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三十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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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五十七期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二○一三年九月五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我委根据杭州市律师协会的要求及相关计划,已先后发布了56期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但均未对何谓‘和谐劳动关系’做出过界定。

值此浙江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浙江省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试行)》(浙构建发〔2013〕2 号)实施之际,我委本期预警信息将就和谐劳动关系的内涵及其构成的基本要素进行阐述:一、和谐劳动关系的内涵和谐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处于相互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一种和谐状态的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和谐指数就是衡量这种和谐状态的主客观指标数值。

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通过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运用多种统计手段,对劳动关系进行定量描述和定量分析,客观反映区域劳动关系和谐程度。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也就是劳动关系和谐指数评价体系的框架及指标构成,通常从对政府部门工作情况、企业劳动关系情况以及劳动者满意度三个方面进行综合测评。

就用人单位而言,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基本要素:(一)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指标情况1.劳动用工。

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率、集体合同签订率、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违法使用童工、收取押金等情况。

2.社会保障。

主要包括五大保险的参保率、住房公积金缴纳、帮扶救助制度建立等情况。

3.收入分配。

主要包括工资增长率,拖欠工资率(负相关值)及最低工资执行等情况。

4.休息休假。

主要包括超时加班加点、年休假执行等情况。

5.职工培训。

主要包括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竞赛、“创建学习型企业、争做知识型员工”活动开展等情况。

6.民主管理。

主要包括党组织建立及开展工作、工会建立、职代会制度建立、厂务公开等情况。

7.企业文化。

主要包括思想政治工作、职工文化活动开展、职工体育活动开展、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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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九十期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二○一八年八月一日国地税合并对企业的影响一、法规要闻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第四十六条明确“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即社会保险由地税部门代征收改成了由地税部门征收,明确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

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社保的稽查和处罚力度将会加大,用人单位仍然通过虚报工资总额的办法少缴社保费用不再可行。

二、背景知识《方案》提出后,社会保险由地税部门代征收改成了由地税部门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上述规定,社会保险的缴纳基数是企业的职工工资总额,员工是按照本人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但实际上,长期以来,员工本人的社保缴纳基数都是企业自行按照较低的基数申报的,并没有按照员工本人的实际工资为基数缴纳,之前社保征收部门也没有严格征收。

国地税合并后,推进了办税和缴费便利化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两头跑”、“两头查”等问题,切实维护纳税人和缴费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和缴费成本,促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税务机关,使人民有更多获得感。

坚持优化高效统一。

调整优化税务机构职能和资源配置,增强政策透明度和执法统一性,统一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征管服务标准,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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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七十三期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职工享受的各种假期及相关待遇休假,即劳动者带薪休息,是法定的劳动者得免于上班劳动并且有工资保障的休息时间。

我国《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假期主要有法定节假、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女职工特殊假、参加社会活动假及企业停工停产。

一、法定节假: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包括全体公民放假的节假日、部分公民放假的节假日和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放假、国庆节;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3、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另外,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关于加工工资的支付标准: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即加点),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二、年休假:年休假是指劳动者每年享有一次连续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休息时间。

在我国,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就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

职工年休假的具体休假天数依其累计工作年限和当年度的实际工作天数确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

需要注意的是,有下列情况的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和谐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自评表(100分)

和谐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自评表(100分)
企业对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质量管理等有贡献的员工,给予精神、物质奖励。(1分)
对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质量管理等有贡献的员工,给予精神、物质奖励:是□否□
企业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员工进行入职教育、上岗转岗、技能提升、思想道德等教育培训工作,对员工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或鼓励员工参加各种继续教育课程和院校培训。(1分)
企业依法安排生育女员工休产假。(2分)
是否安排生育女员工休产假:是□否□
企业没有在女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借故解除劳动合同。(1分)
是否在女员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借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
企业没有安排未成年工(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1分)
特殊工时制是否报批:是□否□
特殊工时制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
企业依法执行休息休假制度。(1分)
是否依法保障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是□否□
小计
5
建立健全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12分)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对员工进行了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应急救护培训系列活动。(3分)
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否□
是否安排女员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是□否□
没有安排女员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是□否□
是否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哺乳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是□否□
是否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是□否□
负责“党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党务工作者姓名、部门及职务: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0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06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政办函〔2012〕10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浙政发〔2011〕72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主要内容已与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冲突或者已被替代,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文件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的264个以市政府名义,以及经市政府同意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即日起停止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一日附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杭政文件1.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1998〕23号)2.关于印发杭州市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9-2010年)的通知(杭政〔1999〕15号)3.关于加快女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20号)4.关于加快我市中心镇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意见(杭政〔2001〕22号)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6号)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6〕8号)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6〕9号)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二、杭政发文件9.批转市规划局关于开展市区农居点布点规划工作报告的通知(杭政发〔1996〕39号)10.关于同意解决之江区块征地“农转非”遗留问题给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的批复(杭政发〔1996〕158号)11.关于同意杭州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1996-2010年)给市城乡建委、市市容环卫局的批复(杭政发〔1996〕198号)12.关于对西湖区政府要求确认三墩工业区有关事项的批复(杭政发〔1997〕215号)13.关于同意委托滨江区行使土地管理有关审批权限的批复(杭政发〔1998〕97号)14.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发〔1998〕118号)15.关于同意委托滨江区行使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有关权限的批复(杭政发〔1998〕121号)16.关于蔬菜基地建设基金收缴、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杭政发〔1998〕156号)17.关于杭州市拱墅区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6号)18.关于杭州市滨江区人民防空预案的批复(杭政发〔1998〕239号)19.关于蓝本户口管理问题给拱墅区政府的批复(杭政发〔1999〕106号)20.关于一九九九年度菜地建设计划给滨江区政府的批复(杭政发〔1999〕138号)21.关于西兴镇2000年度市级蔬菜基地建设计划的批复(杭政发〔2000〕129号)22.关于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江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发〔2001〕61号)23.关于萧山、余杭撤市设区后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发〔2001〕68号)24.关于授权滨江区行使部分土地管理权限补充意见的批复(杭政发〔2001〕96号)25.关于加快市属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若干意见(杭政发〔2001〕167号)26.关于《富阳市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发〔2001〕255号)27.关于《临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批复(杭政发〔2001〕276号)三、杭政函文件28.关于滨江区中兴大道(暂定名)居住区块、泰安路区块、中兴大道(暂定名)区块城市设计的批复(杭政函〔2002〕9号)29.关于《淳安县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5号)30.关于《临安市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31号)31.关于《杭州市余杭区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32号)32.关于《杭州市萧山区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34号)33.关于修编萧山区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48号)34.关于临安市太湖源镇等20个乡(镇)重新修编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02号)35.关于《桐庐县矿产资源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45号)36.关于萧山区进化镇等10个镇修编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2〕165号)37.关于钱江新城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3〕24号)3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的承诺意见(杭政函〔2004〕91号)39.关于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微电子产业发展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4〕95号)40.关于专项经济适用住房分配问题的批复(杭政函〔2004〕164号)41.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39号)42.关于印发《杭州市金融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函〔2005〕62号)43.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服务与软件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63号)44.关于印发《杭州市社区服务业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65号)45.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杭政函〔2005〕76号)46.关于京杭运河(杭州段)综合整治与保护开发总体计划的批复(杭政函〔2005〕96号)47.关于杭州市轨道交通线网控制性规划(优化)的批复(杭政函〔2005〕97号)48.关于印发杭州市中介服务业发展规划(2005-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5〕116号)49.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批复(杭政函〔2005〕124号)50.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农业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05〕206号)51.关于加快我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5〕211号)52.关于印发杭州市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2006-2010)的通知(杭政函〔2005〕216号)5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杭政函〔2006〕23号)5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市政公用行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6〕39号)5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批复(杭政函〔2006〕58号)5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十一五”时期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要的批复(杭政函〔2006〕90号)5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6〕100号)5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函〔2006〕101号)5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钱江新城建设发展规划(2006-2010)的批复(杭政函〔2006〕111号)6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工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6〕112号)6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140号)6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6〕150号)6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十一五”期间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杭政函〔2007〕8号)6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函〔2007〕48号)6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7〕159号)66.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杭州市十一五绿色照明规划的批复(杭政函〔2007〕189号)67.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第二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杭政函〔2008〕93号)68.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区文化设施三年实施规划(2008-2010年)的批复(杭政函〔2008〕225号)69.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第六阶段大气污染专项整治措施的通告(杭政函〔2009〕49号)70.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杭政函〔2009〕272号)7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市本级2010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的批复(杭政函〔2010〕77号)72.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10年粮食生产的通知(杭政函〔2010〕135号)7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杭政函〔2010〕171号)7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启动杭州电网有序用电C级预案的批复(杭政函〔2010〕185号)75.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杭州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工作进行初审的函(杭政函〔2010〕250号)四、杭政办文件76.转发市规划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杭州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对擅自搭建房屋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88〕17号)77.转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开征土地增值税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1号)78.转发市东海明珠工程领导小组关于杭州市建设东海明珠工程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杭政办〔1996〕7号)79.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农村物价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6〕53号)80.转发市人事局关于1996-2010年杭州市人才资源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1997〕9号)81.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1998〕11号)82.关于贯彻《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9号)83.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各类企业注册登记手续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19号)84.关于转发1999年杭州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1999〕21号)85.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1999〕23号)86.转发市人事局关于杭州市新世纪人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3号)87.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引进人才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办〔2001〕11号)88.关于印发《杭州市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18号)89.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前期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22号)9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开展收集杭州市直属各单位现行文件资料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6号)9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文化信息现代生物技术和医药产业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杭政办〔2002〕10号)9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3号)9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办〔2002〕52号)9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餐厨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1号)9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3〕17号)9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意见(杭政办〔2003〕36号)9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畜牧业的意见(杭政办〔2004〕5号)9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04〕6号)9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政办〔2005〕6号)10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31号)10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带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42号)10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16号)10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育局关于杭州市新农村小康健身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7〕37号)10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适度发展新型重化工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2007〕38号)五、杭政办发文件105.转发市档案局关于做好第十三届国际档案大会宣传工作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发〔1996〕108号)106.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前后扶贫帮困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7号)107.转发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65号)108.转发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等三部门关于改善农业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7〕91号)109.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酸雨综合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发〔1998〕182号)110.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农居点详细规划编制申报程序和编制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1999〕233号)111.转发市财政局、监察局关于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72号)112.转发市财政局、土管局、房管局关于对行政划拨土地房产交易行为征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0〕176号)113.关于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前置审批事项给市工商局的复函(杭政办发〔2001〕44号)114.转发市档案局、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关于推广应用电子文件档案管理系统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86号)115.转发市国资局等三部门关于规范改制企业土地开发费下浮有关问题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29号)116.关于实施杭州市“学生饮用奶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43号)117.转发市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贯彻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175号)118.转发市清理和拆除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和拆除市区屋顶违章绿化及鸽舍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发〔2001〕208号)六、杭政办函文件119.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形势分析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17号)120.关于进一步整治非法涂写招贴广告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59号)121.关于推进网上政务公开和网上审批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191号)122.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近期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263号)123.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杭州市调整市区过境交通及东部道路货运交通组织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32号)124.关于印发杭州市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67号)125.关于杭州市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和限制使用粘土墙材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08号)126.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121号)127.关于杭州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3〕254号)128.转发市卫生局等单位关于杭州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3-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93号)129.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引水入城工程加快城区河道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09号)130.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做好城乡居民生活状况及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45号)131.关于学习推广萧山区有序用电管理经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90号)132.转发市农民素质培训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加强全市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34号)133.关于认真组织实施《杭州市海洋经济发展总体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48号)134.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推进劳动关系稳定和谐发展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58号)135.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62号)136.关于印发《杭州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2004-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69号)137.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规范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279号)138.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最佳人居环境奖和杭州市人居奖申报及评选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4号)139.转发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非住宅闲置房屋供需信息系统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63号)140.转发市建委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88号)141.转发市环保局关于钱塘江流域抛弃死猪威胁饮用水源安全处理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174号)142.转发市信息办关于加快杭州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10号)143.关于对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情况和在征收征用土地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进行监督检查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18号)144.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建筑节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268号)145.关于加快发展城区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杭政办函〔2005〕322号)14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创建平安畅通县(市、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17号)14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卫星遥感土地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26号)14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29号)14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林水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山塘水库除险保安和小流域综合治理请示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35号)15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新世纪“131”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计划(2001-2005)实施情况总结和下一步工作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44号)15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2006年度国土资源目标考核细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51号)15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十一五”专项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70号)15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71号)15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4号)15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96号)15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区河道配水指挥部办公室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区河道长效管理以奖代拨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05号)15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社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23号)15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运河(含部分支流)沿线地区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27号)15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37号)16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创新型城市规划纲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41号)16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国内合作交流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246号)16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06〕257号)16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水稻单产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81号)16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半山地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88号)16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腐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18号)16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杭州市区新车执行“国Ⅲ”排放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57号)16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撤村建居地区支小路建设整治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98号)16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权属登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35号)16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十一五”消防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43号)17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61号)17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大杭州市污染减排工作力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262号)17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我市“三电”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杭政办函〔2007〕273号)17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01号)17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杭州市教育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19号)17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业标准化行动计划(2008-201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34号)17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36号)17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半山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39号)17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关于杭州市动物防疫规范化乡镇(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351号)17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2006年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9号)18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关于《杭州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08-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1号)18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旅游纪念品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3号)18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体育局关于杭州市体育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号)18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十一五”社会事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58号)18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关于杭州市卫生强市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76号)18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区困难群众预发2008年第二季度价格补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08号)18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千亩畈高产示范活动(2008-2010年)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120号)18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办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村能源生态建设“双十万”工程实施意见(2008-201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36号)18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46号)18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产业带项目发展导向意见(2008-2011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52号)19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建投资集团关于杭州市主城区供热方式调整居民热用户经济补贴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80号)19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行业协会发展规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96号)19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环境污染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41号)19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57号)19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杭州市中小出口企业电子商务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59号)19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等部门关于2008-2010年杭州市工业锅炉节能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60号)19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等部门关于杭州市农业产业状元镇(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1号)19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我市对口援建四川广元灾区过渡安置房(活动板房)建设任务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07号)19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任务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10号)199.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项目(2008-2010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2号)200.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3号)20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杭州市区地下管线盖板专项整治及加装安全防护网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44号)202.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等部门关于2008-2010年杭州市水煤浆技术推广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57号)20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6-2010)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378号)20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2008年度在杭银行机构支持我市经济发展开展评价激励的意见(杭政办函〔2008〕412号)205.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关于2007年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报告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417号)20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停淘汰粘土砖瓦窑和部分页岩烧结砖轮窑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36号)207.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杭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97号)。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
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9.21
•【字号】杭劳社法[2010]225号
•【施行日期】2010.09.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
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杭劳社法[2010]225号)
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我局对本局制发的2007年12月清理后公布继续执行的14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111件,予以废止的28件,宣布失效的8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 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1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附件3。

杭州和谐用工法律风险预警信息

杭州和谐用工法律风险预警信息

杭州“和谐用工”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十一期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开心网”——企业用工管理的挑战随着人们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网络的普及和对品质生活的追求,以开心网为首,包括诸如校内网、海内网等在内的一大批社交网站像雨后春笋般涌现,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

浏览标榜着‘是所有在职人士休闲好去处’的开心网,是时下最流行的情感宣泄途径。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开心网的注册用户已近亿人且主要为白领,日浏览量近十亿人次,远远超过搜狐和新浪。

上班时间上网‘种菜收割’、‘偷果实’、‘挪车位’等沉迷于开心网的白领们,已经成为老板的眼中钉、肉中刺。

为此,一场‘庐舍联盟’与‘反庐舍联盟’之间的职场战争已经拉开序幕。

开心网的用户还能继续‘开心’吗?这是一个需要由开心网经营者、开心网用户和用人单位三方的智慧来共同解决的问题。

本文仅从用人单位的角度,就开心网给企业用工管理的挑战方面略表意见,以资参考。

一、开心网对企业用工管理的挑战1.提前或延长上班时间。

有些开心网用户为了先人一步,在好友上班收割前,提前半个小时到单位‘偷果实’、对违规停车进行‘贴条’,并在自己家种菜、收果实和浇水、除草,以及在好友上网前将自己的爱车挪好位置以免被‘贴条’(等等这些工作,以下简称为‘开心事’)。

有些开心网用户为了‘开心事’,往往在下班以后还留在单位浏览开心网进行最后的扫荡,以免遗漏任何‘开心’机会。

如果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不完善,用人单位将很有可能要承担员工的‘开心事’所产生的加班法律风险。

2.上班时间不务正业。

上班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是基本的职业道德。

有些开心网用户上班第一件事就是浏览开心网进行‘开心事’,中途还时时不忘上去偷点东西,下班前还得巡视完开心网才肯离开单位。

用当下时髦的一句话是:开心网一上一下,一天就过去了!3.工作效率低下。

有些开心网用户为了能偷到心仪的贵重东西,诸如人参、何首乌、冬虫夏草、亚洲象幼仔、企鹅幼仔、袋鼠幼仔等,往往算好时间,上了闹钟半夜起来偷,更有甚者竟一直熬夜就为等着窃取他人果实。

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余建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余建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余建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3【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839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晔【审理法官】丁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余建江【当事人】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余建江【当事人-个人】余建江【当事人-公司】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巴菱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巴菱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巴菱【代理律所】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被告】余建江【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该部分款项亦系余建江的合法收入,现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且该部分款项并未办理期票,故原审法院认定重汽公司亦应支付该部分款项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代理合同过错自认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解冻【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剩余年薪,重汽公司主张应办理期票部分的款项不应予以支付,对此,本院认为,该部分款项亦系余建江的合法收入,现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且该部分款项并未办理期票,故原审法院认定重汽公司亦应支付该部分款项并无不当。

关于工资损失,因重汽公司未及时开具劳动合同证明书导致余建江无法入职其他公司工作,故原审法院根据其离职前的工资标准及过错程度等酌情确定损失数额并无不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国重汽集团杭州发动机有限公司负担。

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

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

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八十八期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二○一八年五月九日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为法律效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但单位的用工情况及生产经营情况会发生变动,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部门裁减、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搬迁等各种状况,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势必要对员工进行岗位调动、工作地点变动。

当然也存在企业通过调整工作岗位逼迫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情形。

故而,实践中有关调岗纠纷一直颇多。

经统计,在现行劳动争议案件中,因企业调岗而引发的案件所占比例接近20—30%。

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单方调岗权,本期预警信息就用人单位法定情形下和法定情形之外的单方调岗行为阐述调岗的法律效力。

一、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权《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可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上述两种情况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情形,但是在调整的时候也应注意程序上的合法性以及内容上的合理性。

用人单位负有对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胜任工作需要调岗的证明责任。

因此在调岗之前单位应该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考核应该有依据且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劳动者达不到单位规定的考核要求时才能对其进行岗位调整。

另外,即使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拥有单方调岗权,在依法行使该单方调岗权,制定调岗方案和实施调岗行为也要具有合理性,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例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座谈会纪要》中指出调岗不应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并且单位应注意调岗的时效性,考核应尽快安排调岗工作,如考核后单位一直没有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可以视为单位同意劳动者在原岗位继续工作。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4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4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4篇篇1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3年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合理、合法的条款。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正义、合理合法的原则,维护加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权,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种族、性别、宗教、年龄、国籍、地域、残疾等任何条件歧视劳动者。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的主要形式,应当明确记载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重要内容,明确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劳动合同可以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条件。

第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劳动合同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随意解除或者违约。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和报酬,履行安全、卫生、劳动保护义务,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需要解除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依法履行解除程序,不得影响对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五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无论有何原因,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如需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变更内容。

焦姗姗、何晖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焦姗姗、何晖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焦姗姗、何晖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8【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57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丁晔【审理法官】丁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焦姗姗;何晖;雷之江;杭州洪通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隆运双【当事人】焦姗姗何晖雷之江杭州洪通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隆运双【当事人-个人】焦姗姗何晖雷之江隆运双【当事人-公司】杭州洪通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泽军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郝碧佳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徐刚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泽军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郝碧佳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徐刚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泽军郝碧佳徐刚【代理律所】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焦姗姗;何晖;雷之江;杭州洪通艺术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隆运双【本院观点】关于用人单位的确定,因焦姗姗的社会保险是由超道公司缴纳,而焦姗姗的劳动合同系与洪通公司签订,又因焦姗姗在两家公司都有工作,且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故原审法院认定超道公司、洪通公司均应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基本原则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用人单位的确定,因焦姗姗的社会保险是由超道公司缴纳,而焦姗姗的劳动合同系与洪通公司签订,又因焦姗姗在两家公司都有工作,且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故原审法院认定超道公司、洪通公司均应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无不当。

关于焦姗姗主张支付工资的诉请,因何晖、雷之江无证据证明超道公司的歇业时间,故原审法院根据缴纳社保时间、双方陈述工作内容等认定超道公司、洪通公司应支付焦姗姗工资并无不妥。

杭州西子实验学校、徐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西子实验学校、徐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西子实验学校、徐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1【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99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亮【审理法官】王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杭州西子实验学校;徐欣【当事人】杭州西子实验学校徐欣【当事人-个人】徐欣【当事人-公司】杭州西子实验学校【代理律师/律所】汪红妖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章欢欢浙江浙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红妖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章欢欢浙江浙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红妖章欢欢【代理律所】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浙江浙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杭州西子实验学校【被告】徐欣【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之间就徐欣的岗位调整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故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2019年6月21日哺乳期满终止。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之间就徐欣的岗位调整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故双方的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即2019年6月21日哺乳期满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杭州西子学校提供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条件较原劳动合同调整教师岗位为行政岗位,工作内容存在不同,且杭州西子学校二审中明确表示该两个岗位存在课时费的收入差距,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故杭州西子学校应当支付徐欣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张明利、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明利、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明利、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30【案件字号】(2020)浙01行终7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方王银江廖珍珠【审理法官】秦方王银江廖珍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明利;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栩菲服饰有限公司【当事人】张明利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栩菲服饰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明利【当事人-公司】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栩菲服饰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张明利【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栩菲服饰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张明利向被上诉人余杭人社局投诉杭州栩菲服饰有限公司,请求“1.支付赔偿金,2.支付二倍工资,3.补缴社会保险”。

【权责关键词】行政监督合法违法管辖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证据不足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张明利向被上诉人余杭人社局投诉杭州栩菲服饰有限公司,请求“1.支付赔偿金,2.支付二倍工资,3.补缴社会保险”。

余杭人社局收到上诉人投诉后,向张明利、杭州栩菲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证人肖邦荣等人进行调查询问。

根据调查询问情况,余杭人社局认定杭州栩菲服饰有限公司未与张明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给张明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责令杭州栩菲服饰有限公司支付张明利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3251.94元,并为张明利办理2018年4月-6月的社会保险登记,并无不当。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建设和谐劳动关系

公司规章制度旨在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规 范员工的行为,因此,除有规范性的规定外,必 须有相应的处罚规定。否则,公司规章制度就形 同虚设,起不到实际效果。公司规章中可以规定 的对于员工的处罚方式通常有:书面警告、记过、 扣工资或奖金、降级或降职、降薪、停工、辞退, 等等。由于处罚往往触动了员工的个人利益,如 果处理不好的话,就极易引发劳动争议。因此, 建议企业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应建立在既合法又合 理的基础之上。
4、 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及正确处理劳资纠纷,从遵守和执 行国家法律法规做起: 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必须遵守,很 多私营企业老板他不一定懂的,更不会愿意遵守,这时作 为HR的你必须要清楚的告知老板如果不遵守法律法规的 严重后果,从各个层面引导企业作响遵守法律法规的道路, 为有效避免劳资纠纷提供一手保证。
企业到底需要什么人员是要专业性极强的理论人才还是需要集专业和实践经验于一生的技工性人才我们在招聘前有没有正确的了解企业用工的目的是不是最好的就是最适合的内陆很多企业为了提升企业管理不惜花重金到沿海地区聘请同行公认的职业经理人但是该职业经理人在企业工作没有多久就离职理人但是该职理人在企了究其原因不是该职业经理能力不具备而是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环境不能使其生存下来所以在正式招聘前你是否已经清楚的知道企业的用人标准和选材的依据其次您所选择的人才是否符合企业的岗位要求您是以貌取人还是以才取人做好了这一步可以为我们解决一大批因为选材不当造成后续需解雇的员工
1、 规避企业用工风险及正确处理劳资纠纷,从 源头学习必备法律法规做起: 作为HR是否具备 专业技能不仅从专业知识方面体现,更重要的是 在处理劳资纠纷时能否为企业合理的规避用工风 险,一个从事HR工作的人员如果不懂的相应的法 律法规,那么他如何处理工作上的问题,他又如 何为企业创造对应的工作贡献,因此优秀HR必须 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必须从源头学习法律 法规方能合理的为企业规避用工风险。

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五期)(精)

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五期)(精)

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五期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二○〇九年二月二日休假月的加班工资可能高于正常劳动报酬2009年 1月是罕见的休假月。

在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下, 2009年 1月拥有 9个公休日(分别是 3、 4、 10、 11、 17、 18、 24、 25和 31日和 4个法定节假日(分别是元月 1日和春节的元月 25、 26和 27日。

也就是说,在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下, 2009年 1月份的实际工作日为 18日,即 144小时。

假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月劳动报酬为 1000元(注意杭州市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为 960元 /月 , 且用人单位整个 1月份都要求劳动者工作(每天均工作 8小时,没有安排劳动者休假,则劳动者 1月份的劳动报酬为:1. 在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下A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下的劳动报酬为 1000元;B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劳动报酬为 551.72元;因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的,则要支付不低于劳动报酬300%的加班工资。

故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000/21.75×300%×4=551.72元。

C 、劳动者在公休假期间的劳动报酬为 827.59元;因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假日期间工作的,则要支付不低于劳动报酬 200%的加班工资。

故劳动者在休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000/21.75×200%×9=827.59元。

D 、综上所述,劳动者在 1月份的劳动报酬为2379.31=1000+551.72+827.59。

2. 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下A 、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下的劳动报酬为 1000元;B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劳动报酬为 551.72元;因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的,则要支付不低于劳动报酬 300%的加班工资。

故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000/21.75×300%×4=551.72元。

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四十二期)

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四十二期)

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第四十二期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二○一二年四月五日依法支付工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同工同酬’和‘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工资条例》因各方争议较大,尚未进入实质性的审议阶段,没有明确的出台时间表,但在工资支付领域,国家于1994年就出台了专门规定,根据现行有效的国家和省市规定,用人单位在工资支付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具体的项目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工资支付形式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支付。

2、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劳动者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当向用人单位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

劳动者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

3、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含委托代发工资)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个人的工资清单。

4、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的账户。

5、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制发工资支付表。

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发放时间、发放对象的姓名、工作天数、加班加点时间、应发和减发的项目、金额等事项,并依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6、建筑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三、工资支付时间1、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照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工资。

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支付。

实行年薪制的,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比例定期支付工资。

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2、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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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和谐劳动关系”法律风险预警信息
第三十八期
杭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企业关于招用大学生见习训练的实务操作
随着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日益完善,企业的用工成本日益增加,很多企业都在考虑通过其他途径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降低用工风险。

包括劳务外包、劳务派遣、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等等。

而杭州市的企事业单位,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覆盖城乡全民共享的充分就业城市的若干意见》(市委〔2010〕12号)、《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实施办法》,通过合理合法利用杭州市地方政策,使自己成为大学生见习训练基地,从而达到能低成本甚至是无成本地用工。

一、企业成为大学生见习基要,招用大学生从事企业部分岗位劳动的优点
(一)低成本;由于大学生不是劳动者,双方不用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用给大学生缴纳五险一金,也不存在加班工资等用工成本;
(二)有政府补助;
见习训练补贴的项目、标准。

1.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为杭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由见习基地先行支付,见习训练结束后,经见习基地申请,由市财政给予补贴。

提前结束见习训练的见习学员,其生活补贴按实际见习训练天数计算。

每位见习学员只享受1次见习训练补贴。

2.见习学员的综合商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半年50元,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支付。

3.见习基地的训练费补贴。

专业技术类岗位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月,非技术类岗位为150元/人·月。

招收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的非事业单位见习基地,在见习训练结束后,可申请训练费补贴;招收非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的非事业单位见习基地,见习训练结束后,如与见习学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可申请见习训练费补贴。

4.留用奖励。

见习训练结束后,非事业单位的见习基地与杭州市区生源见习学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1000
元/人的标准享受一次性留用奖励。

5.招用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见习训练结束后1年内未就业的持《证明书》的大学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凭《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证明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单等材料向单位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申请600元的一次性用工补助与社会保险补贴,但不得重复享受留用奖励。

二、企业所招用大学生见习训练的对象
企业所招用大学生见习训练,必须是符合以下条件的大学生
(一)全日制普通高校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下同]生源毕业学年大学生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杭州市区生源大学生);
(二)在杭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学年大学生。

毕业学年从毕业生离校前一年的7月1日起计算。

三、企业要成为见习基地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杭州产业导向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管理规范;
(2)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管理类或技术类见习岗位,且年度见习训练岗位不少于15个;
(3)有完善的见习训练计划、考核制度和措施;
(4)具备一定的带教师资力量,带教老师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有专设的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能有效开展见习训练管理;
(6)严格遵守国家对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方面的有关规定。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单位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见习训练基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企业营业证照或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行政介绍信;单位简介;年度见习训练岗位需求计划书;见习训练计划和带教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认定为见习基地,予以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四、见习训练补贴的申请、审批、拨付。

企业如已成为见习基地,招用在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见习训练,则见习基地可根据实际补贴人数与补贴月数,填写《杭州市见习训练补贴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1)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补贴申请花名册;
(2)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发放凭证;
(3)见习学员身份证复印件,杭州市区生源还需提供户口簿复印件;
(4)毕业证书或《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复印件;
(5)《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协议书》;
(6)《杭州市见习训练学员考核意见书》;
(7)《杭州市见习训练基地评估表》。

符合申请见习训练费补贴或一次性留用奖励条件的,还应同时提交劳动合同和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证明。

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见习训练补贴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市财政部门审
批。

市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在经费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见习基地。

五、企业作为见习基地的注意点
1.年度见习训练岗位需求计划申报。

见习基地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大学生见习训练岗位需求计划,岗位推出的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见习基地新增见习训练职业或工种的,还需申报该职业或工种的见习训练带教计划,未经批准的,见习基地和学员不享受该职业或工种的各项见习训练补贴。

2.见习训练岗位信息发布。

见习基地根据年度见习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需求,在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以下简称大学生就业创业网)上及时发布见习训练岗位信息,并自行维护和更新,确保信息的时效性。

3.见习训练协议签订。

面试合格后,见习基地应在1周内与见习学员签订《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协议书》,并在协议书签订后1周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见习备案手续。

见习训练需要延期的,由见习基地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交《杭州市大学生见习训练延期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见习基地与见习学员签订见习训练延期协议。

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与见习学员只签订见习协议,不签订劳动合同。

经见习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终止见习协议。

4.为见习训练大学生购买意外人身伤害金,以防范见习大学生在劳动期间的用工伤害风险。

(注:本信息由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汤云周律师提供
转载或引用请注明稿件来源与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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