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动司法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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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

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

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1. 引言1.1 司法消极主义的定义司法消极主义是一种司法理论,其核心思想是法官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案件进行过多干预和主观判断,而应当减少对案件的干预,让当事人自行解决争议。

司法消极主义认为法官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应当尽量避免对社会产生过多的影响和干扰。

司法消极主义强调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和选择,尽量保持中立和客观的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1.2 司法能动主义的定义司法能动主义是一种法律哲学理论,强调司法机关应该积极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以法律作为实现社会变革和社会进步的工具。

司法能动主义主张司法不仅仅是对纠纷的解决和裁决,更应该扮演起预防和促进社会正义的角色。

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官应该积极审查法律,推动法律的发展和演变,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在司法能动主义的视角下,法官不仅要做好法律的解释和适用,还应该积极参与社会问题的解决,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司法能动主义的出现反映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期待和要求越来越高,人们希望司法能够对社会问题起到更积极的作用,而不只是拘泥于传统的法律适用和裁判。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能动主义的概念和理论也在不断完善和深化,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司法能动主义的定义和内涵也在不断拓展和丰富,为推动司法改革和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

2. 正文2.1 司法消极主义的特点1. 消极被动司法消极主义强调对司法系统的消极态度,认为司法无法解决问题或改变现实状况,因此对于司法系统的行动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往往选择袖手旁观或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

2. 法律盲从消极主义者常常认为法律是一种工具,只是权力的延伸和保护,因此在面对法律规定时,过分强调顺从和遵守,对法律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缺乏批判性思维,缺乏独立的价值观念和人权意识。

3. 社会冷漠司法消极主义者往往对社会问题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迫切性缺乏认识,认为司法问题与自己无关或是无法改变,因此对于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追求缺乏热情和积极性,对于司法乱象的存在选择漠视或逃避。

能动司法的解析

能动司法的解析

对于司法运行方式的定位,历来存在着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当代中国司法究竟应当坚持司法能动,还是应当坚守司法克制?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话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现实课题。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强调在金融危机的特殊情况下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及时解决纠纷,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平稳进行。

司法能动性的理念的提出,为新形势下我国司法工作指明了方向。

笔者认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走司法能动的路径,其理论和实践根据主要在于:人民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和司法国情条件等。

何谓能动司法?20世纪50年代以来,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国出现,并且作为一种司法方法趋于成熟。

但在我国,直至2001年12月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才从多角度肯定了法官在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审查判断、非法证据的排除、证明标准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从一定程度上彰显了司法的能动性特征。

我们认为,司法能动性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秉承一定的法律价值,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则,并充分运用司法经验,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从而理性地对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作出判断。

要更准确地理解司法能动性的含义,我们必须要明确一个问题:司法能动性是否与司法的被动性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所谓司法的被动性是指:“司法权自启动开始的整个运动过程中只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包括申请行为和申请内容进行裁判,而不能主动启动司法程序或擅自变更当事人的诉请内容”。

司法被动性是司法活动区别于经常带有主动性的行政活动的重要特征之一,它要求只有当人们主动将纷争置于法官面前时,法官才能够依据法律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裁判。

这就是司法活动的谦抑性,正是这种谦抑性,在某种程度上使法官得到人们普遍的尊重。

因此,在民商事审判领域,司法被动性一直被奉为基本原则。

这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对司法能动性的重视不足。

但不可否认的是,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被动性是司法公正得以达成的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

司法的被动性主要是针对司法的程序而言的,其通过遵循法定的程序以及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来规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防止司法权的滥用;而司法能动性则主要针对司法的实体运用而言,其赋予法官在事实判断和法律适用方面一定的权限,从而在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正义。

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意义分析

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意义分析
当然 体 现 人 的 主 观 能动 性 。我 们 不 是 在这 个 意 义 上 讨 论 能动 司法 的 。我 们所 说 的 能动 司 法 , 不 涉及 司 并 法 有 没 有 能 动性 的 问题 ,而 是 涉及 司法 有 多 大 的 能
挥 较 为充 分 。比如 , 院 依 职权 全 面收 集 、 查 证据 , 法 调 法 院可 以超 越 当 事人 的诉 讼 请 求 作 出裁 判 ,审 理 民
刺激 或影 响作 出积 极 的 、 选择 的反应 或 回答 。人 的 有
就是 能 动 司法 ; 之 , 果 表 现 出 比较 保 守 克 制 的取 反 如
向 , 不能 称 之 为能 动 司法 。 则 回顾新 中 国成 立 后特 别 是 改 革 开 放 以来 人 民 司 法 历 程 , 以 看 出 , 动 司法 在 我 国 经历 了一 个 曲折 可 能行 之 前 , 颁 人
民法 院遵 循 职 权 主 义 诉讼 模式 ,法 官 拥 有 较 为广 泛 的诉 讼 管 理 权 、 挥 权 和 主 导权 , 指 司法 的能 动作 用 发
就必然存 在主观能动性。司法是人 的有意识 的活动 ,
向 。 人 民 法 院 坚 持 能 动 司 法 , 仅 要 调 整 转 变 司 法 理 念 , 要 深 入 推 进 能 动 司 法制 度 建 设 , 一 不 更 把 个 时 期 以 来 人 民 法 院 和 法 官 能 动 司 法 的 经 验 加 以 总 结 , 成 人 民 法 院 和 法 官 共 同 遵 守 的 司 法 准 形
当 中 代 国能动司法的意义分析
当代 中 国能动 司法 的意义 分析
公 丕祥
内 容 提 要 “ 动 司 法 ” 一 命 题 的 提 出 , 当 代 中 国 法 律 人 的 智 慧 结 晶 , 是 中 国 的 “ 土 能 这 是 它 本 资 源 ”, 不 是 所 谓 的 “ 来 品 ”。 正 是 在 国 际 金 融 危 机 的 司 法 应 对 过 程 中 , 动 司 法 成 为 我 国 法 而 舶 能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的基本概念
能动司法是一种积极应对社会变化,满足人民需求的司法模式。

它强调在保障法律实施的同时,追求对社会公正、公平和效率的积极影响。

以下是关于能动司法基本概念的详细解释。

1. 探索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模式
能动司法首先强调对时代发展需求的积极响应。

在保障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注重研究和适应社会变化,将法律原则与实际社会情况相结合,寻求最能满足社会公正、公平和效率需求的司法模式。

2. 推行普法教育
能动司法强调通过普法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公众对法律的理解和尊重,也有助于预防和减少法律纠纷,增强社会的法制观念。

3. 强化审判责任制
能动司法强调审判责任制的强化,明确法官在审判中的责任和角色。

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官考核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保证法官在审
判中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4. 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能动司法强调法官应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非法的外部干扰。

这是保障法律公正实施的关键,也是能动司法的核心原则。

5.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能动司法强调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

在处理案件时,不仅关注法律事实和规定,也注重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同时,能动司法也关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努力实现社会公正和平等。

总结:能动司法是一种积极的、适应时代发展的司法模式。

它以普法教育为基础,强化审判责任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以满足社会对公正、公平和效率的需求。

司法能动

司法能动

2009年8月,最高院院长王胜俊提出能动司法以来,引起了各界的热议,对于以社会导向中国式能动司法的评价,主要遵循着以下思路:先对能动司法的内涵的内涵做一个简单的界定,继而分析我国能动司法的独特性,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提出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我国能动司法的内涵《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对司法能动的定义表述为: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遵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理念及基于此理念的行为。

但是我国的司法能动并与美国司法能动主义在问题意识、司法能动主体、司法权性质的理解以及最高法院的功能定位等问题上方面不同,具体内涵可以概括为三方面,能动司法是一项司法政策,它以解决当下司法突出问题为直接目的;能动司法是一种司法理念,它树立了“能动”和“服务”的司法新理念;能动司法是一项司法战略,它以谋求中国司法的自主道路为最终目标。

具体来讲,即围绕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要求,运用政策考量、利益衡平、柔性司法等司法方式履行司法审判职能的服务型司法;分析研判形势,回应社会需求,参与社会治理的主动型司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未雨绸缪,超前谋划,提前应对,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的高效型司法。

二.我国能动司法的独特性一是具有目的和指导原则的上的确定性,它以我国的根本政策为价值取向,而且强调不能超越法律,由此可以避免能动司法的的手段化和随意化。

二是我国能动司法具有实施的高度统一性,有自上而下的监督和指导,可以避免结果的混乱。

三是强调社会矛盾的化解,要求法官在恰当的时机,运用正确的方法处理纠纷,高效化解矛盾。

四是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强调凡属于司法方面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指导。

三.我国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首先,能动司法构成了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

,回答了司法是什么以及如何进行司法的问题,亦即司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问题,从而构成了我国司法哲学的基本理念。

要求人民法院在坚持公正与效率的法治性的基础之上,更好地体现人民司法的政治性和人民性。

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导言能动司法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能够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积极运用各种手段收集证据,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准确和高效。

能动司法的意义在于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

本文将从这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提高司法效率能动司法能够提高司法效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动调查取证:传统司法模式中,往往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司法机关则负责审查和评估。

而能动司法的理念则是司法机关主动收集证据,从而减轻当事人的证据负担,加快案件审理速度。

2.快速审理案件:能动司法注重主动发现案件事实,及时采取行动,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调查取证、勘验现场等手段,快速收集证据,加快案件审理进程,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3.智能化辅助:随着科技的发展,能动司法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可以对案件进行智能化辅助。

例如,通过数据分析和模型预测,可以提前发现潜在的法律问题和案件风险,从而提高司法决策的准确性和效率。

保障司法公正能动司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正审判:能动司法强调司法机关主动发现案件事实,积极收集证据,确保审判工作的公正性。

司法机关不仅要保持中立,还要积极主动地寻找并采纳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确保案件的公正审判。

2.权益保护:能动司法注重司法机关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积极收集证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信息公开: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主动公开信息,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案件进展情况和相关信息,增加司法透明度,提高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认可度。

维护社会稳定能动司法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化解纠纷: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及时采取行动。

这有助于及时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2.预防犯罪:能动司法要求司法机关主动发现和调查案件事实,积极收集证据。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

现代能动司法理念1. 公正与独立:现代能动司法强调法官的公正和独立性。

法官应当对所有案件持公正的立场,遵循法律原则,不受政治、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干扰,确保公众信任司法系统。

2. 法治与民主:现代能动司法将法治与民主原则作为基石。

它保证了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司法权利和法律保护,法律要广泛参与并反映社会意愿,民主程序和法治原则相互促进。

3. 司法效率:现代能动司法追求高效和快速的司法决策。

为了满足公众的合理期望,案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审理,并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申辩机会。

4. 透明与信息公开:现代能动司法倡导透明和信息公开。

法院应当主动公示案件情况、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让公众对司法活动有所了解,通过监督促使司法系统遵守法律和职责。

5. 创新与技术应用:现代能动司法推崇创新和技术应用。

通过引入现代化技术,如电子立案、电子庭审、电子证据等,提高司法效率,简化程序,提供更便捷的司法服务。

6. 司法教育与培训:现代能动司法将司法教育和培训视为关键。

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应接受全面系统的职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素质和法律知识,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律变革的需求。

7. 司法公正与纠错机制:现代能动司法强调司法公正和错误修复。

当司法决策存在问题时,应设立纠错机制,包括申诉和复议等程序,以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司法错误得到纠正。

8. 国际交流与合作:现代能动司法倡导开放和合作。

与国际社会的交流与合作有助于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借鉴国际最佳实践,提升自身司法水平,为全球司法改革和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是现代能动司法的一些核心理念,它们是为了适应社会变革和需求而提出的,旨在推动司法系统的发展和进步,并真正为公民提供公正、高效、可信赖的司法服务。

能动司法的模式与实践——从基层法院的视角切入

能动司法的模式与实践——从基层法院的视角切入

能动司法的模式与实践——从基层法院的视角切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作为社会调节的工具,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的运用法律保障人民权益,构建起一个更加完善的司法体系,能动司法模式应运而生。

从一线基层法院的实践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到能动司法模式的内涵与实际应用。

一、能动司法模式的概念及特征所谓能动司法模式,就是指在司法实践中,以法官为中心,倡导积极主动的司法态度,通过调查取证、加强预审与主动调解等多种方式,实现案件的快速审理及公正裁判的一种司法模式。

能动司法模式具有以下特征:(1)高效:能动司法模式鼓励法官积极主动,强调对案件的快速处理和及时救济,保证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高质量:能动司法模式要求法官对案件进行细致、深入的调查取证,保证审判的公正、客观、全面。

(3)加强预审:能动司法模式增加了案件预审的环节,有效筛选出重点案件,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审判效率。

二、能动司法模式的实践案例1.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通过申请海外司法协助,成功追回5亿外逃资金案根据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的统计,自2015年底至2018年底,该院共受理、审结跨境金融案件40余件,涉案金额近1700亿元。

其中,湖南某企业跨国逃废债案、一起洗钱案件、涉案金额最大的香港某公司向内地存管案件等,都对法院的创新力、综合能力、审判水平等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破案,这个基层法院的法官们通过了解国际间的司法合作关系,以及国内外司法协助程序等方法,不断完善办案方式,最终顺利将跨国外逃资金追缴回国。

2. 海南省海口市海口市人民法院拟定“1+2+10”工作机制,多方协作共同加强诉讼管理为了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严格执行“快诉”制度,海口市人民法院组建了“1+2+10”工作机制,即以院长为第一队,副院长和秘书长为第二队,分别与管理、办案、保障等部门构成10个团队,全面协作,共同加强法院的诉讼管理。

通过多方合作,该法院成功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判决效率。

落实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

落实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

落实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一、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领域也在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创新。

能动司法理念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向,它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应该积极主动地介入案件审判,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和指导,以实现更加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在实践中,落实能动司法理念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促进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

二、什么是能动司法理念?能动司法理念是指在案件审判中,司法机关应该积极主动地介入案件审判过程中,加强对案件的管理和指导。

这种理念强调了司法机关在案件审判中应该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在保证公正、合法的前提下,通过主动介入来推进案件审判工作。

三、为什么要落实能动司法理念?1. 提高审判效率落实能动司法理念可以帮助优化审判流程和程序,减少无谓的诉讼纠纷和浪费时间。

同时,在积极主动地介入案件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更好地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问题,从而提高审判效率。

2. 保障司法公正能动司法理念强调司法机关在案件审判中应该积极主动地介入,这样可以更好地掌握案件的情况和相关证据,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同时,在积极介入的过程中,可以防止一些不当行为的发生,避免出现“打官腔”的现象。

3. 提高司法质量能动司法理念强调了司法机关在案件审判中应该扮演更加积极的角色,在保证公正、合法的前提下通过主动介入来推进案件审判工作。

这样可以更好地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提高司法质量。

4. 推进司法改革落实能动司法理念是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在实践中,能动司法理念可以促进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完善和优化,并且可以为未来的改革提供经验和参考。

四、如何落实能动司法理念?1. 加强对案件信息管理要落实能动司法理念,首先需要加强对案件信息的管理。

这包括建立健全信息化平台,完善案件信息管理制度和规范,及时更新案件进展情况等。

2. 积极介入案件审判过程在积极介入案件审判过程中,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诉讼当事人的引导和指导,并且要及时解决涉及到的问题和矛盾。

中国能动司法的现实必要性及重要意义——暨司法的功能分析

中国能动司法的现实必要性及重要意义——暨司法的功能分析

Legal Sys t em A nd S0c i嘶■■圆圈盈匿;.竺型望里f叁箜尘圭塾垒中国能动司法的现实必要,I生及重要意义——暨司法的功能分析郑玉龙摘要司法不仅有规范功能,还有社会功能。

避免法律滞后性带来的不良后果,灵活处理不断变化的社会矛盾,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则需要充分重视司法的社会功能,把司法的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结合起来,实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关键词社会矛盾能动司法社会功能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l009-0592(2叭O)l l-292一ol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

矛盾来自于人民内部,是“鸡毛蒜皮的小事”,是自下而上的因法律意识提高而产生的诉求。

鉴于此,司法界提出“和谐司法”、“能动司法”等新的司法理念,“陈燕萍工作法”,即: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更是中国能动司法的典型代表。

一、司法的界定和功能分析司法一词,西方国家多解释为,“以事件及争讼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在几千年传统司法制度演绎积累乃至清末法律移植以及民国司法制度变迁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有着久远的中华法系渊源与深厚的传统法律文化根基”,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司法的含义多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不论是“裁判”,还是“运用法律处理案件”,这些都是传统意义上对司法的界定。

传统司法强调其规范功能,即严格恪守和遵行法律,通过对法律条文的严格适用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

事实上,司法的另外一个重要功能,即司法的社会功能往往容易被人忽视。

司法的社会功能,“要结合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效益来考虑,在现实和法律之间寻找一个切入点,找到合法、合情、合理、公平的解决方案”,以达到司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能动司法的背后——浅谈中国司法改革的新趋势

能动司法的背后——浅谈中国司法改革的新趋势


美国学者克里斯托弗 ・ 沃尔夫认为 , 关于司法能动主义较 出符合我国一贯坚持的人民司法理念。 为普遍的观点就是 ,法官应该审判案件, “ 而不是回避案件, 并 同时, 经济 的相对落后影响了文化的发展, 减缓 了民众接
且 要广 泛 地利 用 他 们 的权 力 , 其是 通 过 扩大 平 等和 个 人 自由 尤 的 手 段去 促进 公 平— — 即保 护 人 的尊严 。[ 3 “ ” 而 由于 法 律工 2 P 具 论和 传 统法 律 文化 的过 分 影 响 , 国历来 提 倡 法律 机 构 的活 我 动直 接 地 为 社 会 的 中心 任 务 服 务 ” [P 4 将 司 法 能动 主 义 的 。3 1 7
社会和谐重要力量的要求, 还原了人 民法 院中“ 服务人 民” 的最 断完善, 法官职业水平 的不断提高, 使司法重新焕发生机。这 初 涵 义 , 今 后 一段 时期 内司 法 活 动 的政 策 指 导 。 是 些都体现 了我国司法更强调其政治性和工具性的统一, 更贴近 民众的朴素情感 。 在社会矛盾复杂的今天 , 能动司法理念的提 能动司法的内涵及外延
最高人 民法院院长王胜 俊在最高人 民法院工作报 告中曾 提到: 针对 国际 国内经济形势 的发展变化和企业的生产经营 “ 状 况 , 高 人 民法 院 加 强调 查 研 究 , 出能 动 司法 的要 求 , 时 最 提 适 调整 司法 政策 。【能 动 司法 的 提 出, 足 了 司法 系 统 作为 促 进 ' , 满
湖北函授 大学学报 ( 00) 2 2 1 第 3卷第 5期
能动司法 的背 后 浅谈 中国司法改革 的新趋势
张 晓艳
( 西安政治学院, 陕西西安 70 6 ) 10 8
l 要l能动 司法的提 出, 中国司法体 系服 务职 能的具体表现 , 摘 是 是社会主义中国传统 司法的回归。能动司 法试 图在法律允许 的范围内运用法理加情理的方式恢复原有制度的生命 力, 不失为我 国司法改革 的突破 文献标 识码J A 【 文章编号】17 -9 82 1)50 8・2 6 15 1(0 00 ・0 60

能动司法理念不足

能动司法理念不足

能动司法理念不足
能动司法是指法官在审判中积极主动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法律适用和事实情况进行合理的裁判,注重司法效率和公正性的一种司法理念。

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领域仍然存在能动司法理念不足的问题。

一方面,一些法官可能出于各种原因,缺乏足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只是简单地执行既定的程序和规则,没有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背景进行深入分析和思考,在判决过程中的适度弹性和灵活性不足。

另一方面,由于人力、物力、制度等方面的因素,一些法院可能在审判中存在审理周期长、工作效率低等问题。

这些问题也成为限制能动司法发展的制约因素之一。

因此,为了提高能动司法的水平,需要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推动司法机构的改革和创新,完善司法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浅谈司法能动主义

浅谈司法能动主义

浅谈司法能动主义作者:张卫新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7年第03期摘要:司法能动主义,顾名思义,就是强调法官的能动性,认为法官在进行司法解释时可以在一定的限度内不受成文法的约束,根据法官对宪法以及风俗习惯的理解来作出决定。

我国古代的法律,无论是从内容和程序上都可以体现出司法能动主义,但是它的能动性很弱,建国后,我国司法权地位才有了提高。

关键词:司法能动主义法治能动司法1.司法能动主义的概述1.1司法能动主义的含义根据《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司法能动主义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及基于此理念的行为[1]。

在发挥司法能动性的同时,并不能与社会脱轨,应当紧密的结合社会现实,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对法律需要不断的完善和补充,而司法能动主义刚好能做到这一点。

在理论界,克里斯托弗·沃尔·夫对司法能动主义的定义最具有权威性,我国对这个定义的引用也是最多,其核心在于实现个案的实质正义。

按照他的观点,要求每个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都要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正义即是司法能动主义赋予法官的使命,在这一使命的驱动下,法官不得不游离在自由和限制的框架之下,法官拥有一定的自由,同时受到限制,但司法能动主义更倾向于对司法权的限制。

2.司法能动主义的优势和缺陷2.1司法能动主义的优势2.1.1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公正法律最迷人和最吸引人的地方就是它的公平与正义,只有每件小事彰显了正义,这个社会才会属于更接近正义的社会,社会正义正是由各种各样的正义所组成的,各种各样的正义也就是个案正义,个案正义都得到实现,社会正义的实现就指日可待了。

众所周知,法律具有滞后性,加之社会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总会遇到形形色色的、千奇百怪的问题,法律不可能将所有的问题都能预见和及时的解决,在这种情况下,即使重新立法或者修改法律也不会使问题得到及时的解决,因此,司法能动主义也就应运而生,法官发挥司法能动主义来更好的保障人权,实现正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在于保障公民的法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下面是一些具体的意义:
1. 维护法治:司法权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能动司法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执行,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2. 保护公民权益:司法机关能主动调查、审理和裁决案件,能够及时、公正地处理各类纠纷和争议,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

3. 维护社会秩序:能动司法通过判决和执行的力量,惩罚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增强人们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这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

4. 促进社会公正:司法机关能主动介入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处理,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和法律裁决,解决各方的纠纷,减少冲突的升级。

这有助于促进社会公正和和谐,维护社会的公众利益。

5. 塑造法治文化:能动司法的实现,使人们对法律和司法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和认同,培养了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这有助于形成和发展法治文化,提升社会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

总的来说,能动司法的意义在于确保法治的正常运行,保护公
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正,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

能动司法能动司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是坚持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的必然选择;能动司法是有效化解矛盾的内在要求,是对司法为民的积极回应,是对法官办案能力的基本要求。

强调司法能动性,不是对被动性的否定,更不是要以能动性取代被动性。

在司法运行过程中两者必须达到一种内在的平衡,实现内在的统一,任何一方的过度都会给司法公正造成直接的损害。

司法能动侧重法院对社会需求的主动回应和法官对案件裁量的积极作用,司法被动侧重于法院、法官对司法程序启动的被动性和对诉讼双方中立、平等的主观状态,各有自己的适用范畴。

无论能动和被动,都应当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内,不能脱离中国的现行政治法律体制和现实国情。

2008年8月,“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的命题一经提出,关于司法能动性的讨论就开始升温。

随着讨论的深入,司法的本体过程是能动积极的抑或是谦抑消极的,成为理论与实践界争议的热点,各方论点都有独到辩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笔者很愿意参与其中,谈一点个人的想法和见解。

司法权是判断权,能动性和被动性都是司法功能的内在属性。

司法的功能在于明辨是非,理性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引导、规范社会秩序。

基于裁判纠纷的司法功能,司法必须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即司法权的行使和司法程序的启动都是被动的,法官在裁判纠纷的过程中是中立的、消极的,必须不偏不倚,平等公正地对待纠纷双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司法的被动性反映了司法的特质,具有普遍的规律性。

没有司法的被动和中立,司法公正将成为一句空话。

共识认为被动性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也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的本质所在。

另一方面,司法具有规范引导保障的服务功能,司法机关在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下向社会提供特殊的服务,基于司法服务功能,司法必须满足社会和民众的司法需求,回应社会对司法的期待,在服务社会发展大局中司法必须是主动的、积极的,作为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必须为民服务。

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

能动司法的意义引言能动司法是指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院,通过积极主动地参与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等程序,以及制定具体判决和裁定的方式,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秩序。

能动司法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 保障公正审判能动司法的意义之一就是保障公正审判。

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秉持公正、客观、中立的原则,依法裁决争议。

能动司法使得司法机关能够积极主动地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并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相关法律条款进行裁判,从而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提高司法效率能动司法还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

传统上,司法机关通常被视为被动的、等待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请求救济的机构。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传统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快速审理案件的需求。

能动司法的实施使得司法机关能够积极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减少案件审理的时间和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3. 维护社会秩序能动司法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秩序是一个国家稳定发展的基础,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一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

通过能动司法,法院可以及时处罚违法犯罪行为,为公众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

这不仅有助于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还能够强化公民对法律和正义的信仰。

4. 增强司法权威能动司法还有助于增强司法权威。

作为国家权力机构之一,司法机关必须拥有足够的权威来执行其职责和使命。

通过积极主动地参与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等程序,并依据事实和证据制定判决和裁定,能够提高司法机关在公众心目中的信任度和权威性。

这有助于巩固国家法制建设,增强社会对司法机关的认可和支持。

5. 推进司法改革能动司法对于推进司法改革也具有重要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改革已经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议题之一。

能动司法使得司法机关能够更加灵活地运用相关法律条款,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判决和裁定,并通过积极主动地参与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等程序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

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

从司法消极主义到司法能动主义司法消极主义是指一种对司法部门和司法体系的不信任和怀疑态度,认为司法无法有效解决社会问题和保障公民权利。

这种消极主义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也使得司法体系难以有效运作。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司法体系也在逐渐转变,由消极主义向着能动主义的方向发展。

本文将从司法消极主义和司法能动主义的概念、特点和转变过程展开讨论,探究司法在现代社会中的角色和作用。

司法消极主义源于对法律和司法机构的怀疑和不信任。

在一些社会中,司法的无效率、腐败和不公正现象屡见不鲜,这导致了公民对司法的不信任和怀疑。

在司法消极主义的观念下,公民往往选择绕开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转而采取其他手段,比如私了或自行寻求解决办法。

这种消极主义观念加剧了社会的不安定和不公正,也使得司法体系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与司法消极主义相对的是司法能动主义,也被称为司法活跃主义。

司法能动主义认为司法拥有解决社会问题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能力和责任,应当积极主动地介入和解决社会矛盾。

司法能动主义强调司法机构应当发挥作用,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在司法能动主义观念下,法律和司法被视为社会维护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应当得到尊重和支持。

司法消极主义向司法能动主义的转变过程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过程。

司法机构需要提高自身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腐败和不公正现象,增强公民对司法的信任和支持。

社会需要加强对法治的理解和支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司法体系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政府需要加强对司法的支持和监督,保障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使得司法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

司法能动主义的发展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正非常重要。

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力量,司法的能动性和有效性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至关重要。

我们需要加强对司法的理解和支持,促进司法从消极主义向着能动主义的转变,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正正义作出更大的贡献。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撰的能动司法破产案例

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撰的能动司法破产案例

我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撰的能动司法破产案例1. 能动司法破产案例的背景我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是我国著名的法学研究机构,长期致力于法学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并在各个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和调查。

其中,能动司法破产案例是该研究所在司法实践中开展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旨在总结和分析我国破产法领域的典型案例,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和借鉴。

2. 能动司法破产案例的意义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可避免的现象,在破产法领域,典型案例总结和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能动司法破产案例的研究,可以帮助法律从业者更好地理解破产法的实施细节,提高处理破产案件的专业水平;也可以为相关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依据。

3. 能动司法破产案例的研究方法我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的研究团队采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包括案例调研、案例分析、专家访谈、实地调查等,结合实际司法案例,通过法律文书、当事人陈述以及法院审判意见等多种资料,全面深入地还原和分析了一系列典型的破产案例。

4. 能动司法破产案例的研究成果经过长期的研究和调查,我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整理出了一系列优质的破产案例,包括了经济实体破产、个人破产等不同类型的案例,涉及了不同行业和领域。

这些案例涵盖了破产程序的整个过程,展现了破产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为破产法的完善提供了有力的案例支持和理论依据。

5. 能动司法破产案例的应用前景这些研究成果不仅对于法律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法律从业者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同时也对于破产当事人、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

未来,我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将继续深入研究和总结我国破产法领域的能动司法案例,为完善我国破产法律体系作出更多的贡献。

6. 结语能动司法破产案例的研究是我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多年来的重要工作之一,其研究成果不仅在学术上具有重要意义,更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了直接的参考和借鉴。

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破产案例,我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正在逐步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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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能动司法的意义及其重要性
1. 能动司法的定义和背景
能动司法是指在司法审判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裁量权和主动权,能主
动寻求证据、积极发现事实、调查犯罪以及维护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传统上,司法应该是被动的,依法审理案件,但近年来,一些国
家开始倡导能动司法的理念,认识到它对司法体系和社会的积极意义。

2. 能动司法的价值和重要性
2.1 优化司法效率
能动司法能够加快审判进程,提高司法效率。

传统的被动司法模式可
能会导致审理重复、过程冗长,往往需要花费较长时间才能得出判决
结果。

而能动司法,通过主动寻求证据,积极调查事实,能够迅速搜
集到更多的证据和信息,从而在更短的时间内完成审判程序,提高了
司法效率。

2.2 公正和权威性的维护
能动司法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性。

在能动司法的模式下,法官
不再仅仅依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辩护意见,而是能够主动寻找
其他证据和线索,从而减少了重要证据被隐瞒、删除或篡改的可能性。

这有助于保持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并增强人们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2.3 探索真相和实现正义
能动司法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和资源来探索真相和实现正义。

通过主动寻找证据和积极调查事实,法官能够更全面、客观地了解案
情和争议点,从而做出更准确、公正的判决。

能动司法还有助于揭示
被告人的真实行为和意图,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确保判决的准确性。

3. 能动司法的挑战和应对
3.1 法官和司法机关的能力和素养要求较高
能动司法需要法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能够准确判断案
情和争议点,并有效地寻找证据和调查事实。

法官还需要具备职业操
守和道德底线,避免滥用权力或违法行为。

3.2 需要平衡权力关系
能动司法虽然可以加强法官的裁量权和主动权,但也需要平衡权力关系。

司法机关不能滥用权力,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推行能动司
法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纠错机制,确保司法行为的
合法性和公正性。

4. 结语
能动司法作为一种重要的司法理念和实践,对于优化司法效率,维护
司法公正和权威性,实现正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我们也要认识到
能动司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需要通过法治和监督机制来加以规范和约束。

只有在法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约束下,能动司法才能发挥其最大的价值和意义。

1. 能动司法的现实挑战
在推行能动司法的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现实挑战。

司法机关和法官的能力和素养要求较高。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也不能否认存在着一些法官素养不足的情况,导致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受到一定影响。

司法机关也需要面对复杂的案情和诉讼争议,必须准确判断事实和证据,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这对于法官的能力和经验提出了更高要求。

2. 应对能动司法挑战的措施
为了应对能动司法的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提高法官和司法机关的能力和素养。

可以加强法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其法律知识和司法经验。

还应该加强对法官的考核和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可以建立专门的案件审查和质量检查机制,通过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发现判决失误,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平衡权力关系的重要性
在推行能动司法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平衡权力关系,避免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和纠错机制。

监督机制可以包括对法官的监督和纪律规范,以及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评估。

纠错机制可以包括对有争议的判决进行复审和
改判,确保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平衡权力关系不仅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4. 法治与监督机制的重要性
为了规范和约束能动司法的实践,我们还需要依靠法治和监督机制。

法治的重要性在于规范司法行为,确保司法机关的行为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避免滥用权力。

监督机制则可以通过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手段来监控司法机关的行为,发现和纠正问题。

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司法监察机构,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和调查。

公众的监督和舆论的关注也是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促使司法机关更加公正和透明地行使职权。

5. 能动司法的意义与前景
尽管能动司法面临诸多挑战,但它在优化司法效率、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性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能动司法提倡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寻求事实和证据,避免受限于程序规定而忽视案件实质。

通过能动司法,法官可以更加灵活地运用法律规则和原则,提高裁判的专业性和准确性,从而增强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未来,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能动司法的理论和实践,加强法官的培训和素养,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权威性的真正提升。

在推行能动司法的过程中,我们既要看到其重要意义和带来的改革为法治建设所带来的积极效果,也要重视解决能动司法中面临的挑战和
问题。

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以及法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约束,能动司法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司法改革需要一个系统性的推进过程,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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