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境人员卫生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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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指国家对出入境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药品、化学品等进行检验检疫的工作。

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内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以及防止外来的疾病及有害生物进入国内。

工作内容1、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出入境人员检验检疫是指对从国境外进入或离开境内的人员从健康方面进行检查,确保他们不会传入有害病毒或疾病,并防止其将病菌传染给其他的人员。

这项工作在国家流行病学监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2、动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动植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是指对从国境外进入或离开境内的动植物、产品进行检查,以避免非法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国家及对国内生态环境和农业农村的影响。

3、食品药品及化学品检验检疫食品、药品、化学品的检验检疫是指对从国境外进入或离开境内的食品、药品及化学品进行检查,以确保其不会对人们的健康和生命造成危害。

工作程序1、出入境检验检疫申报出境人员、动植物及产品、食品、药品、化学品需要逐一检验检疫,需要进行申报手续。

出入境人员需要出示健康证明以及相关疫苗接种证明;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进行检疫合格证以及相关证明;食品、药品、化学品需要出示相关产品批准文号、生产许可证等证明。

2、检验检疫根据申报手续,对出境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药品、化学品进行逐一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测,以确保进出口物品的质量安全。

3、承兑合格证明经过检验检疫后,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出入境物品才能取得相应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4、处理不合格物品对于不符合国家相关的检验检疫标准的出入境物品,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理,如发还原产地、销毁、拒绝入境、扣留等措施。

结论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保障国民生活安全、维护国家卫生安全、保障农业安全和节约资源的重要环节。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保持高度警觉,严格遵守工作规程,以确保各种出入境物品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实施。

出入境检验检疫方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方法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出入境检验检疫方法
一、出入境船舶
(一)入境船舶卫生检疫申报
1、申报
(1)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预计抵达口岸24 小时前向入境口岸检
验检疫机构申报。

(2)受入境的船舶,在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黄热病)、
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且死因不明的,船方必须立即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3)受入境检疫的船舶,按规定悬挂检疫信号,在发给入境检疫证之前,不得降下检疫信号。

白天:悬挂“Q”字旗,表示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悬挂“QQ”字旗,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夜间:悬挂红灯三盏,表示没有染疫,请发给入境检疫证
悬挂红红白红四盏灯,表示本船有染疫或有染疫嫌疑;请即刻实施检疫
2、检疫地点
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检疫锚地或者经检验检疫机构同意的指定地点实施。

3、检疫方式
检疫方式分为4 种:锚地检疫、随船检疫、靠泊检疫和电讯检疫。

持有效的《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的国际航行船舶在抵港前24 小时,通过船舶公司或船舶代理向港口或锚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以电报形式报告。

(二)出境船舶卫生检疫申报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
四 出入境检验检疫旳主管机关
四 出入境检验检疫旳主管机 关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旳主管机关 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全称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
第二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
检验检疫程序:出入境货品,运送工 具,集装箱,人员及其携带物,从报 检/申报,采购/抽样,检验检疫, 卫生除坏处理,计/收费到签证放行 旳全过程.
一 报验 二 抽样及制样 三 检验检疫 四 卫生除坏处理 五 收费 六 签证放与放行
一 报验
1.报验 报验:是指申请人按照法律,法
规或规章旳要求向检验检疫机构 报请检验检疫工作旳手续.及 检验检疫机构接 受申请人报验是 检验检疫工作旳开始。
2 报验单位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申请人报验是 检验检疫工作旳开始.
六 签证与放行
签证,放行是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 工作旳最终一种环节。
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际公约 要求需经过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旳 出境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旳,签发 “出境货品通关单”,作为海关放行 货品旳根据,同步,国外有要求签发 有关检验检疫证书旳,检验检疫机构 根据对外贸关系人旳申请,经检验检 疫合格旳,签发相应旳检验检疫证书。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旳,签发“出境货 品不合格告知单”。
五 收费
收费方法和原则是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联合制定旳
收费对象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检验检疫,鉴定等业务旳货主及其代 理人。
收费内容:涉及出入境检验检疫 费, 考核费,注册,认可认证,签证,审 批费,查验费,出入境动植物试验室 检疫项目费,鉴定业务费,检验处理 费等。
收费方式,一般有预收费和月底结算 量种。
四 卫生除坏处理
运载过程中发生流行病学上有主要意义事件旳;经卫生检 验鉴定原卫生处理没有实际效果旳.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1.2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8月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6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携带下列物品,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一)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出入境生物物种资源、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三)出境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四)出入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五)出入境的尸体、骸骨等;(六)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病的出入境的行李和物品;(七)其他应当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由边肖提供,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从国外输入或者从国内传播,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机场以及国境口岸、国界江河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传染病的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第三条本法所称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的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行李、货物、邮包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物品,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可入境或者出境。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4小时内以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邮电部门应优先传递疫情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六条在国外或者国内发生检疫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可以下令封锁有关边境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第二章检疫第七条入境的运输工具和人员,必须在第一个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除驾驶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车辆,不得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八条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出境的国境口岸实施检疫。

第九条境外船舶、航空器因故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停泊或者降落时,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就近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得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健康申明卡》。但有发热、呕吐等症状,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病,携 带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动植物及其产品等须 主动申报事项的出入境人员须主动口头向检验检疫人员申报,并接受检 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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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一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的报检与管理
检验检疫人员通过加强对出入境人员的医学巡视、红外线体温检测,采 用现代科技手段和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出入境人员携带特殊 物品的检疫巡查、X光机检查、抽查等。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有效性, 严防疫病传入或传出,防止禁止进境物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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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4)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 不合格的,不得运递。
(5)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快件需做进一步检验检疫处理的,检验检疫 机构可以封存,并与快件运营人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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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情境四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的核算与申报
4.邮寄物属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三)邮寄物检验检疫
1.入境检疫
(1)申报。 (2)检疫。 (3)放行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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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二出入境邮寄物、快件的报检与管理
2.出境检授 (1)申报。出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寄件人须向检疫机构报检,
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要求实施现场或实验室 检疫。 ①寄往与我国签订双边植物检疫协定的国家,或输人国有检疫要求的。 ②出境邮寄物中含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 特殊物品的。 ③寄件人有检疫需要的。 (2)检疫。出境邮寄物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 具有关单证,由邮政机构运递。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不 准邮寄出境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1. 简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指为维护国家的卫生安全、动植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对从国外进入或者从中国境内出境的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物品进行检验检疫的工作。

这项工作的程序非常重要,能够确保出入境人员和物品的安全,并防止潜在的疫情传播和危害。

2. 工作流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大致分为以下几个环节:2.1 出境检验检疫程序当人员或物品准备从中国境内出境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检验检疫:1.填写并提交出境申请表格。

2.提交有效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3.支付相应的出境检验检疫费用。

4.应当遵守出境检验检疫的相关规定,如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需要提供相应检疫证明文件等。

5.通过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程序和设备,对人员或物品进行临床检查、实验室测试、物理检测等各项检验检疫工作。

6.若符合出境检验检疫要求,领取相应的检验证明或批件,顺利出境。

2.2 入境检验检疫程序当人员或物品进入中国境内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检验检疫:1.填写并提交入境申请表格。

2.提供有效的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3.根据入境人员或物品的类别,可能需要提供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文件,如健康证明、动植物检疫证明等。

4.支付相应的入境检验检疫费用。

5.通过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程序和设备,对人员或物品进行临床检查、实验室测试、物理检测等各项检验检疫工作。

6.若符合入境检验检疫要求,领取相应的检验证明或批件,顺利入境。

3. 检验检疫流程管理特点3.1 集中统一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通常由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通过建立健全的流程管理体系,实现对出入境人员和物品的全程监控和管理。

3.2 检验检疫资源整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资源包括人员、设备、工具、信息等方面,在工作程序中需要整合、协调和合理利用这些资源,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3 快速响应能力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与国际接轨,需要随时应对不同的疫情和风险,因此,检验检疫流程管理需要具备快速响应的能力,及时调整和优化工作程序,以确保卫生安全和动植物安全。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

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通用规则SN/T1758-2006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出入境卫生检疫卫生处理的对象、要求、指征、方法选择、程序、效果评定、处置及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消毒、杀虫、灭鼠。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981—1995消毒与灭菌结果的评价方法标准3对象出入境口岸、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等物体或环境,凡存在疾病传播作用或可能将医学媒介生物传入传出出入境口岸的,均为卫生处理对象,具体包括:——来自疫区,受传染病污染,或者发现和携带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行李、邮包及其他物品;——来自疫区或受传染病污染的蔬菜、水果、饮料、生活用水、食品及水产品:——被判定为染疫或染疫嫌疑的,来自疫区或受传染病污染的交通工具上的生活垃圾、饮用水、压舱水:——染疫或染疫嫌疑人的排泄物、呕吐物以及受污染的环境和物品;——进口的废旧物品和曾在境外运行的废旧交通工具;——受传染病污染,或者发现存在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医学媒介生物,数量足以为害的出入境口岸环境;——受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室内空气;——要求实施预防性卫生处理的对象;——检验检疫机构认为需要卫生处理的。

4要求4.1卫生处理应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的依据,应科学地确定处理指征。

4.2卫生处理从业单位应经检验检疫机构认可,从业人员应经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4.3卫生处理应按照技术规程要求实施。

4.4使用的药剂和器械应经国家药械主管部门许可,国家卫生检疫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药物。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21•【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1月21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防止传染病传入、传出,防控生物安全风险,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等级实施检疫审批、检疫查验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对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生物安全控制体系进行评估。

第五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输入、输出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特殊物品,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六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特殊物品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须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应当获得相应批准文件;(二)具备与出入境特殊物品相适应的生物安全控制能力。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伴侣动物 PPT课件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伴侣动物 PPT课件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伴侣动物
第一节 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
一、概念
出入境人员检疫是通过检疫查验发现染疫人和染疫 嫌疑人,给予隔离、留验、就地诊验和必要的卫生 处理,从而达到控制传染病源,切断传播途径,防 止传染病传入或传出的目的。
二、出入境人员检疫申报
1、当国内外未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免予填写 《出/入境健康申明卡》。 2、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如实申报:
五、检验检疫程序
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报后,对所申报的内容和相 关材料进行物证审核。对于国家规定允许携带并且数量在 合理范围之内的携带物以现场检疫为主,经现场检疫未发 现病虫害的,随检随放,不签发证单; 现场检疫不能得 出结果的,需要截留作实验室检验以及现场检疫认为必须 作除害处理的,则作截留处理,检疫人员签发《出入境人 员携带物留检/处理凭证》交给物主,经检疫合格或除害 处理后放行,通知物主领回。 2、出入境人员携带的特殊物品,经检验检疫合格后予以 放行; 骸骨、骨灰经检疫合格后签发《尸体/棺枢/骸 骨/骨灰入/出境许可证》予以放行;不合格者则作卫生 处理或予以退回。
(三)预防接种禁忌证明
由于所患疾病为需要接种疫苗的禁忌症,经申请人申请及
提供有关的疾病诊断证明,检验检疫机构将给予签发《预 防接种禁忌证明》。 《预防接种禁忌证明》是签发给患 有不宜进行预防接种的严重疾病的旅行者的一种证书。
第二节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
一、检验检疫范围
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旅客(包括 交通员工和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携带或随 所搭乘的车、船、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特殊物品(包括 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骸骨、骨 灰、废旧物品和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者可能传播传染 病的行李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在对 外开放的港口、机场、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场所实施的检验检 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7•【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3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2005年10月17日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管理实行卫生检疫审批、现场查验和后续监督管理制度。

第五条取得《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卫生检疫审批单》),并经卫生检疫合格的出入境特殊物品,方准入境、出境。

第六条出入境特殊物品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公布的口岸入境、出境。

第二章卫生检疫审批第七条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审批。

第八条入境、出境特殊物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交运前向入出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单》(以下简称《审批申请单》)。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根据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分类填写《审批申请单》,每一类别填写一份。

第九条申请办理出入境微生物、人体组织、血液的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出入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二)特殊物品所含病原微生物的学名(中文和拉丁文)和生物学特性(中英文对照件)的说明性文件;(三)含有或者可能含有3~4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及含有或者可能含有尚未分级病原微生物的入境特殊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具备BSL—3级(P3级)实验室,并提供相应资质的证明;(四)科研用特殊物品应当提供科研项目批准文件原件或者科研项目申请人与国内外合作机构协议(原件和复印件,中、英文对照件);(五)供移植用器官应当提供有资质医院出具的供体健康证明和相关检验报告。

第七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

第七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

四、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六)实验室检验制度 实验室检验是进出境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需要进行实验 室检验的几种情况: 1、现场检疫不能得出结果的,需要抽样做实验室检验; 2、现场检疫发现可疑疫情。需要做进一步到实验室确诊;
3、进口国要求的实验室检验项目;
4、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规定的实验室检验项目; 5、我国对外签署的检疫协定的协定和议定书中规定的实验室 检验项目;
输入动物、动物遗传物质、动物产品,必须依法
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过境检疫审批制度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过 境审批手续。
四、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二)检疫报检制度
输出输入检疫物或者过境运输检疫物,必向口岸动植物 检疫机关申报检疫。
1、进境报检制度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 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或地区的有效检疫证书、贸易合同、进境 检疫许可证等单证,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2、出境报检制度 货主或代理人应在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主要内容(从其业务内容划分) 1、出口商品检验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 商品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
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
第七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第二节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
第三节 出入境卫生检疫 参考网站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一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含义 1、检验 狭义:对出入境商品的品质检验(看是否符合规格) 广义:对出入境商品进行检验、监督管理以及公证鉴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1. 简介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指在国际间人员和货物的进出口过程中,对其进行检查、检验和监管的工作。

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能够有效防止疾病传播、保护国内生态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国际贸易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2. 工作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检疫检验国际货物进出口时,需要进行检验检疫工作。

具体包括对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化妆品、药品和其他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质量标准,不会对国内环境和人民健康产生威胁。

同时,也需要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消毒处理,以防止病原体的传播。

2.2 健康监测出入境人员需要进行健康监测,以防止疾病的传播。

这包括对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传染病的筛查等,确保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国家的要求,不会对国内公共卫生安全产生风险。

2.3 通关检查出入境人员需要通过通关检查,以确认其身份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并对其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这是为了防止危险品的传入,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利益。

2.4 信息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和统计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出入境人员和货物的情况,并为决策提供依据。

同时,也需要确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3. 工作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工作的规范和高效性。

下面是一般的工作程序:3.1 申报和备案进出境人员和货物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提前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和备案工作。

这包括填写相关表格、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及支付相应的费用。

3.2 到达检疫处进出境人员和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前往检疫处进行相应的检疫、健康监测和通关检查。

人员需要接受体温检测、答题等工作,货物需要接受检验检疫工作。

3.3 检疫检验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对进出境人员和货物进行相应的检疫检验工作。

这包括对动植物及其产品、食品、化妆品、药品等进行质量和卫生检验,确保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
是出口商品报关验放、交货、结算、计费、计税和进 口商品处理质量与残短索赔问题有效凭证。
出入境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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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 植物检疫、商品检验、判定、认证和监督管理行 政执法机构。
国际检验机构类型 ➢ 官方检验机构 ➢ 民间检验机构—SGS、OMIC、UL 我国检验机构 ➢ 官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专业检验部门 ➢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企业
品质检验证书 数量或重量检验证书 兽医检验证书 卫生/健康证书 熏蒸证书 产地证实书 价值证实书 货载衡量检验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
出入境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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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时间和 地点
检验时间和地点三种基础选择:
– 出口国检验
产地检验 装运前或装运时在装运港检验
– 进口国检验
目标港卸货 买方及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输入其它动物,应在入境前15天报检;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它繁殖材料,应在 入境前7天报检。
出入境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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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境商品检验检疫普通要求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应在要求时限内持相关单 证报检,检验检疫机构经审核单证符合要求受理报检, 转施检部门实施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出入境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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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 程序和普通要求
“三检合一”把进出口商品检验、动植物 检疫和卫生检疫工作合并在一起,实施“一 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 一次卫生除坏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 放行”工作模式,并与海关亲密配合,实施 “先报检、后报关”工作程序。
检疫机构经验证或核查货证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1.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全国质量、计量、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物检疫和认证认可和标准化等工作的行政执法机构。

该局是2001年4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成立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仍分别设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受总局的垂直管理。

1.2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包括动植物产品)、运载商品、动植物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以及出入境人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对象包括进出境的商品员等。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目录》),于2005年1月进行了重新调整,并根据外贸形势作定期调整。

〈《目录》包含了必须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绝大部分商品和交通工具、运输设备。

对于某些不在目录之内,临时出现问题的商品,在一定时间内也必须接受法定检验检疫。

对外贸易合同要求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也在法定检验检疫之列。

1.3出入境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中国自2000年1月1日起建立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实行「先报检,后报关」的通关模式。

对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的货物,使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

对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接受报检后,先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海关据以验放货物。

然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供企业或有关方面对外索赔。

对出境货物,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作为海关核放货物的依据;同时,国外要求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书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

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对列入〈《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对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包括其运输工具、包装材料的检疫和监督管理,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害虫、杂草种子及其它有害生物由国外传人或由国内传出,保护我国农、林、渔、牧业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和人类的健康。

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类健康。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和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督管理和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督的统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法定检验检疫“法定检验检疫”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它法定检验检疫物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

(一)法定检验检疫范围1.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3.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4.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5.对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6.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的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

(二)《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1.《目录》的内容2009年实施的《目录》内的商品共涉及H.S编码20类,编码4815个。

《目录》中商品的“海关监管条件”为“A”,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共3883个。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介绍
出入境检疫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人员出入境检疫。

这是指对从国外进入国内或从国内出境的人
员进行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防疫措施的管理。

在出入境口岸设立检疫检
查站点,对入境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询问旅行史、健康申报等,发现异常
情况及时采取隔离、治疗和其他防控措施,防止疫情的跨境传播。

其次,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入境检疫。

动植物和其产品作为携带病原
体和病菌的重要载体,对国家的农业、生态和环境安全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对于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入境,需要进行检验和检疫,防止疫病的传
入和传播。

出入境口岸设立动植物检疫站,对进口和出口的动植物及其产
品进行检验和检疫,确保其符合进出口标准和相关法规要求,防止进口病
原体和病害的传入,对出口产品进行检验,保障贸易安全和质量。

再次,进口食品和生活用品的出入境检疫。

食品和生活用品是人们日
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物品,但不规范的进口和生产加工过程可能会导致食
品安全问题,对人们的健康构成威胁。

因此,对于进口食品和生活用品,
需要进行检验和检疫,确保其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质量要求,保障公众
的健康和安全。

出入境口岸设立食品和生活用品检疫站,对进口食品进行
检验和检疫,防止病原体和有害物质的传入,保障进口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1. 引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是指对人员、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物品的检验检疫工作中,依法进行的报检程序。

在国际贸易和人员往来中,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是确保国内外商品安全和国际交流有序进行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范围及相关要求。

2.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2.1 人员出入境人员主要包括入境旅客、出境旅客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出入境人员需要接受卫生检疫和携带相关申报材料等程序。

其中,旅客需要填写入出境旅客承诺书,提供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相关声明。

2.2 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的重要对象。

动物及动物产品包括活体动物、动物产品、饲料、动物药物等。

相关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动物健康证明、检疫证明、防疫处理和必要的转移文件等。

2.3 植物及植物产品植物及植物产品也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的范围。

植物及植物产品包括活体植物、种子、果实、花卉、林木、木材等。

在进出口流通过程中,需要进行植物检验检疫,并提供相关的植物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处理。

2.4 进出口食品进出口食品是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关注焦点。

包括但不限于食品添加剂、食品成分、食品包装材料等。

进出口食品需要进行卫生检验,并提供相应的食品检验报告、卫生证书等。

2.5 进出口药品进出口药品也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必须关注的范畴。

药品进出境时,需要进行药品质量检验、监管和审批等程序。

相关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药品检验报告、药品生产许可证等。

2.6 进出口化学品进出口化学品的检验检疫是对化学品质量、安全性及环境影响进行监管的重要环节。

相关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化学品安全数据、化学品包装和标签要求等。

2.7 进出口医疗器械进出口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在进出口过程中,需要进行医疗器械的检验检疫,并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明、产品质量许可证明等。

3. 报检程序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申报:出入境人员或企业需要提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相关信息,填写申报表格,并提交申报材料。

出入境人员的卫生检疫试卷.doc

出入境人员的卫生检疫试卷.doc

出入境人员的卫生检疫试卷[模拟] 120单项选择题第1题:国境卫生检疫的措施包括( )A.传染病监测B.检疫查验C.卫生监督、卫生处D.以上都是第2题:出入境人员在出入境时应依法填写( )A.《入境检疫申明卡》B.《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C.《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D.《预防接种禁忌证明》第3题:在境外居住( )以上的中国籍回国人员需申请出入境人员健康体检。

A.6个月B.12个月C.3个月D.2年第4题:食品饮用从业人员健康证书有效期为( )A.12个月B.2年C.6个月D.3个月第5题:国境口岸食品、饮用水从业人中和交通工具食品从业人员必须( )健康体检,获得健康证才能从事该项工作。

A.三个月申办一次B.半年申办一次C.一年中办一次D.二年申办一次多项选择题第6题:外国人禁止入境的传染病包括( )A.艾滋病B.性病和麻风病C.开放性肺结核D.精神是病第7题:出入境人员健康体检对象包括以下( )类。

( )A.申请出国或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B.在境外居住3个月以上的中国籍回国人员C.来华工作或居留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D.来华工作或居留二年以上的外籍人员判断题第8题:《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必须由医生而非护士在签名并加盖签证章后方可有效。

( )A.正确B.错误第9题:预防接种禁忌证明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

( )A.正确B.错误第10题:患活动性肺结核的人不准为国际口岸饮用水的从业人员。

( )A.正确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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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境人员卫生检疫
一、检疫要求
(一)入境人员的检疫要求
1,申请来华定居,或任职、就业、学习在华居留一年以上的外国人人境时应出示健康证明。

2,在国外居住三个月以上国内公民回国,以及回国定居或工作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入境时应出示健康证明。

,3,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人员应出示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二)出境人员的检疫要求
1,出国劳务、留学、定居及其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出境时应出示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2,根据前往国家的要求,人员出境时应出示《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

二、查验内容和方法
(一)准备
配备专业人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各种检疫用品,药品、器械以及单证。

(二)单证查验
1,查验入境旅客的下列单证:
——健康证明;
——来自黄热病疫区的旅客的《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

2,查验入境交通员工的下列单证:
——船舶的航海健康申报书、飞机总申报单中的卫生部分;
——交通员工的健康证明,
——来自黄热病疫区的交通员工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

3,查验出境旅客的下列单证:
——中国籍公民的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
——根据前往国家的要求的中国籍旅客《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
4,查验出境交通员工的下列单证:
——交通员工的健康证明;
——根据前往国家的要求的中国籍旅客《疫苗接种或预防措施国际证书》;
——中国籍交通工具上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书。

(三)健康诊察和流行病学调查
1,健康诊察
对入出境旅客及交通员工进行健康诊察。

2,流行病学调查
对于来自疫区发现有发热、皮疹、黄疽、出血、淋巴腺肿、呕吐、腹泻等症状和体征的旅客,或在健康诊察中有异常情况发现的,应进行相应的医学检查和包括下列内容在内的流行病学调查:——详细询问入境旅客的旅行史,尤其是近四周的旅行史和接触史:
——询问健康状况,若近期曾患病,应进一步询问既往病史,包括发病时间、地点、主要症状、诊断、治疗及预防接种情况。

3,发放“就诊方便卡”
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疫区的人员,应根据流行病学情况和医学检查结果,发给“就诊方便卡”。

三、结果判定
(一)检疫传染病染疫人的判定
根据GB 15991、GBl5984、SN/T 1243判定。

(二)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的判定
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不超过潜伏期的人或与染疫人密切接触者,可判定为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

(三)其他传染病染疫人的判定
正在患检疫传染病以外的某种传染病的,或者经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某种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该传染病潜伏期的人,可判定为其他传染病染疫人。

(四)其他传染病染疫嫌疑人的判定
接触过某种传染病的感染环境,不超过其潜伏期的人或与该传染病染疫人密切接触者,可判定为其他传染病染疫嫌疑人。

四、处置
(一)隔离
下列人员应实施隔离:
——检疫传染病染疫人;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和公布应实施隔离的传染病患者。

(二)就地诊验或留验
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实施就地诊验或留验:
——判定为染疫嫌疑人,分别从离开感染环境之日算起。

对鼠疫染疫嫌疑人实施不超过六天,霍乱染疫嫌疑人实施不超过五天,黄热病染疫嫌疑人实施不超过六天的就地诊验或留验;
——对于检疫传染病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之日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留验;
——对来自黄热病疫区,不能出示有效的——的人员,从其离开感染环境之日算起,实施不超过六日的留验,或实施预防接种并留验到预防接种证书生效时为止。

(三)阻止入(出)境
下列人员应阻止入(出)境:
——发现患有我国阻止外国人人境疾病的外国人,应阻止其入境,并要求其随原交通工具或所在国交通工具离境。

如果已经入境,在疾病监测中发现,应限期离境。

——判定为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的,应阻止其出境,但是对来自国外并且在到达时受就地诊验的人,本人要求出境的,可以准许出境,但要通知交通工具负责人采取预防措施,
(四)补办证明或证书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应补办证明或证书:
——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的入境人员,准许其入境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接受体检;
——出境一年以上的中国籍公民,无有效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者,劝其前往就近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补办后,准予出境;
——前往黄热病疫区的中国籍旅客,无有效的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应建议其现场补种或前往就近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补种后,准予出境;
——根据前往国家的要求,需要接受某种预防接种而未办理者,应建议其补办后,准予出境。

(五)其他
其他需处置的情况有:
——发现入境旅客和交通员工携带特殊物品,遵照SN/T1335处理。

——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染疫嫌疑人的呕吐物、腹泻物及其可能污染的环境、物品和密切接触者,应实施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
——发现携带受“炭疽杆菌”污染的可疑物品,遵照GBl7015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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