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民事简易程序的探讨
略论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源、 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也越大 ; 审理 的周期越长 ,
国家投入的司法成本越多 , 当事人享受的司法服务 也越多。程序 的简易化 旨在 建立 与纠纷类 型相适 应的诉讼机制 , 实行 繁简分离 , 实现诉讼成本 与收
益 的 协调 。
前竭尽攻防手段之后 , 即使是败诉 的当事人也不 得 不接受不利于 己的判决 。对判决结果 的不满意 为
司法改革 的一大趋势。在这种背景下 , 简易程序 的
现, 当事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 也不 能说 诉讼 制度是 合理的。
诉讼制度实行繁简分流 , 对于金额较大 、 案情
复杂的民事案件适用完整 、 严格 、 规范的诉讼程序 , 而对于案情简单 的民事案 件 , 用 简便 、 适 易行 、 快
— —
兼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刘 祥 红
( 东商学院法学院,广 东 广州 502 ) 广 130
[ 摘 要]民事简易程序的价值理念和生命基础在于寻求公正与效率之平衡 、 成本与收益相适应以及
保证国民接受裁判权的实现。应该遵循简易程序 的基本法理 , 借鉴域外立法与 司法的经验 并结合我 国实
够解决 更 多 的纠纷 , 就使 更 多 的 国民利 用 司法成 这
[ 收稿 日期 ] 06— 3 5 20 0 —1 [ 作者简介 ]刘祥红(94 ) 男。 17一 , 湖南娄底人 , 广东商学院法学院讲师, 士, 究方向: 硕 研 诉讼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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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障国民接 受裁判权的实现 .
程序的正当性所“ 吸收 ” 。在适用简易程序 的情况
下, 当事人 的某些权 利的保 障肯定不如普通程序 。
论民事简易程序
、
,
,
二 、我国现 行的简易程序 ( 一)我国简 易程序的历史沿革 由于我 国长期受 “ 重刑轻民、重 实体轻程序 ”的历史传 统观念的影 响,与西方国家相 比, “ 我国民事诉 讼制度的发 展则是沿着 另一种完全不同的轨迹 ” 经历的是一个 由“ , 简 到繁 ” 的过程 。 于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机整 对 休的简易程序 , 界却未引起重视,这使我 困在试 改变传 学 统审判模式 的同时 , 忽视 了简易程序在整个 民事诉讼中的地 位和价值。在实践中并没有体现 出提 高审判效率的改革初 ”衷,甚至程序上 的隐形变通使用 和混用 , 在某种程度 上损耗 了普通程序 的改革成果。 ( 二)我 国民事简易程序弊端 1立法过于简单,条文 明显不足 . 18 年的民事诉讼法 ( 92 试行 )中专章对简易程序 的规 定只有 四个条文 ( 2 —1 7 ),19 14 2 条 9 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 法又增加了一个 条文, 这样 , 有关 简易程序的现行 的立法规 定总共有5个条文, 占整个 民事诉讼法条文总量的1 8 。 虽 .%“
然条文的多寡不 能成为评价一项法律制度优劣的唯一标准, 但太过偏少 却无论如何都难以有效地规范相关主体的行 为, 同时又还会给适用者 留下太大的 自由空间, 从而使该制度本 身失范” 管最 高人 民法院于18 。尽 94年、 93年、 03年 19 20 先后共用 了7 7个条文对这一程序 的具体适用作 出了司法解 释, 力图对简易程序的立法规定的不足进行细化和补 救, 但
相对于我国每 年依 简易程序审理的数十万 民事案件 中的7 % 0 而言, 只 能算是杯水车薪,难 以倚重 。 2 缺乏体现简易程序特性的独立运行机制 , . 且结构残 缺 简易程序作 为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中一个独立 的、 体现 简 便的诉讼程序 , 理应具有 自身完整的结构 。 易程序所涉 及 简 的法院与当事人关系 、证据规则 、诉讼 费用 、文 书制 作等相 关要素,只有在立法 中予 以充分的关注并加 以规范 ,简易程 序才 能有效运行 。 以, 所 简易程序应当是与普通程序 并行 的 审判程序 ,而非普通程序的简化 或附属、辅助程序 。 3 规定太过于原则 ,操作性 不足 . 从一定意义一 讲 ,程序 就是一种操作 规程 。冈此 ,具有 卜 町操 作性应 当是 自身必备的属 性 我 国的简易程序在立法 【 : 因规定太过原则 , 适用 缺乏可操作性 , 主要表现在 以下 几个方面 : ( )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 围不清 ,难 以确 认 1 《 民事诉 讼泫》12条规定 “ 4 事实清楚 、权利义 务关系 确 、争 议 人 ”的案件 ,可以适用 简易程序 。“ 实清 楚” 事 足指双方 当事人对争议的事 实的陈述基本一致 , 并能提供可 靠的证据 , 无须人 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即可判明事实、分清 是1 ; “ }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指谁是责任 的承担者,谁是权 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 ; “ 争议不火 ”是指 当事人对案件是 非、责任 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 原则分歧 。如此解 释依然具有 原则性与抽象性, 标准模糊, 无论法院或当事人都不 易掌握 。 从实用和实务的层面上看 , 这一规定缺乏具 体的落脚 点,不 具有可操作性。 而且 由于司法解释是从便于法 院审理的角度 i 发的,决定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的权力就被赋予 了法 【 I 院,当事人丧失了选择权和处分权 , 严重损 害了私权 自治原 则”。 同时,一个案件是否 “ 事实清 楚、权 利义务关系明 确 、争议 不人 ”,在立案 阶段仅凭原 告的一纸诉状是无法 确 定的,只有在案件进入到实体审理阶段 , 告对 原告的诉讼 被 请求提 出了答辩后 , 院才能判断案件是否符合适用 简易程 法 序, 而案件的适用程序在审理前的庭审准备阶段就必须确 定 下来 ,因为这关系到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可 以以简便 的方 式通知 当事人和是否需要提前三天通 知开庭 日期等一系列 问题 ,以一个开庭后才能确定 的事实去决 定开庭前的事项, 显然不符合逻辑。实践中,在确定适用程序 的案件 时,就给 法官 的 自由擅断提 供了空间。 (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 界线不明 ,适用混乱 2 简易程序 立法 的太过原则带来 了不便掌握 的弊端 , 也造 成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的界线不清 ,缺乏统一 的划分标 准。审判实践中,不同法院甚至 同一法 院的不 同法官对同一 案件 有的适用普通程序 ,有的适用简易程序,随意性较大 :
自-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当采取的对策
适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当采取的对策改革是搞好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动力。
民事审判要体现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主题——公正与效率,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以改革保公正和促效率。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努力构造公正、高效的民事审判新机制,全面推广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以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实现诉讼经济。
我院在内设机制调整后,将大民事审判格局分为由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大块,以真正地实现改革纲要所要求的目的,并与国际化接轨。
通过一年多来的民事审判繁简分设庭审理试行,简易程序诉讼模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医治诉讼效率低下现象的一剂“良方”,已在我院基本得到确立。
实践证明,简易程序是民事审判庭审方式改革发展方向,已日益发挥其作用,充分显示其经济、简便、快捷的特点。
一、民事审判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什么是简易程序?从《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一章来看,它也属于第一审程序的范畴,相对于普通程序而独立存在的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的程序。
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1、当事人起诉和人民法院受理的程序简易。
《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是否递交起诉状,不是人民法院对案件是否受理的条件。
而普通程序则必须由原告递交起诉状。
2、传唤当事人、证人的方式简易。
《民事诉讼法》第14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如用电话通知、捎口信等简便方式。
而普通程序则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按法定方式传唤当事人。
3、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简便。
《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第145条规定,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而普通程序则必须用组成合议庭的审制方式进行审理。
4、审理案件的程序简易。
《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简易程序的审理不受《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第124条、第127条规定的限制,即不受开庭前3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如公开审理的应在三日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以及审理前的准备、法庭调查和辩论、合议和宣判等限制。
关于深化民事庭审改革的辩证思考
对简易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 . 凡运用简 易程序审理 的案 件, 务必要正确理解 ( 民事诉讼法 》 15 第 4 条的规定 , 突
出一个“ 宇 , 简” 不但起诉受理 、 送达方式、 诉讼期间等程 序一 定要简化 , 对庭审也要灵活运用 , 争不举 . 无 质辩结
的限翻 , 可直接通 知双方 当事人到场开庭调解 . 调解不
成又无新的理由和证据 的, 可径行判决 , 而使之成为 从 简便 、 灵活 、 快捷 、 高效 的审理方式 。同时必须 的诉讼程 序不能在违法中简化 , 必要的工作仍要做好做细 , 例如 质证 、 调解两个工作阶段 必不可少 在质证中 , 法官在听取当事人 陈述后, 应当根据陈 述 的内容归纳出双方 无争议 的事 实和争议 的焦点 。对
单予 以否认 , 不可能 深层地揭示他方 证据 的内在矛盾。 所以应 兰对直接到庭 进行 具体分析 , i 根据案情的繁简和
兰、 强调 当事人举证 责任 并不意味着法院可以忽视
履行 自己的责任
强化当事人 的举证 责任是 民事 审判方式改革 的核
心之一。当 事人举 证原则也普遍为各国的民诉法所采 纳。但 是 , 绝对地强调有证据举在庭上 , 什么证据 都让
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对简易程序进行改革和完善凡运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务必要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第பைடு நூலகம்的规定突出一个简字不但起诉受理送达方式诉讼期间等程序一定要简化对庭审也要灵活运用无争不举质辩结合突出说理不必拘泥于普通程序的庭审阶段的划分只要对方当事人不主动申请亦可不受普通程序答辩期的限制可直接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开庭调解调解不成又无新的理由和证据的可径行判决从而使之成为简便灵活快捷高效的审理方式
论民事简易程序现状与改革趋势
大大加深 国与 国 、 与人 之间 的经 贸文化 交往 与联 系 , 盾 人 矛
从法 院的角度看 , 民事诉 讼 简易程 序 的适 用 , 于快速 产生的可能性 客观上就大 大提 高 了。随之 而来 的是诉 讼 案 对 与 解决纠纷 、 提高 司法效率 、 维护 社会 正常 秩序 无疑 发挥 着不 件的数量激增 , 此 同时 就有 的诉 讼 模 式 已经 不 能适 应 这
自从有诉讼 以来 , 不论是 纠 问式还 是控 辩式 , 当事 人双 方 的对抗 色彩极 为 强烈 , 国古 代 之所 以贬 低讼 师就 是 因 中
作 者 简 介 : 欢 ( 98 , , 川 成 都 人 , 南政 法 大 学 法 学院 , 究 方 向 : 商 法 ; 伍 1 8 一) 男 四 西 研 民 张鹏 鹏 ( 90 , , 南平 顶 山 人 , 南 1 9 一) 男 河 西 政法大学法学 院, 究方向 : 商法; 研 民 曾懿 ( 9 5 , , 1 7 一) 女 四川 成 都 人 , 作 单位 : 川 省 成 都 市 青羊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工 四
No.1 201 3, 1
现代商 贸工业 Mo enB s es rd d s y dr ui s T aeI ut n n r
2 1 年第 1 01 3期
行 政 裁 量 基 准 相 关 问题 研 究
种倩 倩
( 北 大学 , 西 西安 7 00) 西 陕 1 0 0
摘 要 : 政 裁 量基 准 的 提 出是 为 了 限制 行 政 执 法机 关 滥 用 行 政 裁 量 权 , 达 到 规 范行 政 行 为 的 目的 。 对 于行 政 裁 量 , 行 以 最 大 的 矛 盾就 是 如 何 对 其 具 体 执 行 标 准 进 行 限 定 , 防 止 其 走 向规 范 或 僵 化 的 极 端 。 着 眼 于 我 国短 期 内 出 现 的 大 量行 政 裁 以 量 基 准 。 行 政 裁 量 基 准 的概 念 性 质 等 问题 进 行 阐述 , 对 并进 一 步 论 述 在 我 国 发展 过 程 中对 行 政 裁 量 基 准 的规 范 化 构 建 。 关 键 词 : 政 裁 量 权 ; 政 裁 量 基 准 ; 范 化 行 行 规 中图分类 号 : D9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3 9 (0 1 1- 2 90 1 7— 1 8 2 1 ) 30 1 -2
试论民事简易程序
试论民事简易程序囝刘芬霞胡晓琴摘要:民事简易程序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得到越来越广泛的肯定和适用。
但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无论是在立法层面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简易程序争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适用范围不明确、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简易程序的设计不够科学合理等问题,因此重构民事筒易程序成为民事诉讼立法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理论基础;缺陷;完善简易程序(s um m ar y pr ocedur e)是普通程序的对称。
狭义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审理简单的或某些特殊类型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程序,是简化的普通程序。
[11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诉讼的数量与新的诉讼类型与日俱增,诉讼成本高昂和诉讼过分迟延是各国司法审判制度面临的共同问题,为了解决案件过多与诉讼成本过高的难题,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进行了民事诉讼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即是完善民事诉讼简易程序。
我国自1993年司法改革以来,人民法院的审判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就,民事简易程序作为迅速且经济地解决简单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以诉讼成本较低、周期短、程序简便、适用范围广等特点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肯定,在审判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但与现代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相比,民事简易程序在立法上和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不足,有必要进一步加强研究。
本文从建构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人手,在分析现阶段存在的立法和司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构想,以期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及实务有所裨益。
一、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任何程序机制的产生、存在与发展都有相应的基础理论作为支撑,对某一程序机制之具体程序规则的构建都必须有相应的基础理论作为指导。
简易程序同样也不例外,所谓简易程序的基础理论是指运作简易程序时必须根的基础法理,是有关整个简易程序之精神、理论的问题,理清简易程序建构的法理基础对改革简易程序很关键。
设计民事简易程序,应当首先从宪法的理念上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确保当事人能平等获得法院裁判权,有接近正义之机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其次从经济学的角度为实现程序效益的要求,从司法资源优化配置这一简易程序的基础法理人手进行论述。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现状与完善
S t O1 ep .2 1
Vo . 9 NO 3 I2 .
我 国民事简易程 序的现状 与完善
赵 咏梅
( 共福 州 市 委 党 校 法 学 部 , 建 福 州 3 0 1 ) 中 福 50 4
摘 要 : 事 简 易 程 序 作 为 一 种 简 便 、 效 的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 有 诉 讼 成 本 低 、 理 期 限 短 、 讼 民 高 具 审 诉 方 式 便 捷 等 优 势 , 我 国 民 事 审 判 活 动 中 发 挥 着 越 来 越 重 要 的 作 用 。 与 此 同 时 , 国 现 有 的 民 事 简 在 我
公 正 的英文 是“ u t e , 含着公 平 、 义 、 J si ” 蕴 c 正 合理 、 正
直 等 意义 。长期 以来 , 讼公 正一 直 是 我 国司 法领 诉
待, 另一方 面也 体现 为使 每 位 公 民 都 能平 等 的得 到 司法 救济 。“ 真正 的正义 必须 兼顾 到效 率” 一 观点 这
得 到越来 越 多学者 的认 推 动 了我 国法 制 的各 个 方 也 面朝 着 良好 的方 向发展 。但 随着 社 会 的急 速发 展 ,
究 成果 较为 单薄 。简 易程序 的重 要性 与现 实处 境 的
矛 盾 , 重影 响 到 简易 程 序 价 值 的 实 现 。对 民事 简 严
易 程序 进行 理性 的反 思 和探 索 , 动 民事 简 易程 序 推
的完善 , 我 国具 有重 要 的现实 意义 。1 在 [
一
、
民事 简 易 程 序 的价 值 取 向 — — 诉 讼
注, 尤其 是 近些年 来 , 随着大 量 的 民事 纠纷 涌人 诉讼
领 域 , 何 降低诉 讼 成 本 、 高 诉 讼效 率 , 司法 资 如 提 即 源 优化 配置 的 问题 , 发 被 社 会 各 界 所 广 泛 关 注 。 愈 诉 讼效 率追 求 以最 少 的成 本 获 得 最 大 的 收益 , 里 这
民事简易程序现状分析及改革构想
程 序 案件 标 准 的 列举 和划 分 , 成 各个 法 院 及 审 判 造 案 件 的法 官对 条文 认识 的不 一 致 。 这种 情况 下 , 在 各
个 地 区都 有 相 关 审判 意见 的 出台 , 在具 体 案 件 的判
民事 简 易程 序 作 为一 种 独 立 诉 讼 程序 , 专 章 被
规定 在 我 国《 民事 诉讼 法 》 在现 实操 作 中 , 中 基层 法 院平均 8 的案 件都 以简 易程 序 审 理结 案 , 发 挥 O, 9 6 它
不 适 用简 易程 序 的案 件往 往 也 以简易 程序 审理 。从 立 法 上看 , 易程 序 的适 用范 围是 比较 小 的 , 在 司 简 但 法 实 践 中基层 法 院将 受理 的 大多 数案 件 以简易 程序
进 行 审 理 的状 况 是 远 远 超 出立 法 的本 意 , 至 超 出 甚 立 法 允许 的 范围 的 。而某 些 本该适 用 简易 程序 审理 的案 件 , 由于 法 官把 握 不 准 , 用 普 通 程 序 审理 , 适 又
了其 对 当事 人及 法 院 的“ 便 ” 用 , 实 保 护 了当 两 作 切 事 人依 法 享有 的诉 讼 权 利 和实 体 权 利 , 减 轻 了当 也 事人 的讼 累 , 并缓 解 了法 院审 判大 量 案件 的压 力 。 但
握这 一 规定 的界 限 。而 立法 上 缺乏对 具体 适用 简 易
的合 理利 用和 诉讼 效率 。简易程 序 对程 序效 益 的提 高可 以促 进诉 讼公 正 的实 现 。简 易 程序 是在 不 损害 程序 公正 的基 础上 考 虑提 高 民事 诉讼 程 序 的经 济效 益, 以节 省 当事 人 的诉 讼成 本和 有 限 的司法 资 源 , 使 更 多 的民众接 近能 够提 供公 平 和公 正保 障 的 司法救 济 , 现 更广 泛和 更真 实 的公 正 。 是 随着 经济 的发 实 但 展 和社 会 的不 断 进 步 , 些环 节 逐 渐 暴 露 了 与 民事 某 审判 的矛盾 和社会 的脱 节 。本 文对 民事 简 易程 序 的
论民事简易程序的改革、重构
盾, 也是对现行的民事审判方式和审判制度提出了挑战 简易程序 。 以 其特有 的程序设计及对效率的价值追求, 为解决这…矛盾的酋选。 成 简 易 程 序 的 概 念 按照我国 民诉事诉 讼法的规定 。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 派出法庭 在第一审民事程序 中 , 审理 简单 民事 、 经济 纠纷案件所适用 的诉讼程序 。 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 , 它是一种简便 易行的诉讼程序 , 是 个 独 立 的 诉 讼 程 序 , 不 依 附 于 , 不 从 属 于 普 通 程 序 或 其 他 的 诉 既 也 讼程序 。 基 层 人 民法 院 及 其 派 出 法 庭 可 以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第 一 审 案 件 除此之外 , 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得适用简 易程序 : 适用 的案件只能是事实清楚 ,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 争议不大 的 简单 的民事案件。 最高人 民法院在《 关于适 用( 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事诉 讼 法) 若干 问题的意见》 中作了如下解释: 事实清楚” “ 足指 当事人双方 对争 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 , 并能提供 可靠 的证据 , 须法院调查 即 无 可 判 明事 实 、 清 是 非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 指 谁 是 责 任 的 承 担 者 , 分 “ 是 谁是权 利的享有者 . 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 “ 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 、 责 任 以 及诉 讼 标 的争 执 无 原 则 分 歧 。 另 外 , 意 见 还 列 举 种 不 能 该 r三 适用简易程序 的案件 , 包括 :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 已经按照普 通程序审理的案件 以及发 回重审和再审案件 。 由 以 上规 定 , 们 可 以 看 出 , 国 民 事简 易 程序 具 有 以下 特 点 : 我 我 1简 易 程 序 只适 用 于 基 层 法 院 及 派 出 法庭 。 . 2简 易 程 序 只能 适 用 于 事 实 清 楚 。 利 义 务 关 系 明 确 、 议 不 大 . 权 争
民事简易程序程序保障
浅析民事简易程序与程序保障摘要: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热议的话题当中,简易程序的修改与重构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尝试以程序保障的视角分析民事简易程序的正当性及价值所在,明确在简化诉讼的同时不能忽视程序正义的实现,在此基础之上,笔者提出在完善民事简易程序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程序保障问题,以免盲目追求诉讼简易化而牺牲了底线的公正。
关键词:简易程序;程序保障;制度设计民事简易程序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内容,自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以来,近三十年中它为减轻司法工作负担、提高司法效率、方便当事人实现权利、及时解决纠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虽然在此期间民事简易程序制度的内容有所完善,如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4日通过,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但是在制度上简易程序仍然存在诸多弊端,对此学界似乎有一致的声音,比如: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缺少简易程序运作的配套措施和严格的执法精神。
[1]立法规定过于简单、粗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界限不清,简易程序不简化,简易程序的功能难以发挥,司法解释与立法前后矛盾。
[2]本文在此不赘述学界已经讨论地比较成熟的观点,而是尝试以程序保障的视角简要剖析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问题,以期为民事简易程序的良性构建和运行提供合理的建议。
一、民事简易程序基本问题(一)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虽然民事简易程序经常为人所用,但是简易程序概念本身在不同的语境下并不是确定的,在我国通常将民事简易程序界定为”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所采用的诉讼程序。
”[3]此种界定源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的限定。
然而参考国外的立法例与学理,民事简易程序则呈现出多样化和多层次的形态,因此有学者将民事简易程序理解为四种含义[4]:其一是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它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也包括小额诉讼的简易程序,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的简易程序,即是在传统意义上适用的。
民事繁简分流改革的举措
民事繁简分流改革的举措一、背景介绍民事繁简分流改革是指将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从繁琐的诉讼程序中分离出来,采取更加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
这项改革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司法服务。
二、民事繁简分流改革的意义1. 解决法院工作量大、审判周期长等问题。
通过将一些简单的案件分离出来,可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缩短审判周期。
2. 提高司法效率。
对于那些纠纷较小、难度较低的案件,采用简便程序可以更快地解决,并且不会占用过多司法资源。
3. 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司法服务。
对于那些纠纷较小、难度较低的案件,采用简便程序可以节省当事人时间和精力,并且降低诉讼成本。
三、民事繁简分流改革的具体举措1. 简易程序:对于争议金额在一定范围内(如5000元以下)或者符合特定条件(如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这种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流程更加简单,周期更短,适用于一些纠纷较小、难度较低的案件。
2. 调解:对于一些争议金额较小、当事人之间关系比较密切的案件,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并且降低了诉讼成本。
3. 简易判决:对于一些争议金额在一定范围内(如1万元以下)或者符合特定条件(如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可以采用简易判决方式进行审理。
这种方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流程更加简单,周期更短,并且不需要开庭审理。
4. 电子诉讼:通过建设电子诉讼平台,实现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的电子化提交和处理。
这种方式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并且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四、民事繁简分流改革的实施情况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有多个省份开始实施民事繁简分流改革。
例如,江苏省于2018年开始实施民事繁简分流改革,将一些纠纷较小、难度较低的案件从普通程序中分离出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江苏省共审结简易程序案件15.4万件,平均审理周期为28天左右。
简易程序改革的若干思考
简易程序改革的若干思考摘要:刑事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一种特殊程序,它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这一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在程序适用的范围、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公诉人出庭公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本文立足于现有框架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以实现简易程序的应有功能。
关键字:简易程序;受案范围;选择权;出庭公诉一、简易程序的价值理念刑事简易程序是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为谋求公正与效益之间的平衡而产生的。
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益是诉讼程序所追求的内在价值,而这两两者之间既有一致性又有矛盾性,而设立简易程序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减缓或者避免两者的冲突和矛盾。
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诉讼程序不可能绝对地追求案件的公正性,当人力、物力、时间有限时就只能牺牲对当事人的公正待遇、放弃发现案件的”绝对真实”了①,但随着公正价值理念提升,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制度的不断完善,在诉讼过程中更加重视公正的形势下,简易程序的设置满足了在有限的时间里通过减少诉讼成本从而达到提高刑事诉讼效益的目的,而且使轻微刑事案件能够得到更加公正审判。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特定的轻微刑事案件时所依法采用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审理案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诉讼程序,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刑事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为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独任审判;第二,审理程序灵活掌握,较之普通程序更具有简便、灵活的特点;第三,快速审结。
刑事简易程序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简易程序的明显特征是诉讼期限大幅度缩短,在单位时间内提高办案效益;第二,简易程序在保证了轻微罪案件的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缩短了诉讼期限,并减少了因诉讼拖延而引起的诉讼成本;第三,刑事简易程序便利了公民诉讼,而实行诉讼程序的简化在某些种程度上将是便利公民诉讼的一个最有效的体现。
②这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
二、简易程序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刑事简易程序在提高诉讼效益、减少案件积压、缩短结案周期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适用时还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比例低,案件适用范围狭窄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且这些条件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特别是”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单处罚金”这一条件,使得大量”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仅仅由于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这使得我国目前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仅占刑事案件总数的一小部分,比例非常之低。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简易程序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完善简易程序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简易程序,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结合四川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试点完善简易程序,应当坚持以下指导思想:1.规范简化。
在授权范围内,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根据简易程序内在要求,完善简易程序庭审规范,细化文书简化规则,规范简化审理方式和裁判文书制作。
2.流程优化。
探索推行要素式审判及文书,完善简易程序运行配套措施,推广电子送达、网络庭审、智能文书生成等,规范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转换机制,完善程序衔接规则。
3.鼓励创新。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鼓励对简易程序从送达、审理、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进行优化,并积极运用智能化审理方式和成果,推动民商事纠纷高效化解。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需要公告送达的上述简单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当事人约定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第四条【不适用的情形】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与破产有关案件;(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三)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案件;(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五)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案件;(六)执行异议之诉;(七)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八)社会关注度高、裁判结果具有示范意义的案件;(九)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十)重大、疑难、复杂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试点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促进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优化司法确认程序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特邀调解名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定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并对名册进行管理。
第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条司法确认案件按照以下规定依次确定管辖:(一)委派调解的,由作出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辖;(二)当事人选择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特邀调解组织调解的,由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选择由特邀调解员调解的,由调解协议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案件符合级别管辖或者专门管辖标准的,由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三、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标的额超出前款规定,但在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简单金钱给付类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审判组织、审理期限、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等相关事项。
试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
第19卷第9期牡丹江大学学报V ol.19N o.92010年9月Jour nal ofM udanj i ang U ni ver si t y Sep.20103文章编号:1008-8717(2010)09-0073-03试论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周欣(南华大学,湖南衡阳421001)摘要:当前,民事简易程序正以其独立的程序价值和功能在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规范简易程序的适用,保障其功能的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实施。
但操作过程中民事简易程序运用又存在诸多问题:规范操作性不强,规范逻辑性不严,规范执行失严,规范内容与国际脱轨。
为了适应现今司法实践的需要,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
关键词:民事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法;司法改革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相对于普通程序,民事简易程序尚未引起法学界和实务界的足够关注和重视,亦鲜有诉诸文字的理性分析与探讨研究。
这种状况,同80%以上的案件都是以适用简易程序得到解决的现实不相符,与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修改立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实践导向更不相适应[1]。
因此,对简易程序问题进行理性的思考并积极探索改革和完善的新思路已是刻不容缓。
笔者试从简易程序的适用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出发,就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陈述个人浅见。
一、民事简易程序规范适用瓶颈现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表现为适用比例高,适用范围广,适用标的大,通过与民事简易程序适用现状相比,通过与境外立法的比较分析,不难发现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固有而明显的实践缺陷和先天不足:1.程序的规定不具体《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最高法院颁布的证据规则对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程序、范围、举证、庭审、送达等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没有一个统一的操作标准。
论民事简易程序的法理价值
改 革 民 事 简 易程 序 已经 成 为 一 种 趋 势 。在 这 一 背景 下 对 民 事 简 易程 序 的 价 值 进 行 法 理 探 讨 , 能 够从 更 深 层 面 上 引起 人 们对 民 事 简 易程 序 的 关 注 和 重 视 ,保 证 民 事 简 易程 序 的 价值 能 够 得 以 实现 和 贯 彻 。
维普资讯
第 2 卷 第 4期 7
200 6年 8月
衡 阳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n lo n y n r l o r a f He g a g No ma i e st Un v r i y
NO 4 12 . Vo . 7
关键 词 :民 事诉 讼 ; 简 易 程序 ; 价 值 中 图分 类 号 :D 2 93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7 一 O 1 ( 0 6O ()7 O 3 3 3 2 0 )4 )9 4 6 (
作 者 简 介 :梁 军 ( 92 ) 16 ,男 .湘 西 保 靖 县 人 ,讲 师 ,从 事 法 律 教 学 与研 究 。
因此 ,我们 认 为在 简 易程 序 的 价 值 选 择 上 缺 少 公 正 和效率 都 是 不 可 取 的 。在 公 正 和效 率 两 大 价 值
此 ,如 何 合 理 、有 效 、及 时 地 解 决 由此 引 发 的 纠 纷 ,关 系到法 律 观 念 是 否 深 入 人 心 ,关 系 到 能 否 依 法治 国 。在 我 国 ,公 民之 间 、公 民 和 社 会 组 织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考
关于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思考摘要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源于人们对诉讼效率的考量及解决纠纷经济性的认同。
简易程序是对普通程序的简化,并不是普通程序的附属程序或辅助性程序,作为一种独立的解决纠纷的诉讼程序,有着独立的功能与价值。
但是由于立法不完备等原因,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不规范,致使其未能充分发挥简易、迅速解决纠纷的功能,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以不断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关键词简易程序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作者简介:朱宏哲,陕西省西安市西北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13-02民事诉讼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的程序。
在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时期,会产生大量的纠纷,这些纠纷无疑会给法院带来很大的工作压力。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类民事案件数量连年递增,前几年的递增幅度每年高达百分之十几甚至二十几。
简易程序以其灵活性、便捷性、经济性的特点,受到当事人和法官的广泛支持。
完善简易程序是提高诉讼效率、推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简易程序的目的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在实践中却是不尽人意,暴露出不少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与探讨。
一、现行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不足之处(一)立法不完备、制度设计不健全简易程序作为一种独立的程序,只有在关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证据规则、诉讼费用、法律文书的制作等问题均在立法中予以规制的前提下才能有效运作。
但是在相关立法中,条文不详,如案件适用范围非常原则、程序的启动与转化没有说明。
种种不完备使简易程序在适用上法官有很大的随意性,由此导致程序启动的盲目性与转化的任意性,这对审判工作产生的消极影响不可小视。
我国《民事诉讼法》遵循的是“宜粗不宜细”立法原则,其中关于民事简易程序的条文只有5条,仅就起诉阶段进行了简化。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对简易程序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但由于其在法律位阶上低于《民事诉讼法》,执行起来效果不尽如人意。
对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反思与检讨
对于完善我国民事简易程序的思考
用简易程序 的判决 提起 上诉 的特别规定 。适用简易程序 的 案件一般都是 “ 案件事实 清楚” “ 、 权利义务关 系明确 ” “ 、 争 议不大” 的简单案 件 , 的目的也是为了追求效率 , 适用 节约资
2 当事人 的诉权遭到忽视 。根据我 国民事诉 讼法有关 .
简易程序的规定, 更多地考虑了法院审理案件的便利而忽视
了当事人 的程序选择权 。追根溯源 , 不难 发现这是 以往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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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 如果对其上诉不加任何限制, 显然不能很好地实现民事
简易程序 的 目的。
系明确 ” “ 、 争议不大 ” 作了进 一步解 释 , 是在实 际操作 中 , 但 仍存在问题 。如何认定 上述几 点 , 法院在立案时是无法 判断 的, 只有对案件有一定 的了解 , 才能 对案 件是否适 用简易 程
制 。简易程序过分依赖普通程序 , 以明确两个程序的本质 难 区别 , 际上抹杀 了简易程序的独特性。如允许 当事人 口头 实
运攸关 的案件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与普 通程序 的适 用由法
范围内 , 对民事简易程序进行 积极探 索 , 具有 非常重要 的意
义。
一
官根据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性规定 自由裁量决定 , 当事人对于
、
我国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弊端
自己提交法 院解决纠纷适用何 种程 序没有选择权 , 对于法官
的程序选择更没有提出质 疑的权利 。 3 .缺乏独立 的运行 机制 、 操作 难。简易程 序时相对 于 普通程序的独立 程序 , 行 的制度 缺乏 有效 的独立运行 机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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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民事简易程序的探讨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实体法的完善,民事诉讼的数量与日俱增,如何以简单高效的程序解决纠纷,便于民众参与诉讼,便于法院审理案件成为现代民事诉讼法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当前简易程序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发挥巨大作用,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其规定却过于简单和笼统,导致有法难依和执法失严等诸多问题。
如何重新构建独立完善的简易程序诉讼体系,成为民事诉讼理论和实物迫切需要完成的课题。
关键词简易程序改革构建配套改革
一、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具体构想
(一)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凡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都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应当把对某些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和某些简单的上诉案件进行分流,适用简易程序,避免“合议审理形式化”。
根据不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对案件涉及争议的诉讼金额不大的也应当作为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
同时当事人在诉讼开庭前和解或者撤诉的案件亦可适用简易程序。
最后,扩大简易程序同时也应当注意,对于不适宜简易程序的案件,使用了简易程序,则可能损害司法公正,应当予以纠正。
(二)设置专门的法庭和配备相应的人员。
因为有时候法院虽然在立案时分流了案件,但是由于时间或法官配备的缺失问题,而没有灵活的适用简易程序。
所以要设立专门
机构,即专门的简易法庭,配备专门法官在简易法庭审理简易案件。
还应当配备专门的法官以及相关的书记员、速记员、法警等。
(三)增设审前调解制度和完善救济制度。
适用简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多为日常纠纷,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因此,增设审前调解机制,能够及时化解纠纷,提高效率,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
对于以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大多数是案件较为简单轻微,或者是当事人合议选择的结果。
这些案件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争议不大,如果为其设置如同普通程序那样冗长的救济机制,有违于简易程序设置的法理基础和制度价值。
因此,对依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实行二审终审,原则上不得提起再审。
(四)诉讼费用上区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相比较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会较大幅度的节省司法资源,而现在的实际收费标准中却没有体现出简易程序的特别之处,与普通程序一样采用相同的收费标准。
诉讼当事人有选择适用诉讼程序的权利,当事人行使选择权的过程同时也是对诉讼价值进行选择的过程,所以理所当然的应当为自己的选择付出与之相适用的诉讼成本。
诉讼中也应当贯彻司法程序和诉讼金额与案件性质的相称。
为了适应国情,做到以人为本,理应在诉讼费用的收取上区分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收费标准。
二、民事简易程序的相关配套设施
(一)建构独立的小额事件诉讼程序。
1.小额诉讼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小额诉讼程序是指用来救济小额轻微权利的简易快捷的诉讼程序。
与传统的简易程序相比,小额诉讼程序限于债权债务纠纷,而且注重调解,而且小额诉讼程序一般不收费或者只收取极低的诉讼费,而无需支付律师费等。
但是小额诉讼程序通过限制甚至取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获得效率,显然与程序公正理念背离;同时消弱了当事人诉讼权利,进而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小额诉讼程序可能诱发滥诉,当诉讼变得过于廉价和简便时,诉讼便会变得日常化,加重司法陈本,从而导致国家不堪重负。
2.小额诉讼制度的可行性。
首先,小额诉讼程序能够使纠纷在较短的时间内解决,不仅提高诉讼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而且减小法院办案压力,节约了司法资源,适合正在发展阶段的中国国情。
应当考虑到我国目前区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根据东、中、西具体经济情况制定出上限额。
其次,小额诉讼程序赋予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提高效率,彰显司法权威。
但同时易操作盲目、随意,滋生腐败。
所以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以制约法官,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再次,相关的配套设施的建立更促使小额诉讼程序的可行。
专门机构和人员的设立、对小额诉讼实行低廉的诉讼费用收费制度、法官对案件当庭宣判、以及法院在休息日安排专门值班法官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都能促进小额诉讼程序的发展。
(二)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建立与完善。
1.adr的概念。
由于诉讼成本的不断高涨,西方国家逐渐兴起了一股adr热潮。
adr即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不通过法院,而由当事人借助没有公权力属性的社会组织或双方合意来解决纠纷的方式,调解和仲裁是两种常用的adr手段。
2.adr在我国的可行性。
我国应当根据自己国情同时借鉴国外adr经验基础上,设立审前调解庭,把我国传统的法庭审判中的调解程序从审判程序中剥离出来作为审前程序。
法院受理案件后,应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如果双方愿意,立案庭可以交由调解庭处理,调解庭指定调解书,调解书应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效力,以免造成与庭外调解相同的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使adr调解的方式落空。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则由立案庭直接交由审判庭进入审判程序。
适用adr进行调节的人员可以使律师、退休法官、法院辅助人员等,但不应当是法官。
我国传统的庭审中的调解加重了当事人的对抗心理,影响了案件的早期解决,造成效率低下、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adr 的设立不仅解决了这些,而且减少了对法官的身前要求,适应了对案件的繁简分流。
三、结语
在改革和完善一个制度时,更多的应当考虑它的生存环境,结合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其进行改造构建。
民事简易程序的设置、发展、变革,都与传统中的程序价值和现实中的法律环境相关,因
此我们要立足国情和审判实务中的实际情况,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开创适合我国的民事简易程序。
改革传统的民事简易程序,从而实现简易程序再简化、再优化,使简易程序的传神之处——简便、效率得以发挥出来。
这不仅是实践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的必然,也是推进审判制度规范化、正规化的必然,更是与国际接轨,顺应市场经济和国际潮流的一种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