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希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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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希曼真是“平庸的恶”吗?

艾希曼真是“平庸的恶”吗?

艾希曼真是“平庸的恶”吗?作者:孙传钊来源:《读书》2014年第02期汉娜·阿伦特的《耶路撒冷的艾希曼》问世是五十年前的事情。

当时作为特约稿刊登在《纽约客》上。

刊出后马上在欧美引起极大震动,招来铺天盖地的批判和质疑。

批判的焦点集中在两点上:一、把大屠杀的责任竟然归咎于受害者犹太人自身,特别归咎于犹太人社群普遍受人景仰的领袖人物,更使人愤怒和不解的是,阿伦特自己是犹太人,为了躲避纳粹的迫害不得不流离失所,最终流亡到了美国。

欧洲流亡来美国的“部落”里的老朋友纷纷与她绝交,青年时代开始长年交往的友人约纳斯也差一点为此与她断绝往来。

二、阿伦特把一个沾满犹太人鲜血、负责向屠杀集中营运输犹太人、身负杀害无数人命罪行的忠实的纳粹军官艾希曼,说成只是一台极权主义国家机器中的一个齿轮,因而其行为不是负有康德所谓的“绝对的恶”,而是一种“平庸的恶”——阿伦特独创的一个概念,从艾希曼在法庭上的言行来看,并非是一个有极端反犹主义信仰的纳粹分子,只是一个“怪物”(ungeheuer)、一个不足道的丑角(hanswurst)而已。

阿伦特在耶路撒冷见到的艾希曼“既不阴险狡诈,也不凶横”,缺乏思维和判断能力,只是执行上级命令的犯罪者。

——这一定性,受到许多受害者的犹太同胞质疑。

尽管如此,“平庸的恶”(banalitat des bsen)这个政治哲学概念,五十年来逐渐为各国学界接受,近年来我国也经常有人撰文时援引这个概念(比如《社会学家茶座》二零一三年第一辑就有一篇题为《平庸的恶》的文章)。

阿伦特这个概念是从马克斯·韦伯的官僚制理论发展而来,她把韦伯所谓官僚体制的组织扩大到一个完全封闭的国家机器,由于有这样一个学术衔接,这个抽象的概念最后还是被人们所接受。

这个概念作为研究业绩,也是阿伦特能获得二十世纪具有独创性的政治学家评价的缘由之一。

二零一二年玛格雷特·冯·特洛塔(Margarethe von Trotta,1942- )摄制的电影《汉娜·阿伦特》(阿伦特诞生一百周年,二零零六年开始拍摄)上演后,一些影评对特洛塔的批评,在德国又引发新的一轮对阿伦特《耶路撒冷的艾希曼》描述的艾希曼的形象及对其评价的正确性和真实性的质疑。

平庸的恶-素材

平庸的恶-素材

平庸的恶艾希曼是个恶名昭彰的纳粹罪犯,负责屠杀犹太人的最终方案,被称为“死刑执行者”。

他认为他的一切行为只是在执行命令。

他真诚地信奉着纳粹的思想,坚定地相信领袖所做的一切都是正确的。

因此在执行命令时,也是不假思索毫不犹豫地执行。

在他的心目中,并未将犹太人当作人,而只是杀人机器所需要吞噬的原料。

在他执行任务之时,他已非正常之人,他失去了思考的能力,失去了正常人的情感,而是异化成为一台机器。

他按照体制或者制度的指令,机械而无情地杀死犹太人。

只要这种制度不改,将谁放到那个位置上,都会执行杀人的命令,只是程度的不同而已。

因此艾希曼所犯下的罪愆,并非个人的罪愆,而是制度之罪,是纳粹那种邪恶的思想或者主义带来的罪愆。

由此,阿伦特提出了她的著名观点,认为艾希曼所犯下的罪行,并非极端之恶,而是平庸的恶,是在邪恶体制之下,每个小人物都可能犯下的恶。

艾希曼并非大奸大恶之人,从其法庭上的表现来看,他也是一个彬彬有礼之人。

他也不愚蠢,喜欢康德的哲学,并自称以康德哲学来作为自己行事准则。

他为人夫为人父,恪守着自己应尽的责任,在家人的眼里完全可能是个完美的儿子、丈夫或者父亲。

如果将他放到一个正常的社会,他会是个守法的好公民,也许还会是社会的中坚。

不幸的是,他生于乱世,生于一种极其邪恶的制度之下,他没有成为好公民,而是成为了杀人的艾希曼。

而这,正是当时整个德国人的缩影,每个德国人都可能成为艾希曼。

艾希曼这种小人物何以会有着平庸之恶?汉娜·阿伦特指出,这是因为他们彻底放弃了思考的权利,以制度之思想代替了自己的思考。

他们完全将自己当成了所服膺制度中的一颗螺丝钉,自己存在的目的,就是与这个制度步调一致,就是让这个制度完美地运转,从不去思考这个制度本身是否有问题,思考这个制度的合理性。

在电影中,汉娜·阿伦特重复了她老师海德格尔的话,思考并不能给我们带来知识,而只是让我们能够判断善恶与美丑。

最后,她提出,思考能带来力量。

艾希曼事件的思考

艾希曼事件的思考

对“艾希曼事件”的思考二战时期的德国,由于纳粹党的上台而让日耳曼民族空前的狂热。

高度的中央集权、个人崇拜与思想政治上的洗脑逐渐让这个国家变成了一台巨大的,也是最强大的杀人机器。

而阿道夫·艾希曼,就是这台机器上的一个零件。

这是他自己说的。

艾希曼被人们称为“死刑执行者”,在二战期间,死在他手里的犹太人有数百万人。

而当他被以色列抓获并审讯时,他坚称“作为一名军人,自己只是在执行元首的命令”。

这句话无疑伤害了千千万万犹太人的心,更是让世界上每一个有良知、有人性的人感到诧异:他竟然对几百万的生命如此的轻描淡写!然而,我们在感叹一个人的良知和人性竟泯灭到了这个地步的时候,艾希曼却表现出了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情感:他是多么的疼爱自己的孩子们。

他不只一次的向旁人提起自己的孩子,请求别人送信回家以表达自己对家人的热爱和思念。

这又让我们感到不可理解,一个杀人不眨眼的战犯竟然也有着爱!当审讯官问他:“你有没有想过被你杀害的那些犹太人的孩子们?”,他竟然回答:“我只是在执行任务。

”艾希曼绝对不止一个,而是有许许多多的艾希曼的双手沾满了犹太人的鲜血。

难道我们就仅仅归咎于一个军人在面对道德与命令所做出的荒谬的选择吗?我们不妨从纳粹德国时代的角度来思考。

一战后的德国十分疲软,举国上下百废待兴,百姓也在一片迷茫当中过着苦日子。

纳粹党的上台可以说在客观上让德国重新站立起来,军队的扩张,经济的腾飞,工业的发展,毫无疑问地给这个民族带来了希望和信心。

然而,希特勒所领导下的纳粹党并不满足于此,他们对外主张侵略扩张,对内则采用高度的中央集权制,统一了全国人民的思想,将整个德国带入了狂热的战争漩涡之中。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大多数德国人受到了法西斯主义的影响,受到了个人崇拜主义的左右,从而“义无反顾”地投身到纳粹事业当中,这当然也包括了艾希曼。

我们所要思考的问题有两个,第一,当大的环境给个体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思想上的影响时,个体还能否且应该冷静地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保持住最起码的人性道德底线;第二,我们如何防止这样疯狂的“大环境”再次出现。

1960年艾希曼案

1960年艾希曼案

阿道夫·艾希曼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1906年3月19日—1962年6月1日),纳粹德国的高官,也是在犹太人大屠杀中执行「最终方案」的主要负责者。

被称为「死刑执行者」。

艾希曼出生於德国的索林根,由於小时候肤色较深,而被同侪笑为犹太人。

之后艾希曼加入纳粹党,1934年由於负责达豪集中营而受到海德里希的赏识;1937年艾希曼曾经前往海法与开罗,研究将犹太人移住巴勒斯坦的可能性,后来艾希曼向纳粹方面以经济理由反对将犹太人移往巴勒斯坦的计划。

1942年艾希曼出席万湖会议,并且被任命负责屠杀犹太人的最终方案,并且晋升中校;将犹太人移送集中营的运输与屠杀作业大部分都是艾希曼负责。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艾希曼被美国俘虏,但之后逃脱,在经过漫长的逃亡旅行后,艾希曼流亡到阿根廷。

但是1961年以色列的情报部门摩萨德却查出艾希曼的下落,并且於1960年5月11日将其逮捕,并秘密运至以色列。

艾希曼的逮捕方式由於类似绑架,也引发阿根廷与以色列的外交纠纷。

1961年2月11日艾希曼於耶路撒冷受审,被以人道罪名等十五条罪名起诉;这次的审判也引起国际的注目,由於有不少的大屠杀受害者出面作证,以色列政府将艾希曼安排在防弹玻璃后方受审。

艾希曼面对对其犯罪的控诉,都以「一切都是依命令行事」回答。

同年12月艾希曼被判处有罪并被求处死刑,1962年6月1日艾希曼被处以绞刑。

对於艾希曼的审判,政治学家汉娜鄂兰曾经於其著作《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中提到,艾希曼所犯的罪不是对犹太人犯罪,而是对人类犯罪;如果将对艾希曼的审判视为反犹太人的象徵来审判,将造成误导而导致掩盖纳粹的罪行。

阿道夫·艾希曼希特勒对犹太人实行种族灭绝的主要工具之一的良心,真正成为一个思想问题,是在六十年代的耶路撒冷。

此前,艾希曼一直化名奥托。

海尼格和理查德。

克莱曼特隐藏在南美洲,直到1960年才被以色列特工人员查明,并在阿限廷内地的一次大胆行动中将其逮捕归案。

纳粹屠杀的刽子手,不配得到宽恕

纳粹屠杀的刽子手,不配得到宽恕

纳粹屠杀的刽子手,不配得到宽恕1月27日,以色列政府对外公布了纳粹战犯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的相关档案,其中包括他在临刑前给以色列总统写的赦免请求信。

阿道夫·艾希曼是犹太人大屠杀中执行“最终解决方案”的主要负责人,他于1961年在以色列受审并被判处绞刑。

和在其他国家受审的许多纳粹战犯一样,艾希曼将自己的行为辩解为“执行上级的命令”。

信中求饶道,“(我认为)应该在为此负责的领导和我这样被迫执行命令的人之间划清界限”,“我不是为此负责的(上级)领导,我不觉得自己该承担如此罪责。

”在此之前,波兰已基于国际法判处了39位/40位奥斯维辛集中营管理人员有罪,其中21位被判死刑并立即执行。

“只是执行命令”也是犯罪,不过可以减轻刑罚。

以色列很有可能也对“单纯执行命令”的罪犯降低刑罚,艾希曼瞅准的正是这一点。

2016年1月27日,阿道夫·艾希曼的赦免请求信首次公开。

时任《纽约客》记者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基于对艾希曼的庭审观察,曾出版《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一书,提出“平庸的恶”(the banality of evil)的概念。

不少只阅读二手中文文献的中国学者,将艾希曼的行为以讹传讹地解释成“平庸的恶”,以为他是一个没有感情、几乎没有思想的纳粹官员,“从未意识到自己做了些什么。

”但恰恰相反,阿道夫·艾希曼用自己的所作所为向世人展示:一个极权国家真正的刽子手(即使他没有亲手杀人或下令杀人),是如何深思熟虑地践行自己的疯狂理念;在事情败露之后,他又会怎样努力用“我只是执行命令”的谎言,来掩饰自己不可饶恕的罪行。

“(一想到)我已经杀死500万犹太人的感觉,我就会笑着跳进坟墓。

这给了我极大的满足和安慰。

”正如英国学者大卫·切萨拉尼在《成为艾希曼》一书所说,1906年出生的阿道夫·艾希曼,成长于奥地利北部的一个传统中产阶级的、周遭反犹气息浓重的家庭里。

阿道夫艾希曼

阿道夫艾希曼

评述
对于艾希曼的审判,政治学家汉娜.阿伦特曾经于其著作《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中提到,艾希曼所犯的罪不 是对犹太人犯罪,而是对人类犯罪;如果将对艾希曼的审判视为反犹太人的象征,来审判,将造成误导而导致掩 盖纳粹的罪行。
1961年的艾希曼在监狱中 阿道夫·艾希曼对犹太人实行种族灭绝的主要工具之一的良心,真正成为一个思想 问题,是在六十年代的耶路撒冷。
人物生平
阿道夫·艾希曼出生於德国的索林根,由于小时候肤色较深,而被同侪笑为犹太人。 之后艾希曼加入纳粹党,1934年由於负责达豪集中营而受到海德里希的赏识;1937年艾希曼曾经前往海法 与开罗,研究将犹太人移住巴勒斯坦的可能性,后来艾希曼向纳粹方面以经济理由反对将犹太人移往巴勒斯坦的 计划。 未被逮捕的艾希曼(由摩萨德特工拍摄) 1942年艾希曼出席万湖会议,并且被任命负责屠杀犹太人的最终 方案,并且晋升中校;将犹太人移送集中营的运输与屠杀作业大部分都是艾希曼负责。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艾希曼被美国俘虏,但之后逃脱,在经过漫长的逃亡旅行后,艾希曼流亡到阿根廷。 但 是 以 色 列 的 情 报 部 门 摩 萨 德 却 查 出 艾 希 曼 的 下 落 , 并 且 于 1 9 6 0 年 5 月 11 日 将 其 逮 捕 , 并 秘 密 运 至 以 色 列 。 艾希曼的逮捕方式由于类似绑架,也引发阿根廷与以色列的外交纠纷。 1961年2月11日艾希曼于耶路撒冷受审,被以反人道罪名等十五条罪名起诉;这次的审判也引起国际的注目, 由于有不少的大屠杀受害者出面作证,以色列政府将艾希曼安排在防弹玻璃后方受审。 艾希曼面对对其犯罪的控诉,都以“一切都是依命令行事”回答。 同年12月艾希曼被判处有罪并被判处死刑,1962年6月1日艾希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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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希曼

艾希曼

《艾希曼》观后感这部影片根据艾希曼被处决前最后的道白改编而成。

这位臭名昭著的纳粹党卫军中校承担了对犹太人大屠杀的最后方案的执行,600万犹太人经他的手丧生,战后他逃过了纽伦堡法庭正义的审判,潜逃隐藏在阿根廷,再次不得不佩服犹太民族的精神,最终冒着和阿根廷绝交的代价,派出摩萨德特工把这个魔鬼抓回了耶路撒冷接受历史正义的审判。

阿道夫·艾希曼曾经是纳粹德国屠杀犹太人的主要工具,是纳粹德国行将崩溃前执行丧心病狂的“彻底解决方案”的负责人,在被屠灭的600万犹太人中,大约有200万犹太人的死跟他有极其紧密的关系。

尽管惩凶艰难,但是,艾希曼最终还是受到了正义的审判。

艾希曼案件实际上延续了纽伦堡审判创立的规则:一个人因为接受军事命令而犯下罪行,他将承担作为一个人的法律责任,没有豁免权。

实际上,这是一个人类生存的底线伦理与罪恶职责的冲突,来自自然法的正义观念维护人类生存的底线伦理。

我们知道,有些人争议以色列的特殊行动小组摩萨德在他国(阿根廷)的领土上“非法”强制把艾希曼绑架并且把他引渡到了以色列进行审判,另外还有人(甚至是很多以色列人)争议是否应该对他处以死刑,以色列自建国后直到今天从未通过正式的法律途径把任何罪人判为过死刑,除了阿道夫·艾希曼。

因为犹太教里不赞扬死刑,很多人认为他们的上帝用自己的形象来创造了人类,普通人根本没有权利去判断某个人是否该死,所以有了“救一个人就宛如拯救全世界”的言文,并且在大屠杀时期相当多的犹太人也没有为了保护自己的性命而进行过武装运动,有些犹太人甚至在进毒气室前还在感谢着上帝为自己做的安排。

在这,我想就人类生存的底线伦理与罪恶职责来谈论一番。

影片中,我们知道,艾希曼曾经为自己辩护,说自己疯狂的屠杀行为是在恪守职责,因此他本人不应对屠杀罪行承担责任,当然,这样的自我辩护遭到所有人的痛斥。

实施罪恶的人往往都有一个基本词,就是“我是在恪守职责”。

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对于什么是职责或者什么是人类所需要的职责进行必要的定义,现代汉语字典中解释说,职责就是职务和责任,词典又将责任解释为“1、分内应做的事;2、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

纳粹艾希曼的屠杀与“服从机制”

纳粹艾希曼的屠杀与“服从机制”

纳粹艾希曼的屠杀与“服从机制”杀人的时候很痛快,满怀不知从哪儿来的“阶级仇恨”,举枪,扣扳机——子弹呼啸着飞出去,以后的事就简单多了:报告,任务完成!杀人者往往称自己是“服从命令”,但是要知道,即使是服从命令,杀人的事实是无法改变的。

因为政治不是儿戏,政治中的服从与支持是同样的东西。

纳粹战犯艾希曼在最后的陈述中,就强调自己是服从命令,应惩罚的是“领袖”。

这命令执行的结果是,600万被屠杀的犹太人有200 万人的死跟他有关。

在执行“命令”的时候,政治代替了他们内在的良心,道德已不存在。

而对于一个民族来说,道德体系一旦瓦解,所有信念、良心以致宗教的戒律就再也不起作用了,在那里,谁也不怕复仇之神了,谁也不畏惧来世的惩罚了。

艾希曼这样的杀人者决不想承担屠杀的责任,因为他知道他所参与的“事业”太邪恶、太离谱了,他本人完全负不起这个责任。

在无从为自己所做的事情的基础之上,他干脆说自己没有责任,都是“组织”上让这样干的。

但是不管艾希曼自我感觉他是否承担得起这个责任,他还是为自己曾经做过的付出代价。

他,他们,被判处死刑是罪有应得,没人救得了。

杀人者在接受审判时常常把罪责归于社会(国家)犯罪,而完全没有个人的罪恶感。

可是,杀人恶行瞬间面临的问题不是这个国家体制起什么作用的问题,而是为什么你会成为这个体制而去杀人的问题。

极权政治梦寐以求的就是那种不能追求个人责任的社会体制。

阿伦特曾经这么评价纳粹战犯艾希曼:“他并不愚蠢,而是完全没有思想,这也是他成为那个时代最大的犯罪集团一员的要因”;“无思想就是平庸(banality),其特征是站在别人立场上的思考能力不充分。

”他只能重复一些固定的词语,所以,与他思想上沟通、交流很困难。

不仅因为他常说谎,而且因为他的“语言”能力及他对他人的存在的想象力完全丧失了。

她认为艾希曼这种病态不是个别现象,是整个德国社会特征的综合。

战争时期,对德国国民最有用的谎言是“为日耳曼民族而奋斗”。

直面阿伦特的“平庸之恶”

直面阿伦特的“平庸之恶”

直面阿伦特的“平庸之恶”阿伦特的“平庸之恶”(banality of evil)一词是她在纪实文学《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中提出的,用以描述纳粹战犯阿道夫·艾希曼所代表的普通人的邪恶行为。

阿伦特认为,与我们通常认为的恶行不同,艾希曼的邪恶并非出自于他的残忍和难以想象的恶劣品质,而是源于他对自己行为的平庸温顺的乖巧态度。

阿伦特指出,艾希曼并非一个疯狂的杀人魔鬼,而是一个合同为纳粹国家执行“最终解决方案”的公务员。

艾希曼并没有表现出任何个性或病态的偏好,他只是按照他相信的“法律、制度和职责”去执行命令。

艾希曼并不是一个特立独行的恶棍,恰恰相反,他是一个平庸的官僚。

他非常普通,既有家庭、妻子和孩子,又有自己的爱好和兴趣。

正因为他的普通,才使得阿伦特感叹:亚道夫·艾希曼是一个“普通人所能还原、重复和实践的邪恶”。

阿伦特的“平庸之恶”观点引起了许多争议。

一些评论家认为她过于宽容地对待了艾希曼,忽略了他的真实邪恶。

阿伦特并非赞扬艾希曼,而是对一个普通人所能达到的邪恶行为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通过对艾希曼的案例研究,阿伦特指出了邪恶行为背后的普遍性。

她认为,邪恶并非仅仅存在于特定的恶人身上,而是在平凡普通的人中潜藏着。

在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结构下,普通人可能会背弃自己的良知和道德准则,变成恶人。

那么,为什么会有普通人背叛道德,参与邪恶行为呢?阿伦特认为,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的从众心理和对权威的服从。

在纳粹德国的体制下,艾希曼只需按部就班地执行命令,不须负责任的思考和判断。

他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追求群体利益,这种从众心理使得他容忍并参与了屠杀活动。

阿伦特的研究引起了我们对自身道德行为的思考。

她警告我们不要将邪恶简单地视为少数疯狂极端分子的行为,而应看到普通人同样会被邪恶所影响。

我们要警惕和抵制从众心理,时刻保持自己的独立判断能力和道德准则。

阿伦特的“平庸之恶”观点从一个新的角度揭示了人性的弱点和邪恶的来源。

艾希曼耶路撒冷审判与“恶的平庸” 艾希曼 耶路撒冷审判 阿伦特 平庸之恶_凤凰读书

艾希曼耶路撒冷审判与“恶的平庸” 艾希曼 耶路撒冷审判 阿伦特 平庸之恶_凤凰读书

艾希曼被捕的消息震动了整个世界,受冲击最大的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阿伦特严肃指出,因为“至少这种对直接杀人犯的认真、努力的审判,还是第一次”,“至今德国人对当年屠杀犹太人的结果不甚关心,杀人者即使自由地昂首阔步地走在公共场所,也没有人给予特别的注意”。战后西德一万一千五百名司法官员中约有五千人在纳粹执政时期担任同类职务。不仅司法界,联邦及各州政府部门、警察机关、大学、公共团体中身居高位的旧纳粹政权要员也不少。如党卫军高级干部马丁·菲伦茨还是自由党中坚干部,艾希曼被捕后,他在德国锒铛入狱,被检察院起诉,结果法院只判四年徒刑。1958年西德虽然设立了追查纳粹罪犯总部,但因为缺乏检举的“人证”、“物证”,实际上不过是敷衍社会、世界舆论的一种举措。尽管许多纳粹罪犯及其犯罪证据都曾在媒体上公布过,他们也未曾隐姓埋名潜入地下,而且也未超过法律所规定的二十年内追溯的时效,但1958年至1963年间,在一百二十名战时犯有杀人、协助杀人罪行的被告(内不少是党卫军高级军官)中,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仅二十九人。地方法院对许多犯有滔天大罪的纳粹党徒都作了令人难以置信的轻微判刑,如参与夺取四万犹太人生命的奥托·勃拉特菲歇博士仅判十年徒刑;曾任艾希曼法律顾问的奥托·法拉齐在战争结束前强制移送了一千二百名犹太人,并“解决”了其中的六百余人,仅判五年徒刑,而且不剥夺公民权。战后不少在欧洲其他国家被判处死刑的纳粹罪犯,如在西德法庭受审的话,不仅生命无虞,还处以极轻的刑罚。在西德,很多杀人多达三位数不足四位数的罪犯都被判处“无罪”。
艾希曼的审判引起阿伦特对政治与道德关系问题的关心。1965年起,她在新社会研究学院、芝加哥大学开设“道德哲学”、“康德政治哲学”、“基本道德的诸命题”、“判断力批判”等专题讲座。这些关于伦理思想研究的见解后来汇集在她的《精神生活》一书中。她不是从法的角度而是从伦理的角度来评价历史。二战的战犯在法庭上都把罪责归于社会(国家)的犯罪,完全没有个人的罪恶感。对于这种现象,阿伦特指出:这里根本的问题,从道德的角度来看这些历史事件的话,连政治学者也会感到法的手段“单纯”之可怕。被告实施恶行瞬间面临的问题不是这个国家体制起什么功能的问题,而是为什么会成为这个体制的官员的问题。希特勒之流梦寐以求的就是那种不能追求个人责任的社会体制。从阿伦特对政治与道德关系问题的关心,也可看到其受到雅思贝斯很大的影响。雅思贝斯在分析德国国民的战争责任问题时,曾把责任分成刑事、政治、道德、形而上四种。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的争议——汉娜·阿伦特对犹太历史的解读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的争议——汉娜·阿伦特对犹太历史的解读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的争议——汉娜·阿伦特对犹太历史的解读1961年,阿伦特向《纽约客》主动请缨,作为特派观察员前往耶路撒冷,听取对被以色列特工绑架回国的在逃纳粹分子艾希曼的审判。

随后,她在《纽约客》连续发表系列报道,并于1963年将其结集、扩展、出版。

如今,这本融哲思、观察与描绘为议题的“报告”,已然成为阿伦特最受争议的一本书,在60年代的美国和欧洲知识界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如同阿伦特自己在此书《后记》中所言:“本书尚未付梓前,便已成为争论的焦点,以及抗议的众矢之的。

”争论主要围绕三个观点:其一,阿伦特认为,亲自参与了毁灭集中营数以百万犹太人的艾希曼,并非生性凶残冷血,亦非心理变态的怪物;既无任何针对犹太人的深仇大恨,亦无希特勒的狂热信念,而只是一个正常的“普通人。

”[1]由此,阿伦特以“平庸的恶”代替了关于纳粹的恶魔神话。

其二,阿伦特在对大屠杀事件中“犹太人委员会”的表现进行道德审查时所使用的语词和评述。

阿伦特指出,正是由于犹太人委员会的合作,艾希曼对犹太人的“最终解决”才能实现得如此之“圆满”。

其三,阿伦特叙事的语词和语气被指为讽刺和武断,如同许多学者已经指出的,人们所指责的,与其说是她谈了什么事,不说说是她如何谈这件事的。

然而,很少有人意识到,阿伦特对这个问题的判断是她从20世纪30年代初就开始研究的现代犹太人经验的更大理论的一部分。

只有将阿伦特对大屠杀期间犹太领导人活动的分析置于她更大的解释框架中,人们才能理解她的判断和结论的全部意义,以及它们扭曲历史真相的程度。

因为,正如本文试图表明的那样,阿伦特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与其说是来自对经验证据的考察,不如说是来自一套先入为主的现代历史上犹太人行为的类别,她把大屠杀经历的某些事实纳入了这些类别。

一、艾希曼“恶的平庸性”的争议在《艾希曼在耶鲁撒冷》一书中,阿伦特用“恶的平庸性”来形容纳粹军官艾希曼,将他看为只是极权主义国家机器中的一个齿轮,认定他是出于无思、丧失判断力、对他人失去想象力,从而失去了行为选择的道德根据。

教师的“平庸之恶”

教师的“平庸之恶”

教师的“平庸之恶”教师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承担着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使命。

然而,在教育领域中,一些教师因对教学工作的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甚至滥用职权等行为,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影响。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教育领域的“平庸之恶”现象,并呼吁广大教师引起警醒,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平庸之恶”这个概念最早由以色列哲学家汉娜·阿伦特提出,她认为这种恶行是在缺乏思考和判断力的基础上,盲目服从权威或追求自我利益所导致的。

在教育领域中,平庸之恶表现为教师不负责任、敷衍了事,不学生的学习需求和成长,仅仅追求完成教学任务,甚至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例如,有些教师对待学生的作业批改草率,不认真分析学生的错误原因,甚至不看学生的作业;有些教师上课迟到、早退,不按时备课、上课,甚至在课堂上发表不当言论;还有些教师利用学生家长的信任,接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等行为。

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事,却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影响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未来的发展。

平庸之恶的影响是深远的。

它会给学生带来不良影响,降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导致学生在学习上缺乏信心和兴趣。

它会破坏师生关系,让学生失去对教师的信任和尊重,甚至引起学生的反感和抵触情绪。

它会损害教育的公信力,让社会对教育产生质疑和不满。

对于平庸之恶的问题,我们应深入反思。

学校应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教师的道德素质和职业责任感。

完善教学管理和考核机制,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严格监督和评估。

加强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评价和监督作用,让教师更加学生的学习需求和成长。

教师应加强自身反思和修养,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教育理念,以身作则,为学生树立良好榜样。

教育领域的“平庸之恶”现象是一种严重的教育问题和社会问题。

它给学生、家长和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损害了教育的公信力和教师的形象。

为了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需要广大教师、学校、家长和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共同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阿道夫艾希曼的审判

阿道夫艾希曼的审判

阿道夫艾希曼的审判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是二战期间纳粹德国的高级官员,以组织和实施大规模的犹太人屠杀行动而臭名昭著。

在战后,他被呈递给以色列进行审判,这一历史性审判事件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阿道夫·艾希曼的审判,以及其对二战历史和法律道德的深远影响。

一、背景阿道夫·艾希曼作为纳粹党卫军上级指挥官,负责计划和实施纳粹的“最终解决方案”,即犹太人大屠杀。

在他的领导下,数百万犹太人被送往集中营,遭受种种暴行和屠杀。

然而,战争结束后,艾希曼逃往南美洲,隐姓埋名多年。

二、审判过程1960年,以色列特工在阿根廷将艾希曼抓获并将其秘密带回以色列。

1961年,以色列政府决定在耶路撒冷对他进行审判。

这是世界历史上首次通过电视直播的审判。

审判持续了8个月,期间提供了大量证据证明艾希曼参与了纳粹的犹太人大屠杀。

其中包括来自生存者、纳粹卫队成员的证词,以及数以万计的纪录和文件。

审判过程中,艾希曼自称只是遵从上级命令的下级官员,并声称自己只是履行职责。

最后,以色列法庭裁定艾希曼犯有战争罪、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等罪行,最终判处他死刑。

这是以色列历史上唯一一次实施的死刑。

三、影响与意义阿道夫·艾希曼的审判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法律影响。

首先,该审判唤起了国际对二战期间犹太人大屠杀的关注。

透过审判过程,艾希曼所背离的法治精神和人道主义价值引起了全球对纳粹罪行的深思。

审判过程中曝光的大量证据和纪录对后世的历史研究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其次,艾希曼审判对国际法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

审判过程涉及了法庭的管辖权、证据的收集和使用、个人责任、上级命令等一系列法律问题。

艾希曼的辩护律师试图辩称他只是履行职责,但法庭最终认定下级官员也应承担个⽤责任。

这一判决推动了国际法界对战争罪和反人类罪的界定和适⽤进⽤步发展。

此外,艾希曼审判还具有启示意义。

审判过程揭示了一个平凡人如何沦为战争罪犯的过程。

艾希曼案与二战以后的纳粹追责

艾希曼案与二战以后的纳粹追责

艾希曼案与二战以后的纳粹追责1945年的二战结束了纳粹德国的统治,但对于二战期间纳粹犯下的恶行,人们对追责有着各种不同的意见和主张。

其中最著名的案件之一就是艾希曼案。

艾希曼案是以色列政府于1961年对纳粹战犯阿道夫·艾希曼的审判和定罪。

这个重要的法庭判决标志着二战之后纳粹战犯的追责正式拉开序幕。

在二战期间,纳粹党的高层领导人指挥下,纳粹德国在全球各地犯下了无数人类罪行。

大屠杀、种族灭绝和战争罪行成为了他们的罪恶印记。

而艾希曼则是在这个大屠杀政策中的重要人物。

作为纳粹党卫队的高级官员,他负责组织和实施大规模的犹太人屠杀。

艾希曼被捕后,以色列政府为了追究他的罪行,并通过公开审判将其定罪。

艾希曼案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对一个罪犯的审判,更在于对纳粹战争犯罪的曝光和教训。

通过这个案件,全世界得以了解和了解纳粹大屠杀的真相。

艾希曼案证实了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犯下的罪行,并推动了二战后的纳粹战犯追责。

二战结束后,纳粹战犯的追责问题曾引发了一系列争论和困惑。

一方面,正义的需求迫使人们去追究这些罪犯的责任,以确保历史的记忆和伤痛永远不会被忘记。

另一方面,冷战的影响使得西方国家对德国的强硬立场有所松动,德国当地也存在着对纳粹战犯的宽恕倾向。

因此,实现纳粹追责需要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困难和挑战。

然而,艾希曼案的审判结束了人们对纳粹战犯追责的怀疑和不确定性。

以色列政府通过公开、正义的审判,向全世界彻底揭示了纳粹犯罪的真相。

艾希曼的罪行成为了证明纳粹暴行的铁证。

艾希曼作为一个纳粹官员,他在猶太人大屠殺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他的审判和定罪也成为了对整个纳粹暴行的追责。

艾希曼案的成功和全球对审判的关注最终催生了更多的行动,追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推进。

各国修订和制定了相关法律,以便追究纳粹战争罪行。

此后,纳粹战犯的审判变得更为频繁,并产生了一系列个案和团体审判。

这些审判不仅是对纳粹罪行的正义回应,也向世人传递了永不放弃的和平之志。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关于艾希曼审判的报告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关于艾希曼审判的报告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关于艾希曼审判的报告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关于艾希曼审判的报告“路西法效应”与“耶路撒冷的审判”“路西法效应”1971年,8月14日,周日。

美国加利福尼亚。

一阵尖锐刺耳的警笛声划破了夏日清晨的宁静,警车在大学生汤米?怀特洛的家门口戛然而止。

睡眼惺忪的汤米从床上被拉起来,警察向他宣读了逮捕令,他陷入了一桩罪行严重的案件。

面无表情的警官向汤米口述了宪法赋予他的权利,经过搜身,汤米的双手被扣上了手铐,警车呼啸而去。

一小时后,经过登记和留印指纹,汤米被蒙上眼睛,押送到斯坦福县监狱。

在监狱里,他被脱光衣服,喷洒了消毒剂,穿上印有表示身份号码的囚服,汤米失去了自己的姓氏,变成了647号囚犯。

另外8名大学生也这样遭到逮捕并被送到同一所监狱。

所有这一切都是菲利普?津巴多(Philip George Zimbardo)一手策划并导演的。

菲利普?津巴多出生于美国纽约,是当代著名心理学家,美国心理学会现任主席,斯坦福大学教授,曾获普通心理学终生成就奖。

为了探究社会环境对人的行为究竟会产生何种程度的影响,以及社会制度能在何种方式控制个体行为,主宰个体人格、价值观念和信念、津巴多博士在报纸上发布了一则广告:“寻找大学生参加监狱生活实验。

酬劳是每天15美元,期限为两周。

”结果共有70人报名,经过一系列医学和心理学测试,24名身心健康、遵纪守法、情绪稳定的年轻人入选。

他们被随机分成三组: 9名犯人,9名看守,6名候补。

汤米和其他8名大学生就成了“罪犯”,于是发生了开头的那一幕。

一切准备就绪,“斯坦福监狱实验 (Stanford Prison Experiment ,SPE)”开始。

8月14日,星期天。

身穿笔挺帅气的卡其制服,胸前挂着口哨,戴着深色Ray—Ben(雷朋)太阳镜,腰里别着警棍和手铐,9名看守的装扮绝对可以乱真。

不过这些“看守”没有受过任何专门的职业训练,对如何做监狱看守员,他们只是从电视、报刊杂志上见过。

《艾希曼》之感

《艾希曼》之感

从国际法的角度评述《艾希曼》《艾希曼》是一部改编自1962年以色列法院审理的“艾希曼案”,阿道夫·艾希曼是纳粹德国党卫军的头目,曾是纳粹德国针对犹太人的“最后解决”计划的重要执行人,手上沾满了犹太人的鲜血。

这部电影中以艺术的形式呈现艾希曼被审判的全过程的同时也表现了以色列在逮捕和审判的全过程中对艾希曼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

具体而言,以色列在阿根廷秘密逮捕艾希曼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准则,侵犯了阿根廷的属地管辖权即领土主权;以色列在阿根廷以类似绑架的手段将艾希曼秘密带回以色列,违反了国际法的人道主义原则。

在国际法中,管辖权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一个国家根据国际法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或施加影响的一项权利,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的体现。

在电影《艾希曼》中,艾希曼在二战结束后,从美国逃脱,在阿根廷隐姓埋名,成为一名阿根廷国人。

以色列安全工作人员秘密潜入阿根廷,没有在事前通知阿根廷政府的前提下就潜入他国国境执行逮捕艾希曼的任务,严重侵犯了阿根廷的属地管辖权。

在国际法中,艾希曼既然已经成为拥有阿根廷国籍的人,他所犯的国际罪行阿根廷拥有管辖权,以色列如果想要把艾希曼引渡以色列国境内审判必须经过阿根廷政府的同意许可。

此外,以色列安全人员以类似绑架的手段把艾希曼强制秘密运送回以色列境内,完全不经过合法程序和国际惯例。

在以色列境内审讯艾希曼时,违反习惯国际人道法中的第149条规则“一国对可归于其的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即忽视了艾希曼作为一名纳粹德国党卫军头目,根据国际惯例,艾希曼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纳粹德国应承担责任。

但是在实际审讯和审判中,以色列侧重艾希曼违反人道法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没有对纳粹德国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说明。

在电影中,关于艾希曼的罪责和承担问题,以色列法院对艾希曼的判决是战争罪、反犹太人罪、反人类罪,这些罪名中战争罪和反人类罪是国际罪名。

在以色列法院作出判决后,法学理论界就对“反犹太人罪”议论纷纷。

艾希曼的极不平庸之恶

艾希曼的极不平庸之恶

艾希曼极不平庸之恶1960年5月份,阿道夫·艾希曼(Adolf Eichmann)在阿根廷被摩萨德(Mossad)特工劫持并秘密带到了以色列。

这位前纳粹党卫军高级突击队队长随后在耶路撒冷受审,这场庭审引发了全世界的瞩目,尤其是一位名为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的德裔美国政治学者的关注。

阿伦特自己就是一位犹太难民。

对于阿伦特而言,艾希曼案引发了关于“恶的本质”是否存在的问题。

正如她为《纽约客》(New Yorker)所撰写的五篇文章(后来成了1963年出版的《耶路撒冷的艾希曼》(Eichmann in Jerusalem)一书)所言,她本来以为自己会遇见一个恶魔。

但她看到的却是一个在防弹玻璃后进行公开展示的一位不起眼老人。

更让阿伦特感到不安的是,艾希曼声称他只是在执行命令,大屠杀的责任在于他的上级。

他把自己描述成为系统屠杀这个大轮子上的一个小齿轮,或者像他在法庭上所言,“更强力者手中的工具”。

法庭并不认同,裁定他反人类的罪名成立。

1962年5月31日,艾希曼被执行绞刑。

让阿伦特无法释怀的是,她在法庭上看到的那个艾希曼表面上看来是个无名小卒,而在针对成百上千万人的大屠杀中,这个无名小卒却扮演了最核心的角色,这两者之间的巨大反差让她感到不安。

她用“恶的平庸性”来表达这种反差,后来这个说法变得广为人知。

她通过这种说法来暗示,艾希曼不是一个疯狂的反犹者,而是一个不去思考的官僚。

在她的笔下,他是一个微不足道的人物,从未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过思考。

她写道:“艾希曼的问题正是在于他跟太多人其实没什么两样,他们都不是变态也不是虐待狂,而且惊人的是他们极度正常。

”在《耶路撒冷审判前的艾希曼:大屠杀刽子手不为人知的生活》一书中,德国哲学家Bettina Stangneth加入了挑战阿伦特观点的阵营,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加入了这一阵营。

她的观点是,艾希曼的确是个恶人,而远非普通人。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读书笔记及感悟1500字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读书笔记及感悟1500字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念书笔录及感悟1500 字导读:念书笔录《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念书笔录及感悟 1500 字,仅供参照,假如感觉很不错,欢迎评论和分享。

《艾希曼在耶路撒冷》念书笔录及感悟1500 字:阿伦特作为纽约客的记者,对艾希曼的审讯做报告。

面对前所未有的犯法,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只好以纽伦堡审讯作为先例,而法律的灵魂是公正,在控方将莫须有的罪名都强加在艾希曼的身上,把其描绘成一个极恶穷凶的变态杀人狂,以此达到以色列复国主义的政治目的,达到对巴勒斯坦阿拉伯人的压制,是显失公正、罔顾事实的。

作者站在另一个高度,对艾希曼进行了相当出色的人品研究,以为其在人品上是平凡的,其实不嗜血,而不过一个唯命是从的理想主义者,一心只想着自己的前程和对领袖的个人崇敬。

他的恶根源于思想的缺失,盲目的相信一种东西并坚持、不反省。

面对犹太民族遭到的这样巨大的灾害,我也有激烈的要复仇的心理,而阿伦特作为一个犹太女性,仍旧能够沉着的对待这场审讯,不被情绪主导,以法律为依照的态度倒是走在了很多人前方的值得一定的。

自然,她也所以受到了好多反对和征伐,失掉了好多朋友,书本也只有德文版在德国第一版。

或许要弄清这样一个国家行为的屠戮,终究是什么原由?仍旧需要做好多的困难的历史研究,这绝非希特勒一个人就能够达成的,作者认为纳粹复杂的官僚机构之间的权益抢夺恰好促使了“最后解决”的履行,再加上一套语言规则的使用,让人不用思虑其所作事情能否切合良心,犹太委员会的领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放弃了所有同胞,自然是在其实不知情的状况下。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这也绝对应当负连带责任。

但是耶路撒冷地方法院对此只字未提。

因而可知,辩方怀疑耶路撒冷的管辖权是有道理的,这个案件应当由一个国际法庭审讯,才能还事件以实情,让所有有罪的人都获得其应有的处罚。

也能够借这个案件,促使国际刑法的立法和审讯,从根本上解决这种案件的审讯,由于这是“反人类罪”,而不是反犹罪,固然犹太民族遭到了巨大的磨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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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更应注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段的合法性。
• 影响大:这种行为侵犯一个联合国会员国 的主权,此种事情如果继续发生,势必导 致国际摩擦,甚至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总之,以色列政府对处于阿根廷政府主权范围之
内的罪犯实现控制,就应充分考虑到其行为对阿
根廷政府主权的侵害,不采取违反国际法基本原 则的手段。国际犯罪本身确实是违反了国际法的 行为,但是这并不能成为以非法手段实施管辖的 借口而侵犯他国主权。国家打击国际罪犯行为的
人物介绍 阿道夫· 艾希曼 (Adolf Eichmann,1906年 3月19日—1962年6月1日) 纳粹德国的高官,也是在 犹太人大屠杀中执行「最 终方案」的主要负责者。 被称为「死刑执行者」。
案例简介
艾希曼是纳粹机构“犹太人事务中 央局”头目,被控有“灭种罪”,对 第 二次世界大战中杀害数以万计犹太 人负有罪责。艾希曼本属于纽伦堡 法庭审判的对象,由于其潜逃未能 在法庭受审。以色列发现艾希曼在 阿根廷后,于1960年5月派人到阿 根廷将艾希曼绑架回耶路撒冷进行 审判。
阿根廷政府认为以色列
政府秘密带走艾希曼,侵犯了 其国家主权,尽管以色列对艾 希曼所犯罪行具有普遍管辖权, 但以色列没有权利在阿根廷逮 捕艾希曼。以色列要行使对艾 希曼的管辖权,必须要通过阿 根廷的协助来实现对被告的审 判和处罚。
阿根廷发现艾希曼被绑架到以色列后, 对以色列侵犯国家主权的行为提出抗议, 并将此事提交到联合国安理会处理,联合 国安理会就此事进行了辩论。
依据:
• 以色列国内法:以色列没有权利对一个非 本国人在外国所作的行为尤其是在以色列 国成立之前的行为进行司法审判。 • 国际法:以色列颁布的所谓《惩治纳粹法》 是超越以色列法律的管辖权并违反国际法 的。 • 逮捕方式不合法:以色列是用劫持手段将 艾希曼从本国押回以色列审判和处罚的。
• 程序不正当:以色列政府秘密逮捕艾希曼 的手段有瑕疵,违反了程序上的要求。 • 从学理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实在 法(实在法是一个主权国家制定出来的法 律制度,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在艾 希曼被绑架之前,阿根廷没有明确的条文 规定普遍管辖权,所以阿根廷政府没有义 务行使管辖权,也没有义务引渡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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