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在全省率先开展农村宅基地跨村跨镇街安置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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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更新改造行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更新改造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农村(不含“异地奔小康”村庄),在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内,以村级组织为主导,依据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宅基地,按照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原则,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科学合理安排农民建房,积极有序推进农房改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户有所居、住有宜居”。

第三条农村更新改造坚持“规模控制、多规管控,村级自治、镇街审批,公平取得、配置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更新改造积极引导采用权益置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多种方式实现宅基地权益和“户有所居”,逐步提高货币化补偿的比例,满足农民个性化多层次需求。

第五条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逐步探索宅基地跨村审批制度;鼓励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建设“房在山中、园在林中”的坡地村镇;鼓励建设突出地域特征、时代特色、乡土风情的美丽乡村。

第六条规划局、国土局应当在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完善农村和社区空间布局规划,优化全市农村和社区的布局、选址、规模及时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加强与上位规划的衔接,以强镇富村政策为指导,按照尊重民意、沿袭历史、科学布局、适度集聚的原则,合理整合,统筹引导,组织编制本辖区内“1(镇区、城市分区规划)+X(中心村建设规划)+Y(特色村规划)”的村庄布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农村更新改造工作由镇街组织领导,村级组织负责具体实施,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更新改造指导、统筹和协调工作,规划局、国土局、城管委、文广新局、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二章规模控制第八条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核定,按规定不能享受的除外。

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惠及农民

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惠及农民

龙源期刊网 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惠及农民作者:陈彬来源:《百姓生活》2018年第06期多形式完善宅基地取得及置换方式浙江义乌市在改革地区探索出了不同区域农民住房保障多种实现形式,即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实行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实行“空心村”改造;对远郊山区村庄,实施“异地奔小康”工程。

在城镇规划红线范围内,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

新社区集聚建设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在满足农民基本居住需求的前提下,允许集聚建设对象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取得及置换。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宅基地上合法的住宅建筑占地面积为基数,按1∶5或每人175平方米建筑面积置换具有完全产权、可以直接入市交易的高层公寓,剩余可置换权益面积还可以在相应地段继续选择产业用房、商业用房、商务楼宇、货币等一种或多种方式置换。

该模式实现了土地利用由粗放型向节约集约利用型的转变,引导了人口产业有序集聚,优化了城市品质。

全市建设的7个集聚高层公寓项目,配套7个产业项目,可安置农民1.44万人。

在城镇规划红线范围外,实施“空心村”改造。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除“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以外的村庄,都可以实施“空心村”改造。

改造以拆除村内危旧房、盘活闲置宅基地、畅通村内道路、改善人居环境为目的,实行“零增地”改造,义乌市对“空心村”改造中安置基数予以明确,原则上不得实施“全拆全建”。

实施改造的村庄,采用联立式住宅安置,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房屋檐口高度进行严格控制,且不再规划建设多层、高层公寓。

对远郊山区村庄,实施“异地奔小康”工程。

义乌市对地处偏远、人口稀少、自然承载力弱的远郊山区村庄,根据群众意愿,实施“异地奔小康”工程。

“异地奔小康”工程分为集中安置、货币补偿安置的就近行政村安置三种类型。

其中,集中安置是在山区村比较集中的镇街单独选址,规划安居社区;货币补偿安置是村级组织成员或配偶在本市其他区域有合法房产的,可放弃房屋安置,拆除山区房屋后,享受货币补偿安置补助及旧房残值补偿;就近行政村安置是采取整村拆建,以大、中、小户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补偿面积。

浅谈义乌改革发展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

浅谈义乌改革发展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

浅谈义乌改革发展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作者:盛秋平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7年第4期义乌地处浙江中部,市域面积1105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建成区面积103平方公里,本地户籍人口78.2万,登记在册外来建设者133.6万。

义乌历史悠久、人文荟萃、山河秀丽,拥有万年的恐龙文化、千年的古越文化、百年的商业文明,历史上孕育了禅宗傅大士、文宗骆宾王、武宗宗泽、医宗朱丹溪和现代文学三杰陈望道、冯雪峰、吴晗等一批名人志士。

改革开放以来,义乌坚持和深化“兴商建市”发展战略,以培育、发展、提升市场为核心,大力推进工业化、国际化和城乡一体化,走ILIJ了一条富有自身特色的区域发展道路,成为了改革开放全国18个典型地区之一。

2011年3月获国务院批复同意开展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是全国第10个综合改革试点、首个在县级市开展的国家级改革试点。

义乌的改革发展一直得到各级领导的关怀和重视。

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上海工作期间,先后10次到义乌检查指导工作。

感慨义乌的发展是“莫名其妙”“无中生有”“点石成金”。

习近平同志到中央工作后,多次在国际外交场合推介义乌,2015年12月习近平在出席中非领导人与T商界代表高层对话会暨第五届中非企业家大会时介绍义乌为世界“小商品之都”。

2014年11月,李克强总理到义乌视察并发表了重要讲话,称赞义乌小商品市场是中国名片,义乌商贸城堪称当代“义乌上河图”。

近年来,义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打好转型升级系列组合拳,经济社会保持良好发展态势。

除了国贸改革,义乌还有包括国家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电子商务大数据应用统计试点、现代物流创新发展试点、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等10多项国家级改革试点,其中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在义乌统筹推进,是全牌照改革。

积极融人“一带一路”,开行义乌至西班牙马德里、英国伦敦、中亚五国等中欧中亚班列,启动实施“义甬舟”开放大通道,成为“一带一路”重要支点。

84.5号文件具体内容来了!以后义乌农村有机更新就根据它来!

84.5号文件具体内容来了!以后义乌农村有机更新就根据它来!

84.5号文件具体内容来了!以后义乌农村有机更新就根据它来!84.5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有机更新工作,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环境,节约集约用地,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助推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义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和异地奔小康建设范围外的村庄。

第三条(指导思想和原则)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必须坚持“自愿(村级组织自愿)+规划(统一规划布局)+设计(统一村庄设计)+规范(规范建设管理)”的指导思想,遵循“三生融合、多规合一、集约用地、稳妥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农村有机更新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筹负责,村级组织具体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有机更新相关工作。

第五条(用地保障)按照本办法实施农村有机更新并按规划完成应拆旧房拆除工作的村庄,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2章实施程序第六条(底数调查)村级组织负责对现有人口和村庄各类建设用地情况,特别是宅基地及房屋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重点摸清户数、在册人口、户籍类型、宅基地现状与权属、市级以上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等情况。

第七条(自愿申请)农村有机更新以农民自愿为前提。

整村实施农村有机更新的,需经90%以上农户同意并签订旧房收回协议后,村级组织提出开展农村有机更新申请,报镇街批准;也允许部分区块实施农村有机更新,但需经95%农户同意并签订旧房收回协议。

第八条(日期截止和人口统计)镇街批准开展农村有机更新后,村级组织应当通过民主决策明确农村有机更新的人口计算截止时间,并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资格权人进行界定,报镇街确认并登记造册。

第九条(规模测算)镇街按照宅基地资格权人登记情况审核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

靖江:建成6万平方米鱼类人工“产房”

靖江:建成6万平方米鱼类人工“产房”

15JIANGSU RURAL ECONOMYNO.404资讯ZIXUN◆涟水:成为江苏首家“中国矿泉水之乡”日前,由新华日报社和涟水县委县政府共同主办、新华日报社新华传媒智库承办的“涟水县创成‘中国矿泉水之乡’新闻发布会暨涟水矿泉水产业高质量发展研讨会”在南京举行。

会上,中国矿业联合会天然矿泉水专业委员会正式授予涟水县“中国矿泉水之乡”荣誉称号。

涟水因水得名,是江苏水乡中的一个特色板块,全县矿泉水资源弹性存储量约1.73亿吨,可开采量约1659万吨/年,矿泉水水质之优良,分布之广泛,储量之丰富在华东地区十分少见。

目前通过矿泉水界限指标鉴定的矿泉水井有47处,经国家或省级矿业联合会天然矿泉水专业委员会认证,命名为“偏硅酸与锶复合型矿泉水”的饮用天然矿泉水4处(高沟酒厂井、高沟镇井、今世缘酒业井及黄营潘闸井)。

县内矿泉水埋深约50-200米,水温18~21℃,矿泉水PH 值7.1~7.7,锶和偏硅酸含量均达到矿泉水命名标准。

◆靖江:建成6万平方米鱼类人工“产房”日前,在监测单位和评估方提供的一组组数据的印证下,江苏省淡水水产研究所负责人代表验收专家组宣布:“长江靖江段中华绒螯蟹、鳜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生态补偿和修复工程”生态效果明显,通过验收。

2016年9月,靖江市农委联合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制定长江靖江段水生生态修复方案。

靖江双涧沙水域是长江干流区域内为数不多的开阔水域,由此被选为靖江保护区水生生态修复工程的“主战地”。

工程项目区水域面积达6万平方米,布设500个生态浮岛,浮岛的底部悬挂人工鱼巢,用于粘性鱼卵附着。

在浮岛区的底部外围,100条水泥沉船形成人工鱼礁,整体形成一个立体的鱼类生息繁衍场所。

这个生态修复工程是综合性的项目,包括生态浮床、人工鱼巢、底栖生物放流,能够实现立体式的生态修复,吸引鱼类积聚。

这项工程创新之举很多,它的成功可为我国河流鱼类栖息地修复和重建提供参考。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规定的程序和约定的条件通过买卖、赠与、互换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给本市特定受让人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节约集约利用和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局和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改变土地用途。

受让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能完整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全部权利人须自愿一致,并征得村级组织同意。

第七条已完成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国土局、农林局(农办)备案后,允许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

(一)受让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在同一行政村内转让取得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

(二)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实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转让后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受让人可优先续期,并实现有偿使用。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回购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文件 义政发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文件 义政发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文件义政发〔2009〕84号(2010-06-08 20:47:15)转载分类:旧村改造政策法规标签:杂谈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乡新社区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范围为城中村、镇中村(园中村)、近郊村和远郊村。

城市老社区改造另行制订办法。

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镇中村(园中村)是指位于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城中村除外)。

远郊村是指地处偏远、人口稀少、自然承载力弱的边缘山区的村(即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村);近郊村是指位于城市(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并且不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农村。

第三条城乡新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集约用地、集聚发展、群众自愿、有序推进”原则。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办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村级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政府综合考虑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批有序组织实施。

除新社区建设规划留用地外,其余土地基本被征收的行政村,优先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模式分类第六条城中村改造实行高层公寓(12层以上建筑,下同)为主的模式安置(建筑控高不允许建设高层的区域除外)。

其建设总用地的6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

第七条镇中村(园中村)改造实行生产经营、生活居住功能分区。

其生活居住区建设总用地的5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或多层及中高层公寓(6-11层建筑,下同)。

有条件的村,也可参照城中村的模式改造。

第八条近郊村一般采用零增地或少增地的“空心村”改造。

70 年的变革唤醒沉睡的土地——浅谈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浙江实践

70 年的变革唤醒沉睡的土地——浅谈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浙江实践

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14土生百物,地载万代。

中国人对脚下的土地有着深情厚谊, 中国的农民在几千年农耕文明的濡染下坚守着同土地最天然的血脉联系。

“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现象古已有之。

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通过翻天覆地的土地制度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千年梦想。

随着社会的发展,有地,却只能自耕自种;有房,却不能抵押贷款;村集体资产挂着自己的名,却看不见、摸不着。

面对着农村的土地、房屋和集体资产这些“沉睡的资源”,农民们不觉困顿:广袤的乡土,如何才能激活发展基因,实现乡村生活富裕?一、饱含突破意义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1978年,中国农民首创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以产权改革为抓手,成为推动中国城乡大变革的杠杆,也成了中国改革的一条成功经验。

2014年,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箭齐发”,无论是推进农村集体土地三权分置,还是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都在积极释放中国农村的巨大活力。

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在此后多次强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继续聚焦“三农”问题,谋划今明两年农村的改革发展硬任务,从制度层面就如何发挥农村资源要素的效用作出全面部署。

“全面推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允许在县域内开展全域乡村闲置校舍、厂房、废弃地等整治,盘活建设用地重点用于支持乡村新产业新业态和返乡下乡创业”……一号文件所圈画的一系列改革举措,再次让广大农民看到了“沉睡的资源”被唤醒后持续焕发活力的希望。

二、改革开放先行地的有效实践激活农村资源要素,乡村振兴充满无限可能。

义乌市新农村建设 义乌旧村改造 政策细则实施办法

义乌市新农村建设 义乌旧村改造 政策细则实施办法

义乌市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办法义乌市新农村建设义乌旧村改造政策细则实施办法(2008-05-18 10:32:13)转载标签:分类:旧村改造政策法规义乌旧城改造义乌新农村建设杂谈政务来源:义乌市人民政府更新时间:2007-6-2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新农村住房建设,改善农村居民的居住条件,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义乌市城乡一体化行动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农村住房建设是指农村居民按照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改造、拆建、新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集约用地、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新农村住房建设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新农村办)负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组织,村级组织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新农村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市政府每年专项安排新农村住房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指标和额度,根据镇街的实际需求和标准农田建设、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等情况分解到各镇街;各镇街应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农用地指标和额度,统筹安排,制订年度计划,确定实施对象,分批次、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规划编制第六条村级组织总用地规模由建设用地审批对象的用地面积(含可增加安排的面积)、非村级组织成员合法房屋补偿所需的用地面积和需规划控制保护的面积(具体以审批为准)等组成。

第七条村庄建设规划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乡一体化社区布局规划,根据社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总用地规模和相关规范要求进行科学编制,具体按照下列标准:(一)建设用地审批对象人均规划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中,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占地面积人均不小于1.5平方米;(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建筑密度不大于27%;城市规划区外的村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建筑密度,但最高不超过35%;(三)容积率控制在1.1以内;(四)垂直房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3米;(五)积极鼓励建设多层、高层水平套房,采用多层、高层水平套房的可适当增加建筑容积率,降低建筑密度(具体标准另行制订)。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行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自愿将依法取得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构)筑物,按规定的程序和约定的条件通过买卖、赠与、互换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给本市特定受让人的行为。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权、节约集约利用和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国土局和农林局(农办)负责全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指导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改变土地用途。

受让人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方必须持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能完整的不动产权证书。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全部权利人须自愿一致,并征得村级组织同意。

第七条已完成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国土局、农林局(农办)备案后,允许其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

(一)受让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在同一行政村内转让取得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

(二)跨集体经济组织转让实行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转让后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使用期届满后受让人可优先续期,并实现有偿使用。

(三)在同等条件下,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优先回购权,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1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1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

《1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义乌市农村更新改造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更新改造行为,改善农村居住环境,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激发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义乌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农村更新改造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农村(不含“异地奔小康”村庄),在核定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内,以村级组织为主导,依据村庄更新改造规划,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宅基地,按照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原则,优化调整村庄用地布局,科学合理安排农民建房,积极有序推进农房改造,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户有所居、住有宜居”。

第三条农村更新改造坚持“规模控制、多规管控,村级自治、镇街审批,公平取得、配置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更新改造积极引导采用权益置换、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等多种方式实现宅基地权益和“户有所居”,逐步提高货币化补偿的比例,满足农民个性化多层次需求。

第五条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集聚,逐步探索宅基地跨村审批制度;鼓励充分利用低丘缓坡等非耕地,建设“房在山中、园在林中”的坡地村镇;鼓励建设突出地域特征、时代特色、乡土风情的美丽乡村。

第六条规划局、国土局应当在符合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米时,新增建设用地中耕地占用数不得高于按人均100平方米核定的耕地数。

按有关规定认定后需要传承保护的古建筑、名人故居、古遗址、古树名木等,其占用的土地可单独增计建设用地规模。

第九条镇街对本辖区内的宅基地总规模控制负总责,市政府在年初对已经实现宅基地减量化或人均宅基地面积比全市平均数少的镇街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镇街统筹分配。

镇街分配农村更新改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应优先保障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少和未大拆大建的村庄。

第十条现有村庄建设用地规模比核定规模大的农村,镇街不再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村级组织先与有关农户签订宅基地退出协议并拆除旧房后再申请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文件 义政发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文件 义政发

义乌市旧村改造政策文件义政发〔2009〕84号(2010-06-08 20:47:15)转载分类:旧村改造政策法规标签:杂谈义乌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8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城乡新社区建设,改善城乡居民生产和生活环境,集约节约用地,提升城乡建设品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义乌市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范围为城中村、镇中村(园中村)、近郊村和远郊村。

城市老社区改造另行制订办法。

城中村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镇中村(园中村)是指位于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城中村除外)。

远郊村是指地处偏远、人口稀少、自然承载力弱的边缘山区的村(即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村);近郊村是指位于城市(镇街)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并且不实施“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的农村。

第三条城乡新社区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因地制宜、集约用地、集聚发展、群众自愿、有序推进”原则。

第四条城乡新社区建设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农办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村级组织实施;国土资源局、建设(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所涉及的行政职能。

第五条城乡新社区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市政府综合考虑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分批有序组织实施。

除新社区建设规划留用地外,其余土地基本被征收的行政村,优先组织实施。

第二章建设模式分类第六条城中村改造实行高层公寓(12层以上建筑,下同)为主的模式安置(建筑控高不允许建设高层的区域除外)。

其建设总用地的6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

第七条镇中村(园中村)改造实行生产经营、生活居住功能分区。

其生活居住区建设总用地的50%以上用于规划建设高层公寓或多层及中高层公寓(6-11层建筑,下同)。

有条件的村,也可参照城中村的模式改造。

第八条近郊村一般采用零增地或少增地的“空心村”改造。

义乌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细则

义乌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细则

义乌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15〕4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2014〕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住房(含宅基地,以下简称农房)的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切实保障农民不动产权利,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历史遗留问题,是指2014年3月27日之前,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农房(不含庭院、辅助用房及乱搭乱建的房屋等),至今未依法处理的情形。

2014年3月27日之后的违法建房,按现行政策处理。

第三条农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坚持“尊重历史、客观公正、面积法定、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违法的处理第四条农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相衔接,并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

第五条已实施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及异地奔小康(以下统称新农村建设)的农房,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按户控制面积部分未经批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罚款,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二)超出批准面积或按户控制面积少于一间(约36平方米,拆除会严重影响相邻建筑安全,下同)的,由村级组织对超占面积上的建筑按建筑面积收取有偿使用费。

超出部分在不动产登记时予以标注,但不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按户控制面积按实施新农村建设时的政策和细则确定。

第六条未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或农村更新改造的农房,按以下方式处理:(一)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二)1982年2月13日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若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等职能部门已经处理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至今未处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实际使用面积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罚款;(三)1987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建成,超出按户控制面积少于一间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按户控制面积内的未批部分按每平方米150元的标准罚款。

4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试行)

4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试行)

义乌市农村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农村宅基地高效配置,合理运用经济调节手段,引导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根据《义乌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占用宅基地、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房屋等方式合法占用宅基地以及符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条件的农村住房,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

第四条有偿使用费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组织和指导下,由村级组织收取。

第五条有偿使用费参照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分区域分类分档累进计收。

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及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宅基地的计收标准,村级组织可依据本细则规定标准,结合本村实际,在上下10%的范围内调整确定,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二章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有偿使用第六条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按户控制面积内的,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超过按户控制面积的,每年每平方米按农村宅基地基准地价的0.15%为基础价格,以36平方米为一档,超占面积在36平方米(含)以内的按基础价格收取,每增加36平方米,收费标准按基础价格提高20%累进计收,但收费标准提高不超过基础价格的60%。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按户控制面积标准按以下原则规定确定,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

(一)已实施新农村建设(含更新改造、旧村改造、“空心村”改造、“异地奔小康”工程,下同)的村庄,按照本村实施改造时的政策和实施细则确定;(二)尚未实施新社区集聚建设和农村更新改造的村庄,按照《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取得置换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确定。

第八条尚未实施新社区集聚建设和农村更新改造的村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的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建成的合法房屋,房屋建成后至今未扩建或拆(翻)建,且1999年1月1日之后无新建房屋的,不受按户控制面积标准的限制,可不收取宅基地有偿使用费。

义乌市“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实施办法

义乌市“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小康”工程实施办法

义乌市“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康”⼯程实施办法义乌市“宅基地换住房、异地奔⼩康”⼯程实施办法义政发〔2009〕75号  2009年08⽉12⽇来源:市政府〖字体: ⼩中⼤〗〖背景⾊:〗〖收藏〗〖打印〗〖关闭〗 第⼀章总则 第⼀条为改善⼭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吸引⼭区⼈⼝向城镇集聚,促进⼭区劳动⼒向⼆、三产业转移,加快推进统筹城乡配套改⾰,按照《义乌市城乡⼀体化⾏动纲要》要求,对地处偏远、⼈⼝稀少、⾃然承载⼒弱的边缘⼭区村庄,根据群众意愿,实施“异地奔⼩康”⼯程。

第⼆条 “异地奔⼩康”⼯程必须遵循“群众⾃愿、以⼈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期实施、保护⽣态、协调发展”原则。

第三条 “异地奔⼩康”⼯程在义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义乌市农业和农村⼯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农办)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负责组织实施。

国⼟、建设等部门根据各⾃职责,依法履⾏“异地奔⼩康”⼯程涉及的⾏政职能。

第四条市政府每年专项安排⼀定的⽤地指标,⼒争三年时间,完成“异地奔⼩康”⼯程。

各镇街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地指标额度,统筹安排、制订年度计划,稳妥开展“异地奔⼩康”⼯程。

第五条加⼤政府投⼊⼒度,建⽴以⼭区农民⾃筹为主、政府投⼊为辅、社会各⽅⾯⼒量⽀持的多渠道筹集建设资⾦的有效机制。

第⼆章规划布局 第六条 “异地奔⼩康”安居⼩区的规划,必须符合⼟地利⽤总体规划和市域总体规划。

安居⼩区选址应充分考虑社区群众的⽣产和⽣活。

各镇街可根据本辖区实际,确定套型⾯积及多层、⾼层⽔平房的规划⽐例。

第七条 “异地奔⼩康”安居⼯程分为集中安置、货币补偿安置、就近⾏政村安置三种类型。

集中安置的布局:在⼭区村⽐较集中的镇街单独选址,规划“异地奔⼩康”安居社区。

也可根据农户实际,采⽤货币补偿⽅式进⾏安置。

实施⾃然村就近⾏政村安置的,参照市政府有关旧村改造政策执⾏。

第三章安置对象 第⼋条村级组织成员与符合条件的⾮村级组织成员可享受“异地奔⼩康”⼯程⽔平套房安置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跨乡镇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跨乡镇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跨乡镇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浙政发〔2022〕32号•【施行日期】2022.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跨乡镇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的意见浙政发〔2022〕3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高效配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要素,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粮食生产能力提升,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持续深化生态省建设,促进农村人居环境优化、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农民增收致富,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意见的函》(自然资函〔2022〕540号)有关要求,现就跨乡镇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坚持数字化改革引领,突出优地优用,以优化、盘活、修复、提升为导向,尊重群众意愿,严守维护群众利益底线,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生态保护红线,推动土地综合整治体系重构、制度重塑,加快城乡融合、生产生活生态融合、三产融合,推进乡村、城市、工业区块有机更新。

2022年,选择30个左右有条件的地区,跨乡镇开展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2023年起,按照申报一批、实施一批、完成一批、验收一批的原则,稳步推进试点,有效破解空间布局无序、土地利用低效和生态质量退化等问题。

到2027年,打造一批集空间优化、生态优良、功能丰富、价值实现于一体的区块,稳粮兴农基础更加扎实,生态富民惠民机制更加完善,全域美丽全民富裕大花园充分彰显,形成具有浙江辨识度的国土空间治理现代化标志性成果。

二、重点任务(一)农用地优化提升。

坚持田成方、树成行、路相通、渠相连、地肥沃、技生态,突出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生态友好,实施农田集中连片整治,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打造绿色生态、高产稳产的美丽田园,有效提升耕地整体质量和农业生产力。

新《土地管理法》中的义乌印记

新《土地管理法》中的义乌印记

新《土地管理法》中的义乌印记作者:张黎明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9年第9期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黎明2 015 年3 月,义乌市被列为全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承担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任务;2016 年9 月,原国土资源部又部署义乌市统筹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征收制度三项改革。

试点开展以来,义乌市全面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践行保护优先、节约优先、生态优先、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系统破解城乡融合发展当中的“人、地、钱”问题,保障了农民基本权利,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益,增强了农民的获得感,同时也为中央决策和国家修法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和制度供给。

2019 年8 月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至少在以下十个方面深深烙下了义乌印记。

一、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原《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义乌改革实践:一是城镇规划红线范围内,实施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实现“户有所居”。

城镇规划红线范围内的203 个村,由政府主导,集中安置到41 个社区,允许农民以合法宅基地占地面积1 ∶ 5 置换权益面积。

按照“1+X”原则,在保证居住的前提下,允许置换成高层公寓、工业仓储、商业用房或选择货币补偿。

全市已建集聚建设高层公寓项目7 个,总建筑面积227 万平方米,总套数11885 套,已全部用于农民住房保障,将1.5 万农民纳入城市生活。

二期6 个项目建设正在有序推进中。

二是城镇规划红线范围外,推行农村更新改造,继续落实“一户一宅”。

城镇规划红线范围外的329 个农村,编制了“1(镇区、城市分区)+X(中心村)+Y(保留村)”的镇村规划体系,规划建设富有地域特征、时代特色、乡土风情、文化传承的和美乡村。

试点以来,已有120 个村启动更新改造。

通过改革试点,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对义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对义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调查与思考

对义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调查与思考*雷 曜摘要:义乌市利用当地产业发达、宅基地价值高的特点,在保障了农民基本住房的基础上,突破宅基地转让范围限制,以抵押融资拉动改革,实现土地与产业和民生更密切结合。

为引导宅基地回归服务乡村,推动土地、资金等要素双向流动和高效利用,本文建议:一是理顺土地属性,单一住房保障式的宅基地应逐渐退出,恢复农业用地属性;庭院式小农生产所依赖的宅基地可纳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管理,并探索“三权分置”。

二是不同地区应分类施策。

通过改法律、定规划、确产权,形成城乡融合的土地、金融和住房保障体系。

关键词:农村经济宅基地 财产功能 抵押融资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1246(2018)03 - 0018 - 07一、宅基地的财产功能不断增强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强调基本居住保障功能和自用性、非财产性和非市场化,可以概括为“集体所有、成员无偿取得、无期限使用、一户一宅、限制流转和处分”,法律上对其取得主体①和处分权②进行了明确限制。

近年来,宅基地的财产属性不断增强。

受耕地“红线”、征地成本等因素约束,建设用地指标管理趋严,在大城市房地产价格上涨推动下,宅基地的财产功能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强化。

一是农民传统上可继承宅基地,或出租、合作建房或建设小产权房。

二是土地征收成为常规实现宅基地财产权的途径。

宅基地可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地票交易、撤村并居、合村并点、有偿退出、有偿使用等方式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和土地,地上建筑物同时得到补偿。

三是宅基地转化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产业优势明显或旅游资源丰富的地区,将部分宅基地转换为市场、客栈、仓库等经*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意见。

①《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的使用者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此外只有继承、移民安置等少数几种法定的获得方式。

②《物权法》只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依法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并在该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没有将收益权纳入用益物权范围;并规定不能抵押,《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出租或者转让。

《7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合集五篇]》

《7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合集五篇]》

《7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合集五篇]》第一篇:7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义乌市农村土地民主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对农村土地的民主管理作用,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提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土地的能力,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义乌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土资函…202x‟401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民主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2x‟244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健全农村土地管理议事决策机制、民主监督机制、财产管理机制、服务群众机制、调处矛盾纠纷机制,促进农村基层土地管理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实现农村宅基地的依法公平取得、有序转让、有偿使用、自愿有偿退出,夯实农村土地基层管理基础。

第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对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民政局、农林局(农办)、财政局、国土局、城管委、规划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民主管理职责第四条各村根据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成立村土地民主管理领导小组,行使土地民主管理职责。

人员一般由偿费用向群众兑付到位,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积极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坚决制止侵占、破坏耕地行为,动员村民共同参与耕地保护。

做好耕地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制订资金使用方案,组织编制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偿资金的发放方案。

(七)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开展土地整治,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发展农业规模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配合做好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按政策将征地安置补偿费用向群众兑付到位。

(八)加强违法用地、违章建房监管,建立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快速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加强农民建房批后监管,从砌基到竣工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跟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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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LAND&RESOURCES62供应商、第三方服务单位定期进行座谈,共同分析探讨采购招标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风险。

同时,要求各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承诺书,承诺其在参加招标采购活动时做到遵守法纪、法规和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诚实守信,坚决拒绝商业贿赂。

三是引“信息化”防评标定标“不公”。

加强采购招标廉政风险防控信息化建设,提高采购过程信息化管理水平,通过与财务管理信息共享实现资金拨付监管、程序流程控制、全程跟踪防控,降低物资采购工作廉政风险。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效益的原则,以招标文件为依据,绝不临时采取招标文件以外的标准和方式进行评标,定标严格选择报价最合理、能提供最佳服务的投标者。

截至2018年末,鄞州分局共完成项目采购14项,累计资金达5780万元;未发生一例违规操作,未收到一起关于项目采购招标廉政问题的反映或投诉。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鄞州分局▲▲郑玲平湖市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 助力“农业硅谷”梦2018年以来,平湖市率先在农业经济开发区广陈镇龙萌村开展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区域范围内坚持“建设用地、总量锁定、增减挂钩、流量弹性”的做法,统筹推进土地整治与优化空间、土地流转、村庄整治、生态修复、产业兴旺“五个+”,不仅让当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工作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也为一个璀璨“农业硅谷”梦的实现谋划出了土地空间。

一是全域土地测绘,摸清土地资源家底。

专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照1∶500的精度进行地毯式测绘,对龙萌村适宜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各类资源要素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全面摸清了当前适宜开展建设用地复垦、土地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旱改水”和耕地质量提升的土地资源数量、质量、类型及分布,全面了解整治前现状地类、道路走向、水系布局和排灌设施等,为全域整治规划提供了多样、合理、可行性的依据。

二是高起点规划,建设新型农业示范区。

规划优先,强化多规融合和规划的刚性引领,将美丽乡村、瓜田小镇、民俗旅游和生态农业有机结合,打破原有道路、田埂、排灌体系,充分考虑生态环境整治需要,进行系统谋划、全盘整治。

在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过程中,按“减量、集聚、整合、提升”的总体优化策略,将零星散乱的策并村庄点进行整治,实现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减量化,产生流量指标优先保障农村新农村建设、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等用地需求。

三是全要素整治,改善人居生态环境。

以全域土地整治为抓手,以村域整体为单元,龙萌村将农村建房、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美丽乡村建设、环境综合整治及河道整治等各专项工作有机整合到土地整治平台,积极开展清洁田园、治水剿劣等生态修复工作,推进农房改造、道路绿化,完善公共配套设施,从生产、生活和生态三方面优化布局,提升人居环境。

四是突出村级主体,完善土地民主管理制度。

要实现“集体所有集体管、群众事项群众议、村务公开村民督”,最根本的是建立完善村级土地管理制度。

平湖市按照“重意愿、重自治”的村级土地民主管理工作要求,建立了涉及土地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制定村规民约,完善了自然资源重大事项议事制度和公开制度和土地动态巡查制度。

同时,健全民主决策机制。

在建设用地规划选址、整治工程实施、土地权属调整、农民建房和收益分配等直接涉及农民合法权益的事项,广泛听取农民意见建议,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农民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

按预算,通过全域整治,龙萌村可实施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面积158亩,建成高标准农田1615亩,土地开发项目面积24亩,“旱改水”耕地质量提升项目面积77亩,本项目可获得上级补助资金3962万元。

平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胡一婧义乌市在全省率先开展农村宅基地跨村跨镇街安置试点1月5日,义乌市宅基地跨村跨镇街安置试点工作打响了新年“第一炮”。

上午9时50分,廿三里街道里兆村村民吴建东经过激烈的举牌竞价,以每间91万元的选位费价格中标,加上里兆村与西张村的宅基地级差,总价150.5万元竟得了1.5间(54平方米)宅基地,实现了他多年来梦寐以求的建房梦,他也成为了全省农村宅基地跨村跨镇街安置第一人。

义乌市是全国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之一。

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充分盘活农村宅基地,解决全市已批未安置宅基地农户建房落地难问题,义乌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宅基地跨村(跨镇街)安置试点。

福田街道和北苑街道首批共推出宅基地79间,其中福田街道西张村15间,北苑街道下山头村40间、柳一村24间。

正式报名共有65户,需求161.5间,其中:福田街道报名22户42间;北苑街道报名43户119.5间。

现场竞投气氛热烈,最终推出的79间宅基地全部顺利成交,中标28户,总成交价款3636.61万元。

通过宅基地跨村跨镇街安置试市县动态国土资源LAND&RESOURCES63点,具有五个方面意义。

一是有效创新了宅基地落地方式,破解已批宅基地落实难问题。

首批试点投标共落实了28户农户,解决建房用地79间占地2844平方米。

二是有效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盘活了农村建设用地。

通过调查,全市已完成或基本完成新农村建设的174个村中,有97个村可盘活总用地约2200亩;全市正在实施新农村建设的146个村中有用地缺口的约为103个村,按改造现状需增加用地约2300亩,两者大体持平。

三是有效壮大村级集体经济,解决乡村振兴中的“人、地、钱”问题。

此次投标总成交价款3636.61万元,村集体收益1540余万元,其余收益归街道农村土地整备公司统筹,用于和美乡村和公共事业建设,助推乡村振兴,让街道全体农村农民共享改革收益。

四是有效叠加多项改革综合效应,进一步放大改革红利。

中标农户可在宅基地落地村入户,子女可就近入学,试点工作叠加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新型城镇化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多项改革。

五是有效显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深化改革法理实践。

试点探索了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不变的前提下,宅基地使用权的跨村跨镇街实现。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授权,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将延期到2019年12月31日。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已进入深水区,义乌市开展宅基地跨村跨镇街安置试点,不仅在全省领先,对全国也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义乌市将继续以第三次国土调查为契机,摸清每一寸土地;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为契机,规划好每一寸土地;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为契机,充分利用好农村每一寸土地。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李荣俊▲▲冯建民松阳县四项实招破解农民建房难近年来,松阳县通过加强农民建房用地保障、简化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强化督查考核等四项实招,大力破解农民建房难题。

一是强化农民建房用地保障。

有序统筹使用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农民下山脱贫专项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无房户、危房户农民建房急需用地。

积极统筹安排好历史文化古村落农民建房,尽力满足全县农民建房用地的合理需求。

2018年共下达各乡镇街道农民建房指标297亩,农村私人建房审批备案1289户,其中农村无房户、危房户建房审批1243户。

二是优化农民建房审批流程。

为进一步改革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优化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保障农民建房及时落地。

重新修订了《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明确规定了“现场踏勘”“联合审查”“用地审批”等各环节的完成时限。

《办法》明确规定,从申请受理到完成用地审批备案,办理时间总计仅需26个工作日。

从各基层所所上报的情况来看,审批过程中的旧房处置环节所需时间较长,因该环节涉及不动产注销和转移登记,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优先并加快办理农民建房审批涉及的不动产登记,促进农民建房审批再提速。

三是切实提高审批服务水平。

要求各基层所对于群众上门办事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让办事群众不跑“冤枉路”。

积极发挥四个平台作用,每个乡镇(街道)派驻至少一名国土员,让办事群众“少跑路”。

将坚持把肯干事、能干事、服务意识强的人用在服务群众的岗位上,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实行容缺受理,能一次办成的决不分两次办,当天能办成的决不拖到第二天。

四是强化建房审批督查考核。

以提升群众满意度为着力点,建立完善有效的农民建房审批考核机制。

通过调查问卷、征求意见、实地走访等方式,畅通外部监督渠道,全面掌握各基层所工作人员在贯彻执行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情况,杜绝吃拿卡要等现象发生。

同时,依据《松阳县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乡镇、街道在当年发生且未整改的住房违法占地面积与审批面积之比超过5%(含5%)以上,暂缓办理本区域内农村建房审批事项,经整改达标后,再恢复区域农村建房审批。

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项柳洲遂昌县2018年筹措各类涉土资金超18亿元2018年,遂昌县国土资源局紧紧围绕“增收”课题,充分挖掘土地矿产资源出让、土地指标调剂、向上争取资金等潜力,不断强化资金服务保障,全年共筹措各类涉土资金18.06亿元,创历史新高。

指标调剂方面,全年共与4个地方达成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意向协议,合同价款为14.15亿元,实际到账7.8亿元;土地出让方面,全年共出让国有建设用地70宗,划拨供地87宗,土地划拨价款及出让金合同数为10.78亿元,实际到账资金10.05亿元(含2016年土地出让到账等资金,林业局区块2.68亿元还未到账);矿产资源出让方面,共收采矿权探矿权出让资金465.91万元;向上争取资金支持方面,全年共争取到国土资源管理基础建设补助经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省级造地改田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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