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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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生活垃圾服务费“合并收取”工作细则

6-23生活垃圾服务费“合并收取”工作细则

生活垃圾服务费“合并收取”工作细则(试行)一、为了做好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工作,加强日常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通知》(武政规[2011]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市江岸、江汉、乔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等7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等4个开发区的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单位,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三、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标准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方式的通知》执行,所收资金用于我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市城管局是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征收管理工作由其下属的武汉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承担。

各区城管局受市城管局委托,负责其辖区内收费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收费资金计划安排和划拨工作。

街道(乡、镇)城管(环卫)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环卫服务对象基本信息管理、催缴工作,以及直接收费工作。

五、自2011年7月1日起,本市凡与供水企业确定了供用水关系并经城管局确认应纳入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范围的居民和单位,其生活垃圾服务费由市城管局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一)居民1、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由供水企业对其收取水费时,按5元/月/户标准一并收取生活垃圾服务费。

2、单元表、总表供水的住宅小区(包括物业管理小区、单位自管房等)的居民,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依据城管部门核定的生活垃圾服务费缴费金额,对水表户主或代收水费者一并收取生活垃圾服务费。

3、实行了物业管理的居民,属抄表到户的,且其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含有生活垃圾服务费的,在实行合并收取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按5元/月/户予以返还;物业管理小区内环卫作业费用,由城管部门按环卫作业量返还物业服务企业。

4、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属一户多表的,应到街道城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确定一只水表实行“合并收取”。

武汉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武汉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武汉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篇:武汉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武汉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消现行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有偿服务收费项目,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2006年12月31日前居民每月每户收7元,2007年1月1日起居民每月每户收9元。

第四条2006年12月31日前暂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2元,2007年1月1日起暂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5元。

在我市市区内租屋居住的暂住居民,从入住的当月计收。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在职人员计收,每月每人收2.5元,由单位支付。

其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不含自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产业产生的垃圾)、部队按垃圾量每吨29.5元计收。

第六条餐饮、娱乐业、商场每日产生的垃圾量按桶(箩)计收,每桶(箩)收3.5元,一桶(箩)的标准量为25公斤,不足半桶(箩)(13公斤)的减半收费,半桶(箩)以上按一桶(箩)计收。

第七条市场摊点(含流动摊点)按经营天数计算,每天收1元。

市场内的摊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市场开发主体统一代收后集中交纳。

第八条美容美发店、百货门市部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含30平方米),每月每户收25元;经营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以每超过10平方米为一个计费单位,每单位加收3元。

第九条旅宿业按床位计算,每月每床位收2元。

第十条生产加工企业按垃圾量计算,每吨收70元,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企业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按合同商定的垃圾量按月计收。

第十一条市区内的经营性客运交通运输工具(如客运船舶、汽车、飞机等)按座位数计算,每月每座收1元,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所属的客运运输企业统一代收后集中交纳。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渣土)运到垃圾处理场处理的,每吨收16元。

第十三条其他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每人每月收2.5元,由单位支付。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本市凡产生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执行。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

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

收费标准中未列明定额收费的垃圾,可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征收,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

第九条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表转供水执行。

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2022年)

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2022年)

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6.23•【字号】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号•【施行日期】2022.06.23•【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2022修正)(2009年7月22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4月27日武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公用设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玻璃等固体废物。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的回收经营及其监督管理。

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报废汽车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回收管理,国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作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回收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保障回收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区供销合作社分别受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

未设立供销合作社的区,由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接受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工作。

垃圾清运收费管理规定(3篇)

垃圾清运收费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清运管理,规范垃圾清运收费行为,保障垃圾清运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清运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垃圾清运单位”)。

第三条垃圾清运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定价机制。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清运收费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垃圾清运收费管理机构承担。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五条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分为以下几种:(一)按重量计费:根据垃圾的种类、重量和清运距离等因素,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

(二)按体积计费:对于无法准确称重的垃圾,按体积计算收费。

(三)按次数计费:对于固定垃圾产生单位,根据垃圾产生量、清运频率等因素,按次数收取费用。

(四)混合计费:对于难以单独计费的情况,可以采取混合计费方式。

第六条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以下因素制定:(一)垃圾的种类:不同种类的垃圾,其处理成本不同,收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二)清运距离:清运距离越远,成本越高,收费标准应相应提高。

(三)清运频率:清运频率越高,成本越高,收费标准应相应提高。

(四)服务内容: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服务内容不同,收费标准应有所区别。

第七条垃圾清运收费标准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评估和调整周期一般不少于一年。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垃圾清运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垃圾清运许可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垃圾清运单位在收取垃圾清运费用时,应当向缴费人出具正规发票。

第十条垃圾清运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费用。

第十一条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包括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收费记录等。

第十二条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收费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4]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4]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告(武政规〔2014〕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二、本市中心城区(含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标准(详见附表)收取,新城区(含东西湖、蔡甸、黄陂、新洲、汉南、江夏区)按照所在区物价部门核定的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标准收取。

三、居民和单位的生活垃圾服务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征收:(一)中心城区。

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其相应的城市供水企业(含自备水源单位,下同)收取其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服务费;其他未纳入城市供水管网供用水服务的居民和单位,其生活垃圾服务费由城市管理部门直接收取;房屋建设项目垃圾服务费仍按照现行方式征收。

(二)新城区。

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所在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方式进行征收。

四、城市供水企业委托代收的生活垃圾服务费以及城市管理部门直接收取的生活垃圾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收费票据。

五、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通告规定,在收取用户水费时一并收取生活垃圾服务费:(一)对城市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一户一表的居民用户,直接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收取。

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湖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2005.5.24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含建筑垃圾)的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理所发生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收取的费用。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根据“谁产生垃圾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省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环卫企业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当前仍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应创造条件,结合环卫体制改革,尽快向经营服务性收费转变。

第五条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核定。

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成本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费、材料费、动力费、设施设备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等。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1、对居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垃圾量较少的企业、工商户等,可按人或户计征生活垃圾处理费;2、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按营业面积计收;3、汽车、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以按核定载重吨位或座位计收;4、对房屋建筑工程,可按建筑面积计收;5、其他可按垃圾产生量计收。

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分收集费、运输(中转)费和处置费,收费标准由城市(含县城)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环境卫生)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物价、建设部门备案。

武汉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依据

武汉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依据

武汉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依据摘要:一、武汉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背景和意义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计价依据三、具体费用标准和规定四、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的影响正文:一、武汉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背景和意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垃圾问题日益突出。

建筑垃圾如果不进行妥善处理,不仅会对环境造成污染,还会占用大量土地资源。

因此,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成为了城市管理的重要任务。

武汉市对此问题高度重视,为了更好地解决建筑垃圾问题,武汉市政府决定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以提高建筑垃圾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二、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计价依据武汉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运输距离:运输距离是影响费用的重要因素,距离越远,费用越高。

2.垃圾类型:不同类型的垃圾处理难度不同,因此费用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理费用会相对较高。

3.处理方式:不同的处理方式,如填埋、焚烧、资源化利用等,其费用也会有所差异。

三、具体费用标准和规定武汉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具体标准和规定如下:1.运输费用:根据运输距离的不同,费用在每吨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

2.处置费用:根据垃圾类型和处理方式的不同,费用在每吨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

3.其他费用:如环保检测、监管等费用,也会计入总费用中。

四、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的影响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对行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提高了建筑垃圾处理的效率:单独列项计价,使得处理费用更加明确,激发了企业的积极性,提高了处理效率。

2.促进了行业的规范化:明确的费用标准和规定,使得行业管理更加规范,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3.推动了绿色发展:建筑垃圾的妥善处理,不仅可以减少环境污染,还可以通过资源化利用,节约资源,推动绿色发展。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1修订)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1修订)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9年3月1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公布。

根据202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行为。

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利用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监督落实通行时间、路线,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水务、市场监督、住房保障房管、生态环境、民防、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建筑垃圾处置的违法行为,并向辖区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通知-武政规[2011]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通知-武政规[2011]7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通知(武政规〔2011〕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提升城市环境卫生水平,促进我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垃圾处理收费方式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2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改革我市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居民和单位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详见附表)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生活垃圾服务费用于我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及环卫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护。

二、改革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方式。

自2011年7月1日起,借助公用事业平台,在我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实行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

三、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我市生活垃圾服务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征收管理工作由其下属的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承担。

四、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市水务集团、武钢房产公司、长江供水实业有限公司等供水企业和自备水源单位,在对供用水服务对象(包括居民和单位用户)收取水费时按照下列规定一并收取生活垃圾服务费:(一)由供水企业直接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在缴纳水费时一并缴纳生活垃圾服务费。

(二)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的居民用户,实行抄表到户的,在生活垃圾服务费与水费合并收取后,其物业管理费中应当剔除原计入的生活垃圾服务费;未实行抄表到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缴纳其水费时一并缴纳其生活垃圾服务费。

武汉市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标准

武汉市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标准
武汉市生活垃圾服务费收费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居民
5元/月/户

单位
(一)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外地驻汉机构、部队等
4元/月/人
(二)
学校、幼儿园、福利院
1元/月/人
(三)
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诊所等
4元/月/人

商业及服务业
(一)
商场、超市、仓储、经营门点等
累进制收费
1、经营面积200m2(含200m2)以下的部分
(含10000m2)的部分
0.5元/月/经营面积m2
6、经营面积50000m2以上的部分
0.3元/月/经营面积m2
(二)
工业及日用品市场
15元/月/户
(三)
集贸(农副)市场
24元/月/摊位(个)
(四)
旅店业
0.8元/日/床
(五)
餐饮业
1、酒店、餐馆等
30元/月/桌
2、早点、排档及其它等
90元/月/户(3元/日/户)
4元/月/经营面积m2
2、经营面积200m2—1000m2(含1000m2)的部分
3元/月/经营面积m2
3、经营面积1000m2—5000m2(含5000m2)的部分
2元/月/经营面积m2
4、经营面积50元/月/经营面积m2
5、经营面积10000m2—50000m2
(六)
美容美发、游艺室
50元/月/户
(七)
娱乐休闲业
1、高档娱乐城
1500元/月/户
2、一般娱乐城
900元/月/户
(八)
交通运输(物流)企业
40元/月/辆(台)

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03号

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03号

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1月16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1998年11月28日武汉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和建制镇内单位、个人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垃圾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对建筑施工及房屋装修产生的垃圾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内生活垃圾的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容器(袋装)化、分类收集、密闭运输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环境卫生设施(含容器)按照下列分工建设和设置:(一)生活垃圾清运处置设施和主、次干道两侧果皮箱等容器,由市和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设施,由集贸市场举办单位负责;(三)综合开发建设地区(含住宅小区、各类经济开发区)环境卫生设施,由开发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四)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化、体育、娱乐等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单位负责;(五)商场、门点、摊点环境卫生设施,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者负责;(六)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公共交通始末站等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七)水域沿岸单位和各类船舶环境卫生设施,由沿岸单位、船舶所有人负责;(八)其他单位环境卫生设施,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武汉市垃圾清运费标准

武汉市垃圾清运费标准

武汉市垃圾清运费标准武汉市垃圾清运费标准是指对于市区内的垃圾清运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根据市政府相关规定,垃圾清运费用是由居民或单位支付的,用于支持垃圾清运工作的运营和管理。

垃圾清运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开、透明,确保垃圾清运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武汉市相关规定,垃圾清运费的收取标准主要根据垃圾产生量和清运距离来确定。

目前,武汉市的垃圾清运费主要分为居民垃圾清运费和单位垃圾清运费两种类型。

对于居民垃圾清运费,按照垃圾桶容积和居住区域划分,采取按月收取的方式。

一般而言,根据居民小区的桶数和容积大小,结合清运频次,确定每月的垃圾清运费用。

而对于单位垃圾清运费,则根据单位产生的垃圾量和清运距离来计算费用,一般以每吨垃圾的清运费用为单位来收取。

另外,根据武汉市相关规定,对于垃圾清运费用的调整,需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在调整垃圾清运费用时,需要充分考虑居民和单位的支付能力,确保费用调整合理合法。

此外,武汉市还对于垃圾清运费的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指出垃圾清运费用应当用于垃圾清运设施的维护、更新、人员工资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同时,对于垃圾清运费用的使用情况也需要定期进行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总的来说,武汉市垃圾清运费标准是依据相关规定和市区实际情况制定的,旨在保障垃圾清运服务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容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通过合理的费用收取和使用,可以有效促进垃圾清运工作的持续发展,提升市民的生活品质。

在实际操作中,市民和单位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垃圾清运费用,并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减量化工作,共同努力保障市区的环境卫生。

同时,政府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垃圾清运费的监管和管理,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公开透明,推动垃圾清运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综上所述,武汉市垃圾清运费标准是市政府对于垃圾清运服务费用的管理和规范,通过合理的收费标准和使用规定,促进垃圾清运工作的有序进行,为市民提供清洁整洁的生活环境,是市容环境建设和城市管理的重要一环。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2年)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2年)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19年3月19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94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经2021年3月23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08号第一次修改自2021年3月23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二次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减量减排、收集、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以及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建设和综合利用纳入循环经济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考核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并查处建筑垃圾处置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行为。

各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日常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文明施工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筑垃圾再生建筑材料及制品在建设工程中的利用管理。

武汉市垃圾收费标准

武汉市垃圾收费标准

武汉市垃圾收费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垃圾处理成为了城市管理中的一大难题。

为了有效解
决垃圾处理问题,武汉市出台了垃圾收费标准,以鼓励居民减少垃圾产生,提高垃圾分类处理的意识。

垃圾收费标准的实施,对于城市垃圾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垃圾收费标准的实施可以有效引导居民减少垃圾产生。

根据垃圾收费标准,居民将按照垃圾的重量或数量来进行收费,这就意味着垃圾越多,居民需要支付的费用就越高。

因此,居民在面对垃圾处理时会更加谨慎,减少不必要的垃圾产生,从而降低了对环境的污染。

其次,垃圾收费标准的实施可以促进垃圾分类处理的普及。

在垃圾收费标准下,针对不同种类的垃圾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这就需要居民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

通过垃圾分类,可以有效地提高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同时,垃圾分类也为垃圾回收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进一步推动了资源回收利用的发展。

此外,垃圾收费标准的实施还可以推动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

在垃圾收费标准
的约束下,垃圾处理企业将会更加注重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水平。

同时,垃圾处理行业的市场竞争也将更加激烈,这将推动行业内部的整合和优化,提高整体的垃圾处理水平。

总的来说,武汉市垃圾收费标准的实施对于城市垃圾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具有
重要意义。

通过引导居民减少垃圾产生、促进垃圾分类处理的普及以及推动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垃圾收费标准将有助于改善城市的环境质量,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武汉市能够进一步完善垃圾收费标准,推动城市垃圾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武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2001]5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武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2001]59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武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印发《武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2001]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武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武汉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城市排水及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促进城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作为收费主体,统一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其中对使用费,其中对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排水公司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受委托的城市供水企业将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按月足额划转市排水公司;按月足额划转市排水公司;对未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而自备水源的单位,由市排水公司直接按月收取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市水利、防汛部门所属排水设施抽排部分城区污水所发生的费用,由市排水公司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转市水利、防汛部门。

第四条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市政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经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并按照城市供水价格审批管理的权限和法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

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城市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鄂建办〔2017〕281号•【施行日期】2017.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7〕281号各市、县城管局(委),恩施州、神农架林区住建委:6月12日,省住建厅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在城管系统迅速开展清查乱收费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7〕205号),要求各地全面清理行业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同时加强监督检查,落实各方责任,并做好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正值全省上下清理规范收费项目之际,7月26日,湖北电视台《党风政风前哨》栏目播出《垃圾处理费不合理,荆州商户伤不起》的报道,曝光了荆州市沙市区在收取商业门店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存在的问题,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经初步调查,荆州市沙市区对部分“住改商”门店确实存在重复收费问题,而且部分收费人员收费时态度蛮横、作风粗暴,严重侵犯了群众权益,损害了城管部门形象。

省市有关部门已责令荆州市及辖区城管部门立即纠正违规行为,迅速组织清查和退赔,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为汲取教训,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认识。

按照“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和文件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合法性与重要意义,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促进垃圾处理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全民爱国卫生教育,提高全社会节约环保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抓手。

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省、市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严格依法征收和管理垃圾处理费。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市区共担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市区共担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市区共担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1.11•【字号】武政办〔2015〕144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市区共担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城管委拟订的《武汉市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市区共担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1日武汉市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市区共担机制的实施方案市城管委为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能力,促进我市生态环境建设,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和《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本市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置遵循“谁产生谁付费”的总体要求,按照“按量计价,市区共担”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市区共担机制;按照“谁排放谁补偿,谁接纳谁受偿”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置长效生态补偿机制;鼓励各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下同)采取积极措施,探索生活垃圾减量化。

二、主要内容(一)自2015年9月1日起,生活垃圾处置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转变为市、区财政共担。

市财政建立全市生活垃圾处置调控结算平台,设立专用账户,归集市、区两级生活垃圾处置相关资金,统一结算生活垃圾处置相关费用。

(二)按照全市生活垃圾处置综合成本136元/吨的标准及市区共担原则,各区承担的生活垃圾处置经费标准暂定为50元/吨,由各区财政向市财政清缴,差额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统一归集到全市生活垃圾处置调控结算平台。

(三)市城管委每年根据各区生活垃圾处置量计算所需经费提交市财政局和各区人民政府。

武汉物业装修垃圾费收取标准

武汉物业装修垃圾费收取标准

武汉物业装修垃圾费收取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武汉市从2017年开始实行了物业装修垃圾分类收费制度。

按照规定,装修垃圾被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

可回收物包括纸张、塑料、玻璃和金属等,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等,其他垃圾指不属于上述两类的生活垃圾。

每类垃圾的收取费用不同,根据垃圾的种类和数量来计算费用。

武汉市规定了具体的垃圾收取标准。

根据《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对于可回收物的收取费用为每公斤0.5元,有害垃圾收取费用为每公斤1元,其他垃圾收取费用为每公斤0.3元。

市政府还规定了超出一定重量的垃圾需要额外支付清运费用,以鼓励市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和减少垃圾产生。

武汉市还规定了物业装修垃圾的收取时间和方式。

根据规定,物业装修垃圾的收取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点至下午5点,如果产生大量垃圾需要临时处理,可以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支付相应费用。

物业装修垃圾的收取方式可以选择委托专业清运公司或者自行运送至指定的垃圾处理点。

武汉市的物业装修垃圾费收取标准合理规范,有利于提高垃圾分类的效率和居民的环保意识。

希望在未来的发展中,武汉市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保障城市环境的洁净和居民的健康。

第二篇示例:近年来,武汉市的房地产市场日益活跃,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房产或者租赁房屋。

而在房屋装修后,产生的垃圾处理问题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武汉市物业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垃圾费收取标准,以便统一、规范地处理这一问题。

根据武汉市的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所有的房屋装修垃圾必须得到妥善处理,不能私自倾倒或随意丢弃。

对于小型家庭进行装修产生的垃圾,可以选择将垃圾自行清理并投放至指定的垃圾处理点。

而对于大型的物业装修,通常会由物业公司负责安排垃圾清理和处理。

针对不同类型和数量的装修垃圾,武汉市物业管理部门制定了不同的垃圾费收取标准。

一般来说,装修垃圾的种类包括瓷砖、石材、木材、油漆桶、水泥等,这些垃圾的处理方式也不同,需要进行分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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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取消现行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有偿服务收费项目,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2006年12月31日前居民每月每户收7元,20 07年1月1日起居民每月每户收9元。

第四条2006年12月31日前暂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2元,2007年1月1日起暂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5元。

在我市市区内租屋居住的暂住居民,从入住的当月计收。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在职人员计收,每月每人收2.5元,由单位支付。

其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不含自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产业产生的垃圾)、部队按垃圾量每吨29.5元计收。

第六条餐饮、娱乐业、商场每日产生的垃圾量按桶(箩)计收,每桶(箩)收3.5元,一桶(箩)的标准量为25公斤,不足半桶(箩)(13公斤)的减半收费,半桶(箩)以上按一桶(箩)计收。

第七条市场摊点(含流动摊点)按经营天数计算,每天收1元。

市场内的摊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市场开发主体统一代收后集中交纳。

第八条美容美发店、百货门市部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含30平方米),每月每户收25元;经营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以每超过10平方米为一个计费单位,每单位加收3元。

第九条旅宿业按床位计算,每月每床位收2元。

第十条生产加工企业按垃圾量计算,每吨收70元,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企业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按合同商定的垃圾量按月计收。

第十一条市区内的经营性客运交通运输工具(如客运船舶、汽车、飞机等)按座位数计算,每月每座收1元,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所属的客运运输企业统一代收后集中交纳。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渣土)运到垃圾处理场处理的,每吨收16元。

第十三条其他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每人每月收2.5元,由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生活垃圾到垃圾处理场。

第十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可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或其他单位以代扣代缴方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委托代收单位,允许从其收取的
垃圾处理费中提取2%的手续费。

第十六条有独立水表的居民住户,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的水费中代扣代缴垃圾处理费;共用水表的居民住户,由社区居委会协助,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户数后,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的水费中代扣代缴垃圾处理费。

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委会协助,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小区物业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垃圾处理费。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个体经营户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每月应收的垃圾处理费标准后,委托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的水费中代扣代缴垃圾处理费。

第十七条低保户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残疾人持《残疾证》,夫妻双方均下岗或失业的居民户、下岗或失业人员单身家庭户持《下岗证》或《失业证》和《户口簿》,五保户、孤寡老人持《社区居委会证明》,经所在社区居委会核准后,由社区居委会统一到市政管理局审批。

经市政管理局审批核发减免凭证后,按每户每月3元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政管理局实行每半年审批一次。

第十八条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持《下岗证》和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经市政管理局审批,可减半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市政管理局实行每半年审批一次。

第十九条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必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实行凭证收费。

收取城市生活垃
圾处理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

第二十条收费单位必须在当月28日前将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交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并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统一上缴市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居民住户、暂住居民、个体经营户、企事业单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如有变动的,由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复核,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个体经营户、住户应自觉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收费主体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三条所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款项全额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支出。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垃圾处理各种作业服务的实际费用和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后,按规定报请市财政局审批拨款。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市物价、财政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不按规定列支使用的,要依法查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从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政管理局和市物价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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