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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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协管员工作管理制度

城管协管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工作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城管协管员的工作管理和行为规范。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工作应以服务市民、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城市安全、改善城市环境为目标,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1.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2.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3.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基础设施的巡查和维护;4.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管理信息收集、整理和上报;5.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处理市民投诉和举报;6. 负责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城市管理秩序的维护。

第五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权限:1. 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2. 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处罚;3. 对严重违法行为协助城管部门进行处理;4. 对市民投诉和举报进行核实、调查和处理;5. 对城市管理秩序进行巡查、监督和纠正。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六条城管协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城管工作;2. 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4. 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城市管理业务知识;5.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城管协管员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2. 积极主动履行职责,勇于担当;3. 严谨细致,认真负责,确保工作质量;4. 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树立城管协管员良好形象;5. 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八条城管协管员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纪律:1.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2. 不得接受管理相对人的贿赂、礼物;3. 不得泄露工作秘密;4. 不得擅自离岗、脱岗;5. 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

城管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

城管工作职责及管理制度

一、引言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城管局”)是负责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

城管工作关系到城市形象、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环境,对于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城市安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阐述城管工作的职责及管理制度,以规范城管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

二、城管工作职责1. 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的管理(1)组织制定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标准和规范;(2)负责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市容市貌维护;(3)对乱贴乱画、乱堆乱放、乱扔垃圾等行为进行查处;(4)负责城市照明、广告、牌匾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2. 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管理(1)制定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和标准;(2)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3)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进行巡查和维护;(4)对乱倒乱扔垃圾、乱泼乱倒污水等行为进行查处。

3. 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监督(1)制定城市绿化规划和标准;(2)负责城市绿化带的规划、建设和维护;(3)对违法占用绿化带、破坏绿化设施等行为进行查处。

4. 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1)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涵洞、排水设施等基础设施的巡查和维护;(2)对违法占用道路、破坏城市基础设施等行为进行查处。

5. 负责城市安全管理的监督(1)负责城市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等领域的监督管理;(2)对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规施工等行为进行查处。

6. 负责城市交通秩序的管理(1)负责城市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的设置和维护;(2)对乱停乱放、闯红灯、违章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 负责其他城市管理相关工作(1)参与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编制工作;(2)负责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城管管理制度1. 组织机构设置(1)城管局内设办公室、市容管理科、环境卫生科、绿化管理科、基础设施管理科、安全监督管理科、交通管理科等科室;(2)各科室根据职责分工,明确责任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城管局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城管局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局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管局全体执法人员。

第三条执法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二章执法人员选拔与培训第四条执法人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

第五条新任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执法程序、执法技巧、职业道德等。

第六条在职执法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第三章执法纪律与行为规范第七条执法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不得超越职权。

第八条执法人员应佩戴执法证件,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文明执法,礼貌待人,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期限。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章执法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执法过错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执法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城管局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保障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执法人员应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的良好秩序。

城管工作人员队伍管理制度

城管工作人员队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城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城市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特制定本制度。

二、队伍管理原则1. 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3. 坚持以人为本,关心队员生活,提高队员待遇,激发队员工作积极性。

4. 坚持公平公正,奖优罚劣,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三、组织机构1. 城管工作人员队伍由队长、副队长、各中队负责人及队员组成。

2. 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副队长协助队长工作,各中队负责人负责本中队工作。

3.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班子,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队员选拔与培训1. 队员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选拔程序,确保选拔到德才兼备的人才。

2. 对新入职的队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等。

3. 定期对队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队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五、工作职责1. 队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城市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2. 负责城市管理的日常巡查、执法、整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3. 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维护城市秩序。

4. 做好群众工作,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六、考核与奖惩1.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队员的工作绩效、纪律作风、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考核。

2. 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队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纪律、工作不力的队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3. 考核结果作为队员晋升、调岗、辞退的重要依据。

七、纪律与作风1. 队员应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不徇私舞弊。

3. 树立良好形象,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4. 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团队凝聚力。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为准。

2. 本制度由城管工作人员队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城管队伍人员管理制度

城管队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城管队伍人员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确保城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册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协管人员。

三、人员招聘1. 招聘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2. 招聘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2)热爱城市管理工作,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3)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4)具有相关工作经验或相关专业学历者优先。

3. 招聘程序:(1)发布招聘公告;(2)报名及资格审查;(3)笔试、面试;(4)体检、政审;(5)公示、录用。

四、人员培训1. 培训内容:城市管理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职业道德、服务意识等。

2. 培训方式:集中培训、岗位培训、网络培训等。

3. 培训考核: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五、人员管理1. 日常管理: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协管员的日常管理,包括工作安排、考核、奖惩等。

2. 工作职责:协管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认真履行职责,协助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3. 考核与奖惩:(1)考核:定期对协管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等。

(2)奖惩:根据考核结果,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

六、合同管理1. 协管员与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

2. 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表现和单位需要,可续签劳动合同。

七、退出机制1. 协管员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 协管员因违法违纪被辞退或开除,单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册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所有。

九、监督与检查1.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 定期对城管队伍人员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通过以上制度,旨在加强城管队伍人员管理,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确保城管工作高效、有序、文明地进行,为建设美丽、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城管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城管人员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人员的日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市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城管人员,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制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城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市民创造整洁、有序、和谐的生活环境。

第二章工作纪律第四条城管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特殊情况需请假,须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城管人员在工作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能够及时响应市民的求助和投诉。

第六条城管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不得酒后驾车,不得利用公车办私事。

第七条城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尊重市民,礼貌待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索贿受贿。

第八条城管人员应正确使用执法装备,不得私自带走或滥用。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城管人员应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城市道路、公共区域干净整洁;(二)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查处违规张贴、悬挂、喷涂等行为;(三)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维护城市绿化设施,确保绿化效果;(四)负责城市设施管理,维护公共设施完好,保障市民正常使用;(五)负责城市秩序管理,查处违法建设、占道经营、乱停乱放等行为;(六)负责城市安全管理,排查安全隐患,确保城市安全。

第十条城管人员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适应工作需要。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城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城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等处罚。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城管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管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城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保障和监督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市容市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查处城市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三)参与城市管理的规划、建设、维护等工作;(四)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关信息;(五)协助其他部门查处城市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权限:(一)依法检查、调查、取证;(二)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三)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四)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教育、疏导;(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任职与培训第六条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具备城市管理相关专业知识;(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四)身体健康,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任职程序:(一)公开招录,严格考试、考核;(二)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三)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任职。

第八条城管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一)新任职的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二)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三)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专项培训。

第四章执法行为规范第九条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范:(一)文明执法,礼貌待人;(二)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四)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五)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城管人员日常生活管理制度

城管人员日常生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人员的日常管理,提高城管队伍的素质和形象,确保城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城管人员,包括城管执法队员、城管协管员等。

第三条城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城管形象。

第二章日常行为规范第四条城管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确保城管工作的正常开展。

2. 举止文明,礼貌待人,尊重群众,维护城管队伍形象。

3. 严守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维护城管队伍的团结和纪律。

4. 保守国家秘密,严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传播。

5.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不得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

6. 不得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三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第五条城管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六条城管人员实行签到制度,每日上下班需在规定地点签到。

第七条城管人员请假需提前向单位领导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及请假时间。

第八条城管人员因病、事请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工作纪律第九条城管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1. 严格执行城管法律法规,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2. 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在非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 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

4. 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5.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个人品德与修养第十条城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和修养,具体要求如下:1. 诚实守信,言行一致,做到言行一致,表里如一。

2. 尊老爱幼,关心他人,乐于助人,树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3. 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廉洁自律,树立清正廉洁的形象。

4. 注重仪表,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维护城管队伍的形象。

第六章健康与安全第十一条城管人员应注重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提高自身免疫力。

第十二条城管人员应遵守交通安全规则,驾驶车辆时应确保安全。

城管人员管理制度

城管人员管理制度

城市管理(城管)人员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城市管理人员(城管)在维护城市秩序和市容市貌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城管人员的行为和管理,建立一套完善的城管人员管理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二、目的和意义1. 维护城市秩序:通过规范城管人员的行为,确保城市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

2. 保护市民权益:制定合理的规章制度,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和个人财产安全。

3. 提高工作效率: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提升城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4. 增强城市形象:通过规范管理,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吸引更多的投资和资源。

三、城管人员管理制度内容1. 岗位职责(1)规定城管人员的具体工作职责,明确服务对象和工作范围。

(2)明确城管人员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关系。

2. 培训和考核(1)制定城管人员培训计划,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职业素养。

(2)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根据绩效评价指标对城管人员进行考核。

3. 执法权力和权限(1)明确城管人员的执法权力范围和权限,并规定其执行执法程序和方式。

(2)规定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基本原则。

4. 监督和检查(1)建立监督机制,对城管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2)建立举报渠道,接受市民对城管人员行为的投诉。

5.激励和奖惩(1)建立奖励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城管人员给予奖励和荣誉。

(2)建立惩戒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城管人员给予相应的惩处和处理。

6. 维权机制(1)规定市民对城管人员的不当行为和侵权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控告。

(2)建立咨询和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7. 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1)明确与其他部门(如公安、环保等)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加强协作力度。

(2)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四、执行与落实1. 加强制度宣传: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对城管人员的制度宣传和教育培训。

2. 严格执法执行:加强对城管人员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制度落地生根。

城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城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管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城管队伍的战斗力,确保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城管人员,包括城管执法人员、环卫工人、绿化养护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齐抓共管。

第二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四条城管局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城管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五条新入职的城管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城管人员应每年参加至少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对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八条城管局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各部门的安全职责。

第九条城管局局长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安全生产。

第十一条城管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四章安全生产措施第十二条城管局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安全操作规程;(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四)安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制度;(五)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三条城管局应定期对生产设备、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城管局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高空作业、车辆行驶等高风险作业的管理,确保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处理第十五条城管局应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发生安全事故时,城管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保护现场,并按照事故报告程序及时上报。

第十七条城管局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应及时公布,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人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九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城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城管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城管 人员管理制度

城管 人员管理制度

城管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人员的行为,提高城市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职务分工、职责权限、考核评价、奖惩措施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城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忠诚于国家和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依法行使职权,勤勉尽职,服务社会。

第四条城市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确保市容市貌整洁美观;(二)管理市政设施,保障市民的基本生活权益;(三)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繁荣发展;(四)执法监督,保障城市安全稳定;(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五条城市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岗位条件和任职资格要求进行招聘,选拔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六条城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城市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履行岗位职责;(二)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四)身体健康,符合体检标准;(五)符合其他任职条件。

第八条城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应当考察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潜力和廉洁自律情况。

第九条城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程序主要包括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十条城市管理人员的任职岗位应当符合其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并进行任职培训。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十一条城市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范围。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积极主动地完成本职工作任务,保障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不得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维护本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接受领导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人员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第四章考核评价第十七条城市管理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城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城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城管人员的安全意识,保障城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城市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城管执法人员及其辅助工作人员。

三、安全教育培训1. 城管局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城管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

2. 新入职的城管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城管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安全知识竞赛和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

四、安全防护措施1. 城管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如安全帽、手套、反光背心等。

2. 在执行任务时,城管人员应穿戴整齐,佩戴好安全防护装备。

3. 城管局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防护装备,确保其完好有效。

五、现场安全管理1. 城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遵守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现场安全。

2. 在进行高空作业、拆除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

3. 城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保持通讯畅通,遇到紧急情况及时报告。

六、突发事件应对1. 城管局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2. 城管人员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3. 城管局应加强对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上报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七、监督检查1. 城管局应加强对城管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2. 城管局应定期对安全防护装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有效。

3. 城管局应加强对城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城管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安全责任1. 城管局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制度,确保城管人员的安全。

2. 城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自觉履行安全责任。

3. 城管局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通过实施本制度,城管局将全面加强城管人员的安全管理,提高城管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城管中队人员管理制度

城管中队人员管理制度

城管中队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为,保障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市貌,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城管中队人员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城管中队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中队人员应严格遵守《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恪守城市管理队伍的职责,维护城市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城管中队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五条城管中队实行领导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中队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中队人员开展城市管理任务。

第六条城管中队设立行政办公室及相关岗位,负责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城管中队设立巡查岗、执法岗、协警岗等,根据需求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障城市管理工作的全面进行。

第八条城管中队应建立适当的考核机制,对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和绩效评定,激励人员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事管理第九条城管中队对人员的录用、任用、调动、奖惩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条城管中队应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档案,保存人员的个人信息、学历、工作经历等资料,提供便利的查询和管理。

第十一条城管中队应对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

第十二条城管中队应建立健全的职务任免制度和晋升制度,根据人员的实际表现和能力,进行适时晋升。

第十三条城管中队应注重人员的心理健康和个人发展,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四章岗位管理第十四条城管中队按照工作需要设置相应的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

第十五条城管中队应为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装备,保障人员顺利开展城市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城管中队对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和考核,提高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

第十七条城管中队设立责任制度和激励机制,鼓励人员勤奋工作、积极奉献。

第十八条城管中队应加强对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行为,保护城市管理队伍的形象和声誉。

城管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城管日常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城管工作效率,确保城市环境整洁、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城管工作人员,包括城管执法队员、环卫工人、园林工人等。

第三条城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便民执法”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城管执法队员职责:1. 负责对城市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巡查、查处;2. 对影响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等问题进行整治;3. 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4. 及时处理群众投诉,维护群众利益;5. 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环卫工人职责:1. 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洁、维护;2. 定期清理垃圾、杂物;3. 保持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整洁;4. 协助城管执法队员进行市容整治。

第六条园林工人职责:1. 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2. 定期修剪树木、草坪;3. 维护园林设施,确保其完好;4. 参与城市绿化美化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七条城管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

第八条城管工作人员应穿着统一制服,佩戴工作牌,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第九条城管工作人员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条城管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尊重当事人,文明执法,不得采取暴力、恐吓等手段。

第十一条城管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第十二条城管工作人员应加强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三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城管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影响城市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城管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辞退或开除。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地区城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旨在规范城管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提高城管工作效率,为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提供有力保障。

城管员工管理制度

城管员工管理制度

城管员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者员工的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生活环境和公共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城市管理者员工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城市管理者员工。

城市管理者员工是指受聘于城市管理部门,从事城市环境、公共卫生、市容市貌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城市管理者员工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严格执行职责,依法行政,服务市民,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第四条城市管理者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对市民和单位负责。

第五条城市管理者员工应当注重团队协作,加强信息共享,互相学习,共同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城市管理者员工应当带头遵守城市管理制度和规范,严格要求自己,作出表率,积极履行职责,维护城市公共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者员工管理制度的实施单位为城市管理部门。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八条城市管理者员工的招聘、选拔、任用、考核、奖惩等人事管理工作,实行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管理者员工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政治考核、面试等程序,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条城市管理者员工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由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者员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者员工应当服从组织管理,听从上级领导和分配工作。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者员工应当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参加定期的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教育。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四条城市管理者员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工作计划和工作安排,不得擅自旷工、迟到、早退。

第十五条城市管理者员工应当遵守工作规程和操作规范,认真履行本职工作,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者员工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单位和个人的秘密信息。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者员工应当尊重市民和单位,礼貌待人,不得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者员工应当勤勉工作,不得敷衍塞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城市管理规定。

城管人员管理制度(一)2024

城管人员管理制度(一)2024

城管人员管理制度(一)引言:城管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城市管理的规范和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城管人员管理制度的必要性、目标、原则、职责和权力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正文:一、必要性1.1 城市管理的需要 - 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管理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多,城管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迫切性。

1.2 公共秩序维护 - 城管人员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市民的安全和利益。

1.3 政府管理提升 - 城管人员管理制度的健全能提升政府管理水平,提高政府工作效率。

二、目标2.1 规范城管人员行为 - 城管人员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城管人员的行为准则和素质要求,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

2.2 加强城管队伍建设 - 通过制度建设,提升城管队伍的专业能力和素质水平,增强其执行任务的能力。

2.3 提高服务质量 - 城管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提高城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提升市民的满意度。

三、原则3.1 法律依据 - 城管人员管理制度应立足于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使职权。

3.2 公正公平 - 在城管人员管理中,要推行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3.3 严明纪律 - 城管人员管理制度要求城管人员纪律严明,依纪依法行事,确保职责执行的严肃性。

四、职责4.1 执法监督 - 城管人员管理制度规定城管人员对市容环境、交通秩序等进行执法监督。

4.2 救助服务 - 城管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城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进行救助服务的职责和权限。

4.3 信息收集 - 城管人员管理制度要求城管人员主动收集相关城市管理信息,为决策提供参考。

五、权力5.1 执法权力 - 城管人员管理制度规定城管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执法权力范围和程序。

5.2 行政处罚 - 城管人员管理制度赋予城管人员行政处罚的权限,维护城市管理的公正性和效果。

总结:城管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城市管理的规范和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城管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质量,能够有效维护公共秩序,提升政府管理水平,提高市民满意度。

城管协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城管协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市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城管协管人员。

第三条城管协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管理规定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职责,服务市民,维护城市秩序。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城管协管人员的职责:1. 协助城管部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2. 检查、制止和报告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3. 协助处理城市管理中的突发事件;4. 收集、整理和上报城市管理相关信息;5.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城管协管人员的分工:1. 按照工作区域和职责分工,明确城管协管人员的工作范围和任务;2. 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分组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3. 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工作要求第六条城管协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热爱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2. 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3. 具备一定的文化素养和沟通能力;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人员工作要求:1. 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2.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积极主动,勇于担当;3. 服从组织安排,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共同完成工作任务;4. 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城市环境,积极宣传城市管理法规;5.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收受他人财物。

第四章工作考核与奖惩第八条城管协管人员的工作考核:1. 定期对城管协管人员进行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遵纪守法等方面;2. 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九条城管协管人员的奖惩:1. 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城管协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工作不力、违反规定的城管协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等处分;3. 对严重违反规定的城管协管人员,依法予以辞退。

城管协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城管协管人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协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城市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管协管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离职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城管协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城市管理规定和本制度,服从管理,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四条城管协管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招聘计划和岗位要求进行。

第五条招聘程序包括:发布招聘信息、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

第六条新聘城管协管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城市管理工作知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等。

第七条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城管协管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负责城市管理的日常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2. 协助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工作,协助维护市容环境;3. 参与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市民的城市管理水平;4.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城市管理相关工作;5. 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城管协管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1.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2. 严谨作风,认真负责;3. 公正廉洁,不徇私情;4. 严守保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5. 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条城管协管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考核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对表现优秀的城管协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违反纪律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罚。

第五章离职与待遇第十三条城管协管人员因故离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职。

第十四条城管协管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执行,包括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城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城管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城管工作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城市环境整洁、有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部门全体城管工作人员,包括各科室、大队、中队等。

第三条城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制度,切实履行职责,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为建设美丽、宜居、和谐的城市贡献力量。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城管工作人员职责: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 参与制定城市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3. 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4. 参与城市违法建设、违法广告、违法占道等行为的查处;5. 参与城市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6. 负责与相关单位、社区的沟通协调工作;7.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城管工作人员分工:1. 综合办公室:负责部门综合协调、文秘、档案、财务、人事等工作;2. 环境卫生管理科:负责城市环境卫生、垃圾分类、垃圾处理等工作;3. 市容市貌管理科:负责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店招店牌、城市家具等工作;4. 市政设施管理科: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排水等市政设施的管理;5. 园林绿化管理科: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公园、广场等绿地的管理;6. 违法建设管理科:负责查处城市违法建设行为;7. 违法广告管理科:负责查处城市违法广告行为;8. 违法占道管理科:负责查处城市违法占道行为;9. 保障科:负责城市突发事件、重大活动的保障工作;10. 沟通协调科:负责与相关单位、社区的沟通协调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工作纪律:1. 城管工作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2. 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因公外出需经批准;3. 严禁工作时间饮酒、赌博、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4.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5.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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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城-管管理人员管理制度城-管协管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协管员招聘、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管协管员,是指由市城-管执法局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城-管执管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和辅助队伍,属编外劳务人员,编入城-管队伍,接受统一管理。

第三条城-管协管员的主要职责是:(一)向市民宣传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进行巡查、报告、劝阻、制止,督促其改正;(三)协助城市管理执法队员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不行使行政执法权);(四)完成市局、城-管执法大队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聘用第四条招聘城-管协管员必须经市编办核批。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城-管协管员队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开招考、开展岗前培训、制定管理规定、核发工作证件等工作,履行对城-管协管员队伍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按照“谁聘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市城-管执法大队是城-管协管员日常管理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城-管协管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七条城-管协管员聘用期限为两年,首次聘用的城-管协管员试用期为两个月。

实行两年一聘,一年一考核。

市局根据工作需要和考核结果予以续聘或解聘。

第八条新招聘的城-管协管员必须接受法律和城-管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工作证件后方可上岗。

城-管协管员的工作证件由市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待遇第九条城-管协管员的待遇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局实际确定。

(一)工资。

月基本工资600元+绩效工资200元。

试用期月工资为500元。

(二)加班工资。

除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应急抢险、公益性活动外,城-管协管员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公休日加班的,由所在执法大队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工作日8小时以外加班的,按本人日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日工资计算以月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为基数。

协管员实际加班工资由所在执法大队核定发放。

(三)保险。

城-管协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符合参保规定的,给予办理社会保险。

保险费由市局和城-管协管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比例共同承担。

(四)服装。

城-管协管员统一着制式服装。

服装由市局统一配发。

(五)假期。

城-管协管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每周星期六、星期天轮休一天。

第四章考核第十条城-管协管员纳入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依照有关规定及市局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对城-管协管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奖惩、解聘、辞退、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实行领导与群众、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方法,年终对全体城-管协管员进行综合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分别评定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15%。

第十二条市局建立城-管协管员档案,将登记表、劳动合同、考核奖惩等有关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第五章管理第十三条严格学习培训制度。

(一)各城-管执法大队要加强城-管协管员的经常性学习培训,提高其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能力。

在鼓励引导自学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次安排一个专题,重点学习政治理论、城-管法律法规政策等,学习时间不少于半个工作日。

每季度组织一次座谈交流活动。

(二)集中学习实行签到制。

(三)市局不定期地组织法制讲座和专门培训,举行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开展学习教育督查,年终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考试,其成绩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城-管协管员考勤工作由所在城-管执法大队负责,市局抽调人员由所在科室负责。

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并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考勤结果并与协管员工资、年度考评挂钩。

具体按局考勤制度执行。

请假期间待遇,病假1个月的发原工资,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只发基本工资;事假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工资。

婚假、产假、丧假及病假3个月以上24个月以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

由市局和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轮岗。

第六章解除劳动关系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城-管执法大队可以与城-管协管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城-管协管员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向所在执法大队提出书面申请;试用期内提前三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管执法大队填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合同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城-管执法大队与城-管协管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城-管执法大队向市局书面报告,说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二)城-管执法大队审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报市局办公室备案。

(三)城-管执法大队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十九条辞职、辞退或解聘城-管协管员,由所在执法大队在该协管员管理辖区内发布解聘公告或辞退声明。

第二十条辞职、辞退或解聘的城-管协管员,应当在离职前移交领用或保管的公用装备、物品、证件后,方可到城-管执法大队办理结算等有关手续。

因未移交而擅自离职的,不予结算,并保留索要直至诉讼的权利。

第七章奖惩第二十一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城-管协管员,比照城-管执法人员奖励办法,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城-管协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或解聘:(一)旷工或者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二)全年累计3个月完不成下达的工作任务指标的;(三)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四)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五)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或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六)向管理对象吃、拿、卡、要被查证属实的;(七)打骂管理对象被查证属实的;(八)不服从市局决议、决定或不服从城-管执法大队管理和安排,无理取闹的;(九)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影响工作的;(十)因行为失范,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十一)受治安处罚、党纪处分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二)其他应予辞退或解聘的。

第二十三条城-管协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的,从次年开始月工资增加10元;连续两年确定为优秀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城-管协管员增加工资暂由市局筹措解决。

待财政提高工资标准时,扣回市局增资部分后,再行分配。

第二十四条城-管协管员担任中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50元,担任副大队长的,享受职务补贴80元。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在此之前发布的有关协管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5-11-05 15:59 | #2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城市环境的需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生态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对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与社区环境等实施的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建成区、区县人民政府所在街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城市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能管理,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二)坚持体制创新,建立管理重心下移、区县为主、权责明确、务实高效的管理体制;(三)坚持科学管理、机制创新,健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政府监管、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四)坚持教育引导与依法严管相结合,形成人人守法、文明自律的社会氛围。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对与城市管理有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统筹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

办公室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规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和城市管理专项管理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对城市管理中的职能交叉、管理空白以及执法等方面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协调,提出解决方案,明确管理责任,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报城市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三)协调处置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四)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监督考核工作;(五)城市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管理任务增加、养护标准提高和管理设施更新保持适度稳定增长,实现足额保障。

第七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城效管理的要求。

进行规划、建设时,有关部门应当听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新闻媒体及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对公众的教育,不断增强市民文明意识,鼓励市民志愿参与城市管理活动。

对在城市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九条市级城市管理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履行城市管理职责:(一)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灯光照明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级公园、垃圾转运和处理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委托市电力公司承担路灯照明的维修和养护责任;(二)市公安机关负责社会治安、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城市道路交通信号设施、交通安全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三)市民政管理部门负责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丧葬祭奠和社区环境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客运交通以及机场、铁路客运站和港口客运码头的监督管理工作;(五)市市政公路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道路、公路及公路标志、标线附属设施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六)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排水设施、河道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管河道和市管城市排水系统负有维修和养护责任;(七)市建设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八)市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和房屋安全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和市人民政府相关决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相关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城市管理工作是区县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城市管理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应当履行下列城市管理职责:(一)组织落实本辖区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的`城市管理责任;(二)落实本辖区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社区公益性服务设施、非机动车存车处以及其他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的养护、维护管理责任,按照维修、养护标准和定额,足额保障相关经费;(三)组织本辖区城市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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