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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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管理全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三条财政部门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研究制定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规章及专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评审会计核算软件,引导会计核算软件质量不断提高;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会计软件市场;组织和管理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工作;总结、交流、推广会计电算化经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具体负责军队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评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或者财政部组织进行。

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

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核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取得《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

第七条在国外开发研制并经过实际运行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财政部组织的评审,确认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后,可以在我国市场上销售。

第八条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达到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并配有熟练的专职或者兼职操作人员;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会计电算化制度

会计电算化制度

会计电算化制度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务处的会计电算化业务,根据《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岗位责任制管理第二条根据会计制度和会计电算化的要求,设置电算会计主管和系统管理员岗位。

第三条电算会计主管由部领导担任,负责协调和管理整个会计电算化工作;第四条系统管理员负责会计系统和财务部网页及内部局域网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杀毒和更新杀毒软件,每天负责开机、关机,发生故障及时维修和记录备查,保证系统合法、安全、可靠;第三节会计电算化管理第五条硬件管理(一)会计电算化应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并需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登记,由专人负责保管;(二)会计信息系统所用的计算机设备必须配备不间断电源,以保其系统正常运行,保障会计数据的安全;(三)机房应安装空调、抽湿等设备,以保证相应的温度、湿度;(四)操作人员应随时保持设备的洁净,并定期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记录;(五)硬件发生故障时,应由专人或定点维修人员负责检修排除,做好维修记录,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拆修;(六)系统的开、关机应由系统管理人员或专人负责,并需严格遵守开、关机顺序。

第六条软件管理(一)选择的财务软件应符合财政部《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并且能满足会计电算化的实际工作需要;(二)财务软件应在软件开发商的协助下安装、调试,直至正常运行;(三)系统管理人员应对软件进行正常维护,包括对程序、数据、编码的维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并做好维护记录备查;其他任何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对软件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四)会计软件运行发生错误,系统管理人员应立即检查处理,如无法处理,需及时与软件开发商联系,弄清原因,排除故障;(五)会计核算软件的修改必须在处领导批准和监督下进行,严禁擅自修改软件。

第七条操作人员管理(一)财务部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授权认可后方能上机操作,其他人员未经允许不得上机操作;(二)财务部工作人员应按密码和操作权限操作,除系统管理员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上机操作;(三)任何人员禁止在网络机器上安装和使用游戏软件;使用外来软盘时应先进行杀毒;使用内部局域网时禁止同时使用校园网等外部网络系统,以保证计算机数据安全和防止感染计算机病毒;(四)任何人员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不允许随意增删和修改数据、源程序和数据库文件结构;不得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程序、数据文件、账册、软盘等;(五)各岗位工作人员在操作使用计算机过程中,如遇异常情况,要及时联系系统管理员进行解决,不得自行解决,不得自行处理。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会计电算化管理,促进我院会计电算化事业的稳步、有序发展,逐步实现全院会计工作现代化,根据国家《会计法》和《xx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及的关财政法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科长负责安排会计电算化操作人员的培训根据单位发展和财政法规要求,逐步培训出操作员、系统维护员、程序设计员和系统设计员等不同层次的人员。

二、各会计人员要注意会计科目、凭证类型、结算方式、数量、单位保留小数等与我院的经营和管理要求相适应。

三、计算机工作室内的硬件设备经安装调试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如确需挪动,必须经财务科长批准和参与。

四、软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医院《微机员操作规程》和软件本身的要求。

五、财务科长应在财会人员中指定系统数据维护人员、文件管理人员、数据录入人员、数据核对人员、综合控制人员,并有明确的分工,彼此间有严密的内部牵制制度。

六、实行会计电算化必须指定专人进行每日数据备份和会计档案备份,防止机内文件因意外原因丢失。

会计档案备份定期移交一份给档案员管理,并办好移交手续。

七、操作人员根据密码进入会计软件,离开工作台时,必须正常退出软件,防止他人冒名顶替进行非法操作,同时注意不泄漏密码,以防给医院带来损失。

八、实行会计电算化必须建立“上机操作日志”,主要包括操作者姓名、上下网时间等,以便明确责任,促进软件安全、正常运行。

九、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开库操作,以确保各种数据的安全。

十、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录入和处理,凡违反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开除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制度一、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制度的意义1、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能够实现财务数据的自动化处理和计算,在减少人工操作的同时,还可以大大加快财务信息的处理速度,提高了财务管理的效率。

2、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由于电脑在数据处理过程中的高精确性和严格的计算规则,可以有效避免人为因素带来的错误,减少了财务报表的错误风险,保证了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3、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电算化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实时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使管理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加强了财务管理的透明度,为企业决策提供了准确的依据。

4、提高财务分析和决策的便利性:电算化财务管理制度可以提供各种财务分析报表和决策分析报表,通过各种指标和图表直观地展现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为管理者进行财务分析和决策提供了方便和准确的工具。

二、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财务信息系统建设:包括硬件设备的选购和配置、软件系统的选择和实施、网络设备和安全设置等,确保财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作和数据的安全性。

2、会计准则和制度的建立:确立适应电算化财务管理的会计准则和制度,进一步规范和统一财务处理和报表编制流程,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3、数据输入和录入规定:规定财务数据的录入方式、权限分配和核对机制,确保数据的准确输入和完整性,避免人为错误。

4、数据处理和报表编制规定:规定财务数据的处理逻辑、计算方法和报表编制标准,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5、数据安全和备份规定:建立数据备份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损坏或被盗用,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6、培训和维护规定:制定培训方案,对财务系统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电算化财务管理的专业水平;同时,建立维护机制,定期检查系统运行情况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更新。

三、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步骤1、制定制度方案:明确会计电算化财务管理制度的目标、内容和实施步骤,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 概述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是指在会计工作中应用计算机技术和电子数据处理手段,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处理、管理和报告的规范性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的发展与普及,使会计工作更加高效、便捷、准确,并提高了信息的可靠性和保密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2. 会计电算化管理的目的会计电算化管理旨在通过科学、规范的方法,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电子化处理和管理,以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主要目的包括:•简化会计业务流程:通过电子化处理,可以实现数据自动录入、自动整理和自动报表生成,极大地简化了会计人员的操作流程。

•提高会计工作效率:电子化处理可以大大减少人工操作的时间和错误率,减轻了会计人员的工作负担,提高了工作效率。

•提高财务信息的准确性:电子化处理避免了手工操作中可能出现的疏漏和错误,确保了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提升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通过电子化处理,可以对财务数据进行备份和存档,避免因各种原因导致数据丢失,保证了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追溯性。

3. 会计电算化管理的要求为了有效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需要遵守以下要求:3.1 系统建设与运维•系统建设:建立符合企业需求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包括选择适合的软硬件设备,并配置合适的数据库和网络环境。

•系统运维: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稳定性,包括定期进行备份和升级更新,并建立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损毁。

3.2 信息安全和保密•访问控制:建立完善的权限管理制度,限制不同人员对系统和财务信息的访问权限,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数据加密:对重要的财务数据进行加密处理,防止未经授权人员查看和使用。

•用户培训:针对系统的安全使用和保密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安全意识。

3.3 数据采集与处理•数据采集:采集财务业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进行必要的审核和验证。

•数据处理: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登记,确保数据的规范和一致性。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实现会计电算化管理所建立的一套制度体系。

该制度主要涉及到会计数据采集和处理的规范、流程以及相关的技术设备和人员配备等方面。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电子化技术手段改进和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使会计工作更加规范、透明和可控。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数据采集规范:明确会计数据的采集方式、要求和频度,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 数据处理规范:规定会计数据的处理流程和方法,包括记账、核算、报表编制等过程,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3. 数据存储和备份规范:确保会计数据的安全存储和备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遭到破坏。

4. 技术设备和软件要求:包括会计电算化的硬件设备要求、软件平台选择和使用要求等。

5. 人员培训和管理规定:确保会计电算化人员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他们正确使用相关技术和软件,并加强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

6. 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内部控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操作的合规性。

7. 监督和审计规定:建立定期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审计机制,对系统的运行情况和数据的准确性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改进。

总的来说,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是为了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而建立的一套规范性的制度体系,通过规定数据采集、处理、存储和备份的规范,以及技术设备和软件要求,人员培训和管理规定,内部控制和监督审计规定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有效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财务电算化管理制度(精选3篇)

财务电算化管理制度(精选3篇)

财务电算化管理制度(精选3篇)财务电算化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会计电算化的管理,保证会计数据的真实、完整、安全,以及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法规及蒙牛公司的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各分、子公司的会计电算化工作,应当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各分、子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加强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电算化第四条公司实施财务电算化后,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作如下划分:电算主管、数据录入员、审核记账员(可由电算主管兼任)、系统维护员、数据管理员、数据分析员等岗位。

各公司财务部门可根据自身情况,对上述岗位作适当调整。

1、电算主管一般由财务部长或经财务部长授权的核算主管担任。

2、数据录入员由负责具体业务的相关财会人员担任,但系统维护员不得兼任数据录入的工作。

3、审核记账由负责凭证或票据等审核及登帐的人员担任,但系统维护员不得兼任审核记帐的工作。

4、系统维护员由具有网络维护经验的人员担任,但电算主管不得兼任系统维护工作。

5、数据管理员由会计档案保管人员兼任。

6、数据分析员可由电算主管或负责财务分析的财务管理人员兼任。

第五条电算化主管岗位职责:(一)职责内容:1、全面负责本公司会计电算化的工作,并对软件的正常运转及数据的真实、安全负责。

2、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各项。

3、根据会计制度和本单位的核算要求,建立适合本单位的会计电算化操作流程及核算方法。

4、负责对计算机输出的帐、证、表等数据进行审查,确保帐帐、帐证、帐表核对相符,各业务模块与总帐模块核对相符。

5、根据本公司财务部门的实际情况,合理分配电算化各岗位的操作权限。

6、会计电算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任职条件:1、财经类大专以上学历,国家会计师以上资格。

2、大中型企业从事财务核算与管理工作三年以上,能熟练应用计算机进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电算化管理管理制度12篇

电算化管理管理制度12篇

电算化管理管理制度12篇【第1篇】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公司会计电算化进展,规范会计电算工作,根据财政局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范围:本公司。

第三条会计电算化管理内容包括岗位设置、进展规划、建立信息系统、制定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和推广等。

公司负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详细实施工作。

其次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四条各单位应按照工作及人员状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会计电算化工作,定岗定员,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电算专管员必需精通财会业务,并且负责以下工作:一、制定本单位会计电算化管理方法;二、监督会计电算化有关管理制度的执行状况;三、对财会软件举行日常维护;四、保证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的财产平安;五、控制会计软件的运行;六、对操作人员举行日常管理;七、负责财会软件的学习、应用和推广;八、负责组织系统内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必需对操作人员的上机、密码和使用权限举行严格管理,建立相应的操作管理制度。

与会计业务无关人员,没有经过上机培训人员不得作为操作人员。

第七条操作人员应严格根据操作规范使用计算机和财会软件,发觉问题准时上报,不得自行修改。

第八条操作人员的密码应该严格保密;更换操作人员或密码泄密后,必需准时更改密码。

第九条操作人员假如离开工作现场,必需在离开前退出财会程序,防止其他人员越权操作。

第三章电算记账的规章第十条严格根据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软件程序,以及总公司的有关统一规定,举行业务处理。

第十一条总公司对财会软件的使用采取统一管理,未经总公司同意,各单位不得任意使用其他财会软件。

第十二条总公司负责设置一、二级会计科目。

二、三级科目各单位可按照详细状况增设。

第十三条为确保电算记账精确、高效,记账过程中采取三审制,即事前审核、事中审核、事后审核。

第十四条记账凭证原则上由手工填制,假如据以填制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已输入计算机或可从机内现有账簿中计算生成记账凭证所需数据,记账凭证方可由计算机打印输出,代替手工记账凭证;这时须由操作员、复核员、主管员共同签章,并按规定装订成册,做为会计档案保存。

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规定

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规定

会计电算化系统管理制度草案一、电算化系统操作管理制度第一章系统使用管理第一条为保证会计电算化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必须对系统的操作使用做出严格的控制.第二条在会计电算化系统投入运行前, 由系统管理员可由部门经理兼任确定本电算化系统的合法有权使用人员及其操作权限, 并记录备案.运行中需要增减使用人员, 按同样手续办理.第三条对各使用人员明确划分使用操作权限, 形成适当的分工牵制,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第四条本会计电算化系统原则上专机专用, 谢绝无关人员使用机器做其他工作.第五条任何人员不得直接打开数据库文件进行操作,不允许随意增删改数据、原程序和数据库文件结构.第六条出纳人员不允许进行系统性的操作.第七条操作人员应严格在规定范围内对系统进行操作,负责数据的输入、运算、记帐和打印有关帐表.第八条存档数据、软盘、帐表和文档资料等由系统管理员按规定指派专人统一复制、核对和保管.第九条系统管理员必须做好日常检查监督工作, 发现不规范使用应及时制止, 并采取措施避免同样情况再次发生.第二章上机操作规程第十条操作人员必须是合法有权使用人员, 经过培训合格并经系统管理员正式认可后, 才能上机操作.第十一条操作人员上机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尽量减少占用机器时间, 提高工作效率.第十二条操作人员的操作密码应注意保密, 不能随意泄露, 密码要不定期变更.第十三条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权限操作, 不得越权或擅自上机操作.第十四条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凭证输入数据,应保证输入的数据与凭证数据的一致性.已输入计算机的数据,如在记帐前发现差错,可按凭证进行修改,如在记帐后发现差错,必须另作凭证,以红字冲销纠正.第十五条每次上机工作完毕后都要作好工作备份.为防止发生意外事故,重要财务数据每月备份一次,一式两份.备份的数据软盘,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第十六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 操作人员如要离开工作现场, 必须在离开前退出系统, 以防止其他人员越权操作.第十七条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命令程序、数据文件、帐册、软盘等行为,依照会计法,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三章帐务处理程序第十八条帐务系统初始化:在初次建立会计电算化系统时, 需要进行系统初始化工作, 在会计主管或部门经理以下同授权下进行设置会计科目、帐本格式、凭证类型、期初余额等项内容的设定.第十九条帐务系统更改:系统正常运行期间,任何对帐务系统的修改变动,必须得到会计主管的批准.第二十条日常帐务处理:一、凭证处理:会计电算化系统输入的记帐凭证分两种,即:机制记帐凭证和手工编制的记帐凭证.记帐凭证要严格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规定编制,对不真实、不合理的原始数据、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确切、不完整的原始数据和凭证应予以退还,并要求更改和补充.为适应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正常运行,编制记帐凭证还必须做到:1、机制记帐凭证的编制:机制记帐凭证是指各子系统输入原始凭证如销售原始发票和银行收款凭单由计算机,按有关规定编制并打印的记帐凭证.机制记帐凭证直接通过机内程序转到帐务处理系统进行记帐、编报表等业务处理.机制记帐凭证编制前,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输入计算机及打印出的记帐凭证必须做到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帐凭证需有制单人、审核人、记帐员及财务部负责人章,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2、手工记帐凭证的编制:手工编制记帐凭证是指会计人员根据原始凭证采用手工办法编制的记帐凭证.手工编制的记帐凭证必须做到:1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凭证.经济业务内容、摘要应规范化,措词要确切,其中标准摘要按规范填写正确.2帐户使用正确.3借贷方金额相等.4原始凭证同记帐凭证金额一致.对会计分录的摘要内容必须唯一,即:一种摘要内容,只能对应一个最细的明细科目,据此确定其隶属于那一个一级、二级、三级科目.要求摘要内容简洁、扼要,用尽量少的字表达出该笔业务的内容.凡能归入标准摘要的业务内容,应尽量的使用标准摘要.对于新的业务内容可按上述原则编写新的标准摘要,并注明所对应的科目名称及科目代码.3、记帐凭证编号必须连续.编号间断时应在断号后第一张凭证上说明断号原因并签字盖章.4、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可以由机器直接登记,出纳人员不登记帐簿.为工作方便,出纳人员可以自设备查辅助帐.二、记帐凭证的审核与保管1、记帐凭证必须经凭证审核员严格审核无误后方可进行登帐处理.2、操作员每输入一张凭证,结束前要自审一次无误后再按结束键.3、输入计算机的凭证、单据应由制单人、审核员、记帐员、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后方为有效凭证.4、已输入的凭证应在输入操作完毕装订成册后,交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5、同一张凭证,制单和复核不能是同一个人.三、帐表打印和结帐:1、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需要每月打印,并应与出纳库存现金核对无误.2、银行余额调节表、科目汇总表每月打印一次.3、在结帐前按有关规定做好当月各类帐务数据和报表的备份工作.4、月底,以上工作正确完成后,由系统管理员进行结帐,系统自动生成下月期初余额.5、每年年末必须将全部帐簿打印输出,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存.四、会计报表1、单位应根据帐簿数据准确编制或由计算机自动生成会计报表.帐表之间的数据必须衔接一致.2、会计报表、计算表、分析表,按各核算子系统及管理要求和时间打印输出,经有关财会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方可生效.3、单位上报会计主管部门的会计报表格式与要求,按会计主管部门的统一设计和布置.4、单位必须以软盘和书面形式上报报表,软盘和书面报表的数据必须一致,书面报表必须由机器打印并按规定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解释并负责修订.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执行.二、电算化系统软、硬件管理制度第一章系统管理制度第一条财务用计算机应做到专机专用,不要兼做其它工作.第二条除了被允许操作财务软件的人员和系统管理员外,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用机.第三条每次用计算机必须使用不间断电源UPS,以避免意外断电造成核算数据丢失影响系统运行.第四条计算机禁止用外来软盘,坚决禁止在计算机上玩游戏,以防止计算机感染病毒.第五条有上、下级单位送来的数据盘,在使用前,必须做好查病毒工作.第六条计算机发生故障应及时维护.对于无法处理的故障,应通知集团管理中心并及时与销售计算机的单位取得联系.第七条财务软件运行中发生错误时,应及时排除,如无法处理,应通知集团管理中心并及时与财务软件销售单位取得联系以便及时解决问题.第二章系统维护第八条为保障电算化系统的正常运行,需要进行经常性的系统维护,其内容主要包括:一、对系统硬件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二、在系统发生故障和出现异常时,排除和恢复运行;三、在系统扩充时,负责安装、调试,直至运行正常;四、在系统环境发生变化时,随时做好适应性的维护工作;五、系统中的会计数据需要每天进行备份.第三章系统硬件维护第九条一般情况下每月应由集团管理中心全面检查一次计算机硬件系统,并做好检查记录.第十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硬件故障,及时进行故障分析,并做好检查维修记录.第十一条在设备更新、扩充、修复后,由系统管理员与维护员共同研究决定,并由系统维护人员实施安装和调试.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有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解释并负责修订.第十三条本制度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执行.三、电算化系统岗位责任制度第一章核算系统人员分工第一条为适应会计工作电算化后会计工作重点的转移和岗位的变动,需要对财会人员的工作内容和任务以及相互分工做出调整.会计电算化后的工作岗位分为基本会计岗位和电算化会计岗位.基本会计岗位可包括:会计主管或部门经理、出纳、会计核算各岗、稽核、会计档案管理等.电算化会计岗位包括电算主管、电算化操作、审核记帐、系统管理、数据分析、档案管理等.以上岗位中系统管理工作与出纳工作不得互兼.第二章会计电算化系统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第二条系统管理员责任制一、负责会计电算化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并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做到合法、安全、可靠、可审计的要求.在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到场,并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运行.二、定期检查软、硬设备的运行情况;负责系统运行中软、硬件故障的消除工作;负责系统的安装和调试工作;按规定的程序实施软件的完整性、适应性和正确性的维护.三、协调本系统各类人员之间的工作关系.四、检查会计凭证的预处理工作,确保各类输入数据符合系统的要求.五、负责计算机输出帐表、凭证数据的正确性和及时性检查工作.六、负责本系统各有关资源包括硬件设备、软件、数据及文档资料等的调用、修改和更新的审批手续.七、负责本系统运行的安全性、正确性、及时性检查工作.八、做好本系统操作运行情况的总结工作,并提出更新软件或修改软件的需求报告.九、负责本系统各类人员的工作质量考评,并提出任免意见.十、完善现有的管理制度,并制定岗位责任与经济责任考核制度.十一、此岗位可由电算主管或部门经理兼任.第三条会计电算化操作员责任制一、负责输入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帐凭证、会计帐簿、报表,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二、严格按照系统操作说明进行操作.三、当天的日记帐数据,做到当日帐当日清.日记帐输入应做好日清,在月末应将核对无误的明细帐和科目汇总表打印输出.四、月末打印记帐凭证.五、每次操作完毕,应及时做好各类备份数据和存档数据.六、注意安全保密,各自的操作口令不得随意泄露,备份数据应妥善保管.七、系统操作过程中发现故障,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并做好故障记录和上机记录等事项.八、按分管的内容汇集材料收发、领退单、销售发票、工资变动及停止发放等各类单据.九、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原始凭证准确编制会计记帐凭证.十、编制会计凭证应符合财会制度的要求.做到内容完整、数据正确;代码要合法、恰当、摘要应简明规范.十一、此岗位可由出纳和其他会计核算人员担任.第四条审核员责任制一、负责凭证数据的审核工作,包括各类代码的合法性、摘要的规范性和数据的正确性.二、负责输出数据正确性的审核工作.三、对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不规范的凭证,退还各有关人员更正、补齐后,再行审核.四、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凭证和不正确的输出帐表数据不予签章确认.五、此岗位可由电算主管或部门经理兼任.第五条会计档案管理员责任制一、负责本系统各类数据软盘、系统软盘及各类帐表、凭证、资料的备份和存档保管工作.二、做好各类数据、资料、凭证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擅自出借.三、按规定期限,向各类有关人员催交备份数据及存档数据.四、此岗位可由电算主管或部门经理兼任.第三章附则第六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解释并负责修订.第七条本制度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四、电算化系统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业住宅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会计档案包括贮存在磁盘软盘和硬盘上的会计文件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核算资料.第一章数据资料管理与保密机内数据文件及其备份和作为会计档案资料打印输出的各种凭证、帐册、报表,应按有关财会制度使用、保管.第一条记帐凭证的输出与保管有关会计人员应及时将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或手工编制的记帐凭证,输入计算机.月末将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打印输出后,按标准装订成册,妥为保管.第二条科目汇总表、帐簿打印时间.一、现金、银行日记帐每月打印.二、银行余额调整表每月打印一次.三、总分类帐和各种明细分类帐每年打印一次.四、现金、银行存款、记帐凭证的科目汇总表每本打印一次,并同该本记帐凭证一起装订.五、会计报表、计算表、分析表,按管理要求和时间打印输出,经有关财会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生效.第三条由机器打印输出的会计档案发生缺损时,必须补充打印,并要求操作人员在打印输出的帐页上签字盖章,财务主管签字盖章认可.第二章数据备份管理第四条由于会计核算数据的重要性,必须经常进行备份工作.第五条在日常工作中, 准备三套软盘循环使用, 隔日进行备份,以避免意外和人为错误造成对工作的干扰.第六条需要做备份的包括系统设置文件、科目代码文件、期初余额文件、本月帐务文件、报表文件及其他核算子系统的数据文件.第七条机内凭证及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报表,应视同会计资料按月做两套软盘备份,交会计档案保管员或由专人分别放置在不同地方妥为保管.第三章会计档案管理第八条会计档案存档手续: 打印输出的凭证、帐册、报表,必须有会计主管的签章才能存档保管.第九条为保证备份数据的安全, 备份软盘必须贴上写保护标签, 装入盘套, 放进硬盒, 存放在安全、洁净、防热、防潮、防磁的场所.第十条由打印输出的凭证、帐册、报表等书面形式的会计档案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保管期限和管理办法管理.第十一条随计算机配置而来的操作系统、各类应用程序软件以及购买的商品化会计核算系统软件,和以上软件的备份磁盘,作为会计档案保管.第十二条各类会计档案的出借,均必须经过部门经理审批同意并签章,如果对备份磁盘的操作可能危及该备份磁盘的完整性,应制作该备份磁盘的复制件,使用复制件进行操作.第十三条必须加强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任何人如有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帐册、备份磁盘等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财务结算中心解释并负责修订.第十五条本制度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是指企业为了提高会计工作效率和准确性,采用电子化技术对会计信息进行管理与处理的制度。

其核心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和相关软件,实现会计核算、信息录入、报表生成等会计工作的自动化。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会计电算化管理组织机构:确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明确职责和权限。

2. 会计电算化管理流程:制定会计处理流程和规范,包括会计凭证的录入、处理和审核等环节的规定。

3. 会计电算化系统建设:确定采用的会计软件以及硬件设备的规格和配置,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4. 会计电算化数据管理:制定数据管理规定,包括数据备份、恢复以及安全性管理,防止数据丢失和泄露的风险。

5. 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权限设置、审计跟踪、风险识别和应对等,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6. 会计电算化培训和考核:为相关人员提供会计电算化培训,提高其对电算化工具和技术的使用和理解;并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水平和能力。

通过建立和实施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企业可以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降低人为错误的发生率,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为企业的决策和管理提供更为准确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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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数字化已经成为趋势。

在企业的会计管理中,电算化已经普遍应用。

但是,整个会计工作既离不开电脑系统,也不能完全依赖电脑系统。

因此,建立起科学、规范、完整的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促进会计工作电子化进程的发展,提高企业内部的管理效率和工作效率,减少因为信息处理不严谨导致的错误,保障会计档案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安全性和可审查性。

二、制度内容(一)文件归档1.对于纸质文件,应按照文件日期、类别、用途、涉及科目等因素进行分类存储,并在存储前应进行编号。

在电子化档案管理系统中设置相应的文件归档目录;2.对于电子档案,应设置统一的文件夹进行分类存储,并按照文件名称、文件格式、制作日期、最后编辑日期等重要信息进行编号。

同时,应设有完整备份和定期备份机制,以保证安全性;3.对于重要的会计文件,应根据重要性适当增加备份数量,并严格控制各部门对备份文件的领取、使用和存储。

(二)文件传递管理1.会计文件传递应标准化,规范传递内容、传递渠道、传递形式、接收方和传递时间等。

2.电子文件的传递应基于安全网络传输协议,确保信息传输的安全性、可靠性和保密性;3.文件传递的时效性非常重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顺序和内容进行安排。

(三)数据分析和备案1.收集完整、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对所有电脑账记录进行抽样检测和数据分析,并保存相关的原记录和计算记录,以便日后核对使用。

2.对完整、真实、准确的数据信息进行备案,并开展“由价值驱动”的信息管理,以保证会计电算化档案数据的使用效益。

(四)数据备份和恢复1.定期的数据备份和数据恢复,是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环节。

应跟进全球标准的备份方法,设置专门的备份文件夹,并确保备份行为的可靠性。

2.恢复数据时应认真核实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确保恢复数据后,能够保持相应文件的可读性和使用性。

企业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企业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

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会计电算化管理是会计电算化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推动集团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健康发展,保证会计信息处理和存储的合法、安全、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及广州市财政局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是促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和加强财务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各单位要把会计电算化作为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三、逐步提高会计人员的电算化操作水平,使一部分会计人员能够负责会计软件的维护,并培养部分会计人员逐步掌握会计电算化数据分析工作。

四、讲求效益,处理好及时更新技术设备与勤俭节约的关系,既不盲目追求最新技术和先进设备,也不忽视技术的发展趋势,造成设备过快陈旧过时。

五、统一应用财务管理软件。

为适应财务管理网络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需要,我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统一采用“金蝶K3系统”作为财务管理软件。

并为以后与其他信息系统的联网做好准备工作,逐步建立以会计电算化为核心的集团公司信息管理系统,做到单位内部信息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会计电算化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章替代手工记账验收条件一、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是指应用会计软件输入会计数据,由电子计算机对会计数据进行处理,并打印输出会计资料。

替代手工记账是会计电算化的基本目标。

二、集团公司获得市财政局授权成立会计电算化验收小组,自行验收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工作并报市财局会计处批准。

三、替代手工记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配备了“金蝶K3系统”财务软件、相应的计算机硬件及机房空调设备;2、配备了相应的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

所有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会计电算化初级培训资格,使用网络财务软件单位必须至少具备一名以上会计电算化中级维护员;3、执行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4、“金蝶K3系统”(下称K3系统)与原总公司自行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以下称旧软件)或手工帐表(未电算化单位)并行3个月以上,且新旧核算软件的结果数据相一致;如果新旧软件核算结果不一致,并且不一致原因不属人为错误,可由专人查明原因,并向验收小组提供书面报告;5、新旧软件并行期间,新旧软件所有核算结果会计资料都必须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存,并作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5篇)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5篇)

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为保障公司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开展,确保电算化条件下会计数据真实、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度会计电算化工作岗位分为:电算化主管、系统管理员、软件操作员、审核记帐员、会计档案管理员。

在不违背内部牵制原则下,可一人兼任多个岗位。

1、电算化主管:负责组织协调会计电算化正常运行,协调各岗位的工作关系,负责电算化岗位设置、人员分工和设置操作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制。

此岗位可由会计主管担任,电算化主管不能兼任系统管理员,要求具备会计和计算机知识,以及相关的会计电算化组织管理的经验。

2、软件操作员:按照分管的财务会计工作和会计核算要求做好凭证等有关资料的预处理工作,负责输入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按权限进行会计数据处理、输出记帐凭证、会计帐簿、报表。

负责输入会计数据的正确性验核,发现故障应及时向系统管理员报告。

此岗位不得由出纳人员兼任。

3、审核记帐员: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会计数据(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的凭证以及填制的不符合要求的凭证、金额错误的凭证、会计科目和分录错误的凭证,要求操作人员查明原因并进行修改;对正确的会计凭证,通过财务软件进行审核记账同时登记计算机内的有关会计帐簿;对打印输出的账簿、报表进行确认。

此岗位可由会计主管担任,但不得由出纳人员兼任,也不得审核自己输入的凭证(软件有控制)。

4、系统管理员:负责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运行环境的建立,组织协调各工作站对软件的运行工作,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负责掌管增加、删除帐套和增加、删除操作员的密钥,管理计算机会计数据,负责计算机数据的日常备份,发现软件或硬件问题应及时解决,发生不可解决的问题时,应及时向软件公司技术人员联系尽快解决。

此岗位要求熟练掌握硬件及软件操作技能,可由会计人员兼任,也可配备专职人员担任。

公司财务电算化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电算化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电算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电算化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财务部门的财务电算化管理工作。

第三条财务电算化管理应遵循合法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保密性的原则。

第二章财务电算化系统的选型与实施
第四条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的业务需求,选择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财务电算化系统。

第五条财务电算化系统的实施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系统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六条财务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财务电算化系统的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三章财务电算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第七条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电算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制度,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财务电算化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提高系统的稳定性。

第九条财务部门应确保财务电算化系统的数据安全,实行数据备份制度,防止数据丢失。

第四章财务电算化数据的处理与保管
第十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正确处理财务电算化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电算化数据的保管,实行权限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财务电算化数据进行审查,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司财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门所有。

第十五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财务电算化管理实施细则。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 目的会计电算化是实现会计信息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为推动本公司会计电算化发展,规范会计电算化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由公司控股的法人单位等。

3 引用标准财政部1996年6月10日发布的《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

4 管理内容与要求4.1 电子计算的配备和会计软件的选择、使用。

4.1.1 由于财务会计部门处理的数据大,数据结构复杂,处理方法要求严格和安全性、保密性要求高,各单位用于会计电算化的计算机除性能较高,还必须由财会部门单独管理,不能与其它部门共用。

4.1.2 为便于今后所属单位与公司之间网上数据传送、帐簿结构、打印格式的统一以及会计报表的自动汇总,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由公司财务审计部统一选定购买。

4.1.3 由公司负责设置一、二级会计科目,三、四级会计科目各单位可根据管理需要增设。

4.1.4 会计报表格式由公司统一设置,各单位不得更改其中格式,以防影响会计报表汇总。

4.2 会计电算化岗位设置和职责4.2.1 会计主管4.2.1.1 负责公司的会计核算和管理工作,制定财务、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

4.2.1.2 根据公司管理特点,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4.2.2 系统管理维护员4.2.2.1 对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执行对电脑操作使用人员的注册管理和部分档案管理功能。

维护系统稳定运行,并对系统安全可靠负责。

4.2.2.2 根据所用财务软件特点和本公司会计核算实际情况,建立电算化体系和核算体系。

4.2.2.3 设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管理要求的会计科目。

4.2.2.4 会计报表格式和数据必须符合财政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要求。

4.2.2.5 负责电算化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对计算机操作的安全性、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并做好上机记录的整理工作。

4.2.2.6 系统管理维护员除正常维护外,不得对数据库进行操作。

4.2.3 制单人员4.2.3.1 必须依据审核无误、合法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会[2003]52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会[2003]52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的通知(青财会[2003]52号)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市政府深化“五项工程”、建设“四型机关”的要求,进一步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能,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会计监管模式,我局制定了《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财政部门不再对单位开发的会计核算软件组织评审,也不再对单位以计算机替代手工记账组织验收确认。

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7号)的要求实行会计电算化。

三、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人员必须持“双证”上岗,即必须持有财政部门核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和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

四、财政部门对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情况定期组织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单位,按《会计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青岛市会计电算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与质量,加快会计工作现代化步伐,进一步推动我市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会计法>办法》及《山东省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和经济组织(下称“单位”),实行会计电算化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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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财会字1994]第2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财务(经调)司(局):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健康发展,我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研究制定了《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和《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现印发你们,请研究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向我部反映。

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认真做好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工作。

要通过广泛宣传培训,提高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认识,逐步把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的议事日程。

宣传工作可以结合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进行。

(二)不断完善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我部(94)财会字第15号《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的精神和印发的三个会计电算化规章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使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的轨道。

(三)继续搞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

今后,我部主要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的开展,具体评审工作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具备一定条件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组织。

各地区、各部门向我部推荐要求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每年应不超过两个,今年下半年推荐应不超过一个。

附件一: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1996/6/30颁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逐步实现会计工作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管理全国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三条财政部门管理会计电算化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一)研究制定会计电算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制定会计电算化管理规章及专业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三)评审会计核算软件,引导会计核算软件质量不断提高;(四)会同有关部门管理会计软件市场;(五)组织和管理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工作;(六)总结、交流、推广会计电算化经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会计电算化工作。

第四条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具体负责军队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评审。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组织进行。

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

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由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核发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

取得《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合格证》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

第七条在国外开发研制并经过实际运行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经过财政部组织的评审,确认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后,可以在我国市场上销售。

第八条会计核算软件开发销售单位必须为使用单位提供会计核算软件操作人员培训、会计核算软件维护、版本更新等方面的服务。

第九条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达到财政部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二)配有专门或主要用于会计核算工作的电子计算机或电子计算机终端并配有熟练的专职或者兼职操作人员;(三)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以上,取得相一致的结果。

(四)有严格的操作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1.操作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限;2.预防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而输入计算机的措施;3.预防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核对而登记机内帐簿的措施;4.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制度。

(五)有严格的硬件、软件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1.保证机房设备安全和电子计算机正常运转的措施;2.会计数据和会计核算软件安全保密的措施;3.修改会计核算软件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六)有严格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条已经采用电子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的,其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开展会计电算化单位、用计算机替代手工记帐单位、定点开发会计核算软件单位和研制非商品化通用会计核算软件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1989年12月9日发布的《会计核算软件管理的几项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二: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会计核算软件的质量,维护使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单位的利益,推动会计电算化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是指用于公开在市场销售的通用会计核算软件;会计核算软件的功能模块,是指会计核算软件中有相对独立的会计数据输入、处理和输出功能的各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组织。

具备条件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经财政部批准也可以组织评审。

财政部门组织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条对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主要审查软件的功能符合会计基本原理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检测软件的主要技术性能,对财务会计分析功能和相关信息处理的功能以及软件开发经销单位的售后服务能力也适当予以评价。

第五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必须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者财政部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在国内的销售不受地区的限制。

第七条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在报刊上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公布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名单及有关情况。

第八条财政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评审工作进行指导,对其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进行抽查。

第二章申请评审的条件和程序第九条申请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要求:(一)软件开发研制单位是在我国注册的经济实体;具有与软件开发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软件开发人员;(二)软件经销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其经营范围包括软件产品,且具有与软件销售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售后服务人员。

(三)软件开发和经销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和代理销售机构)能够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条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除具备第九条的要求外,还要达到以下基本条件:(一)有三种或者三种以上功能模块,其中包括帐务处理功能模块;(二)有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单位运用并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运行三个月,取得与手工会计核算相一致的数据,且至少有两个单位运用了软件的全部功能模块;(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财政部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除具备本规则第九条的要求外,还要达到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六种或者六种以上功能模块,其中包括帐务处理和报表处理功能模块;(二)在十个或者十个以上单位运用并与手工会计核算同时跨年度运行,取得与手工会计核算相一致的数据,且至少有五个单位运用了软件申请评审的全部功能模块并已经开始替代相应模块的手工记帐;(三)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的评审一年以上;(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者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推荐。

第十二条地方各单位开发研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要求评审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申请。

评审通过一年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认为软件运行正常,有关经销单位售后服务良好,具备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推荐由财政部组织评审(推荐表格式见附一)。

第十三条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直属单位开发研制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要求评审的,应当先由各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对软件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一年后,认为具备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可以推荐由财政部组织评审(推荐表格式见附一)。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接到要求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申请后,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评审条件,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进行评审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请单位或者推荐单位。

第十五条为了保护会计核算软件著作权,软件开发单位在申请评审之前,应当到软件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第十六条申请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的单位接到财政部门同意评审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向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会计核算软件简介(包括:开发和经销单位介绍、会计核算软件开发过程、基本功能介绍、销售情况及用户使用情况);(二)会计核算软件概要设计说明书;(三)用户操作手册;(四)规定数量的用户单位意见(加盖用户单位公章);(五)用户单位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样本;以上(二)、(三)项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计算机软件开发文件编制标准的要求编写。

第十七条评审资料的编写要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重点说明会计核算软件达到《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要求的情况。

第十八条已经通过评审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如果经过重大修改,其软件开发单位应当及时将修改的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组织评审的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修改后的软件进行重新评审。

第三章评审工作的组织第十九条组织评审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财政部门,应当设立由财政部门领导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组织工作。

必要时,可以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设立评审工作组,负责评审的日常事务。

评审工作组可以由财政部门自己组织,也可委托经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单位组织。

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及其工作组成员应当相对稳定,一般应在工作两至三年后根据需要进行必要调整,每次调整名额不应超过组成人员的1/3。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成立的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或组成人员作调整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条每个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评审委员会由3-7名会计电算化专家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1-2人。

设立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审查申请评审单位提交的各项评审资料;(二)指导评审工作组完成工作任务;(三)审议评审工作组的评审工作报告书;(四)拟定通过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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