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礼法之争”对现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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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变法修律活动中的“法礼之争”

清末变法修律活动中的“法礼之争”

清末变法修律活动中的“法礼之争”摘要:清朝末年发生了一场法律变革活动,在这场活动中,产生了支持西方法理思想的法理派与坚持传统礼教的礼教派两个派别,并且在两个派别中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与冲突。

本文首先讲述了清末变法修律活动发生的背景,其次分析了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及思想,然后阐述了“法礼之争”的主要过程及结果,并采用归纳的方式总结“法礼之争”的主要争论点,最后分析了变法修律及“法礼之争”的影响,并且从现实出发,分析了“法礼之争”对于法治建设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变法修律;礼教派;法理派;法治建设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during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Reform Movement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Abstract: A legal reform movement occurred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During this movement, two schools—School of Law that supported the Western legal thinking and School of Feudal Ethics that adhered to the traditional feudal ethics—came into being, between which hot debates and conflicts then arose. This paper first introduced the background of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reform movement occurring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then analyzed the main representative figures of these two schools and their thoughts, described the primary process and result of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summarized the main argument points in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and finally analyzed the influences brought by the political and legal reform and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In addition, this paper carried out an analysis of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controversy between law and feudal ethics” to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by law.Keywords: political and legal reform, School of Feudal Ethics, School of Law, construction of rule by law一、引言清朝末年,在当时复杂的时局及背景之下,清朝统治者进行了一场变法修律活动。

由清末“礼法之争”看中国传统法制

由清末“礼法之争”看中国传统法制
临的 困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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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 以及 步人近代后所面临的困境。 中国传统法制中的礼


关键词 : 札法之争 中国传统法制 例 中图分类号 : 9 文献标识码 : D2 A 文 章 编 号 :0 4 4 1( 0 9 0 — 7 — 2 10 — 9 4 2 0 )5 0 9 0
《 经济 ̄}09 20 年第 5 期
● 经济与法
由 清 末 “耆 乙法之 争 ”看 中 国传 统 法 制
●孟海静
摘 要: 清末“ 礼法之争” 是在清末法制改革的背景下发 生的一次争 论, 它不仅 开创 了中国法制近代化 的先河 , 而且 第一 次将 中国传统 法制 的本质与特征全 面地展现在 了世人面前 。 传统法制 所维护的以礼 为核 心 的封建伦理纲常 , 已成为法制近代化的一大障碍。 法律形 式上“ 且 律例 并 行” 严重影响法制的 实际运行。 , 只有在合理 继承传 统法律 文化 的基础 上 借鉴西方先进法律制度 , 才能解决传统法制在步入 近代化的过程 中所 面
应利用有 限的 资金 对重点项 目进行扶持 : 帮助 组 织 人 才培 训 活 动, 立 境 外 的技 术 研 发 和 营 设 销 机构, 等等。() 供及时 、 2提 准确 、 丰富的 商业
以统筹并进行宏观指 导和有效监管。例如, 我 国在服 务外 包领域仍 处于产业价值链 条的较
低 端 , 少发 达 国 家 企 业仍 然把 发 展 中 国 家作 不
1 2 9 年至 11 年 , 0 9 1 清政府最高封建统 治集团 , 在厉行 “ 新政 ” 仿 和“ 行立宪” 的招牌下 , 进行 了一 次修律 活动 。 这次修律活动是 中国封建法律 向半殖 民地半封建 法律转化 的开始 。但是 , 由于 中国二千 多年来 维护纲 常等级名分 的封建法律思想根深蒂 固, 因此 , 在修律 的过尖锐斗争 。 在近代法制史上 , 斗争被称为“ 这场 礼法

从清代礼法之争审视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传统转型

从清代礼法之争审视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传统转型

从清代礼法之争审视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传统转型一、问题的提出在21世纪的今天,经济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②,导致法律的全球化,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对中国法治进程及中国法律的影响十分明显。

WTO规则的约束和自由贸易的发展以及在入世条件下中国经济发展的全球化和国际化,对于中国的法律,尤其是对于立法、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等在内的整个法制领域发生深刻影响,促使中国国内法与国际惯例相接轨,促使中国文化和世界文明的兼容。

因此,中国的入世标志着中国的法制正在正走向一个新的阶段,③中国法制正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迅速转型。

当我们站历史的高度,回首整个中国法律的发展历史和审视中国法制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趋势时,不能忽视清末变法及修律而引起的深刻思考及历史经验教训。

④历史上中国法律经历过两次大的转型,即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从“礼治”到“法治”的变革,最终形成孔子正统和清末礼法之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律制度。

清末礼法之争之后经过了近一个世纪的历史进程,中国经历了艰难的过程,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极大影响中国的法律制度,因此,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完善,即WTO对中国法律诸方面发展造成的影响和完善可以认为是中国法律的又一变革。

从清代礼法之争审视入世条件下中国法律的传统转型,研究实现中国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不仅要靠自身的积极的能动效能,并且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才能为本国经济发展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近代礼法之争和对于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一)、礼法之争历史背景和主要内容在中华文明历史长河中,清朝政府,作为封建社会的最后王朝,在内外交困的无奈中,被波澜壮阔的资产阶级革命浪潮所冲跨。

但是,清朝的近代礼法之争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

首先从当时的中国社会历史背景上看,晚清统治集团倡导新政,主张变革,一方面是自救,另一方面是无奈⑤;其次是当时的国际局势,尤其是日俄战争失败和北洋舰队的失利被迫加大政治改革力度,系统学习外国文化和西方先进技术,“以夷治夷”,达到自强的目的。

试述我国历史上的两次礼法之争以及对我国社会的影响1

试述我国历史上的两次礼法之争以及对我国社会的影响1

试述我国历史上的两次礼法之争以及对我国社会的影响摘要:中国封建传统法律思想在世界文明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我国封建社会社会稳定的上层建筑,而且对东方世界的文明作出重要的贡献。

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主要是沿着理智与法治的道路前行的,特别是礼治对于人民思想上的禁锢为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打造了牢固的基础但在历史的长河中每一种思想都不能始终占据牢靠的社会统治地位,历史上的两次礼法之争对我国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关键字:社会基础斗争思想社会影响正文:先秦时期的礼法之争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发生剧烈的变化:经济上土地制度由分封制到私有制转变,新兴地主阶级产生并逐渐占据经济的主导地位;政治上,礼乐征伐由自天子出转变为由诸侯出,士大夫阶层得到广泛发展,春秋五霸,战国七雄逐渐摆脱周天子的束缚,实行其兼并政策。

其他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也不断涌现,并逐渐成为那个名存实亡的周朝难以调和的矛盾。

面对这种情况各个阶级阶层的思想家纷纷著书立说,阐述自己的治国方略,批判其他学派的思想,出现“百家争鸣”的局面。

周初,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方针。

这一治国思想带来了西周前期奴隶制的繁荣,从而使人对这一思想奉之如圭臬。

但是它并没有象周公所希望的那样使周王室永享天命,至厉王、幽王时遭到了致命的打击。

虽然仍遵循这一方针,但还是不能挽救周王室衰落的命运。

先是周郑交恶,桓王被射中肩;接着五霸争盟,天子反被诸侯所召;再后七国称雄,天子完全被冷落。

这一系列事实,不能不引起思想家们的反思。

社会的变革引起了礼法之争。

春秋战国时期的历史,在意识形态上实是由“礼治”到“法治”慢慢转变的历史。

春秋前期和中期,礼治思潮还占主导地位。

春秋后期,也即子产和孔子生活的时代,“法治”思想开始出现,并且两者发生了第一次论争。

春秋社会末年出现礼崩乐坏的社会局面,面对这一社会现实,主张维护周天子统治的大思想家孔子开始了他艰难的维道路程。

首先孔子认为社会出现诸侯兼并民不聊生的社会局面是因为人民没有再坚持周公时代制定的礼乐文明,尊尊亲亲,伦理道德,君臣有别的冠冕已经别一些有非分之想的认识打破,所以说他极力倡导用礼来规制人民的思想,达到以前的尧舜治世。

清末修律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启示

清末修律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启示

清末修律对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和启示摘要: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与变革。

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混合。

清末修律还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

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

关键词:清末修律法制建设还在1840年鸦片战争前夜,已经有人提倡“睁眼开世界”,初步认识到了解和吸收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科技与人文知识的必要性。

鸦片战争中清朝的战败,一些中国人为外国的坚船利炮所震惊,而把眼光投向吸收资产阶级的器物文化上。

然而至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早期的改良主义者逐渐认识到,西方国家之所以强盛,在于制度优越。

因而积极提倡和介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律文化。

清朝统治者在内外各种压力之下,于20世纪初的十年间,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

我们一般把这一时期的法律改革活动称为清末修律。

它的主要特点有: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一方面,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清末“礼法之争”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清末“礼法之争”对司法实践的影响

个“ 半封 建半 殖 民地 ” 的政 治 面貌 , 经济 上 形 在
成 了“ 半农 业 半工业 ” 的生 产 方 式 , 文 化上 形 成 在 了 “ 本 土 半 舶 来 ” 思 想 潮 流 。 中 国传 统 法 律 半 的 作为 上 层建 筑 的组 成 部 分 , 在政 治 、 济 、 化 发 经 文 生剧 烈变 化 的情 况 下 , 西 方 法 学思 潮 的猛 烈 冲 在
关键词 : 法之争 ; 礼 法制现代化 ; 司法实践 ; 传统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 : F 9 文献标识码 : 文章编号 :0 8— 2 7 2 1 )6— 0 9— 4 收稿 日期 :0 1 O— 8 D0 A 10 40 (0 1o 0 6 0 2 1 —1 O
作者简介 : 陈琛 ,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 究生, 主要从 事法律 史研究 。( 江苏南京
204 ) 1 6 0
在 清 末 社 会 变 革 的 时代 背 景 下 , “ 学 东 在 西
以法理 派 的妥协退 让 而告终 。而 这一论 断 的主要 理 由是 ,礼 教派 的声 讨 终 导 沈 氏去 职 , 有纲 常 “ 载
渐” 的文化氛围 中, 晚清 中国社会无论是经 济基 础还是上层建筑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面对封建
6 9
清 末 法 之 争 ’ 司法 实践 的影 响 “ 礼 ’ 对



要: 清末“ 法之 争” 实质上导致 了中国法律 的转 型, 礼 在 开启 了法制现代化 的进程 , 以沈家本为代表 的法理派所 倡导的“ 参考 古今 , 博稽 中外” 变化 思想 , 的 得到有 力的 实现 。通过对 “ 法之争 ” 礼 前后 两则判例 的对 比分 析, 可以看 到清末司法官员在 实践层 面扬弃法律传统 、 促进法制现代化所做 出的不懈努力。

由清末“礼法之争”看中国传统法制

由清末“礼法之争”看中国传统法制

由清末“礼法之争”看中国传统法制作者:孟海静来源:《经济师》2009年第05期摘要:清末“礼法之争”是在清末法制改革的背景下发生的一次争论。

它不仅开创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而且第一次将中国传统法制的本质与特征全面地展现在了世人面前。

传统法制所维护的以礼为核心的封建伦理纲常。

已成为法制近代化的一大障碍。

且法律形式上“律例并行”,严重影响法制的实际运行。

只有在合理继承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借鉴西方先进法律制度,才能解决传统法制在步入近代化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礼法之争中国传统法制例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5-079-021902年至1911年,清政府最高封建统治集团,在厉行“新政”和“仿行立宪”的招牌下,进行了一次修律活动。

这次修律活动是中国封建法律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律转化的开始。

但是,由于中国二千多年来维护纲常等级名分的封建法律思想根深蒂固,因此,在修律的过程中,爆发了一场礼教派和法理派的尖锐斗争。

在近代法制史上,这场斗争被称为“札法之争”。

礼教派和法理派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

前者是封建法律思想,以维护宗法家族制度,进而维护整个封建制度为目的。

后者是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以维护“人权”为目的,进而达到维护资产阶级所有权的目的。

“礼法之争”的核心在于:应以资产阶级法律的原理原则为主要指导思想,还是以封建礼教为主要指导思想制定新法;《大清律例》中的“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故杀子孙”、“杀有服卑幼”、“妻殴夫、夫殴妻”、“犯奸”、“子孙违犯教令”等维护传统礼教的法律条文要不要列入新刑律,如何列入? 虽然,在今天看来,“礼教派”所坚持的主张已不合时宜,但从“礼教派”所力主而终遭废弃的一些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制的内涵以及步人近代后所面临的困境。

一、中国传统法制中的礼“礼”在这里指的是中国传统礼教,即法典化的三纲五常等纲常名教。

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对当代的启示

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对当代的启示

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对当代的启示作者:邢程来源:《大东方》2019年第01期摘 ;要:二十世纪初,清政府为应对内忧外患的局面以继续维护其统治,开展了一场以礼教派和法理派之间的争论为主的修律运动,这场思想的大争论被称为“礼法之争”。

本文将对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和指导思想进行阐述,通过对两派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进行分析,进而总结出这场争论的现实影响以及对当代的启示作用。

关键词:清末修律;礼法之爭;启示关于“礼”的记载最早可以追溯到商代,早在西周时期就认为礼与刑都属于法的一部分,起着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

我国历史上有两次较大的关于“礼”与“法”的争论,一次是春秋战国时期的儒家与法家的学说争论,另一次便是清末礼教派与法理派之间的论战。

本文将对清末的“礼法之争”做初步的分析,从中探寻出当代的可借鉴之处。

一、清末修律中“礼法之争”概述1.清末修律的历史背景鸦片战争之后,中国的封建大门逐渐被帝国主义打开,出现了早期资本主义的发展势头。

但是,对于当时内忧外患的中国,其内部的封建法制不仅不能适应社会的变化,领事裁判权的建立也使得国家主权大量丧失,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矛盾的不断激化对清政府的统治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清政府为继续维持其统治,不得不向西方的先进制度学习,大量修改法律,进行一些的改革运动。

2.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在我国古代封建王朝中,一直存着在明确的等级制度,清王朝时期亦是如此,其表现就在于祖宗之制不可更动,所以晚晴时的法律已经多年没有修改,与社会严重脱节,与西方先进制度相比其存在的弊端更加明显。

清末修律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维护清王朝的继续统治,另一方面是为了与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接轨已达到列强的满意。

因此,清末修律中既把中国传统的三纲五常作为基准,又对西方资本主义制度有很大程度的借鉴。

二、礼教派与法理派代表人物的主要观点1.张之洞的法律思想张之洞生长于封建官僚家庭,深受传统礼教的影响,在其通过科举考试入仕做官之后更是深知礼教对封建统治的重要性,因此对礼教大力推崇。

清末礼法之争的反思

清末礼法之争的反思

清末礼法之争的反思清朝末年,社会动荡不安,各种思潮涌动,其中礼法之争成为了当时社会变革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这场争论不仅反映了当时社会在传统与现代、本土与外来之间的挣扎与抉择,也对中国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所谓礼法之争,简单来说,就是在法律改革的过程中,关于如何处理传统礼教与现代法律原则之间关系的激烈辩论。

在当时,一部分人主张大力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摒弃传统礼教对法律的束缚;而另一部分人则坚持认为传统礼教是社会秩序的基石,法律改革应当在保留礼教的基础上进行。

我们先来看看主张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的这一方。

他们认为,当时的中国已经远远落后于西方国家,无论是政治制度还是法律体系,都需要进行彻底的改革。

西方的法律强调平等、公正、人权等理念,这些正是中国所缺乏的。

只有引进西方的法律,才能使中国摆脱封建专制的束缚,实现现代化。

而且,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经济交流的增加,中国也不得不与国际接轨,采用西方通行的法律规则,以保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然而,主张保留传统礼教的一方也有他们的理由。

他们认为,礼教在中国社会已经延续了数千年,深入人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重要力量。

如果贸然摒弃礼教,将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道德的沦丧。

比如,孝道、夫妻之道、君臣之礼等,这些都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核心价值观,不能轻易抛弃。

而且,中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不同,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而应该根据自身的文化传统和社会实际进行改革。

在这场激烈的争论中,我们可以看到双方都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

主张引进西方法律制度的一方,看到了中国传统法律的弊端和落后之处,希望通过改革来推动社会的进步。

但是,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中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过于激进地追求西化,可能导致法律与社会的脱节。

而主张保留传统礼教的一方,虽然强调了文化传统的重要性,但却没有充分认识到传统礼教中存在的封建糟粕和不合理之处,容易阻碍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从更深层次来看,清末礼法之争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

论清末法理派的法律思想

论清末法理派的法律思想

论清末法理派的法律思想
清末变法修律是晚清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冲突的产物。

围绕修律,统治阶层内部存在较大分歧。

以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之间爆发了著
名的“礼法之争”。

这场争论,直接影响了中国近代法律现代化之路,推动了中国法律的近代转型。

最终,法理派与礼教派的礼法之争是以法理派的暂时妥协而告终。

清末法理派主持起草和修订了很多法律文件,但真正实施的并不多。

应该肯定的是,清末法理派在移植西方法律制度、构建中国近代法律体系、制定相关法律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特别是对中国法律史以及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发展起到了重大而深远的作用。

由于在当时的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还处于冲突状态,这场超前的法律移植运动一开始就陷入了误区,存在着极大的局限性。

通过系统分析清末变法修律的发生背景,解析清末法理派群体的法律思想和特点,研究清末法理派群体对清末变法修律的参与、研究其对中国法律近代化以及对中国社会思潮变革的深远影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我国当前的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现代化也有着重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清末法律改革对我国法律发展意义浅析

清末法律改革对我国法律发展意义浅析

清末法律改革对我国法律发展意义浅析清末法律改革是清末“新政”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为挽救清王朝的封建统治服务的。

虽然在目的上具有反动性,但在客观上具有进步意义,有利于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

清末法律通过法律移植对传统法律进行变革,开启了中国法制的近代化,引进了一些近代的法律思想和原则。

一、国际背景西方帝国主义列强以武力打开日本闭关自守的大门。

德川幕府在西方帝国主义列强炮舰的威逼下,先后同美、英、法、俄、荷等国签订一系列将日本推向半殖民地化的不等条约。

明治维新后,明治政府从19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着手组织法律起草委员会,聘请西方法学家为顾问,革新传统封建律法,按照西方国家的法律模式拟订各种法典,日本经过法制改制后,摆脱了沦为半殖民地国家的危机,从一个闭关锁国的封建专制统治国家,逐步转变为带有封建主义色彩的资本主义强国,很快走上了对外侵略扩张的道路。

二、国内背景随着社会经济、阶级关系的变化,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也必然要发生变化。

尽管清朝统治者坚持“祖宗之法”不可改,但在国内以孙中山为首的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反清民主革命的不断打击和帝国主义的胁迫下,特别是到1900年义和团运动和八国联军侵入中国之后,清政府再也无法照旧统治下去了。

企图利用资产阶级的法律形式,适应帝国主义侵华的需要,掩盖其专制统治的实质,欺骗人民,调整新的社会关系,抵制和破坏革命,清王朝不得不对其原有的法律作了一系列较大的修改。

三、法律改革的宗旨及其具体体现适应时代变化,在不违背中国传统的封建道德,坚持中国固有封建政治制度与社会秩序的情况下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形式、法律制度,满足帝国主义的需要,是清末法律改革的基本宗旨。

(一)法律改革的宗旨清末法律改革是本世纪初清朝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体制改革。

西方列强所施加的政治、军事压力,是迫使顽固保守的清朝政府推动法律改革的重要原因,迎合和满足西方列强的政治需要,就成为变法修律的一个直接目标。

浅析清末礼法之争

浅析清末礼法之争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册学部:专业:班级:学生:指导教师:论文编号: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编号: 2013230101010论文(设计)题目:浅析清末礼法之争学部:专业:班级: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职称:1、论文(设计)研究目标及主要任务在前人已有基础上,通过对相关资料的搜集查阅,对清末礼法之争进行分析,进而探究其现实意义,即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意义。

2、论文(设计)的主要内容20世纪初,清王朝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统治,开展了变法修律的活动。

旨在通过这种变革改变积贫积弱的社会环境以及越来越激烈的各阶层的冲突然。

这次自救运动并没有对挽救清王朝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新法的不断出现,礼教派与法理派围绕着“干名存义”、“无奸夫”、“存留养亲”子孙可否向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以及封建家族的伦理制度等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其争论的根源是对已然在中国盛行了两千多年的礼法合一的反思。

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清政府内忧外患地度过了五十来年,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使得清政府认识到变法修律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清政府被迫下令进行变法,通过立宪实行新政,兼取中西,以挽救清政府的颓势。

然而这次变法虽参考了西方法治,其主旨却是维护中国的传统礼教。

教派与法理派在清末修律过程中的相互攻击进而相互妥协,使得双方都不能主导此次修律活动。

但在长期的争论过程中,法理派引进了大量先进的西方法律理念,翻译外文文献,培养法律人才,为之后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先决条件。

而礼教派的坚持也有效制止了我国建设法治制度是对西方的生搬硬套,引起了学者们关于如何建设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的思考。

总而言之,此次变法虽然没有挽救清王朝的颓势,但是对晚清法律制度的近代化转变和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3、论文(设计)的基础条件及研究路线作为清朝末期变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末礼法之争在历史上占有独特的地位,许多学者都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

同时,清末历史事件的相关记述完整,史料丰富,便于查阅。

浅析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浅析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浅析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作者:华伟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5期摘要:1902年至1911年,清政府最高封建统治集团在厉行“新政”和“仿行立宪”的招牌下,进行了一次修律活动。

这次修律活动是中国封建法律向半封建半殖民地法律转化的开始,但由于二千多年维护纲常等级名分的封建法律思想根深蒂固,因此在修律的过程中,爆发了一场礼教派和法理派的尖锐斗争。

这场斗争被称为礼法之争,是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和以沈家本、杨度为代表的法理派就修律的主要指导思想进行的争论。

这场长达近十年的争论,直接影响了中国近代法律的发展方向,启动了中国法律由封建化向近代化转型。

关键词:清末修律;礼教派;法理派一、清末修律概述1.清末修律的背景历史是延续的,但永远是变的,因革损益,随时而异,其间仅有缓速显晦之别。

就中国而论,以十九世纪中期以来,最为显著。

致成三千余年之大变局的主因,是由于华夷隔绝之天下,转为中外联属之天下,中国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强敌,处境大非昔比,存亡系于旦夕。

在经历鸦片战争、中法战争、中日战争、八国联军侵华一连串沉重打击后,清统治阶级已经意识到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性,主动下诏变法,以求图存。

光绪二十八年二月,清廷下诏。

根据谕旨,袁世凯、刘坤一、张之洞举荐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馆“就目前新政宜改订者,择要译修”。

从此清末修律正式提上日程。

清朝朝野上下,争言变法,包括预备立宪、修订新律、改革官制、司法革新等内容的“新政”也次第展开。

2.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清末变法”是本世纪初清朝政府在各种压力下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变革。

西方列强所施加的政治军事压力,是迫使顽固保守的清政府推动法律变革的重要原因。

折冲樽趄,模范列强成为变法修律的一个直接目标。

但对清朝政府而言,其根本目的是借“变法”之名,敷衍国内的反对势力,缓和各种矛盾,进而挽救垂危的统治,因此变法修律有不能逾越的一条底线“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教民情”,实质上仍然要维护“三纲五常”观念及其所体现的封建专制制度。

试述我国历史上的两次礼法之争以及对我国社会的影响1

试述我国历史上的两次礼法之争以及对我国社会的影响1

试述我国历史上的两次礼法之争以及对我国社会的影响摘要:中国封建传统法律思想在世界文明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不仅是我国封建社会社会稳定的上层建筑,而且对东方世界的文明作出重要的贡献。

我国传统法律思想主要是沿着理智与法治的道路前行的,特别是礼治对于人民思想上的禁锢为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打造了牢固的基础但在历史的长河中每一种思想都不能始终占据牢靠的社会统治地位,历史上的两次礼法之争对我国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关键字:社会基础斗争思想社会影响正文:先秦时期的礼法之争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发生剧烈的变化:经济上土地制度由分封制到私有制转变,新兴地主阶级产生并逐渐占据经济的主导地位;政治上,礼乐征伐由自天子出转变为由诸侯出,士大夫阶层得到广泛发展,春秋五霸,战国七雄逐渐摆脱周天子的束缚,实行其兼并政策。

其他各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也不断涌现,并逐渐成为那个名存实亡的周朝难以调和的矛盾。

面对这种情况各个阶级阶层的思想家纷纷著书立说,阐述自己的治国方略,批判其他学派的思想,出现“百家争鸣”的局面。

周初,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方针。

这一治国思想带来了西周前期奴隶制的繁荣,从而使人对这一思想奉之如圭臬。

但是它并没有象周公所希望的那样使周王室永享天命,至厉王、幽王时遭到了致命的打击。

虽然仍遵循这一方针,但还是不能挽救周王室衰落的命运。

先是周郑交恶,桓王被射中肩;接着五霸争盟,天子反被诸侯所召;再后七国称雄,天子完全被冷落。

这一系列事实,不能不引起思想家们的反思。

社会的变革引起了礼法之争。

春秋战国时期的历史,在意识形态上实是由“礼治”到“法治”慢慢转变的历史。

春秋前期和中期,礼治思潮还占主导地位。

春秋后期,也即子产和孔子生活的时代,“法治”思想开始出现,并且两者发生了第一次论争。

春秋社会末年出现礼崩乐坏的社会局面,面对这一社会现实,主张维护周天子统治的大思想家孔子开始了他艰难的维道路程。

首先孔子认为社会出现诸侯兼并民不聊生的社会局面是因为人民没有再坚持周公时代制定的礼乐文明,尊尊亲亲,伦理道德,君臣有别的冠冕已经别一些有非分之想的认识打破,所以说他极力倡导用礼来规制人民的思想,达到以前的尧舜治世。

清朝法律体系及其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清朝法律体系及其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

清朝法律体系及其对中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作为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的法律体系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虽然清朝的法律体系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明朝的传统,但通过对地方法律的整合和制定新法律,清朝法律体系呈现出了一定的新特点。

一、清朝法律体系的发展清朝法律体系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的继承和整合、康乾盛世的创新和变革、近代法制建设的尝试。

前两个阶段时期长达两百年,期间形成的法律体系对中国现代法制的建设具有不可忽略的贡献。

清朝初期的法律制度主要是继承和整合了明朝的传统。

明朝的法律体系比较完备,并采取了法官制度,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审判模式。

清朝保留了这些制度,并对明朝的法律进行了整理和修订,使得清朝的法律系统比明朝更为完善。

康乾盛世是清朝法律体系的创新和变革时期。

这个时期的清朝经济繁荣、文化显赫,各类法律组织和制度得以形成和完善。

比如,康熙帝制定了《大清律》和《大清仪则》等法律条文,使得清朝法律制度更趋完备;康乾帝创立了廷试制度并推行乡试制度,加强了管理和审判的监督机制。

近代法制建设的尝试则是清朝朝廷在面临外侵和内乱的压力下,尝试引入西方法律制度的时期。

这个时期朝廷曾试图修改旧制,制定新法律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例如,清朝末年通过了《大清民律》和《大清商律》,并创设了通商口岸,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现代的法制建设。

二、清朝法律体系的特点从整体上看,清朝法律体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法律内容的广泛性清朝法律体系的法律内容非常广泛,不仅涵盖了刑法、民法、商法等民事法律,还包括了军法、官法、律令、制度等法规。

此外,清朝的法律体系还涵盖了宗教法和海商法等法律法规。

这种广泛性表明了清朝法律体系对于社会各种关系的规范力度之强,但同时也暴露了其法律实施的困难之处。

这一点在明清时期的法律实施中就非常明显,官吏在执行法律时常常受到地方习俗、民间观念以及宗教信仰等诸多因素的干扰。

(二)法律思想的变化清朝法律体系中存在着一些与明朝和宋元时期不同的法律思想。

清末修律与礼法之争

清末修律与礼法之争

传统法律体系的缺陷
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法律观念落后,注重道德伦理而忽视法治原则 法律执行不力,司法腐败现象严重 法律教育落后,缺乏专业法律人才
改革派人士的推动
康有为、梁启超等改革派人士的推动 戊戌变法的失败和改革派的流亡 清末新政的推行和改革派的回归 改革派在清末修律中的作用和影响
影响了法律教育的方法:礼法之争使得法律教育的方法更加注重实践和应 用,培养了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
促进了法律教育的国际化:礼法之争使得法律教育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 引进了更多的国际法律知识和理念。
清末修律的成果与局限
修律的主要成果
制定《大清新刑 律》,废除肉刑, 实行西方刑罚制 度
改革婚姻制度, 实行一夫一妻制, 禁止买卖婚姻
传统礼法与现代法治的冲突
传统礼法:以儒家 思想为基础,强调 家族、等级、道德
现代法治:以西方 法律体系为基础, 强调平等、公正、 法治
焦点:传统礼法与 现代法治在婚姻、 家庭、财产等方面 存在冲突
结果:清末修律过 程中,传统礼法逐 渐被现代法治所取 代,但某些方面仍 然存在冲突和争议
家族本位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家族本位强调家 族整体利益,主 张维护传统礼法 秩序。
个人权利强调个 人自由和利益, 主张借鉴西方法 律制度。
平衡点在于找到 家族利益和个人 权利的交汇点, 制定适合国情的 法律制度。
清末修律过程中 ,礼法之争的焦 点在于如何平衡 家族本位与个人 权利的关系。
立法原则与司法实践的差异
立法原则:以儒家 思想为指导,强调 道德伦理和社会秩 序
司法实践:以西方 法律体系为参考, 注重法律条文和程 序公正
焦点问题:如何平 衡传统道德观念与 现代法治理念

清末修律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影响

清末修律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影响

清末修律对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影响
1、特点。

(1)立法指导思想方面表现为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及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既主张“参酌各国法律”,又强调“不戾乎中国数千年相传之礼教民情”。

(2)内容方面表现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混合。

(3)形式方面表现为区分法律部门、区分实体法与程序法,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立法程序方面表现为既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当然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

2、影响与评价。

(1)清末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解体。

使中国近代法走上半殖民地半封建道路。

(2)清末修律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基础。

(3)清末修律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制度。

(4)清末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教育制度近代化。

中国古代法律对当今法律制度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对当今法律制度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对当今法律制度的影响中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一个极端注重伦理纲常的社会,这一传统生生不息。

然而当代中国是必然要实行法治的,这是中华民族兴起所必经的历史过程。

中国试图建设法治国家的努力已有百余年,但是回顾这百余年的沧桑历程,中国仍然没有实现法律的现代化。

1842年到1901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中国在坚持根本的政治制度、伦理纲常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了一些与西方法律接近的改良和补充,这是一条过于保守的道路。

“这一道路的主张者没有认识到世界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没有清醒的认识到中华法系已经整体落后的事实,没有充分认识到新的世界秩序的真谛,天真的以为中华法系只是一所只需经过一些修补就可以恢复完美的大房子。

”1905年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政府垮台,这一时期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实际上是贯穿了“全盘西化”的原则;而自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建立到1978年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则以“全盘苏联化”为原则,这两个阶段的法律现代化都是照抄照搬他国的东西,无视本国实际,以强制推进的急功近利的方式迫使中国法律实现现代化,事实已经证明这是失败的。

中国真正走上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之路,严格的来讲只是近一二十年的事情。

这百余年并不成功的经历与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以礼入法,礼法结合”,“刑民不分,以民为主”,“息讼厌讼,崇尚调解”等法律传统相比,根基尚不够牢靠。

中国要在法治的道路上赶超西方主要的发达国家必须要加速度的发展,对西方的法律文化要采取“拿来主义”,即“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而要做到这一点的前提是,我们必须正视历史,正视现实,搞清楚我国法治建设中的哪些弊端与传统法律文化有关,只有找到了症结,才能对症下药。

因此,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转向现代法律文化,并非割裂历史,相反,中国二千多年以来形成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对当代中国的法治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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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法律 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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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桂 林市 委党校 学报
法 学 研 究
第 2期
20 0 0年 6月
指责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 叛道离经”所修新律显与礼教 ,
背驰。礼法两派分歧 的根本原 因, 首先 是立法宗 旨不 同, 即
何自 生乎?生于风俗 。风俗何 自生乎?生于生计 。他把世 ” 界上的“ 生计” 划分 为农桑 、 猎牧 、 工商 三种类 型, 这三 种类
级的法理原则在中国的适应, 还是改良中国的封建法律、 取 代家族主义的问题。 最终, 清末礼法之争以法理派的妥协而失败。但是, 这 场争论对于推进中国法律的近代发展, 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主张“ 兼采中西, 博采众长, 不可偏废。沈家本等遵循“ ” 中外 通行” 的修律指导方针, 进行了一系列修订法律的活动: 首 先修订了一些旧律, 从根本上进行修改; 其次, 建立西方法
学之原则。但是实施过程中, 遭到了反对势力的阻挠及礼
洞、 劳乃宣为代表; 主张近代法制精神, 法律应与传统的礼 教相分离的称为法理派, 以沈家本为代表。因他们争论的
制接轨的发端 。因此 , 重新认识“ 礼教 派” 的相关思 想 , 我 对
问题主要是礼法关系, 所以中国法律史学者称这场争论为
礼法之争。礼法之争之前, 清政府全面推行西方法制 , 首先
是出洋考察, 然后预备立宪, 成立各省咨议局和中央资政 院, 大力推行地方 自治政策, 最后立法, 颁布《 钦定宪法大 纲》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修定律例, 和《 , 彻底改革法律
持各 的特 色 有 合理 0 定 的. 学 ; 符 合 我 国 现 阶段 的- 法 精 的鬈 而. 理 . 主 则 缺 少 中国 特 其 巨和 科 性 是 立 申 法 派的 张 色。以 史为鉴 ; 们 要在。 来和 中学会 我: 拿 守望’。 有所选. 有所摒 弃 择 , 迄也是今天 法治 建设的题 中之 义。 -
中共 桂林市 委党校 学报
法 学 研 究
第 9 第 2期 卷
20 0 9年 6目
J U O RNAL OF T HE PAR TY SC HOOL OF
C . P . C GUI N UNI PAL LI M CI COM M I EE TT
Suy o t d fLe a ce e g lS inc
制度 。
国现阶段的法制建设有很好的启示


礼 法 之 争 的 历 史 背 景 和 主 要 内容
清末新政通过制度的重新构筑和学习西方文化, 推进 社会变迁和自我更新社会的政治结构, 尤其是从西方社会
在中华文明的历史长河中, 清朝政府作为封建社会的 最后王朝, 在内外交困的无奈中, 被波澜壮阔的资产阶级革 命浪潮所冲垮。但是, 清朝的近代礼法之争有着深刻的历 史背景。首先, 从当时的中国社会历史背景上看, 晚清统治 集团倡导新政, 主张变革 , 一方面是 自救, 另一方面是无奈。 其次, 当时的国际局势, 尤其是 日 俄战争给中国造成的伤害 和甲午中日 海战北洋舰队的失利, 迫使晚清统治集团加大
采取旧的纲常名教还是采取西方资本主义的法律理论作为
立法宗 旨的问题 ; 其次是立法实质 的争 论 , 即究竟是资产 阶
型产生出不同的风俗、 礼教、 政体和法律。中国属于农桑之 国。农桑之国, 人有定地, 家有定所。全家听命于父兄的安
排 。“ 父兄为家督而家法以立。是家法者 , 农桑之 国风 俗之 大本也。猎 牧之 国,结队野处 , ” “ 逐水草而徙居” 因而“ , 一切
Ju . 00 n 2 9
清末 法 之 ’ 现代 中国 法律 制 度 的影 响 “ 礼 争’ 对
。 凌 世 敏
(中共 桂 林 市委 党校 ,广 西 桂 林 5 10 ) 4 0 3
[ . 摘 世界 帝接轨 的发端 辛 教 派提出 的变 法应立足 本 国 睛 爵俗治 宜= 是 固与. 法。】 = , 保
政治改革力度 , 系统学 习外 国文化 和西方 先进技术 , 以达 到 “ 以夷治夷” 自强之 目的 。 而
直接移植了一系列新制度, 导致王朝内部势力和利益的冲
突, 引发了礼法之争。 14 年鸦片战争使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 80 会, 中国的社会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因而旧的法律已经 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关系, 必须制定新的法律。在内困外患
[ 稿 日期 ] 2 0 —51 定 0 90 —0
教派的攻击。攻击者认为新律不合礼教之处, 不胜枚举, 并
[ 者 简 介 ] 凌 世 敏 (9 2) 女 , 苏 南 京人 , 作 16 一 , 江 中共 桂 林 市委 党校 公 共 管 理 与 法 学 教 研 室 副 主 任 , 职 律 师 , 期 研 究 方 向 兼 近
[ 键 词] 礼 法之 争 ; 中西 法 律 文化 冲 突 ; 以 史 为 鉴 关 [ 图 分 类 号] D90 4 [ 献 标 识 码 ] A 中 2 . 文 [ 文章 编 号 ] 17 —7 0 2 0 ) 20 3 —4 6 115 (0 9 0 —0 70
鸦片战争后 , 经过 6 O多年的体认 和反思, 从清末法制 改革发端, 中国传统法制受西方近现代法律文明的影响逐 渐转型变革, 并且走出了一条富有特色而又充满矛盾的曲 折起伏的法制现代化道路。而“ 礼法之争” 是中国与世界法
的条件下, 清朝政府高唱“ 变法” 的调子, 不断下诏实行“ 变
法” 。命大臣, 设律馆, 修律制宪。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 派看来, 西律比旧律更文明, 更进步。因此, 取人之长以补 我之短。同时, 认为中国的礼教风俗必须适应自己的国情,
所谓“ 礼法之争”是指保守的“ , 礼教派” 和革新的“ 法理 派” 围绕修律的基本精神和具体制度进行的争论。维护传 统礼教精神, 主张法律应与礼教结合的称为礼教派, 以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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