五条对获得《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财金〔2014〕1号)第四条规定的市级奖励的企业,可同时获得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区级奖励。

第六条新迁入渝北的企业在短期内改制上市的,按照“一事一议”政策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

第七条重点培育企业改制上市财政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申报资料及时间第八条重点培育企业成功上市或挂牌后,申请财政奖励应向区金融办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财政奖励的请示文件;(二)市金融办出具的重点培育企业资格证明文件;(三)企业成功上市或挂牌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市财政已对企业挂牌或上市给予财政补贴和奖励的证明材料;(五)企业保证享受我区企业改制上市财政奖励政策后15年内不迁出渝北区的承诺书;(六)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体经济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办发[2004]13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5.12【实施日期】2004.05.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系列配套管理办法和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4]136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3〕2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将我市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市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牵头制定了贯彻落实《决定》的5个配套管理办法和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二日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对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重庆市政府为促进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中小企业的确认,以原国家经贸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为依据进行确认。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组成:(一)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的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二)市财政安排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三)捐赠资金;(四)其他资金。

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

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

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和引导作用,大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加快我市资本市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以下简称“重点培育企业”)是指经市金融办审定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企业。

第二章重点培育企业申报条件第三条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企业上市工作进度(包括与中介机构签约、股份制改造、辅导验收、上报申请材料等)的客观标准,每年评定不超过20家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一)基本条件:1、已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有限责任公司;2、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3、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4、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计划及安排明确可行,并已纳入重庆市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持续培育半年以上。

(二)财务标准(满足下列财务指标之一):1、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2、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

3、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300万元。

第三章财政补助和奖励第四条重点培育企业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85%给予专项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从认定当年起3年培育期内上缴企业所得税环比增长超过全市企业所得税年平均增幅的市级分享部分(以自身环比增长为限,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由市财政补助给企业(上市成功后不再享受补助)。

(三)对重点培育企业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制改造完成后给予50万元奖励,申报材料正式受理后给予50万元奖励,审核通过后给予100万元奖励。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渝府发[2003]4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7.09【实施日期】2003.07.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3]4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我市自1998年按照国务院的部署逐步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粮食企业的自身改革进展顺利。

但也存在一些阻碍进一步改革的问题。

为了推进我市粮食企业深化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委《关于印发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计综合[2002]677号)和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01]129号)的精神,在总结我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经验基础上,结合当前粮食企业改革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总体目标(一)进一步转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实行政企分开。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对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指导。

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研究制定粮食流通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监督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做好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查,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监督粮食企业认真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引导本地粮食企业与产、销区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加强粮情监测、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上,切实抓好扭亏增盈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所需行政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准向企业摊派费用,行政领导不得在企业兼任职务。

(二)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WTO规则和我市实行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依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01]52号)对国有粮食企业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尽快转换经营机制,进行用工制度改革,切实分流安置好企业职工,改善经营管理,使粮食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5•【字号】渝府发[2009]74号•【施行日期】2009.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9]7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包括其重要子企业,下同)整体上市是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在全市有关各方大力支持下,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支持和鼓励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加快整体上市步伐,借助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做大做强,构建国资监管的新模式,现就进一步推进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的重要意义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是当前我市国有企业深化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对加快我市城乡统筹发展、建设西部地区经济重要增长极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活力。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上市后,实现产权多元化,改善经营机制,有助于调动多个利益主体的积极性,促使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起有效的内控制度和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步入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轨道。

(二)有利于国有资本布局及结构战略性调整。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上市后,可通过资产证券化整合各种资源,开展并购重组,推动各种经营要素在企业间合理流动,促进优质资源进一步向优质上市公司集中,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市属国有上市公司做大做强。

(三)有利于创新国资监管方式。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后,将实现由单一的国资委监管向国资委、证监会、交易所、股东、中介机构、媒体等“六位一体”多方监管模式的转变。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的意见--武政办[2003]6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执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鄂发[2003]5号)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武发[2003]13号)精神,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加速推进全市新型工业化建设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企业在改革中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由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并委托两家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并分别出具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审查和确认。

各类损失经中介机构界定、授权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资部门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减净资产。

其中对企业申报、中介机构核实后确实难以收回且法律手续不全的应收帐款,按以下原则计价:以评估基准日为准,1年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按60%计价,40%计入坏帐准备;3年以上(含3年)的应收帐款,按30%计价,70%计入坏帐准备。

企业改制后,对其计入坏帐准备部分的应收帐款,原营运机构和企业产权管理单位,要督促企业清收,收回部分按约定与企业分成。

其余核销的资产损失部分,由营运机构或企业产权管理单位委托产权交易市场组织清理、变现。

二、企业改制时涉及职工分流与安置的下列费用从国有资产中抵扣或预留给改制后的新企业(包括改制后变更登记、新设登记企业以及收购、兼并改制企业的企业,下同)并由其支付。

(一)改制时,企业在册职工与原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应给付的经济补偿金;(二)企业离退休人员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用;(三)企业伤、病、残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分类处理所需的生活补助及医疗费用;(四)企业改制前,职工遗属应领取的抚养费、精简返乡人员应领取的生活补助费。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2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2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渝府发〔2018〕2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经2018年6月11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决定对与“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或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11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另外,按照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清理并适时废止涉及著名(知名)商标制度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决定对涉及著名(知名)商标制度的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废止的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2018年7月4日附件废止的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5〕54号)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6〕37号)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庆市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95号)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13〕80号)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渝办发〔1998〕130号)六、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04〕68号)七、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防雷减灾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6〕185号)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社会办养老机构的意见(渝办发〔2012〕252号)九、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60号)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临时校舍处置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49号)十一、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57号)十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12〕91号)十三、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商标发展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0〕356号)十四、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11〕344号)十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目录的通知(渝办发〔2012〕271号)十六、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培育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273号)——结束——。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OTC)全解析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OTC)全解析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O T C)全解析-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目?录第一部分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介绍 (1)1、股份中心是什么性质的机构 (1)2、股份中心的成立背景是什么 (1)3、股份中心的定位和职责是什么 (2)4、目前股份中心市场建设情况如何 (3)第二部分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 (4)5、什么是股权登记托管 (4)6、集中登记托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何意义 (4)7、在重庆市办理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机构有哪些58、哪些公司需在股份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 (5)9、股份中心能为托管公司提供哪些服务 (5)10、托管公司股份可以挂牌转让吗 (6)11、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进行股权登记托管吗 (6)12、公司股权托管初始登记如何办理 (6)13、股权质押业务如何办理 (7)14、进入股份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合作银行能为股份中心的托管公司提供哪些服务 (7)15、股权登记托管将产生哪些费用 (8)16、哪些情况下托管股权应当被冻结 (8)17、代办权益分派服务是如何开展的 (8)18、公司和股东能够在股份中心获得哪些类型的查询服务?919、非重庆辖区内注册的公司可以来股份中心办理股权登记托管吗 (9)第三部分场外交易市场介绍 (10)20、什么是多层次资本市场 (10)21、什么是场外交易市场 (10)22、场外交易市场有哪些特点 (11)23、场外交易市场有哪些功能 (12)24、为什么要建设场外交易市场 (12)25、我国场外交易市场建设现状 (13)第四部分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好处 (15)26、企业在股份中心挂牌是何概念 (15)27、企业在股份中心挂牌有哪些好处 (15)28、重庆企业改制上市应遵循怎么样的路径 (17)第五部分?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企业挂牌条件和流程1829、企业进入中心挂牌需要哪些条件 (18)30、如何理解挂牌条件中的?“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期满12个月且有营业收入” (18)31、如何理解挂牌条件中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9)32、如何理解挂牌条件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19)33、哪些企业适合在中心挂牌 (20)34、中心对企业所属行业有无限制 (21)35、企业申请在股份中心挂牌需要哪些程序 (21)36、股份中心如何审核企业挂牌申请 (22)第六部分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企业挂牌成本 (23)37、企业挂牌需要多长时间 (23)38、挂牌须有哪些中介机构参与 (23)39、哪里可以查看股份中心中介会员名单 (23)40、中介机构在挂牌中有哪些工作责任 (23)41、企业挂牌会产生哪些中介机构费用 (24)42、股份中心会收取哪些挂牌费用 (24)43、重庆市政府有哪些政策鼓励企业到股份中心挂牌..24第七部分?重庆股份转让中心转让规则和信息披露规则 (26)44、哪些投资者可以参与股份中心股份转让 (26)45、股份中心股份转让时间段 (27)46、股份中心的股份转让方式有哪些 (27)47、投资者如何参与交易 (27)48、股份是否能成功转让出去 (27)49、股东所持股份有哪些限售要求 (28)50、挂牌企业有哪些信息披露义务 (28)51、挂牌企业如何开展定向融资 (29)52、挂牌企业如何进行股权质押融资 (30)第一部分?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介绍1、股份中心是什么性质的机构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以下简称“股份中心”)于2009年12月27日挂牌成立,是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2009〕〔〕98号文)批准设立的副厅局级事业法人,由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直属管理。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财政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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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1.12.19
•【字号】渝财法[2011]45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

(渝财法〔2011〕45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清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法制发﹝2011﹞22号)的要求,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等规定,我局对现行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废止和宣布失效96件财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见附件。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附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专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渝发改技[2011]51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5.05【实施日期】2011.05.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重庆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专项的通知(渝发改技〔2011〕513号)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推动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培育建设笔记本电脑基地和离岸数据处理中心“2”大全球性基地,以及通信设备、集成电路、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环保装备、风电装备、光源设备、新材料、仪器仪表、生物医药“10”个“千百亿级”产业集群,同时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决定“十二五”期间,在全市范围内推进实施创新基础、产业化示范、龙头企业等重大工程和相应专项。

一、实施任务(一)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储备项目库,每年专项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并持续跟踪推进。

(二)当年优先扶持一批建设条件成熟、对行业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尚不满足条件的项目将纳入项目库储备,作为跟踪推进的重点,在以后年度视推进情况择优支持。

(三)对储备项目库中符合国家专项要求的优秀项目,优先向国家推荐申报,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二、重大工程及2011年专项内容(一)创新基础工程及专项创新基础工程要在“十二五”期间,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自主创新基础平台,完善以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公共创新服务设施为支撑的创新链,形成“布局合理、装备先进、开放高效”的自主创新物质支撑体系。

针对创新基础工程建设,每年滚动实施创新基础专项。

2011年专项,重。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我区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綦江府发〔2016〕22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我区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綦江府发〔2016〕22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我区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正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我区企业改制上市的意见綦江府发〔2016〕22号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促进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和《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扶持暂行办法》(渝财金〔2014〕1号),现就鼓励我区企业改制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企业主动、市场拉动、政府推动”的原则,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企业改制上市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企业改制上市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建设区域金融服务基地奠定坚实基础。

二、鼓励政策(一)建立财税优惠政策。

对纳入我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经区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确认后,可以享受以下政策优惠:1.对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时,涉及房产、土地、车船等产权变更的,在过户环节所缴纳的登记费用和契税,区级所得部分由区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

已成功挂牌或上市的公司在补办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和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时,按本条享受同等政策优惠。

2.企业改制时,经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产生的净资产增值部分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按区级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3.企业改制时追溯调整前三年利润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区财政按区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专项补助。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投资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投资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办发[2011]1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1.23【实施日期】2011.01.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投资工作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11)1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2011年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投资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2011年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投资工作意见2010年,全市工业和信息化战线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道路,以重大项目为抓手,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调整投资结构,一大批重点项目顺利实施并建成投产,全市工业和信息化投资持续稳定增长,推动了我市工业经济快速发展,为“十一五”全市工业和信息化投资工作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民生导向的发展之路,做好全年工业和信息化投资工作,促进我市工业转型升级,特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明确目标责任,确保全年投资任务顺利完成2011年,全市工业和信息化战线要继续强化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创新、转型、升位”为主线,加快建设“民生工业、开放工业、创新工业、集群工业、低碳工业、智能工业、融合工业”7大工业,加大投资力度、优化投资结构、完善投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做强传统支柱产业,做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进一步提高经济增长活力和动力,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

结合全市实际情况,2011年全市工业和信息化投资要继续保持适度增长,全年要完成2600亿元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0%以上。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1.13•【字号】渝府发[1997]49号•【施行日期】199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改革的意见(渝委发(1997)38号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中小企业是我市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促进我市国民经济的两个根本转变,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快我市中小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实践,努力探索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加快中小企业的改革步伐。

(二)基本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在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企业职工能得到妥善安置的前提下,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为重点,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快所有制结构调,推动资源合理流动与重组,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

二、范围和形式(一)范围。

市属及区市县属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城镇集体中小企业均依据本文件精神实施改革。

少数大型企业经批准可以参照执行。

(二)形式。

改革形式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主要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也可实行出售、转让、租赁、兼并、破产与解体等方法。

三、配套政策措施(一)企业改制时,应根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将企业的亏损、潜亏、呆帐、死帐等资产损失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核销。

财政用于解决困难企业和停产企业职工生活费的借款及企业所你扭亏措施费予以核免;改制企业1996年以前所欠地方税经报批后,分别情况给予减、免、缓处理;所欠增值税、消费税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暂缓征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渝府发[2007]117号•【施行日期】2007.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07]11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证券市场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6]153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加快优势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步伐,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做优做强,全面推进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由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协调我市企业改制上市有关事宜,建立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质监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重庆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并通过建立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对重点培育企业加强改制指导、政策宣传、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与有关知识的培训、优惠政策的落实和上市过程的协调,全面推进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

二、对以上市为目的的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符合营业税减免规定的,依法减免营业税。

重点培育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过户环节所交纳的登记费用和契税,市级所得部分由市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

三、重点培育企业改制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评估产生的净资产增值部分所应依法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属市级留成部分的,由市财政给予相当于市级留成部分的补贴。

四、对企业上市(包括再融资)筹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准予立项和报批,所需土地优先安排指标。

五、重点培育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0.15•【字号】江北府办〔2015〕166号•【施行日期】2015.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北府办〔2015〕166号各有关单位:《江北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8月12日区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0月15日江北区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11﹞4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调动本区企业改制上市的积极性,鼓励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步伐,促进本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本区行政辖区内的“挂牌企业”和“上市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挂牌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即“Q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即“E板”)、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即“OTC”)以及其他省级及以上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上市企业,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区金融办负责本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统筹协调,会同江北区其他部门共同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拟上市企业储备库,对拟上市企业进行政策宣传和资本市场法律法规等有关知识的培训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四条申请享受本区政策扶持的“挂牌企业”和“上市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基本条件:1. 在本区办理工商税务注册、合法存续2年以上的独立法人企业;2. 企业内控制度较为完善,运作规范;生产经营合法合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3.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征信记录良好,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财务风险,无非法集资风险;4. 企业已在区金融办报备、纳入本区拟上市企业储备库3个月以上;5. 孵化基地和园区平台应每季度报送上市工作整体推进情况和重点企业改制进展情况作为备案,备案时间满足半年后方可享受政策扶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渝府发[2011]35号•【施行日期】201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渝府发〔2011〕3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精神,切实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原则和目标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我市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重大举措,是抢占经济科技发展制高点、掌握发展主动权的迫切需要,是提速落实“314”总体部署的根本要求。

近年来,我市顺应全球产业和科技革命的历史潮流,深度参与国际大分工,大力引进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跨国龙头企业齐聚重庆,新一代信息产业异军突起,老工业基地焕发出勃勃生机。

保持当前良好的发展势头,抓住当前的大好机遇,发挥老工业基地产业基础雄厚的优势、综合创新能力领先西部的优势、新兴产业开放发展先行一步的优势,重庆完全可以在全球新兴产业大调整、大重组、大转移的战略格局中乘势而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十二五”期间,我市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总的原则是:“放眼全球、科学规划,发挥优势、重点突破,开放引进、无中生有,创新模式、跨越提升,龙头带动、集群发展”,打造新一代信息产业成为重要支柱产业,做大做强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三大优势产业,培育新材料、生物、新能源三大先导产业,实施“2+10”产业链集群建设方案,建设笔记本电脑和离岸数据开发处理“2”个全球重要基地,培育通信设备、集成电路、轨道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环保装备、风电装备、光源设备、新材料、仪器仪表、生物医药“10”个“千百亿级”产业集群。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市50强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市50强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市50强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01•【字号】重府发[1995]42号•【施行日期】199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我市50强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重府发〔1995〕42号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工业经济评价考核办公室、市经委、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八部门联合上报的《关于加快我市50强企业发展的基于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快我市50强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重庆工业企业50强”是重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中流砥柱,是重庆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进一步支持50强企业加快发展,综合经济实力、提高重庆在全国经济总格局中的地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加快50强企业发展,需要两方面努力。

一方面,50强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转换机制、优化结构、提高效益;另一方面,市政府各部门,各区、市、县必须在资金、能源、原材料、技术改造上予以全力支持,推动他们在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上再上新台阶,争取在全国的排名升位,成为全国的明星企业。

为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发展工业经济的宏观决策,提出加快50强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如下:一、统一思想、统一步调,把50强企业发展作为全市的一项战略任务来抓。

(一)充分发挥工业考核、经济、计划、科技、财政、税务、统计、技术监督、工商、劳动、环保以及各家银行等综合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作用,把各职能部门抓好50强企业的配套发展敖市政府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市级各综合部门汇报半年、全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时,要将对50强企业的支持情况作为很需要的汇报内容;市政府领导将直接听取和委托有关部门每年调查搜集一次50强企业对市政府各综合部门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办、市体改委关于加快国有商业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办、市体改委关于加快国有商业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办、市体改委关于加快国有商业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8.13•【字号】渝办发[1997]17号•【施行日期】1997.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办、市体改委关于加快国有商业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渝办发〔1997〕17号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三日)市财办、市体改委《关于加快国有商业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请按照执行。

关于加快国有商业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根据市委、市政府“抓大放小”总体思路和“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部署,我市商业、物资、粮食系统的国有小企业(简称国有商业小企业),特别是区(市)县的国有商业小企业,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途径,全面放开,彻底推向市场。

通过多咱形式,将国有商业小企业的全部或大部分国有资产产权有偿转让给企业职工或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现结合我市国有商业小企业的实际,在认真贯彻落实渝委发〔1995〕26号《关于进一步放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的基础上,再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范围商业系统中的市级国有商业小企业,区(市)县的所有国有商业企业,国有商办工业小企业。

物资系统中的市级国有物资小企业,区(市)县的所有物资企业。

粮食系统中不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国有粮食小企业或门点。

供销社系统的小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主要形式(一)股份合作制。

将企业的全部国有资产产权有偿转让给本企业职工,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有的企业可分块组建几个股份合作制企业。

(二)有限责任公司。

将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的整体或大部分有偿转让给企业职工和其它法人、自然人,按《公司法》组建有限责任公司。

保留国有资产的,国家可以参股,但不控股。

(三)融资性租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重府发[1995]187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1995.10.12【实施日期】1995.10.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重府发〔1995〕187号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二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1994年4月,市委、市政府以渝委发〔1994〕7号文件发布了《关于选择部分企业进行企业制度试点的意见》。

一年来,我市各有关部门和试点企业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进展不快。

根据国家、省有关试点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结合我市一年来试点工作中反映的问题,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坚定不移地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试点企业肩负着先行一步,探索经验,突破难点的历史重任,所有试点企业应全面、准确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内涵,党、政、工主要领导必须亲自主持试点工作,发动全体职工参加试点,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四项特征和“三改一加强”的要求,统一认识,坚定信心,加大工作中要按照《关于国务院确定的百户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实施方案)论证、审批工作指导意见》(国经贸企〔1995〕242号)要求,积极认真制定好本企业试点实施方案。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中心环节是实行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的关键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所有政府部门都必须加快职能转变的步伐,在帮助、指导企业试点和同时配套改革方面,认真解决企业试点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重庆市企业工作指导委员会的组成部门要围绕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划,按规定时间完成涉及试点的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以养老、医疗、失业为重点的社会保险体系改革和承接企业分离社会公益性职能的试点,积极探索解决国有企业在走向市场竞争中面临的过度负债,富余人员多、办社会等历史问题,为推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8•【字号】渝府发[2010]105号•【施行日期】2010.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10〕10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

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下简称《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作用和战略意义。

现将我市贯彻落实《意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建立由市经济信息委(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参与的重庆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协调处理中小企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整合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或工作机制。

二、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清理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除国家和市政府规定以外的收费项目。

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社会中介机构收费,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充分发挥市政府民营企业维权投诉中心、新闻舆论和社会监督的作用,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增加资金投入。

逐步增加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发展激励机制、服务体系、技术创新、信息化、信用担保、创业培训、小企业创业基地、中小企业特色产业基地和都市工业园(楼宇)建设等方面。

整合我市各类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源,市级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应对中小企业的项目给予适当倾斜,使用总额不低于资金总规模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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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发〔2011〕4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
上市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资本市场建设取得显著成绩,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加,直接融资额和证券化率不断提高,但上市公司数量、总市值较发达地区差距明显,在西部地区也未确立显著优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精神,大力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加快资本市场建设步伐,促进区域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长江上游地区金融中心建设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财税政策、培育体系等方面着手,按照“企业主动、市场拉动、政府推动”的基本原则,加快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促进我市上市公司在数量、规模上达到西部领先水平,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全市证券化水平,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建设区域资本市场发展高地奠定坚实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

成立重庆市企业改制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企业(含在渝中央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及重大事项决策等。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和重庆证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金融办、重庆证监局、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行重庆营管部等部门分管领导组成。

由市金融办、市国资委负责做好领导小组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明确分管改制上市工作的责任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确定具体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制定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政策措施,挖掘并培育拟上市企业资源,完善拟上市企业储备库的建设与管理。

(二)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的重大问题。

2.建立联动工作机制。

市金融办、市国资委要会同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与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高效务实的工作协调机制和良性互动的沟通协商机制;积极创新服务方式,组织工商、税务等部门和中介机构,通过政策宣讲、知识培训、现场诊断等形式,指导和帮助各区县(自治县)加强改制上市的政策宣传和知识培训,有效推动企业改制上市;进一步强化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与各区县(自治县)的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其优势加大拟上市企业资源的培育力度,合力推动更多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

3.建立目标考核体系。

市领导小组对各成员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和各区县(自治县)新增拟上市企业、进入辅导期或成功挂牌上市企业的数量等进行年度考核,并对考核结果优秀者给予奖励。

三、明确优惠政策,助推企业上市
我市重点拟上市企业是指经市金融办确认纳入拟上市企业储备库,或经市国资委审定纳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推进企业名单,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交易的企业。

此类企业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一)对以挂牌、上市为目的整体转让企业产权的重点拟上市企业,符合营业税减免相关规定的,可减免营业税。

对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重点拟上市企业,免缴过户相关费用。

(二)对改制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评估产生的净资产增值部分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市财政按市级留成部分的85%给予补贴。

(三)已成功挂牌或上市的公司在补办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和房屋产权证过户手续时,按本条第一款享受同等政策优惠。

(四)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地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五)对重点拟上市企业和成功上市的企业,按照进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改制和挂牌、进入“新三板”挂牌、在境内外交易所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上市前费用补贴和上市后奖励。

每户企业补贴和奖励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上述各项优惠政策可分阶段但不重复享受,相关补贴和奖励资金在市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具体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制定,并做好协调落实。

四、发挥市场功能,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
(一)创新企业上市发展路径。

市国资委、市金融办要加大工作力度,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为平台积极推进拟上市企业培育,并充分利用市场力量,建立市场化筛选、培育上市资源的机制,形成“入库、改制、托管、挂牌、上市”的新路径,推动企业实现在主板、创业板上市或在“新三板”、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交易,着力构建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二)提高企业改制上市质量。

市金融办要指导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加强市场力量组织,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专业化服务;及时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的问题;为拟上市企业提供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和增值服务;完善挂牌企业的治理结构,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帮助拟上市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使其尽快达到上市要求;加强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沟通联系,加大对拟上市企业的指导,积极营造有利于其改制上市的氛围。

(三)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

市国资委、市金融办要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库和专家库,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定期进行通报评价结果。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同时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重庆市国有重点企业整体上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府发〔2009〕74号)执行。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金融证券融资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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